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试中国法制史基础模拟试题每日一练525Word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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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中国法制史基础模拟试题每日一练525Word下载.docx

【答案解析】根据《公司法》58条之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是指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者一个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

国有企业作为法人,可以设立一人公司。

A项错误。

根据《公司法》59条第1款之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十万元。

股东应当一次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额。

C项正确。

第2款,一个自然人只能投资设立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该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能投资设立新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对法人设立一人有限公司无此限制,所以D项错误。

 根据《公司法》64条第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B项正确。

3、为开拓市场需要,个人独资企业主曾水决定在某市设立一个分支机构,委托朋友霍火为分支机构负责人。

关于霍火的权利和义务,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A.应承担该分支机构的民事责任

  B.可以从事与企业总部相竞争的业务

  C.可以将自己的货物直接出卖给分支机构

D.经曾水同意可以分支机构财产为其弟提供抵押担保

【司法部答案】D

【考点】个人独资企业分支机构法律地位及禁止义务

【答案解析】《个人独资企业法》第14条第三款规定,分支机构的民事责任由设立该分支机构的个人独资企业承担。

所以A项表述错误。

第20条规定,投资人委托或者聘用的管理个人独资企业事务的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五)擅自以企业财产提供担保;

(六)未经投资人同意,从事与本企业相竞争的业务;

(七)未经投资人同意,同本企业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

受托人或被聘用人不是绝对不可以从事上述行为,关键前提是看投资人是否同意。

⑴未经投资人同意,不可以;

⑵如果投资人同意,则可以。

因此B、C错误,D正确。

4、甲将1套房屋出卖给乙,已经移转占有,没有办理房屋所有权移转登记。

现甲死亡,该房屋由其子丙继承。

丙在继承房屋后又将该房屋出卖给丁,并办理了房屋所有权移转登记。

  A.乙虽然没有取得房屋所有权,但是基于甲的意思取得占有,乙为有权占有

  B.乙可以对甲的继承人丙主张有权占有

  C.在丁取得房屋所有权后,乙可以以占有有正当权利来源对丁主张有权占有

D.在丁取得房屋所有权后,丁可以基于其所有权请求乙返还房屋

【司法部答案】ABCD

【考点】物权变动、多重买卖、占有

【答案解析】买卖合同中,出卖人负有两项义务,转移标的物占有和转移所有权,甲出卖房屋给乙并交付,乙的占有为有权占有,但因为尚未办理产权变更登记,乙未能取得所有权,A正确。

甲死亡后期房屋由其子丙继承,其子同样继承了其义务,乙可以对甲的继承人丙主张有权占有并可以主张继续履行办理产权变更登记,B正确。

在丁取得房屋所有权后,乙可以以占有有正当权利来源对丁主张有权占有,C正确。

《物权法》第34条规定,“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

”丁取得房屋所有权后,乙的占有从有权占有转变为无权占有,所有权人丁有权请求乙返还房屋。

D正确应选。

5、为扩大生产规模,筹集公司发展所需资金,鄂神股份有限公司拟发行总值为1亿元的股票。

下列哪一说法符合《证券法》的规定?

  A.根据需要可向特定对象公开发行股票

  B.董事会决定后即可径自发行

  C.可采取溢价发行方式

D.不必将股票发行情况上报证券监管机构备案

【司法部答案】C

【考点】证券的公开发行

【答案解析】根据《证券法》,证券发行的相关规定总结为:

⑴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证券票面总值超过人民币五千万元的,应当由承销团承销。

(第32条)。

证券承销是公开发行方式。

公开发行应向不特定对象公开发行。

选项A错。

⑵发行价格;

股票发行价格可以按票面金额,也可以超过票面金额(溢价发行),但不得低于票面金额(即禁止折价发行)。

(第128条);

选项C正确。

⑶公开发行新股,须经股东大会认可(15条)。

公开发行证券,必须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并依法报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核准;

未经依法核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公开发行证券(第10条)。

由此,选项C错误。

⑷公开发行股票,代销、包销期限届满,发行人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将股票发行情况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备案(第36条)。

选项D错误。

故本题只有C项符合规定。

6、甲对乙享有10万元的债权,甲将该债权向丙出质,借款5万元。

下列哪一表述是错误的?

  A.将债权出质的事实通知乙不是债权质权生效的要件

  B.如未将债权出质的事实通知乙,丙即不得向乙主张权利

  C.如将债权出质的事实通知了乙,即使乙向甲履行了债务,乙不得对丙主张债已消灭

D.乙在得到债权出质的通知后,向甲还款3万元,因还有7万元的债权额作为担保,乙的部分履行行为对丙有效

【考点】应收账款质权的设立与对抗效力

【答案解析】《物权法》第228条规定,“以应收账款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

质权自信贷征信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应收账款出质后,不得转让,但经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

出质人转让应收账款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债权质权自信贷征信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所以将债权出质的事实通知乙不是债权质权生效的要件,A正确,不选。

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通知第三债务人是质权设立后于质权实行时请求第三债务人为清偿的条件,类似于债权让与,未将债权出质的事实通知乙,乙对丙享有抗辩,B正确,应选。

应收账款质权的实现,取决于第三债务人(应收账款请求权人的债务人)的清偿,因而应当将设质的事实通知第三债务人,若未通知,则不具有对抗该第三债务人的效力,该第三债务人仍可向应收账款请求权人清偿,无须对应收账款质权人负担任何责任,但第三债务人恶意的除外。

C选项中,乙在知情的情况下对甲履行,不能对丙主张债已消灭,C正确。

应收账款质权设立后,质权人享有保全请求权,乙在得到债权出质的通知后仍进行清偿为恶意,其履行行为无效,质权人仍有权请求其承担给付义务,D错误。

7、工程师王某在甲公司的职责是研发电脑鼠标。

下列哪些说法是错误的?

  A.王某利用业余时间研发的新鼠标的专利申请权属于甲公司

  B.如王某没有利用甲公司物质技术条件研发出新鼠标,其专利申请权属于王某

  C.王某主要利用了单位物质技术条件研发出新型手机,其专利申请权属于王某

D.如王某辞职后到乙公司研发出新鼠标,其专利申请权均属于乙公司

【司法部答案】BCD

【考点】专利权、职务作品

【答案解析】《专利权法》第6条规定,“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为职务发明创造。

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该单位;

申请被批准后,该单位为专利权人。

非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

申请被批准后,该发明人或者设计人为专利权人。

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单位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订有合同,对申请专利的权利和专利权的归属作出约定的,从其约定。

”《专利法实施细则》规定,“专利法第六条所称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所完成的职务发明创造,是指:

(一)在本职工作中作出的发明创造;

(二)履行本单位交付的本职工作之外的任务所作出的发明创造;

(三)退职、退休或者调动工作后1年内作出的,与其在原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或者原单位分配的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

专利法第六条所称本单位,包括临时工作单位;

专利法第六条所称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是指本单位的资金、设备、零部件、原材料或者不对外公开的技术资料等。

由于王某在甲公司的职责是研发电脑鼠标,其在业余时间研发的新鼠标属于在本职工作中作出的发明创造,A正确不选。

如王某没有利用甲公司物质技术条件研发出新鼠标,同样属于执行本单位的任务,其专利申请权属于甲公司,B错误应选。

王某主要利用了单位物质技术条件研发出新型手机,属于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为职务发明创造,专利申请权属于甲公司,C错误应选。

如王某辞职后到乙公司研发出新鼠标,属于“退职、退休或者调动工作后1年内作出的,与其在原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或者原单位分配的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其专利申请权均属于甲公司,D错误应选。

8、下列哪些情形属于代理?

  A.甲请乙从国外代购1套名牌饮具,乙自己要买2套,故乙共买3套一并结账

  B.甲请乙代购茶叶,乙将甲写好茶叶名称的纸条交给销售员,告知其是为自己朋友买茶叶

  C.甲律师接受法院指定担任被告人乙的辩护人

D.甲介绍歌星乙参加某演唱会,并与主办方签订了三方协议

【考点】代理的构成

【答案解析】代理分为直接代理和间接代理,直接代理是指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本人的名义从事法律行为,由本人承担法律后果的制度。

A选项中,乙虽然未以甲的名义而是以自己名义实施法律行为,但构成间接代理或隐名代理,应选。

B选项中,乙告知其是为自己朋友买茶叶,构成直接代理,应选。

C选项中,基于法院指定甲律师代理乙进行辩护,虽然不是实施法律行为,但为诉讼行为,可以

9、下列哪些是1991年颁布实行的《民事诉讼法》(2007年修正)规定的诉讼案件的审判程序?

  A.普通程序

  B.二审程序

  C.认定财产无主案件审理程序

D.小额诉讼程序

【司法部答案】AB

【考点】民事诉讼法的修改

【答案解析】1991年《民事诉讼法》对一审普通程序、二审程序都有规定,故A、B选项正确,当选。

认定财产无主案件审理程序为非讼程序,故C选项错误,不当选。

小额诉讼程序在2012年《民事诉讼法》修正时写入法律,故D选项说法错误,不当选。

10、丙找甲借自行车,甲的自行车与乙的很相像,均放于楼下车棚。

丙错认乙车为甲车,遂把乙车骑走。

甲告知丙骑错车,丙未理睬。

某日,丙骑车购物,将车放在商店楼下,因墙体倒塌将车砸坏。

  A.丙错认乙车为甲车而占有,属于无权占有人

  B.甲告知丙骑错车前,丙修车的必要费用,乙应当偿还

  C.无论丙是否知道骑错车,乙均有权对其行使占有返还请求权

D.对于乙车的毁损,丙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考点】占有、善意占有与恶意占有的法律效果

【答案解析】丙错认乙车为甲车,缺乏占有的权源,属于无权占有,A正确。

但在甲告知丙骑错车前,丙属于善意占有。

《物权法》第243条规定,“不动产或者动产被占有人占有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及其孳息,但应当支付善意占有人因维护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支出的必要费用。

”丙修车的费用属于必要费用,乙应当偿还,B正确。

同样,无论丙是否善意占有,乙均有权对其行使占有返还请求权,C正确。

丙知道骑错车后,自善意占有转变为恶意占有。

《物权法》第244条规定,“占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毁损、灭失,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请求赔偿的,占有人应当将因毁损、灭失取得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返还给权利人;

权利人的损害未得到足够弥补的,恶意占有人还应当赔偿损失。

”对于车的毁损,丙作为恶意占有人应当赔偿损失,D正确。

11、关于票据丧失时的法律救济方式,下列哪一说法是错误的?

  A.通知票据付款人挂失止付

  B.申请法院公示催告

  C.向法院提起诉讼

D.不经挂失止付不能申请公示催告或者提起诉讼

【考点】票据丧失的法律救济

【答案解析】《票据法》第15条“票据丧失,失票人可以及时通知票据的付款人挂失止付,但是,未记载付款人或者无法确定付款人及其代理付款人的票据除外。

 收到挂失止付通知的付款人,应当暂停支付。

 失票人应当在通知挂失止付后三日内,也可以在票据丧失后,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因此,

12、唐某作为技术人员参与了甲公司一项新产品研发,并与该公司签订了为期2年的服务与保密合同。

合同履行1年后,唐某被甲公司的竞争对手乙公司高薪挖走,负责开发类似的产品。

甲公司起诉至法院,要求唐某承担违约责任并保守其原知晓的产品。

关于该案的审判,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只有在唐某与甲公司共同提出申请不公开审理此案的情况下,法院才可以不公开审理

  B.根据法律的规定,该案不应当公开审理,但应当公开宣判

  C.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不公开审理此案,但应当公开宣判

D.法院应当公开审理此案并公开宣判

【考点】公开审判

【答案解析】《民事诉讼法》第134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除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应当公开进行。

离婚案件,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

无论是否公开审理,宣判时一律公开。

本题涉及商业秘密,属于申请不公开,故C选项说法正确,当选。

13、下列哪一情形构成重大误解,属于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

  A.甲立下遗嘱,误将乙的字画分配给继承人

  B.甲装修房屋,误以为乙的地砖为自家所有,并予以使用

  C.甲入住乙宾馆,误以为乙宾馆提供的茶叶是无偿的,并予以使用

D.甲要购买电动车,误以为精神病人乙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并与之签订买卖合同

【考点】法律行为与事实行为;

法律行为的效力;

重大误解

【答案解析】并非任何“误”都属于民法上的“误解”。

根据《民法通则意见》第71条规定,行为人因对行为的性质?

对方当事人?

标的物的品种?

质量?

规格和数量等的错误认识,使行为的后果与自己的意思相悖,并造成较大损失的,可以认定为重大误解?

首先应当注意,重大误解适用于法律行为而非事实行为,B选项中甲的行为系事实行为,构成添附,不应选。

其次,误解不适用于无权处分行为,A选项中,甲的行为属于无权处分,不应选。

再次,“误解”的内容不包括对当事人行为能力的认识,为了保护行为能力欠缺者的利益,D选项中的行为会被认定为无效或者效力待定,不应选。

C选项中,甲的“误解”系对法律行为性质的认识错误,构成误解,C应选。

值得一提的是,本题与2007年司考卷三关某住店思路一致。

以上点老师在授课中反复强调。

14、甲将1套房屋出卖给乙,已经移转占有,没有办理房屋所有权移转登记。

15、甲对乙享有10万元的债权,甲将该债权向丙出质,借款5万元。

16、甲与乙结婚多年后,乙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甲保管夫妻共同财产但拒绝向乙提供治疗费,致乙疾病得不到及时治疗而恶化。

下列哪一说法是错误的?

  A.乙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有权起诉请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B.乙有权提出离婚诉讼并请求甲损害赔偿

  C.乙在离婚诉讼中有权请求多分夫妻共同财产

D.乙有权请求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对甲予以行政处罚

【考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有财产的分割、离婚损害赔偿、离婚困难帮助请求权、公安机关的职权

【答案解析】《婚姻法解释三》第4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请求分割共同财产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有下列重大理由且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

……

(二)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的。

”乙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甲保管夫妻共同财产但拒绝向乙提供治疗费,A正确。

《婚姻法》第46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甲对乙构成遗弃,乙有权请求离婚并请求损害赔偿。

B正确。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5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警告:

(一)虐待家庭成员,被虐待人要求处理的;

(二)遗弃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被扶养人的。

”《婚姻法》第43条第3款规定,“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员,受害人提出请求的,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治安管理处罚的法律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D正确。

17、甲在乙寺院出家修行,立下遗嘱,将下列财产分配给女儿丙:

乙寺院出资购买并登记在甲名下的房产;

甲以僧人身份注册的微博账号;

甲撰写《金刚经解说》的发表权;

甲的个人存款。

甲死后,在遗产分割上乙寺院与丙之间发生争议。

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房产虽然登记在甲名下,但甲并非事实上所有权人,其房产应归寺院所有

  B.甲以僧人身份注册的微博账号,目的是为推广佛法理念,其微博账号应归寺院所有

  C.甲撰写的《金刚经解说》属于职务作品,为保护寺院的利益,其发表权应归寺院所有

D.甲既已出家,四大皆空,个人存款应属寺院财产,为维护宗教事业发展,其个人存款应归寺院所有

【司法部答案】A

【考点】遗嘱继承、登记簿的效力、职务作品

【答案解析】《物权法》第16条规定,“不动产登记簿是物权归属和内容的根据。

不动产登记簿由登记机构管理。

”但登记簿仅仅具有权利推定效力,登记簿记载的事项与真实状况不一致,应当以真实状况为准,乙寺院出资购买并登记在甲名下的房产,房产应归寺院所有,A正确。

甲以僧人身份注册的微博账号属于甲个人,可以通过遗嘱分配给女儿丙,不属于寺院所有,B错误。

《著作权法》第11条第3款规定,“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主持,代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意志创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作品,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视为作者。

”题目中并未显示甲撰写的《金刚经解说》符合以上规定,不应属于职务作品,C错误。

甲的个人存款属于个人,不应归寺院所有,D错误。

18、甲在乙寺院出家修行,立下遗嘱,将下列财产分配给女儿丙:

19、武当公司与洪湖公司签订了一份钢材购销合同,同时约定,因合同效力或合同的履行发生纠纷提交A仲裁委员会或B仲裁委员会仲裁解决。

合同签订后,洪湖公司以本公司具体承办人超越权限签订合同为由,主张合同无效。

关于本案,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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