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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大救济阶段的内在关系

五.行政法上的基本原则

原则

子原则

内涵

法律体现

合法行政

法律优先

行政机关必须遵守现行有效的法律。

1、《行政处罚法》第3条

2、《行政许可法》第4条

3、《国家赔偿法》第2条

4.《行政诉讼法》第5条

法律保留

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法律授权活动。

合理行政

公正、公平

同等情况同等对待;

不同情况不同对待

1、《行政复议法》第2条

2、《行政处罚法》第4条

3、《行政许可法》第5条

4、《行政诉讼法》第54条

考虑相关因素

只考虑与法规范授权目的相关的各种因素,不考虑与授权目的不相关的因素

比例原则

适当性

手段必须能够达到目的或者至少有助于目的的达成

必要性

有多种手段可供选择时,选择侵害相对人权益最小的

衡量性

不能给相对人权益带来超过行政目的之价值的侵害

程序正当

程序公正

回避

任职回避和公务回避

1、《行政处罚法》

2《行政许可法》

程序公平

决定前

告知相对人

决定中

听取陈述申辩或听证

决定后

说明理由;

告知相对人依法享有复议申请或者起诉的权利

程序公开

实施公开

实施行政管理,除涉及国家秘密和依法受到保护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外,应当公开

信息公开

行政机关应当主动或者被动公开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诚实守信

信息真实

行政机关公布的信息应当全面、准确、真实

信赖保护

保护条件

行政机关有表示;

相对人信赖而作为;

合理信赖

《行政许可法》第8条、第69条

保护方式

存续保护

财产保护

高效便民

高效

应当遵守法定时限,积极履行法定职责

《行政许可法》第7条、第25条、第26条、第33条

便民

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权责统一

行政效能

法律、法规应当赋予其实现目的所需的相应的执法手段。

行政责任

行政机关违法行使或者不履责,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行政法上的人——行政主体

一.行政主体

(一)行政组织

国务院

政府

地方各级政府(省级、地级、县级、乡级

国务院组成部门

国务院直属特设机构

国务院直属机构

国务院所属的工作部门国务院组成部门管理的机构

行政机关国务院工作机构

国务院办事机构

政府工作部门国务院议事协调机构

地方各级政府所属的工作部门(厅、局、委)

行政组织

派出机关(地区行政公署、区公所、街道办)

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

非政府组织

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

派出机构表

派出所

警告、500元以下罚款(伍佰真有派)

工商所

对个体工商户违法行为的处罚;

对集中贸易中违法行为的处罚;

但不包括吊销营业执照

税务所

2000元以下罚款(盐水鸭)

二.行政主体的判定

行政主体资格判断标准表

立法性文件赋予行政职权

以自己名义实施行政活动

能够独立承担因行政活动而产生的法律效果(被告、被申请人或赔偿义务机关)

行政主体资格三步判断法

第一步,看该主体所做的事情是不是行政,是否符合行政的属性

第二步,名义标准。

盖谁的章,打着谁的旗号。

第三步,是看是否是12类主体+n

不完全归纳法,逻辑上不严密,但是解题很有用

非行政主体(非绝对)

常见的名称(非绝对)

内设机构

司、处、科、所、办公室等

派出机构

议事协调机构

指挥部、办公室、委员会(不绝对)等

临时机构

指挥部、办公室、领导小组等

授权与委托

行政授权

行政委托

对象

机构、组织

机关、机构、组织、个人

依据

法律、法规或规章的授予(规章以下视为委托)

没有明确依据,不违背特别规定即可

后果

获得行政主体资格

没有行政主体资格(以委托机关名义)

方式

直接授权;

间接授权(没有指明授权对象)

实际委托;

推定委托

注意:

1.既没有授权,也没有委托的,而进行处罚的,是民事诉讼问题。

2.①行政处罚的授权,授权对象须为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行政机关的内设机构、派出机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公司、企业,只要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即可被授权。

②行政处罚的委托,对象是管理公共事务的事业组织,只能是事业组织,行政机关不得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

3.①行政许可的授权对象须是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

②行政许可的实施只能委托其他行政机关,不能委托其他个人、组织、机构。

三.行政诉讼被告、复议被申请人

行为主体

被告与复议被申请人

1.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机关

该机关

2.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3.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

委托的行政机关

4.派出机关

派出机关

5.被撤消的行政机关

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或作出撤消决定的行政机关

6.多个机关的共同行为

共同被告(不同意追加的转列为第三人)

7.经批准的具体行政行为

在对外发生法律效力的文书上盖章的机关;

批准的机关(行政复议),

8.行政机关临时组建的机构

组建机关

9.共同行为

(1)行政诉讼:

共同被告(原告不同意追加的转列为第三人)

(2)行政复议:

作为共同被申请人

10.假共同行为

其中的行政主体是被告,非行政主体是第三人

11.内设机构、派出机构

(1)以所属机关的名义

所属机关

(2)以自己的名义

【1】没有法律、法规、规章的授权,以所属机关为被告或复议被申请人

【2】有法律、法规、规章的授权,自己为被告或复议被申请人

◆幅度越权视为有权,种类越权视为无权;

规章以下授权视为委托

12.经过复议的案件

复议维持

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机关

复议改变

复议机关

不受理、不答复

对复议机关不服,以复议机关为被告;

对原具体行政行为不服,以原行政机关为被告

【真题演练】

2008—84为严格本地生猪屠宰市场管理,某县政府以文件形式规定,凡本县所有猪类屠宰单位和个人,须在规定期限内到生猪管理办公室申请办理生猪屠宰证,违者予以警告或罚款。

个体户张某未按文件规定申请办理生猪屠宰证,生猪管理办公室予以罚款200元。

下列哪些说法是错误的?

A.若张某在对罚款不服申请复议时一并对县政府文件提出审查申请,复议机关应当转送有权机关依法处理

B.某县政府的文件属违法设定许可和处罚,有权机关应依据《行政处罚法》和《行政许可法》对相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

C.生猪管理办公室若以自己名义作出罚款决定,张某申请复议应以其为被申请人

D.若张某直接向法院起诉,应以某县政府为被告

2008-49.某区公安局派出所突击检查孔某经营的娱乐城,孔某向正在赌博的人员通风报信,派出所突击检查一无所获。

派出所工作人员将孔某带回调查,孔某因受到逼供而说出实情。

派出所据此决定对孔某拘留10日,孔某不服提起诉讼。

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C.某区公安分局派出所是本案被告

2008-82.肖某提出农村宅基地用地申请,乡政府审核后报县政府审批。

肖某收到批件后,不满批件所核定的面积。

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B.肖某申请行政复议,复议机关为县政府的上一级政府

D.肖某提起行政诉讼,县政府是被告,乡政府为第三人

 

2008延期—47.某县环保局与水利局在联合执法过程中,发现某化工厂排污口建在行洪通道上,并对下游河水造成污染,遂联合作出责令该厂限期拆除其排污口的决定。

某县水利局工作人员田某向该厂送达决定书时,遭到该厂职工围攻而受伤。

该厂不服,以某县水利局为被告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A.法院应当通知某化工厂变更被告

B.某县水利局可以对田某被打一事提起反诉

C.田某可以成为本案的第三人

D.若法院追加且某化工厂同意,某县环保局为本案的被告

2007-82.甲银行与乙公司签订了贷款合同并约定乙以其拥有使用权的土地作抵押。

双方在镇政府内设机构镇土地管理所办理了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该所出具了《证明》。

因乙不能归还到期贷款,甲经法院强制执行时,发现乙用于抵押的国有土地使用证系伪造。

甲遂对镇土地管理所出具的抵押证明提起行政诉讼。

A.本案的被告应当是镇土地管理所

B.本案的被告应当是镇政府

2007—44某派出所以扰乱公共秩序为由扣押了高某的拖拉机。

高不服,以派出所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

诉讼中,法院认为被告应是县公安局,要求变更被告,高不同意。

法院下列哪种做法是正确的?

A.以派出所为被告继续审理本案

B.以县公安局为被告审理本案

C.裁定驳回起诉

D.裁定终结诉讼

四.行政复议机关(行政复议管辖)

类型

被申请人

说明

条块管辖

县级以上政府部门

同级政府或上一级主管部门

国安机关虽是政府组成部门,但此处除外

条条管辖

省级以下政府

上一级人民政府

如上级无地级市政府,则地区行署也可复议

垂直领导机关

上一级主管部门

海关、国税、金融、外汇管理、国安

自我管辖

省部级单位

原机关自己,审理结构有变化

对复议决定不服可起诉或申请国务院裁决

特殊情形

政府派出机关

设立该派出机关的政府

包括行政公署、区公所、街道办事处三类

部门派出机构

该机构所在的主管部门或该主管部门的同级政府

如是垂直领导部门的派出机构作为被申请人,则复议机关仅包括其所在主管部门

被授权组织

直接管理该组织的机关

但被授权的国务院直属事业单位以部委论

多个行政机关

其共同上一级机关

复议机关是同级政府或共同上级主管部门

被撤销的机关

其职权继承机关的上一级机关

视继续行使职权的机关被申请人处理即可

行政复议机关归纳:

1.二个爹原则

2.一个爹原则

(1)省级以下政府

(2)垂直领导机关:

两个国王睡在金子的海洋里

(3)政府派出机关

(4)被撤销的机关

(5)被授权组织

3.不找爹原则

4.找爹原则解释不了的

(1)部门派出机构

(2)多个行政机关

五.行政诉讼管辖(见下一部分)

六.公务员

(一)公务员的定义与范围

1.定义

①依法履行公职;

②纳入国家行政编制;

③.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

2.范围

①党的机关的工作人员;

②人大机关的工作人员;

③政协机关的工作人员;

④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

⑤法院的工作人员;

⑥检察院的工作人员;

⑦民主党派机关的工作人员。

(二)公务员与行政主体的关系

在执行职务的时候,公务员的人格为行政主体所吸收,所以引起了争议,其自己不能成为适当的救济主体,其行为造成的后果也由行政主体来承担(包括损害赔偿),但行政主体可对其进行追惩或追偿;

在非执行公务或超出公务目的行使职权的时候,公务员的人格与行政主体相互分离,他能够成为救济法律关系中的主体,并对自己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三)区分公务员身份和公民身份的标准

第一,职权标准。

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根据法律赋予的职责权限实施的行为都是执行职务行为,无论该行为合法与否。

第二,时空标准。

国家机关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履行职责的时间、空间范围内的行为通常是执行职务行为。

因为国家机关的职权是有明显界限和范围的法定职权,具有很强的时空性,超出时空范围的行为通常就不是执行职务行为。

但对于特殊的主体,如警察,即使下班后在非工作地点实施的某些行为仍然构成职务行为。

第三,名义标准。

通常情况下,凡是以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身份和名义实施的行为都是执行职务行为。

第四,目的标准。

执行职务的行为通常是为了实现法定职责和义务而为的行为,其目的是维护公共利益,而非公务人员的个人利益。

行政法上的人——相对人与利害关系人

一.相对人与利害关系人

相对人是具体行政行为直接针对的对象,直接被行政机关的活动所拘束、所约束的人,利害关系人是没有被行政行为直接约束,但明显也受到行为的波及和作用。

广义的相对人既包括,也就是具体行政行为设定权利义务的对象,也包括受具体行政行为影响的利害关系人。

二.原告与复议被申请人

(一)概念

行政诉讼法第24条规定:

依照本法提起诉讼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是原告。

第41条第1项规定:

原告是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行诉法解释》第12条规定:

与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该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这里需要把握的要点是:

1、原告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2、原告是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一,侵犯,既可能是实际已经发生,也可以是必然会发生的。

第二,“合法权益”是否确实受到了侵害不是起诉的前提。

第三,“合法权益”,合法权益是指法定权利和法定利益,权利和利益本身不是违法的,而是法律承认的,但申请人是否实际上应当享有权利或利益则涉及实体问题,需要经过诉讼程序才能解决。

合法权益不包括公共利益。

3、原告必须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之问有利害关系,即承担该具体行政行为法律后果或者合法权益受到影响。

(二)原告资格的确认(复议申请人的确认适用同样规则)

原告资格确认标准表格1:

利害关系角度

1.有受害人的案件

对加害人不予处理或受害人认为处罚轻微的可起诉;

加害人与受害人同时起诉的均是原告,但不是共同原告

2.相邻权案件

侵害采光、排水、通风、通行等权利的可起诉

3.公平竞争权案件

公平竞争权受到具体行政行为侵犯的可起诉

4.农村土地使用权

土地使用权人可以自己的名义起诉

5.信赖保护案件

被撤销或变更的原行为的利害关系人均可作原告

6.经复议的案件

复议的申请人、复议中追加的第三人、复议决定的利害关系人均可起诉

原告资格确认标准表格2:

组织角度

1.合伙组织案件

合伙企业以登记的字号为原告,由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作诉讼代表人(,参照了民诉的规定,合伙企业没有法定代表人,所以采用了诉讼代表人的提法,此处的代表人不大同于人数众多的诉讼代表人);

个人合伙以合伙人为共同原告

2.其他组织

主要负责人做诉讼代表人,没有主要负责人的,可以由推选的负责人做诉讼代表人

2.股份制企业案件

股东大会、股东代表大会、董事会等认为企业经营自主权受到侵犯的,可以企业的名义起诉(谁可以代表企业的)

3.企业法定代表人的独立诉权和代位诉权

在企业法定代表人被变更的情况下,新法定代表人撤诉的,不予准许;

原法定代表人仍可以自己名义或企业名义起诉,法院不得以起诉的名义不当为由不予受理或者裁定驳回诉讼请求。

4.投资人案件

认为联营、合资、合作企业权益或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犯的,联营、合资、合作企业的投资人均可以自己的名义起诉

5..非国有企业案件

被行政机关注销、撤销、合并、强令兼并等而认为经营自主权受到侵犯的,企业或其法定代表人可以起诉(企业法定代表人的独立诉权和代位诉权)

二.第三人

(一)行政诉讼第三人

1.行政诉讼第三人的类型

原告型第三人

被告型第三人

(1)行政处罚案件中的受害人、加害人

(2)行政处罚案件中的共同被处罚人

(3)行政确认案件中的权属争议人

(4)行政裁决案件中一方不服行政裁决争议但没有向法院起诉的

(5)行政许可案件中没有起诉的许可争议人

(6)行政合同中受到合同变更或解除影响的利害相关人

(7)行政征收、征用案件中,被征收与征用之外的利害关系人

(1)与行政机关共同署名作出处理决定的非行政组织

(2)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作出相互矛盾的具体行政行为,非被告的行政机关可以是第三人

(3)应当追加被告而原告不同意追加的,法院应通知其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2.第三人参加诉讼的时间。

第三人参加行政诉讼,须在原告、被告之间的诉讼程序已经开始,裁判未作出以前,但仅限于一审期间。

3.第三人参加诉讼途径。

第三人参加诉讼的途径有申请参加和通知参加两种。

申请参加,是指第三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经人民法院准许而参加诉讼。

人民法院同意的,书面通知第三人;

人民法院不同意的,裁定驳回申请。

申请人不服裁定可在10日以内上诉。

如果法院认为某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应该通知其以第三人的身份参加诉讼,是否参加由被通知人自已决定。

但是,第三人不参加行政诉讼,不影响行政诉讼案件的审理。

4.第三人有独立的诉讼地位

(二)复议第三人与诉讼第三人的区别

1.不存在类似于被申请人的复议第三人。

2.对于原告型第三人,人民法院负有应当通知的义务;

而对于行政复议第三人,行政复议机关享有是否通知的裁量权。

三.共同诉讼人

必要共同诉讼

(1)两个以上的当事人,因共同违法而被一个行政机关在一个处罚决定书中分别予以处罚。

(2)法人或组织因违法而被处罚,该法人或组织的负责人或直接行为人同时被一个处罚决定处罚。

(3)两个以上共同受害人,对行政机关的同一行政行为均表示不服而诉诸法院,这些起诉的共同受害人就成为共同原告人。

(4)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以一个共同行政决定形式,处理或处罚了一个或若干个当事人。

普通共同诉讼

(1)可以由共同诉讼的当事人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并案审理,然后由法院审查,认为可以合并的才能实行合并。

(2)也可以由法院主动审查,认为宜于并案的,则依职权进行并案审理。

集团诉讼

(1)具有独立原告资格的主体为5人以上,

(2)集团诉讼的代表人必须是当事人。

(3)法院的裁判效力不仅及于诉讼代表人,也及于其他未亲自参加诉讼的当事人。

(4)集团诉讼的诉讼代表人产生途径有两个:

①原告在指定期限内推选产生;

②如果原告方在法院限定的期限内未能选定的,则由法院依职权从原告中指定产生。

(5)诉讼代表人的总数限为1~5人。

  

四.管辖

(一)级别管辖(专门法院一律不管辖行政诉讼)

基层法院

原则上由基层法院管辖一审行政诉讼

中级法院

(1)级别高:

县级以上政府(不动产登记除外)

(2)性质特:

确认发明专利权、各级海关、证交所(含第三人)

(3)人数多:

重大共同诉讼、重大集团诉讼

(4)有涉外:

重大涉港澳台外案件(含国际贸易案件、部分反倾销案件、部分反补贴案件)

高级法院

(1)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

(2)部分反倾销案件

(3)部分反补贴案件

最高法院

全国范围内重大复杂案件

(二)地域管辖

(三)上级法院对非法定管辖案件的处理

事由

处理期限

处理方式一

处理方式二

处理方式三

原告直接向上级法院起诉

7日

自己管辖

指定其他下级法院管辖

告知向原法院起诉

下级法院应受理而不受理

要求原法院依法处理

下级法院报请上级法院处理

决定由原法院管辖

上级法院认为下级不宜管辖

/

2008延期-81.甲市乙县地税局认定丁公司有偷税行为,决定追缴税款、滞纳金,并予以罚款。

复议机关维持地税局决定后,丁公司以案件重大复杂为由,直接向甲市中级法院起诉。

甲市中级法院采取的下列哪些做法是正确的?

A.可以指定甲市丙县法院管辖

B.可以书面告知丁公司向乙县法院起诉

C.可以决定由自己审理

D.针对丁公司的起诉应当在7日内作出处理

(四)特殊管辖

共同管辖

(1)原告选择;

(2)最先收到起诉状的法院管辖(注意,如果同时申请复议和诉讼,由最先受理的机关管辖);

(3)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报共同上级法院指定管辖。

移送管辖

受理后发现案件不属于自己管辖的,移送有管辖权的法院

指定管辖

(1)由于特殊原因,有管辖权的法院不能行使管辖权的;

(2)管辖权发生争议,协商不成的。

移转管辖

(1)上级法院有权审理下级法院管辖的一审行政案件,也可以把自己管辖的一审行政案件移转下级法院审理;

(2)下级法院在报上级法院批准后,可以将自己管辖的一审行政案件移交上级法院审理。

管辖权异议(不适用于指定管辖)

当事人在接到法院的应诉通知之日起10内书面提起,异议成立的,法院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法院;

异议不成立,裁定驳回。

行政法上的行为——具体行政行为

行政法规

双方行为(行政合同)行政立法部门规章

规章

地方政府规章

外部行为抽象行为

其他规范性文件

单方行为行政处罚

行政许可

行政确认(证明、登记、鉴定、认定)

具体行为行政裁决(权属纠纷裁决、侵权纠纷

公法行为裁决、拆迁补偿裁决)

行政征收(收税、收费)

行政征用(征用土地)

行政给付

法律行为行政强制措施(查封、冻结、扣押)

内部行为:

裁量基准行政强制执行(代执行、执行罚、划拨、拍卖、变卖)

行政行为私法行为

暴力行为

备案登记

事实行为行政指导

行政调解

行政处罚通知书

告知行为

劳动监察指令书

一、具体行政行为概述

(一)概念与判断标准

1.概念

具体行政行为是指国家行政机关依法就特定事项对特定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作出的行政职权行为。

2.判断标准

具体行政行为五要素图

非具体行政行为行为类型表

排除事项

排除原因

需要注意的考点

抽象行政行为

不具有特定性

(1)“不要看广告,看疗效”,不在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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