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信用评价管理办法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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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交通运输厅负责在本省从业的监理企业和监理工程师的信用评价管理工作,省交通建设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局负责对具体信用评价工作进行指导并开展综合信用评价工作。
省高速公路管理局负责在本省高速公路项目从业的监理企业和监理工程师的信用评价初评审查工作。
市州交通运输局负责在本地区干线公路、农村公路从业的监理企业和监理工程师的信用评价初评审查工作,市州交通质量监督机构负责本地区信用评价初评的具体工作。
省航务管理局负责在本省水运项目从业的监理企业和监理工程师的信用评价初评审查工作,省水运站负责本省水运项目信用评价初评的具体工作。
项目业主负责在本项目从业的监理企业和监理工程师的信用评价初评工作。
省公路管理局负责在本省干线公路项目从业的监理企业和监理工程师的信用评价审定工作。
第五条
下列资料可以作为各级信用评价采信的基础资料:
(一)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质量监督机构文件(含检查通报);
(二)项目法人文件;
(三)举报调查处理的相关文件;
(四)质量、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及责任认定相关文件;
(五)其他文件。
第六条
监理企业信用评价工作周期为1年,从每年1月1日起,至当年12月31日止。
监理工程师的信用评价工作周期为3年,从第一年1月1日起,至第三年12月31日止。
第七条
干线公路、农村公路项目业主应于每年1月15日前将上一年度监理信用初评结果、采信依据等相关资料报市州交通质量监督机构;
水运项目业主将监理信用初评结果、采信依据等相关资料报省水运站。
市州交通质量监督机构将初评结论报市州交通运输局审查后,于每年1月底前报省公路管理局审定。
省水运站将初评结论于每年1月底前报省航务管理局审查。
高速公路项目业主将监理信用初评结果、采信依据等相关资料于每年1月底前报省高速公路管理局审查。
市州交通质量监督机构、省水运站、高速公路项目业主将各行业管理局审查通过的监理信用评价初评结果、采信依据等相关资料于每年2月10日前报省交通建设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局。
省交通建设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局根据各单位报送的监理信用初评结果并结合收集的其他资料进行综合评分后,将评价结果报省交通运输厅审定。
第八条
监理企业信用评价实行信用综合评分制。
监理企业信用评分的基准分为100分,以每个单独签订合同的公路、水运工程监理合同段为一评价单元进行扣分,具体扣分标准按照附件1执行。
对有多个监理合同段的企业,按照监理合同额进行加权(加权算法见附件3中的公式
(一)),计算其综合评分。
联合体在工程监理过程中的失信行为,对联合体各方均按照扣分标准进行扣分或确定信用等级。
合同额不进行拆分。
第九条
项目业主对监理企业(或监理机构)的初评评分按附件3中的公式(三)计算。
监理企业在本省的信用综合评分按附件3中的公式
(一)计算。
第十条
对于评价当年交工验收的交通建设项目,除按照本办法规定对监理企业(或监理机构)当年的从业承诺履行状况进行评价外,还应对监理企业(或监理机构)在该工程项目建设期间的从业承诺履行状况进行总体评价。
监理企业(或监理机构)在工程项目建设期间的信用总体评价的评分按附件3中的公式
(二)计算。
第十一条
监理企业信用评价分为AA、A、B、C、D五个等级。
评分对应的信用等级分别为:
AA级:
95分<评分≤100分,信用好;
A级:
85分<评分≤95分,信用较好;
B级:
70分<评分≤85分,信用一般;
C级:
60分≤评分≤70分,信用较差;
D级:
评分<60分,信用很差。
第十二条
监理企业有本办法附件1中第1至8项行为之一的,其在全省当年的信用等级直接确定为D级。
监理企业(或监理机构)在工程项目建设期间,任一年信用评价等级有D级的,其在该工程项目上的总体信用评价等级亦定为D级。
第十三条
监理工程师信用评价实行累计扣分制,具体扣分标准按照附件2执行。
第十四条
评价周期内,对监理工程师全省范围内从业发生的失信行为扣分进行累加。
监理工程师在不同合同段、不同项目的扣分分值应进行累加。
第十五条
对评价周期内累计扣分分值大于等于12分、但小于24分的监理工程师,在其数据库资料中标注“评价周期内从业承诺履行状况较差”。
对评价周期内累计扣分分值大于等于24分的监理工程师,在其数据库资料中标注“评价周期内从业承诺履行状况很差”。
第十六条
省交通建设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局将在门户网站上将信用评价结果公示。
公示期内,对信用评价结果有异议的监理企业(或监理机构)和监理工程师可向省交通建设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局提出书面申诉或投诉,省交通建设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局收到书面申诉或投诉后15日内完成复查并作出答复。
公示期满,省交通运输厅对监理信用评价结果向社会公告。
第十七条
监理企业的信用评价结果自正式公告之日起4年内,在省交通建设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局门户网站向社会提供公开查询。
监理工程师的扣分情况及原因,以及监理工程师在从业过程中有贪污、职务侵占、索贿、行贿、受贿、玩忽职守等行为被司法部门认定构成犯罪的有关信息,在省交通建设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局门户网站向社会提供公开查询。
第十八条
省交通建设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局监理管理科负责信用评价资料的整理和归档等工作,并指导各市州交通质量监督机构、省水运站、高速公路项目业主开展信用评价工作。
市州交通质量监督机构、省水运站、高速公路项目业主应指定专人负责监理信用评价工作。
第十九条
各市州交通运输局、交通质监机构,省高速公路管理局、省公路管理局、省航务管理局、省水运站应加强对监理企业和监理工程师信用评价资料的管理。
监理企业(或监理机构)信用评价纸质资料及信用评(扣)分、信用等级的电子数据资料保存期限不应少于5年,监理工程师的信用评价资料应长期保存。
第二十条
省交通建设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局将累计扣分大于等于24分的监理工程师列入局门户网站“黑名单”,在其信用等级有效期内限制在我省从业;
优秀监理工程师评选要求其当年信用评价无扣分项。
第二十一条
监理企业参与我省交通建设项目招投标资格审查或投标时,按照其信用等级分别予以奖罚。
评为AA级或A级的监理企业将在招投标资格审查和评标阶段予以奖励;
评为D级或连续两次评为C级的监理企业,在其信用等级有效期内,参与我省交通建设项目投标资格审查不予通过。
具体的奖惩措施见附件4。
第二十二条
交通建设项目业主在组织招标时,均须将省交通运输厅发布的监理企业信用等级评价结果作为资格预审或评标的依据之一,按附件4的奖惩措施在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中载明。
使用国际金融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的交通建设项目招标,贷款方或者资金提供方对招标的具体条件和程序有特殊规定的,可以适用其规定。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省交通运输厅颁布的《湖南省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信用评价办法》(湘交质监字〔2006〕474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省交通运输厅负责解释。
1、湖南省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信用评价标准
2、湖南省公路水运工程监理工程师信用评价标准
3、湖南省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信用评价相关计算公式
4、湖南省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信用等级含义及奖惩措施
附件1
湖南省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信用评价标准
序号
失信行为代码
失信行为
信用等级或扣分标准
1
QYPJ01
在申请资质许可、定期检验、资质复查及变更等过程中采用弄虚作假等手段获取监理资质的
直接定为D级
2
QYPJ02
允许其他单位或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的
3
QYPJ03
以他人名义投标或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
4
QYPJ04
以向招标人或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
5
QYPJ05
串标、围标的
6
QYPJ06
分包、转包工程监理工作的
7
QYPJ07
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标准的
8
QYPJ08
在重大质量事故或较大及以上等级安全事故中,监理企业负有主要责任的
9
QYPJ09
将不合格的工程、工序、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或设备按照合格签字的
15分∕次
10
QYPJ10
在一般质量事故或安全事故中,监理负有主要责任的
10分∕次
11
QYPJ11
在环保事件中负有责任的
10~15分∕次
(视责任程度扣)
12
QYPJ12
在建设单位发现的质量问题或安全隐患中,监理负有责任的
2分∕次
13
QYPJ13
在地(市)级及以上交通主管部门、质量监督机构或相关部门发现的质量问题或安全隐患中,监理负有责任的
3分∕次
14
QYPJ14
被地(市)级及以上交通主管部门、质量监督机构或相关部门通报批评的
5分/次
15
QYPJ15
未按投标承诺的条件配备总监、副总监、驻地监理工程师、副驻地监理工程师、总监代表的
5分∕人次
16
QYPJ16
未按投标承诺的条件配备专业监理工程师的
3分∕人次
17
QYPJ17
未按投标承诺的条件配备监理员的
2分∕人次
18
QYPJ18
监理人员编造《监理日志》的
19
QYPJ19
存在假数据、假资料问题的
3分∕项次(项指检查指标项,次指检查次数)
20
QYPJ20
派驻到工程建设项目上的监理工程师未在本企业岗位登记的
1分/人次
21
QYPJ21
监理人员使用假监理工程师或专业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的
22
QYPJ22
现场监理工程师无正当理由不到岗、不出勤的
1分∕人次
23
QYPJ23
未按合同约定办理调换手续而调换监理工程师的
24
QYPJ24
监理人员有吃拿卡要行为的
25
QYPJ25
恶意拖欠监理人员工资的
26
QYPJ26
恶意扣压监理人员的监理工程师或专业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的
2分/人次
27
QYPJ27
未按合同约定配备试验检测、测量仪器设备的
1分∕台
附件2
湖南省公路水运工程监理工程师信用评价标准
扣分标准
RYPJ01
监理工作中,有吃拿卡要等行为的
24分∕次
RYPJ02
使用假监理工程师或专业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的
24分/次
RYPJ03
将不合格的单位、分部、分项工程按合格签字的
20分/次
RYPJ04
将不合格的工序、建筑材料、建筑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的
16分∕次
RYPJ05
监理工程师存在造假行为(包括编造、伪造试验资料或监理日志、监理资料)的
3~12分/次
(视行为程度扣)
RYPJ06
在重大质量事故或较大及以上等级安全事故中负有责任的
10~16分/次
RYPJ07
在一般质量事故或安全事故中负有责任的
6~10分∕次
RYPJ08
6~12分∕次
RYPJ09
在建设单位发现的质量问题或安全隐患中负有责任的
2~4分∕次
RYPJ10
在地(市)级及以上交通主管部门、质量监督机构或相关部门发现的质量问题或安全隐患中负有责任的
2~6分∕次
RYPJ11
8分/次
RYPJ12
在企业资质许可、定期检验、复查及变更等过程中提交虚假个人业绩的
RYPJ13
出借资格证书的
6分/次
RYPJ14
无正当理由,不履行劳动合同的
6分∕次
RYPJ15
违规代签监理资料的
RYPJ16
RYPJ17
从事监理工作未在中标企业岗位登记的
附件3
湖南省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信用评价相关计算公式
(一)监理企业在本省的信用综合评分计算公式
S=
(Fi*Hi)/
Hi
式中:
S—企业在本省的信用综合评分;
Fi—企业在某一合同段的信用评分;
Hi—企业在某一合同段的合同额;
n—企业在本省从业的监理合同段总数。
(二)监理企业在工程项目建设期间的信用总体评价的评分计算公式
X=
Ni/k
式中:
X—企业在工程项目建设期间的信用总体评分;
Ni—企业在工程项目建设期间某一年的信用综合评分,见某一年的信用综合评分,按公式(三)计算;
k—企业在工程项目上的从业年份数量。
(三)监理企业在工程项目建设期间某一年的信用综合评分计算公式
N=
Hi
式中:
N—企业在工程项目建设期间某一年的信用综合评分;
Fi—企业在工程项目某一合同段的信用评分;
Hi—企业在工程项目上某一合同段的合同额;
n—企业在工程项目上的合同段总数。
附件4
湖南省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信用等级含义及奖惩措施
信用等级
评定标准
奖惩措施
资格审查阶段
评标阶段
AA
95分<监理企业信用评分≤100分,信用好
①在满足资质要求前提下,在信用等级有效期内对拟投监理标段提出申请和承诺,除对主要人员及有特殊要求的业绩进行审查外,可直接通过资格审查;
②对限制同时通过资格预审监理标段数量的招标项目,可增加通过1个监理标段资格审查机会的奖励;
③对投标结果抽取法的招标项目,可给予增加1次投标的机率,即抽取时增加1个AA级企业所对应的号码。
①采用综合评审方法评标时,对人员、设备和业绩、信誉按满分计;
②对限制同时中标监理标段数量的招标项目,可增加通过1个监理标中标的奖励;
③对合理定价评审抽取法或中标结果抽取法的招标项目,可给予增加1次中标的机率,即抽取时增加1个AA级企业所对应的号码;
④履约担保金额可按70%计;
⑤质量保证金可按90%计。
A
85分<监理企业信用评分≤95分,
信用较好
①资格审查采用综合评审方法时,信誉分按80%计;
②银行信贷可按80%计。
①采用综合评审方法评标时,信誉分按80%计;
②履约担保金额可按90%计。
B
70分<监理企业信用评分≤85分,
信用一般
①资格审查采用综合评审方法时,信誉分按60%计;
②其它情况按不奖不罚处理。
①采用综合评审的方法评标时,信誉分按60%计;
C
60分≤监理企业信用评分≤70分,
信用较差
①资格审查采用综合评审的方法时,信誉分计0分;
②对限制同时通过资格预审监理标段数量的招标项目,减少通过1个监理标段资格预审的机会。
①采用综合评审的方法评标时,信誉分计0分;
②对限制同时中标监理标段数量的招标项目,减少通过1个监理标段资格预审的机会;
③履约担保金额可按110%计;
④质量保证金可按110%计。
D
监理企业信用评分<60分,
信用很差
信用等级有效期内参与我省公路水运建设项目投标资格审查不予通过。
备注:
①资格审查或投标时的信用等级以监理企业在我省的信用等级为准,奖惩办法必须在资格审查文件、招标文件中明示给投标人;
②监理标段调整时优先考虑同意承诺调整的信用等级较高的资格预审申请人;
③综合评分相等时,以投标报价低的优先;
投标报价也相等的,信用等级较高的投标人可优先确定为第一中标候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