诚信嘉奖失信惩戒实施办法Word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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诚信嘉奖失信惩戒实施办法Word文档格式.docx

2、未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生育子女的;

3、未按时参加孕情、环情检查的;

4、未按规定办理结婚登记的;

5、纵容、包庇计生违法人员或为计生违法人员提供住房、务工、就业等生产生活条件的;

6、未按规定缴纳社会抚养费的;

7、外出务工、经商、就业等不按规定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或不按期通报婚育信息的;

8、违法从事或参与“两非”行为的;

9、未按规定收养、捡养、领养、代养孩子的;

10、为流出人口违反规定的人员“代管财产、代种土地、代养子女”的;

11、未按规定及时落实相关避孕节育措施的;

12、有意拒报、隐瞒、谎报人口计生信息的;

13、阻碍、抗拒计生执法或伤害、报复、辱骂计生执法人员的;

14、遗弃、买卖、残害女婴或幼儿的;

15、伪造、更改、骗取计划生育证明的;

(二)、企业、个体工商户、房屋出租户失信行为包括:

1、未与租房户、务工者、经营者签订相关诚信管理协议的;

2、不配合地方政府或村(居、社区)落实查证验证等管理服务的;

3、为违反人口计生政策行为又未履行相关规定的人员提供住房、务工、就业、经营等生产生活条件的;

4、不按规定上报租房户、务工者、经营者人口计生信息的;

5、未按规定履行人口和计划生育管理服务职责的。

(三)、村(居、社区)失信行为包括:

1、未严格按《村规民约》、《计划生育村(居)民自治章程》的规定或程序开展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

2、违反《计生诚信双向承诺书》有关事项或内容的;

二、诚信嘉奖办法

(一)、对诚信村民居民的嘉奖

1、凭村(居、社区)委会出具的《计生诚信证明》,公安机关给予如下优先优惠:

(1)、凡落实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所有家庭人员在申请办理“农转非”手续时,申请人申报材料齐全的且符合相关规定的,办结时限由原7个工作日缩短为4个工作日,并凭村(居)委出具的计生证明办理。

(2)、为落实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所有家庭人员中的无房人员提供公共户口簿服务;

对学生毕业分配、招聘专业技术人员、离婚等暂无住房、固定租房或单位集体宿舍且无集体户口的人员,可凭村(居)委出具的证明优先将户口登记在派出所设立的公共户口簿上。

(3)、为凡落实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所有家庭人员简化户口迁移程序,高效便捷服务群众。

居民拟迁入户口时,省内户籍的取消需要原户籍地派出所出具户籍证明的规定;

凡持有《户口迁移证》的人员,迁入地公安派出所应当立即给予办理入户;

对遗失《户口迁移证》的人员,经原证件签发机关审核,2日内给予补发或恢复。

(4)、凡落实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所有家庭人员,涉及户口管理方面的审核批准,除农转非、出生日期变更报县局审批、民族更改报省民委审批以外,其他事项一律由派出所所长审核把关,并优先审批。

(5)、凡落实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所有家庭人员,机动车注册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抵押登记及注销登记业务,手续齐备的1个工作日内凭村(居)委出具的计生证明优先办结;

申请和补领、换领机动车牌证、核发临时号牌和核发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业务,手续齐备的1个工作日内凭村(居)委出具的计生证明优先办结。

(6)、凡落实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所有家庭人员,申领摩托车、低速载货汽车驾驶证的人员,手续齐备的1个工作日内凭村(居)委出具的计生证明,优先受理,各科目考试合格后1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制发机动车驾驶证。

2、凭(居、社区)委会出具的《计生诚信证明》,工商部门在发展生产、脱贫致富、解决生产生活等方面提供全力扶持和帮助;

诚信计生对象在发展个体商户、私营企业时免收登记类、证照类和年检等费用,并给予行政指导、项目、信息等方面的扶持。

3、凭村(居、社区)委会出具的《计生诚信证明》,卫生部门在选送村医到毕节卫校就读方面优先安排其子女;

在为乡镇卫生院培训大学生方面对符合条件的优先安排其子女;

在住院报销时对农村“两户”按100%的比例报销;

在农村改水改厕项目中按国家规定补助政策优先考虑。

4、凭村(居、社区)委会出具的《计生诚信证明》,民政部门对纳入城乡低保的计生“两户”优先增发保障金;

在医疗救助过程中对农村“两户”按低保户救助比例予以救助,是低保户的农村“两户”在原补助标准的基础上提高30%;

属优抚对象的计生“两户”在享受优抚医疗救助时在原标准上提高50%;

在实施社会福利项目中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优惠政策外是计生“两户”的给予生活费和车费补助;

对灾后房屋重建和“三结合”项目优先安排。

5、凭村(居、社区)委会出具的《计生诚信证明》,有关部门在实施整村推进、沼气池建设、五园新村、基本农田建设、生态节煤灶、种养殖项目、农产品加工项目、双改工程等项目、资金时优先解决,免费提供农牧技术指导培训、绿证培训、阳光工程培训等,在良种补贴、化肥补贴等涉农补贴中优先解决,扶持成为农牧大户,优先解决政府贴息贷款等。

6、凭村(居、社区)委会出具的《计生诚信证明》,扶贫部门给予如下优先优惠:

(1)、计生贫困户务工、就业的优先获得扶贫资金、项目和产、供、销等方面的安排、服务和扶助;

(2)、计生贫困户在农田基本建设、完善联产承包责任制、发展种养殖业等方面优先获得安排和扶助;

(3)、计生贫困户在实施库区移民或开发式移民、异地安置、劳务输出等方面优先安排和扶助;

(4)、计生贫困户在实用新技术的培训、应用和推广方面优先获得扶助;

(5)、计生贫困户在发展生产贷款时,可以进行贴息;

(6)、计生贫困户子女在“希望工程”“阳光工程”“雨露计划”“春蕾计划”和“1+1”助学等活动优先获得扶助。

7、凭村(居、社区)委会出具的《计生诚信证明》,住建部门在申请办理购房、建房手续时优先审批,对符合规划要求的农民自建房减免工本费,优先办理申请廉租房和购买经济实用房的审批手续。

8、凭村(居、社区)委会出具的《计生诚信证明》,生态家园建设部门在新农村建设、生态文明家园建设等项目中优先安排;

9、凭村(居、社区)委会出具的《计生诚信证明》,房屋产权部门优先办理房屋产权手续,在办理拆迁安置时按县政府有关标准从高进行补偿或赔偿。

10、凭村(居、社区)委会出具的《计生诚信证明》,教育部门给予如下优先优惠:

(1)、对于子女转入我县就读的,优先安排;

转出的,优先办理转出手续。

(2)、在同等条件下,计生诚信户的贫困大学生优先享受资助;

在同等条件下,学校在评优推优方面对计生诚信村民居民的子女优先考虑。

(3)、在我区农村连续居住达五年以上,具有农村户籍的农村“两户”的女孩考生高中考时中加10分;

在贵州农村连续居住五年以上,具有农村户籍的“两户”女孩考生,符合省内高校投档条件的,总分加10分照顾。

(4)、贫困学生优先享受相关生活补助费,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优先享受助学金。

11、凭村(居、社区)委会出具的《计生诚信证明》,人事劳动社会保障部门给予如下优先优惠:

(1)、凡是我县计生“两户”子女参加我组织的就业考试,根据具体情况在笔试成绩或面试成绩中加5—10分。

(2)、机关事业单位、参加社会养老保险施的独生子女户按政策规定退休后,其退休生活费在原基础上提高5%。

(3)、符合计生政策的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尤其是40---50岁人员)、零就业家庭、困难就业对象要求再就业的,同等条件下优先安置。

(4)、参加政府有组织的劳务输出,计生“两户”子女优先照顾,并按规定享受相应的差旅费补贴

(5)、计生“两户”子女优先免费参加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组织各种职业技能培训

(6)、在招考公益性岗位时对“两户”在笔试或面试成绩中加5分,

(7)、在招考退伍军人安置时对“两户”笔试成绩折算前加10分,

(8)、在招考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时对“两户”笔试成绩折算前加10分。

12、凭村(居、社区)委会出具的《计生诚信证明》,国土部门在安办理集体土地证、国有土地使用证、开采证、采矿许可证等方面全力扶持和帮助,公开、公平、公正地落实惠民政策。

13、凭村(居、社区)委会出具的《计生诚信证明》,林业部门优先安排林业生产项目,优先安排技术培训,优先提供苗木,优先参与各种林业工程,在工程实施结束后需聘用护林员时优先解决农村“两户”,农村“两户”申请自用林木采伐时优先安排。

14、凭村(居、社区)委会出具的《计生诚信证明》,农机部门给予如下优先优惠:

(1)、农村“两户”或符合政策的二孩结扎户(包含本人和子女)申请购买财政补贴机具,优先安排购机补贴指标。

(2)、在申办拖拉机驾驶证的农村“两户”减免考试费。

(3)、对拥有农机车辆的农村“两户”减免年检费的50%。

15、凭村(居、社区)委会出具的《计生诚信证明》,金融部门给予如下优先优惠:

(1)、优先为计生户建档评级。

(2)、对符合贷款条件的计生户申请农户小额信用贷款,优先办理。

(3)、对符合贷款条件的计生户的信贷资金需求,优先安排信贷资金。

(4)、对计生户优先发放妇女创业贷款。

(5)、积极争取政府出台计生户小额贴息贷款政策,扶持计生户发展生产。

16、凭村(居、社区)委会出具的《计生诚信证明》,计生部门免费办理一切证件,在计生“三结合”工作中优先安排。

17、凭村(居、社区)委会出具的《计生诚信证明》,司法部门提供法律援助并对农村“两户”在一定范围内减免费用。

18、凭村(居、社区)委会出具的《计生诚信证明》,妇联对符合条件的优先安排妇女小额担保贷款。

19、从未违反人口和计划生育相关法律法规的诚信村民、居民,村(居、社区)民委员会在办理入户、子女入学、就业、救助等方面为诚信群众予以全程代办服务。

凭《计生诚信证明》享受国家、省、地、县、乡(镇)及其它有关职能部门的优先优惠优待政策。

(二)、对诚信企业、个体工商户、房屋出租户的嘉奖

在办理一切审批、审验时优先;

落实有关扶持和优惠政策时优先。

三、失信惩戒办法

(一)、对失信村民居民的惩戒

1、失信的村民居民,村(居、社区)民委员会根据《村规民约》《计划生育村民自治章程》《诚信计生双向承诺书》的规定不得出据《计生诚信证明》,暂不列入村(居、社区)发展规划的对象,暂不为其办理救助、扶贫项目、扶贫资金等扶持,暂不为其办理任何登记,暂不为其办理任何便民利民服务。

2、失信的村民居民,公安机关暂不办理入户申请、迁出申请、迁入申请以及其它服务。

3、失信的村民居民,工商部门负责督促其提供相关手续后方可办理注册登记。

4、失信的村民居民,卫生部门暂不提供优先优惠。

5、失信的村民居民,民政部门在审批一切社会救助时可将是否诚信作为优惠的依据,在办理帮扶项目、资金时暂缓,凭县计生部门出具的计生证明受理离婚请求,凭计生诚信证明办理婚姻登记。

6、失信的村民居民,农牧部门暂不提供相应的项目、资金、技术等扶持。

7、失信的村民居民,扶贫部门在扶贫项目、扶贫资金、扶贫贷款上不予考虑;

对违反计生政策超生的农户,在发展生产中贷款时不予进行贴息,不给予就业需要的资金扶持,不安排改善生活条件的项目,其子女不享受对口帮扶资金。

8、失信的村民居民,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暂不提供优先优惠。

9、失信的村民居民,住建部门暂不提供购房建房审批,暂不审批经济适用房、廉租房。

10、失信的村民居民,国土部门督促其兑现承诺才能享受相关政策和办理相关事务。

11、失信的村民居民,一律取消子女在中高考中的照顾,不享受贫困学生生活补助和资助,暂缓办理转学手续。

12、失信的村居居民,林业部门暂不给予优先优惠,暂不安排自用林木采伐指标。

13、失信的村民居民,农机部门暂不给予相关优先优惠。

14、失信的村民居民,人口计生部门按规定从重处罚。

15、失信的村民居民,人民法院应暂缓受理离婚、解除非法同居等案件。

16、失信的村民居民,文化广播电视部门暂缓办理电视、网络使用申请。

17、失信的村民居民,司法部门应暂不提供司法援助。

18、失信的村民居民,金融部门暂不提供贷款。

19、失信的村民居民,妇联暂缓办理妇女小额担保贷款等。

20、失信的村民居民,按《村规民约》规定,暂停享受计生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各种惠民政策。

(二)、对失信企业、个体工商户、房屋出租户的惩戒

1、失信的医疗单位、诊所、医药单位、医药企业等卫生部门应依法处罚、暂时停业或责令改正。

2、对失信的用工企业、个体工商户工商部门应根据规定责令改正。

3、失信的建筑企业,住建部门一律吊销《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和《项目经理证》。

4、失信的企业、个体工商户、房屋出租户,金融部门暂缓办理贷款申请。

5、失信的企业、个体工商户、房屋出租户,村(居、社区)民委员会、地方人民政府、县有关行政机关不再提供优先、优惠、优待及帮扶;

暂缓办理审批、审验、许可等事项;

计生部门按照规定从重处罚。

四、对村(居、社区)民委员会的规定

1、村(居、社区)出具《计生诚信证明》时绝不可循私情,不可将不诚信的对象视为诚信对象处理,不能将诚信对象作为不诚信对象处理,证明必须有经办人签名。

经调查发现村(居、社区)干部有故意弄虚作假、吃拿卡要行为的,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或党政纪处分,情节严重的(如获取各类帮扶资金、项目等)给予责任人组织处理或依法追究责任。

2、村民居民、企业、个体工商户、房屋出租户违反诚信规定,经落实相关规定或接受处罚并改正后视为诚信。

3、对于诚信对象,村(居、社区)出具证明时随到随办,若对象有不诚信行为的必须明确告知,并告诉兑现诚信的办法及要求。

4、村(居、社区)每季度公示一次违约人员和违约事项,事实必须准确清楚。

5、村(居、社区)出具的《计生诚信证明》经乡(镇)人民政府计生部门验证。

五、对政府职能部门的规定

1、严格执行办理规定和程序,应查验《计生诚信证明》的事项必须审核其出示的《计生诚信证明》,对应出示又不能出示的办理请求,暂缓办理并明确告知应具备的条件和补办的材料。

2、对未按规定办理的单位或责任人,造成的后果轻微的给予批评教育,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党政纪处分直至组织处理或依法追究责任。

六、切实加强领导和督查

各级各部门要加强领导,高度重视“诚信嘉奖、失信惩戒”工作的落实。

县成立领导小组,定期不定期开展督查,对村(居、社区)干部和各部门工作人员工作纪律、工作作风和态度进行督查。

各部门应明确一名副职分管此项工作,制定相应的制度,公示具体的办事程序和应提供的证明材料。

加强干部作风建设,强化督促检查,对违反办理纪律和程序的严肃批评教育,逐步形成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促进人口计生诚信管理服务走向规范化、制度化轨道。

各乡镇应成立专项工作领导小组,加大宣传教育力度,强化督促指导和检查评比,经常召开部门联席会议,对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总结,对存在的问题分析解决,不断推动人口计生诚信管理的科学化和制度化。

七、诚信投诉办法

村(居、社区)干部有违诚信要求和承诺事项的,群众可向地方人民政府反映,明确提出诉求,乡(镇)人民政府在7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

超过时限未答复的,群众可向县人口和计划生育领导小组办公室反映,县人口计生工作领导小组在受理后10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

超过10个工作日未答复的,群众可向县人民政府反映。

八、本办法试行一年(即从2011年6月25日至2012年6月25日),试行时间内逐步总结后施行。

主题词:

人口计生诚信嘉奖失信惩戒办法印发通知

抄送:

县人口计生工作领导小组组长、副组长

XXX县人口计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2011年6月23日印发

(共印70份存3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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