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开展房屋建筑安全隐患自查方案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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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擅自加层、改扩建的房屋;
4.生产、经营、居住功能混杂的“三合一”自建房;
5.用于出租特别是群租牟利的自建房;
6.擅自改变功能作为居住使用的厂房;
7.池塘、河道、高边坡回填等软弱地基上的自建房。
三、排查办法
1.按照“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各二级单位对本单位使用的房屋(含二级单位自建房)的现状进行全面排查;
使用单位不明确的,由资产管理处组织排查。
2.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后勤管理处负责对医院进行排查;
对房屋进行排查;
相关部门负责对使用管理范围内的房屋进行排查。
3.排查按照xxx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统一发布的排查标准(详见附件)进行。
xxx医院
年月日
附件:
房屋安全隐患自查排查记录表(表1)
(砖混结构)
填报单位
房屋名称
层数
改造情况
□未改造□曾改造,改造内容:
□加层□扩建□拆改主体结构
(此项内容指使用单位在使用期间是否存在以上行为)
用途
□教学科研办公□居住□租赁□居住、仓储、加工“三合一”
□其它:
排查情况
□1.1房屋出现明显倾斜且墙体出现斜裂缝
□1.2墙体出现斜裂缝,且裂缝宽度超过10mm(仅单条裂缝时)或超过5mm(多条裂缝时)
□1.3墙体出现缝宽大于1.0mm的竖向裂缝,且缝长超过层高1/2(仅单条裂缝时)或超过层高1/3(多条裂缝时)
□2.1墙体出现斜裂缝,但裂缝宽度未超过10mm(仅单条裂缝时)或未超过5mm(多条裂缝时)
□2.2墙体出现缝宽大于1.0mm的竖向裂缝,但缝长未超过层高1/2(仅单条裂缝时)或未超过层高1/3(多条裂缝时)
□2.3纵横墙连接处出现竖向通缝
□2.4支承梁或屋架处墙体或砖柱下方出现多条竖向裂缝,或裂缝宽度已超过1.0mm
□2.5墙体出现缝长超过1/2墙长的水平裂缝
□2.6墙体(柱)明显变形或错位或变截面处出现裂缝
□2.7地基产生滑移,地面平行于边坡的缝隙量大于10mm
□2.8砌体风化达断面尺寸15%以上
□2.9人字屋架无下弦拉杆,或屋架明显侧倾且屋架间无支撑
□2.10钢屋架节点焊缝、螺栓或铆接有拉开、变形、滑移、松动、剪坏等严重损坏
单位负责人(签字):
日期:
房屋安全隐患自查排查记录表(表2)
(框架结构)
□1.2框架柱出现竖向受力裂缝且保护层剥落,钢筋外露
□1.3框架柱一侧出现水平裂缝,对侧混凝土压碎
□1.4主梁跨中出现下宽上窄的竖向裂缝且裂缝向上延伸达梁高的2/3,或宽度大于1.0mm
□1.5主梁端出现斜裂缝
危险:
加层、扩建、拆改主体结构等但未经有资质设计单位设计,或存在以下三种及以上情形的或同种情形存在三个构件(处)及以上的
□2.1地基产生滑移,地面平行于边坡的缝隙量大于10mm
□2.2墙体出现斜裂缝且裂缝宽度超过10mm(仅单条裂缝时)或超过5mm(多条裂缝时)
□2.3柱、梁因钢筋锈蚀造成胀裂且缝宽大于1.0mm
□2.4阳台或雨篷等悬挑构件明显下挠,悬挑构件根部开裂或相连的墙体出现宽度大于0.5mm的通长裂缝
□2.5主梁跨中出现下宽上窄的竖向裂缝
□2.6人字屋架无下弦拉杆,或屋架明显侧倾且屋架间无支撑
□2.7钢屋架节点焊缝、螺栓或铆接有拉开、变形、滑移、松动、剪坏等严重损坏
房屋安全隐患自查排查记录表(表3)
(钢结构)
□1.1柱梁连接节点或柱脚节点出现焊缝撕裂、螺栓松动、变形等严重损坏
□1.2钢柱明显变形且柱间无支撑
□1.3无下弦拉杆的人字屋架,屋架明显侧倾且屋架间无支撑
□2.2构件或连接件有裂缝或锐角缺口
□2.3受力构件因锈蚀导致截面损失量大于原截面的10%,或屋架锈蚀杆件数量占杆件总量的10%以上
□2.4梁、板等水平构件明显下挠
□2.5梁明显侧弯
□2.6柱明显变形
□2.7屋架明显下挠
□2.8屋架支撑系统松动失稳,已导致屋架倾斜
□2.9悬挑结构(雨棚等)斜拉杆明显变形,或明显裂纹,或严重锈蚀
□2.10屋架支撑系统缺失,或已出现变形
安全隐患自查排查记录表(表4)
(底部框架-上部砖混结构)
□1.2上部砖混结构墙体出现斜裂缝,裂缝宽度超过10mm(仅单条裂缝时)或超过5mm(多条裂缝时)
1.3墙体出现缝宽大于1.0mm的竖向裂缝,且缝长超过层高1/2(仅单条裂缝时)或超过层高1/3(多条裂缝时)
□1.4框架柱出现竖向受力裂缝,保护层剥落,钢筋外露
□1.5框架柱一侧出现水平裂缝,另一侧混凝土压碎
□1.6主梁跨中出现下宽上窄的竖向裂缝且裂缝向上延伸达梁高的2/3,或宽度大于1.0mm
□1.7主梁端出现斜裂缝
2.3纵横墙连接处出现竖向通缝
□2.9柱、梁、板因钢筋锈蚀造成胀裂且缝宽大于1.0mm
□2.10阳台或雨棚等悬挑构件明显下挠,悬挑构件根部开裂或相连的墙体出现宽度大于0.5mm的通长裂缝
□2.11主梁跨中出现下宽上窄的竖向裂缝
餐饮企业安全隐患自查指导方案
自查要素
自查具体描述指引
参考依据
一、基础工作安全管理
资质证照
1、营业执照:
依法设立的公司,由公司登记机关发给公司营业执照。
公司营业执照在有效期内。
公司营业执照记载的事项发生变更的,公司应当依法办理变更登记,由公司登记机关换发营业执照。
2、卫生许可证:
任何单位和个人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应当向卫生行政部门申报,并按照规定办理卫生许可证申请手续;
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后方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并承担食品生产经营的食品卫生责任。
3、消防验收报告:
建设工程或依法应当进行消防验收、备案(如二次装修建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的,禁止投入使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食品卫生许可证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安全管理机构建立
参考《人员聚集类企业安全隐患自查通用指引要点》
安全责任制
安全管理规章制度
餐饮场所还应制定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场所管理等其它必要的消防安全制度。
安全教育培训
安全生产管理档案
应急救援
二、设备设施安全管理
特种设备
设备设施
消防安全
1、消防中控室
(1)消防控制室必须实行每日24小时专人值班制度,每班不应少于2人。
(2)消防控制值班室内不得堆放杂物,应保证其环境满足设备正常运行的要求。
(3)应具备消防设施平面布置图、完整的消防设施设计、施工和验收资料、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等。
(4)消防控制室值班记录应完整,字迹清晰,保管完好。
2、餐饮经营单位应当设置能够覆盖全部营业区域的应急广播。
3、消火栓
(1)设有餐饮场所的多层公共建筑超过5层、住宅建筑超过6层、其它民用建筑体积≥10000m3的应设有消火栓系统。
注:
住宅建筑指注:
底层设有商业服务网点的住宅。
(2)设在高层民用建筑和建筑面积300m2的地下人防工程内的餐饮场所应设有消火栓系统。
4、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1)设有空气调节系统的餐饮场所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2)设在建筑面积1000m2的地下人防工程和高层民用建筑内的餐饮场所应设有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设置应符合GB50084-2001中的有关要求。
5、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1)每层建筑面积3000m2或设有空气调节系统的餐饮场所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装置。
(2)设在一类高层民用建筑内,设在二类高层民用建筑内且建筑面积500m2的餐饮场所应设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设置应符合GB50116-98中的有关要求。
6、餐饮场所的下列部位应设有火灾应急照明
(1)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消防电梯间及其前室或合用前室。
(2)设有封闭楼梯间或防烟楼梯间建筑的疏散走道及其转角处。
(3)疏散出口和安全出口。
(4)设在单层、多层民用建筑内建筑面积1500m2的餐厅,建筑面积300m2的地下餐厅,设在在高层民用建筑内的餐厅。
(5)消防控制室、自备发电机房、消防水泵房以及发生火灾仍需坚持工作的其它房间。
7、餐饮场所的下列部位应设有灯光疏散指示标志:
(1)安全出口或疏散出口的上方。
(2)疏散走道。
8、疏散指示标志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疏散指示标志的方向指示标志图形应指向最近的疏散出口或安全出口。
BG50016《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A767《消防控制室通用技术要求》
GA654《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管理》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公安部第61号令)
GB-50045《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2)设置在安全出口或疏散出口上方的疏散指示标志,其下边缘距门的上边缘不宜大于0.3m。
(3)设置在墙面上的疏散指示标志,标志中心线距室内地坪不应大于1m(不易安装的部位可安装在上部),走道疏散标志灯间距不应大于20m(设置在地下人防工程内的餐饮场所不大于15m)。
(4)其转角处间距不得大于10米。
9、灭火器
(1)应选用ABC干粉灭火器等适于扑救餐饮场所火灾的灭火器。
(2)一个计算单元(75m2)内的灭火器不应少于2具,每个设置点的灭火器不宜多于5具。
(3)手提式灭火器宜设置在挂钩、托架上或灭火器箱内,其顶部离地面高度不应大于1.5m,底部离地面高度不应小于0.08。
10、其他参考《人员聚集类企业安全隐患自查通用指引要点》
用电管理
用火、动火管理
危险化学品
三、作业环境与职业健康安全
作业环境安全
1、户外广告:
户外广告管理,应当持有《户外广告登记证》,设置户外广告、牌匾应进行经常性检查和维护,确保安全、牢固。
2、餐饮场所的安全出口数不应少于2个,相邻2个安全出口或疏散出口最近边缘之间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5m。
3、设置在单层、多层民用建筑内的餐饮场所,其楼梯和走道最小净宽不应小于1.1m。
4、设置在高层民用建筑内的餐饮场所,其楼梯最小净宽不应小于1.2m,走道最小净宽不应小于1.3m(走道单面布房)或1.4m(走道双面布房)。
5、设置在地下人防工程内的餐饮场所,其楼梯最小净宽不应小于1m,注:
走道最小净宽不应小于1.2m(走道单面布房)或1.3m(走道双面布房)。
6、首层疏散外门最小净宽不应小于1.4m。
疏散门内外1.4m范围内不应设置踏步。
7、餐厅最远点至最近安全出口的最大直线距离不应超过30m。
8、餐饮场所其它部位的建筑内部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还应符合GB50222-95中的有关要求。
9、可能对人员造成伤害的落地式玻璃门、玻璃窗、玻璃墙应当设有警示标志。
10、餐饮场所不应设置员工集体宿舍
11、以闪点≥60℃的柴油为燃料的餐饮场所,应设置储油间,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h的不燃烧体隔墙与其它部位隔开,柴油总储存不应超过1m3。
12、厨房操作间安全:
(1)厨房间应有良好的通风,并按规范安装可燃气体浓度报警器,定期检验。
(2)厨房间内禁止存放易燃易爆品。
(3)灶具、管道与可燃或难燃的墙壁、地板、家具之间应采取有效的防火隔热措施(如灭火毯)。
(4)大炉灶和中餐炒菜灶应设置排烟设施,大炉灶和炉膛的烟道处必须设置爆破门。
(5)餐饮经营单位操作间的集烟罩和烟道入口处1米范围内,应当每日进行清洗。
其余排油烟管道至少每季度清洗1次,清理应当做好记录。
(6)厨房燃油、燃气管道应经常检查、检测和保养。
(7)公共建筑中营业面积大于500m2的餐饮场所,其烹饪操作间的排油烟罩及烹饪部位宜设置自动灭火装置,且应在燃气或燃油管道上设置紧急事故自动切断装置。
(8)厨房与餐厅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h的不燃烧体隔墙或采用防火卷帘进行分隔。
(9)厨房铺设电器线路应采用绝缘导线穿硬PVC塑料管或钢管进行明、暗铺设,管口及管与管之间、管与其他附件相连时,应采取相应的防火措施,或采用瓷瓶明线铺设以及铅皮线、塑料护套线明设。
厨房内使用的电器开关、插座等电器设备,以封闭式为佳,防止水从外面渗入,并应安装在远离煤气、液化气灶具的地方,以免开启时产生火花引起外泄的煤气和液化气燃烧。
厨房内运行的各种机械设备不得超负荷用电,并应时刻注意在使用过程中防止电器设备和线路受潮。
(10)厨房内应配备灭火毯,用来扑灭各类油锅火灾。
另外,厨房内还应该配置一定量的ABC干粉灭火器设施,
并应放置在明显部位,以备紧急时所需。
(11)灶具与钢瓶之间的净距不应小于0.5m。
(12)燃气灶具与钢瓶之间的连接软管设置符合《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2006)要求。
13、气瓶间:
(1)门窗设置要求,瓶库通风要良好,应在门或墙的下部安装百叶窗,通风口与室外大气连通,通风口下沿距室内地坪宜为0.2m以下。
(2)门窗向外开,但不得通向操作间及其它房间。
(4)按规范安装可燃气体浓度报警器,定期检验。
(3)瓶库内应使用防爆型电气设备,开关应安装在瓶库外。
14、设备设施按标准设置安全警示标志。
15、设置在地下的餐饮场所应符合下列要求:
(1)不宜设置在地下三层及三层以下。
(2)应设置防烟、排烟设施。
(3)禁用场所:
1)地下空间不得存放液化石油气钢瓶,不得使用液化石油气和闪点小于60°
C的液体做燃料。
2)地下空间内严禁使用液化石油气。
3)高层民用建筑内,严禁使用液化石油气钢瓶;
使用液化石油气的应采用管道供气方式。
16、其他参考《人员聚集类安全隐患自查通用指引要点》
AQ3009《危险场所电气防暴安全规范》
GB5842《液化石油气钢瓶》
《户外广告登记管理规定》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GB50028《城镇燃气设计规范》
职业健康
从业人员操作行为
四、常见违法行为
备注:
企业在《餐饮企业安全隐患自查指引要点》的基础上,应根据自身的情况依照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进行自查安全隐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