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狮子联会章程Word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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赈灾就难、助困济贫、扶残助老、环境保护、社区服务、关护青少年等。
2、举办相关的培训活动和经验交流会,提高会员的综合素质、社会道德和服务技能,增强自我发展能力。
3、开展联谊活动,增强会员的凝聚力。
4、举办并参加有关国际会议和活动。
5、制作宣传刊物和影象资料,宣传社会公益事业的意义和成果。
第三章会员
第七条中国狮子联会设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申请加入中国狮子联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拥护中国狮子联会章程;
2、自愿加入中国狮子联会;
3、有志于服务社会、热心社会公益事业,并在各自界别、领域内有一定的影响力。
第九条会员入会程序:
1、提交入会申请书;
2、经理事会讨论经过;
3、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1、中国狮子联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根据中国狮子联会的宗旨,参加相关活动;
3、对理事会的工作进行审议、有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4、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1、遵守中国狮子联会的章程,执行理事会的决议;
2、维护中国狮子联会的合法权益,参加中国狮子联会的活动;
3、完成中国狮子联会交办的工作;
4、按规定缴纳会费;
5、对中国狮子联会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十二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果1年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经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中国狮子联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
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
1、制定和修改中国狮子联会章程;
2、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理事;
3、听取和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审议财务主管的财务报告和预算报告;
4、决定中国狮子联会的发展规划
5、决定中国狮子联会的中止事宜;
6、决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中国狮子联会会员均有资格出席大会。
会员代表具体产生办法另行制定。
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经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会员代表大会每年召开一次,于每年五月中旬举行,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的,需经理事会表决经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最长不超过半年。
第十七条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中国狮子联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理事会由会员代表大会推举产生,实行秘书长负责制。
第十八条理事会的职权是:
1、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2、选举产生常务理事会
3、选举和罢免秘书长、财务主管;
4、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5、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6、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7、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8、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9、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10、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11、行使会员代表大会授予的其它职权
12、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经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理事会议不定期召开,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中国狮子联会设立常务理事会。
常务理事会由会长、副会长、前任会长、秘书长、财务主管组成。
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七条第1、3、5、6、7、8、9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需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经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
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中国狮子联会设会长一人、副会长若干。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2、在社会服务、热心公益方面有较大影响;
3、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4、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5、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中国狮子联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经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中国狮子联会会长、副会长任期不超过5年。
第二十七条中国狮子联会秘书长为法定代表人。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再担任其它协会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中国狮子联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1、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
2、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会议决议的落实情况;
3、代表中国狮子联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中国狮子联会设秘书长一名,副秘书长若干名。
秘书长由业务主管单位推荐,理事会决定任免。
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1、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2、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3、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4、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5、处理其它日常事务。
第五章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中国狮子联会经费来源于:
1、会费;
2、捐赠;
3、政府资助;
4、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5、利息
6、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中国狮子联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二条中国狮子联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三条中国狮子联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
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
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四条中国狮子联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
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五条中国狮子联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六条中国狮子联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任何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七条中国狮子联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八条对中国狮子联会章程的修改,需经理事会表决经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九条中国狮子联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经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条中国狮子联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一条中国狮子联会终止动议需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经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二条中国狮子联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算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
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三条中国狮子联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四条中国狮子联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五条本章程经5月31日第一届会员代表大会表决经过。
第四十六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中国狮子联会理事会。
第四十七条本章程自民政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