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开招标文件范本Word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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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投标须知
一、总则
1.适用范围
1.1本招标文件仅适用于本招标书中所叙述的货物采购项目。
2.定义
2.1“招标人”系指提出招标项目委托招标机构进行货物招标采购的政府机构、企事业法人或其他组织,即“”。
2.2“招标机构”即湖北省十堰市政府采购中心
2.3“招标方”系指招标人及招标机构。
2.4“投标人”系指响应本招标文件要求,参加投标竞争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如果该投标人本次中标,即成为中标人,也称“供方”。
2.5“货物”系指按本招标文件要求,供方向需方提供的一切设备、机械、仪器、易损件、备品备件、专用工具、手册及其他资料和材料。
2.6“服务”系指按本招标文件规定,供方须承担的运输、安装、调试、技术协助、校准、培训及其他类似义务。
3.投标人的基本条件
3.1凡是在中国境内注册取得营业执照,并符合本招标文件资质要求的制造厂、供应商均可单独参加投标。
3.2投标人必须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财务、技术和生产能力,并能按本招标文件的要求供货。
3.3投标人应具有生产招标货物或类似货物的历史和业绩。
3.4若招标货物有生产许可证要求的,投标人必须取得该货物的生产许可证。
4.投标费用
4.1投标人应自行承担所有与编写和提交投标文件有关的费用,不论投标的结果如何,招标人和招标机构在任何情况下无义务和责任承担这些费用。
二、招标文件
5.招标文件的获得
5.1投标人应向招标机构购买招标文件,标书售后不退。
6.招标文件
6.1本招标文件规定了需要的货物、招标程序和合同一般条款,包括:
第
卷第一章招标书
第二章投标须知
第三章合同一般条款
第四章合同书参考格式
第五章招标货物技术要求及交货要求
第
卷第一章投标书(参考格式)
附件一:
法人代表授权书(参考格式)
第二章投标报价书(参考格式)
附表一投标报价表
附表二随机易损件、备品备件、专用工具明细清单(不另计价)
附表三主要外购配套件清单(不另计价)
附表四需方自选需另行计价的属具、配套件、备品备件清单及单价
附表五偏离说明表
第三章投标资格证明文件
附:
格式一投标企业概况表
格式二制造厂家授权书
7.招标文件的澄清
7.1投标人对本招标文件发现有差错、疑问或对内容有理解不清之处,应在投标截止日期7天前以书面形式提请招标机构解释,招标机构将及时以书面形式给予答复,根据需要,该书面答复内容同时分发给其它投标人,并视为本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8.招标文件的补充和修改
8.1在投标截止日期7天前,招标机构根据需要可对本招标文件进行补充或修改,并视为本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8.2补充、修改的内容招标机构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的投标人,对投标人有约束力。
投标人应尽快以书面形式回复招标机构是否收到补充、修改文件。
8.3为使投标人在编制投标文件时,有充分时间对本招标文件的补充、修改部分进行研究,招标机构可以酌情推迟投标截止日期和开标日期。
三、投标文件的编制
9.投标文件编制基本要求
9.1投标人应认真阅读、充分理解本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包括所有的补充、修改内容),承认并履行本招标文件中各项条款规定及要求。
9.2投标文件应按本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包括所有的补充通知及附件进行编制。
9.3若投标人只填写和提供本招标文件要求的部分内容和附件,给评标造成困难,责任由投标人承担。
10.度量衡单位
10.1除技术要求中另有规定外,本投标文件所使用的度量衡单位均采用公制。
11.投标文件的组成
11.1投标书(按第12条规定的要求)
11.2投标报价书及附表(按第l3、14条规定的要求)
11.3投标资格证明文件(按第15条规定的要求)
11.4投标保证金(按第l6条规定的要求)
12.投标书
12.1投标书是投标人对本招标文件的响应和承诺,可按本招标文件第
卷第一章所示的参考格式填写和提供,否则投标无效。
12.2投标人必须按招标文件每个包中招标货物明细表中所列全部内容进行投标,只投其中部分内容者,则投标无效(如本招标文件中另有规定,则从其规定)。
12.3投标人在递交投标书的同时,必须提交法人代表授权书(按第Ⅱ卷第一章附件所示参考格式)。
(法人代表投标可不递交授权书。
)
13.投标报价书及附表
13.1投标人应按本招标文件中第Ⅱ卷第二章所示的格式填写投标报价书及附表。
13.2企业简介:
包括企业的历史、隶属关系、资产所有制、技术力量、各种奖励等。
13.3投标产品的内容及简介:
包括货物名称、结构、功能、技术性能、特点、供货范围、加工装配检验等工艺手段、验收执行的标准、质量保证措施、采用的新材料、新工艺、新技术等内容。
13.4投标产品的文件:
包括产品样本、使用保养说明书、图纸等技术资料、各种试验报告和鉴定证书(复印件)、产品获奖证书(复印件)、生产投标货物或与投标货物类似产品的业绩(规格、数量、主要用户、用户情况反映等),各种文件必须真实可靠、不得伪造。
13.5保证交货期的措施(必要时提供生产计划周期表)
13.6售前、售后服务内容(对有偿、无偿请分别列出)
13.7招标文件第Ι卷第五章招标货物技术要求及交货要求中要求投标人需说明的其它事项和需提供的其它资料。
13.8投标人如对本招标文件中的技术要求、交货要求及商务条款内容有异议或未能满足招标文件中的要求,应在投标报价书中附表五“偏离说明表”予以表达或说明投标人能够达到的程度,但招标人是否采纳视评标情况而定。
13.9若投标人只填写投标报价表,而未提供上述条款规定的文字资料,给评标造成困难,则责任由投标人承担。
14.投标报价
14.1投标货币:
以人民币报价。
14.2投标人在投标报价表上,应标明拟提供货物的单价和总价。
若单价和数量的乘积与总价不符,则以单价为准。
每种货物只允许有一个报价,任何有可供选择的报价,招标方将不予接受。
14.3在不降低货物的功能和技术要求的情况下,投标人若有两种或两种以上的产品可供招标人选择时,可按不同方案分别报价,并作必要的说明,但每种方案也只能有一个报价。
14.4投标报价表上的货物报价一般应包括货物现场交货价和其它费用之和。
14.4.1货物现场交货价指货物价和运杂费之和。
14.4.1.1货物价为含原材料、标准件、配套件、外协件及加工成产品整个过程中的一切费用和各种税费,并包括随货供应的易损件、备品备件、专用工具和应提供的图纸资料等以及包装费的价格在内。
14.4.1.2运杂费为短途装运费,系指由供方至发货站(港)发生的运输费、装车(船)费等一切费用和长途运输费(含保险费)之和。
14.5上述条款应按本招标文件第
卷第五章招标货物的技术要求和交货要求中的具体说明执行,并按第Ⅱ卷第二章附表一<
<
投标报价表>
>
的格式要求报价。
14.6投标报价中标明的价格应为履行合同的固定价格,不得以任何理由予以变更。
15.投标资格证明文件
15.1投标资格证明文件是证明或说明投标人具有投标资格。
资格证明文件应包括:
营业执照、IS09000系列质量体系认证、生产许可证(国家有要求的产品)、获奖证书以及银行资信等级证书和投标人在本次投标前一年度的资产负债表和前二年度的损益表。
资格证明文件必须真实可靠、不得伪造。
复印件每页必须加盖单位公章。
15.2投标人提供的货物如果不是投标人自己生产的,投标人应提供15.1条所要求的货物实际制造厂家的证明文件,并提供该制造厂家正式授权投标人同意提供该货物的证明文件(见第
卷第三章所示格式二)。
16.投标保证金
16.1为保证招标工作有效而顺利地进行,保护招标人免遭因投标人的行为而蒙受的损失,投标人应在递送投标文件的同时,递交投标保证金(必须使招标机构在开标前收到),并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16.2投标保证金金额:
16.3投标保证金可采取下列任何一种形式:
银行汇票、银行支票。
16.4对于未按本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招标人即视为非响应性投标而予以拒绝。
16.5对未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将按照第17条规定的投标有效期或经投标人同意延长的投标有效期满后十天内予以退还,不计利息。
16.6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在中标人按第32条规定签订合同后予以退还,不计利息。
16.7发生下列任何情况时,投标保证金将被没收:
16.7.1投标人在投标有效期内撤回其投标;
16.7.2根据第26.5条的规定,不接受修改后的报价;
16.7.3中标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能根据第32条规定签订合同。
17.投标有效期
17.1投标有效期为规定的开标之日算起30天,在此期间内投标文件有效。
有效期内投标人不得改变投标报价、交货期及承诺的全部义务。
投标有效期较短的,招标人可以视为非响应性投标予以拒绝。
17.2在特殊情况下,在原投标有效期满之前,招标机构可向投标人提出延长投标有效期的要求。
这种要求与答复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投标人可以拒绝招标机构的这种要求但不被没收投标保证金。
同意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投标人既不能要求也不允许修改其投标文件。
第16条有关投标保证金没收和退还规定在延长的投标有效期内继续有效。
18.投标文件的份数和签署
18.1投标文件必须用A4白纸打印并由投标人或经正式授权并对投标人有约束力的代表签章,加盖公章。
授权代表须将以书面形式出具的“法人代表授权书”(格式见第
卷第一章附件一)附在投标文件内。
18.2投标人应按照第11条的要求,递交一式五份投标文件,其中正本一份,副本四份,每份投标文件须清楚地标明“正本”或“副本”。
一旦正本和副本不符,以正本为准。
18.3投标文件不得行间插字、涂改和增删,如有修改错漏处,必须由投标人的签字人签字和盖章。
四、投标文件的递交
19.投标文件的密封和标记
19.1为方便唱标,投标人应将投标一览表和投标保证金单独密封提交,并在信封上标明“投标一览表”字样。
投标人应将投标文件正本和所有的副本分开密封装在单独的信封中,且在信封上标明“正本”“副本”字样。
然后再将所有信封封装在一个外层信封中。
19.2装投标文件的信封上应写明:
19.2.1收件人:
湖北省十堰市政府采购中心
地址:
十堰市朝阳中路9号
19.2.2标书编号:
19.2.3招标项目名称:
19.2.4投标货物名称:
19.2.5投标人名称、地址:
19.2.6封口处应加盖投标人单位公章,并注明“开标时才能启封”字样。
19.3投标文件如果未按要求密封,招标机构对误投或过早启封概不负责。
对由此造成提前开封的投标文件招标机构将予以拒绝,并退回投标人。
20.投标文件的截止日期
20.1投标人必须在招标书中规定的投标截止日期前向招标机构送达投标文件,并同时提交投标保证金。
20.2若招标机构按照第8条规定,通过修改招标文件酌情延长投标截止日期。
在此情况下,投标人的所有权利和义务以及受制约的截止日期应以延长后新的截止日期为准。
21.迟交的投标文件
21.1按照第20条的规定,招标机构将拒绝或原封退回在其规定的投标截止日期后收到的任何投标文件。
22.投标文件的修改和撤回
22.1投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后,可以修改或撤回已寄(送)出的投标文件,但必须在规定的投标截止日期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招标机构。
有关修改或撤回的书面文件必须由签署原投标文件的签字人签名并加盖公章方为有效。
22.2投标人的修改书或撤回通知书应按第19条规定编制、密封、标记和发送。
22.3在投标截止日期至投标有效期满之间的这段时间内,投标人不得撤回其投标。
否则,根据第16条规定将没收其投标保证金。
22.4在评标结束以后,不论中标与否,投标人均不得收回投标文件。
各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招标方归档,以便接受有关部门的复查。
五、开标、评标、定标
23.开标
23.1开标经有关主管部门同意后,将按本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以公开的方式进行。
23.2开标会由招标机构主持。
开标时需有投标人代表参加,并由采购中心邀请评委、公证、纪检、监察等有关单位代表参加。
参加开标的代表应签名报到以证明其出席。
23.3按照第22条规定,已被确定撤回的投标将不予启封。
23.4开标时公证、纪检、监察人员应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确认无误后,由有关工作人员当众启封“投标一览表”,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报价,是否有修改或撤回投标的通知,是否缴纳投标保证金,以及招标机构认为合适的其它内容。
23.5招标机构应按第23.4条规定做好开标记录,存档备查。
24.评标过程的保密性
24.1凡是属于审查、澄清、评价和比较投标的有关资料以及授标建议等,评委及有关工作人员自始至终均不得向投标人或其它无关的人员透露。
24.2投标人在评标过程中,如试图向招标方施加任何影响,都将会导致其投标被拒绝。
25.评标委员会
25.1招标机构负责组建评标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
评委会由需方代表和技术、经济、法律等方面的专家组成,其中外聘专家(指与招标人没有隶属关系,不在同一个企业的专家)必须达到50%以上。
25.2评委会全面负责评标工作
26.评标
26.1评委会应全面、充分地审阅研究投标文件。
审查、评议投标人的资格是否具备:
投标人的投标文件是否完整:
投标文件的签署是否有效;
投标货物的规格、性能、质量、技术是否满足本招标文件的要求;
投标人的生产能力、业绩;
投标报价有无计算错误;
售后服务;
投标文件中许诺的交货期;
许诺的付款条件;
投标人的资信情况;
是否提交投标保证金;
对本招标文件是否作出实质性响应,有无重大偏离等内容。
26.2在详细评标之前,评委会要首先审查每份投标文件是否实质上响应了本招标文件的要求。
实质上响应的投标应该是与本招标文件的全部条款、条件和规格相符,没有重大偏离或保留。
所谓重大偏离或保留是指影响合同的供货范围、质量和性能;
或者在实质上与本招标文件不一致,而且限制了合同中招标人的权利和投标人的义务。
纠正这些偏离或保留将会对其他实质上响应要求的投标人的竞争地位产生不公正的影响。
26.3如果投标文件实质上没有响应本招标文件的要求,评委会将予以拒绝。
投标人不得通过修改或撤销不合要求的偏离或保留而使其投标成为响应性的投标。
26.4评委会对确定为实质上响应的投标进行审核,看其是否有计算上或累加上的算术错误,修改错误的原则如下:
26.4.1如果数字表示的金额(小写)和用文字表示的金额(大写)不一致时,应以文字表示的金额为准。
文字与图表不符时,以文字为准;
正本与副本不符时,以正本为准。
26.4.2当单价与数量的乘积和总价不一致时,以总价为准,并修改单价。
26.5评委会按上述修改错误的方法调整投标报价,经投标人同意后,调整后的报价对投标人有约束力。
如果投标人不接受修改后的报价,则其投标将被拒绝并且没收其投标保证金。
26.6评标过程中,评委会有权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进行澄清、解释,允许投标人修改投标文件中不构成重大偏离的微小的、非正规、不一致或不规则的地方,但对投标报价和其它实质性的内容不得更改。
对澄清和解释所确认的问题应形成书面材料,经投标人授权代表签字后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澄清、解释和修改内容不能影响任何投标人的名次相应排列。
26.7投标人的最低投标报价不能作为中标的唯一依据。
26.8评委会有选择或拒绝任何投标者中标的权利,以及宣布招标程序无效或拒绝所有的投标,为此,招标机构无须向受影响的投标人承担任何责任,也无须将这样做的理由通知受影响的投标人。
26.9评委会经评审,认为所有投标都不符合本招标文件要求的,可以否决所有投标。
27.废标
27.1属于下列情况之一者为废标:
27.1.1投标文件送达的时间己超过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
27.1.2投标文件未按要求密封的;
27.1.3投标文件未加盖本单位公章及法人代表、授权代表的印章;
27.1.4投标文件内容不符合本招标文件的要求;
27.1.5未递交投标保证金;
27.1.6未提供资格证明文件;
27.1.7投标货物不是投标人自己生产的,并且未提供实际制造厂家的授权书和证明文件;
27.1.8评委会认为其它应属于废标的情况。
28.中标的标准
28.1中标的标准必须符合下列各项条件:
28.1.1全部实质性响应本招标文件的各项要求;
28.1.2具备生产招标货物的技术、装备和经济能力;
28.1.3满足招标货物的技术要求及交货要求,保证质量,保证交货期;
28.1.4报价合理;
28.1.5投标文件完整齐全;
28.1.6已递交投标保证金;
28.1.7能提供最佳服务。
29.定标
29.1评委会将按照上述规定仅对确定为实质上响应本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进行评价和比较,依据“公正、科学、严谨”和“等价择优、等质择廉”的原则,推荐排序明确不多于3家的合格投标人作为中标候选人。
29.2根据评委会提出的中标优选方案,由招标人综合考察后依法最终确定中标人。
30.中标通知书
30.1定标后,由招标机构在2个工作日内将开标记录及评标报告报有关主管部门备案。
经招标人同意后,招标机构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同时通知落标人。
中标通知书将是合同的一个组成部分。
31.其它
31.1投标人在投标活动中有违法违纪活动一经查出,将取消投标资格;
已经中标的,取消中标资格。
六、签订合同
32.签订合同
32.1中标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应按中标通知书规定的时间、地点与需方签订供货合同。
中标单位应于定标后向招标人交纳履约保证金,金额为合同总额的%。
否则,招标单位有权废除授标。
32.2如果中标人未按照32.1条规定办理,招标机构将有充分理由取消其中标资格,并没收其投标保证金。
在此情况下,招标人可按评标委员会决定的优选顺序确定下一个中标人。
七、适用法律及行政法规
33.适用法律
招标方及投标人的一切招标投标活动均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国家有关政策规范操作。
第三章合同一般条款
1.定义
1.1本合同中的下列术语应解释为:
1.1.1“合同”系指供需双方签署的、合同参考格式中载明的供需双方所达成的协议,包括所有的附件、附录和构成合同的所有文件。
1.1.2“合同价”系指根据合同规定,供方在完全履行合同义务后,需方应付给的价格。
1.1.3“货物”、“服务”、“供方”、“需方”的定义见本招标文件第
卷第二章投标须知第2条。
2.适用范围
2.1本合同条款适用于不被合同其他部分规定所取代的范围。
3.技术规格和标准
3.1本合同项下所供货物的规格和标准应与本招标文件技术规格及规定的标准相一致。
若技术规格中无相应规定,则应符合有关部门最新颁布的相应的正式标准。
4.专利权
4.l供方应保护需方在使用货物或其任何一部分不受第三方提出侵犯其专利权、商标权和工业设计权的起诉。
5.包装与标记
5.1除合同另有规定外,供方提供的全部货物一般应符合机电产品包装通用技术条件的要求,有产品专业包装运输标准的,还应满足专业包装运输标准。
包装应适应于长距离运输及防潮、防震、防锈和防粗暴装卸,确保货物安全无损运抵现场。
由于包装不良引起的货物锈蚀、损坏和损失均由供方承担。
5.2供方应在每件包装上引人注目地标有发货标记。
标明下列内容:
货物名称、型号、数量、合同号、发货人及发站(港)、到站(港)、收货人、箱件尺寸(长X宽X高)、毛重、净重、出厂日期及编号。
5.3根据货物的特点和运输的不同要求,供方应在包装箱上清楚地标有“小心轻放”、“防潮”、“此端向上”等字样和其他适当的标记。
如果货物单件重量在2吨及以上,供方应在每件包装箱的两侧标上运输标记,标明“重心”和“吊装点”,以便装卸和搬运。
5.4供方对包装箱内和捆内的散装部件,均应系加标签,注明合同号、主机名称、本部件名称以及该部件在装配图中的位号、零件号。
5.5包装费用,除国家另有特殊规定外,不得向需方另行收取。
6.交货条件
6.1要求交货日期及交货地点:
见本招标文件第Ⅰ卷第五章招标货物技术要求及交货要求。
6.2货物的油漆、包装、运输应按有关的国家标准或部颁标准执行,特殊要求见本招标文件第
卷第五章招标货物技术要求及交货要求。
6.3交货时,必须在包装箱中附有该货物的质量检验合格证、装箱单、有关的技术资料、图纸等,并保证提交的技术资料、图纸清晰、完整和正确。
7.装运通知
7.1供方应在货物装完后24小时内将合同号、货名、数量、毛重、总体积(立方米)、发票金额、运输工具名称及启运日期以传真通知需方。
如因供方延误将上述内容用传真通知需方,由此引起的一切损失由供方负担。
8.保险
8.1出厂价合同,货物装运后由需方办理保险。
现场交货价的合同,由供方办理“一切险”的保险。
9.价格与付款办法
9.1货物价格及相应的服务费用按中标后签订的合同价执行。
9.2需方与供方签订的合同中标明的货物单价、总价是按合同交货期交货的结算价,在履行合同期间不受任何调价因素的影响,为最终不变价,在履行合同的整个期间内有效。
9.3付款及结算办法:
见本招标文件第
卷第一章招标书。
10.技术资料
10.1合同生效后,按本招标文件第
卷第五章招标货物技术要求及交货要求中规定的日期内,供方应将每台设备和仪器的技术资料二套,如样本、图纸、操作手册、安装使用指南、维修指南和(或)服务手册和示意图寄给需方。
10.2另外一套完整的上述资料应包装好随同每批货物发运。
11.质量保证
11.1供方应保证货物是全新、未使用过的,是用一流工艺和最佳材料制造而成,并完全符合合同规定的质量、规格和性能的要求,有关的外购件应按投标书中承诺的条款执行。
11.2货物的质量保证期按货物标准(国标、部标)规定或供方在投标书中的承诺期执行。
在质保期内如发现货物有其它潜在缺陷及供方使用于不符合标准要求或不符合投标书承诺的原材料、零部件、外购件,需方有权退货或向供方索赔。
11.3在质保期内,供方应免费维修、更换有缺陷的货物或部件,如果供方在收到需方通知规定的期限内未及时弥补缺陷,需方可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但风险和费用将由供方承担,并从质量保证金中抵扣。
12.货物验收
12.1到货验收包括:
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