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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

一般院校系指综合、师范、民族、理工、农林、医药、财经、政法、外语等院校。

第十二条大学、专门学院的学科结构比例按表2设定,据此与按学科分的建筑面积指标确定按学校类别分的教室、实验室和图书馆三项用房的建筑面积指标。

执行本指标时,如学校的学科结构比例与表2出入较大时,可据实对上述三项用房的建筑面积指标进行计算调整。

表2大学、专门学院的学科结构比例

学科结构比例

综合大学

(1)

文法类

60%

综合大学

(2)

理工类

40%

师范、民族院校

45%

医药院校

医学类

90%

10%

艺术类

财经、政法院校

100%

体育类

5%

外语院校

外语类

理工院校

70%

30%

农林院校

理工类学科包括工学、理学、农学(含林学)、医学。

文法类学科包括文学、法学、哲学、教育学、历史学经济学、管理学。

第十三条大学、专门学院各项校舍的建筑面积指标按非采暖地区的多层或少量低层建筑计算,采暖地区学校的各项建筑面积指标可在本指标的基础上增加4%~6%。

第十四条大学、专门学院十二项校舍建筑面积总指标宜符合表3的规定。

十二项校舍建筑面积分项指标参见附录三。

表3大学、专门学院校舍建筑面积生均总指标(㎡/生)

校舍建筑面积

生均总指标

28.14

29.49

26.71

27.86

25.02

26.05

28.42

24.08

26.90

23.17

25.09

21.86

30.24

24.72

28.50

23.81

26.66

22.50

30.13

34.07

28.39

32.00

26.55

30.36

30.01

42.92

28.57

38.40

27.26

37.01

1、本表总指标未含研究生补助面积指标。

2、执行本指标时,如学校的实际规模小于或大于表中所列的规模值时,其指标应分别采用表中最小或最大规模

时的指标值;

如学校的实际规模介于表列规模值之间时,可用插入法或参阅相关条文的说明取值。

第二节教室

第十五条一般院校、体育院校教室包括各种普通教室(小教室、中教室、合班教室、阶梯教室)、制图教室及附属用房等。

艺术院校教室包括公共基础课(文化课)、专业基础课、专业课教室及附属用房,其中专业课教室又包括琴房、形体房、画室、各种中、小型排练用房等。

第十六条按学科分的教室建筑面积指标应符合表4的规定。

表4按学科分的教室建筑面积指标(㎡/生)

学科名称

生均教室指标

工学

3.20

文学、哲学、教育学、历史学、管理学

2.80

(建筑学)

5.70

经济学、法学

2.66

理学、医学

2.75

艺术

10.28

农(林)学

2.56

(师范艺术、艺术设计)

5.54

外语

3.36

体育

1.85

第十七条按学校类别分的教室建筑面积指标应符合表5的规定。

表5按学校类别分的教室建筑面积指标(㎡/生)

2.83

2.88

2.95

3.30

2.84

第三节实验室

第十八条一般院校、体育院校实验室包括以下四部分内容:

一、教学实验用房:

包括公共基础课、专业基础课、专业课所需的各种实验室、计算机房、语音室及附属用房;

二、实习实训用房(包括工程训练中心);

三、自选科研项目及学生科技创新用房;

四、研究生学习、实验、科研补助用房。

艺术院校的实验室习惯称实习及附属用房,其内容包括大型观摩、排练、实习演出、展览陈列、摄影棚、洗印车间等用房。

第十九条按学科分的实验室建筑面积指标应符合表6的规定。

表6按学科分的实验室建筑面积指标(㎡/生)

学科

学科规模

研究生补助指标

500

1000

4000

(8000)

15000

硕士生

博士生

12.93

11.05

9.53

8.77

8.27

7.93

7.26

7.15

6.00

8.00

理、农(林)、医学

12.90

10.91

9.31

8.53

8.01

7.66

6.98

6.87

文学

2.43

1.39

0.98

0.88

0.83

0.80

0.77

0.76

4.00

外语、经济、法学、管理学

2.94

2.32

1.88

1.72

1.62

1.53

1.26

1.10

15.02

12.64

10.60

9.27

8.37

7.77

(6.91)

12.32

9.78

7.61

6.64

6.20

1.98

1.58

1.48

1.32

(1.14)

()括号内的数字为8000人指标

第二十条按学校类别分的实验室建筑面积指标应符合表7的规定。

表7按学校类别分的实验室建筑面积指标(㎡/生)

生均实验室指标

5.43

6.75

4.63

5.76

5.02

5.66

财经、政法

1.54

4.77

4.02

1.01

理工、农林院校

7.43

1.78

6.33

1.59

5.56

1.36

7.40

6.60

6.36

6.91

1、执行本指标时,如学校的实际规模小于或大于表中所列的规模值时,其指标应分别采用表中最小或最大规模时的指标值;

2、研究生的补助指标按表6执行。

第四节图书馆

第二十一条图书馆包括各种阅览室、书库、检索厅、出纳厅、报告厅、内部业务用房(采编、装订等)、技术设备用房(图书消毒室、复印室、网络控制室等)、办公及附属用房(办公室、会议室、接待室等)。

第二十二条按学科分的图书馆建筑面积指标应符合表8规定。

表8按学科分的图书馆建筑面积指标(㎡/生)

学科

研究生

补助指标

理、工、农(林)、医、体

2.44

1.99

1.81

1.63

1.42

1.34

0.50

文、法、经济、外语

2.65

2.21

2.02

1.83

1.68

2.98

2.50

2.29

2.10

2.00

1、学科规模系指理工类(理、工、农(林)、医、体)各学科学生人数的总和或文法类(文、法、经济、外语)各学科学生人数的总和

2、体育、艺术学科规模大于8000人时用8000人的指标。

第二十三条按学校类别分的图书馆建筑面积指标应符合表9规定。

表9按学校类别分的图书馆建筑面积指标(㎡/生)

综合大学

(1)、师范、民族、财经、政法、外语院校

1.74

综合大学

(2)、理工、农林、医药院校

1.71

1.50

1.93

1.77

研究生的补助指标按表8执行。

第五节室内体育用房

第二十四条非体育院校的室内体育用房主要包括风雨操场、体育馆、游泳馆、健身房、乒乓球(羽毛球)房、体操房及器械库、淋浴、更衣室、卫生间等附属用房。

建筑面积指标宜符合表10的规定。

表10非体育院校的室内体育用房建筑面积指标(㎡/生)

非体育院校

1.16

1.14

1.12

1.11

1.09

1.37

1.05

1、师范、民族院校的体育专业室内体育用房指标参照体育院校指标执行。

2、1000人指标用于艺术高职高专院校。

第二十五条体育院校的室内体育用房主要包括风雨操场、体育馆、篮(排)球房、田径房、体操房、游泳馆、羽毛球房、乒乓球房、举重房、武术房、健身房及器械库、淋浴、更衣室、卫生间等附属用房,建筑面积指标应符合表11的规定。

表11体育院校的室内体育用房建筑面积指标(㎡/生)

12.71

11.59

11.04

10.04

9.12

1000人、2000人指标用于体育高职高专院校。

第六节校行政办公用房

第二十六条校行政办公用房包括校级党政办公室、会议室、校史室、档案室、文印室、广播室、接待室、网络中心、财务结算中心等。

第二十七条校行政办公用房建筑面积指标宜符合表12的规定。

表12校行政办公用房建筑面积指标(㎡/生)

各类院校

1.00

0.95

0.75

0.70

0.60

第七节院系及教师办公用房

第二十八条院系及教师办公用房包括院系党政(团)办公室、教师办公室、教研室、学籍档案室、资料室、会议室及接待室等。

第二十九条院系及教师办公用房建筑面积指标宜符合表13的规定。

表13院系及教师办公用房建筑面积指标(㎡/生)

一般院校、体育院校

1.31

1.28

1.27

1.23

1.90

1.70

1.60

第八节师生活动用房

第三十条大学、专门学院师生活动用房主要包括团委、学生会、学生社团、心理咨询、帮困助学、勤工俭学、就业指导等办公业务用房,文娱活动用房,教职工(含离退休人员)活动及管理用房。

第三十一条大学、专门学院师生活动用房的建筑面积指标宜符合表14的规定。

表14师生活动用房建筑面积指标(㎡/生)

0.45

0.40

0.37

0.35

0.30

1000人指标用于体育、艺术高职高专院校。

第九节会堂

第三十二条大学、专门学院会堂的建筑面积指标宜符合表15规定。

表15会堂建筑面积指标(㎡/生)

≤3000

20000人以上规模的高校会堂建筑面积不大于6000㎡。

第十节学生宿舍(公寓)

第三十三条学生宿舍(公寓)包括居室、盥洗室、厕所、活动室、辅导员及管理人员用房等。

第三十四条学生宿舍(公寓)的建筑面积指标宜符合表16的规定。

表16学生宿舍建筑面积指标(㎡/生)

学生类别

本科生

10

5

14

各地根据情况可作适当调整,但本科生生均建筑面积应不低于8㎡,硕士生生均建筑面积应不低于12㎡。

第十一节食堂

第三十五条食堂包括餐厅、厨房及附属用房(主副食加工间、主副食库、餐具库、冷库、配餐间、炊事员更衣室、淋浴室、休息室、厕所等)、办公室等。

第三十六条食堂建筑面积指标宜符合表17的规定。

表17食堂建筑面积指标(㎡/生)

1.45

1.40

1.35

1.30

1.25

1.20

1、1000人指标用于体育、艺术高职高专院校。

2、回族等少数民族的清真食堂生均指标,在上表基础上增加0.3㎡/生。

第十二节教工单身宿舍(公寓)

第三十七条教工单身宿舍(公寓)建筑面积指标宜按表18执行。

表18教工单身宿舍建筑面积指标(㎡/生)

≤5000

≥10000

第十三节后勤及附属用房

第三十八条后勤及附属用房包括医务室(所、院)、公共浴室、食堂工人集体宿舍、汽车库(公车)、服务用房(小型超市、洗衣房等)、综合修理用房、总务仓库、锅炉房、水泵房、变电所(配电房)、消防用房、环卫绿化用房、室外厕所、传达警卫室等。

第三十九条后勤及附属用房的建筑面积指标宜符合表19的规定。

表19后勤及附属用房的建筑面积指标(㎡/生)

2.28

1.94

1.84

1.57

第三章高等职业技术学院及高等专科学校校舍建筑面积指标

第四十条高等职业技术学院及高等专科学校(以下简称“高职高专院校”)的类别、各类校舍用房的配备内容、建筑面积指标采用的基本参数等均按第三章大学、专门学院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一条高职高专院校的十二项校舍建筑面积指标按表20设定的办学规模分别制定。

表20高职高专院校的办学规模

一般高职高专院校

体育、艺术高职高专院校

一般高职高专院校系指综合、师范、民族、理工、农林、医药、财经、政法、外语等高职高专院校。

第四十二条高职高专院校的学科结构按表21设定,据此与按学科分的建筑面积指标确定按学校类别分的教室、实验室和图书馆三项用房的建筑面积指标。

执行本指标时,如学校的学科结构比例与表21出入较大时,可据实对上述三项用房的建筑面积指标进行计算调整。

表21高职高专院校的学科结构比例

综合高职学院

(1)

综合高职学院

(2)

师范、民族

高职高专院校

医药高职高专院校

财经、政法高职高专院校

外语高职高专院校

理工高职高专院校

体育高职高专院校

农林高职高专院校

艺术高职高专院校

文法类学科包括文学、哲学、教育学、历史学、

法学、经济学、管理学。

第四十三条高职高专院校的十二项校舍建筑面积总指标宜符合表22的规定。

十二项校舍建筑面积分项指标参见附录四。

表22高职高专院校十二项校舍建筑面积总指标(㎡/生)

校舍面积

30.25

31.81

27.24

28.49

26.17

27.31

30.19

财经政法高职高专院校

24.88

27.51

23.09

26.41

22.42

32.92

25.52

29.84

23.73

28.81

23.06

32.81

36.37

29.73

34.14

28.70

32.90

32.51

43.03

29.38

39.37

28.35

37.35

执行本指标时,如学校的实际规模小于或大于表中所列的规模值时,其各项指标应分别采用表中最小或

最大规模时的指标值;

如学校的实际规模介于表列规模值之间时,可用插入法取值。

第四十四条高职高专院校聘有外籍教师或设有专职科研机构、函授部、设计院(所、室)时,其校舍建筑面积指标参照大学、专门学院的有关规定执行(详见附录一、二)。

第二节高职高专院校各项校舍建筑面积指标

第四十五条高职高专院校的教室(艺术高职高专院校除外)、室内体育用房、师生活动用房、学生宿舍(公寓)、食堂、教工单身宿舍(公寓)、后勤及附属用房的建筑面积指标均按大学、专门学院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六条高职高专院校的实验室建筑面积指标应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按学科分的实验室建筑面积指标与大学、专门学院相同(见表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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