液化石油气供应1一般规定1本章适用于下列液化石油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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Ⅱ 

1.6<

P≤4.O

Ⅲ 

P≤1.6

Pq=H+PS

式中Pq——管道系统起点最高工作压力(MPa);

H——所需泵的扬程(MPa);

Ps——始端储罐最高工作温度下的液化石油气饱和蒸气压力(MPa)。

8.2.4 

液态液化石油气采用管道输送时,泵的扬程应大于公式(8.2.4)的计算值。

Hj=△PZ+△PY+△H

式中 

Hj——泵的计算扬程(MPa);

△Pz——管道总阻力损失,可取1.05~1.10倍管道摩擦阻力损失(MPa);

△PY——管道终点进罐余压,可取0.2~0.3(MPa);

△H——管道终、起点高程差引起的附加压力(MPa)。

注:

液态液化石油气在管道输送过程中,沿途任何一点的压力都必须高于其输送温度下的饱和蒸气压力。

8.2.5 

液态液化石油气管道摩擦阻力损失,应按下式计算:

△P=10-6λLu2ρ/2d

△P——管道摩擦阻力损失(MPa);

L——管道计算长度(m);

u——液态液化石油气在管道中的平均流速(m/s);

d——管道内径(m);

ρ——平均输送温度下的液态液化石油气密度(kg/m3);

λ——管道的摩擦阻力系数,宜按本规范第6.2.6条中公式(6.2.6-2)计算。

平均输送温度可取管道中心埋深处,最冷月的平均地温。

8.2.6液态液化石油气在管道内的平均流速,应经技术经济比较后确定,可取O.8~1.4m/s,最大不应超过3m/s。

8.2.7液态液化石油气输送管线不得穿越居住区、村镇和公共建筑群等人员集聚的地区。

8.2.8液态液化石油气管道宜采用埋地敷设,其埋设深度应在土壤冰冻线以下,且应符合本规范第6.3.4条的有关规定。

8.2.9地下液态液化石油气管道与建、构筑物或相邻管道之间的水平净距和垂直净距不应小于表8.2.9-1和表8.2.9-2的规定。

表8.2.9-1地下液态液化石油气管道与建、构筑物或相邻管道之间的水平净距(m)

续表8.2.9-1

注:

当因客观条件达不到本表规定时。

可按本规范第6.4节的有关规定降低管道强度设计系数,增加管道壁厚和采取有效的安全保护措施后。

水平净距可适当减小:

2特殊建、构筑物的水平净距应从其划定的边界线算起;

3当地下液态液化石油气管道或相邻地下管道中的防腐采用外加电流阴极保护时。

两相邻地下管道(缆线)之间的水平净距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钢质管道及储罐腐蚀控制工程设计规范》SY0007的有关规定。

表8.2.9-2地下液态液化石油气管道与构筑物或地下管道之间的垂直净距(m)

1地下液化石油气管道与排水管(沟)或其他有沟的管道交叉时,交叉处应加套管;

2地下液化石油气管道与铁路、高速公路、I级或Ⅱ级公路交叉时,尚应符合本规范第6.3.9条的有关规定。

8.2.10液态液化石油气输送管道通过的地区,应按其沿线建筑密集程度划分为4个地区等级,地区等级的划分和管道强度设计系数选取、管道及其附件的设计应符合本规范第6.4节的有关规定。

8.2.11在下列地点液态液化石油气输送管道应设置阀门:

1起、终点和分支点;

2穿越铁路国家线、高速公路、I级或Ⅱ级公路、城市快速路和大型河流两侧;

3管道沿线每隔约5000m处。

管道分段阀门之间应设置放散阀,其放散管管口距地面不应小于2.5m。

8.2.12液态液化石油气管道上的阀门不宜设置在地下阀门井内。

如确需设置,井内应填满干砂。

8.2.13液态液化石油气输送管道采用地上敷设时,除应符合本节管道埋地敷设的有关规定外,尚应采取有效的安全措施。

地上管道两端应设置阀门。

两阀门之间应设置管道安全阀,其放散管管口距地面不应小于2.5m。

8.2.14地下液态液化石油气管道的防腐应符合本规范第6.7节的有关规定。

8.2.15液态液化石油气输送管线沿途应设置里程桩、转角桩、交叉桩和警示牌等永久性标志。

8.2.16液化石油气铁路槽车和汽车槽车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液化气体铁路槽车技术条件》GB10478和《液化石油气汽车槽车技术条件》HG/T3143的规定。

8.3液化石油气供应基地

8.3.1液化石油气供应基地按其功能可分为储存站、储配站和灌装站。

8.3.2液化石油气供应基地的规模应以城镇燃气专业规划为依据,按其供应用户类别、户数和用气量指标等因素确定。

8.3.3液化石油气供应基地的储罐设计总容量宜根据其规模、气源情况、运输方式和运距等因素确定。

8.3.4液化石油气供应基地储罐设计总容量超过3000m3时,宜将储罐分别设置在储存站和灌装站。

灌装站的储罐设计容量宜取1周左右的计算月平均日供应量,其余为储存站的储罐设计容量。

储罐设计总容量小于3000m3时,可将储罐全部设置在储配站。

8.3.5液化石油气供应基地的布局应符合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且应远离城市居住区、村镇、学校、影剧院、体育馆等人员集聚的场所。

8.3.6液化石油气供应基地的站址宜选择在所在地区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且应是地势平坦、开阔、不易积存液化石油气的地段。

同时,应避开地震带、地基沉陷和废弃矿井等地段。

8.3.7液化石油气供应基地的全压力式储罐与基地外建、构筑物、堆场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8.3.7的规定。

半冷冻式储罐与基地外建、构筑物的防火间距可按表8.3.7的规定执行。

表8.3.7液化石油气供应基地的全压力式储罐与基地外建、构筑物、堆场的防火间距(m)

1防火间距应按本表储罐总容积或单罐容积较大者确定。

间距的计算应以储罐外壁为准;

2居住区、村镇系指1000人或300户以上者,以下者按本表民用建筑执行;

3当地下储罐单罐容积小于或等于50m3,且总容积小于或等于400m3时。

其防火间距可按本表减少50%:

4与本表规定以外的其他建、构筑物的防火间距.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执行。

8.3.8液化石油气供应基地的全冷冻式储罐与基地外建、构筑物、堆场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8.3.8的规定。

表8.3.8液化石油气供应基地的全冷冻式储罐与基地外建、构筑物、堆场的防火间距(m)

项 

间 

明火、散发火花地点和室外变配电站

120

居住区、村镇和学校、影剧院、体育场等重要公共建筑(最外侧建、构筑物外墙)

150

工业企业(最外侧建、构筑物外墙)

75

甲、乙类液体储罐,甲、乙类生产厂房,甲、乙类物品仓库,稻草等易燃材料堆场

100

丙类液体储罐,可燃气体储罐,丙、丁类生产厂房,丙、丁类物品仓库

80

助燃气体储罐、可燃材料堆场

民用建筑

1OO

其他建筑

耐火等级

一级、二级

50

三级

60

四级

铁路(中心线)

国家线

lOO

企业专用线

40

公路、道路

高速,I、Ⅱ级,城市快速

30

(路边)

其 

25

架空电力线(中心线)

1.5倍杆高,但35kV以上架空电力线应大于40

架空通信线

I、Ⅱ级

《中心线)

其他

1.5倍杆高

1本表所指的储罐为单罐容积大于5000m3,且设有防液堤的全冷冻式液化石油气储罐。

当单罐容积等于或小于5000m3时。

其防火间距可按本规范表

8.3.7条中总容积相对应的全压力式液化石油气储罐的规定执行;

2居住区、村镇系指1000人或300户以上者,以下者按本表民用建筑执行;

3与本表规定以外的其他建、构筑物的防火间距。

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执行;

4间距的计算应以储罐外壁为准。

8.3.9液化石油气供应基地的储罐与基地内建、构筑物的防火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

1全压力式储罐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8.3.9的规定;

2半冷冻式储罐的防火间距可按表8.3.9的规定执行;

3全冷冻式储罐与基地内道路和围墙的防火间距可按表8.3.9的规定执行。

表8.3.9液化石油气供应基地的全压力式储罐与基地内建、构筑物的防火间距(m)

1防火间距应按本表总容积或单罐容积较大者确定;

间距的计算应以储罐外壁为准:

2地下储罐单罐容积小于或等于50m3,且总容积小于或等于400m3时,其防火间距可按本表减少50%;

3与本表规定以外的其他建、构筑物的防火间距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执行。

8.3.10全冷冻式液化石油气储罐与全压力式液化石油气储罐不得设置在同一罐区内,两类储罐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相邻较大储罐的直径,且不应小于35m。

8.3.11液化石油气供应基地总平面必须分区布置,即分为生产区(包括储罐区和灌装区)和辅助区;

生产区宜布置在站区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或上侧风侧;

灌瓶间的气瓶装卸平台前应有较宽敞的汽车回车场地。

8.3.12液化石油气供应基地的生产区应设置高度不低于2m的不燃烧体实体围墙。

辅助区可设置不燃烧体非实体围墙。

8.3.13液化石油气供应基地的生产区应设置环形消防车道。

消防车道宽度不应小于4m。

当储罐总容积小于500m3时,可设置尽头式消防车道和面积不应小于12m×

12m的回车场。

8.3.14液化石油气供应基地的生产区和辅助区至少应各设置1个对外出入口。

当液化石油气储罐总容积超过1000m3时。

生产区应设置2个对外出入口,其间距不应小于50m。

对外出入口宽度不应小于4m。

8.3.15液化石油气供应基地的生产区内严禁设置地下和半地下建、构筑物(寒冷地区的地下式消火栓和储罐区的排水管、沟除外)。

生产区内的地下管(缆)沟必须填满干砂。

8.3.16基地内铁路引入线和铁路槽车装卸线的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业企业标准轨距铁路设计规范》GBJ12的有关规定。

供应基地内的铁路槽车装卸线应设计成直线,其终点距铁路槽车端部不应小于20m,并应设置具有明显标志的车档。

8.3.17铁路槽车装卸栈桥应采用不燃烧材料建造,其长度可取铁路槽车装卸车位数与车身长度的乘积,宽度不宜小于1.2m,两端应设置宽度不小于O.8m的斜梯。

8.3.18铁路槽车装卸栈桥上的液化石油气装卸鹤管应设置便于操作的机械吊装设施。

8.3.19全压力式液化石油气储罐不应少于2台。

其储罐区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地上储罐之间的净距不应小于相邻较大罐的直径;

2数个储罐的总容积超过3000m3时,应分组布置。

组与组之间相邻储罐的净距不应小于20m;

3组内储罐宜采用单排布置;

4储罐组四周应设置高度为lm的不燃烧体实体防护墙:

5储罐与防护墙的净距:

球形储罐不宜小于其半径,卧式储罐不宜小于其直径,操作侧不宜小于3.0m;

6防护墙内储罐超过4台时。

至少应设置2个过梯。

且应分开布置。

8.3.20地上储罐应设置钢梯平台,其设计宜符合下列要求:

1卧式储罐组宜设置联合钢梯平台。

当组内储罐超过4台时,宜设置2个斜梯;

2球形储罐组宜设置联合钢梯平台。

8.3.21地下储罐宜设置在钢筋混凝土槽内,槽内应填充于砂。

储罐罐顶与槽盖内壁净距不宜小于0.4m;

各储罐之间宜设置隔墙,储罐与隔墙和槽壁之间的净距不宜小于0.9m。

8.3.22液化石油气储罐与所属泵房的间距不应小于15m。

当泵房面向储罐一侧的外墙采用无门窗洞口的防火墙时,其间距可减少至6m。

液化石油气泵露天设置在储罐区内时,泵与储罐之间的距离不限。

8.3.23液态液化石油气泵的安装高度应保证不使其发生气蚀,并采取防止振动的措施。

8.3.24液态液化石油气泵进、出口管段上阀门及附件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泵进、出口管应设置操作阀和放气阀;

2泵进口管应设置过滤器;

3泵出口管应设置止回阀,并宜设置液相安全回流阀。

8.3.25灌瓶间和瓶库与站外建、构筑物之间的防火间距,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中甲类储存物品仓库的规定执行。

8.3.26灌瓶间和瓶库与站内建、构筑物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8.3.26的规定。

表8.3.26灌瓶间和瓶库与站内建、构筑物的防火间距(m)

总存瓶量应按买瓶存放个数和单瓶充装质量的乘积计算;

2瓶库与灌瓶间之间的距离不限;

3计算月平均日灌瓶量小于700瓶的灌瓶站,其压缩机室与灌瓶间可合建成一幢建筑物,但其间应采用无门、窗洞口的防火墙隔开;

4当计算月平均日灌瓶量小于700瓶时,汽车槽车装卸柱可附设在灌瓶间或压缩机室山墙的一侧,山墙应是无门、窗洞口的防火墙。

8.3.27灌瓶间内气瓶存放量宜取1~2d的计算月平均日供应量。

当总存瓶量(实瓶)超过3000瓶时,宜另外设置瓶库。

灌瓶间和瓶库内的气瓶应按实瓶区、空瓶区分组布置。

8.3.28采用自动化、半自动化灌装和机械化运瓶的灌瓶作业线上应设置灌瓶质量复检装置,且应设置检漏装置或采取检漏措施。

采用手动灌瓶作业时,应设置检斤秤,并应采取检漏措施。

8.3.29储配站和灌装站应设置残液倒空和回收装置。

8.3.30供应基地内液化石油气压缩机设置台数不宜少于2台。

8.3.31液化石油气压缩机进、出口管道上阀门及附件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进、出口应设置阀门;

2进口应设置过滤器;

3出口应设置止回阀和安全阀;

4进、出口管之间应设置旁通管及旁通阀。

8.3.32液化石油气压缩机室的布置宜符合下列要求:

1压缩机机组间的净距不宜小于1.5m;

2机组操作侧与内墙的净距不宜小于2.Om;

其余各侧与内墙的净距不宜小于1.2m;

3气相阀门组宜设置在与储罐、设备及管道连接方便和便于操作的地点。

8.3.33液化石油气汽车槽车库与汽车槽车装卸台柱之间的距离不应小于6m。

当邻向装卸台柱一侧的汽车槽车库山墙采用无门、窗洞口的防火墙时,其间距不限。

8.3.34汽车槽车装卸台柱的装卸接头应采用与汽车槽车配套的快装接头,其接头与装卸管之间应设置阀门。

装卸管上宜设置拉断阀。

8.3.35液化石油气储配站和灌装站宜配置备用气瓶,其数量可取总供应户数的2%左右。

8.3.36新瓶库和真空泵房应设置在辅助区。

新瓶和检修后的气瓶首次灌瓶前应将其抽至80kPa真空度以上。

8.3.37使用液化石油气或残液做燃料的锅炉房,其附属储罐设计总容积不大于lOm3时,可设置在独立的储罐室内,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储罐室与锅炉房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12m,且面向锅炉房一侧的外墙应采用无门、窗洞口的防火墙。

2储罐室与站内其他建、构筑物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15m。

3储罐室内储罐的布置可按本规范第8.4.10条第1款的规定执行。

8.3.38设置非直火式气化器的气化间可与储罐室毗连,但其间应采用无门、窗洞口的防火墙。

8.4气化站和混气站

8.4.1液化石油气气化站和混气站的储罐设计总容量应符合下列要求:

由液化石油气生产厂供气时,其储罐设计总容量宜根据供气规模、气源情况、运输方式和运距等因素确定;

由液化石油气供应基地供气时,其储罐设计总容量可按计算月平均日3d左右的用气量计算确定。

8.4.2 

气化站和混气站站址的选择宜按本规范第8.3.6条的规定执行。

8.4.3 

气化站和混气站的液化石油气储罐与站外建、构筑物的防火间距应符合下列要求:

1总容积等于或小于50m3且单罐容积等于或小于20m3的储罐与站外建、构筑物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8.4.3的规定。

2总容积大于50m3或单罐容积大于20m3的储罐与站外建、构筑物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本规范第8.3.7条的规定。

表8.4.3气化站和混气站的液化石油气储罐与站外建、构筑物的防火间距(m)

3当采用地下储罐时。

其防火间距可按本表减少50%;

4与本表规定以外的其他建、构筑物的防火间距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执行:

5气化装置气化能力不大于150kg/h的瓶组气化混气站的瓶组间、气化混气间与建、构筑物的防火间距可按本规范第8.5.3条执行。

8.4.4 

气化站和混气站的液化石油气储罐-ff站内建、构筑物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8.4.4的规定。

表8.4.4气化站和混气站的液化石油气储罐与站内建、构筑物的防火间距(m)

防火间距应按本表总容积或单罐容积较大者确定。

2地下储罐单罐容积小于或等于50m3,且总容积小于或等于400m3时,其防火间距可按本表减少50%;

3与本表规定以外的其他建、构筑物的防火间距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执行;

4燃气热水炉间是指室内设置微正压室燃式燃气热水炉的建筑。

当设置其他燃烧方式的燃气热水炉时,其防火间距不应小于30m;

5与空温式气化器的防火间距,从地上储罐区的防护墙或地下储罐室外侧算起不应小于4m。

8.4.5 

液化石油气气化站和混气站总平面应按功能分区进行布置,即分为生产区(储罐区、气化、混气区)和辅助区。

生产区宜布置在站区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或上侧风侧。

8.4.6液化石油气气化站和混气站的生产区应设置高度不低于2m的不燃烧体实体围墙。

储罐总容积等于或小于50m3的气化站和混气站,其生产区与辅助区之间可不设置分区隔墙。

8.4.7 

液化石油气气化站和混气站内消防车道、对外出入口的设置应符合本规范第8.3.13条和第8.3.14条的规定。

8.4.8 

液化石油气气化站和混气站内铁路引入线、铁路槽车装卸线和铁路槽车装卸栈桥的设计应符合本规范第8.3.16~8.3.18条的规定。

8.4.9 

气化站和混气站的液化石油气储罐不应少于2台。

液化石油气储罐和储罐区的布置应符合本规范第8.3.19~8.3.21条的规定。

8.4.10工业企业内液化石油气气化站的储罐总容积不大于10m3时。

可设置在独立建筑物内,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1储罐之间及储罐与外墙的净距。

均不应小于相邻较大罐的半径,且不应小于1m;

2储罐室与相邻厂房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8.4.10的规定;

3储罐室与相邻厂房的室外设备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12m;

4设置非直火式气化器的气化间可与储罐室毗连。

但应采用无门、窗洞口的防火墙隔开。

表8.4.10总容积不大于10m3的储罐室与相邻厂房之间的防火间距

相邻厂房的耐火等级

一、二级

防火间距(m)

12

14

8.4.11气化间、混气间与站外建、构筑物之间的防火间距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中甲类厂房的规定。

8.4.12气化间、混气间与站内建、构筑物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8.4.12的规定。

表8.4.12气化间、混气间与站内建、构筑物的防火间距

明火、散发火花地点

办公、生活建筑

18

铁路槽车装卸线(中心线)

20

汽车槽车库、汽车槽车装卸台柱(装卸口)、汽车衡及其计量室、门卫

15

压缩机室、仪表间、值班室

空压机室、燃气热水炉间、变配电室、柴油发电机房、库房

汽车库、机修间

消防泵房、消防水池(罐)取水口

站内道路(路边)

主要

10

次要

 

5

围墙

1空温式气化器的防火间距可按本表规定执行;

2压缩机室可与气化间、混气间合建成一幢建筑物.但其间应采用无门、窗洞口的防火墙隔开;

3燃气热水炉间的门不得面向气化间、混气间。

柴油发电机伸向室外的排烟管管口不得面向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建、构筑物一侧;

当采用其他燃烧方式的热水炉时,其防火间距不应小于25m。

8.4.13液化石油气储罐总容积等于或小于100m。

的气化站、混气站,其汽车槽车装卸柱可设置在压缩机室山墙一侧,其山墙应是无门、窗洞口的防火墙。

8.4.14液化石油气汽车槽车库和汽车槽车装卸台柱之间的防火间距可按本规范第8.3.33条执行。

8.4.15燃气热水炉间与压缩机室、汽车槽车库和汽车槽车装卸台柱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15m。

8.4.16气化、混气装置的总供气能力应根据高峰小时用气量确定。

当设有足够的储气设施时,其总供气能力可根据计算月最大日平均小时用气量确定。

8.4.17气化、混气装置配置台数不应少于2台,且至少应有1台备用。

8.4.18气化间、混气间可合建成一幢建筑物。

气化、混气装置亦可设置在同一房间内。

1气化间的布置宜符合下列要求:

1)气化器之间的净距不宜小于0.8m;

2)气化器操作侧与内墙之间的净距不宜小于1.2m;

3)气化器其余各侧与内墙的净距不宜小于O.8m。

2混气间的布置宜符合下列要求:

1)混合器之间的净距不宜小于0.8m;

2)混合器操作侧与内墙的净距不宜小于1.2m;

3)混合器其余各侧与内墙的净距不宜小于0.8m。

3调压、计量装置可设置在气化间或混气间内。

8.4.19液化石油气可与空气或其他可燃气体混合配制成所需的混合气。

混气系统的工艺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l液化石油气与空气的混合气体中,液化石油气的体积百分含量必须高于其爆炸上限的2倍。

2混合气作为城镇燃气主气源时,燃气质量应符合本规范第3.2节的规定;

作为调峰气源、补充气源和代用其他气源时,应与主气源或代用气源具有良好的燃烧互换性。

3混气系统中应设置当参与混合的任何一种气体突然中断或液化石油气体积百分含量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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