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长期股权投资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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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投资的决策与执行。

(三)投资处置的审批与执行。

(四)投资绩效评估与执行。

第六条企业应当配备合格的人员办理对外投资业务。

办理对外投资业务的人员应当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掌握金融、投资、财会、法律等方面的专业知识。

第七条企业应当建立投资授权制度和审核批准制度,并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办理投资业务。

第八条企业应当根据投资类型制定相应的业务流程,明确投资中主要业务环节的责任人员、风险点和控制措施等。

企业应当设置相应的记录或凭证,如实记载投资业务各环节的开展情况。

企业应当明确各种与投资业务相关文件资料的取得、归档、保管、调阅等各个环节的管理规定及相关人员的职责权限。

第三章投资可行性研究、评估与决策控制

第九条企业应当加强投资可行性研究、评估与决策环节的控制,对投资项目建议书的提出、可行性研究、评估、决策等作出明确规定,确保投资决策合法、科学、合理。

企业因发展战略需要,在原投资基础上追加投资的,仍应严格履行控制程序。

第十条企业应当编制投资项目建议书,由相关部门或人员对投资项目进行分析与论证,对被投资企业资信情况进行尽职调查或实地考察,并关注被投资企业管理层或实际控制人的能力、资信等情况。

投资项目如有其他投资者,应当根据情况对其他投资者的资信情况进行了解或调查。

第十一条企业应当由相关部门或人员或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机构对投资项目进行可行性研究,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重点对投资项目的目标、规模、投资方式、投资的风险与收益等作出评价。

第十二条企业应当由相关部门或人员或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机构对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独立评估,形成评估报告。

对重大投资项目,必须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机构对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独立评估。

第十三条企业应当根据经股东大会(或者企业章程规定的类似权力机构)批准的年度投资计划,按照职责分工和审批权限,对投资项目进行决策审批。

重大的投资项目,应当根据公司章程及相应权限报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或者企业章程规定的类似决策机构)批准。

企业可以设立投资审查委员会或者类似机构,对达到一定标准的投资项目进行初审。

在初审过程中,应当审查下列内容:

(一)拟投资项目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调控政策,是否符合企业主业发展方向和投资的总体要求,是否有利于企业的长远发展。

(二)拟订的投资方案是否可行,主要的风险是否可控,是否采取了相应的防范措施。

(三)企业是否具有相应的资金能力和项目监管能力。

(四)拟投资项目的预计经营目标、收益目标等是否能够实现,企业的投资利益能否确保,所投入的资金能否按时收回。

只有初审通过的投资项目,才能提交上一级管理机构和人员进行审批。

第十四条企业集团根据企业章程和有关规定对所属企业投资项目进行审批时,应当采取总额控制等措施,防止所属企业分拆投资项目、逃避更为严格的授权审批的行为。

第四章投资执行控制

第十五条企业应当制定投资实施方案,明确出资时间、金额、出资方式及责任人员等内容。

投资实施方案及方案的变更,应当重新履行审批程序。

投资业务需要签订合同协议的,应当遵循《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合同协议》的相关规定。

第十六条企业应当指定专门的部门或人员对投资项目进行跟踪管理,掌握被投资企业的财务状况、经营情况和现金流量,定期组织投资质量分析,发现异常情况,应当及时向有关部门和人员报告,并采取相应措施。

企业可以根据管理需要和有关规定向被投资企业派出董事、监事、财务负责人或其他管理人员。

第十七条企业应当对派驻被投资企业的有关人员建立适时报告、业绩考评与轮岗制度。

第十八条企业应当加强投资收益的控制,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准则制度对投资收益进行核算。

对于被投资单位以股票形式发放的股利,应及时更新账面股份数量。

第十九条企业应当加强投资有关权益证书的管理,指定专门部门或人员保管权益证书,建立详细的记录。

XX人员不得接触权益证书。

财务部门应当定期和不定期地与投资管理部门和人员清点核对有关权益证书。

被投资企业股权结构等发生变化的,企业应当取得被投资企业的相关文件,及时办理相关产权变更手续,反映股权变更对本企业的影响。

第二十条企业应设置投资备查登记簿,记载被投资单位基本情况、动态信息、取得投资时被投资单位各项资产、负债的公允价值信息、历年与被投资单位发生的关联交易情况、发放股票股利情况等。

第二十一条企业应当定期和不定期地与被投资企业核对有关投资账目,保证投资的安全、完整。

第二十二条企业应当加强对投资项目减值情况的定期检查和归口管理,减值准备的计提标准和审批程序,按照企业资产减值内部控制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投资处置控制

第二十三条企业应当加强投资处置环节的控制,对投资收回、转让、核销等的决策和授权批准程序作出明确规定。

第二十四条投资的收回、转让与核销,应当按规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审批,并履行相关审批手续。

对应收回的投资资产,要及时足额收取。

转让投资,应当由相关机构或人员合理确定转让价格,并报授权批准部门批准;

必要时,可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专门机构进行评估。

核销投资,应当取得因被投资企业破产等原因不能收回投资的法律文书和证明文件。

第二十五条企业应当认真审核与投资处置有关的审批文件、会议记录、资产回收清单等相关资料,确保资产处置真实、合法。

第二十六条企业应当建立投资项目后续跟踪评价管理制度,对企业的重要投资项目和所属企业超过一定标准的投资项目,有重点地开展后续跟踪评价工作,并作为进行投资奖励和责任追究的基本依据。

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第xx号--筹资

第一条为了引导企业加强对筹资业务的内部控制,控制筹资风险,降低筹资成本,防止筹资过程中的差错与舞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所称筹资,是指企业为了满足生产经营发展需要,通过银行借款或者发行股票、债券等形式筹集资金的活动。

第三条企业至少应当关注涉及筹资活动的下列风险:

(一)筹资活动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可能遭受外部处罚、经济损失和信誉损失。

(二)筹资活动未经适当审批或超越授权审批,可能因重大差错、舞弊、欺诈而导致损失。

(三)筹资决策失误,可能造成企业资金不足、冗余或债务结构不合理。

(四)债务过高和资金调度不当,可能导致企业不能按期偿付债务。

(五)筹资记录错误或会计处理不正确,可能造成债务和筹资成本信息不真实。

第四条企业在建立与实施筹资活动内部控制中,至少应当强化对下列关键方面或者关键环节的控制:

(二)筹资决策、执行与偿付等环节的控制流程应当清晰合理,筹资方案的拟订与审批、筹资合同协议的审核和签订、筹集资金的收取与使用、还本付息的审批与办理等应当有明确规定。

(三)筹资活动的确认、计量和报告应当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准则制度的规定。

第二章岗位分工与授权批准

第五条企业应当建立筹资业务的岗位责任制,明确有关部门和岗位的职责、权限,确保办理筹资业务的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制约和监督。

同一部门或个人不得办理筹资业务的全过程。

筹资业务的不相容岗位至少包括:

(一)筹资方案的拟订与决策。

(二)筹资合同或协议的审批与订立。

(三)与筹资有关的各种款项偿付的审批与执行。

(四)筹资业务的执行与相关会计记录。

第六条企业应当配备合格的人员办理筹资业务。

办理筹资业务的人员应具备必要的筹资业务专业知识和良好的职业道德,熟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相关国际惯例及金融业务。

第七条企业应当对筹资业务建立严格的授权批准制度,明确授权批准方式、程序和相关控制措施,规定审批人的权限、责任以及经办人的职责范围和工作要求。

第八条企业应当制定筹资业务流程,明确筹资决策、执行、偿付等环节的内部控制要求,并设置相应的记录或凭证,如实记载各环节业务的开展情况,确保筹资全过程得到有效控制。

第九条企业应当建立筹资决策、审批过程的书面记录制度以及有关合同或协议、收款凭证、支付凭证等资料的存档、保管和调用制度,加强对与筹资业务有关的各种文件和凭据的管理,明确相关人员的职责权限。

第三章筹资决策控制

第十条企业应当建立筹资业务决策环节的控制制度,对筹资方案的拟订设计、筹资决策程序等作出明确规定,确保筹资方式符合成本效益原则,筹资决策科学、合理。

第十一条企业拟订的筹资方案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企业筹资预算要求,明确筹资规模、筹资用途、筹资结构、筹资方式和筹资对象,并对筹资时机选择、预计筹资成本、潜在筹资风险和具体应对措施以及偿债计划等作出安排和说明。

企业拟订筹资方案,应当考虑企业经营范围、投资项目的未来效益、目标债务结构、可接受的资金成本水平和偿付能力。

在境外筹集资金的,还应当考虑筹资所在地的政治、法律、汇率、利率、环保、信息安全等风险以及财务风险等因素。

第十二条企业对重大筹资方案应当进行风险评估,形成评估报告,报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批。

评估报告应当全面反映评估人员的意见,并由所有评估人员签章。

未经风险评估的方案不能进行筹资。

企业应当拟定多于一个的筹资方案,综合考虑筹资成本和风险评估等因素,对方案进行比较分析后,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后,确定最终的筹资方案。

第十三条企业对于重大筹资方案,应当实行集体决策审批或者联签制度。

决策过程应有完整的书面记录。

企业筹资方案需经国家有关管理部门或上级主管单位批准的,应及时报请批准。

第十四条企业应当建立筹资决策责任追究制度,明确相关部门及人员的责任,定期或不定期地进行检查。

第四章筹资执行控制

第十五条企业应当建立筹资决策执行环节的控制制度,对筹资合同协议的订立与审核、资产的收取等作出明确规定。

第十六条企业应当根据经批准的筹资方案,按照规定程序与筹资对象,与中介机构订立筹资合同或协议。

企业相关部门或人员应当对筹资合同或协议的合法性、合理性、完整性进行审核,审核情况和意见应有完整的书面记录。

筹资合同或协议的订立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经企业有关授权人员批准。

重大筹资合同或协议的订立,应当征询法律顾问或专家的意见。

企业筹资通过证券经营机构承销或包销企业债券或股票的,应当选择具备规定资质和资信良好的证券经营机构,并与该机构签订正式的承销或包销合同或协议。

企业变更筹资合同或协议,应当按照原审批程序进行。

第十七条企业应当按照筹资合同或协议的约定及时足额取得相关资产。

企业取得货币性资产,应当按实有数额及时入账。

企业取得非货币性资产,应当根据合理确定的价值及时进行会计记录,并办理有关财产转移手续。

对需要进行评估的资产,应当聘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及时进行评估。

第十八条企业应当加强对筹资费用的计算、核对工作,确保筹资费用符合筹资合同或协议的规定。

企业应当结合偿债能力、资金结构等,保持合理的现金流量,确保及时、足额偿还到期本金、利息或已宣告发放的现金股利等。

第十九条企业应当按照筹资方案所规定的用途使用对外筹集的资金。

由于市场环境变化等特殊情况导致确需改变资金用途的,应当履行审批手续,并对审批过程进行完整的书面记录。

严禁擅自改变资金用途。

企业应建立持续符合筹资合同协议条款的控制制度,其中应包括预算不符合条款要求的预警和调整制度。

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或者监管协议规定应当披露的筹资业务,企业应及时予以公告和披露。

第五章筹资偿付控制

第二十条企业应当建立筹资业务偿付环节的控制制度,对支付偿还本金、利息、租金、股利(利润)等步骤、偿付形式等作出计划和预算安排,并正确计算、核对,确保各项款项偿付符合筹资合同或协议的规定。

第二十一条企业应当指定财会部门严格按照筹资合同或协议规定的本金、利率、期限及币种计算利息和租金,经有关人员审核确认后,与债权人进行核对。

本金与应付利息必须和债权人定期对账。

如有不符,应查明原因,按规定及时处理。

第二十二条企业支付筹资利息、股息、租金等,应当履行审批手续,经授权人员批准后方可支付。

企业通过向银行等金融机构举借债务筹资,其利息的支付方式也可按照双方在合同协议、协议中约定的方式办理。

第二十三条企业委托代理机构对外支付债券利息,应清点、核对代理机构的利息支付清单,并及时取得有关凭据。

第二十四条企业应当按照股利(利润)分配方案发放股利(利润),股利(利润)分配方案应当按照企业章程或有关规定,按权限审批。

企业委托代理机构支付股利(利润),应清点、核对代理机构的股利(利润)支付清单,并及时取得有关凭据。

第二十五条企业以非货币资产偿付本金、利息、租金或支付股利(利润)时,应当由相关机构或人员合理确定其价值,并报授权批准部门批准,必要时可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评估。

第二十六条企业财会部门在办理筹资业务款项偿付过程中,发现已审批拟偿付的各种款项的支付方式、金额或币种等与有关合同或协议不符的,应当拒绝支付并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有关部门应当及时查明原因,作出处理。

第二十七条企业以抵押、质押方式筹资,应当对抵押物资进行登记。

业务终结后,应当对抵押或质押资产进行清理、结算、收缴,及时注销有关担保内容。

第二十八条企业以融资租赁形式筹资,其内部控制应当参照本规范执行。

第二十九条企业筹资业务的会计处理,应当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准则制度的规定。

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第xx号--预算

第一条为了引导企业加强对预算的内部控制,规范预算编制、审批、执行、分析与考核,提高预算的科学性和严肃性,促进实现预算目标,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所称预算,是指企业结合整体目标及资源调配能力,经过合理预测、综合计算和全面平衡,对当年或者超过一个年度的生产经营和财务事项进行相关额度、经费的计划和安排的过程。

企业预算一般包括经营预算、资本预算和财务预算。

第三条企业至少应当关注涉及预算的下列风险:

(一)预算体系不健全,岗位职责分工不合理,可能造成企业资源浪费和管理效率低下。

(二)预算管理未经适当审批或超越授权审批,可能因重大差错、舞弊、欺诈而导致损失。

(三)预算目标不合理,预算项目不完整,预算标准不科学,预算编制程序不规范,预算分解和预算调整不合理,可能造成企业预算管理体系缺乏科学性和准确性。

(四)预算的下达和执行不力,可能造成预算失去其应有的权威性和严肃性。

(五)预算分析不正确,预算监控和预算考核不力,对考核结果的奖惩不公平、不合理,可能造成预算管理流于形式。

第四条企业应当建立预算管理体系,明确预算编制、审批、执行、分析、考核等各部门、各环节的职责任务、工作程序和具体要求。

企业在建立与实施预算内部控制中,至少应当强化对下列关键方面或者关键环节的控制:

(一)职责分工、权限范围和审批程序应当明确规范,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应当科学合理;

(二)预算编制、执行、调整、分析、考核的控制流程应当清晰严密,对预算编制方法、审批程序、预算执行情况检查、预算调整、预算执行结果的分析考核等应当有明确的规定。

第五条企业应当建立预算工作岗位责任制,明确相关部门和岗位的职责、权限,确保预算工作中的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制约和监督。

预算工作不相容岗位一般包括:

(一)预算编制(含预算调整)与预算审批。

(二)预算审批与预算执行。

(三)预算执行与预算考核。

第六条企业应当建立预算工作组织领导与运行体制,明确企业最高权力机构、决策机构、预算管理部门及各预算执行单位的职责权限、授权批准程序和工作协调机制。

股东大会(股东会)或企业章程规定的类似最高权力机构(以下统称企业最高权力机构)负责审批企业年度预算方案。

董事会或者企业章程规定的经理、厂长办公会等类似决策机构(以下统称企业决策机构)负责制订企业年度预算方案。

企业可以设立预算委员会、预算领导小组等专门机构(以下统称企业预算管理部门)具体负责本企业预算管理工作。

不具备设立专门机构条件的企业,可以指定财会部门等负责预算管理工作。

总会计师应当协助企业负责人加强对企业预算管理工作的领导与业务指导。

企业内部相关业务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应当参与企业预算管理工作。

第七条企业预算管理部门主要负责拟订预算目标和预算政策;

制定预算管理的具体措施和办法;

组织编制、审议、平衡年度等预算草案;

组织下达经批准的年度等预算;

协调、解决预算编制和执行中的具体问题;

考核预算执行情况,督促完成预算目标。

第八条企业内部生产、投资、筹资、物资管理、人力资源、市场营销等业务部门和所属分支机构在企业预算管理部门的领导下,具体负责本部门、本机构业务预算的编制、执行、控制、分析等工作,并配合预算管理部门做好企业总预算的综合平衡、控制、分析、考核等工作。

第九条企业所属子公司在上级企业预算管理部门指导下,负责本企业预算的编制、执行、控制和分析工作,并接受上级企业的检查和考核。

所属基层企业负责人对本企业预算的执行结果负责。

第十条企业应当制定预算工作流程,明确预算编制、执行、调整、分析与考核等各环节的控制要求,并设置相应的记录或凭证,如实记载各环节工作的开展情况,确保预算工作全过程得到有效控制。

第三章预算编制控制

第十一条企业应当加强对预算编制环节的控制,对编制依据、编制程序、编制方法等作出明确规定,确保预算编制依据合理、程序适当、方法科学。

第十二条企业应当在企业战略的指导下,以上一期间实际状况为基础,结合本企业业务发展情况,综合考虑预算期内经济政策变动、行业市场状况、产品竞争能力、内部环境变化等因素对生产经营活动可能造成的影响,根据自身业务特点和工作实际编制相应的预算,并在此基础上汇总编制预算方案。

企业年度预算方案应当符合本企业发展战略、整体目标和其他有关重大决议,反映本企业预算期内经济活动规模、成本费用水平和绩效目标,满足控制经济活动、考评经营管理业绩的需要。

制定预算方案,应当做到内容完整,指标统一,要求明确,权责明晰。

第十三条企业应当明确预算管理部门和预算编制程序,对预算目标的制订与分解、预算草案编报的流程与方法、预算汇总平衡的原则与要求、预算审批的步骤以及预算下达执行的方式等作出具体规定。

企业年度预算方案,应在预算年度开始前编制完毕,经企业最高权力机构批准后,以书面文件形式下达执行。

实行滚动预算的企业,其审批程序由预算委员会或董事会等批准。

第十四条企业可以选择或综合运用固定预算、弹性预算、零基预算、滚动预算、概率预算等方法编制预算。

企业确定预算编制方法,应当遵循经济活动规律,并符合自身经济业务特点、生产经营周期和管理需要。

预算编制应当实行全员参与、上下结合、分级编制、逐级汇总、综合平衡。

第十五条企业预算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企业内部预算执行单位预算编制的指导、监督和服务。

第四章预算执行控制

第十六条企业应当加强对预算执行环节的控制,对预算指标的分解方式、预算执行责任制的建立、重大预算项目的特别关注、预算资金支出的审批要求、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与预警机制等作出明确规定,确保预算严格执行。

第十七条企业预算一经批准下达,各预算执行单位必须认真组织实施,将预算指标层层分解,从横向和纵向落实到内部各部门、各环节和各岗位。

第十八条企业应当建立预算执行责任制度,对照已确定的责任指标,定期或不定期地对相关部门及人员责任指标完成情况进行检查,实施考评。

第十九条企业应当以年度预算作为预算期内组织、协调各项生产经营活动和管理活动的基本依据,可将年度预算细分为季度、月度等时间进度预算,通过实施分期预算控制,实现年度预算目标。

第二十条企业对重大预算项目和内容,应当密切跟踪其实施进度和完成情况,实行严格监控。

第二十一条企业应当加强对货币资金收支业务的预算控制,及时组织预算资金的收入,严格控制预算资金的支付,调节资金收付平衡,严格控制支付风险。

企业办理采购与付款、工程项目、对外投资、成本费用、固定资产、存货、筹资等业务,应当严格执行预算标准。

对超出企业预算的资金支付,实行严格审批制度。

企业应当健全凭证记录,完善预算管理制度,严格执行生产经营月度计划和成本费用的定额、定率标准,并对执行过程进行监控。

第二十二条企业各预算责任部门应当加强与企业内部有关业务部门的沟通和联系,确保相关业务预算的执行情况能够相互监督、核对一致。

第二十三条企业应当建立预算执行情况内部报告制度,及时掌握预算执行动态及结果。

企业预算管理部门应当运用财务报告和其他有关资料监控预算执行情况,及时向企业决策机构和各预算执行单位报告或反馈预算执行进度、执行差异及其对企业预算目标的影响,促进企业完成预算目标。

第二十四条企业应当建立预算执行情况预警机制,通过科学选择预警指标,合理确定预警范围,及时发出预警信号,积极采取应对措施。

有条件的企业,应当逐步推进预算管理的信息化,通过现代电子信息技术手段控制和监控预算执行,提高预警与应对水平。

第二十五条企业应当建立预算执行结果质询制度,要求预算执行单位对预算指标与实际结果之间的重大差异作出解释,并采取相应措施。

第五章预算调整控制

第二十六条企业应当加强对预算调整环节的控制,保证预算调整依据充分、方案合理、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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