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不良资产的多样化出售的论文会计理论论文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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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rust
corporation,简称rtc)两个机构承担了金融不良资产的清算和问题金融机构整顿的任务。
Www..coM前期主要是联邦存款保险公司。
fdic的责任主要是为银行提供存款保险、接管破产金融机构和对金融机构实施日常监管。
起初fdic主要依靠其内部工作人员逐个处理破产银行的资产。
20世纪80年代初期至中期,随着银行倒闭数量的增多,fdic不得不开发新的方法处理破产银行的资产,逐步转向依靠市场或利用私营部门来处理破产银行资产。
迫于危机的日益严重,1989年国会解散联邦储蓄信贷保险公司成立重组信托公司。
rtc被赋予了三个目标:
(1)清理破产储贷机构,争取最高的净现值回报;
(2)尽量减少资产清算对当地房地产业和金融市场的影响;
(3)尽量增加中低收入者的住房供应。
同fdic不同,rtc自成立之初就面临数以百计的破产机构和上千亿的资产,rtc更注重利用私营部门的专家和资本市场快速处理其所接管的资产。
2.多样化出售不良资产的手段。
fdic和rtc在清理破产金融机构及其不良资产过程中,采用的出售手段主要包括买卖破产银行、公开的拍卖、暗盘竞标、资产管理合同、证券化和股本合资等。
买卖破产银行。
fdic和rtc收购和出售破产银行采取的手段主要是由一家财务状况良好的联邦保险会员银行购买破产银行的一部分或全部资产,同时接管破产银行的保险存款(或者接管其全部存款),这种做法被称为购买和接管(purchase
and
assumption,简称p&a)。
伴随破产银行数量的增加,p&a也发生了演变。
最初,收购银行一般接管破产银行所有的存款债务(包括未保险存款)及某些抵押债务,购买“清洁”资产,如现金等。
fdic一般不将贷款卖给收购银行,而是由自己承担这部分风险。
随着fdic接管的资产规模超过了自身承受能力,fdic引入了“回售”期权(put
option)的概念,试图将尽可能多的资产转让给收购银行。
根据“回售”期权,fdic要求收购银行购买破产银行的全部资产,但允许其在一定期限内将不愿保留的资产售回给fdic.尽管“回售”期权有利于将更多的资产转移给收购银行,执行中也暴露出一些问题。
主要是由于收购银行对资产具有选择权,它们通常只愿意保留那些市场价值超过账面价值或者风险较小的资产,而将其余的资产退回给fdic;
在选择期,收购银行常疏于对这些资产的管理,从而对资产的价值产生负面影响。
1991年末,fdic放弃了“回售”期权的做法。
fdic的另一种做法就是将破产银行的资产和存款全部转移给收购银行,并一次性支付收购银行的损失。
到了20世纪90年代初,fdic在清算大型破产银行时很难从收购者那里获得合理的报价。
在这种情况下,fdic引入了损失分担的做法:
即fdic承担资产损失的绝大部分风险,而收购银行只需承担余下的风险。
此后,fdic和rtc又赋予了收购银行对保险存款进行报价的选择权,这样收购银行无需再偿付fdic或rtc支付未保险存款的附加成本。
公开的拍卖和暗盘竞标(auctions
sealed
bids)。
不良资产出售包括贷款的出售和不动产的出售。
20世纪80年代至90年代初,fdic和rtc依靠拍卖和投标方式,成功地将其接管的大批资产转移给了私有部门。
贷款的出售。
首先根据资产的规模、质量、类型、期限和地域分布,fdic将贷款划分为不同的贷款组合。
然后,fdic的会计人员估算各类资产的预期现金流,并在此基础上确定每一贷款组合的最低接受价格。
在贷款出售中,fdic往往提供陈述与保证条款,保证其所出售的资产符合一定的条件,如若违反条件,fdic将买回或替换原贷款组合中相应的资产。
rtc的贷款出售程序同fdic基本相同。
所不同的是,fdic通常使用内部人员完成贷款的估价、组合及市场促销。
而作为单一使命的临时性机构,rtc则更多地采用合同形式,聘请私营公司完成从贷款估价、组合到市场促销的全过程。
另外,由于rtc所接管的资产多以不动产作抵押,而当时美国不动产市场又是处于低谷时期,因此,rtc还以卖方融资作为附加手段,提高贷款组合对购买者的吸引力。
不动产的出售。
fdic通常采用暗盘竞标的方式出售其持有的不动产。
20世纪90年代以前,暗盘竞标主要适用于单一资产的销售,90年代后,面对不动产存量的激增,fdic又将此法扩展到多种资产的销售中。
招标广告刊登在多种报刊杂志上,有兴趣的潜在购买者可根据招标指标将其报价按照规定的格式,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交给招标人。
rtc的招标过程同fdic基本相同,但它通常根据评估价的一定百分比设置一个最低接受价格。
一般来说,招标方式能使fdic和rtc面对更加广阔和富于竞争的市场,对于大型不动产出售尤为有效。
资产管理合同(asset
management
contracts)。
从20世纪80年代中期到80年代末,美国银行破产的数量不断增多,fdic接管的不良资产规模也越来越大,fdic开始以合同方式,借助外部力量处理不良资产。
fdic采用的合同方式主要为资产清算协议(asset
liquidation
agreement,以下简称ala)。
ala同一家资产管理机构签订,期限为5年,且不能续签,合同的目标是“最大限度地实现资产的净现值”。
ala采取了成本加成法,由fdic负责支付合同另一方的营运成本,包括资产处置费、管理费、雇员工资及福利,此外,fdic还将根据资产回收值支付一定的激励报酬。
证券化(securitization)。
住房抵押贷款是rtc资产存货中数额最大的一类资产。
鉴于当时美国按揭证券市场规模庞大且已十分发达,rtc引入了证券化的概念,以在更大的市场范围内寻求住房预期抵押贷款的买家。
美国的按揭证券市场是由两个政府性机构——联邦国民抵押协会(fannie
mae)和联邦住房贷款抵押公司(freddie
mac)共同创建的。
fannie
mae和fred出e
mac从贷款发放者手中购买符合一定条件要求的住房抵押贷款,将其包装成更富流动性的证券,并提供还本付息担保。
无论rtc还是fdic都认为,证券化方法对于清理大量的抵押贷款存货非常有效。
股本合资(equity
part
nership)。
rtc处理其资产存货的另一创新性手段就是股本合资。
所谓“股本合资”就是由rtc同私营部门的投资者共同组成合资公司。
在合资公司中,rtc作为有限合资人(l
imited
partner)以其所持有的资产(通常为次级贷款、不良贷款及房地产)作为股本投入,私营投资者则作为一般合资人(general
partner)注入现金股本,并提供资产管理服务。
融资条款规定,资产清算所获得的现金收入首先需用来清偿债务(通常是rtc所持有的债券),余下的收入则按照投资比例由rtc和私营投资者共同分享。
二、不良资产的估价
不良资产的出售遇到的困难主要有需求水平低、缺乏法律保护、价值难以确定和市场中一般不存在处理不良资产的成型技术及通道,这需要清算者进行大幅度的市场和技术创新之后才能完成。
1.不良资产价值评估应注意的问题。
不良资产出售的困难基本上是与不良资产价值的难以确定联系在一起的,只要有一个确定的市场价值,并把其传递给投资者,投资者就会根据信息做出投资决策。
科学有效的不良资产价值评估方法,不仅要反映不良资产具有的特性,更要与不良资产的存在环境结合起来考虑。
对于我国不良资产的评估,我们认为评估的重点应是企业整体价值,充分考虑影响不良资产价值的因素,并注意评估方法的选择。
评估重点应是企业整体价值。
发达国家的不良资产多是以不动产为主要表现形式的单项抵押资产,如美国储贷业形成的不良资产就主要是房地产贷款。
而我国则主要是以企业信用为清偿依托的信用贷款,不良资产价值的确定以负债企业价值的确定为前提。
根据国有银行现行坏账准备金的规定、企业破产法对债权人保护失当的制度安排及政府的破产成本考虑,大部分资不抵债企业不会直接进入破产清算程序,持续经营和重组获利的假设决定了对企业价值判定的需要。
企业资不抵债和大规模清算不良资产的需要,已经实际上赋予了债权人主导负债企业重组的资格,而只有对由所有内部要素和外部环境共同决定的企业价值做出准确的判断,才能决定重组的方向和方案的可行性。
无抵押贷款、一物多抵、账外资产、海外资产和企业三角债的普遍存在,迫使债权人不能对单项资产主张权利,只能对企业整体价值提出要求。
当然,对负债企业价值的评估不排斥单项资产的评估。
充分考虑影响不良资产价值的因素。
作为一个整体,负债企业的价值受到多方面因素的影响。
从制度上看,国有企业面临着不良的政企关系和银企关系;
从国有企业自身看,国有企业落后的治理结构、低下的管理水平、陈旧的技术设备、众多的冗员等都是影响国有企业价值的重要因素;
从不良资产变现时的市场环境看,不良资产本身就处在一个供大于求的状态中,我国目前的经济形势更加剧了不良资产供求关系的失衡。
这些因素的综合作用使国有企业处在一个不利的形势之下,势必降低它的价值。
2.不良资产价值评估方法。
对企业价值进行评价主要有两种基本方法:
一是市场价值法,二是现金流量法。
市场价值法是以企业股票的价格作为反映企业价值的指标,这种方法比较简单直观。
尽管有时股票的价格与企业的真实价值之间有一定的差异,但是没有比这种方法核算成本更低、变现更直接的方法。
不过由于这种方法要求企业股票必须公开全部流通,因此对于当前我国还没有上市的绝大部分企业来说,仅具有参考价值。
现金流量法是用将企业在未来阶段发生的现金流量折算成现值再加总的方法考核企业的价值。
它已经成为企业价值评估的最基本的方法,其科学性和准确性得到普遍的认同。
现金流量法存在的主要缺陷是:
由于市场的复杂性和不确定性,难以准确预测企业的未来现金流量,估价结果的真实性和可靠性受到怀疑;
贴现率的单一性影响了估价的准确性。
在把未来现金流量折算为现值时,公式中使用的贴现率是惟一的。
但是,实际的经营活动中,企业的资本结构往往较为复杂,资本的来源程序、性质、背景很不相同,计算加权成本时应当反映各项资本的不同特征。
加权资本成本法尽管考虑了各自的权重,却不完善,还有许多项目没有体现出来,如股票发行成本、政府补贴、证券套期保值以及外国证券等,由于其自身的特性往往对企业成本产生复杂的影响。
企业的资本结构随资本市场的日益成熟,越来越复杂,简单的加权平均已经不能全面反映企业的真正资本成本,需要改进。
现金流量法的改进:
调整现值法。
调整现值法的理论依据是价值具有可相加性。
在企业估价过程中,可以根据现金流量的不同事项把企业投资或经营分割为几个部分,分别计算每部分的价值,最后相加得出企业的总价值。
因此,企业的现金流有两大类:
真实现金流和相关现金流。
前者指与经营活动直接相关的现金流,如企业利润、现金运行成本、资本支出等;
后者指与理财活动有关的现金流,包括利息避税、补贴融资、发行成本、套期保值等财务活动中发生的现金流入和流出等。
调整现值法的估价公式为:
企业价值=基本价值+理财活动带来的价值影响。
其中,基本价值指假设企业所有的资本均为权益资本,而未来收益预期按权益资本成本折现得出企业价值。
理财活动带来的价值影响则包括了利息避税、财务拮据成本、套期限保值、补贴成本等对企业价值产生影响的部分。
调整现值法的意义在于不仅能够解决企业资本结构日益复杂的问题,而且对于企业经营管理也具有重要意义。
因为将价值分割开来计算的方法能够较为严格地体现企业各个职能部门对企业价值的贡献,使企业能够更为准确地把握业务发展方向。
如管理者可以根据此方法先分别预测各部门可能发生的现金流,一段时间后再与实际情况比较,即分析出各个部门的经营业绩,进行评价、调整和控制。
对现金流量法的革命:
经营期权。
在改进现金流量法的同时,也开始了对其理论基础的质疑。
一些学者指出,当使用现金流量法时,评估的对象局限于“已到位”资产和正在展开的经营活动。
但在现实经营中,企业的投资活动并不一定是为了立即获得收益,而是为了使企业保持一种未来获利能力,使企业具备广阔的增长空间。
对于目光长远且有着良好的市场扩张理念和产品发展规模的企业来说,未来的机会可能比眼前的收益更有价值,因此企业的价值应当包括“已到位”资产的价值和未来增长机会的贴现两部分。
基于目前的经营活动而使企业获得了在未来进行投资的权利,这个权利是否行使和在什么时间行使都具有不同的价值,因而提出了“经营期权”概念。
经营期权,又称“真实期权”,指企业持有的在未来一段时间内进行某项经济活动的权利(不是义务),这类权利包括等待一定时期后才进行项目投资、放弃投资或者改进项目等等。
它的特点是企业可以根据条件的变化,选择最有利的时机做出行使权利或者说放弃权利的决策,以使企业保持增长潜力。
之所以称为经营期权是因为该权利具有期权的特性,在很多情况下,投资项目是不可逆转的,同时又是延期的。
拥有投资机会就像拥有买方期权一样,通过耗费一定的资本(即支付一定的期权限价格),可以选择现在投资、将来投资或不投资,从而在动态上为实现利益最大化奠定基础。
经营期权思想更充分考虑了投资时的经营环境变化因素,与现金流量法相比,二者的区别在于:
前者是对投资机会的估价,后者是对投资项目的估价。
现金流量法要求企业必须现在就做出投资或不投资的决定,如果投资就根据可能出现的市场条件预测未来现金流,然后折算成现值。
经营期权则不要求企业立即决策,而是允许等待和观察,始终保持选择的权利。
它将企业置于动态的经济环境中,充分考虑外部不确定条件变化对企业价值的影响,比现金流量法能更全面世界、真实地反映企业的价值。
不过由于这个思想提出的时间不长,还没有得到充分的模型化,类比金融期权模型时有许多参数确定难度较大。
3.金融不良资产评估中存在的矛盾。
不良资产评估过程中涉及到的许多问题还没有很好地解决。
这些问题主要有:
(1)企业价值的自然资源资本化加速形成与自然资源市场配置理论和评估方法研究相对落后的矛盾。
不少国有企业无偿或廉价占有自然资源的使用权和开采权,这些权利日益资本化,对企业的价值有重要影响。
但是由于我国自然资源国有制的产权安排和管理体制改革及理论研究的落后,因为地储量和价格的不确定性,出现了该类资源的评估出现技术障碍;
自然资源占用和开采中事实上的双轨制,产生了低效使用、掠夺性开采和企业之间竞争不公平的问题;
伴随着自然资源资本化过程出现了资源收益分配向企业和地区倾斜的外部性问题。
(2)企业价值评估结果的确定性与影响潜在获利能力诸要素不确定的矛盾。
国有企业正处在产权制度转轨和产业结构调整之中,前景有强烈的不确定性,如何减低不确定性的影响是一个关键问题。
是否需要规定提供历史资料的时限和预测时限,时限的长度如何把握,采取何种程序和方法提高评估准确性等都是需要解决的问题。
(3)企业产权交易中有形资产易于变现的安全效用与无形资产决定于超额收益的获利预期的矛盾,使得评估方法的选择陷入两难境地。
采用成本法可能忽略无形资产的潜在价值,使用收益法不能全面系统反映有形资产的价值,并且二者难以整合。
三、资产证券化与多样化出售
证券化就是将相似且能产生预期现金流入的资产组合在一起,在此基础上发行附带息票的市场化证券。
资产证券化作为一项新兴业务,是美国的rtc出售不良资产的主要手段和渠道之一,人们对于利用这一新兴工具处理不良资产寄予了厚望。
1.资产证券化的核心。
资产证券化的核心是将缺乏流动性但能够产生可预见的稳定现金流的资产,通过一定的结构安排,对其风险和收益进行分离与重组,转换成为证券市场上可以流通和出售的投资工具。
经过变换,长期投资工具转变成了具有流动性的短期投资工具,不仅满足了社会的长期信用需求,而且分散了提供长期信用的机构的期限不匹配风险,成为介于国债和股票之间的一种投资工具。
其主要特征是:
一是信用增级,通过内、外部信用增级两个渠道提高资产证券的信用等级,吸引更多的投资者;
二是规避风险,不仅降低了系统性风险,而且将集中于卖方的信用和流动性风险分散到了资本市场中;
三是广泛性,随着技术水平的提高,凡是能够产生稳定现金流的资产已都能够证券化。
因此资产证券化出现后受到商业银行推崇,并对商业银行的传统业务产生了强列的冲击。
商业银行为提高资本充足率和流动性,大量出售贷款等金融资产成为资产证券化发展的最大推动力。
2.资产证券化的对象与操作流程。
并非所有的资产都可以进行证券化,根据已有的证券化交易,一般认为一种可证券化的理想资产应该具有:
(1)能够在未来产生可预测的稳定的现金流,本息的偿还分摊于整个资产的存活期间;
(2)有持续一定时期的低违约率、低损失率的历史记录,所有者已经持有该资产一段时间,有良好的信用记录;
(3)兼容资产的债务人有广泛的地域和人口统计分布,金融资产的抵押物有较高的变现价值或它对于债务人的效用很高,金融资产具有标准化、高质量的合同条款。
不利于进行证券化的资产属性有:
(1)资产管理者缺乏经验或财力单薄,资产组合中资产的数量较小或金额最大的资产所占的比例过高;
(2)本金到期一次付清,付款时间不确定或付款间隔时间过长;
(3)金融资产的债务人有修改合同的权利。
目前在发达国家已被证券化的资产主要包括以下资产:
居民住宅抵押贷款、私人资产抵押贷款、汽车销售贷款、其他各种个人消费贷款、学生贷款、商业房地产贷款、各类工商企业贷款、信用卡应收款、转账卡应收款、计算机租赁租金、办公设备租赁租金、汽车租赁租金、飞机租赁租金、交易应收款、人寿健康保险单、航空公司机票收入、公园门票收入、俱乐部会费收入、公用事业费收入、石油(天然气)储备、矿藏储备、林地、各种有价证券的组合等。
资产证券化的操作流程是一个环环相扣的交易结构,基本运作程序如下:
(1)原始权益人通过发起程序将可预见现金流的资产组合成资产池;
(2)有原始权益人或独立第三方组建特设载体(spv),然后以“真实出售”的方式将原始权益人的拟证券化资产合法转移给特设载体,在转证过程中通常由信用增级机构进行信用增级。
所谓“真实出售”是指资产出售合同中明确规定:
一旦原始权益人发生破产清算,资产池不列入清算范围,从而达到“破产隔离”的目的,保护投资者的利益;
(3)特设载体以受让的资产为支撑,经过信用证级后聘请投资银行在资本市场上发行资产支持证券募集资金,并用该资金来购买原始权益人所转让的资产;
(4)管理人(通常由原始权益人兼任)负责向原始债务人收款,然后将源自证券化资产所产生的现金转交给特设载体,由特设载体向投资者支付本息。
3.资产证券化的运作主体与特设载体。
资产证券化的每个环节设计,有不同的角色承担不同的权责利。
运作主体主要有:
发动主体、特设主体、代发行主体、投资者、信用增级主体、管理机构、受托管理机构、律师、注册会计师等等。
证券化资产与一般证券在发行方式上的最大不同就在于特设载体的成立上。
资产证券化采取发起人与发行人相分离的措施,专门成立特设载体承担发行责任。
一般证券的发行则往往是发起人发行人合二为一。
成立特设载体的目的就在于将发起人的破产风险隔离开来,使投资者始终享有对标的资产产生现金流的追索权,直到现金流按照证券化合同的约定生成完毕。
特设载体通常是发起的附属或联营公司,或者是投资银行。
特设载体要严格自律,保证将收入用来购买证券化的标的资产,并能够消除其他债务对证券化资产的影响,或根本不产生债务。
特设载体通过购买发起人的资产实施资产证券化操作。
资产出售必须以买卖双方签订的金融资产书面担保协议为依据。
出售时卖方必须拥有对标的资产的全部权利。
资产出售后通常由发起人当spv资产的组合代理人和管理人,负责向债务人收回到期资产和代管资产相分离,否则会导致spv对委托管理资产的权利因发起人破产而丧失的后果。
资产出售方式主要有:
(1)债务更新,即先行终止发起人与资产债务人之间的债务合约,再由spv按原合约还款条件订立一份新合约替代原来的债务合约,从而把发起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转换为spv与债务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
债务更新一般适用于资产组合涉及的债务人人数较少的场合。
(2)转让,即通过一定的法律程序将待转让资产项下的债权转让人享有终止债务支付的权利。
(3)从属参与。
从属参与方的合约依然保持。
spv先行发行资产证券,取得投资者的贷款,再转贷始发起人,转贷金额等同于资产组合金额。
贷款附有追索权,其偿付资金源于未来的现金流收入。
无论采取何种出售方式,都要符合“真实出售”的标准。
法院认定“真实出售”的标准有:
(1)当事人符合证券化的目的;
(2)发起人的资产负债表已进行资产出售的账务处理;
(3)出售的资产一般不得附有追索权;
(4)资产出售的价格不盯着利率;
(5)出售资产已经过“资产分离”处理,即通过信用提高方式将出售的资产与发起人信用风险分离。
不符合上述条件的将被视为担保贷款或信托。
对“真实出售”的规定是资产证券化的一个法律基础。
特设载体对于那些没有足够能力为自己的资产进行证券化操作的公司尤为重要。
在美国两家最大的特设载体是联邦住宅抵押贷款公司和联邦国家抵押贷款协会,他们从储藏与信贷机构、抵押银行以及商业银行购买居民抵押贷款,再对其进行组合包装,然后把这些包装支持下的证券卖给投资者。
4.信用增级与不良资产出售。
信用增级在资产证券化中起着关键的作用,资产证券的投资收益能否得到有效的保护和实现主要取决于证券化资产的信用保证。
资产债务人的违约、拖欠或债务偿付与spv安排的资产证券付期不一致都会给投资者带来损失。
对于这种信用和流动性风险需要提供信用担保,提高其信等级。
信用增级按信用支持提供主体的不同,分为卖方信用增级和第三方信用增级两种类型。
卖方信用增级包括三种方式:
第一,直接追索,即由spv保留对已购买资产的违约拒付进行直接追索的权利,通常追索最显著的特点是手续简便,因而广泛使用。
缺点是评级机构对资产证券的评级不会高于发起人的资产信用等级,并且发起人的回购义务在一定条件下可以取消,所以直接追索往往辅以发起人寻求的第三方提供的信用担保,并由spv保留直接进行追索的选择权。
第二,资产储备,即由发起人保有证券化资产数额以外的一份足偿付spv购买金额的储备资产。
在违约应收款限度内,从储备资产所带来的现金流量中进行偿付。
在这种方式下,spv在购买时并不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