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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生态建设指标试行

广东省生态县建设指标(试行)

一、生态县(含县级市)建设指标

(一)基本条件。

1、制订了《生态县建设规划》,并通过县人大审议、颁布实施。

国家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制度及地方颁布的各项环保规定、制度得到有效的贯彻执行。

2、有独立的环保机构。

环境保护工作纳入乡镇党委、政府领导班子实绩考核内容,并建立相应的考核机制。

3、完成上级政府下达的节能减排任务。

三年内无较大环境事件,群众反映的各类环境问题得到有效解决。

外来入侵物种对生态环境未造成明显影响。

4、生态环境质量评价指数在全省名列前茅。

5、全县80%的乡镇达到省级生态乡镇建设标准并获命名。

(二)建设指标。

类别

序号

指标名称

指标要求

指标完成情况

珠江三角洲

东西两翼

山区

经济发展指标

1

农民年人均纯收入(元)

≥8000

≥6000

≥4500

约束性指标

2

单位GDP能耗(吨标煤/万元)

≤0.64

约束性指标

3

单位工业增加值新鲜水耗

(m3/万元)

≤20

约束性指标

农业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

≥0.55

约束性指标

4

主要农产品中有机、绿色及无公害产品种植面积的比重(%)

≥40

参考性指标

生态

环境

保护

5

森林覆盖率(%)

山区

≥75

约束性指标

丘陵区

≥45

平原地区

≥18

6

受保护地区占国土面积比例(%)

山区及丘陵区

≥20

约束性指标

平原地区

≥15

7

空气质量

达到功能区要求

约束性指标

8

水环境质量

达到功能区要求

约束性指标

近海岸海域水环境质量

达到功能区要求

约束性指标

9

噪声环境质量

达到功能区要求

约束性指标

10

主要污染物排放强度

不超过省、市总量控制指标

约束性指标

11

城镇污水集中处理率(%)

≥70

≥65

≥60

约束性指标

工业用水重复率(%)

≥70

约束性指标

12

城镇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

≥90

≥80

≥70

约束性指标

工业固体废物处置利用率(%)

≥90

约束性指标

13

医疗废物集中处置率(%)

100

约束性指标

14

工业危险废物处理处置率(%)

100

约束性指标

15

城镇人均公共绿地面积(m2/人)

≥12

约束性指标

16

农村生活用能中清洁能源所占的比例(%)

≥50

参考性指标

17

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率(%)

≥90

参考性指标

18

规模化畜禽养殖粪便综合利用率(%)

≥95

约束性指标

19

农用化肥施用强度(折纯,公斤/公顷·年)

<250

参考性指标

20

集中式饮用水源水质达标率(%)

100

约束性指标

村镇饮用水卫生合格率(%)

100

约束性指标

21

农村卫生厕所普及率(%)

≥80

≥70

≥60

参考性指标

22

环境保护投资占GDP的比重

≥3.5

约束性指标

社会

进步

23

人口自然增长率(%)

符合国家或当地政策

约束性指标

24

公众对环境的满意率(%)

>95

参考性指标

二、指标解释

(一)考核分区。

根据自然环境特征、城市化水平、经济发展程度和经济结构,参考省政府对广东经济区域的划分,广东省生态村的考核分别按珠江三角洲经济区、东西两翼地区和山区三个地区类别进行,地区划分如下:

1、珠江三角洲经济区:

广州市 深圳市 珠海市 东莞市 中山市 江门市 佛山市各县(市、区);惠州市:

市区 惠东县 博罗县惠阳区;肇庆市:

市区 高要市 四会市。

2、东西两翼地区:

汕头市、汕尾市、潮州市、揭阳市、阳江市、湛江市、茂名市各县(市、区)。

3、山区:

韶关市、河源市、梅州市、清远市、云浮市各县(市、区);惠州市:

龙门县;肇庆市:

广宁县、德庆县、封开县、怀集县。

(二)基本条件。

1、制订了《生态县建设规划》,并通过县人大审议、颁布实施。

国家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制度及地方颁布的各项环保规定、制度得到有效的贯彻执行。

指标解释:

按照《生态县、生态市建设规划编制大纲(试行)》(环办〔2004〕109号),组织编制或修订完成生态县(市、区)建设规划。

通过有关专家论证后,由当地政府提请同级人大审议通过后颁布实施。

规划文本和批准实施的文件报省环保厅备案。

规划应实施1年以上。

严格执行国家和地方的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并根据当地的生态环境状况,制订本地区生态环境保护与建设的政策措施;严格执行项目建设和资源开发的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制度。

主要工业污染源达标率100%,小造纸、小化工、小制革、小印染、小酿造等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企业全部关停。

数据来源:

当地政府或各有关部门的文件、实施计划。

2、有独立的环保机构。

环境保护工作纳入乡镇党委、政府领导班子实绩考核内容,并建立相应的考核机制。

指标解释:

设有独立的环保机构,将环境保护纳入党政领导干部政绩考核。

成立以政府主要负责人为组长、有关部门负责人参加的创建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

评优创先活动实行环保一票否决。

数据来源:

当地政府或各有关部门的文件。

3、完成上级政府下达的节能减排任务。

三年内无较大环境事件,群众反映的各类环境问题得到有效解决。

外来入侵物种对生态环境未造成明显影响。

指标解释:

按照省人民政府节能减排工作要求,明确乡镇、部门实现节能减排的目标任务和总体要求,完成年度节能减排任务。

较大环境事件,指“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规定的较大环境事件(III级)以上(含III级)的环境事件,具体要求详见上述应急预案。

及时查处、反馈群众投诉的各类环境问题。

外来物种指在当地生产繁殖,对当地生态或者经济构成破坏的外来物种。

数据来源:

发展改革、环保、经贸部门。

4、生态环境质量评价指数在全省名列前茅。

指标解释:

按照《生态环境状况评价技术规范(试行)》(HJ/T192-2006)开展区域生态环境质量状况评价。

生态环境质量评价指数连续三年在全省排名前10位(不含已命名生态县的排名)。

数据来源:

环保部门。

5、全县80%的乡镇达到广东省生态乡镇考核标准并获命名。

指标解释:

全县(含县级市)80%的乡镇(街道)被命名为“广东省生态乡镇”。

数据来源:

环保部门。

(三)建设指标。

1、农民年人均纯收入

指标解释:

指乡镇辖区内农村常住居民家庭总收入中,扣除从事生产和非生产经营费用支出、缴纳税款、上交承包集体任务金额以后剩余的,可直接用于进行生产性、非生产性建设投资、生活消费和积蓄的那一部分收入。

数据来源:

统计部门。

2、单位GDP能耗

指标解释:

指万元国内生产总值的耗能量。

计算公式为:

数据来源:

统计、发展改革、经贸等部门。

3、单位工业增加值新鲜水耗、农业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

(1)单位工业增加值新鲜水耗:

指标解释:

工业用新鲜水量指报告期内企业厂区内用于生产和生活的新鲜水量(生活用水单独计量且生活污水不与工业废水混排的除外),它等于企业从城市自来水取用的水量和企业自备水用量之和。

工业增加值指全部企业工业增加值,不限于规模以上企业工业增加值。

计算公式为:

(2)农业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

指标解释:

指田间实际净灌溉用水总量与毛灌溉用水总量的比值。

毛灌溉用水总量指在灌溉季节从水源引入的灌溉水量;净灌溉用水总量指在同一时段内进入田间的灌溉用水量。

计算公式为:

数据来源:

水利、农业、统计部门。

4、主要农产品中有机、绿色及无公害产品种植面积的比重

指标解释:

指有机、绿色及无公害产品种植面积与农作物播种总面积的比例。

有机、绿色及无公害产品种植面积不能重复统计。

计算公式为:

数据来源:

农业、环保、质检、统计部门。

5、森林覆盖率

指标解释:

森林覆盖率指森林面积占土地面积的比例。

计算公式为:

数据来源:

林业部门。

6、受保护地区占国土面积比例

指标解释:

指辖区内各类(级)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地质公园、生态功能保护区、水源保护区、封山育林地等面积占全部陆地(湿地)面积的百分比,上述区域面积不得重复计算。

数据来源:

统计、环保、建设、林业、国土资源、农业等部门。

7、空气环境质量

指标解释:

指辖区空气环境质量达到国家有关功能区标准要求,目前执行GB3095-1996《环境空气质量标准》和HJ14-1996《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划分原则与技术方法》。

数据来源:

环保部门。

8、水环境质量、近岸海域水环境质量

指标解释:

按规划的功能区要求达到相应的国家水环境或海水环境质量标准。

目前采用GB3838-2002《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T14848-93《地下水环境质量标准》和GB3097-1997《海水水质标准》。

省控以上断面过境河流水质不降低。

数据来源:

环保部门。

9、噪声环境质量

指标解释:

指城市区域按规划的功能区要求达到相应的国家声环境质量标准。

目前采用GB3096-93《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

数据来源:

环保部门。

10、主要污染物排放强度

指标解释:

指万元地区生产总值所产生的主要污染物数量。

按照节能减排的总体要求,本指标计算化学需氧量(COD)、二氧化硫(SO2)、氨氮和氮氧化物的排放强度。

污染物排放总量不超过当地要求的总量控制指标。

计算公式:

主要污染物排放强度=全年COD或SO2或氨氮或氮氧化物排放总量(千克)/全年地区生产总值(万元)

数据来源:

环保、统计部门。

11、城镇污水集中处理率、工业用水重复率

(1)城镇污水集中处理率

指标解释:

城镇污水集中处理率指城市及乡镇建成区内经过污水处理厂或其他处理设施处理,且达到排放标准的生活污水量与城镇建成区生活污水排放总量的百分比。

污水处理厂包括一级、二级集中污水处理厂,其他处理设施包括氧化塘、氧化沟、净化沼气池,以及湿地处理工程等。

数据来源:

建设、环保部门。

(2)工业用水重复率

指标解释:

指工业重复用水量占工业用水总量的比值。

数据来源:

统计、发展改革、经贸、环保部门。

12、城镇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工业固体废物处置利用率

指标解释:

城镇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指城市及乡镇建成区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量占垃圾清运量的比值。

工业固体废物处置利用率指工业固体废物处置及综合利用量占工业固体废物产生量的比值。

有关标准采用GB18599-2001《一般工业固体废弃物储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18485-2001《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6889-1997《生活垃圾填埋污染控制标准》。

数据来源:

环保、建设、卫生部门。

13、医疗废物集中处置率

指标解释:

指城镇医疗废物处置量占医疗废物产生总量的比值。

列入国家医疗废物分类目录的废物,应按要求收运至市级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场安全处置。

数据来源:

卫生、环保部门。

14、工业危险废物处理处置率

指标解释:

指工业危险废物处置及综合利用量占工业危险废物产生量的比值。

计算公式为:

工业危险废物,是指工业生产活动中产生的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危险特性的固体废物或液态废物。

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计入处置量:

(1)移送至已领取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工业企业处置利用的危险废物(包括通过危险废物转移联单交其他地区集中处置的);

(2)产生危险废物的企业自身进行处置或综合利用的,并且其污染控制设施和污染物排放指标符合国家或地方有关规定和标准。

数据来源:

环保部门。

15、城镇人均公共绿地面积

指标解释:

指城镇公共绿地面积的人均占有量。

公共绿地包括公共人工绿地、天然绿地,以及机关、企事业单位绿地。

数据来源:

建设部门。

16、农村生活用能中清洁能源所占比例

指标解释:

指农村用于生活的全部能源中清洁能源所占的比例。

清洁能源是指环境污染物和温室气体零排放或者低排放的一次能源,主要包括天然气、核电、水电及其他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等。

数据来源:

统计、经贸、能源、农业、环保等部门。

17、秸秆综合利用率

指标解释:

指综合利用的秸秆数量占秸秆总量的比例。

秸秆综合利用包括秸秆气化、饲料、秸秆还田、编织、燃料等。

计算公式为:

数据来源:

农业、环保部门。

18、规模化畜禽养殖场粪便综合利用率

指标解释:

指辖区内畜禽养殖场综合利用的畜禽养殖粪便与产生总量的比例。

畜禽养殖粪便综合利用方式主要包括干清粪、混合液厌氧处理产生沼气、废渣生产有机肥、沼液处理等。

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应执行《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DB44/613—2009)的相关规定。

数据来源:

农业、环保部门。

19、化肥施用强度(折纯)

指标解释:

指本年内单位面积耕地实际用于农业生产的化肥数量。

化肥施用量要求按折纯量计算。

折纯量是指将氮肥、磷肥、钾肥分别按含氮、含五氧化二磷、含氧化钾的百分之百成份进行折算后的数量。

复合肥按其所含主要成份折算。

计算公式为:

数据来源:

农业、统计部门。

20、集中式饮用水源水质达标率、村镇饮用水卫生合格率

(1)集中式饮用水源水质达标率

指标解释:

指城镇集中饮用水水源地,其地表水水源水质达到GB3838-2002《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III类标准和地下水水源水质达到GB/T14848-1993《地下水质量标准》III类标准的水量占取水总量的百分比。

计算公式为:

数据来源:

建设、卫生、环保、水利等部门。

(2)村镇饮用水卫生合格率

指标解释:

指以自来水厂或手压井形式取得饮用水的农村人口占农村总人口的百分率,雨水收集系统和其它饮水形式的合格与否需经检测确定。

饮用水水质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规定,且连续三年未发生饮用水污染事故。

计算公式为:

数据来源:

水利、卫生、环保、建设等部门。

21、农村卫生厕所普及率

指标解释:

指使用卫生厕所的农户数占农户总户数的比例。

卫生厕所标准执行GB19379-2003《农村户厕卫生标准》。

数据来源:

卫生、建设部门。

22、环境保护投资占GDP的比重

指标解释:

指用于环境污染防治、生态环境保护和建设投资占当年国内生产总值(GDP)的比例。

要求近三年污染治理和生态环境保护与恢复投资占GDP比重不降低或持续提高。

计算公式为:

数据来源:

统计、发展改革、建设、环保部门。

23、人口自然增长率

指标解释:

指在一定时期内(通常为一年)人口净增加数(出生人数减死亡人数)与该时期内平均人数(或期中人数)之比,采用千分率表示。

计算公式为:

数据来源:

计划生育、统计部门。

24、公众对环境的满意率

指标解释:

指公众对环境保护工作及环境质量状况的满意程度。

数据来源:

现场问卷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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