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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损失工作日低于105日的失能伤害。

  4.2重伤:

指相当于表定损失工作日等于和超过105日的失能伤害。

  4.3死亡

  5.事故严重程度分类

  5.1轻伤事故:

指只有轻伤的事故。

  5.3死亡事故

  a.重大伤亡事故:

指一次事故死亡1-2人的事故。

  b.特大伤亡事故:

指一次事故死亡3人以上的事故(含3人)。

6.伤亡事故的计算方法:

适用于企业以及各省、市、县上报企业工伤事故时使用的计算方法有:

  6.1千人死亡率:

表示某时期,平均每千名职工中,因伤亡事故造成死亡的人数。

计算公式:

 6.2千人重伤率:

表示某时期内,平均每千名职工因工伤事故造成的重伤人数。

  适用于行业、企业内部事故统计分析使用的计算方法有:

  6.3伤害频率:

表示某时期内,每百万工时的事故造成伤害的人数。

伤害人数指轻伤、重伤、死亡人数之和。

       

 

        

  6.4伤害严重率:

表示某时期内,每百万工时,事故造成的损失工作日数。

  6.5伤害平均严重率:

表示每人次受伤害的平均损失工作日,计算公式:

适用于以吨、立方米产量为计算单位的行业、企业使用的计算方法有:

  6.6按产品产量计算的死亡率:

A.1受伤部位

分类号

受伤部位

1.01.

颅脑

1.12.3.

肘部

1.01.1.

1.12.4.

前臂

1.01.2.

颅骨

1.13.

腕及手

1.01.3.

头皮

1.13.1.

1.02.

面颌部

1.13.2.

1.03.

眼部

1.13.3.

1.04.

1.14.

下肢

1.05.

1.14.1.

髋部

1.06.

1.14.2.

股骨

1.07.

颈部

1.14.3.

膝部

1.08.

胸部

1.14.4.

小腿

1.09.

腹部

1.15.

踝及脚

1.10.

腰部

1.15.1.

踝部

1.11.

脊柱

1.15.2.

跟部

1.12.

上肢

1.15.3.

部(距骨.舟骨.骨)

1.12.1.

肩胛部

1.15.4.

1.12.2.

上臂

A.2受伤性质

1.01.颅脑

2.01.电伤

1.01.1.脑

2.02.挫伤、轧伤、压伤

1.01.2.颅骨

2.03.倒塌压埋伤

1.01.3.头皮

2.04.辐射损伤

1.02.面颌部

2.05.割伤、擦伤、刺伤

1.03.眼部

2.06.骨折

1.04.鼻

2.07.化学性灼伤

1.05.耳

2.08.撕胶伤

1.06.口

2.09.扭伤

1.07.颈部

2.10.断伤

1.08.胸部

2.11.冻伤

1.09.腹部

2.12.烧伤

1.10.腰部

2.13.烫伤

1.11.脊柱

2.14.中暑

1.12.上肢

2.15.冲击

1.12.1.肩胛部

2.16.生物致伤

1.12.2.上臂

2.17.多伤害

1.12.3.肘部

2.18.中毒

1.12.4.前臂

A.2起因物

1.13.腕及手

1.13.1.腕

3.01.锅炉

1.13.2.掌

3.02.压力容器

1.13.3.指

3.03.电气设备

1.14.下肢

3.04.起重机械

1.14.1.髋部

3.05.泵、发动机

1.14.2.股骨

3.06.企业车辆

1.14.3.膝部

3.07.船舶

1.14.4.小腿

3.08.动力传送机构

1.15.踝及脚

3.09.放射性物质及设备

1.15.1.踝部

3.10.非动力手工具

1.15.2.跟部

3.11.电动手工具

1.15.3.部(距骨、舟骨、.骨)

3.12.其它机械

1.15.4.趾

3.13.建筑物及构筑物

A.4致害物

3.14.化学品

3.15.煤

4.01.煤、石油产品

3.16.石油制品

4.01.1.煤

3.17.水

4.01.2.焦炭

3.18.可燃性气体

4.01.3.沥青

3.19.金属矿物

4.01.4.其它

3.20.非金属矿物

4.02.木材

3.21.粉尘

4.02.1.树 

3.22.梯

4.02.2.原木 

3.23.木材

4.02.3.锯材

3.24.工作面(人站立面)

4.02.4.其它

3.25.环境

4.03.水

3.26.动物

4.04.放射性物质

3.27.其它

4.05.电气设备

A.5伤害方式 

分类号

4.05.1.母线

5.01.碰撞

4.05.2.配电箱

5.01.1.人撞固定物体

4.05.3.电气保护装置

5.01.2.运动物体撞人

4.05.4.电阻箱 

5.01.3.互撞

4.05.5.蓄电池

5.02.撞击

4.05.6.照明设备

5.02.1.落下物

4.05.7.其它

5.02.2.飞来物

4.06.梯

5.03.坠落

4.07.空气

5.03.1.由高处坠落平地

4.08.工作面(人站立面)

5.03.2.由平地坠入井、坑洞

4.09.矿石

5.04.跌倒

4.10.粘土、砂、石

5.05.坍塌

4.11.锅炉、压力容器

5.06.淹溺

4.11.1.锅炉 

5.07.灼烫

4.11.2.压力容器

5.08.火灾

4.11.3.压力管道

5.09.辐射

4.11.4.安全阀

5.10.爆炸

4.11.5.其它 

5.11.中毒

4.12.大气压力 

5.11.1.吸入有毒气体

4.12.1.高压(指潜水作来

5.11.2皮肤吸收有毒物质

4.12.2.低压(指空气稀薄的高原地区)

5.11.3.经口

4.13.化学品

5.12.触电

4.13.1.酸 

5.13.接触

4.13.2.碱

5.13.1.高低温环境

4.13.3.氢 

5.13.2.高低温物体

4.13.4.氨

5.14.掩埋

4.13.5.液氧 

5.15.倾覆

4.13.6.氯气 

A.6不安全状态 

4.13.7.酒精 

6.01防护、保险、信号等装置缺乏或有缺陷

4.13.8.乙炔

6.01.1.无防护

4.13.9.火药 

6.01.1.1.无防护罩

4.13.10炸药

6.01.1.2.无安全保险装置

4.13.11芳香烃化合物

6.01.1.3.无报警装置

4.13.12砷化物

6.01.1.4.无安全标志

4.13.13硫化物

6.01.1.5.无护栏、或护栏损坏

4.13.14二氧化碳

6.01.1.6.(电气)未接地

4.13.15一氧化碳

6.01.1.7.绝缘不良

4.13.16含氰物

6.01.1.8.局扇无消音系统、噪声大

4.13.17卤化物 

6.01.1.9.危房内作业

4.13.18金属化合物

6.01.1.10未安装防止"

跑车"

的挡车器或档车栏

4.13.19其它

6.01.1.11.其它

4.14 

机械

6.01.2.防护不当

4.14.1 

搅拌机

6.01.2.1.防护罩未在适当位置

4.14.2 

送料装置

6.01.2.2.防护装置调整不当

4.14.3 

农业机械

6.01.2.3.坑道掘进、隧道开凿支撑不当

4.14.4.林业机械 

6.01.2.4.防爆装置不当

4.14.5.铁路工程机械

6.01.2.5.采仗、集材作业安全距离不够

4.14.6.铸造机械 

6.01.2.6.放炮作业隐蔽所有缺陷

4.14.7.锻造机械

6.01.2.7.电气装置带电部分裸露

4.14.8.焊接机械

6.01.2.8.其它

4.14.9 

粉碎机械

6.02..设备、设施、工具、附件有缺陷

4.14.10.金属切削机床

6.02.1.设计不当,结构不合安全要求

4.14.11.公路建筑机械

6.02.1.1.通道门遮档视线

4.14.12.矿山机械 

6.02.1.2.制动装置有缺欠

4.14.13.冲压机

6.02.1.3.安全间距不够

4.14.14.印刷机械

6.02.1.4.拦车网有缺欠

4.14.15.压辊机

6.02.1.5.工件有锋利毛刺、毛边

4.14.16.筛选、分离机

6.02.1.6.设施上有锋利倒梭

4.14.17.纺织机械

6.02.1.7.其它

4.14.18.木工刨床

6.02.2.强度不够

4.14.19.木工锯机

6.02.2.1.机械强度不够

4.14.20.其它木工机械 

6.02.2.2.绝缘强度不够

4.14.21.皮带传送机

6.02.2.3.起吊重物的绳索不合安全要求

4.14.22.其它

6.02.2.4.其它

4.15.金属件

6.02.3.设备在非正常状态下运行

4.15.1.钢丝绳

6.02.3.1.设备带“病”运转

4.15.2.铸件

6.02.3.2.超负荷运转

4.15.3.铁屑

6.02.3.3.其它

4.15.4.齿轮

6.02.4.维修、调整不良

4.15.5.飞轮

6.02.4.1.设备失修

4.15.6.螺栓

6.02.4.2.地面不平

4.15.7.销

6.02.4.3.保养不当、设备失灵

4.15.8.丝杠、光杠

6.02.4.4.其它

 

A.7不安全行为 

  7.01操作错误,忽视安全,忽视警告

  7.01.1未经许可开动、关停、移

  7.01.2开动、关停机器时未给信号

  7.01.3开关未锁紧,造成意外转动、通电或泄漏等

  7.01.4忘记关闭设备

  7.01.5忽视警告标志、警告信号

  7.01.6操作错误(指按钮、阀门、搬手、把柄等的操作)

  7.01.7奔跑作业

  7.01.8供料或送料速度过快

  7.01.9机械超速运转

  7.01.10违章驾驶机动车

  7.01.11洒后作业

  7.01.12客货混载

  7.01.13冲压机作业时,手伸进冲压模

  7.01.14工件紧固不牢

  7.01.15用压缩空气吹铁屑

  7.01.16其它

  7.02造成安全装置失效

  7.02.1拆除了安全装置

  7.02.2安全装置堵塞,失掉了作用

  7.02.3调整的错误造成安全装置失效

  7.02.4其它

  7.03使用不安全设备

  7.03.1临时使用不牢固的设施

  7.03.2使用无安全装置的设备

  7.03.3其它

  7.04手代替工具操作

  7.04.1用手代替手动工具

  7.04.2用手清除切屑

  7.04.3不用夹具固定、用手拿工件进行机加工

  7.05物体(指成品、半成品、材料、工具、切屑和生产用品等)顾放不当

  7.06冒险进入危险场所

  7.06.1冒险进入涵沿

  7.06.2接近漏料处(无安全设施)

  7.06.3采伐、集材、运材、装车时,未离危险区

  7.06.4未经安全监察人员允许进入油罐或井中

  7.06.5未“敲帮问顶”开始作业

  7.06.6冒进信号

  7.06.7调车场超速上下车

  7.06.8易燃易爆场合明火

  7.06.9私自搭乘矿车

  7.06.10在绞车道行走

  7.06.11未及时嗐望

  7.07攀、坐不安全位置(如增台护栏、汽车挡板、吊车吊钩)

  7.08在起吊物下作业、停留

  7.09机器运转时加油、修理、检查、调整、焊扫、清扫等工作

  7.10有分散注意力行为

  7.11在必须使用个人防护用品用具的作业或场合中,忽视其使用

  7.11.1未戴护目镜或面罩

  7.11.2未戴防护手套

  7.11.3未穿安全鞋

  7.11.4未戴安全帽

  7.11.5未佩戴呼吸护具

  7.11.6未佩戴安全带

  7.11.7未戴工作帽

  7.11.8其它

  7.12不安全装束

  7.12.1在有旋转零部件的设备旁作业穿过肥大服装

  7.12.2操纵带有旋转零部件的设备时戴手套

  7.12.3其它

  7.13对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处理错误

  附录B  损失工作日计算表(补充件)

  1.死亡或永久性全失能伤害定6000日。

  2.永久性部分失能伤害按表1、表2、表3计算。

  3.表中未规定数值的暂时失能伤害按歇工天数计算。

  4.对于永久性失能伤害不管其歇工天数多少,损失工作日均按表定数值计算。

  5.各伤害部位累计数值超过6000日者,仍按6000日计算。

  表1.截肢或完全失去机能部位损失工作日换算表(略)

  表2.骨折损失工作换算表(略)

  表3.功能损伤损失工作日换算表(略)

续表(略)

《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标准》编制说明

GB6441-86

  本标准由劳动人事部提出,并于81年12月委托我所制定。

三年来,在劳动人事部领导同志直接指导下,自初稿拟定后进行了二次全国性征求意见活动。

制定中,我们得到了从事于劳动保护工作的同志热情支持,尤其四川省劳动人事厅、青岛市劳动局、武汉安全技术研究所等单位给予我们很大帮助。

劳动人事部劳保所隋鹏程教授、黑龙江省劳动保护学会卢庄教授,在我们工作处于困难的时候,给了我们热情的鼓励,并在某些章节进行了关键性的修改。

在此一并表示感谢。

  我国劳动保护工作始于建国初期,伤亡事故统计制度已建立三十余年,若从现行劳动保护管理工作中整理出一个科学的管理方法,使伤亡事故统计工作达到科学化、标准化,并适合于我国劳动保护工作的实际情况,不是一件容易的事。

尤其在调研中,很少遇到有关事故分类的国内资料更使我们感到压力很大。

为了深刻了解“分类”的规律和重要性,我们从剖析本省事故资料做起,查阅了全省历年伤亡事故案例。

  为了掌握南方省份伤亡事故的特点,我们选定了四川省,查了近连续三年的伤亡事故档案。

从调研中,我们更加明确了制定标准的现实意义。

在查阅案卷中,从一桩桩惨痛事故的重复出现,我们体验到了现行统计方法的弊病。

结合我国事故调查分析规律,又参照了美、英、日、苏等国的资料,编制了《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标准》。

  现就主要问题说明如下:

  1.现行统计制度存在的问题

  以《规程》为依据的现行统计制度主要问题有:

  1.1调查方法不够完善、不够科学。

对事故原因分析缺少科学的方法,一般主要用三条尺子去衡量千变万化的伤亡事故。

即:

1)领导是否重视;

2)规章制度是否建立健全;

3)工人是否违犯操作规程。

  这三方面的内容固然重要,但是这种只通过行政管理手段,很少同专业技术相结合的方式,在复杂的事故面前越来越暴露出缺点。

  1.2企业主管部门、劳动部门,多数人忙于事故常规处理,只有少数人负责资料统计,对于年积月累成堆的事故报告,他们除了能从中摘录些备用数字外,分析工作很难进行。

因为现行制度对报告材料的管理没有统一的标准。

用这些材料进行综合分析费时甚多,收效很少。

所以《规程》的贯彻,一般仅能完成单纯的报表,不能发挥资料的应有作用。

  1.3现行统计方法,曾在安全工作中起到一定作用,但在长期使用中也暴露出一些问题,诸如基本概念不统一,事故分析方法陈旧,资料积累没有标准,报告形式纷杂,随之带来了统计工作不及时,不准确,不可比,不完善等问题。

经逐级上报,最后只剩下死亡数字还较为可靠,很多对分析有价值的数据都被遗漏。

  因此改变事故统计分析工作的落后状况,用科学技术指导劳动保护工作,建立一个完整的事故分析标准,保障《规程》的贯彻执行是新形势的要求。

  2.损失工作日概念的应用与意义

  损失工作日的计算过去有过应用,但是没有明确这个概念的意义和作用,计算的着眼点也只是放在缺勤天数上,记录病休的实际天数或歇工天数(实际上,对长期病休的伤亡职工并不在统计之列)。

  无论是实际天数、歇工天数,还是损失工作日的统计,其目的都是试图估价事故在劳动力方面造成的损失。

我们认为劳动力的损失主要表现为两个方面,一是治疗、休养期间损失工作日数;

二是虽然治愈因身体致残劳动能力丧失,再不能完成原有工作量,劳动力的损失表现在愈后到退休的漫长时期。

由此可见,实际休息日或歇工日数仅统计了前一部分,对于重要的劳动能力丧失部分,却忽略了。

  本标准提供了与丧失劳动能力相一致的“损失工作日”的概念,使伤害程度数值化,永久失能伤害的损失工作日数值的建立是以伤害程度为基础的,所以损失工作日数值也可作为伤害程度划分的依据。

伤害程度用损失工作日数表示,就给安全工作评价带来了方便。

事实上,安全工作的成效,是紧紧与企业经济效益连在一起的,严重事故会给企业带来巨大的经济损失。

  “损失工作日”概念的确立,将全面评价事故以及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计算带来可能与方便。

即为“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经济损失统计标准”的制定创造前提条件。

  “损失工作日”概念的应用,关键的部分是如何把重伤之间的差别区分开来,目前这方面的研究工作尚未成熟,但是可以根据各省劳动部门关于重伤的规定和民政部门“残废等级的检评”以及公安部门法医对损伤程度分类,以及国外有关残废赔款值,也以大致定出较粗的界限。

只要伤害程度分得明确,损失工作日的统计就简单多了,表外的暂时性失能伤害仍按歇工天数计算,永久性伤害则按规定的损失工作日数计算,这样能有效地避免主观因素影响。

  “损失工作日”数值的确定应与国家的安全工作的实际情况相吻合。

例如死亡损失工作日数的确定公式是:

<

PN=P(L退-L亡)<

FONT>

N:

损失工作日数

P:

年工作日数(取300)

L退:

平均退休年龄(取55)

L亡:

死亡于伤亡事故人平均年龄

N值日本取7500日,美国6000日,我国资料不完整,只能临时统计,因时间所限,仅暂按三单位的情况,定为6000日。

  身体各部位伤害“损失工作日”的数值,也可按此方法统计,也可按6000日百分比折算。

由于劳动部门过去没有伤害程度的积累材料,目前只能按各种伤害的临床经验数据确定。

某种伤害的损失工作日数一经确定,就为标准值,与伤害者的实际休息日无关。

  根据煤炭部、四川省、黑龙江省统计(略)

  3.有关轻伤、重伤划分的说明

  轻伤、重伤的划分,必须符合处理伤亡事故的需要,因而存在着某些特殊性,给划分带来了具体困难。

  3.1为了保证事故报告不跨月,保证伤亡数字的真实性,多数伤害要求在事故现场、抢救过程,医疗初诊给予确定,少数伤害可根据病情可能导致的结果来确定。

因此,允许医疗终了鉴定与实际报告有差别。

  3.2轻伤、重伤的界限是什么?

因人们看问题的角度不同,差异很大,很难找出一个令人信服的客观界限作为分类标准。

该问题即带有浓厚的政治色彩,又是一个复杂的医学问题。

因此,轻、重伤的划分要依据国家制定的有关政策,需要医学界经验丰富的同志的密切配合。

  由于人们对事故致因研究的重视,越来越认识到轻伤的事故分析中的重要性。

  因为事故发生包含着偶然性,事故发生可能造成轻伤也可能造成重伤或死亡。

从预防伤亡事故的意义来说,轻伤事故在伤亡事故中所占比例很大,应予以足够的重视。

  轻伤的标准如何选择也是重要的课题。

轻伤范围定的宽一些,会加大样本容量,提高统计数据的分析作用,但轻伤界限又不能过宽。

何种界限为好,尚待进一步研究。

本标准按我国惯例定损失工作日一天以上为轻伤。

  重伤的起点,我们按1960年5月23日劳动部试行的《关于重伤事故范围的意见》(60)中劳动久字第56号文件规定的重伤最轻一级:

“脚部受害:

①脚趾轧断三只以上的”伤害,再按表中数值折算损失工作日105日,本标准即以105日作为重伤起点。

且在表中详列了超过105日的各种伤害。

综上:

损失工作日1日≤轻伤<损失工作日105日

损失工作日105日≤重伤≤损失工作日6000日

死亡=损失工作日6000日

4.事故严重程度推荐分类法

  事故严重程度分类,应该以国务院颁发的新《规程》为准。

因新《规程》尚在讨论中所以暂作如下分类。

  该分类是为安全管理部门制定的,是人为的分类,无客观技术标准,只要方法能够适应行政管理的需要,则证明此种分类是适用的。

那么该分类的作用,就应是分类的原则,我们认为事故严重程度分类应有下述作用:

  1)在事故处理过程中,为便于事故之间严重程度的区别、记录和汇报的方便,每个事故应有个名称,且名称的本身应能描述事故造成人身伤亡的严重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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