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典型案例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
《从典型案例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从典型案例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15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多地查处个人未报私自出国、家属移居海外等事项的案件。
【点评】当前,组织纪律松弛已经成为党的一大忧患。
新版条例针对十八大以来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违背“四个服从”要求的违纪行为作出处分规定,突出了“非组织活动”“不如实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等新问题,强调要忠诚于组织,要向组织讲真话、报实情。
违反廉洁纪律新增“负面清单”:
权权交易、利用职权或者职务影响为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谋利等
【案例】2012年6月,江苏省徐州市经贸委原副主任朱志东因犯受贿罪、行贿罪,数罪并罚被判处有期徒刑12年。
经调查,朱志东腐败案中,结识徐州市委原副书记、组织部原部长陆某,朱志东得以被任命为市经贸委副主任,并将职级提拔为正处级。
权权交易,滋生了腐败问题。
利用职权或者职务影响为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谋利,同样成为诱发贪腐的问题“导火索”。
今年6月15日,中央第八巡视组向国家电网公司反馈专项巡视情况,发现的问题包括“有的利用职务影响为亲属谋利”以及“群众对少数领导人员动用国企资源搞利益输送反映强烈”等。
【点评】廉洁纪律一直是十八大以来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重点,特别是通过巡视着力发现了以权谋私、贪污贿赂、腐化堕落等违反廉洁纪律问题。
这次对条例的修订,廉洁纪律这块调整幅度最大,新增内容最多,其中现行廉政准则规定的“8个禁止”“52个不准”几乎全部纳入这部分,并新增了“权权交易”等“负面清单”,有利于进一步形成“不敢腐”的氛围。
违反群众纪律新增“负面清单”:
侵害群众利益、漠视群众诉求、强迫命令、办事不公、侵害群众民主权利等
【案例】“小官大贪”贪腐行为多发生在群众身边,是近年来打击腐败的重点之一。
近两年来,先有国家能源局煤炭司原副司长魏鹏远家中搜出现金折合人民币2亿余元,后有北戴河供水总公司总经理马超群家中搜出现金上亿元、黄金37公斤。
2015年9月,山西省通报了5起群众身边的“四风”和腐败问题。
其中,包括吕梁市汾阳市三泉镇李家街村党支部原书记、村委会原主任张建兵侵占公私财产问题。
【点评】不顾群众意愿,盲目上项目、铺摊子,大搞形象工程、政绩工程,致使群众利益受到损失。
近年来,这类行为屡见不鲜,但大多属于发展思路、政绩观的问题,现在则上升到了纪律的高度。
现行纪律处分条例中没有“群众纪律”这一提法,这次修订继承了“三大纪律、八项注意”中关于遵守群众纪律的优良传统,对破坏党同人民群众血肉联系的违纪行为作出处分规定,新增了“侵害群众利益”“强迫命令”等“负面清单”。
违反工作纪律新增“负面清单”:
党组织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不力、工作失职等
【案例】多名厅官,在今年因“主体责任”被免职。
7月7日,湖北省纪委公开通报7起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不力的责任追究典型案件,其中,湖北省地税局时任局长许建国因落实主体责任不力被免职。
无独有偶,根据今年通报,河南省纪委立案查处了新乡市委原常委、市政府原常务副市长贾全明等3名厅级领导干部,由于相关违纪违法行为主要发生在李庆贵担任新乡市委书记期间,河南省委研究决定,给予李庆贵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免去其领导职务。
【点评】当前,党内存在的许多问题,归根结底还是一些党组织管党治党不严,失之于宽、松、软,一些党组织负责人没有担当起全面从严治党的主体责任,一些纪检监察部门执纪监督不严,致使党的纪律规矩松弛。
十八大以来,一些党委纪委负责人因落实“两个责任”不力受到处分,彰显了中央全面从严治党的决心。
这次修订条例,将上述实践转化为制度规定,新增“负面清单”,对管党治党失职渎职的违纪行为作出处分规定。
违反生活纪律新增“负面清单”:
生活奢靡、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等
【案例】少数党员干部,不能严以律己,落入了生活奢靡、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的泥淖。
今年10月,中央纪委监察部网站通报,河北省委原书记、省人大常委会原主任周本顺严重违纪被开除党籍和公职。
其被查出的问题,包括“严重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超标准公务接待、公款吃喝,频繁出入私人会所,生活奢侈、挥霍浪费”。
此外,在诸多查处案件中,都存在生活作风问题。
【点评】党的十八大后,中央出台八项规定,持之以恒反对“四风”,党风政风为之一新。
中央多次强调,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关乎人心向背,是最大的政治,是一场输不起的斗争。
这次修订条例,把享乐、奢靡等“四风”问题纳入党纪处分范围,彰显了中央正风反腐的决心,传递了越往后执纪越严的信号。
条例围绕党纪戒尺要求,开列“负面清单”、重在立规,划出了党组织和党员不可触碰的“底线”。
用案例阐释条例,再用条例分析案例,进一步明确了哪些事情不能做,早有前车之鉴;
哪里有高压线,一碰就会被电倒
“史上最严党纪”带来的关注热度依然未减。
自中共中央印发《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后,中央纪委监察部网站随即推出“《纪律处分条例》背后的案例故事”系列文章。
继对“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作出案例阐释后,近日,“《纪律处分条例》背后的案例故事”系列文章又连续推出3期,分别对“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进行了解读。
中央纪委有关负责同志在答记者问时说,条例围绕党纪戒尺要求,开列“负面清单”、重在立规,划出了党组织和党员不可触碰的“底线”。
这些条例背后故事便是将不可触碰的“底线”更加形象化。
严守群众纪律
保持血肉联系
我们党的最大政治优势是密切联系群众,党执政后的最大危险是脱离群众。
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将违反群众纪律的行为单设为一类,恢复了“三大纪律、八项注意”中关于群众纪律的优良传统,以保持党与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
条例第一百零五条至第一百零七条明确了“侵害群众利益”等违反群众纪律的行为,比如“超标准、超范围向群众筹资酬劳、摊派费用,违反有关规定扣留、收缴群众款物或者处罚群众,克扣群众财物”等,并对处分情形作了明确规定。
关于这些规定,中纪委披露的案例故事是:
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东山街道大里社区原党总支书记魏田双等4人克扣、套取群众征地补偿款。
在南京市保障房征地项目推进过程中,魏田双就一处征地与拆迁户谈补偿事宜,得知其心理价位比评估价少时,贪心开始“活络”起来。
于是,魏田双通过伪造假单据,单独或伙同他人克扣侵吞各类补偿款。
魏田双深知一人无法“瞒天过海”,于是想方设法将居委会主任魏啟祥、副主任孙金福及兼任社区会计的党总支副书记李德英一起拖下水。
大里社区班子克扣群众征地拆迁补偿金,四位领导班子成员全部“沦陷”,严重损害群众切身利益,严重破坏党和政府形象。
四人均被开除党籍。
党执政后最大的危险就是脱离群众。
脱离群众,漠视群众利益,漠视群众诉求,必然会引发人民群众不满、恶化党群关系。
条例第一百零八条至第一百一十条明确了“漠视群众利益”等违反群众纪律的行为,比如“涉及群众生产、生活等利益的问题依照政策或者有关规定能解决而不及时解决,对符合政策的群众诉求消极应付、推诿扯皮,对待群众态度恶劣、简单粗暴等漠视群众利益”等,并对处分情形作了明确规定。
就这些规定来说,天津市内环建设开发公司经理潘振光便是一个典型的反面教材。
潘振光自己不符合购买定向安置经济适用房的条件,他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利用手里掌握着定向安置经济适用房安排的权力,通过伪造手续,自己骗购定向安置经济适用房1套。
随后,其又故伎重演,通过同样的方式,伪造手续,为其姐骗购了定向安置经济适用房1套。
两次得逞,潘振光变得有恃无恐,至2013年12月,短短3年时间,通过伪造拆迁手续,潘振光多次为他人骗购定向安置经济适用房。
2015年5月,潘振光被开除党籍;
违纪所得被收缴。
严明工作纪律
依规开展工作
工作纪律是党组织和党员在党的各项具体工作中必须遵循的行为规则,是党组织和党员依规开展各项工作的重要保证。
条例第一百一十三条至第一百一十五条明确了“党组织失职”等违反工作纪律的行为,比如党组织负责人在工作中不负责任或者疏于管理,给党、国家和人民利益以及公共财产造成较大损失等,并对处分情形作了明确规定。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地区教育学院原党委书记、副院长王鹏先,就是因主体责任严重缺位坏了“班子”害了自己。
在喀什地区教育学院新校区建设过程中,召开三次党委会议,研究施工单位给学院“捐赠”车辆,先后收受4家中标施工企业5辆车;
设立“小金库”用于账外开支。
王鹏先明知道这些做法不符合中央有关规定,但是他不仅没有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反而参与其中。
王鹏先作为党组织负责人,对眼皮底下的违纪行为视而不见甚至主动参与,党的观念淡漠、纪律意识松弛。
2015年2月,喀什地区党委决定,给予其留党察看两年处分。
权力只能用来为人民谋利益,决不能把它变成牟取个人或少数人私利的工具。
条例第一百一十六条至第一百一十九条明确了“滥用职权和玩忽职守”等违反工作纪律的行为,比如在上级单位检查、视察工作或者向上级单位汇报、报告工作时不报告或者不如实报告;
党员领导干部违反有关规定干预和插手市场经济活动,造成不良影响等,并对处分情形作了明确规定。
关于这些规定,中纪委披露的案例是:
云南省瑞丽市原市委书记杨跃国干预和插手工程项目承发包等。
“要拿到项目和土地,得杨跃国点头。
”曾任云南省德宏州委常委、瑞丽市委书记的杨跃国,随意干预和插手建设工程项目承发包、土地使用权出让等。
在土地出让问题上,他直接带着老板到现场看地,只要老板看中了,就安排市国土局供地。
杨跃国为了规避监管,自己指定土地位置和面积,不符合规划的就调整规划;
自己确定土地价格,相关部门围绕他的意图做个“象征性”的评估,然后按开发商和杨跃国谈好的条件,设置一些限制性条件来保证老板拿到土地。
2014年12月,杨跃国被依法严惩。
严守生活纪律
培养高尚情操
生活纪律是党员在日常生活和社会交往中应当遵守的行为规则,涉及党员个人品德、家庭美德、社会公德等各个方面,关系党的形象。
条例第一百二十六条明确了“生活奢靡、贪图享乐、追求低级趣味,造成不良影响”属于违反生活纪律的行为,并对处分情形作了明确规定。
关于违反生活纪律行为,中纪委网站披露的案例是:
某市原市委书记经常在高档会所玩到凌晨两三点。
主政一方时,有专人帮该市委书记安排晚上去会所的活动。
大多数情况下,他都会先让人安排好地方,再根据他的要求通知参加人员,告诉他们时间地点。
一起活动时,经常是大家先在一起吃饭,然后唱歌、喝酒或者打牌,再吃夜宵,一玩就到凌晨两三点。
为了服侍好该市委书记,圈子里的人还专门为他开设了一家会所,会所风格按照他的喜好设置,装修方案由负责帮其安排活动的人与企业老板亲自商量,经该市委书记首肯后才着手实施。
从2012年底到2014年年中接受组织调查前,该市委书记先后到这家会所消费达30多次,差不多每个月两次。
另外,他还频频出入该市其他私人会所。
党章规定,党员有义务发扬社会主义新风尚,带头实践社会主义荣辱观,提倡共产主义道德。
条例第一百二十八条明确了“违背社会公序良俗,在公共场所有不当行为,造成不良影响”属于违反生活纪律的行为。
河南省三门峡市卢氏县文广新局原局长贾建涛,就因在公共场所有不当行为,被中纪委网站“点名”。
2014年4月29日,贾建涛等人到河南广播电台商洽“文化科技卫生”三下乡演出活动有关事宜。
午餐期间,贾建涛违规饮酒。
午餐后,贾建涛与司机到省广电局停车场取车回卢氏县,发现自己乘坐的车辆被另一轿车堵住无法驶离,他拨打了后车车主张某的手机,对方没有接听,他便直接将后车上的雨刮器掰断扔到地上。
据媒体报道,车主张某回到广电局院内,听说自己的车被损毁,立即拦住准备离开的贾建涛要求赔偿。
“醉酒的男子先是坐在车里大骂,然后下车厮打张某”。
经卢氏县委研究决定,免去贾建涛文广新局局长职务。
经卢氏县纪委研究决定,给予其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中纪委网站刊文称,条例第十一章主要对“四风”问题和违反社会主义道德的违纪行为作出处分规定,充分体现了十八大以来管党治党实践成果。
案例阐释条例
故事明晰底线
中央纪委有关负责同志表示,此次条例的修订不是小修小补,而是总结十几年来管党治党丰富实践经验,特别是十八大以来从严治党实践成果,涉及许多重大问题的重要修订,修改条文多,内容变化大。
立规易,执纪难。
条例颁布后,要在贯彻实施上下更大功夫,绝不能只是嘴上说说、纸上写写、墙上挂挂,要切实把纪律挺在前面,落实抓早抓小,坚持理想信念宗旨高标准,绝不允许突破纪律“底线”。
有反腐专家认为,此次条例的修订落实了从严治党、党要管党的要求,强化违纪查处,为党纪“加码”,在法律之前为党员划定纪律底线,从小错抓起,不让党纪严于国法沦为空话。
开列负面清单,目的在于立规执纪。
而如何阐释这些纪律规制,既不产生误读,又明晰边界,并不简单。
用案例阐释条例,再用条例分析案例,这种做法的效果在于,进一步明确了哪些事情不能做,早有前车之鉴;
哪里有高压线,一碰就会被电倒。
【《纪律处分条例》背后的案例故事】
(三)
严守廉洁纪律
永葆清廉本色
来源:
中央纪委监察部网站
发布时间:
2015-10-2710:
40
分享
廉洁纪律是党组织和党员在从事公务活动或者其他与行使职权有关的活动中,应当遵守的廉洁用权的行为规则,是实现干部清正、政府清廉、政治清明的重要保障。
为政清廉才能取信于民,秉公用权才能赢得人心。
党章规定,中国共产党党员永远是劳动人民的普通一员。
除了法律和政策规定范围内的个人利益和工作职权以外,所有共产党员都不得谋求任何私利和特权。
党员领导干部必须正确行使人民赋予的权力,坚持原则,依法办事,清正廉洁,反对任何滥用职权、谋取私利的不正之风,永葆共产党人清正廉洁的政治本色。
《条例》第八章“对违反廉洁纪律行为的处分”,主要对党员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以权谋私的违纪行为作出处分规定。
将原《廉政准则》规定的“8个禁止”“52个不准”相关内容纳入条例。
增加了权权交易,对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失管,赠送明显超出正常礼尚往来的礼品、礼金、消费卡,违规取得、持有和实际使用运动健身卡、高尔夫球卡等各种消费卡,违规出入私人会所,离职或退(离)休后违规从事营利活动,违规自定薪酬或者滥发津贴、补贴、奖金等,违反规定超标准、超范围接待或者借机大吃大喝,搞权色交易和钱色交易等违纪条款,充分体现出全面从严治党的要求。
该章依次对“以权谋私行为、违规接受礼品礼金和服务等行为、违规从事营利活动行为、违反工作生活待遇规定等行为、违规占有使用公款公物等行为、违反厉行节约反对浪费规定行为、权色交易等行为”作出了明确的处分规定。
(一)以权谋私行为
权力是人民赋予的,要为人民用好权,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
严以用权,就是要坚持用权为民,按规则、按制度行使权力,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任何时候都不搞特权、不以权谋私。
《条例》第80—82条明确了以权谋私等违反廉洁纪律的行为,比如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他人谋取利益等,并对处分情形作了明确规定。
【《条例》背后的案例故事】
《条例》第八十二条:
纵容、默许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利用党员干部本人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谋取私利,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山东省淄博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原党委书记张洪亮:
全家非法敛财6人落网
山东省淄博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原党委书记、淄博市教育局原局长张洪亮利用职务便利,单独或伙同妻子、女儿索取、收受40多个单位或个人的房产、现金、银行卡、购物卡等财物,折合人民币864万余元;
贪污公款324万余元;
挪用公款1000万元给他人用于经营活动,谋取个人利益。
张洪亮不仅自己到处伸手,而且默许、纵容家人亲属利用其职务影响收受钱财。
其妻子、女儿对张洪亮严重违纪违法行为不仅不制止、不规劝,而且主动参与其中,伙同张洪亮收受贿赂达255万余元,占张洪亮受贿案值近三分之一,起了推波助澜的作用。
家庭成员合伙作案,违纪违法家族化特征明显,结果全家人都受到了党纪国法的惩处。
其妻子借张洪亮帮助别人安排工作、为房地产商和教学仪器供应商等谋取利益,与张洪亮收受、索要汽车、房产、现金等贿赂235万余元,被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因犯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
其女儿怂恿张洪亮指派市教育局所属学校采购请托人所售教学设备,主动索贿40万元;
其妻妹长期帮助张洪亮夫妇保管、经营、隐匿违纪违法所得,并利用赃款炒房、放贷获利;
其妻兄借负责开发市教育局房产项目之机,从中获利60万元。
张洪亮案件涉案党员和公职人员43人。
2014年10月11日,经淄博市委批准,市及有关区县纪检监察机关逐一立案调查,根据情节、性质、态度和一贯表现,依纪依规作出处理:
给予开除党籍、开除公职等党纪政纪处分25人,给予警示诫勉处理18人。
(二)违规接受礼品礼金和服务等行为
全面从严治党,首先是从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破的题,成效有口皆碑,必须驰而不息、坚持巩固深化。
《条例》将党的十八大以来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反对“四风”方面的要求,转化为纪律条文,体现了作风建设永远在路上、不是一阵风。
《条例》第83—87条明确了违规接受礼品礼金和服务等违反廉洁纪律的行为,比如收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礼金、消费卡等,并对处分情形作了明确规定。
《条例》第八十三条:
收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礼金、消费卡等,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广东省水利厅原厅长黄柏青:
收受贿赂礼金近亿元6万欧元想不起谁送的
在黄柏青担任惠州市经贸委主任、惠州市副市长、省水利厅厅长期间,于平时逢年过节收受省水利厅、省属有关企业、惠州市党政领导干部与社会老板贿赂、礼金近亿元。
其中不少是一些老板和领导干部以“人情往来”为由交到黄柏青及其家人手里的,少则一万两万,多的达成百上千万。
对于每一笔账,黄柏青与其妻子陈某都默默记在心里。
如果有一年行贿者没有“纳贡”,陈某还会觉得奇怪。
黄柏青收受的红包礼金之多令人咋舌。
专案组曾在黄家发现一个装有6万欧元的信封,但直到接受组织调查,夫妻二人都想不起是谁送的。
而且黄柏青夫妇有一个“交往不交易”的谬论,认为并没有发生实质性的权力交易,收点红包礼金不过是“礼尚往来”。
在离开惠州后,他也收受一些老同事和当地老板的红包礼金,认为“反正与他们已经脱离直接关系了”。
然而,这些进贡者或许不追求立竿见影的回报,但最终都是为了获得权力的庇护和回报。
2015年9月,黄柏青因违规收受巨额礼金;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他人贿赂等问题被“双开”,其违纪所得被收缴。
(三)违规从事营利活动行为
当官发财两条道,当官就不要发财,发财就不要当官。
党员尤其是党员领导干部要严以律己、清正廉洁,耐得住寂寞、经得起诱惑,永葆共产党人的政治本色。
《条例》第88—91条明确了违规从事营利活动等违反廉洁纪律的行为,比如党员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违反有关规定在该党员领导干部管辖的区域或者业务范围内从事可能影响其公正执行公务的经营活动等,并对处分情形作了明确规定。
《条例》第八十八条:
违反有关规定从事营利活动,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经商办企业的;
(二)拥有非上市公司(企业)的股份或者证劵的;
(三)买卖股票或者进行其他证劵投资的;
(四)从事有偿中介活动的;
(五)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或者投资入股的;
(六)有其他违反有关规定从事营利活动的。
湖北省咸宁市人大常委会原副主任周亨华:
领导老板“一肩挑”当官发财“两不误”
按理,既然选择了人民公仆,就须断了发财的念头。
但看着别人下海经商,有声有色,湖北省咸宁市人大常委会原副主任、原党组成员周亨华坐不住了。
为了掩人耳目,周亨华与“老下属”兼本姓人咸安区财政局副局长、经管局局长周某某合谋,由周某某出面成立公司,而周亨华利用权力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进行后台运作,赚了钱后,大家五五分成。
2009年3月,周亨华以妻弟的名义与周某某各出资25万元的苗圃基地正式开业,周亨华实际占有50%股份。
至此,周亨华“舞权”的戏台正式搭建起来。
2010年、2011年,周亨华两次受周某某请托,利用职权或职务上的影响,帮助周某某的弟弟周元发在未经招投标程序的情况下,承接了咸宁开发区一道路绿化工程和咸宁开发区污水处理厂绿化工程。
因这两项绿化工程在施工过程中使用了周某某与周亨华共同经营的苗圃基地里的苗木,工程完工结算后,周元发支付给周某某苗木款130万元。
周某某收款后,按照之前约定,先后6次通过他人将收到的一半苗木款共计65万元转交给周亨华。
因违规从事经营活动及其他问题,2015年3月,周亨华接受组织调查。
9月,经湖北省纪委常委会议审议并报湖北省委批准,决定给予周亨华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
收缴其违纪所得;
将其涉嫌犯罪问题及线索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四)违规占有、使用公款公物等行为
作为一名共产党员,要克己奉公,多做贡献。
公款姓公,一分一厘都不能乱花;
公权为民,一丝一毫都不能私用。
领导干部必须时刻清楚这一点,做到公私分明、克己奉公、严格自律。
《条例》第94—97条明确了违规占有、使用公款公物等违反廉洁纪律的行为,比如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侵占非本人经管的公私财物,或者以象征性地支付钱款等方式侵占公私财物,或者无偿、象征性地支付报酬接受服务、使用劳务等,并对处分情形作了明确规定。
《条例》第九十四条:
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侵占非本人经管的公私财物,或者以象征性地支付钱款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