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基础知识点汇总.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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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基础知识点汇总
经济法基础知识点汇总
《经济法基础》考试大纲——第一章 总论
[基本要求]
(一)掌握法和法律、法的本质与特征
(二)掌握法律关系的要素
(三)掌握仲裁与民事诉讼
(四)掌握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
(五)熟悉法律事实、法律责任
(六)了解法的形式与分类、法律部门与法律体系
(七)了解经济法的调整对象
[考试内容]
第一节法律基础
一、法和法律
(一)法和法律
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反映着统治阶级意志的规范体系,这一意志的内容由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它通过规定人们在社会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确认、保护和发展有利于统治阶级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
狭义的法律专指拥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依照立法程序制定和颁布的规范性文件;而广义的法律则是指法的整体,即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各种行为规范的总和。
(二)法的本质与特征
1.法的本质。
法是统治阶级的国家意志的体现。
2.法的特征。
(1)法是经过国家制定或认可才得以形成的规范,具有国家意志性;
(2)法凭借国家强制力的保证而获得普遍遵行的效力,具有强制性;
(3)法是确定人们在社会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的行为规范,具有利导性;
(4)法是明确而普遍适用的规范,具有规范性。
二、法律关系
法律关系是法律规范在调整人们的行为过程中所形成的一种特殊的社会关系,即法律上的权利与义务关系,或者说,是被法律规范所调整的权利与义务关系。
法律关系由法律关系的主体、法律关系的内容和法律关系的客体三个要素构成。
缺少其中任何一个要素,都不能构成法律关系。
三、法律事实
法律事实是由法律规范所确定的,能够产生法律后果,即能够直接引起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者消灭的情况。
通常划分为法律事件和法律行为。
法律事件是不以当事人的主观意志为转移的能够引起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法定情况或者现象。
事件可以是自然现象,也可以是某些社会现象。
法律行为是以法律关系主体意志为转移,能够引起法律后果,即引起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人们有意识的活动。
根据:
合同的标准,可以对法律行为作不同的分类,如合法行为与违法行为、积极行为(作为)与消极行为(不作为)、表示行为与非表示行为、单方行为与多方行为、要式行为与非要式行为、自主行为与代理行为等。
四、法的形式与分类
表一、法律关系
主体(双)
自然人
中国人、外国人、无国籍人;自然人性质的特定主体
法人
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政党和社会团体、外国社会组织
国家
内容
权利
义务
积极、消极
客体
物
自然物、人造物、一般等价物
非物质财富
知识产品、道德产品
行为
人身
表二、法律事实
分类
内容
标准
事件
绝对事件(自然现象)
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
相对事件(社会现象)
行为
(合法性)合法行为与违法行为
以人的意志为转移
(表现形式)积极行为与消极行为
(意思表示)表意行为与非表意行为
(几方表意)单方行为与多方行为
(特定形式)要式行为与非要式行为
(主体参与)自主行为与代理行为
表三、法的形式
形式
制定机关
注意要点
名称规律
宪 法
全国人大
国家根本大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法 律
全国人大——基本法律全国人大常委会——其他法律
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有权就有关问题作出规范性决议或者决定,与法律具有同等地位和效力
××法
法规
行政法规
国务院
××条例
地方性法规
“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
省;省会、特区、较大的市(1+3)
××地方××条例
规章
部门规章
国务院各部委
规章在法院审理行政案件时“仅起参照作用”
××办法
××条例实施细则
地方政府规章
地方人民政府
政府规章除不得与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外,还不得与上级和同级地方性法规相抵触
××地方××办法
效力排序
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同级地方政府规章
提示
自治区法规、特别行政区法、国际条约也属于法的形式
表四、法的分类
划分标准
法的分类
记忆口诀
根据法的创制方式和发布形式划分
成文法和不成文法
创法成不成
根据法的内容、效力和制定程序划分
根本法和普通法
那(内)三小子根本太普通
根据法的内容划分
实体法和程序法
内容很诚实
根据法的空间效力、时间效力或对人的效力划分
一般法和特别法
小三长特别一般
根据法的主体、调整对象和渊源划分
国际法和国内法
祖国
根据法律运用的目的划分
公法和私法
目的是为了开公司
(一)法的形式
我国法的形式主要有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法规、特别行政区的法、行政规章等。
(二)法的分类
根据不同的标准,可以对法作不同的分类,如可以划分为成文法和不成文法;根本法和普通法;实体法和程序法;一般法和特别法;国际法和国内法;公法和私法等。
五、法律部门与法律体系
法律部门是根据一定标准和原则所划定的同类法律规范的总称,又称部门法。
一个国家现行的法律规范分类组合为若干法律部门,由这些法律部门组成的具有内在联系的、互相协调的统一整体即为法律体系。
我国现行法律体系可以划分为以下七个主要法律部门:
宪法及宪法相关法法律部门;民法商法法律部门;行政法法律部门;经济法法律部门;社会法法律部门;刑法法律部门;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法律部门。
六、经济法概述
经济法是调整宏观经济调控关系和市场规制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经济法的调整对象主要是宏观经济调控关系和市场规制关系。
1.宏观经济调控关系。
宏观经济调控关系是指国家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运行进行规划、调节和控制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
具体表现为国家计划调控关系、财政调控关系、金融调控关系等。
2.市场规制关系。
市场规制是指国家通过制定行为规范引导、监督、管理市场主体的经济行为,也同时规范、约束政府监管机关的市场监管行为,从而保护消费主体利益,保障市场秩序。
具体表现为完善市场规则,有效地反对垄断,制止不正当竞争,保护消费者权益等。
第2节经济纠纷的解决途径
表五、经济仲裁
适用范围
适用
“平等主体”“合同纠纷”“财产权益纠纷”
不适用《仲裁法》
劳动争议、农业承包合同纠纷
不能仲裁
婚姻、收养、监护、抚养、继承纠纷(人身)
行政争议(不平等主体)
原则
自愿、公平、独立仲裁、一裁终局
仲裁委员会
不按行政区划层层设立,无隶属关系
【注意】组成人员中专家不少于2/3
仲裁协议
形式
必须书面!
内容
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仲裁事项、选定的仲裁委员会
效力
⑴独立存在不受合同影响
⑵对效力有争议,应当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提出,一方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另一方请求法院作出裁定的,由“法院”裁定
⑶双方签订有效仲裁协议,一方向法院起诉,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未对法院受理该案提出异议的,视为放弃仲裁协议,法院应当继续审理
仲裁裁决
开庭、不公开、执行回避制度、可以和解亦可以调解但不能违背一裁终局原则
调解书自“签收后”发生法律效力
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注意】区分仲裁庭未能形成一致意见和未能形成多数意见的处理措施
表六、民事诉讼
适用范围
“平等主体”“财产关系”“人身关系”
审判制度
⑴两审终审制;⑵合议制;⑶回避制度;⑷开庭并公开
诉讼管辖
级别管辖
大多数民事案件均归基层法院管辖
地域管辖
普通管辖
实行“原告就被告”原则
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经常居住地
住国外、找不到人、被关押→原告住所地
特殊管辖
⑴合同纠纷——合同履行地
⑵保险合同纠纷——保险标的物所在地
⑶票据纠纷——票据支付地
⑷公司设立、股东资格、分配利润、解散——公司住所地
⑸运输合同纠纷——运输始发地、目的地
⑹侵权行为——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
【注意】以上诉讼均可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除⑷外)
专属管辖
⑴不动产纠纷;⑵港口作业纠纷;⑶继承遗产纠纷
共同管辖
“立案在先”原则(原告先后向有管辖权的多地法院起诉)
协议管辖
合同纠纷(可以协议:
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
诉讼时效
普通诉讼时效期间
2年
特别诉讼时效期间
1年:
“身体”“质量”“租金”“寄存”
最长诉讼时效期间
20年
【注意1】普通及特别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点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最长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点为“权利被侵害”之日
【注意2】超过诉讼时效提起诉讼丧失的是“胜诉权”
中止
(客观原因导致暂停)“最后6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其他障碍”
中断
(主观原因导致复位)“当事人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
判决
一审
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不上诉生效
二审
终审判决
执行
常识理解9种强制执行措施
表七、行政复议
复议范围
复议事项
⑴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
⑵对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规定”(不包括规章)可以“一并”提出“附带审查”
排除事项
⑴行政处分(内部行为不可议)
⑵对民事纠纷作出的“调解”(未行使行政权)
⑶抽象行政行为
复议程序
申请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
复议机关
一个爹
海关、金融、国税、外汇管理、政府(非省级)
俩爹
县级以上政府部门(如地税)
没爹
省级政府、国务院各部门(如国家税务总局)
【注意1】参加人不包括复议机关
【注意2】不收费
【注意3】复议期间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有特殊情形)
复议决定
⑴采用书面审查(不开庭)
⑵举证责任倒置(由“被申请人”承担)
⑶答复时间为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法律规定少于60日的除外
⑷决定种类:
维持;决定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决定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可以责令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⑸复议决定书“送达”生效
强制执行
决定维持:
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机关或法院
决定变更:
复议机关或法院
表八、行政诉讼
诉讼范围
受理
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
不受理
⑴国家行为;⑵抽象行政行为;⑶内部行为;⑷行政机关作出的终局裁决
诉讼管辖
级别管辖
一般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行政案件
⑴确认发明专利权的案件;⑵海关处理的案件;⑶对国务院各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⑷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第一审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注意】按《行政诉讼法》最新规定⑴取消;⑶调整为县级以上
地域管辖
一般情况
“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
行政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也”可以在复议机关所在地(原告就被告)
特殊情况
“限制人身自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原告住所地;
因“不动产”——不动产所在地
诉讼程序
开庭、公开、合议庭、执行回避制度,“不适用调解”(赔偿诉讼除外)
判决生效
一审判决——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不上诉
一审裁定——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不上诉
一、经济纠纷的解决途径
经济纠纷是市场经济主体之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