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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煤安全红线规定

“安全红线”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强化安全生产责任落实,有效防范生产安全事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矿井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主要负责人警告、严重警告、记过、记大过、免职、撤职等处分:

1、安全机构、管理制度不健全,职责不清,造成安全管理混乱的;

2、超通风能力、超瓦斯防治能力、矿井水患不清或水患未消除强行组织生产的;

3、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已责令停产整顿,仍继续组织生产作业的;

4、重大安全隐患未"五落实"整改的;

5、挤占、挪用安技措工程费用的;

6、资源整合矿井未经公司验收通过,擅自组织复工复产的;

7、造成生产安全死亡事故的。

第三条矿井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分管安全负责人警告、严重警告、记过、记大过、免职、撤职处分:

1、重大安全隐患未落实挂牌督办的;

2、未按规定组织安全隐患排查的;

3、重大危险源未落实安全防控措施的;

4、未制定应急预案,或未开展预案培训、演练的;

5、造成生产安全死亡事故的。

第四条矿井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分管生产负责人警告、严重警告、记过、记大过、免职、撤职处分:

1、在没有作业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的情况下,违规组织生产作业的;

2、采掘工作面未通过准入验收,组织生产作业的;

3、未执行“有掘必探,有采必探,先探后掘,先探后采”,在水文情况不清的情况下,盲目组织生产作业的;

4、在无风、微风区域或存在有害气体超限的情况下,强行组织生产作业的;

5、造成生产安全死亡事故的。

第五条矿井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总工程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记大过、免职、撤职处分:

1、矿井通风系统不完整独立,系统不合理的;

2、通风设计不合理导致井下无风,微风区域,瓦斯、二氧化碳等有害气体积聚的;

3、发生重大煤层自燃火灾责任事故,导致盘区以上封闭的;

4、矿井未按规定建立防灭火系统、瓦斯抽采系统、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的;

5、未制定矿井地质防治水规划或未开展水害预测预报工作的;

6、设计、规程、措施等存在重大技术失误的;

7、抽掘采衔接失调,瓦斯抽采不达标的;

8、造成生产安全死亡事故的。

第六条矿井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分管机电负责人警告、严重警告、记过、记大过、免职、撤职处分:

1、主副提升设备无保护或保护不起作用的;

2、井下存在严重电气失爆(鸡爪子、羊尾巴、老鼠洞、明接头)的;

3、矿井及井下单回路供电的;

4、井下局扇未实现“三专两闭锁”和“双风机双电源”自动切换的;

5、主副提升、主通风机、主排水、地面压风机等大型设备带病运行的;

6、造成生产安全死亡事故的。

第七条矿井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通风区长警告、严重警告、记过、记大过、免职、撤职处分:

1、通风系统管理不到位,风量调配不合理,造成无风、微风或风量不足的;

2、瓦斯抽采系统管理不到位的;

3、煤层自燃发火预测预报工作不到位,造成内因火灾事故的;

4、瓦斯超限瞒报、迟报的;

5、瓦斯排放等安全措施执行落实不到位的;

6、造成生产安全死亡事故的。

第八条矿井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相关责任人员警告、严重警告、记过、记大过、免职、撤职处分:

1、违章指挥,强令工人冒险作业的;

2、存在火工品遗弃或流失的;

3、造成生产安全死亡事故的。

第九条地面单位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给予相关责任人警告、严重警告、记过、记大过、免职、撤职处分:

1、重大危险源未落实安全防控措施的;

2、未按规定组织安全隐患排查的;

3、未制定应急预案,或未开展培训、演练的;

4、造成伤亡事故的。

第十条各生产建设单位参照本规定制定本单位安全红线制度。

第十一条公司安全红线考核由安全问责领导组进行。

第十二条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安全生产隐患定价考核办法

补充规定

 

为了认真落实集团公司安全工作会议精神,有效控制安全生产事故,强化各级安全生产责任落实,促进各级干部主动排查隐患,主动治理隐患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为创建“无隐患现场环境、无违章员工队伍”奠定良好的工作基础,特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范围

公司所属矿井、宏盛公司、运销公司、洗选分公司、物资分公司副总工程师以上领导。

二、考核方法

由公司各业务职能部门根据各类检查的情况,对照“安全生产隐患定价考核办法”标准,提出考核意见,报安监分局统一汇总,经公司考核会审核通过后,集体罚款从月度结算工资中扣除,个人罚款计入个人年薪处罚兑现。

三、考核标准

(一)井下部分

★存在下列A类隐患或问题,有一项扣罚集体10000元,矿主要领导500元,职责范围分管领导1000元,副总以上其他领导每人300元。

1、采掘运:

(1)掘进工作面空顶作业或前探支护失效不整改的;

(2)顶板支护质量不符合作业规程规定标准的;

(3)回采工作面超前支护、端头支护未按照作业规程要求支设的;

(4)不按采区设计组织开采,存在以掘代采、乱采乱掘现象的;

(5)斜井运输安全防护设施安装不齐全或损坏后不及时更换的;

(6)斜井运输未严格执行“行人不行车、行车不行人”管理制度的;

(7)没有按照施工组织设计、作业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组织施工的;

2、一通三防:

(1)矿井通风系统不完善、不合理、风量达不到规定要求的;

(2)无风、微风、瓦斯超限作业的;

(3)通风设计不合理导致井下无风、微风区域,瓦斯、二氧化碳等有害气体积聚的;

(4)掘进工作面风机无计划停风,未及时组织人员撤离的;

(5)未按规定对盲巷、窒息区进行封闭管理的;

(6)局部通风机拉循环风的;

(7)瓦斯检查员存在空班漏检、假检现象的;

(8)出现瓦斯超限事故的;

(9)瓦斯监测监控系统运行不规范,擅自调高瓦斯报警点、断电点,甩掉监测断电装置,未实现故障闭锁的;

(10)防灭火安全措施不落实,发生一氧化碳泄出和没有及时采取措施的;

(11)受火区威胁的区域安全措施落实不到位的;

(12)综合防尘设施不完善,导致粉尘超标的;

3、机电:

(1)井下存在严重电气失爆(鸡爪子、羊尾巴、老鼠洞、明接头)的;

(2)主副井提升设备未安装保护设施的;

(3)矿井供电系统不完善,未制定专项安全技术措施的;

(4)井下电器设备、皮带机各种保护装置安装不齐全、甩掉不用或不起作用的;

(5)未按规定执行停送电工作票制度的;

(6)井下电气设备明火操作,带电检修、搬迁设备的;

4、防治水:

(1)未执行“有掘必探”探放水规定的;

(2)作业现场未执行公司探放水三联单及钢绞线动态监测制度的;

5、安全管理:

(1)列入A类的安全隐患未落实挂牌督办的;

(2)重大危险源未落实安全防控措施的;

(3)员工安全培训考核不合格,安排上岗作业的;

★存在下列B类隐患或问题,有一项扣罚集体5000元,矿主要领导300元,职责范围分管领导500元,副总以上其他领导每人100元。

1、采掘运:

(1)采煤工作面出现空顶作业的;掘进工作面前探支护不到位的;

(2)采掘巷道未按规定安装顶板离层监测装备的;

(3)未对锚杆、锚索支护质量进行拉拨试验的;

(4)在采掘作业过程中未针对地质情况变化,及时制定安全技术措施或有措施但在现场没有严格落实的;

(5)开工前不按规定要求,落实开工前准入制度的;

2、一通三防:

(1)通风设施不完善,构筑质量不符合标准要求的;

(2)综合防尘管路未按规定铺设到生产作业区域的;

(3)监测监控传感器未按时调校,安装数量不符合标准要求的;

(4)串联通风未经审批、措施落实不到位的;

(5)工作面实际风量与《作业规程》配风不相符的;

3、机电:

(1)主副提升、主通风机、主排水、地面压风机等大型设备不完好,不能及时更换、维修,也未制定安全技术措施的;

(2)主副井提升设备保护不全或保护不起作用的;

(3)井下局扇未实现“三专两闭锁”与双风机双电源自动切换的;

(4)井下电气设备过流保护整定值不符标准要求的;

(5)电气设备未按规定要求装设局部接地极和辅助接地极保护装置的;

(6)淘汰设备更换前,未制定专项安全技术措施或有措施没有严格落实的;

4、防治水:

(1)掘进工作面未按规定要求配备探水设备的;

(2)探放水孔数量、深度达不到规定标准要求的;

(3)防治水图纸资料不完善,充水性图等图纸资料严重缺失的;

(4)未制定矿井地质防治水规划或未开展水害预测预报工作的;

5、安全管理:

(1)领导干部跟班上岗制度不执行或执行不到位,擅自脱离岗位的;

(2)停产整顿后未经公司验收通过,擅自组织生产的;

(3)未制定应急预案或未开展预案培训、演练工作的;

6、其它:

(1)设计、规程、措施等审批把关不严,导致A类隐患出现的;

(二)地面部分

★存在下列A类隐患或问题,有一项扣罚集体10000元,矿(公司、厂)主要领导500元,职责范围分管领导1000元,副总以上其他领导每人300元。

1、特种设备:

(1)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等特种设备及其附件安全装置配备不齐全,不灵敏可靠的;

(2)易燃、易爆、有毒气体生产、储存场所未安装燃气报警装置,且未与机械通风设施联锁的;

2、火工品、消防、通勤车、人员密集场所:

(1)火工品管理措施不到位,造成火药、雷管丢失的;

(2)消防设施不齐全,导致初起火灾扑灭不及时,火灾事故扩大的;

(3)通勤车辆驾驶人员存在酒后驾车、超员、超速行驶的;

(4)大型活动未制定安全措施,导致群伤事件发生的;

3、矸石山、三堆:

(1)矸石山未制定防止自燃和有害气体泄露,防止滑坡、垮塌安全技术措施的;

(2)煤堆存在自燃发火隐患,未采取有效预防措施的;

(3)料堆、碴堆存在滑坡、垮塌安全隐患,未采取有效预防措施的;

4、建筑施工:

(1)建筑施工作业防坍塌、坠落等安全设施不完善或未采取安全技术措施的;

(2)电梯井等临边、洞口未采取有效防护的;物料提升机和人货电梯接料平台口处未设置定型化安全门的;

(3)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未按照要求设置独立的“TN-S”接零保护系统或未实行“三级配电、二级漏电保护”和“一机、一闸,一漏、一箱”的;

(4)脚手架防护高度未超过作业面或未按规定张挂安全网的;

(5)土方开挖工程和基坑支护工程未严格按照安全施工专项方案执行或变形值超过设计预警值的;

5、公共设施:

(1)公共场所的安全防护设施不完善,导致出现A类安全隐患的;

(2)防洪储备物资没有按相关规定标准储备,防洪工程没有按时整改完成,导致灾害事故扩大的;

6、洗煤厂:

(1)洗煤厂筒仓没有安装降尘设施的;

(2)防冻设施不完善导致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的;

(3)除铁设施不安装或不起作用的;

★存在下列B类隐患或问题,有一项扣罚集团5000元,矿(公司、厂)主要领导300元,职责范围分管领导500元,副总以上其他领导每人100元。

1、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等特种设备及其附件安全装置未经检验部门检验合格的;

2、易燃、易爆、有毒介质的压力容器及管道未经检验部门检验合格的;

3、火灾隐患未及时进行整改,也未制定安全措施的;

4、火药库安全设施配备不齐全,造成事故隐患的;

5、危险化学物品、剧毒物品安全措施落实不到位的;

6、公路、桥梁隐患排查不开展或该发现隐患没有及时发现的。

四、有关要求

1、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安全生产隐患定价考核工作,矿(公司、厂)主要领导要亲自主持,认真组织贯彻学习,并结合本单位实际,按照《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实施办法》隐患认定标准,分系统制定本单位的《安全生产隐患定价考核办法》,对各类安全隐患认真分级,严格考核,从根本上消除安全生产隐患,确保企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2、各级领导干部要认真履行岗位职责,不断加大安全管理力度,切实将各项工作任务落实到行动上,体现在效果上,全面加大隐患排查治理力度,即要加大井下现场隐患的排查,也要注重地面隐患的治理,更要注重人的不安全行为隐患的控制,做到事故隐患早排查、早发现、早治理,为创建“无隐患现场环境”奠定扎实基础。

3、公司各业务职能部门要结合本专业特点,充分发挥本专业技术优势,帮助和指导各基层单位,解决隐患整治过程中的工作难题、瓶颈问题;其次,要加大安全监管力度,对工作任务不落实或落实不到位,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不认真或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单位,要对照定价考核办法,对相关领导责任人提出考核意见,促进隐患排查治理落实到位。

4、要加大考核处罚力度,采取连带和累计考核的办法,对考核范围内的各类隐患,根据职责分工只要出现一项,不仅要对职能范围内的分管领导进行处罚,同时对副总以上其他领导进行处罚。

5、参与安全隐患定价考核的部门,要严格对照规定的考核内容和标准,严肃考核,按照标准对在分管责任范围已处罚的领导,不再列入副总以上其他领导重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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