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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改善社会风气要从教育入手。

”[4]要“把共产党员教育好,把人民和青年教育好。

”[5]第三代领导集体也非常重视干部党员的思想教育,江泽民指出,惩治腐败,最基本的要靠教育。

对领导干部提出了“讲学习、讲政治、讲正气”的要求。

在全党有针对性地进行了共产主义理想信念教育,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教育,艰苦奋斗教育,法制教育,无产阶级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和道德观教育等。

通过教育,不断提高了广大干部、党员的思想政治素质,对防腐反腐起到了重大作用。

(二)建章立制,在制度上防腐治腐。

在反腐败斗争实践中,中国共产党非常重视制度建设。

民主革命时期,党中央和民主政府就较具体地制定了一系列的反腐倡廉制度,如民主制度、财务制度、组织制度、生活制度、工作检查制度、监督制度等。

建国后,党根据新的历史条件,制定并完善了党政机关工作管理制度、民主制度、新的财务制度、基本建设制度、人事管理制度,工作、生活、学习制度及监察和检查制度等。

在干部作风上提出了“七不准”的规定。

总的来讲,这些制度在“文革”前的一个时期都得到了比较好的贯彻执行。

十一届三中全会后,以邓小平为核心的第二代领导集体和以江泽民为核心的第三代领导集体在总结历史经验教训的基础上,更加注重制度建设,制定了一系列有关廉政建设的规定和条件。

如《关于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关于高级干部生活待遇的若干规定》、《关于禁止党政机关和党政干部经商办企业的规定》、《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关于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制止奢侈浪费行为的若干规定》等等。

同时,在10多年的廉政建设实践中,加强了民主集中制度、党内民主制度和党内监督制度建设;

总结和推广了党员领导干部参加双重组织生活制度,民主评议制度,“两公开一监督”制度,党风党纪检查制度,受理群众来信来访制度,各项经济管理与监督制度,专项治理等经验和措施,对于在制度上堵塞、杜绝腐败滋生的漏洞,对于加强党风和廉政建设起了很好的作用。

(三)加强廉政法制建设,以法治腐。

在民主革命时期,尽管我们党还不是执政党,但已经进行廉政法制建设的探索。

1933年12月,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中央政府发布了《关于惩治贪污浪费行为》的第26号训令。

1938年陕甘宁边区政府颁布了《陕甘宁边区惩治贪污条例》。

新中国成立后,中国共产党成为执政党,建立了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政权,廉政法制建设逐步摆在了党和国家议事日程。

1952年4月,中央人民政府制定了《惩治贪污条例》。

这标志着我国反腐败刑事法律的正式确立,对于我国的反腐败斗争和廉政建设具有重要的意义。

1957年10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暂行条例》中的一些条款也对廉政建设作了具体规定。

但是,由于历史条件的制约,建国后的一个较长时期内,反腐败斗争更多是采取了政治运动、群众运动的方式,特别是在十年动乱期间,反腐败斗争脱离了法制的轨道,造成了大批冤假错案,破坏了社会稳定,教训是深刻的。

改革开放后,邓小平总结历史的经验教训,深刻地指出,反腐败“还是要靠法制,搞法制靠得住些”。

[6]10多年来,全国人大和人大常委会通过的有关惩治腐败和规范行政行为方面的法律、决议、规定达210多件,国务院也发布行政法规30多件。

这些法律、法规和规定的出台,为反腐败斗争提供了有力的法律武器和政策保证。

(四)建立健全监督制约机制,在机制上防腐杜腐。

中国共产党在反腐败斗争中还十分重视运用各种监督形式对党和政府及其工作人员进行多层次、多方位的广泛监督。

一是党内监督。

中国共产党建立初期通过的党纲和党章中就强调要加强党的纪律和党内监督。

党的五大还成立了党内监督机构--中央监察委员会。

在党的建设实践中,党内监督制度不断得以加强和完善,特别是改革开放以后,在党内监督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创造了许多党内监督的好形式和好方法,这些都对党的建设起了重要作用。

二是群众监督。

早在民主革命时期,毛泽东就提出让人民监督政府,“只有让人民来监督政府,政府才不敢松懈。

只有人人起来负责,才不会人亡政息。

”[7]建国后,执政的中国共产党在发动和依靠群众监督各级干部,防止权力变质方面作了不懈的努力。

改革开放后,中国共产党更是强调群众监督,强调群众监督?

06?

的法制化、制度化。

邓小平指出:

“要有群众监督制度,让群众和党员监督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

凡是搞特权、特殊化,经过批评教育而不改的,人民就有权依法检举、弹劾、撤换、罢免,要求他们受到法律、纪律的处分。

”[8]实践证明,群众监督是反腐败的一个有效途径。

三是行政监督。

在实际工作中,行政机关有很大的自由裁量权,如果不加以监督和约束,很容易产生消极腐败现象。

中国共产党历来很注重发挥行政监督的作用。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行政监督愈益重要。

为了更好地发挥行政监督的重要作用,我国不仅紧紧围绕廉政建设,制定了不少行政监督制度和法规,大大加强了行政管理的科学化、法制化,还特别是注重发挥专门监督机关的职能作用。

除了上述监督外,党和国家还建立和逐步完善了国家权力机关监督、民主党派监督、法律监督、经济监督、舆论监督等,基本形成了比较完善的监督体系,这对杜腐防腐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

(五)抓大案要案,从严从重打击各种权力犯罪。

大案要案对党的危害最大,给党造成的影响最坏,广大党员群众也最愤慨,因此,中国共产党始终把反腐败的重点放在大案要案上,建国初期,处决了腐化变质、贪污巨款的高级干部刘青山、张子善等人,在党内外起到了巨大的震慑和教育作用。

改革开放以后,针对腐败现象有所滋长的情况,邓小平严肃指出:

“刹这个风,一定要从严从重。

”[9]“一九五二年杀了两个人,一个刘青山,一个张子善,起了很大作用。

现在只杀两个起不了那么大作用了,要多杀几个,这才能真正表现我们的决心。

”[10]各级党委和政府按照党中央的精心部署,重点查处大案要案的力度明显加大。

仅1993年至1994年,全国监察机关就立案95220件,结案81808件,其中县(处)级干部2220人,厅局级以上干部178人。

1996年1月至11月,全国纪检监察机关共立案13.5万多件,涉及县(处)级上干部5643件;

在受处分的人员中,县(处)级干部3695人,地厅级以上干部321人。

阎健宏、王宝森、辛业江等一个个“大老虎”落入法网,受到了应有的惩罚。

重点查处大案要案,一是对搞腐败和正在搞腐败的人可以起到极大的打击、震慑和警诫作用;

二是可以起到教育人民、增强国家工作人员的法制观念,鼓舞群众的斗志和勇气的作用;

三是表明了中国共产党坚决惩治腐败的决心和力量。

(六)围绕中心任务开展反腐败斗争。

建国以前,战争是压倒一切的中心任务,党领导开展的反腐败斗争主要是围绕着夺取民族民主战争的胜利而进行的。

40年代末,革命战争胜利在即,党的中心工作开始由乡村向城市、由战争向发展经济转变,毛泽东在党的七届二中全会上及时告诫全党:

“从我们接管城市的第一天起,我们的眼睛就要向着这个城市的生产事业的恢复和发展。

务须避免盲目地乱抓乱撞,把中心任务忘记了。

”[11]建国之初,迅速恢复和发展国民经济,争取财政经济状况的根本好转是主要任务,所以在“三反”运动中,中国共产党始终把恢复和发展生产作为中心,引导运动服务和服从于这个大局。

毛泽东特别要求注意领导生产,不要脱节,不要因此减产,要求各地“务须严格控制,不得妨碍春耕和经济活动”。

[12]由于“三反”运动注意了围绕经济建设来进行,从而使运动开展得既轰轰烈烈,又不冲击经济;

既有效地遏制了腐败问题,又大大促进了生产的发展,迅速完成了恢复和发展国民经济的任务。

在60年代开展的“四清”运动中,虽然也有一些失误,但并未给经济建设造成严重的冲击,主流还是好的。

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新时期,随着拨乱反正和党的工作重心的转移,经济建设成了一切工作的中心,其它工作必须服从和服务于这个中心,反腐败斗争也不例外。

邓小平就多次强调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两手抓、两手都要硬,把打击经济犯罪、反对腐败现象作为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的根本要求和集中力量把经济搞上去的重要保证。

江泽民也多次强调这一问题。

他在中纪委二次全会的讲话提出的反腐败斗争必须把握的三项原则中,第一条就是“坚持党的基本路线,紧紧围绕经济建设这个中心,为推进改革、建设和发展服务”。

[13]这就从路线上、指导思想上保证了反腐败斗争与经济建设、改革开放的一致性。

由于正确地处理了反腐败与经济建设的关系,不仅使反腐败斗争取得了一些突破性进展,也使我国的经济建设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

二、关于国际反腐败

为有效预防和打击腐败问题在世界各国的不断蔓延,联合国于2000年成立了特设委员会,负责制定《联合国反腐败公约》。

2003年10月31日,第58届联合国大会通过决议,正式采纳历时两年多拟定的《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并决定于当年12月9日至11日在墨西哥梅里达举行高级别签署会议。

这项决议还将每年的12月9日确定为国际反腐败日,以纪念公约的签署和唤起国际社会对腐败问题的重视与关注。

于是,每年的12月9日,联合国都会呼吁世界各国举行相关宣传活动,倡导“帮助消除腐败是每个人应尽职责”的理念。

三、做“人”、用“权”、过“关”

中国共产党反腐败斗争的经验非常丰富,总结这些经验,给我们以深刻的启示。

(一)必须站在党和国家生死存亡的战略高度,把反腐倡廉当作一件大事来抓,常抓不懈,警钟长鸣。

过去党之所以能够在人民群众中享有崇高的威望,赢得人民的拥护和爱戴,与党高度重视反腐败是分不开的。

今天,在改革开放的新形势下,反腐败面临的形势依然很严峻,我们更应该保持高度警惕,充分认识反腐败的长期性、重要性和紧迫性,在党中央的领导下,下决心不断抓出新成效,不断把反腐败斗争引向新胜利。

(二)反腐败必须标本兼治,综合治理。

这是中国共产党在长期的反腐败斗争中积累的重要经验,也是新时期反腐倡廉必须遵循的重要方针。

产生腐败的原因很复杂,孤立地进行某一个方面的治理是不行的,必须从严治标,着力治本,综合治理。

既要从严治党,从严治政,抓大案要案,严厉打击腐败分子;

也要加强思想政治教育,提高党员干部和国家工作人员的防腐御腐能力;

更要加强法律制度建设,因为制度问题更具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和长期性,它既是约束党的各级组织和党员的行为规范,又是实施监督的准绳和依据,法律制度建设是反腐倡廉的更为可靠的途径;

还要建立健全强有力的监督机制,制约滥用权力,减少以至杜绝腐败现象的滋生和蔓延。

只有这样,才能使反腐倡廉取得更大的成效。

(三)必须正确处理反腐败与经济建设的关系,坚持“两手抓、两手都要硬”,这是保证反腐败斗争健康发展的关键。

反腐败与经济建设是一致的,经济建设为反腐败提供物质基础,反腐败斗争保证经济建设的正确方向,二者相互促进,统一于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之中。

反腐败斗争必须服从服务于经济建设这个中心,任何时候都不能动摇;

同时又不能孤立地抓经济建设,必须把反腐败同经济建设一起部署,一起实施,一起落实。

只有这样,才能在推进经济建设的同时,促进反腐败斗争的健康发展。

在这一点上,应牢记党在反腐败斗争中两手抓、两手硬的成功经验,也要记取“一手硬、一手软”带来的沉痛教训。

(四)反腐败必须坚持党的领导,只有在党的领导下,才能使反腐败斗争取得成功。

中国共产党是中国工人阶级的先锋队,是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党,这是党能够战胜腐败的内在依据。

建党70多年来,党在人民群众支持下纠正错误、克服缺点,揭露、消除腐败的历史也表明,中国共产党完全有力量、有能力解决自身的腐败问题,并领导全国人民取得反腐败斗争的胜利。

 

第二讲以改革创新的精神推进反腐倡廉建设(3学时)

一、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党的领导,以改革创新的精神推进反腐倡廉建设

当前反腐倡廉建设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

一是从目前的反腐倡廉体制看,一些不利因素不能适应反腐倡廉建设新形势的要求,反腐败工作发展受到制约。

二是从廉政教育的层面来看,传统的反腐倡廉宣传教育片面单薄,与廉政文化建设的要求还存在较大差距。

三是从制度建设的层面来看,制度体系存在缺陷明显、难以落实的问题,整体防范功能相当有限。

四是从监督检查的层面来看,对权力运行的监控乏力,以权制权仍是反腐败斗争亟需解决的问题。

五是从纪检监察机关履行职责的情况看,薄弱环节日益凸现,反腐败成效受到较大影响。

六是从腐败现象发展趋势看,腐败行为更加狡猾隐秘,反腐败斗争受到严峻挑战。

七是从反腐倡廉的社会环境来看,不良的党风、政风、社会风气尚未完全净化,不利于反腐败工作的开展。

以改革创新精神推进反腐倡廉建设的新思路、新对策

(一)教育防范要有新思路,着力提高反腐倡廉教育的针对性和实效性,进一步增强教育的说服力。

一是要突出针对性。

既重思想道德教育,更重职业规范教育。

二是要突出制度性。

把反腐倡廉教育列入干部教育培训规划,把教育贯穿于领导干部培养、选拔、管理、奖惩等各个环节,融入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的长效机制建设之中。

三是要突出广泛性。

将反腐倡廉教育对象从领导干部推广到全体民众,加强面向全社会的廉洁宣传。

(二)制度建设要有新发展,着力加大制度的落实力度,进一步增强制度的约束力。

一要加快反腐立法进程。

尽快制定实施《反腐败法》,详细规定对各类腐败行为的界定、立案调查、起诉和惩处办法。

要大胆借鉴境外先进反腐制度,尽快出台实行国家工作人员家庭财产申报等相关制度。

二是创新制度建设。

要由重视制度的平面建设向立体化建设转变。

紧紧抓住领导干部选拔任用、行政审批收费、工程项目建设、经营性土地出让、产权交易、政府采购等容易滋生腐败现象和不正之风的重点环节,创造性地加强制度建设。

三要推动制度建设与时俱进。

对现有的各项规章制度进行全面梳理,该修改的修改,该补充的补充,该完善的完善,尤其要重视程序性制度的建设,减少腐败滋生的机会。

(三)监督制约要有新突破,着力规范权力运行程序,进一步增强监督的制衡力。

一是建立健全权力分解制度。

建立健全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权力结构和运行机制,保证决策更加科学、执行更加顺畅、监督更加有力。

二是发展党内民主,畅通民主监督渠道。

三是提高监督的科技含量。

把科技手段运用到权力行使的各个环节,实现对权力运行的实时监控、预警纠错、在线跟踪,运用现代管理理念有效防治腐败。

(四)查办案件要有新作为,继续保持惩治腐败的高压态势,进一步增强惩治的威慑力。

一是要正确评价反腐倡廉工作,坚决惩治腐败分子。

评价一个地方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优劣,不仅要看是否发生了腐败案件,更要看是否主动、认真查处了案件;

不仅要看惩治和预防工作情况,更要看群众的信任和满意程度。

二是健全查办案件的协调机制。

建立联组办案制度,打破系统、单位界限,抽调基层纪检监察干部统一调配,优化组合,整合纪检监察办案力量,加大办案力度。

三是注重发挥查办案件的治本作用。

注重剖析典型案件,总结经验教训,堵塞漏洞,完善制度。

四是保障公民有序参与。

建立举报人员奖励及保护措施,对实名举报实行优先办理、快查快结、严格保密、及时反馈、双向沟通等五项承诺。

(五)自身建设要有新举措,着力提高监督检查权威,进一步增强纪检监察机关的执行力。

一是要理顺监督体制。

体制改革要敢于突破禁区。

我们建议尝试改革纪检监察系统现行管理体制,在一些省市开展垂直管理试点,改变当前监督者受制于被监督者的尴尬局面。

二是要明确职能定位。

要认真抓好反腐倡廉任务分解,加强组织协调,开展监督检查。

三是要加强纪检监察机关自身建设。

制定纪检监察机关工作条例,对各级纪检监察机关的级别、内设机构、主要职责、工作程序、工作措施、装备设施、经费保障等作出明确规定,形成一套完整的纪检监察机关履职制度体系

二、改革创新精神推动网络反腐的发展

网络反腐,即通过网络技术及所引起的社会舆论效应对执政行为的监督和对权力的约束,从而达到有效预防、遏制、惩戒腐败行为的一种全新方式,是反腐败事业的新方式。

网络反腐之所以能够成为一个内涵明确的概念,就在于它在本质意义上整合了三方面的内容,即网络、民意、执政能力。

网络以其独有的特征,一方面吸纳了民意表达,有效整合了民众的智慧和意见,形成了一个良性互动的社会民主环境,从而对执政、施政行为产生了无所不在的监督和约束。

另一方面,网络也为执政者和施政者提供了一个全新的平台和崭新的对话方式,可以更为清晰、理性、全景式的把握民众心理和社会舆论氛围,从而有的放矢的开展工作,与时俱进的提高执政、施政能力,从而在内部减少并消除腐败发生的可能性。

网络为反腐败提供了两大支柱,一个是阳光下的“扁平社会”,一个是逐步精英化的执政群体。

本人认为,前者尤为重要,也凸显了网络反腐作为全新反腐利器的优势。

官方网络举报最早出现在2003年。

那一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开始建立网络举报平台,而2005年12月28日,中央纪委、监察部首次公布了中央纪委信访室、监察部举报中心的网址()。

这标志着,网上举报正式纳入了官方权威反腐渠道。

  新华社在09年也通过新华网公布了中央和地方网络举报方式

  据知情人透露,“其实,2003年的时候,中央纪委已经有人提议开通举报网站,但当时考虑到网络的安全性问题,怕泄密。

到了2005年觉得安全问题已经完全解决了,才正式推出。

”如今,全国已有15个省级纪检监察机关相继开通举报网站。

  相对于民间网络举报的争吵与喧闹,官方的网上举报走的是一条沉稳的路子,不事张扬,而事功渐成。

中央纪委网上举报中心仅开通半年,就受理举报32500件,月均2700件,其中署名举报、有效举报比较多。

而最高检提供的数字显示,全国网上举报案件数量年均达3万多件。

“网上举报已经成为举报人向检察机关提供线索的主要途径。

”最高检控告检察厅举报工作处副处长白会民说。

  据调查,80%的职务犯罪是通过举报发现的。

举报在反腐工作中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如何充分发挥举报的质量对于有效打击腐败尤为重要。

“网上举报,是一条最经济、最便捷、最互动和最保密的举报方式。

”2005年初在全国首批开通举报网站的四川省纪委信访室主任黄秀川对记者说,“在网上,匿名的举报者也能和办案机关进行互动交流,这是传统的信访方式无法比拟的。

  江苏省查办的郑大水案就充分体现了这一特点。

2005年1月,有人网上举报原苏州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管理处原副处长郑大水在政府采购中收受贿赂。

检察院收到举报线索后,在举报线索的回复栏留言,要求举报人提供关键信息。

两天之内,检察机关和举报人交流了30余次,基本掌握了郑大水的犯罪事实,一举突破了案件。

而直到现在,检察院还不知道举报人是谁。

  在网上自由沟通信息,而又不泄露身份,关键就在于密码举报。

“当举报人登录举报网第一次举报时,网站会自动生成一个密码。

今后,举报人就使用这个密码登录系统进行查询和交流。

”四川省纪委管理网上举报的王璘对记者说。

  随着网络的突飞猛进,网上举报的形式也在不断创新,有的地方还开通了工作QQ举报和手机短信举报。

为了鼓励网上举报,一些地方出台了奖励措施。

如北京市检察机关规定,对网上实名举报国家工作人员贪污、贿赂等犯罪的公民,经查实结案后,最高将可获得10万元的奖励。

2004年6月,向北京市网上举报第一案的举报人宋扬(化名)获得了3万元的奖金。

宋扬举报了原中国石油化工股份公司油田勘探开发部副主任程绍志收受代理商陈某贿赂67万元的犯罪事实。

  “网络举报的利用率也越来越高,尤其是在经济发达地区。

”最高人民检察院控告检察厅举报工作处处长何延安告诉记者,江苏某检察院从去年8月到今年5月,一共查处了12起经济大案,其中有8件是来自网上举报。

为什么民间网络反腐能引发大众狂欢,而官方的网上举报的影响却显得有些波澜不兴呢?

“因为我们对网上举报强调保密,整个过程只在我们和举报人之间进行,不像一些民间网站那样大肆宣扬炒作。

第三讲党的建设与反腐败(3学时)

一、警惕“腐败利益集团”的产生。

看一看当今揭示出来的大案、要案,大都是一团一团的,一伙一伙的,一串一串的,一片一片的,上上下下的,左左右右的,带有某种“体制性、结构性的特点”的,因为它是“有权人的权力”与“有钱人的资本”之间的结盟。

如今的腐败无论从其规模、范围、性质还是危害,与过去都不可同日而语。

所以,如今的反腐败从其本质来说就是与“腐败团伙”斗,就是在与“特殊利益集团”斗。

对反腐败来说,抓反“特权阶层”是一个要害。

“特殊利益集团”是不是一个全新的东西?

非也。

为什么前苏联共产党政权会变天?

为什么前东欧社会主义阵营会崩盘?

原因很复杂,然而其主要内因呢?

就是在共产党内已经出现了一个庞大的、抛弃了人民利益的“特权阶层”(“特殊利益集团”中的一种),这也就是为什么中国几代领导人反复强调“反腐败是关系党和国家生死存亡的严重斗争”的重要原因之一。

六中全会提出了一个类似于“特权阶层”的新概念:

“特殊利益集团”,为什么说它是“类似”?

因为“特殊利益集团”是“特权阶层”形成的基础,不予警惕和防备,“特殊利益集团”发展的结果就是像前苏联那样的“特权阶层”,从反腐败正本清源的角度来说,必须是一定要反“特殊利益集团”的,若不反的话,那么不仅反腐败永远都反不完,恐怕还要重蹈前苏联共产党政权垮台的覆辙。

当然,不能将“特殊利益集团”完全等同于“腐败利益集团”,否则就会犯“扩大化”的错误。

但是,“腐败利益集团”在“特殊利益集团”中却占有极其重要的位置和分量,从现实的反腐败斗争角度来说,从上世纪九十年代开始的以“权力资本腐败”为主要腐败形式而形成的“腐败利益集团”,逐渐成为反腐败斗争的主要危险和现实危险,不反它,反腐败则会认认真真地走过场。

为什么?

因为如今的反腐败早就不同于解放初期50年代和八十年代初期的反腐败,那时的反腐败是与单个的腐败分子斗争,他们是零星的,是以“个体方式”出现的,不成系统的,“体制性腐败”不是那时的特点。

一个是前苏联的教训,另一个是中国国内腐败的新情况、新特点,所以,六中全会提出的“特殊利益集团”是审时度势的,是很符合中国国情的。

二、防止制度在“一把手”面前苍白无力

强化对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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