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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图25

附录E排水系统管道工程及附属设施如检查井、化粪池和隔油池等的接口方

法与节点详图26

附录F典型管道补偿方式设计27

附录G室内外交界处电力电缆和信号电缆的构造处理要求31

1总则

1.1为了给武汉市深厚填土、软土分布区域因市政与建筑工程等工程建设诱发地面沉降的防控提供技术支撑,制定本导则。

1.2软土是指天然孔隙比大于1.0,且天然含水量大于液限的细粒土,包括淤泥、淤泥质土等;

结合武汉市的地区经验,地基承载力特征值fak筍OkPa的土层也应判定为软土。

1.3在本导则附录A《武汉市都市发展区软土分布图》(2014年版)所示长江、汉江一级阶地及高阶地湖积区存在深厚填土、软土及含软粘性土的互层土分布的防控区进行工程建设时,应遵守本导则的相关规定。

附录A所示范围以外区域,应根据岩土工程勘察报告及本导则的相关规定确定本导则的适用性。

2基本规定

2.1长江、汉江一级阶地,当场区内填土、软土及含软粘性土互层土总厚度大于等于8m时,应划为地面沉降重点防控区(以下简称:

重点防控区);

一级阶地上述地层厚度小于8m及高阶地湖积区上述土层总厚度大于5m的场地可划分为地面沉降一般防控区(以下简称:

一般防控区);

地面沉降重点防控区和地面沉降一般防控区合称为地面沉降防控区(以下简称:

防控区)。

2.2在重点防控区内进行工程建设时,除应采取措施对建设场地的地面沉降进行防控外,尚应对建设场地周边采取区域性地面沉降防控措施,严格控制地面沉

降。

2.3在一般防控区进行工程建设时,应采取措施对建设场地的地面沉降进行防控;

当周边环境复杂或场地邻近重点防控区时,尚应采取措施对周边的地面沉降进行防控。

2.4在邻近防控区的一级阶地进行施工降水且降深至承压含水层顶面以下时,应考虑降水对防控区地面沉降及建(构)筑物(以下简称:

建筑物)、市政设施

等的不利影响。

2.5在防控区进行工程建设时,应综合分析下述因素,确定相应的地面沉降防

控措施

1场地地貌单元、填土、软土及互层土的分布及厚度,填土的年代、成分及性状,软土的成因、应力历史及固结程度;

2场地周边地表水条件及其与地下水之间的联系;

3承压水层顶板埋深及厚度,承压水顶面直接覆盖的土层性状;

4周边堤防工程等级、设计水位、结构形式、堤基处理措施,基坑与堤防距离,所在堤段及对应桩号;

5基坑开挖的深度及规模;

6施工降水的降深及降水强度(含降水时长),工程所在区域的降水历史及效果;

7场地周边建筑物、地下管线的分布、性质、建筑物基础类型、埋深、结构现状及对变形的敏感程度;

8场地周边工程施工状况;

9场地及附近区域地面沉降现状;

10与场地周边后期工程建设的相互影响。

2.6重点防控区内重要性等级为一级的基坑工程进行基坑施工降水时,应根据周边环境、岩土工程条件等对地面沉降及对周边环境的影响进行评估。

2.7重点防控区內基坑施工降水方案及其对周边环境的影响应进行论证;

基坑工程施工降水除满足本导则外,尚需满足武汉市水务部门相关规定。

2.8在重点防控区内,当基坑开挖深度超过16m且需进行施工降水或施工降水深度达到承压含水层顶板以下时,建设单位应委托相关单位进行专项环境调查,环境调查半径应不小于300m,必要时扩大调查范围;

环境条件复杂的,应按照《武汉市房屋安全管理条例》对工程影响范围内的建筑物进行安全鉴定或安全评估。

环境条件复杂的其他工程,应根据工程具体情况对周边环境进行调查。

2.9在防控区进行工程建设时,应制定地面沉降防控及保护周边环境的应急预案。

2.10工程设计过程中应考虑填土荷载的不利影响。

2.11应根据场地平整后的高程及岩土工程条件估算场地土层自重固结沉降量,为后续工作提供依据;

当预估自重固结沉降量较大时,应根据工程的实际情况分析确定场地是否需要进行预处理。

2.12场地平整的填土及其他填筑土方均应进行压实处理,减少填土自身沉降量。

2.13重点防控区内的建筑群及住宅小区宜充分利用地下空间,尽量设置满铺地下室;

不宜在未经处理的场地设置地面停车场等设施。

2.14在防控区内应逐步建立健全全市区域性地下水位及地面沉降监测网,开展长期地下水及地面沉降动态监测,并逐步建立地下水长期回灌机制,控制区域性地面沉降。

3岩土工程勘察

3.1在防控区进行工程建设时除对主体建筑物场地进行岩土工程勘察外,尚应对场区内道路、室外管线、广场、体育场、绿地、围墙等红线内的公共附属设施进行岩土工程勘察工作。

3.2岩土工程勘察工作应重点进行下列工作:

1查明场地内填土成分、类型、厚度、均匀性、密实程度、填筑方式、填筑时间、分布范围等,并评价其对工程的影响;

2查明场地内软土成因、类型、状态、应力历史、灵敏度、触变性、厚度、分布范围等;

3查明地表水条件,包括河流、湖泊等地表水体与基坑的距离,切割深度及切割地层,水位变化情况;

4查明地下水的埋藏条件、类型、地下水位及其变化幅度。

调查场地内和附近地下水开采与基坑降水情况,并分析评价对环境的影响;

5查明基岩埋藏深度和基岩面高程,地层年代、岩性,岩溶、风化壳及结构面发育情况,岩体风化程度和完整性;

6调查场地内及其周边地面变形、建筑物和公共设施变形与开裂等情况。

3.3勘察纲要编制过程中,应搜集场区及周边的原始地形地貌资料,并划分湖区、高岗的分布范围。

3.4勘探点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场地内道路勘探点宜沿道路中线布置,勘探点间距宜为30〜50m。

当路基宽度大于30m时,应布置横断面。

勘探孔深度应达到路面设计标高以下不少于

5m,并应揭穿软弱土层;

2室外管道勘探点宜沿管道中线布置。

明挖管道勘探点间距宜为30〜50m,

勘探孔深度应达到管底设计高程以下不少于3m,并应揭穿软弱土层。

顶管及定向钻施工方法的管道勘探点间距宜为20〜30m,勘探孔深度应达到管底设计高程以下不少于5〜10m,并应揭穿软弱土层;

3广场、体育场及绿地可按方格网布置勘探点,勘探点间距宜为50〜70m,

勘探孔深度应达到地面设计标高以下不少于4m,并应揭穿软弱土层;

4围墙勘探点宜沿围墙中线布置,勘探点间距宜为50〜70mo勘探孔深度应达到围墙基础设计标高以下不少于4m,并应揭穿软弱土层。

3.5岩土工程勘察工作中,动力触探、静力触探试验孔或十字板剪切试验孔不应少于勘探孔总数的1/2,勘探方法应符合下列要求:

1对于深厚软土和黏性素填土分布区,应以静力触探试验、十字板剪切试验为主,上覆黏性素填土也可采取轻便动力触探试验孔进行;

2对不能进行静力触探试验的填土,应采取重型动力触探试验至下伏软土顶面。

对此类上覆人工填土成孔护壁后,应对下伏软土改用静力触探试验。

3.6不得采用岩芯管包取土样,软塑〜流塑状态黏性土应采用薄壁取土器压入采取一级原状土试样,在封存、运输和制备过程中不得扰动试样。

3.7基坑工程勘察除满足《基坑工程技术规程》(DB42/T159)有关规定外,尚

应符合下列要求:

1填土、软土分布区内基坑工程勘察应在红线范围内基坑边缘以外2〜3倍

基坑开挖深度范围内布置勘探点;

2采用落底式帷幕防渗的基坑工程的勘探孔深度应进入中风化基岩2.0m以

上;

3基坑开挖深度将揭穿含水层或未揭穿含水层但可能发生突涌时,应进行抽

水试验确定相应含水层的渗透系数。

3.8场地内存在上层滞水、潜水及承压水等多个含水层时,应分别进行水位观测,水位观测可选择代表性的勘探孔并采取止水措施将不同含水层隔开分别量测。

3.9所有勘探孔应及时进行回填封孔,封孔方法应符合湖北省地方标准《岩土工程勘察工作规程》(DB42/169)有关规定;

当钻孔揭露灰岩时,应采用水泥浆注浆回填。

3.10场区内分布大面积素填土时,宜进行不少于3组击实试验或原位测试;

素填土应确定其压实系数;

工程需要时,可进行大尺寸平板载荷试验,确定素填土变形计算参数。

3.11场区内分布大面积软土时,应进行软土的高压固结试验、有机质含量、PH

值、无侧限抗压强度、灵敏度等试验,并确定前期固结压力和固结程度;

工程需要时,尚宜进行不同压力值下的固结系数及渗透系数(垂直及水平方向)试验。

3.12勘察成果报告除符合现行有关规范要求外,尚应包括下列内容:

1地层分层时,应对上部软弱土、夹层根据成分状态细分;

2应对公共设施的场地的地基进行分析和评价,并提供建议措施及相应设计参数;

3在填土、软土分布深厚地段,当存在大面积堆载或降水时,应分析填土、软土沉降对桩基产生的负摩擦力;

4钻孔灌注桩等非挤土桩施工过程的桩周土缩颈现象;

5预估地面沉降量,并提出相应的措施建议;

6水文地质条件及地下水控制评价结论;

7地下水控制建议方案。

4基坑工程设计

4.1环境条件复杂且场区内存在的填土、软土总厚度大于5m的的基坑工程,基坑支护不得采用土钉支护,应采用刚性支护型式;

如采用排桩支护时,应对桩间土进行有效圭寸闭。

4.2基坑侧壁应设置侧向止水措施。

4.3轨道交通工程及市政工程中,形状复杂或重要性等级为一级的基坑工程采

用多层内支撑体系时,其第一层支撑应采用钢筋混凝土支撑,角撑不得少于两道混凝土内支撑;

基坑深度超过20m时,混凝土内支撑层数不少于支撑总层数的1/2。

4.4一级阶地防控区内或邻近一级阶地防控区的建筑工程设置三层及以上地下室或基坑开挖深度大于等于16m,且需进行疏干降水时,应采用落底式止水帷幕或落底式地下连续墙;

当基坑面积较小时,可采用坑底及坑壁五面围封并结合管井降水的地下水控制方案。

4.5重点防控区内重要性等级为一级的深大基坑或长条形基坑降水应按照分区开挖、分区降水原则进行设计;

施工过程中应分区启动降水井,控制抽水强度,减少降水总抽排量。

4.6降水深度达到承压含水层顶板以下,当环境条件允许时应采用回灌措施。

4.7环境条件复杂且需在深厚的松散填土、淤泥、淤泥质土中设置地下连续墙时宜采用多轴搅拌桩等方法对槽壁进行加固。

4.8基坑降水时应在各个降水井出水口安装流量计,实时记录各降水井降水情况,统计总抽排水量。

4.9支护结构的施工影响范围内存在对地基变形敏感,结构性能差的建筑物或地下管线时,不应采用挤土效应严重或易产生较大振动的桩型或施工工艺;

非挤

土成桩时应采用防塌孔措施。

4.10基坑回填应符合下列要求:

1回填前应清除肥槽内杂物;

2回填料应采用灰土、级配砂石、压实性较好的素土等;

严禁采用建筑垃圾、淤泥、淤泥质土、生活垃圾回填;

3回填应严格执行分层填筑、分层压(夯)实;

分层厚度不大于30cm,压

(夯)实不少于3遍;

4当肥槽宽度小于1m或难以压实时,应采用低标号素砼或搅拌流动性水泥土回填。

4.11灌注支护桩应全数进行低应变检测。

5建筑工程设计

5.1总平面设计

5.1.1总平面布置及竖向设计应充分考虑场地的地质条件,结合相关专业对整个建设场地提出针对性的预处理要求及相应技术措施。

5.1.2敷设于地下的室外管线宜尽量集中布置并应进行管线综合设计,各管线路

径宜沿道路敷设;

地下管线敷设应考虑差异沉降的影响。

5.1.3重点防控区内建筑物周边的散水、台阶、坡道的地基,室外主要道路、连接建筑物进出口的道路、广场、室外停车场等硬质铺地的地基,室外管线及相应构筑物(如检查井、阀门井、电缆井等),地下水池、化粪池、储油罐等范围内的地基均应进行处理或采取有效的结构措施,并符合各专业设计要求;

一般防控

区内的上述地基应根据工程具体情况分析确定。

5.1.4场地整平回填不应采用耕土、淤泥、生活垃圾、有机质土等;

回填土应分层压(夯)实,细粒土分层填筑厚度不宜超过50cm;

池塘内的塘泥应清除或挤

出。

5.1.5室外地面宜尽量减少硬质铺装;

室外竖向及地面设计尽量做到方便雨水就地入渗。

5.1.6总平面布置时地下室不宜局部伸入小区道路及管线范围内。

5.2建筑设计

5.2.1重点防控区内的建筑物及一般防控区内的住宅建筑,当未设置地下室时,一层室内地面应采用结构楼板,楼板应支撑于主体结构之上,住宅建筑一层阳台应采用悬挑结构,有管线进出的厨房、卫生间、楼梯间等部位需降板,降板范围可用焦渣等分层夯实回填。

5.2.2架空楼板的设置应充分考虑管线安装;

架空空间应能够自然通风且具有防止小动物进入的措施,板下地面标高不宜低于室外筑成地面,板下不应积水。

5.2.3进入地下停车库的汽车坡道宜与主体结构连为一体,应考虑差异沉降的影响。

5.2.4建筑入口处的平台、坡道、建筑的散水应设置在经过地基处理的基层之上,其地基处理范围应超出自身边缘不少于30cm;

平台、坡道、建筑的散水与建筑

主体之间应采用柔性连接;

建筑物的勒脚宜适当向室外筑成地面以下延伸;

建筑

散水宜采用种植散水。

5.2.5住宅入口的台阶宜以悬挑的方式与主体结构连为一体;

大型公共建筑入口

大台阶按楼梯设计,并控制与主体结构之间的差异沉降量。

5.2.6地面以下建筑物墙体上预留的管线安装孔洞应充分考虑地面沉降因素,并

应会同相关专业明确相应的技术措施。

5.3小区道路设计

5.3.1小区道路技术指标应参照市政部分城市支路要求;

道路与地下管线需统筹

考虑、协同设计。

5.3.2道路应根据地质条件及沉降控制指标进行沉降分析,不满足要求的应进行必要的地基处理。

5.3.3道路及管线与建筑、地下室等交界处宜设置搭板过渡段。

5.3.4施工建设期间的施工道路应与小区道路相结合。

5.3.5机动车道优先选用过渡路面,待沉降相对稳定后加铺沥青面层。

5.4结构设计

5.4.1重点防控区内的住宅、公共建筑的基础型式不应采用天然浅基础、砂垫层、搅拌桩复合地基,应采用桩基础,桩长应穿透软土层。

5.4.2体型简单、规则的低层独立的小型建筑物(如门房等),当地基承载力和变形满足现行国家规范要求时,可以采用天然地基或人工处理地基。

5.4.3建筑物主体与附属建筑物宜采用相同的基础型式;

当建筑物主体与附属建

筑物采用不同的基础型式时,应设置沉降缝兼抗震缝并考虑结构的差异沉降对建筑功能的影响。

5.4.4桩周土体因自重固结、场地填土、大面积堆载、地下水位降低等原因产生的沉降大于桩基的沉降时,应计算桩侧负摩阻力对桩基的不利影响;

单桩承载力

及桩正截面受压承载力验算时,应计入桩周负摩阻力的作用。

5.4.5重点防控区内的灌注桩应通长配筋,其上部纵向钢筋配筋率不应小于

0.5%,当采取变截面通长配筋时,桩下部的纵向钢筋配筋率不应小于0.25%。

5.4.6重点防控区内的高层建筑不应采用单桩基础,不宜采用两桩承台基础;

下桩基承台之间,宜沿两个方向设置联系梁,同一轴线上的相邻跨联系梁纵筋应连通。

5.4.7当建筑物的基坑周边有支护结构时,应考虑支护结构对室外穿越管线的影响。

5.4.8未设置地下室的大型公共建筑的室内地面宜设置结构板,或采取适宜的地

基处理措施控制地面沉降。

设备机房,如冷冻站、锅炉房、热交换站、空调机房、

风机房、调压站、水泵房、水处理机房、配电房、发电机房等房间的地面宜设置

结构板,同时应考虑设备振动对结构的不利影响。

5.5给排水设计

5.5.1地面沉降防控区内的室内外给水排水管道工程及附属设施、构筑物,应根

据建筑物与室外场地以及室外场地内的不同区域间的最大差异沉降,采取抗沉降

防控设计措施;

给水排水管道应选用接口严密不漏水,并具有柔性的管材,尽量减少给水引入管和排水排出管的数量。

室内外给水排水管道应尽量避开差异沉降大的部位敷设,否则应采用抗沉降防控技术措施,保证室内外给水排水管道工程及附属设施、构筑物的正常使用。

5.5.2室内给水排水及消防系统管道材料选择应符合下列要求:

1室内生活给水系统引入管道应优先选用PPR、PB、PE塑料管、钢丝网骨架PE塑料管等管材,选用金属管材时,应优先采用柔性接口管道;

2室内消防系统引入管道应优先选用PE塑料管、钢丝网骨架PE塑料管,选用金属管材时,应优先采用柔性接口管道;

3室内排水管道的排出管应选用塑料排水管、柔性接口排水铸铁管等。

5.5.3室内给水排水及消防系统管道敷设应符合下列要求:

1建筑无地下室且室内设结构楼板时,室内排水管道以及排出管应敷设在结构降板回填层内;

给水、消防引入管道宜敷设在结构降板回填层内,当给水排水、消防管道布置在结构楼板下时,应满足管道维护检修要求;

2建筑无地下室时,地面以上明露的给水、消防横管应架空敷设;

3建筑设有地下室时,室内给水引入管、排水排出管应在接口部位设置柔性防水套管,并应采取防止差异沉降的防控措施,参见5.5.9;

4屋面、露台以及阳台雨水排水管道宜自地面以上排至散水或地面排水沟。

5.5.4室外给水排水及消防系统管道材料选择应符合下列要求:

1室外给水系统应选用PE塑料管、钢丝网骨架PE塑料管等管材以及柔性接口的给水铸铁管;

2室外消防系统应选用PE塑料管、钢丝网骨架PE塑料管以及柔性接口的球墨铸铁管;

3室外排水管道应选用埋地塑料排水管,如PE双壁波纹管、PE结构壁管道、高密度聚乙烯管道、聚丙烯管道等,不得选用混凝土管道以及钢筋混凝土管道,特别是需要采用刚性接口的管材等。

5.5.5室外给水排水以及消防系统管道敷设应符合下列要求:

1室外给水以及消防系统管道应在敷设路由的两边各30cm宽度范围内夯

实,铺设厚度不小于30cm中砂管道基础,管腔应采用中砂回填至管道顶上150mm;

2室外排水以及雨水排水系统管道应在敷设路由的两边管道外各30cm宽度

范围内夯实后,管道下卧层地基承载力特征值不小于80kPa,铺设厚度不小于

30cm中砂管道基础,管腔应采用中砂回填至管道顶上15cm。

5.5.6室外给水排水管道与室内给水排水管道接口的沉降防控措施选择应符合下列要求:

1在重点防控区内时,室外给水排水管道敷设的场地,应采取合适的技术措施进行地基处理;

2在一般防控区内时,给水排水以及消防系统管道连接应采用柔性接口;

3给水、消防系统管道应设置抗差异沉降装置,如可曲挠、金属波纹管;

排水、雨水系统管道应设置抗差异沉降接口,如橡胶软管、波纹塑料软管等,且当与室外排水附属构筑物连接时,应设置防沉降套管。

5.5.7室内外给水排水管道工程的附属设施以及室外给排水构筑物的沉降防控结构形式选择应符合下列要求:

1室外排水检查井布置在非行车道下时,应选用塑料检查井;

2室外排水检查井布置在行车道下时,应选用钢筋混凝土检查井;

3室外给水、消防系统管道应优先选用耐腐蚀直埋阀门,当需要设置阀门井,应选用钢筋混凝土结构;

4室外水表井应选用钢筋混凝土结构;

5室外排水构筑物,如化粪池、隔油池、降温池以及其他水处理构筑物等,应采用钢筋混凝土结构。

5.5.8室内外给水排水管道工程的附属设施以及室外给排水构筑物,在重点防空

区内时,应采取合适的技术措施进行地基处理;

在一般防空区内时,应采取换填等方式进行地基处理。

5.5.9给水引入管接口方法与节点详图见附录B;

排水排出管接口方法与节点详图见附录C;

给水系统管道工程及附属设施如阀门井、水表井等的接口方法与节点详图见附录D;

排水系统管道工程及附属设施如检查井、化粪池和隔油池等的接口方法与节点详图见附录E。

5.6暖通空调与动力设计

5.6.1室内的空调、动力及燃气管道宜架空敷设,当建筑无地下室且无架空楼板时,室内管道敷设范围内的地面应做降板处理,楼板应不高于引入管的管底标高。

5.6.2管道井内的立管应由建筑主体承担管道的重量和伸缩变形产生的推力,室

内立管与埋地的水平管或引入管之间应采取补偿措施。

5.6.3室外的空调、动力及燃气管道宜采用直埋方式敷设,管网应综合设计;

直埋敷设的管道宜沿区内经过地基处理的道路、广场、室外停车场,建筑物周边的

散水、台阶、坡道等敷设。

当直埋敷设的管道穿越地面沉降有差异的区域时,穿越处应采取补偿措施;

当埋地敷设困难时,可采用架空敷设的方式。

5.6.4空调、动力及燃气管道由外部引入到地下室顶板上方的覆土层敷设时,跨

越处应采取补偿措施;

覆土层范围内的管道及穿墙套管可不考虑沉降的影响。

5.6.5空调、动力及燃气管道的引入管采用沿外墙地面上穿墙引入方式时,引入

管立管与埋地的水平管之间应采取补偿措施;

空调、动力及燃气管道的引入管采用埋地穿过建筑物外墙或基础引入方式时,穿墙处应采取补偿措施。

5.6.6室外中低压燃气管道应采用聚乙烯管;

住宅部分的燃气引入管应沿外墙地面上穿墙引入,室外燃气管道宜沿住宅周边的散水、台阶、坡道等敷设。

5.6.7空调、动力及燃气管道穿防水墙(楼板)处应采用柔性防水套管,空调、动力及燃气管道穿墙(楼板)处应预埋套管。

5.6.8设置补偿措施时,应根据地块沉降差异,适当抬高沉降较快区域的管道接口标高,降低沉降较慢区域的管道接口标高,两接口的高度差不应小于地块沉降差异的0.5倍。

5.6.9当地块的沉降差异大于5cm时,应根据地块沉降差异、场地条件及管道设置形式采取不同的补偿措施:

1刚性材料的管材可采用不锈钢金属软接头、角向型波纹管补偿器+直管段

或横向型波纹管补偿器进行管道补偿。

补偿器采用聚氨酯现场喷射发泡保温,并设置在检查室中。

当场地较宽时,可以采用补偿器垂直于不均匀沉降分界线进行管道补偿;

当场地较窄时,可以采用补偿器平行于不均匀沉降分界线进行管道补偿。

典型管道补偿方式详见附录F;

2柔性材料的管材可利用管道自身的弯曲变形进行管道补偿,管道变形段的

顶部设钢筋混凝土盖板保护管道。

当场地较宽时,可以采用管道变形段垂直于不均匀沉降分界线进行管道补偿;

当场地较窄时,可以采用管道变形段平行于不均匀沉降分界线进行管道补偿;

3燃气管道引入室内之前均应伸出地面,在地面上采取补偿措施,宜采用角向型波纹管补偿器+直管段或横向型波纹管补偿器进行管道补偿,采取补偿措施后的引入管可以在地面上穿墙引入室内,也可以下翻到地下穿墙引入室内,其它管道有条件时也可以采取在地面上补偿的措施。

5.7电气设计

5.7.1建筑红线内室外电力电缆和信号电缆敷设应符合下列要求:

1敷设电缆和计算电缆长度时,均应根据线路条件在进户处、接头、电缆终端头等处留有一定长度的余量;

2电力电缆在软土区域等可能发生位移的土壤中采用直接埋地敷设时,应采

用钢丝铠装电力电缆;

3电缆在软土区域等可能发生位移的土壤中采用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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