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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特大交通事故;
(五)重大垮(坍)塌事故。
第十条参与工程建设的各单位应根据安全方针和各自的职责,制定相应的安全目标,实现“一职责、一目标”,通过各层次目标的实现,最终保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
第三章 安全生产机构和职责
第十一条中线建管局应建立完善的安全生产管理组织机构(如图所示),配备必需的人员,明确相关人员职责。
建设管理单位和施工单位应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南水北调中线干线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图
第十二条成立中线建管局、建设管理单位、监理、设计单位参加的中线干线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安委会”)。
第十三条安委会设主任一人、常务副主任一人、副主任数人和委员若干人,中线建管局局长任安委会主任。
第十四条安委会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的安全监督、协调和事故统计工作,完成安委会交办的事项。
办公室设在中线建管局工程建设部。
第十五条中线建管局是南水北调中线干线工程的项目法人,按照“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对中线干线工程安全生产负总责;
建设管理单位对承担的建设管理项目的安全生产负全面责任。
中线干线工程参与工程建设的各单位的法人代表(行政正职)是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第十六条中线建管局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地方政府有关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标准;
(二)领导、监督中线干线工程参与工程建设的各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组织和管理;
(三)制定、审批和发布中线干线工程各类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四)提供安全生产所需的资源,批准重大安全技术方案和实施措施,核定重大安全设施的经费,并为安全、文明施工创造条件;
(五)建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配备专职人员,监督各建设管理单位、施工单位建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配备专职人员;
(六)监督审查各建设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专职管理人员的安全管理资格;
(七)监督建设管理、监理、施工等各参建单位对职工进行安全生产教育、执行安全规章制度、提供劳动防护用品、为职工办理工伤保险等情况;
(八)发生重大事故时积极组织抢救,协助重大事故的调查、处理;
(九)负责与地方政府有关部门的联系,接受其对安全生产工作的行政管理。
第十七条安委会职责
(二)组织制定包括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应急救援预案在内的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三)分析安全施工形势、监督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领导和协调解决南水北调中线干线工程中参与工程建设的各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和重大安全、文明施工问题;
(四)研究、落实工程施工中的重大安全技术问题及处理方案或措施(含费用);
(五)参与对重大和特大事故的调查处理;
(六)组织、聘用、管理、委派建设工程安全监督员;
(七)其他需要组织、协调的安全生产工作。
第十八条工程建设部(安委会办公室)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地方政府和中线建管局有关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标准和规章制度;
(二)具体落实编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三)定期召开有关单位参加的安全工作例会;
(四)督促建设管理单位、监理单位按施工合同和中线建管局的有关规定,对各工程项目的安全生产和施工单位的安全工作进行现场监督管理;
(五)按施工合同规定,为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创造必要的条件;
(六)审查承包和设备材料供应方的安全生产资质;
(七)参与招标文件中施工设备设施的安全技术要求、重伤率、死亡率和职业病发生率的控制指标、事故或超标的经济责任及其奖罚规定的制定;
(八)审定重大安全技术方案、措施及其费用,报中线建管局审批,监督重大安全技术方案、措施的实施及其费用的使用;
(九)有权对施工单位安全管理工作中出现的严重失控、施工或生产安全没有保证等情况,通过建设管理单位或监理单位,责令其停工或停产整顿,必要时中止合同;
(十)组织安全检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提出奖惩意见;
(十一)组织或协助对各类事故的调查处理;
(十二)负责建立南水北调中线干线工程的安全管理档案,并对档案进行研究分析,发现和解决有规律性的安全生产问题;
(十三)组织安全生产和安全管理的培训与经验交流。
第十九条建设管理单位职责
(二)代表中线建管局与参与工程建设的单位签定安全生产协议;
(三)负责监督和管理施工现场日常的安全生产工作,定期向中线建管局报告工程建设的安全情况;
(四)负责监督各项安全规章制度、安全技术措施、事故预防措施和上级有关安全生产指示的贯彻执行;
(五)按年度对整个施工区域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计划安排和总结,上报中线建管局;
(六)组织经常性的安全检查,对发现的问题限期整改并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
(七)参加或协助组织事故调查及处理工作;
(八)监督施工单位安全技术措施计划、施工组织设计计划和预防事故措施计划的落实;
(九)分析工程建设中的安全薄弱环节,对事故隐患、危险点提出超前预防的措施意见;
(十)协调解决各施工单位在交叉作业中存在的安全施工问题;
(十一)定期召开安全会议,发布安全生产简报;
(十二)建立工程项目安全管理档案。
第二十条材料设备供应、施工等单位职责
(一)负责承包工程项目的施工安全,接受监理单位的监督管理,承担施工安全协议规定的安全责任;
(二)贯彻执行国家、地方政府和中线建管局有关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标准和规章制度;
(三)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安全管理工作体系和安全管理制度;
(四)提供施工所需的安全生产资源;
(五)按施工人员(包括本企业人员和非本企业人员)的3‰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1000人以上,不得少于5人;
500~1000人,不得少于3人;
500人以下,不得少于2人;
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必须取得安全管理资质;
(六)按国家有关安全生产及职业病方面的法律法规和合同等规定,在工程材料设备供应、设备安装和施工中应有足够的安全技术措施计划等安全投入,做到安全施工,减少或杜绝职业病的危害;
(七)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时,应制订安全技术方案、措施及其经费计划。
重大安全技术方案、措施应经监理单位审核,报工程建设部审定。
特别重大的应报安委会审批;
(八)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应与生产工作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和评比;
(九)对全体职工(包括临时用工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技术培训,坚持先培训后上岗和特殊工种持证上岗的制度;
(十)定期组织施工现场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十一)对施工的安全技术措施、安全防护设施、工器具、运输设备和特种设备进行专门管理和检查;
(十二)危险性较大的作业要有安全措施,专人管理和监护;
危险性较大的作业区域和设备设施要有安全标志;
(十三)为全体职工办理工伤保险,提供劳动防护用品;
(十四)制定应急预案,当事故或紧急情况发生时根据预案采取应急措施;
(十五)组织或协助各类事故的调查处理。
第二十一条监理单位职责
(一)负责对项目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现场监督管理;
(二)督促检查施工单位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工作体系和安全管理制度;
督促检查施工单位认真执行国家及有关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法规和规定;
(三)审查批准施工单位制定的安全技术措施和防护措施;
(四)发现施工单位安全生产严重失控、出现危及安全生产的重大问题时,应及时下达停工令,指令施工单位采取措施整顿或处理;
(五)检查工程的防汛渡汛措施;
(六)定期组织安全生产检查,发现重大问题可向建设管理单位提出处理建议,一般问题有权进行现场处理;
(七)参加安全事故的调查分析,审查施工单位的安全事故报告及报表,监督施工单位对安全事故的处理。
定期向中线建管局报告安全生产情况,并按规定编制监理工程项目的安全统计报表。
对出现的重大安全事故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及时向中线建管局报告。
第二十二条设计单位职责
(一)工程设计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和部颁规程、规范,保证工程安全;
(二)设计单位应把安全生产贯穿设计的全过程,努力为安全生产创造条件,承担委托设计合同规定的责任;
(三)设计必须充分考虑施工条件和施工技术对安全生产的影响,施工风险较大的项目,必须通过优化设计保证安全,必要时应参与编制重大安全技术方案、措施的工作;
(四)对施工中遇到影响安全的各种险情,必须按委托设计合同规定做好观测、预报工作,向中线建管局及时提出采取有效技术防护措施的建议;
(五)协助对重大、特别重大事故的调查处理。
第二十三条工会组织职责
(一)监督同级单位各项安全生产工作的执行情况;
(二)接受和处理职工反映的各种与安全生产有关的意见和建议,切实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
(三)参与各类伤亡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第二十四条建设管理单位负责人安全职责
(一)对建设管理项目的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责任;
(二)建立健全建设管理项目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管理制度;
(三)监督检查建设管理项目的安全生产规定的执行情况,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四)严格履行安全生产合同或协议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内容;
(五)协助和配合中线建管局对建设管理项目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六)参加主要负责人的安全生产培训考核,取得安全生产管理资格;
(七)审定本单位年度安全工作目标计划,主持本单位安全工作例会、及时研究解决安全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八)保证安全技术措施经费的提取和使用,确保现场具备完善的安全文明施工条件;
(九)保证安全奖励基金的建立和使用,确保本单位安全奖惩办法的实施;
(十)坚持事故调查处理的“四不放过”原则,组织并主持人身重伤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协助死亡事故和重大施工机械设备、火灾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第二十五条安全监督员职责
(一)代表安委会监督建设管理、材料设备供应、施工等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
(二)全面了解建设项目的安全生产工作情况,发现问题按有关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处理;
不能解决的向安委会报告;
(三)督促建设单位全面认真执行中线建管局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四)对建设单位的安全生产进行监督检查,有权进行现场处理,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
(五)及时准确沟通中线建管局和建设管理单位的有关安全生产管理信息;
(六)向安委会报告工程项目安全生产状况。
第二十六条建设管理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职责
(一)参加有关主管部门安全生产培训和考核,按规定取得安全生产管理资格证书;
(二)保证配备有资质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三)在计划、布置、检查、总结和评比生产工作的时候,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和评比安全生产工作;
(四)每月至少召开一次安全生产专门会议,研究安全生产工作;
(五)每月至少参加一次安全生产检查;
(六)对管辖范围内的工作考核时,必须有专门的安全生产考核内容;
(七)全面了解掌握管辖范围内的生产安全事故情况,根据“四不放过”原则进行调查处理,及时准确上报各类事故情况;
(八)发生事故时必须积极组织抢救,不得擅离职守;
(九)保证为所属全体职工办理工伤保险;
(十)监督安全生产资金的使用,不得挪用。
第二十七条建设管理单位安全管理人员职责
(一)参加安全生产管理培训考核,取得安全生产管理资格;
(二)熟悉了解施工工艺和设备方面的知识和技能;
(三)做好本职工作范围内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四)在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中分析、总结和发现管理方面的问题;
(五)坚持原则,严格执行和落实各项安全生产规定。
第四章安全生产管理
第二十八条参与工程建设的各单位必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制度,严格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和规程。
第二十九条参与工程建设的各单位,应依据各自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建立各级安全生产管理专门机构,配备专业人员。
第三十条做好上岗培训和考核工作,确保全员受到应有的安全工作规程、规定、制度和相应的安全与健康知识的培训,具备相应的安全素质和工作能力。
加强对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和技术考核,保证持证上岗。
第三十一条参与工程建设的各单位应定期对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安全监督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和考核。
第三十二条根据工程施工的变化,对施工中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型机械(机具),以及转岗复岗等情况,进行适应新方法、新岗位等安全技术培训和考核。
第三十三条保证提供安全生产需要的设备、检测仪器、安全防护装备、通讯器材和交通工具等。
第三十四条参与工程建设的各单位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为作业人员配备与其作业风险相适应的劳动防护用品,不得以发放钱物等形式代替劳动防护用品。
第三十五条对于工程施工所需的安全防护设施,必须使用经国家认可的合格产品,并按相应规定进行保养、使用和维护。
第三十六条加强工程建设中的各种危险源、隐患的管理,必须对项目可能存在的重大风险和职业危害进行分析,提出相应措施,以保证这些危险源、隐患始终处于受控状态;
对危险性较大的,要建立专门的监控制度和安全生产技术措施计划,并予以落实。
第三十七条对高处、带电、大件运输和吊装、高边坡开挖、隧洞与深井挖掘衬砌、爆破作业、水上水下等危险性较大的施工作业,必须有安全施工措施,编写书面的作业指导书,作业指导书必须明确安全责任人、安全施工措施等,并保证施工前对参加施工的所有人员进行交底。
第三十八条购买、运输、储存和使用危险物品时,必须取得国家规定的相应资质,取得安全使用证,建立专门的安全管理制度,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
第三十九条按规定对炸药、雷管等爆破器材以及汽油等高危险物品的运输、储存和使用进行严格管理,建立专门管理制度,防止遗失,有效预防爆炸和火灾事故。
第四十条加强对爆破施工的安全管理和监督,防止发生人员伤亡、机械设备、建筑设施和居民住宅的损坏等事故。
第四十一条对施工生产设备、设施实施管理,确保其符合法律、法规要求,运行性能完好,满足施工安全的需要。
第四十二条设备、设施的安装、使用、保养和维修必须建立相应制度,实行专人管理,需持操作证的施工机具、设备和检验、测量、试验设备等,实行操作证管理。
第四十三条在工程施工和生活保障中使用的各种国家规定的特种设备,按规定向主管部门办理有关手续,必须建立特种设备台帐,按有关规定严格执行日常保养和定期检验,并作好记录,由有关人员签字。
第四十四条中线干线工程区域内和对外或专用公路应按国家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定设置道路交通与安全标志,干扰较大和交叉路口应设岗指挥,保证车辆安全通行与行人安全。
中线干线工程区域内实行封闭管理,凡在工程区域内行驶的车辆都必须遵守有关安全管理规定。
第四十五条主体工程与永久建筑物,生产、生活与公用设施,都应配备消防设备与器材,临时性工棚的安全距离应符合消防规定,并配有足量的消防器材,防止火灾事故的发生。
各主要施工单位应按规定配备与所承包的工程施工相适应的消防器材,应接受所属地方消防部门的监督。
有消防要求的工程立项、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均应有地方消防主管部门参加,并按规定办理手续,才能开工和投入使用。
第四十六条南水北调中线干线工程施工期的防汛和安全渡汛工作,由中线建管局或建设管理单位负责统一组织、部署。
施工、设计和其它有关单位都应做好各自的安全防汛工作,监理单位和有关部门应进行检查和监督。
第四十七条合理设计、布置、施工供配电网络及变电所,满足电气安全技术规程的要求。
复杂或干扰较大的施工作业区和道路交叉处以及临时性工程的配电线路和设施,应有安全防护措施,防止倒杆、断线、车辆挂线或撞杆等事故的发生。
严格按有关电气安全施工与安全运行管理规章制度对变电所、输配电网络进行施工作业和运行管理,保证安全可靠供电。
工程区域内施工变电站的运行管理单位与工程区域内供电线路的管理维护单位应按照各自的职责划分,加强管理,确保安全。
第四十八条油库、炸药库、通讯站、变电所等重要部位和设施及需防护的露天施工作业区,应采取可靠有效的防雷措施,对防雷设施由有资质的专业部门每年进行检测。
第四十九条工程区域内的水厂及供水主管网(含泵站),由用水单位委托专业化单位运行管理。
供水支管、施工作业与生活区的供水管网由各单位自行管理,并接受供水管理单位的监督。
运行管理单位应按有关规定、规范及安全制度进行生产和供水,保证施工与生产用水的卫生,防止污染与中毒事故的发生,并接受地方政府环保和卫生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五十条承包和材料设备供应方必须具备国家规定的资质,接受有关安全生产检查、监督和管理。
第五十一条承包或材料设备供应方的安全生产管理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安全法律法规,符合中线建管局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具备相应安全生产条件:
(一)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
(二)按要求配备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人员;
(三)人员资质符合要求;
(四)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
(五)配备必须的劳动防护用品;
(六)设备、设施、器具和安全标志符合安全生产要求;
(七)已建立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
第五十二条在工程施工等承包合同中,应列出安全设施和劳动保护的费用金额,且包括在合同总价内。
应规定安全风险抵押金,当重伤和残疾事故人数超过合同规定控制指标或发生重大事故且事故责任属承包单位时,中线建管局或建设管理单位可部分或全部扣除安全风险抵押金,作为对承包单位的罚款。
当重伤、死亡事故人数未超过合同规定控制指标、未发生重大事故或事故主要责任不属于承包单位,在工程竣工或项目合同结算时,中线建管局或建设管理单位应将安全风险抵押金全部支付给承包单位。
罚款纳入南水北调中线干线工程安全生产奖励专用基金,未发生因工死亡事故,应按南水北调中线干线工程安全生产有关制度进行表彰和奖励。
第五十三条安全生产管理交流和总结评比
(一)施工单位每半年进行一次安全生产工作交流和年终总结评比,监理单位或主管部门参加;
(二)安委会于每年7月组织一次安全工作交流会,年终组织年度总结评比大会。
第五章应急响应
第五十四条中线建管局以及参与工程建设的各单位应建立事故或紧急情况应急响应预案。
应急管理实行分级管理,各建设管理单位建立相应的应急指挥系统,根据施工情况建立局部应急预案。
应急预案应覆盖重大危险源、危险化学品、爆破器材、特种设备以及施工过程中可能发生的紧急情况。
第五十五条应急预案的制定必须符合实际情况,具备所需的应急指挥系统、应急装备和设施、通信系统、应急保障等,满足应急的要求,具备应急能力。
第五十六条中线建管局以及参与工程建设的各单位必须加强应急预案的培训,定期组织有关人员对应急预案进行演练。
第五十七条参与工程建设的各单位发生重大事故或紧急情况时必须及时报告中线建管局和当地政府。
第六章监督检查
第五十八条中线建管局及参与工程建设的各单位对工程施工过程的安全生产管理情况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监督检查,检查实行中线建管局组织和施工单位自查相结合的形式。
第五十九条中线建管局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安全检查;
建设管理单位每季度至少组织一次安全检查;
其他单位组织的检查,在以上检查的基础上自行组织。
第六十条安全检查分为一般性检查、阶段性检查、专业性检查和季节性检查等方式进行。
第六十一条中线建管局、建设管理单位、监理单位组织的定期安全大检查,对所检查的单位和工程的安全生产工作做出评价。
定期安全检查,负责组织的单位行政领导应亲自主持或参加。
第六十二条安全大检查的主要内容应以查领导、查管理、查隐患、查事故防范措施为主,同时将环境卫生、生活卫生和文明施工等纳入检查范围。
第六十三条对安全检查中发现的重大隐患,应填写“安全隐患整改通知单”,限期整改。
对因故不能立即整改的问题,应采取临时措施,并制订整改措施计划报检查组备案。
第七章事故调查和处理
第六十四条本规定所称事故,是指南水北调中线干线工程施工中发生的人身伤害事故、设备事故、火灾事故等。
第六十五条人身事故划分
轻伤事故:
指一次事故中只发生轻伤的事故;
重伤事故:
指一次事故中发生的重伤(包括伴有轻伤)、无死亡的事故;
一般伤亡事故:
指一次死亡1~2人(多人事故时包括轻伤和重伤)的事故;
重大伤亡事故:
指一次死亡3~9人的事故;
特大伤亡事故:
指一次死亡10人以上(含10人)的事故特别重大事故:
指一次死亡50人以上(含50人)的事故。
第六十六条非人身伤害事故分类
一般事故:
指一次事故直接经济损失(不扣除保险公司赔偿,下同)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不含10万元)的事故;
较大事故:
指一次事故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不含100万元)的事故;
重大事故:
指一次事故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不含1000万元)的事故;
特大事故:
指一次事故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的事故。
第六十七条发生事故后,事故发生单位应在12小时内上报主管单位,并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