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城镇燃气管理条例Word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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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次以上违法经营的
责令停止经营,予以没收违法所得,处以30万-50万的罚款
2
未按照燃气经营许可证的规定从事燃气经营活动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二款违反本条例规定,燃气经营者不按照燃气经营许可证的规定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3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情节严重的,吊销燃气经营许可证。
燃气经营者不按照燃气经营许可证的规定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
责令限期改正,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燃气经营者不按照燃气经营许可证的规定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并且有二次以上违法经营的。
责令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燃气经营者不按照燃气经营许可证的规定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发生安全事故,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的。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吊销燃气经营许可证。
3
拒绝向市政燃气管网覆盖范围内符合用气条件的单位或者个人供气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十八条:
燃气经营者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拒绝向市政燃气管网覆盖范围内符合用气条件的单位或者个人供气;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燃气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一)拒绝向市政燃气管网覆盖范围内符合用气条件的单位或者个人供气的;
拒绝供气50户以下的
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1-3万元的罚款
拒绝供气50-100户的
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3-6万元的罚款
拒绝供气100户以上的
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6-10万元的罚款
4
倒卖、抵押、出租、出借、转让、涂改燃气经营许可证的
(二)倒卖、抵押、出租、出借、转让、涂改燃气经营许可证的;
(二)倒卖、抵押、出租、出借、转让、涂改燃气经营许可证的
一次违法的
二次违法的
三次以上违法的;
造成严重后果的
5
未告知擅自停止供气、调整供气量,或未经审批擅自停业或者歇业的
(三)未履行必要告知义务擅自停止供气、调整供气量,或者未经审批擅自停业或者歇业;
(三)未履行必要告知义务擅自停止供气、调整供气量,或者未经审批擅自停业或者歇业的
未按规定提前四十八小时通知用户的
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1-5万元的罚款
擅自停业或者歇业
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5-10万元的罚款
6
向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用于经营的燃气的
(四)向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用于经营的燃气的
提供经营性气源一次的
提供经营性气源二次的
提供经营性气源三次以上的;
造成危害的
7
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储存燃气的
(五)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储存燃气;
(五)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储存燃气的
储存燃气50瓶以下的
储存燃气50-100瓶;
两次储存燃气50瓶以下的
储存燃气100瓶以上的;
两次储存燃气50-100瓶的
8
要求燃气用户购买指定产品或者接受其他服务的
(六)要求燃气用户购买其指定的产品或者接受其提供的服务;
(六)要求燃气用户购买其指定的产品或者接受其提供的服务
要求燃气用户购买指定产品或者接受服务一次的
要求燃气用户购买指定产品或者接受服务两次或两次以上的
9
未提供持续、稳定、安全供应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燃气,或未对燃气设施定期安全检查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燃气经营者应当向燃气用户持续、稳定、安全供应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燃气,指导燃气用户安全用气、节约用气,并对燃气设施定期进行安全检查。
(七)燃气经营者未向燃气用户持续、稳定、安全供应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燃气,或者未对燃气用户的燃气设施定期进行安全检查。
三次以上违法的
10
销售充装单位擅自为非自有气瓶充装的瓶装燃气的
(八)销售未经许可的充装单位充装的瓶装燃气或者销售充装单位擅自为非自有气瓶充装的瓶装燃气;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二款违反本条例规定,销售充装单位擅自为非自有气瓶充装的瓶装燃气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罚款
销售非自有气瓶充装的燃气10瓶以下的
责令改正,并可处5000元以下罚款
销售瓶装燃气10瓶以上
责令改正,并可处5000-10000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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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按照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和安全生产管理的规定,设置燃气设施防腐、绝缘、防雷、降压、隔离等保护装置和安全警示标志的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燃气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和安全生产管理的规定,设置燃气设施防腐、绝缘、防雷、降压、隔离等保护装置和安全警示标志,定期进行巡查、检测、维修和维护,确保燃气设施的安全运行。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燃气经营者未按照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和安全生产管理的规定,设置燃气设施防腐、绝缘、防雷、降压、隔离等保护装置和安全警示标志的,或者未定期进行巡查、检测、维修和维护的,或者未采取措施及时消除燃气安全事故隐患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设置保护装置不规范和警示标志不明显的
责令限期改正,处1-5万元罚款
未设置保护装置和警示标志的;
造成严重危害的;
拒不改正的
责令限期改正,处5-10万元罚款
未定期进行巡查,检测、维修和维护的
超过规定期限1个月内未巡查、检测、维修和维护的
责令限期改正,处1-3万元罚款
超过规定期限1-3个月未巡查、检测、维修和维护的
责令限期改正,处3-6万元罚款
超过规定期限3个月以上未巡查、检测、维修和维护的;
拒不改正或二次以上违法的
责令限期改正,处6-10万元罚款
12
未采取措施及时消除燃气安全事故隐患的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燃气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燃气安全评估和风险管理体系,发现燃气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消除隐患
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拒不改正的;
13
擅自操作公用燃气阀门的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燃气用户及相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擅自操作公用燃气阀门的;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燃气用户及相关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可以处1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擅自操作公用燃气阀门的
责令限期改正,对单位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可以处500元以下罚款
两次以上违法的
责令限期改正,对单位可以处5-10万元的罚款,对个人可以处500-1000元罚款
14
将燃气管道作为负重支架或者接地地引线的
(二)将燃气管道作为负重支架或者接地引线;
(二)将燃气管道作为负重支架或者接地引线的
家庭用户的
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对单位处以5万元以下,对个人处以500元以下的罚款
非家庭用户的,两次以上违法的;
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对单位处以5-10万,对个人处以500-1000元的罚款
15
安装、使用不符合气源要求的燃气燃烧器具的
(三)安装、使用不符合气源要求的燃气燃烧器具
(三)安装、使用不符合气源要求的燃气燃烧器具的
非经营性用户的
经营性用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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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自安装、改装、拆除户内燃气设施和燃气计量装置
(四)擅自安装、改装、拆除户内燃气设施和燃气计量装置;
(四)擅自安装、改装、拆除户内燃气设施和燃气计量装置的
未造成危害的
造成严重危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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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使用、储存燃气的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燃气用户及相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五)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使用、储存燃气的;
逾期不改正的,未造成危害的
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对单位处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500元以下罚款
逾期不改正的,造成危害的;
二次以上违法的
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对单位处5-10万元罚款,对个人处500-1000元罚款
18
改变燃气用途或者转供燃气的
(七)改变燃气用途或者转供燃气的
(六)改变燃气用途或者转供燃气的
逾期不改正的未造成危害的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处以5万元以下,对个人处以500元以下的罚款
逾期不改正的,两次以上违法的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处以5-10万,对个人处以500-1000元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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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设立售后服务站点或者未配备经考核合格的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人员的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燃气燃烧器具生产单位,销售单位应当设立或者委托设立售后服务站点的,配备经考核合格的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人员,负责售后的安装、维修服务。
(七)未设立售后服务站点或者未配备经考核合格的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人员的;
逾期不改正的,首次违法的
责令限期改正,对单位可处以5万元以下,对个人可处以500元以下的罚款
责令限期改正,对单位可处以5-10万元,对个人可处以500-1000元的罚款
20
燃气燃烧器具的安装、维修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燃气燃烧器具的安装、维修,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
(八)燃气燃烧器具的安装、维修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
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造成严重后果的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处以5-10万元,对个人处以500-1000元的罚款
21
进行爆破、取土等作业或者动用明火的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禁止从事下列危及燃气设施安全的活动:
(二)进行爆破、取土等作业或者动用明火;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五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从事下列活动之一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进行爆破、取土等作业或者动用明火的;
未造成危害的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采取补救措施,对单位处5万-7万元,对个人处5000-2万元罚款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采取补救措施,对单位处7万-10万元,对个人处2万-5万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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倾倒、排放腐蚀性物质的
(三)倾倒、排放腐蚀性物质;
(二)倾倒、排放腐蚀性物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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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置易燃易爆物品或者种植深根植物的
(四)放置易燃易爆危险物品或者种植深根植物;
(三)放置易燃易爆物品或者种植深根植物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单位处5万-7万元,对个人处5000-2万元罚款
造成危害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单位处7万-10万元,对个人处2万-5万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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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采取安全保护措施,从事敷设管道、打桩、顶进、挖掘、钻探等可能影响燃气设施安全活动的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有关单位从事敷设管道、打桩、顶进、挖掘、钻探等可能影响燃气设施安全活动的,应当与燃气经营者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并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
(四)未与燃气经营者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从事敷设管道、打桩、顶进、挖掘、钻探等可能影响燃气设施安全活动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其他补救措施对单位处5万-7万元,对个人处5000-2万元罚款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其他补救措施对单位处7万-10万元,对个人处2万-5万元罚款
25
侵占(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损毁、擅自拆除或者移动燃气设施,不得毁损、覆盖、涂改、擅自拆除或者移动燃气设施安全警示标志。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侵占、毁损、擅自拆除、移动燃气设施或者擅自改动市政燃气设施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对单位处5-7万元,对个人处5000-2万元罚款
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对单位处7-10元,对个人处2-5万元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