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后勤管理工作手册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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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学校利用各种收入购置、建设的固定资产,以及通过捐赠、调拨等形式取得的固定资产,都应纳入固定资产管理范围内。
第十一条根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和事业单位会计制度要求,学校固定资产划分为六类:
1、房屋和建筑物。
指房屋和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
2、专用设备。
指单位根据业务需要而使用的各种具有专门用途的业务设备。
如教学设备、实验设备、医疗器械、数控设备以及文体设备等。
3、一般设备。
指单位用于业务工作的通用性设备,如教学和办公用家具、交通工具等。
4、文物和陈列品。
指单位用于展览馆的展品,陈列馆中的陈列品如字画、古物、纪念品等。
5、图书。
指图书馆的图书、资料及电子图书。
6、其他固定资产。
指未能列入上述各项内的固定资产。
第十二条学校固定资产的计价
1、购入的固定资产,按照实际支付的价款以及为使固定资产达到预期工作状态所支付的包装费、运杂费、安装费及附加费等计价。
2、自行建造的设备及已竣工的房屋及构建物,按照建造所用全部相关支出计价。
3、在原有固定资产基础上进行改建、扩建、增建的固定资产,应按改建、扩建、增建所发生的支出,减去改建、扩建、增建过程中变价收入后的净增加值,增计固定资产原价。
4、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按照同类固定资产的市场价格或根据中介机构评估提供的有关凭据,以及接受固定资产时发生的相关费用计价。
第十三条已经入账的固定资产,除发生下列情况外,不得任意变动其价值。
1、根据国家规定对固定资产价值重新估价;
2、增加补充设备或改良装置;
3、将固定资产的一部分拆除;
4、根据实际价值调整原来的暂估价;
5、发现原固定资产记账有误。
(四)固定资产的增加
第十四条固定资产增加主要指购置、建造、改良、受赠、调拨等活动所引起的固定资产数量和价值量的增加。
第十五条固定资产增加必须根据学校发展规模,按照教学、科研、行政办公、生活服务等方面的需要,全盘统筹规划,保证重点,根据经费预算,在充分论证的基础上,研究编制年度购建计划,杜绝重复,盲目购建。
第十六条固定资产构建后,后保办应按标准验收,验收完成后,填写固定资产入库单。
(五)固定资产使用与维护
第十七条使用部门应建立健全固定资产保管和维护制度,落实安全防护措施,做好防火、防盗、防爆、防潮、防尘、防锈、防蛀等工作。
第十八条使用部门对固定资产的检修工作应做到及时、经常。
对精密、贵重设备要定期监测、校验、确保性能完好,防止事故发生。
对房屋建筑物应定期勘查、鉴定、修缮,确保使用安全。
第十九条使用部门对精密、贵重及易发安全事故的仪器设备,要制度具体操作规程,指定专人负责技术指导和安全工作,并应经常对使用人员进行技术培训和安全教育。
第二十条购置大型精密仪器设备、文物、陈列品以及基本建设过程中形成的各类文件资料应及时收集、整理、归档,妥善保管。
第二十一条学校固定资产未经领导批准,任何人都不准私自对外出租、出借。
出租、出借固定资产取得的收入,应及时、足额上缴学校财务部门,按有关规定统一管理使用。
第二十二条校办企业占用的固定资产,对其占用的固定资产(作为投资的部分除外)应按规定收取一定比例的占用费或租金。
第二十三条内部移交固定资产办理
1、机构撤销、合并、调整时,被撤销、合并、调整的部门应在后保办和归口管理部门的监督下办理固定资产移交手续;
2、单位教职工退休、离职时,应交清所用固定资产。
(六)固定资产处置
第二十四条固定资产处置时指学校对各类固定资产进行产权性转移或注销的行为,包括无偿调拨、出售、投资、报废、报损等。
第二十五条处置固定资产程序
1、部门提出申请并填写固定资产处置申请单;
2、管理部门审核无异议后报分管校领导审核或审批;
3、管校领导审批同意后,由后保办负责提交上级主管部门审批;
4、管理部门根据上级主管部门批复按照相关法规、规定对资产进行处置,财务部门协助后保办办理固定资产销账、注销等手续。
第二十六条处置房屋建筑物及贵重仪器设备,应由后保办会同有关部门组织评估,并按国有资产管理规定评估确认处置价格,处置价格一般不得低于评估价。
第二十七条固定资产处置收入,包括出售、出租收入、报废报损残值变价收入,应及时、足额上缴学校财务科,按有关规定统一管理使用,不得截留挪用。
(七)固定资产清查和盘点
第二十八条建立固定资产清查制度。
每二年进行一次全面的固定资产清查、盘点,确保帐、卡、物相符。
第二十九条后保办和固定资产使用部门每年核对一次固定资产台账。
第三十条各部门负责人为固定资产清查第一责任人,协助后保办做好固定资产的清查、核对工作。
(八)固定资产财务管理
第三十一条按一下要求设置固定资产账簿和卡片:
1、科设置、登记固定资产总账和一级明细分类账簿;
2、管理部门设置固定资产价值和数量的二级明细账;
3、管理部门设置使用部门固定资产台账,按使用人建立固定资产卡片。
第三十二条明细账簿应按品种设置账户,按类设置汇总帐页,反映各种各类固定资产的数量和金额。
固定资产卡片要登记名称、规格、型号、财产编号、使用部门,由使用人员签字承担保管责任。
第三十三条使用人员发生变动,应及时办理交接手续,变更固定资产卡片记录。
二、上海市工商外国语学校实施政府采购的管理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上海市政府采购管理办法》,学校编制了《上海市工商外国语学校实施政府采购的管理规定》,现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国家有关实行政府采购的规定,规范学校采购工作,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维护学校的根本利益,更好地促进学校廉政建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政府的相关规定,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政府采购是指学校使用财政性资金和与之配套的部门自筹资金,采购上海市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第三条
财政性资金由财政预算资金和预算外资金组成。
财政预算资金是指国家财政以各种形式划拨给学校的资金;
预算外资金是指学校通过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政府间捐赠资金等获得的收入。
凡使用学校资金进行的采购活动均应执行本管理规定。
第四条
政府采购所称的货物,是指各种形态和种类的物品,包括原材料、燃料、设备、产品等。
所称的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拆除、修缮等。
所称服务,是指除工程和货物以外的其他政府采购对象。
采购项目兼有货物、工程或者服务两种以上采购对象,难以认定其归属的,按采购对象所占财政性资金比例最高者确认其归属。
第五条
政府采购项目需进行招标投标的,适用招标投标法;
政府采购法另有规定的、政府采购工程不进行招标投标的,均适用《政府采购法》。
第六条
为做好各项采购工作,学校成立采购工作领导小组,根据校长授权,由主管后勤保障工作的副校长、后保办、财务科、项目管理建设和使用部门负责人及有关专家5—7人组成。
具体职责为:
1.审核重大项目购置需求及经费额度。
2.确定采购方式。
3.组织项目招标工作。
全校主管政府采购工作的职能部门为后保办。
第二章
政府采购计划的编制
第七条
学校所有采购项目必须提前编制年度采购计划。
每年8月31日前,各部门依据需求,提交下一年的采购计划,报后保办汇总,由后保办分别制定全校政府集中采购、部门集中采购、学校自行采购的初步计划报学校审批。
校财务科根据学校审批意见再编制下一财政年度预算时,将该财政年度政府采购的项目及资金预算列出,统一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下一年3月份,各部门依据学校的年度预算和财务科给本部门下达的本年度经费额度,确定本部门采购计划,报后保办汇总形成本年度学校采购计划草案,经主管校长同意,报党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后实施并按规定上报备案。
第八条
学校最终确定的采购计划一经上报,原则上不得撤销或改变所列内容。
确因特殊情况,需要调整项目、技术指标或需求数量的,购置部门应于该项目实施前一个月向后保办提出变更申请,经主管校领导批准后,统一报政府采购中心批复。
未列入政府集中采购计划的临时急需性以及追加预算的货物项目的采购,各部门可填写《上海市政府采购项目明细表》并附情况说明报学校领导批准后,由后保办上报政府采购中心组织采购。
第三章
采购原则和标准
第九条
实施政府采购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原则、公平竞争原则、公正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
第十条
政府采购应当以采用本国货物、工程和服务为主。
第十一条
货物、工程、服务类采购以政府采购中心当年新颁布的政府采购目录为准。
第十二条集中采购目录以外,单项预算金额5万元以上或年批量预算50万元以上的货物项目、预算金额10万元以上的服务项目、预算金额50万元以上的工程项目,属于分散采购,采购人可以自行采购,也可以委托集中采购机构或具有政府采购代理资格的采购代理机构采购,采购过程应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有关规定。
达到以下数额标准的货物、工程和服务项目,应当采用公开招标
方式。
货物:
预算金额100万元以上的各类货物;
工程:
预算金额200万元以上的各类工程;
服务:
预算金额100万元以上的各类服务。
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公开招标标准低于以上数额标准的,从其规定。
因特殊情况需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的,必须在采购活动开始前获得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的批准。
对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分散采购项目,采购人不具备自行招标条件的,应当委托集中采购机构或具有政府采购代理资格的采购代理机构采购。
第四章采购规程
第十三条凡已列入年度计划,能够执行协议供货且不超过公开招标限额的货物采购,各申请购置部门可通过上海政府采购网(),查询所需项目的品牌、型号、供货价,从中选定所需货物。
货物选型确定后向正式提出购置申请,申请应含需求清单,并有部门领导签字盖章。
在批量选购值超过30万元的,由后保办与申请购置部门一起同供应商就价格进行谈判,争取优惠价。
第十四条
采购集中采购目录带★的项目,按照《上海市政府采购协议采购网上供货管理办法》实行协议采购网上供货,从上海政府采购网()电子集市通过议价、反拍、团购方式竞价采购;
采购集中采购目录带▲的项目,实行定点采购,从上海政府采购网电子集市直购。
采购上述带★、▲的项目,预算金额超过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仍应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依法组织公开招标。
第十五条
没有列入政府采购目录的货物项目的采购,属于学校自行采购,都必须严格按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采购方式和程序进行。
第十六条
无论是政府采购项目还是学校自行采购项目均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经校长授权,由主管副校长或职能部门代表学校与供货方签订合同。
政府采购项目的合同采用政府采购中心统一格式条款的合同,同时附有采购货物验收单,作为执行政府采购的原始凭证,供财务审查和入账使用。
学校自行采购的合同内容由学校与供货部门约定。
第五章
学校自行采购项目的实施
第十七条自行采购项目的申报
各部门在购置货物前必须先向后保办提交《上海市工商外国语学校资产设备申请表》,注明所购货物的名称、品牌、规格、型号、数量、经费来源、用途等。
若是大型和大宗货物购置,申报部门必须进行充分的购置论证,其论证内容应包含以下几方面:
一、必要性论证。
含名称、用途、设备年使用机时数等。
二、技术性能论证。
含厂商、型号、技术指标、重要配件等。
三、场地人员条件论证。
含放置地点、场地改扩建要求、使用和管理人员情况等。
四、经费需求及经费来源。
第十八条
审批
采购金额在5万元以内,由职能部门和使用部门共同询价后,经主管校长批准,转后保办办理采购手续;
采购金额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可由采购工作领导小组负责采取询价的方式采购;
10万元以上的购置项目由学校采购工作领导小组统一组织。
项目通过议标、询价等方式确定中标部门;
工程类项目在工程结束后,学校委托第三方审计部门对该工程进行审价,审计部门出具审计报告书,最终确定工程价格。
第六章
设备的验收、索赔与校产登记
第十九条
货物到货前,由建设项目负责人和后保办人员及有关技术人员组成验收小组,项目负责人应对货物的性能和质量全面负责。
第二十条
货物到货后,验收小组按合同规定及时进行开箱、清点、安装、调试和试运行等验收工作。
验收工作应在合同规定和索赔期终止日前两周完成。
验收必须有详细的验收记录,仪器设备类必须填写《上海市工商外国语学校仪器设备类验收单》。
第二十一条
凡是由厂商负责安装的仪器设备,须在厂商人员到校后,由验收小组与厂商共同开箱、清点、安装、调试、试运行等验收工作,并作好详细的记录,双方签字认可。
第二十二条
货物验收合格后,应按有关规定及时办理固定资产入账、登记和报账手续,并在30天内完成有关资料的归档工作。
第二十三条
验收与安装调试过程中,发现数量、质量问题时,验收小组应及时提出报告,由后保办负责办理退货、索赔等事宜。
第二十四条
在保修期内,仪器设备应充分运转使用,以便及时发现问题。
如有质量问题,应及时向后保办反映并按合同有关条款向供货部门提出保修。
第七章
经费管理
第二十五条
凡属政府采购项目的经费结算,校内各申请购置部门负责人在接到后保办关于签订合同的认定单后进行确认并签字盖章,由后保办负责签订合同和用于结算。
第二十六条
凡属政府采购目录之外的货款结算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上海内供货,原则上到货并验收合格后付款,定做特殊仪器设备或数量较大的家具类,经主管校长批准后,最多可付30%的定金,货到验收合格后付全款。
二、外省市订货,只付5%--30%的预付款,货到验收合格后付余款,运费按合同规定执行。
三、单纯物资设备订货,付款后执行保修条款。
若是含有工程性的物资设备采购,为确保整体工程质量,需预留5%质量保证金一年后付清。
第二十七条
在国外订货项目中,如需外汇,在项目实施前须向学校财务科报告,以便取得外汇额度;
如需换汇,由学校财务科审核换汇比例。
第八章
监督审计
第二十八条
学校政府集中采购工作在校党政班子领导下进行,每年年初党政班子要审议年度采购计划,在执行过程中校采购工作领导小组要及时向党委汇报工作。
学校定期对落实政府采购法规的执行情况,节约资金效果、服务质量等进行考核。
学校纪检部门、财务处负责对采购工作进行审计监督,纪检监察部门参加校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及有关招标和确定采购方案的会议,不参与表决定,对采购活动全过程及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部门和个人实施监察。
第二十九条
重大采购项目要执行校务公开规定,接受全校教职工的监督。
第三十条
在执行政府采购的全过程中,有关人员必须坚持原则,廉洁奉公,不得利用工作之便谋取私利,违者将根据国家和学校的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凡在采购管理方面与本规定相悖之处,均以本规定为准。
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由后保办负责解释,并适时提起修订。
上海市工商外国语学校
2013-10-7
三、学校低值易耗品的管理办法
为加强我校低值品、易耗品(以下简称物品)的科学管理和合理使用,防止积压浪费,保证教学、科研等工作的顺利进行,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1、各部门拥有的低值易耗品不论其来源如何,其产权均属学校所有,均由后保办代表学校统一管理。
2、“统一领导,专人负责,节约使用”的原则,加强物品管理,本着适当集中领用方便的精神,设置校级各类物品仓库,由后保办负责管理。
3、国家有关规定将其划分为低值固定资产、低值易耗品、材料三类,分别进行管理。
(1)凡具有独立使用效能,单价在500元以上且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物品列为学校的固定资产范畴,自行设计制造的非标准物品经过鉴定或检验确定投入使用时,且符合上述规定的亦列入固定资产范畴。
(2)计算机及其外围设备的主板、CPU、各种卡、硬盘及驱动器等配件均列入学校的固定资产范畴,购买投入使用后,作为附件调帐到所配套的计算机及外围设备中。
(3)凡具有独立使用效能,使用期在一年以上,但单价不足500元,不适于作固定资产管理的物品,或价值虽然超过500元,但属于易损性的物品作为低值易耗品管理。
(4)凡一次使用后即消耗的原材料、元器件、零配件及其他不属于固定资产、低值易耗品的物品均作为材料管理。
4、各科室必须建立健全严格的物品管理岗位责任制,对各种物品的计划、购置、保管、领用和回收由资产管理员负责,做到验收认真,进出手续清楚,健全帐卡记录,定期校对检查,保持帐、卡、物相符。
5、物品管理中,要经常加强师生员工勤俭节约爱护公物的教育,自觉管理用好物品。
6、物品的购置和验收:
各部门应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办理申购手续,填写《拟申购物品明细表》或《资产设备申购表》时须详细填写其规格型号品牌,由后保办统一进行采购,实际采购时应严格按照申请单购买,并在发票上具体写明规格、型号、品牌、单价、数量,然后按照验收程序办理入库领用手续。
7、为节约资金降低物品的进货价格确保其质量,学校设立校级常用物品仓库,最大限度地满足教学等各项工作的需要。
对不常用和专用物品可限量备用,逐步实行按购置计划动态地进行物品储备、购置管理。
仓库要对物品分类编号,存放有序,做到日清月结定期盘点,保持帐、卡、物相符。
8、对民用性较强的物品(优盘、移动硬盘、DVD刻录碟、打印纸、计算器、打印机硒鼓、色带、电池等)实行统一采购制度,由后保办统一采购进行库存管理,根据需要严格限量发放和领用,并做好各项记录。
9、物品的帐目设置及盘点:
学校后保办对分属不同类别的物品分别建立台帐和相应卡片,对属于固定资产范畴的物品,每年度进行盘点和检查,并与财务现金帐目进行核对。
10、资产设备(包括低值品)报损报废前须填写《上海市工商外国语学校资产设备处置表》,经各使用部门、设备管理部门负责人鉴定后,按照管理权限呈报校领导批准后执行。
11、对于低值品及部分民用性较强的物品报废、报损时采取回收以旧申领新的制度。
12、凡校有器材不得私自借用和转借,如确因需要,校内借用需经各使用单位负责人批准并确定期限和归还负责人,认真办理借用、归还和交接检验手续。
校外借用时,则按欲借资产的购置审批权限进行审批,统一由后保办办理借用手续。
13、凡属下列情况之一的物品可办理报废:
(1)超过使用年限或长期使用而造成性能指标下降不能继续使用的。
(2)已经严重锈蚀或超过规定有效期,不能再修复使用的产品。
(3)凡属国家有关部门已公布淘汰和明令禁止使用的产品。
(4)丧失使用价值的专用和非标准设备。
14、关于校有科学器材教具及低值易耗品的损失,丢失赔偿处理办法另行指定。
15、本方法解释权归后保办。
四、低耗品等损坏丢失赔偿办法
为了贯彻勤俭办学方针,加强资产设备的管理,保证教学和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
根据国家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校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总则:
学校对资产设备类的低值品、易耗品及科教器材(以下简称设备器材)的损坏丢失实行赔偿制度。
二、赔偿界限与处理原则:
1、由于下列主观原因发生责任事故,造成设备器材损失者均应赔偿。
(1)在提运、保管、领发、外借和使用过程中玩勿职守,不负责任,致使设备变质、受震、受潮、损坏、腐蚀、生锈、帐目混乱而造成损失。
(2)不听从指挥,不遵守操作规程,粗心大意,操作不慎而造成损失。
(3)未经批准擅自动用、拆卸、改修、组装或改装造成损失。
(4)尚未掌握操作技术、了解性能及使用方法,轻率动用设备器材造成损失。
(5)工作失职、不负责任、指导错误或纠正不及时造成损失。
(6)由于其他不遵守规章制度等主观原因造成损失。
2、由于下列客观原因造成设备器材的损失,经过有关专家鉴定或有关负责人证实可不赔偿。
(1)因实验操作本身的特殊性确属难以避免引起的损坏。
(2)因设备器材本身的缺陷或使用年久,接近损坏程度,在正常使用时发生的损坏和合理的自然损耗。
(3)自然灾害或其他客观原因造成的意外损失。
3、属于下列情况,造成设备器材损失者,在确定赔偿金额时可按损失价值酌情减赔偿或免于赔偿。
(1)按照指导或操作规程进行操作,确因缺乏经验或技术上的不熟练造成损失。
(2)因工作需要要经常洗刷、移动易破的低值易耗品,一学期累计造成损失在一定范围内的。
(3)发生事故后能积极设法挽救损失,且主动如实报告认识较好的。
4、因责任事故造成设备器材的损失,除按上列规定处理外,一般应责令当事人进行检讨,并给予适当的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以吸取教训、提高认识。
情节不严重,损坏价值很轻的可免于检讨。
对于一贯不爱护设备器材,而且不负责任严重违反操作规程的;
发生事故后隐瞒不报、推卸责任、态度恶劣的;
损失重大后果严重的,除责令赔偿外,应根据具体情节,给予行政处分或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设备器材损失丢失的,其损失价值应根据具体情况实事求是地计算。
(1)对单价格2000元以下使用周期一年以上的仪器、照相机、录音机、电风扇、各种仪表、计算器等民用性强的设备器材,损失丢失要严格计价赔偿。
使用一年内按原价赔偿,一年后按扣除折旧后的价值赔偿,凡属隐匿者,除照原价赔偿外,还要视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