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磁粉检测

JB/T4730.5承压设备无损检测第5部分:

渗透检测

JB/T10764-2007无损检测常压金属储罐声发射检测及评价方法

JB/T10765-2007无损检测常压金属储罐漏磁检测方法

TSGR7001-2004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规则

3一般规定

3.1检验单位

检验单位应取得相应资格,并应对检验结论负责。

3.2检验周期

3.2.1定期检验周期根据检验情况一般为3~6年。

3.2.2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储罐应在检验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a.发生重大事故或停用一年以上的,在重新使用前;

b.经重大修理或改造后重新投入使用前;

c.变更储存介质投入使用前。

3.3检验项目

3.3.1检验项目一般包括资料审查、宏观检查(含结构和几何尺寸检查)、壁厚测定、安全附件检查、其它检查(基础检查、导静电装置、接地电阻测试、阴极保护检查等)。

必要时增加无损检测和充水试验。

3.3.2对于上次已进行过结构和几何尺寸检查的储罐并有详细记录,以后不再重复检查。

检查储罐在使用过程中产生的变形应进行相应尺寸检查。

3.4检验方案

实施现场检验前,检验机构应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检验方案,检验方案由检验机构授权的技术负责人审查批准。

必要时,检验机构应征求使用单位对检验方案的意见。

检验人员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检验方案进行检验工作。

3.5检验器具

检验用的设备和器具应当在有效的检定或者校准期内。

在易燃、易爆场所进行检验时,应当采用防爆、防火花型的设备、器具。

3.6储罐内外清理

使用单位应当与检验机构密切配合,按本标准要求,做好停机后的技术性处理和检验前的准备工作,确认符合检验要求后方可进行检验,并做好现场检验的配合工作。

3.6.1影响检验的附属部件或者其他物体,按检验要求进行清理或者拆除。

对需要检验的罐体表面,特别是腐蚀部位和可能产生其它缺陷的部位,应彻底清除任何有碍检测的附着物。

3.6.2内部残留液体必须排放干净,残液排放指标应达到有关环保标准。

3.6.3盛装易燃、助燃、毒性或者窒息性介质的罐体,必须进行置换、中和、消毒、清洗,并取样分析,分析结果应符合GBZ2.1的规定。

盛装易燃介质的,严禁用空气置换。

3.6.4人孔或透光孔打开后,必须清除可能滞留的易燃、有毒、有害气体。

罐体内部空间的气体含氧量应当在18%~23%(体积比)之间,可燃气体含量小于0.5%,且保证无刺激性、无有毒气体存在。

3.6.5需要进行检验的表面,特别是腐蚀部位和可能产生裂纹性缺陷的部位,必须彻底清理干净,母材表面应当露出金属本体,进行磁粉、渗透检测的表面露出金属光泽。

3.6.6有保温层的储罐,根据检验需要可全部或局部拆除保温。

当能够进入储罐内部检查时,并证明容器表面状况良好,外部保温可不必拆除;

当外部保温层出现破损,有可能出现局部腐蚀时,应拆除破损部位保温层检查。

3.6.7浮顶结构的降落位置不应妨碍检验。

3.7安全防护

3.7.1为检验而搭设的脚手架、轻便梯等设施必须安全牢固(对离地面3m以上的脚手架设置安全护栏)。

3.7.2进罐检验照明用电电压检验用照明电源电压应符合GB/T3805-2008规定。

引入储罐内的电缆应当绝缘良好,接地可靠。

3.7.3如果需现场射线检测时,应当隔离出透照区,设置警示标志。

3.7.4进入内部检验时,应当有专人监护,并且有可靠的联络措施。

3.7.5进入内部检验时,应当配备强制通风和安全救护等设施。

3.7.6需动火或打磨时,必须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3.7.7含铝制浮盘的内浮顶罐检查时,应注意不要损坏浮盘板,浮盘上面同一地点承重不能超过3人。

严禁工具或重物掉在浮盘上。

4资料审查

4.1检验人员应审查储罐的下列资料是否完善:

a.原始资料:

相应技术标准中规定的全部竣工资料、储罐基础检查验收资料;

b.修理改造记录;

c.历次检验报告;

d.运行记录、充装介质变化情况以及运行中出现异常情况的记录等;

e.安全附件日常维护保养记录、校验、修理、更换记录和检定证书;

f.其它有关资料。

4.2资料审查的重点是:

历次检验报告中提出的问题及处理情况,特别是上次检验报告中提出的问题是否已解决或有无防范措施。

4.34.1条中原始资料在首次检验时必须审查,在以后的检验中可以视需要查阅。

5宏观检查

5.1宏观检查采用目视检查的方法(必要时利用放大镜、样板、量具等)进行检查。

宏观检查包括外观检查、结构检查和几何尺寸检查。

5.2外观检查内容

5.2.1检查储罐涂装、标志、标识、铭牌,是否符合相应技术标准和设计文件的规定。

5.2.2检查罐顶和罐壁是否变形,有无严重凹陷、鼓包、折褶及渗漏穿孔。

凹陷、鼓包和折褶允许值见表1、表2,超过允许值应进行修复。

对有保温层的储罐,罐体无明显损坏、保温层无渗漏痕迹时,可不拆除保温层进行检查。

表1凹陷、鼓包允许值(mm)

测量距离

允许偏差

1500

20

3000

35

5000

40

表2折褶允许值(mm)

壁板厚度

允许折褶高度

4

30

5

6

50

7

60

>8

80

5.2.3用5~10倍放大镜目检罐体焊缝,在检查中应特别注意罐壁与罐底间的角焊缝、下部二圈壁板的纵、横焊缝以及进出口接管与罐体的连接焊缝有无渗漏和裂纹。

5.2.4检查进出口阀门、人孔、清扫孔等处的紧固件是否牢靠。

消除泡沫管是否有油气排出,扪盖是否完好。

人孔、透光孔是否渗油或泄漏。

5.2.5检查浮顶罐浮顶的腐蚀程度,浮舱有无泄露。

检查密封系统有无异常,转动扶梯、导向装置是否灵活好用。

浮顶排水装置运行是否正常,出口阀门伴热是否完好。

浮顶静电导线是否完好,接头是否牢靠。

5.2.6检查储罐盘梯、平台、抗风圈、栏杆、踏步板(或防滑条)的腐蚀程度,检查储罐照明设施的完好程度。

5.2.7检查浮顶罐浮顶密封与壁板间距。

应符合相应标准和设计文件的要求。

5.2.8检查储罐罐底与罐内加热器、浮顶支柱、仪表卡子等附件相接触部位补强垫板周边焊道焊接情况,如果未实施连续焊或焊肉不饱满,应予补焊。

5.2.9对于有虹吸式脱水管的储罐,如果脱水罐内部分为不可拆卸焊接,应自弯头处割开,检查虹吸式脱水管遮挡部分罐底腐蚀情况,必要时予以补焊或更换。

5.2.10储罐罐壁坑蚀深度超过表3规定值时,应进行修补或更换。

对罐壁局部溃疡性腐蚀,应测量剩余壁厚,最小厚度不应小于表4的规定。

表3坑蚀深度允许值(mm)

钢板厚度

允许坑蚀深度

1.8

2.2

2.5

8

2.8

9

3.2

≥10

3.5

5.2.11浮顶罐应着重检查密封、刮蜡、导向、静电导线、浮顶排水装置等系统是否完好。

支柱有无倾斜,与罐底是否接触。

检查浮顶锈蚀程度。

5.2.12检查浮舱内隔板、肋板和桁架等是否完好,内表面是否清洁,有无腐蚀。

查找泄露浮舱的泄露部位,进行检修补焊。

查找泄露部位时,单盘式浮顶浮舱环形底板和双盘式浮顶底板焊道可采用真空试漏、着色试漏、煤油试漏等方法,其余焊道可采用充气试漏、着色试漏、煤油试漏等方法。

5.2.13内浮顶罐应检查密封、导向、静电导线、防转钢丝绳、浮顶自动通气阀等系统是否完好,浮舱有无泄露。

支柱有无倾斜,与罐底是否接触,浮盘锈蚀程度。

5.2.14铝制浮盘应着重检查密封装置是否完好,连接螺栓有无松动,板间密封胶有无脱落,浮管有无泄露,骨架有无变形,防转钢丝绳的锈蚀与松紧程度。

5.2.15对于浮顶罐和内浮顶罐,当发现导向管、量油孔外壁侧面有明显硬划伤或导轮、盖板、密封板、压板损坏严重时,应检查导向管、量油管的直线度和垂线度。

其直线度允许偏差不大于导向管长度的1/1000,且不大于10mm。

必要时结合沉降观测对储罐基础和导向管、量油管进行修复。

5.3结构检查内容

5.3.1检查储罐结构形式,壁板与顶板的连接,壁板与底板的连接,开孔及其补强的设置等,是否符合相应标准和设计文件的规定,是否存在不合理结构及新生缺陷(适用于首次定期检验)。

5.3.2检查壁板纵、环焊缝、底板和顶板拼接焊缝布置、焊缝型式是否符合相应标准和设计文件的规定(适用于首次定期检验时)。

5.3.3检查抗风圈、加强圈、包边角钢等加强结构的设置是否符合设计文件要求。

5.3.4人孔、进出口、透光孔、通气孔、排污孔(清扫孔)设置是否符合相应标准和设计文件的规定。

5.3.5浮顶罐、内浮顶罐的密封装置的设置是否符合相应标准和设计文件的规定。

5.3.6人孔盖和液体进出口法兰连接型式是否符合相应标准和设计文件的规定。

5.4几何尺寸检查内容

5.4.1检查对接焊缝对口错边量、棱角度(角变形)、凹陷、咬边、余高是否符合相应标准和设计文件的规定。

5.4.2检查角焊缝焊角高度、厚度是否符合相应标准和设计文件的规定。

5.4.3检查罐壁垂直度,不应大于罐壁高度的0.4%,且不得大于50mm。

5.4.4检查罐壁、底圈壁板、罐底、浮顶、固定顶局部凹凸变形量,是否符合相应标准和设计文件的规定。

5.5防腐层、隔热层、衬里检查内容

5.5.1检查罐体外部和浮顶罐裸露部分防腐层有无脱落、起皮、粉化等缺陷,测定涂层厚度,根据检查结果决定是否需要对原涂层进行修补或重新防腐。

5.5.2对有隔热层的储罐,检查隔热层是否破损、脱落、潮湿,防水檐是否完好。

若发现保温层破损严重时应检查罐壁腐蚀程度。

有隔热层下腐蚀倾向和产生裂纹可能性的应拆除保温层进一步检查。

5.5.3对有衬里层的储罐,检查衬里是否破损、腐蚀、裂纹或脱落,查看检查孔是否有介质流出,发现衬里层穿透性缺陷或有可能引起罐体本体缺陷腐蚀缺陷时,应当局部或者全部拆除衬里,查明本体的腐蚀状况或者其他缺陷。

6壁厚测定

6.1用超声波测厚仪对储罐顶、壁、底板及边缘板进行测厚检查。

6.2测点选择

6.2.1罐壁下部二圈壁板的每块板沿竖向至少测2个点,其他圈板可沿盘梯每圈板测1个点。

测厚点应固定,并设标志,按编号做好测厚记录。

有保温层的储罐,其测厚点处保温层应制做成活动块便于拆装。

6.2.2在以下部位应增加测点数:

a.液位经常波动的部位;

b.受腐蚀、冲蚀的部位;

c.进出口部位;

d.宏观检查发现的可疑部位。

6.3用超声波测厚仪检查顶板和壁板,顶板的最小厚度4.5mm(不包括腐蚀裕量),壁板的最小厚度见表4。

不能满足要求时,必须对罐壁补焊或加固。

表4壁板的最小厚度

储罐内径(m)

罐壁板最小厚度(mm)

碳素钢

奥氏体不锈钢

D≤15

15<D≤36

36<D≤60

D>60

10

6.4底板及边缘板的最小厚度原则上应不小于表5、表6的规定值,必要时应补焊或更换。

表5罐底中幅板最小厚度

中幅板最小厚度(mm)

D≤10

10<D≤20

D>20

4.5

表6罐底边缘板最小厚度

底圈罐底壁板厚度(mm)

边缘板最小厚度(mm)

≤6

同底圈壁板厚度

7~10

11~20

21~25

11

>25

12

7无损检测

7.1表面无损检测

7.1.1罐底边缘板的厚度大于或等于8mm,且底圈壁板的厚度大于等于16mm,或σs大于390MPa的任意厚度钢板,应对底圈壁板与罐体的T接头的罐内角焊缝进行渗透或磁粉抽查。

7.1.2σs大于390MPa的钢板或厚度大于25mm的普通碳素结构钢及低合金钢钢板上的接管角焊缝和补强板角焊缝,应进行渗透或磁粉检测抽查。

7.1.3当检验员认为有必要时,应对罐壁搭接和对接的丁字缝三个方向200mm范围内的搭接和对接焊缝进行渗透或磁粉抽查。

7.1.4表面无损检测抽查比例由检验人员根据具体情况确定。

7.2埋藏缺陷检测

7.2.1储罐清罐检修时,应对下部壁板的纵焊缝进行射线或超声波抽查。

容积小于20000m3只抽查下部一圈,容积大于或等于20000m3只抽查下部二圈。

抽查焊缝的长度不小于该部分纵焊缝总长的10%,其中纵环焊缝连接部位不小于80%。

7.2.2对已进行过此项检查,再次检验时,若无异常情况,一般不再复查。

7.3射线检测执行JB/T4730.2,超声检测执行JB/T4730.3,磁粉检测执行JB/T4730.4,渗透检测执行JB/T4730.5。

射线检测技术等级为AB级。

7.4经磁粉或渗透检测发现超过Ⅰ级的缺陷,应打磨消除,并应按原检测方法复查直至合格。

经射线或超声检测发现超过原产品标准规定的超标缺陷,若非裂纹类缺陷,可不处理,下次检验时重点复查;

若属裂纹类缺陷,应进行焊接返修处理,并应按原检测方法复查直合格。

7.5检验员和使用单位认为必要,可采用JB/T10765对储罐底板进行漏磁快速扫查检测。

7.6检验员和使用单位认为必要时,可采用JB/T10764在做充水试验时或利用储存介质以在线方式进行声发射检测与评价。

8安全附件检查

8.1机械式呼吸阀检查

8.1.1罐内介质的闪点(闭口)低于或等于60℃时,宜选用呼吸阀,呼吸阀必须配有阻火器及呼吸阀挡板。

当建罐地区历年最冷月份平均温度的平均值低于或等于0℃时,呼吸阀和阻火器必须有防冻措施。

呼吸阀的通气量,不得小于各项呼出量之和及吸入量之和。

8.1.2检查呼吸阀型式(型号)、最小通气直径、开启压力及其设置数量是否符合相应标准及设计文件的要求,外观质量是否良好,合格证、铭牌应齐全、完整。

易燃、易爆介质用通气阀应具有阻火功能。

对于无产品合格证的呼吸阀不得使用。

8.1.3检查机械式呼吸阀阀盘和阀座接触面是否良好,阀杆上下是否灵活,阀壳网罩是否破裂,压盖衬垫是否严密,冬季阀体保温套是否良好,阀内有无冰冻。

呼吸阀挡板是否完好。

8.1.4检查呼吸阀是否在规定的校验有效期内。

若超过校验有效期,应在试验台上,分别对呼吸阀的出气阀和进气阀进行测试,其结果应符合原设计要求。

如缺少原设计资料时,按GB50156—2002的要求测试,且最高排气压力不应大于3kPa,最低吸气压力不应低于-2kPa。

8.2液位计、温度计和压力表检查

液位计、温度计和压力表的检查参照TSGR7001-2004的有关规定进行。

9充水试验

9.1罐底和最下一圈罐壁进行大部分或全部更换修理后,应进行充水试验。

9.2浮顶罐、内浮顶罐的浮顶(或浮盘)大修后应进行充水试验。

在充水和放水时检查浮顶(或浮盘)的升降是否均匀平稳,密封和导向部分有无卡涩,浮顶有无渗漏,排水装置是否泄漏等。

9.3罐底和罐壁进行局部修理后,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是否进行充水试验以及充水试验检查的内容。

9.4充水试验以及充水试验检查的内容按照GB50128-2005标准6.4的规定执行。

10其它检查

10.1基础检查

10.1.1检查储罐基础有无下沉,罐体有无倾斜,散水坡有无破损,沥青封口是否完好。

10.1.2检查基础沉降观测点及标志是否完好,用水平仪测量并记录沉降量。

储罐基础允许倾斜值应不大于0.008。

允许倾斜值是指基础倾斜方向两端点的沉降差与其距离的比值。

如超过允许倾斜值,应采取处理措施。

10.1.3充水试验时基础的沉降观测按照GB50128-2005标准6.4.9的规定执行。

10.2导静电装置检查、接地电阻测试

10.2.1检查浮顶罐、内浮顶罐静电导线连接是否牢固可靠,是否符合相应标准的要求。

10.2.2土壤腐蚀性强的地区,应开挖检查储罐接地体、接地干线及支线的腐蚀情况,腐蚀严重的应按原设计恢复。

10.2.3用接地电阻测量仪测量静电接地电阻,测量点应不少于二点。

接地电阻值应符合图纸和相应技术规范要求,且不大于100Ω。

10.3阴极保护性能检查

对于采用了牺牲阳极法阴极保护的储罐,则要检查阳极的溶解情况,与储罐的连接是否完好等。

测量其保护电位,根据检查情况确定阳极是否需要重新安装或更换。

11主要缺陷处理

11.1对检验中发现的内、外表面缺陷,应认真分析产生的原因。

对检验中发现超标缺陷或严重问题时,检验人员应在复核确认后,将检验发现的问题及其处理意见书面通知使用单位,必要时,应提出超标缺陷或问题处理后的复检要求。

11.2储罐的焊接修理宜由具有储罐制造资质或压力容器制造资质的单位进行,修理前应制定修理方案。

储罐焊接修理对焊工、无损检测人员的要求按照GB50128-2005的规定执行。

11.3宏观检查发现罐体及其焊缝存在裂纹、磨损、损伤等表面缺陷,可用打磨的方法消除,同时要使修磨部位与周围圆滑过渡,打磨后应对打磨处进行进行磁粉或渗透检测,表面应无裂纹等缺陷。

打磨消除缺陷后,对打磨部位应进行测厚检查,以确定剩余厚度。

11.4经检查发现罐体局部腐蚀且壁厚明显减薄,应进行测厚检查,若测厚最小值小于原设计标准规定的最小厚度值,应采取挖补或贴补焊接修复处理或停止运行。

对于均匀腐蚀缺陷或变更工作介质的罐体,按罐体的实测厚度,校核壁厚是否满足强度、稳定性和刚度要求,计算时应扣除至下一个检验周期的腐蚀量,经计算不能满足要求时应判停止使用。

11.5对于分散的坑腐蚀,对壁板按5.2.10规定执行;

对底板,当深度不超过实测厚度(扣除腐蚀余量)的1/3时,可不做处理;

超过1/3时应进行焊接修复处理。

11.6人孔、检查孔、进出口等接管处角焊缝进行磁粉检测或渗透检测时,发现焊缝存在不符合标准规定的Ⅰ级的缺陷时,应及时打磨消除,使其符合标准规定的Ⅰ级要求。

11.7射线检测发现焊缝存在超过制造标准要求时,应分析缺陷对罐体安全使用的影响程度。

当缺陷为裂纹、单边未焊透缺陷时,应返修处理或停止运行。

对其他超标缺陷,必须查明是否有新的缺陷产生,如果没有新的缺陷产生可允许使用。

11.8对小范围局部变形缺陷,应查明原因并采取适当措施加以消除或防止进一步扩大。

11.9如果主体结构有较严重的不符合法规和标准的缺陷,可视具体情况扩大表面探伤检查范围,如无新产生缺陷,在整体充水(渗漏)试验合格的情况下可允许使用;

如有因结构问题导致缺陷产生,应进行修理,缺陷严重且无法修复或难于修复、无返修价值或修理后仍不能保证安全使用的,应判为停止运行。

11.10安全附件检查、校验(检定)后确认存在不可修理且影响安全运行的缺陷时,应予以更换。

11.11充水试验(渗漏)试验,由于储罐本身原因而不合格的,该罐体应停止运行。

11.12接地电阻的测试结果超出设计要求时,应加装接地装置后再次测量,直至满足要求,否则储罐应停止使用。

12检验报告和检验结论

12.1储罐检验工作完成后,检验人员应该根据实际检验情况,做出检验结论,出具检验报告,报告格式参照本标准附件A《危险化学品立式圆筒形钢制焊接储罐定期检验报告》。

12.2检验结论分为允许运行、整改后运行和停止运行。

12.2.1允许运行:

是指未发现或者只有轻度不影响安全运行的缺陷。

在规定的定期检验周期内、在规定的操作条件下能安全使用。

12.2.2整改后运行

符合以下情况之一者,检验结论为整改后运行:

a.主体结构有较严重的不符合有关法规和标准的缺陷,强度(刚度)经校核尚能满足要求;

b.容器虽然存在较严重的缺陷,但未发现缺陷由于使用因素而发展或扩大;

c.使用过程中产生了较严重的腐蚀、磨损、损伤、变形等缺陷。

整改后运行的容器,结论中应当注明需解决的问题及措施,否则只能在限定的条件下短期监控使用。

12.2.3停止运行,是指发现的缺陷严重、无法修复或难于修复、无返修价值或修复后仍不能保证安全使用的,不能继续用于储存危险化学品。

12.3检验报告应经单位技术负责人批准签字。

附录A

定期检验报告

报告编号:

使用单位:

设备名称:

设备编号:

检验日期:

年月日至年月日

(检验机构全称)

说明

1.检验机构对检验的公正性和抽样的真实性及检验工作质量负责。

2.本检验报告一式二份,正本一份交使用单位,副本一份检验机构存档。

3.本检验报告书无检验、审核、批准的人员签章和检验机构的检验专用章无效。

4.复制本报告未重新加盖检验机构的检验专用章无效。

5.受检单位对检验结果如有异议,应在收到本检验报告之日起15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本检验机构提出。

检验机构地址:

邮政编码:

电话:

传真:

检验报告目录

序号

报告名称

页码

附页、附图

1

检验结果报告

2

技术资料审查报告

3

宏观检查报告

壁厚测定报告

安全附件检查报告

基础检查报告

导静电装置测试报告

接地电阻测试报告

阴极保护检查报告

磁粉检测报告

渗透检测报告

射线检测报告

13

超声波检测报告

14

充水试验报告

15

声发射检测报告

注:

实际检验中,检验哪些项目,就保留哪些项目,其余的删除。

进行的检验项目在页码栏填写页码数,附页、附图栏没有空白,如有填写相应名称。

如“目录”中未列出的检验项目,增加的检验项目,在空行另列。

1.危险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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