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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称财产支配关系,是财产在特定主体支配下形成的支配着与社会一般人之间的财产关系。

2)动态财产关系:

又称财产流转关系,是财产出一主体向另一主体转移时,在财产转让者与受让者之间形成的财产关系。

(二)民事人身关系P4

又称人身非财产关系,是指人与人之间基于彼此的人格或身份而形成的,不以主体的经济利益为内容,而以主体的人身利益为内容的社会关系。

1、人身关系的特点

(1)人身关系以主体的人身为其发生和存在的基础

(2)人身关系不体现主体的经济利益而体现主体的人身利益

(3)人身关系体现的人身利益具有专属性

【例题3】简答题:

人身关系的特点

2、民法调整人身关系的范围

1)人格关系

概念:

人与人之间基于彼此的人格而形成的以主体的人格利益为内容的社会关系

2)身份关系

人与人之间基于彼此的社会身份而形成的以主体的身份利益为内容的社会关系。

三、民法的体系

(一)民法体系的概念

民法的体系是指民法的内部组织结构。

(二)民法的渊源:

制定法和习惯法(法理)

1、制定法(直接渊源)包括(图表1)

(图表1:

民事法的直接渊源)P8

宪法——根本大法

民事基本法——例如《民法通则》

法律

单行民事法律——例如《物权法》、《担保法》、《婚姻法》、《继承法》等

综合性单行法—_例如《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草原法》等。

法规、规章(国务院及各部委制定)

准法律指导性文件(最高人民法院)

地方性法规

【说明】1)以上各个法律和准法律的体现形式,都应当知悉其具体含义

2)能够列举出其中具体法律法规的名称。

2、间接渊源(习惯与法理)(图表2)

(图表2:

民法的间接渊源)

间接渊源

适用问题

习惯

查明存在

确信遵守

不违法理

位得立法

法理

定义不明

作用重要

【例题4】论述:

论民法的渊源

以上各项的展开说明。

【技巧】注意多援用对名词的解释。

四、民法的性质P11

【说明】此部分讲解,主要是针对真题的答题思路以及答题技巧。

理论知识也要适当掌握。

【2008年真题一论述1】论民法的性质

答案要点

(一)民法为私法

1、《学说汇篡》(优士丁尼)中记载了乌尔比安关于公法私法的划分标准的观点:

第一,利益标准

第一,社会关系性质标准

第三,主体标准

2、市场经济体制下,重新确立民法的私法性质的重要意义。

(二)民法为权利法

1、权利与权力的区分

2、权利法性质的体现

第一,民法是一部权利宣言书。

第二,民法是一个以权利为中心的规范体系。

第三,在处理权利与义务的关系上,以权利为本位。

(三)民法是市场经济的基本法P12

1、民法本质上是商品经济的法律形式。

民法伴随着商品经济的产生而产生,伴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而发展

2、民法对市场经济的作用

1)(原则“制度”)

民法的权力神圣、意思自治、平等、公平、诚实信用和禁止权力滥用等原则最适应市场经济的发展要求,是规范市场活动的基本法律原则。

2)(主体制度)

民法的民事主体制度,包括对自然人,合伙组织和法人的法律规范,是规范市场经济主

本法律制度。

3)(财产制度)

民法的物权制度和知识产权制度是保障市场经济主体支配其有形财产和无形财产从事商

经营的基本法律制度。

4)(合同制度)

民法的合同制度是规范市场交易行为的基本法律制度

5)(责任制度)

民法的民事责任制度和债的担保制度是维护市场交易安全的基本法律制度。

【提示】1、真题连续重复考察概率比较低,但是依然要重视

2、注意总结真题规律。

五、民法与相关部门的法律关系

(一)民法与诉讼法——实体法和程序法的关系

1、程序法和实体法的各自涵义P13

2、实体法的重要作用,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的关系如何

(二)民法与行政法——调整社会关系的性质和范围不同,但都是调整型实体法

注意同时分析民法和经济法的关系

(三)民法与商法

1、商法的起源

2、民商分立模式下,商法和民法的区别

第一,(侧重不同)都调整商品关系,但是侧重点不同。

第二,(范围不同)商法只调整商品关系,民法调整商品关系以外的民事关系。

3、民商合一体制

第一,我国理论界的态度

第二,教材观点:

赞同民商合一

(四)民法与劳动法

1、劳动法饿概念:

调整以联合劳动力为基础的劳动关系的法律。

2、区别

1)调整对象不同.劳动关系存在平等和不平等。

这是调整对象不同的原因

2)调整方法不同。

劳动法和劳动关系的性质相对应,与民法的调整的方法存在差别表现在:

第一,需要确认不平等地位

第二,侧重保护弱势力量

第三,强行性规定比较多

【例题5】论述:

民法与相关部门法的关系(或论述民法与商法的关系等)

【提示】回答论述题应当突出答题要点。

六、民法的基本原则之诚实信用原则

(一)反面理解

诚实信用原则反对一切不正当行为,可以把它表述为反不正当行为的原则,其矛头指向欺诈、胁迫、乘人之危、恶意串通、损人利己、损公肥私等一切非道德的不正当的商品经济和社会生活秩序与安全的行为。

(二)正面理解

要求人们在进行民事活动时具有良好的主观心理状态。

这种主观心理理状态应符合“善意”、“诚实”、“信用”三个词的要求。

l、善意:

不损人利己

2、诚实:

要以减相待

3、信用:

应可守诺言

七、民法的基本原舅g之公平原则

(一)公平原则的基本含义

道德情操,法律追求的最高价值目标j

1、利害分配—公平合理

2、民事行为—反对暴利

3、民案处理一公平正义

(二)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的关系:

诚实信用原则与公平原则相互独立,公平原则应当作为一项基本的民法原则而存在。

(三)诚实信用原则强调主观;

公平原则主观客观均强调

(四)公平原则的重要意义

1、有利于公平了解民法

2、有利于理解特定规定

3、有利于处理利益关系

4、有利于树立公平意识

【例题6】简答题:

民法的基本原则的内容

民法的基本原则:

是体现市民社会和商品经济的根本要求

具有普遍效力和衡平作用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准则。

1、平等原则

2、自愿原则

3、私权神圣原则

4、诚实信用原则

5、公平原则

6、禁止权利滥用原则。

【提示】1、如能回答出题目当中的名词解释,最好回答出来。

2、题目项下内容,最好也能展开论述。

第二章民事法律关系

一、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

是平等主体之间发生的、具有民事权利义务内容的社会关系,是民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关系和人身关系的结果。

当民事关系因民法的调整而受到国家强制力保护的时候,便形成了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的民事法律关系。

【例题1】名词解释:

民事法律关系

二、民李-法律关系的特征

(一)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关系

(二)强制力保障的社会关系

(三)受民法支配的法律关系

【例题2】简答题:

民事法律关系的特征

三、民事法辞关系的分类

(一)财产权民事法律关系与人身权民事法律关系(分类内容)

物质利益还是以人格利益为内容

分类意义:

1、权利转让不同

2、主题担责不同

(二)绝对权法律关系与相对权法律关系

主题形式和实现权利的不同特点

1、确定义务范围

2、债务履行方式

(三)建立权利性民事法律关系和保护性民事法律关系

民事法律关系的形成和实现的不同

实现建立性民事法律关系,减少保护性民事法律关系

(四)单一民事法律关系和复合民事法律关系

法律关系的复杂程度

区分意义:

正确使用民法规范,合理确定义务主体的义务和责任。

【提示】以上各项分类项下的所有分类概念均应掌握

【例题3】论述题:

论民事法律关系的分类

1、注意论述相关分类概念

2、注意论述区分意义和区分标准。

【例题4】简答题:

民事法律关系的分类

四、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

(一)民事法律关系主体

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概念:

又称民事权利义务主体,或称民事主体,指参与民事法律关系,享受权利,承担义务的人。

【例题5】名词解释:

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

(二)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

(三)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

1、概念

2分类

1)物

2)行为

3)智力成果

4)人身利益

5)权利

【例题6】简单题:

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

答案要点:

五、民事权利

(一)民事权利的概念

民事法律关系中的权利主体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合同规定,根据自己的意愿实现一定利益的可能性。

(二)民事权利的特征

1、民事权利是一种自由权

2、民事权利体现着权利主体实现一定利益的可能性

3、民事权利与有法律保障性

(三)民事权利的分类

1、人格权、身份权、物权、债权、知识产权、继承权

内容

2、人身权和财产权

3、绝对权和相对权

权利效力范围

4、支配权、请求权、形成权、抗辩权

权利作用

5、即得权与期待权

是否具有实现可能性

6、主权力和从权力

两个权利的相互关系

7、原权与救济权

权利形成的特点和权利目的

【例题7】简答题:

民事权利的分类

如果能答出分类标准则答出分类标准。

各项分类必须答出

六、民事义务p30

(一)民事义务的特点

(二)民事义务的分类

七、民事责任

(一)民事责任的特点

1、民事责任是民事主体违法民事义务的法律后果

2、民事责任是以财产责任为主的法律

3、民事责任具有补偿性

4、民事责任是在法律允许的情况下,可以由双方主体协调的法律责任。

(二)民事责任的分类

1、侵权责任、违约责任和步履行其它义务的民事责任

责任产生的原因

2、过错责任、无过错责任和公平责任

归责原则

3、财产责任和非财产责任

责任内容

4、一人责任和多人责任

民事责任主体人数

5、单方责任和双方责任

承担责任是单方还是双方

6、按份责任和连带责任

共同责任人之间的关系

7、有限责任和无限责任

出资人承担的财产范围

【例题8】简单题:

民事责任的分类

八、民事责任形式

(一)停止侵害

(二)排除妨碍

(三)消除危险

(四)返还原物

(五)恢复原状

(六)修理、重做、更换

(七)赔偿损失

(八)支付违约金

(九)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十)赔礼道歉

【例题9】选择凌豇在如下的选项中,属于民事责任的形式有:

()

A停止侵害

B排除妨害

C返还原物

D加倍赔偿损失

答案:

提示:

严格依据书中观点

(一)物的概念:

是指能够为人力控制并具有价值的物质对象,物是人的重要财产

(二)物的特征:

1、必须是权利客体

2、能够满足人们的生产或生活的某种需要

3、能为人力所支配和控制。

【例题10】选择题:

下列选项属于民法中的物的特征是:

()

A权利客体j

B能够满足人们的生产或生活的某种需要

C能为人力所支配和控制

D有形有体

(三)物的分类

1、动产与不动产

移动后是否改变物的价值或用途

第一,物权变动要求不同

第二,设立担保物权的要求不同

第三,诉讼管辖不同

2、种类物与特定物

是否具有互相替代性

第一,法律关系客体要求不同

第二,物消灭情况下,义务人的责任不同

3、流通物与限制物

分类标植:

在流通中是否蔓到限制以及限制程度如何

不同物的流转有不同的规定

4、可分物与不可分物

能否进行分割

第一,共有财产分割方式不同

第二,享有债权和承担债务的方式不同

5、主物与从物

是否依赖于他物而存在

归属!

6、原物与孳息

是否具备产出和被产出的关系

归属

7、可消耗物与不可消耗物

是否经过一次适用即告消灭或改变原有状态

认定有关合同的内容

8、单一物、合成物与集合物

是否是单个个体而存在

权力所及范围不同

【例题11】论述题:

民法中物的分类

似曾相识?

民事法律关系的分类

十、民事法律关系的变动(民事法律事实)

(一)民事法律关系变动的概念

(二)民事法律关系变动的原因----民事法律事实

1、民事法律事实的概念

关键词:

引起变动

2民事法律事实的分类

是否体现民事主题意志

(图表1:

民事法律事实分类)

自然事实

状态

情况延续

事件

情况发生

人的行为

合法行为

民事法律行为

事实行为

行政行为

司法行为

违法行为

侵权行为

违约行为

无效(民事)行为

被撤(民事)行为

【例题12】简答题:

民事法律事实的分类

略、

【例题13】判断题:

以是否体现民事法律主题的意志,可以将民事法律事实分为自然事实、合法行为和非法行为。

第三章民事法律行为

一、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

公民或法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合法行为

【提示】注意辨析相关概念:

民事行为、民事法律行为等。

其本质区别在于:

民事法律行是合法行为。

二、民事法律行为的特征

(一)民事法律行为是以行为人的意思表示为必备要素的民事行为

其中,注意“意思”和“表示”的含义。

(二)民事法律行为是以发生一定民事法律后果为目的的民事行为

(三)民事法律行为是一种合法的民事行为

三、民事法律行为的形式:

(一)口头形式

(二)书面形式

1、一般书面形式2、特殊书面形式

1)公证形式2)鉴证形式3)审核登记

(三)视听资料

(四)推定形式

(五)沉默形式

【例题1】简答题:

民事法律行为的形式

四、民事法律行为的分类

(一)单方民事法律行为与双方民事法律行为

(二)有偿民事法律行为和无偿民事法律行为

(三)诺成性民事法律行为和实践性民事法律行为

(四)要式民事法律行为与不要式民事法律行为

(五)主民事法律行为与从民事法律行为

(六)有因民事法律行为与无因民事法律行为

(七)财产民事法律行为与身份民事法律行为

(八)财产处分民事法律行为与财产负担民事法律行为

具体内容参照下表图表1:

民事珐律行为分类

分类标准

分类内容

分类意义

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是否依单方意思表示

单方民事法律行为

有利于确定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和效力

双方民事法律行为

给付是否存在相应对价

有偿民事法律行为

有利于确立当事人责任大小及其范围

无偿民事法律行为

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是否需要交付现实标的物

诺成性法律行为

有利于识别那些民事法律行为成立、生效

实践性法律行为

成立是否需要某种特定形式

要式民事法律行为

(有助于识别行为的成立、生效)不要求掌握

不要式民事法律行为

相互关系

主民事法律行为

主效力影响从效力

从民事法律行为

是否与原因关系相脱离

有因民事法律行为

原因行为影响民事法律行为(结果行为)的生效

无因民事法律行为

引起变化了的法律关系的性质

财产民事法律行为

(债务债权是否能够转移)不要求掌握

身份民事法律行为

效果是否直接引起财产的流转

财产处分民事法律行为

不要求掌握

财产负担民事法律行为

【例题2】论述:

论民事法律行为的分类

答案要点1、首先论述分类标准,再论述民事法律行为的分类内容

2、最后论述如此分类的意义何在。

五、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要件

(一)民事法律行为的一般有效要件

1、具备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2、意思表示真实

3、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

例题3选择题(多选):

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要件包括()

A具备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B意思表示真实

C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

D必须具备书面形式

(二)民事法律行为的特别有效要件

特殊情况下,需要具备特殊有效要件,才能产生响应的法律效力。

六、无效的民萼哼去律行为

(一)欠缺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本质上,是“无限人”问题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不满十周岁;

“全”精神病。

但有两个例外。

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已满lO周岁的未成年人;

“半”精神病人。

以下行为无效

1)经允许的一可追认

2)单方面的—本无效

3)合同行为—可追认

(二)因为欺诈而实施的行为

1、行为特点:

欺诈“三部曲”:

1)有欺诈故意—一2)有欺诈行为——3)有因果关系

2、特别规定:

合同法中,欺诈仅在损害国家利益情况下,民事行为无效。

(三)因胁迫而实施的行为

胁迫“四要件”:

1)用以胁迫事实违法—2)胁迫事实正在必然要发生—3)被胁迫人心生恐惧—4)有因果关系

合同法中,胁迫行为损害国家利益情况下,民事行为无效

(四)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利益的行为

1、行为特点

1)同谋行为

2)目的是损害国家、集体、第三人利益,而是自己获得非法利益

3)损害者是故意造成国家集体第三人利益损失,而非过失

胁迫事实正在必然要发生——3)

(五)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

l、违反法律的民事行为定义

2、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定义

(六)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注意此种情况的种类包括

1)未达到违法目的而实施的伪装的民事法律行为

2)被掩盖的真实的民事法律行为

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

将以上的分类以及有关特点和相关知识点罗列清晰。

七、【真题】简答题:

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2009年考试简答题)

(一)重大误解

(二)显失公平

(三)乘人之危

(四)欺诈胁迫

以上各项行为及其简要说明,即每一项行为的含义。

八、效力(未)待定的民事行为

(一)缺能力

(二)缺处权

(三)缺代理

(四)缺“同意”

例题5简答题效力待定的民事行为

将每一种行为答出,并给予相应解释

九、附条件民事法律行为中,对条件的要求

(一)应该是将来发生的事实

(二)应是客观上不确定的事实

(三)应是当事人任意选择的事实

(四)应是合法的事实

.注意:

当把菲法事实作为条件的处理,

条件民事法律行为的条件要求

十、附条件的分类

(一)延缓条件与解除条件

分类标准:

根据条件对法律行为的效力不同

1、延缓条件的含义

2、解除条件的含义

(二)肯定条件与否定条件

某种事实的发生或者不发生

1、肯定条件的含义

2、否定条件的含义

附条件民事行为的分类

第四章代理

一、代理的概念和特征

(一)代理的概念

代理人在代理权限范围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第三人进行民事法律行为,而该法律行为的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的法律制度。

(二)

【真题】2008年简答题:

代理的特征

1、代理人须在代理权限范围之内实施代理行为

2、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幕实施代理行为

3、代理必须是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

4、被代理人对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

例题l】筒答题(选择题)代理的特征

二、代理的分类

(一)委托代理、法定代理与指定代理

1、各项代理的内容的含义

2、注意指定代理的指定机关

3、注意分类标准:

代理权产生的根据

(二)一般代理与特别代理

1、分类标准:

代理权限范围

2、注意推定的适用

(三)单独代理与共同代理

代理权的授予人数

2、注意责任承担问题

(四)本代理与复代理

本授权还是转托授权

2、注意可以转委托代理的情况

【例题2】简答题:

代理的分类

将分类标准写清楚

三、代理的适用范围

(一)民事法律行为

(二)民事诉讼行为

(三)行政财政行为

注意以下事项不可以代理

(一)人身性质

(二)违法内容

(三)特殊约定

例题3选择题:

下列行为中,哪些行为可以代理:

()

A民事法律行为

B民事诉讼行为

C行政财政行为

D订立合同行为

例题4选择题:

下列事项中,哪些不能够适用民事代理()

A具有人身性质的民事法律行为

B内容不合理的民事法律行为‘

C指定由特定人完成的行为。

D解除婚姻关系的行为

四、代理权行使的原则

(一)不得擅自转委托原则

(二)禁止代理权滥用原则

代理权滥用的情况:

l、自己代理

2、双方代理

,3、恶意串通

(三)禁止越权代理的原则

(四)禁止违法代理的原则

【例题5】简答题:

代理权行使的原则

五、代理权消灭的原因

(一)委托代理

1、到期完事2、辞职辞退3、代理人死4代理伤人5代理人终

(二)法定代理、指定代理的原因

1、被代理人有能力

2、两代理人或死亡

3、代理人丧民能力

4、指定代理被撤消

5、监护关系被消灭

例题6论述题代理权消灭的原因

六、无权代理

(一)无权代理的概念和特征

1、概念.

没有代理权而以他人的名义与第三人进行民事活动。

(狭义)

注意,无权代理与表见代理的区别:

是否有表!

2、特征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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