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食品生产企业标准化示范项目管理规定试行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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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示范项目建设原则和条件
第五条示范项目建设要和“食品生产企业标准化良好行为创建”、“食品诚信体系建设”、“食品药品放心工程”和“无公害食品行动计划”等活动紧密结合。
第六条示范项目建设,要围绕当地主导食品产业,选择与人民生活密切相关,具有一定的生产规模和标准化基础的企业作为示范项目单位,要以一种或一类食品为主实施从原材料购入、生产加工到储藏、运输全过程的标准化生产。
第七条示范项目应有适合示范食品生产的基本生产条件和设备,取得食品卫生许可证、“QS市场准入”、生产许可证等国家规定的食品生产应具备的资质,定量包装食品还应符合《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规定》的要求。
第八条示范项目承担单位应重视标准化工作,有专门的标准化机构和人员,保证食品标准化工作的顺利开展。
第三章示范项目建设的目标和任务
第九条示范项目建设要适应市场经济发展,保障消费者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运用标准化的手段,加快先进适用食品生产、加工以及检验、储存、运输技术等的推广应用,提高食品质量安全水平和市场竞争力,扩大食品出口。
第十条示范项目的主要目标是建立标准体系结构合理,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得到全面贯彻实施,企业产品标准不低于国家(行业)推荐性标准,产品质量明显好于同行业其他企业的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在监督抽查中无不合格现象存在。
第十一条围绕食品生产建立健全食品安全标准体系,建立以技术标准为主包括管理标准和工作标准在内的企业标准体系,建立保证食品安全标准体系有效运转的机制,保证按标准组织生产安全食品。
具体任务包括:
1、收集整理已发布的国家、行业和地方食品标准,国际和国外先进标准、以及食品方面的技术法规。
2、当生产的食品无相应的国家、行业和地方标准时应当制定企业产品标准作为组织生产的依据,并到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企业制定的产品标准应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的要求,并不得与强制性标准相抵触。
3、企业执行的产品标准,应到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办理企业产品执行标准登记。
4、运用HACCP(危害分析及关键控制点)理念,对本企业的食品生产进行危害分析,找出关键控制点(包括食品添加剂使用),制定相应的企业标准加以控制。
对食品生产的全过程(包括原辅料采购、生产加工、包装、储运、检验检测等)制定以技术标准为主包括管理标准和工作标准在内的标准体系。
5、组织实施与食品生产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标准。
6、制定措施保证与食品生产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标准得以顺利实施。
7、完善与食品生产加工相适应的检验、检测的设施、设备,配备具备资质的专职人员,满足食品安全质量检验和控制要求。
8、能够按标准要求对食品生产的原辅料、半成品和成品开展检验检测。
9、建立标准信息快速反应渠道,保证执行标准现行有效。
10、积极开展食品的产品质量认证和HACCP等的体系认证。
第四章示范项目的审批
第十二条由示范项目建设单位提出开展示范项目工作的报告,内容包括:
示范类型、示范内容、示范范围、具备的条件、拟达到的目标(标准覆盖面、质量目标、经济指标、社会效益等),并填写《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食品生产企业标准化示范项目计划任务书》(见附件),并送所在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初审,各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依照本办法第二章、第三章规定,对示范项目承担单位提出的申请报告和填写的《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食品生产企业标准化示范项目计划任务书》的内容,进行调查、组织评审、提出评审意见。
第十三条经初审通过的申请报告和《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食品生产企业标准化示范项目计划任务书》,由初审单位报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并写出初审报告,报告内容主要包括:
该申请示范内容是否符合规定,已具备哪些条件,尚不具备的条件拟采取何改进措施等。
第五章示范项目的管理
第十四条示范项目建设由各承担单位组织落实。
成立示范项目建设领导小组,统一调动各有关部门力量开展工作,示范项目日常工作由示范项目承担单位负责。
第十五条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统一管理全省示范项目并负责全省示范项目布局、审批、考核验收;
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所辖地区示范项目的初审、指导和检查,配合做好示范项目的考核验收工作;
县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指导示范项目标准体系和质量监测体系建设,协助示范项目承担单位搜集标准、组织制定标准和进行标准的宣贯等日常管理工作;
示范项目承担单位根据标准体系和农业质量监测体系的规划要求,负责起草标准、实施标准和宣贯标准。
第十六条示范项目建设时间一般为2年,示范项目批准设立后,项目承担单位应在现场设立明显的标志表明:
项目名称、项目承担单位、项目管理单位等内容,示范项目承担单位应在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指导下,由项目初审单位向省质量技术监督局上报实施方案,内容包括:
示范内容、任务、目标的分年度安排和总体规划,以及拟采取的配套措施等。
第十七条各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每年组织对示范项目进行一次工作检查。
对组织实施不力的限期改进,直至向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取消其示范资格的建议;
对取得显着成果的,给予表彰。
第十八条 示范项目建设2年期满时,由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对示范项目进行考核评审,必要时也可委托示范项目所在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进行,并向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提交评审报告和结论。
第十九条评审合格的示范项目,由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授予示范项目称号,颁发证书,并向社会公布。
在质量免检、名牌评定和政府质量奖等活动中,同等条件下优先。
第二十条已获颁证的示范项目生产的产品出现质量问题,不符合本办法有关规定的,按情节严重程度分别给予通报批评、严重警告,直至取消示范项目称号等处罚。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
附件:
《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食品生产企业标准化示范项目计划任务书》
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食品生产企业标准化示范项目计划任务书
示范项目名称:
计划下达时间:
管理单位:
承担单位:
保证单位:
起止年月:
年月至年月
二00年月
填写说明
1、示范区项目名称用“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XXX生产企业标准化示范项目”表达。
其中XXX用具体的示范产品填写,如:
牛奶、火腿肠、小麦粉等。
2、计划下达时间是指示范项目计划由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下达的时间。
3、管理单位是指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承担单位是食品生产企业。
保证单位是指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4、本计划任务书一式三份,字迹要工整清晰。
一、目前工作状况和申请示范的目的、意义(结合示范产品
的实际写,不得笼统):
二、示范产品的现有规模(包括加工规模、产量、质量、水平、标准体系情况等):
三、起至年限(以2年计)
四、预期最终示范目标(标准体系建设情况、质量水平、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等):
五、计划进度、阶段目标和考核验收时间:
六、技术和组织措施(组织制定和实施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企业标准,监督检查,人员培训,组织实施的措施等):
七、经费来源:
八、项目承担单位:
承担单位(盖章):
负责人(签名)
年月日
九、参加单位:
参加单位(盖章)负责人(签名)
十、保证单位
保证单位(盖章)年月日
十一、管理单位
管理单位(盖章)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