健身俱乐部招投标工作流程及相关管理规定改2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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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连锁发展部负责人在分公司总经理的领导下,对室内装饰装修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㈠审查招标人、投标人及招标代理机构等资格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㈡审核申请发包项目是否具备招标条件,招标方式、招标文件、评标、定标原则、方法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

㈢依法对招标项目的开标、评标和定标活动程序进行监督管理;

㈣审查工程施工合同与招标文件、投标文件、中标结果是否一致;

第三章招标

第十条室内装饰装修工程招标项目,根据规定应进行招标的,必须履行审批手续,组织实施招标。

第十一条室内装饰装修工程可按照下列方式进行招标:

⑴公开招标:

招标人须通过对外宣传渠道发布公开招标公告,并载明招标人名称、地址、招标项目性质、工程量、施工地址及购买标书的时间、地点等事项。

凡具备招标人公告要求条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均可参加投标。

⑵邀请招标:

招标人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特定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参加投标。

由招标人向符合资质条件的投标人发出投标邀请书,最终参加有效竞标的投标人不得少于三家。

第十二条招标人须根据室内装饰装修项目的特点和招标需要,编制招标文件。

招标文件的主要内容包括:

⑴室内装饰工程综合情况说明,招标范围、段位划分、施工现场条件等;

⑵工艺技术要求;

4合同主要条款;

5投标文件编制要求;

6评标办法;

7招标活动日程安排;

8投标人资质等级要求;

9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第二十一条招标文件不得注明主要材料的品牌及生产厂商名称,或以其他特定条件限制潜在的投标人。

第二十二条招标人不行以任何理由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投标人名称及可能影响公开投标的其他情况。

第二十三条设有标底的招标项目,招标人不得向他人泄露标底。

第二十四条招标人发出招标文件后,五日内组织召开招标答疑会,并形成答疑会纪要,该纪要与招标文件具有同等效力。

答疑会纪要应在投标截止日十五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投标人。

经审、查批准的招标文件、评标原则及办法,应在发标会时送达投标人;

招标文件,评标、定标原则及办法的修改变更的内容,应随同答疑纪要送达各投标人。

第二十五条招标项目需要划分标段的,招标人应合理划分标段,并在招标文件中载明。

第二十六条编制标底应遵循下列原则:

㈠根据施工图纸、招标文件,答疑会纪要及《浩沙公司室内装饰工程预算定额》确定工程预算;

㈡标底价格应由成本、利润及税金等组成,并应控制在批准的总概算(或修正概算)及投标包干的限额内;

㈢一个装饰装修工程只能编制一个标底;

㈣编制或审定标底的单位及其人员不得参与编制投标人的投标预算;

㈤所有接触过标底的单位和人员对标底负有保密义务,并承担相应责任。

第四章投标

第二十七条投标人应当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资质条件和响应的能力。

第三十二条投标人应向招标人提供以下材料备查:

⑴企业营业执照副本、装饰(设计、施工)资质等级证书和安全资格证书。

上述三证复印件必须与原件核对无误;

⑵企业简历;

⑶近年来本企业装饰装修工程完成情况;

⑷本企业职工人数及构成和企业自有主要设备;

⑸招标人要求的其它资料。

第三十四条投标人应在招标公告或招标邀请书规定的时间内,向招标人提出投标申请(报名)、购买招标文件及图纸资料。

第三十五条投标人应按招标文件要求编制标书。

投标标书应当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

投标标书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投标申请书及综合说明;

2工程总报价;

3预算书、施工组织方案、工程质量等级及主要材料用量和规格。

如招标项目为设计招标,还须提供设计效果图、施工图;

4对合同主要条款的确认;

5招标文件要求的其它内容。

第三十六条投标标书必须加盖投标人及其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的印鉴,同时应密封并加盖投标人及其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的印鉴,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送达招标文件指定的地点。

招标人收到投标标书时,应与各投标人相互签字确认,投标标书在开标前应妥善保存。

第三十七条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可以对已提交的投标标书进行补充、修改或撤回,但应书面通知招标人。

其补充、修改的内容作为投标标书的组成部分。

第三十八条投标标书应符合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的形式要件和实质要件的要求。

以下几种形式的投标标书为无效投标:

⑴投标标书在招标文件规定的递交投标标书截止日期之后才送达;

⑵在开标之前投标人撤回投标标书;

⑶在定标之前投标人将投标标书撤销;

⑷投标标书因为重要内容的缺陷或不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以致在开标会上被宣布无效;

6投标人的投标标书以及向招标人提出的其它资料中有弄虚作假行为的;

7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损害招标人和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

8向招标人或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及其它不正当手段谋取中标的;

第五章开标评标定标

第三十九条评标结束后,评标委员会应当出具评标报告。

评标报告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招标情况:

包括工程概况招标范围和招标的主要过程;

二、开标情况:

包括开标的时间、地点及开标会议情况;

三、评标情况:

包括评标委员会的组成人员名单、评标的方法、内容和依据,对各投标人投标书的分析和评审意见;

第四十条提倡合理低价中标,合理低价控制范围在招标文件中的评标细则中确定。

第四十一条招标人应根据评标委员会提交的评标报告在二十四小时内确定中标人,也可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报集团综合行政管理中心审计监察部备案后,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书面通知其他投标人。

《中标通知书》的实质内容应与中标人投标文件的内容相一致。

第四十二条《中标通知书》发出三十日内招标人应与中标人签订施工合同,合同价应与中标价一致,合同的其他主要条款应与招标文件相一致。

施工管理

第一章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准备阶段的管理工作规范:

 

第一条在设计交底前,组织现场管理人员熟悉设计文件,并对图纸中存在的问题向设计单位提出书面意见和建议。

第二条组织设计技术交底会,对设计技术交底会议纪要进行签认。

第三条工程项目开工前,应组织审查承包单位报送的《施工组织设计》,提出审查意见。

第四条工程项目开工前,应审查承包单位现场项目管理机构的质量管理体系、技术管理体系和质量保证体系,确能保证工程项目施工质量时予以确认。

对质量管理体系、技术管理体系和质量保证体系应审核以下内容:

(1) 

质量管理、技术管理和质量保证的组织机构;

(2) 

质量管理、技术管理制度;

(3) 

专职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的《资格证》、《上岗证》。

第五条工程开工前,应审查承包单位报送的施工单位《资格报审表》和施工单位有关资质资料,

符合有关规定后,予以签认. 

第六条审查承包单位报送的《工程开工报审表》及相关资料,具备以下开工条件时,予以签发:

(1)施工组织设计已获批准。

(2)承包单位现场管理人员已到位,机具、施工人员已进场,主要工程材料已落实。

(3)进场道路及水、电、通讯等已满足开工要求。

第七条工程项目开工前,主持召开的第一次工地会议。

工地会议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会同承包单位现场监理负责人分别介绍各自驻现场的组织机构、人员及其分工;

(2)根据合同宣布对监理工人员的授权;

(3)介绍工程开工准备情况;

(4)承包单位介绍施工准备情况;

(5)研究确定各方在施工过程中参加工地例会的主要人员,召开工地例会周期、地点及主要议题。

第八条装饰装修工程质量控制工作规范:

第九条要求承包单位报送重点部位、关键工序的施工工艺和确保工程质量的措施,审核同意后予以签认。

第十条当承包单位采用新材料、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时,要求承包单位报送相应的施工工艺措施和证明材料,经审定后予以签认。

第十一条对承包单位报送的拟进场工程材料、构配件和设备的《工程材料/构配件/设备报审表》及其质量证明资料进行审核,并对进场的实物按照约定或有关工程质量管理文件规定的比例采用平行检验或见证取样方式进行抽检。

第十二条对未经我方工程管理人员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工程材料、构配件、设备,拒绝签认,并书面通知承包单位限期将不合格的工程材料、构配件、设备撤出现场。

第十三条安排工程管理人员对施工过程进行巡视和检查。

对隐蔽工程的隐蔽过程、下道工序施工完成后难以检查的重点部位,安排人员进行旁站检查拍照留档。

第十四条根据承包单位报送的《隐蔽工程报验申请表》和自检结果进行现场检查,符合要求予以签认,不符合要求的要求其进行返工、重新检查。

第十五条对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工序,工程管理人员应拒绝签认,并要求承包单位严禁进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

第十六条应对承包单位报送的分项工程质量验评资料进行审核,符合要求后予以签认;

组织相关人员对承包单位报送的分部工程和单位工程质量验评资料进行审核和现场检查,符合要求后予以签认。

第十七条对施工过程中出现的质量缺陷,及时下达《甲方通知》,要求承包单位整改,并检查整改结果。

第十八条项目工程管理人员发现施工存在重大质量隐患,可能造成质量事故或已经造成质量事故,应及时下达工程暂停令,要求承包单位停工整改。

整改完毕并经项目工程管理人员复查,符合规定要求后,由项目管理人员及时签署《工程复工报审表》。

第十九条检查工程预检:

(1)要求施工单位填写预检工程检验记录,报送现场管理人员检查。

(2)对预检工程检验记录的内容到现场进行抽查。

(3)对不合格的分项工程,通知施工单位整改,并跟踪复查,合格后准予进行下一道工序.

第二十条验收隐蔽工程

(1)要求施工单位按有关规定对隐蔽工程先进行自检,自检合格,将隐蔽工程验收记录报送现场管理人员。

(2)对隐蔽工程验收记录的内容到现场进行检测、核查。

(3)对隐蔽不合格的工程,通知施工单位整改,并跟踪复查,合格后再予以复查。

(4)对隐蔽合格的工程应签认隐蔽工程验收记录,并准予进行下一道工序。

第二十一条分项工程验收

(1)要求施工单位在一个检验批或分项工程完成并自检合格后,填写《分项/分部工程施工报验表》报现场管理人员。

(2)对报验的资料进行审查,并到施工现场进行抽验、核查。

(3)签认符合要求的分项工程。

(4)对不符合要求的分项工程,要求施工单位整改,并跟踪复查,合格后再予以复查。

第二十二条部工程验收

(1)要求施工单位在分部工程完成后,填写《分项/分部工程施工报验表》报现场管理人员。

(3)签认符合要求的分部工程。

第二章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问题和质量事故处理的工作规范:

第二十三条现场管理人员对施工中的质量问题除去在日常巡视、重点旁站、分项、分部工程检验过程中解决外,可针对质量问题的严重程度分别处理。

第二十四条对可以通过返修或返工弥补的质量缺陷,应责成施工单位先写出质量问题调查报告,提出处理方案;

经现场管理人员审核后(必要时经集团相关部门和设计单位认可),批复施工单位处理。

处理结果应重新验收。

第二十五条现场管理人员应将完整的质量问题处理记录归档。

第三章装饰装修工程暂停和复工的管理工作规范:

第二十六条有下列情况之一发生时,现场管理人员应根据其影响范围和程度,按合同签发《工程暂停令》。

(1)集团要求且工程需要暂停施工。

(2)由于出现质量或安全隐患,为避免造成工程质量损失或危及人身安全而需要暂停施工。

(3)施工单位未经许可擅自施工,或拒绝现场管理人员管理。

(4)发生必须停工的其他情况。

第四章装饰装修工程进度控制工作规范:

第二十七条应按下列程序进行工程进度控制:

(1)审批监理负责人报送的经审核的承包单位报送的施工总进度计划;

(2)审批监理负责人报送的经审核的承包单位施工进度计划;

(3)对进度计划实施情况检查、分析;

(4)当实际进度符合计划进度时,应要求监理单位督促承包单位编制下一期进度计划;

当实际进度滞后于计划进度时,应书面通知监理单位对承包单位提出采取纠偏措施的要求并监督实施。

(5)记录工程增(减)项的审查:

有无违反规定随意扩大开支范围,提高开支标准,乱挤乱列成本的现象,费用摊销是否合理。

第二十八条依据施工合同有关条款、施工图及经过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会同监理单位一起制定进度控制方案,对进度目标进行风险分析,制定防范性对策。

第二十九条检查进度计划的实施,并记录实际进度及其相关情况,当发现实际进度滞后于计划进度时,应签发通知单指令监理负责人要求承包单位采取调整措施。

当实际进度严重滞后于计划进度时应及时上报上级领导,由上级领导制定进一步措施。

第三十条及时向上级领导报告工程进度和所采取进度控制措施的执行情况。

第五章装饰装修工程竣工验收的工作规范:

第三十一条组织相关专业工程师、相关部门,依据装饰装修设计文件及施工合同,对承包单位报送的竣工资料进行审查。

第三十二条组织相关部门、单位对工程质量进行竣工预验收。

对存在的问题,及时要求承包单位整改。

第三十三条整改完毕签署工程竣工报验单,并组织使用部门和施工单位进行工程移交工作。

第六章工程项目结算审核流程规定

第三十四条结算资料的送交

(1)项目主管部门负责收集,整理,符合要求的结算资料,包括:

竣工图,工程量现场签证,招标文件,施工承包合同,补充协议,会议纪要,隐蔽工程现场签证,竣工验收报告,工程质量保修书等与办理结算相关的全部资料,并将上述资料汇总。

(2)承包单位相关责任人应对结算书签字确认,加盖单位公章。

上述送交计划部资料必须至少具备一套完整的原件,并且具备各单位相关责任人的签字,结算书格式应符合公司统一格式,其中工程量签证必须具备项目主管部门施工管理人员和部门主管双签,同时须具备承包单位责任人签认。

项目主管部门必须将结算资料在规定时间内一次性,完整送交工程部,并且作好资料清单交接书面纪录,由相关负责人签字确认。

除工程部要求补充结算资料外,事后无论由何方送交的结算资料一律不予接受。

第三十五条结算资料审核及结算准备

工程部将结算资料交由相关专业结算审核人员进行资料符合性审核,针对资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合理性,合法性进行详尽,认真审核,对于不符合要求,需要进一步补充的结算资料,通知项目主管部门在要求的时间内整改,补充,项目主管部门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推诿,否则,不予办理结算,并承担相应责任。

工程部根据经符合性审核后的结算资料,收集相关审核依据资料。

第三十六条结算审核,复核

工程部专业审核人员根据完整的,符合要求的结算资料进行结算审核工作,任何部门及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无理干涉结算审核工作,以影响结算审核的客观真实性,公正性,合法性与合理性,在结算审核过程中,根据结算审核工作需要由相关部门,人员,进行配合的,相关部门,人员应积极配合,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推诿,否则承担相应责任。

结算经过初审后,进行全面,详细复核,调整,使结算符合客观事实,做到真实,精确,公正合法。

第三十七条通知项目主管部门联系承包单位对经审核的结算书进行复核,确认

工程部以书面形式下达结算审核通知书(结算通知书一式三份,工程部,项目主管部门,承包单位各相关责任人签收,各留一份),以明确结算审核工作中各相关单位的义务,责任,以免在办理结算审核过程中出现纠纷,扯皮。

通知项目主管部门在规定的时间内联系承包单位到工程部对审核后的结算书进行复核确认,承包单位应在工程部规定的时间内将工程部审核完毕的结算复核完毕,并提出复核意见,承包单位未经工程部同意,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阻挠,中断双方的结算核对工作,工程部有权按照双方所签订的合同中结算条款中的相关规定执行,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由责任方承担。

项目主管部门,承包单位应在工程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各自的工作,否则停止办理结算工作,后果由责任人承担。

第三十八条结算争议的解决

在与承包单位进行结算复核的过程中,如果双方就争议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先由工程部行使解决工程造价纠纷的管理职能,牵头组织项目主管部门,承包单位,及其他相关部门进行共同协商解决,力求能够达成一致意见,如若仍然不能协商一致,则按照双方签订的合同中关于解决争议的条款执行.

第三十九条结算书的审批,

只有当工程部与承包单位将结算书中的内容达成一致后,工程部审核人员方可在结算书封面上签字,同时必须经承包单位相关责任人签字认可后,送交工程部主管领导审批并签署意见.,加盖工程部单位公章.。

工程部将结算书及相关资料原件存档。

第四十条结算的内部审计

工程部将经各方签字,盖章完备的结算书以及相关的结算资料转交审计监察部,由审计监察部履行公司内部审计职能,如果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出现承包单位与审计监察部就结算内容发生争议,则应由审计监察部提交工程部,由工程部履行公司解决工程造价纠纷的职能,牵头,组织相关各方进行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则按照合同中关于解决争议的条款执行.,并拿出最终解决意见。

第四十一条办理工程款支付

公司财务部在办理工程款(工程预付款,工程进度款,工程竣工结算款,工程质量保修金等等)支付时,必须依据经审计监察部与承包单位达成一致后的工程结算价款,并经工程部最终确认的工程款支付凭证才能作为办理工程款支付的依据。

不符合上述要求,公司财务部一律不予办理工程款支付,违反该规定后果由责任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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