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建设领域基本信息Word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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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总说明

为了全面、动态地掌握建设领域统计对象的基本信息,确保建设领域统计范围的完整性,进一步提高建设领域统计数据质量,同时更好发挥各有关政府部门信息资源的作用、降低统计成本、减轻基层单位负担、优化统计服务水平,现根据国家统计局《关于加强投资统计工作确保统计数据质量的通知》(国统字〔2006〕162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规范新开工项目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7〕64号)、上海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和规范本市新开工项目管理的暂行规定》(沪发改投〔2008〕001号)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九部门《关于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的意见》中要求完善建设领域统计和信息披露制度的有关精神,特制定本制度。

(一)实施范围

本制度为综合报表制度。

本市涉及建设领域的市政府有关职能部门(以下简称:

各主管部门)为本制度填报单位,具体包括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信息化委、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市规划国土资源局、市环保局、市房屋管理局和市路政局等。

(二)填报要求

各主管部门根据本部门掌握的有关建设领域行政记录,按照本制度信息表的格式报上海市统计局。

(三)报送时间及方式

⒈报送频率:

月报——月后10日;

季报——季后10日;

半年报——上半年于当年7月15日,下半年于次年1月15日;

年报——次年4月30日。

⒉报送方式:

以电子文档格式报送电子邮箱:

tzc@mail.stats-

(四)联系方式

联系地址:

上海市统计局投资建设统计处(威海路48号1401室)

邮政编码:

200003

联系人:

马向科

联系电话:

53851514

传真:

53857209

二、报表目录

表号

表名

报告期限

报送单位

报送时间

及方式

页码

TZ401表

建设工程报建信息表

季报

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

季后10日,

电子数据

3

TZ402表

建设工程施工许可信息表

同上

TZ403表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登记信息表

4

TZ404表

建筑企业名录信息表

TZ406表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信息表

月报

上海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月后10日,

5

TZ408表

保障性住房计划建设供应情况表

上海市房屋管理局

TZ409表

非居住商品房网签信息表

6

TZ410表

商品房项目预售许可信息表

半年报

7月15日、

次年1月15日,

TZ411表

房地产经纪企业名录信息表

7

TZ412表

物业服务企业名录信息表

TZ413表

建设工程用地规划许可信息表

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

8

TZ415表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信息表

上海市环境保护局

TZ417表

房屋交易情况表

年报

次年4月30日,电子数据

9

TZ418表

市政建设投资情况表

上海市路政局

三、调查表式

综合单位名称(盖章):

2018年季度

表号:

制定机关:

批准文号:

有效期至:

上海市统计局

国统制(2017)157号

2019年1月

序号

组织机构代码或统一社会信用码

单位详细名称

企业地址

项目所在区县

项目名称

项目建设地址

项目性质

计划总投资(万元)

建筑面积

(万平方米)

联系人

联系电话

按项目逐一列出:

单位负责人:

填报人:

联系电话:

报出日期:

20年月日

说明:

1.项目性质指建设工程报建时填报的建设内容。

2.建筑面积指房屋建筑物勒脚以上外墙外围的水平截面面积,包括房屋建筑物的有效面积和结构面积。

单位详细名称

企业地址

项目建设地址

合同价格

(万元)

建筑

面积

联系人

1.项目名称指建设工程报建时使用的建设项目名称。

2.项目性质指建设工程报建时填报的建设内容。

2018年季度

项目名称

工程造价(万元)

联系

电话

1.项目名称指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登记时使用建设项目名称。

2.项目性质指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登记时填报的建设内容。

企业所在区县

主项资质等级

联系电话

按企业逐一列出: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信息表

2018年月

项目代码

在线审批监管平台统一代码

项目总投资(万元)

铺底流动资金(万元)

其中:

市级建设财力项目

填报单位负责人:

本表的项目代码指上海市投资项目管理信息系统代码,由19位前段码、9位序列码和扩展码组成。

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统一代码指根据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机关不同,该代码由各级发改系统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生成,该代码一旦生成,将跟随项目建设全周期使用。

2018年月

指标

保障性住房

 

动迁安置房

经济适用房(共有产权保障房)

公共租赁房

廉租房

旧住房

综合改造

新开工(筹措)情况

责任目标:

套数(套)

面积(万平方米)

完成:

竣工完成情况

责任目标:

完成:

可供应情况

计划:

项目地址

项目所在区县

成交面积

(平方米)

商品房项目预售许可信息表

2018年半年

批准预售面积

按预售许可证逐一列出:

批准预售面积指在报告期商品房项目批准可以进行预售的全部面积。

房地产经纪企业名录信息表

在岗职工(人)

2018年半年

资质等级

小区管理面积

企业

地址

项目性质

按项目逐一列出

项目性质指建设工程用地规划许可证上指定的建设内容。

项目

名称

1.项目名称指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意见书上所使用的名称。

2.项目性质指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意见书上所填报的建设内容。

2017年

指标名称

代码

房产交易面积

房产交易金额

住宅

期房交易

1

外省市人士

2

境外人士

现房交易

存量房交易

填表日期:

20年月日

注:

1.本表交易面积和交易金额均应按成交单方计算。

2.根据房产有关交易资料填报。

合计

城市道路

公路建设

年初未完工程价值

本年完成投资额

道路

桥梁

燃气

隧道

其他

本年新增固定资产

年末未完工程价值

四、指标解释及填写说明

1.组织机构代码指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全国组织机构代码编制规则》(GB11714-1997),由组织机构代码登记主管部门给每个企业、事业单位、机关、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等单位颁发的在全国范围内唯一的、始终不变的法定代码。

组织机构代码共9位,无论是法人单位还是产业活动单位,组织机构代码均由8位无属性的数字和1位校验码组成。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指按照《国务院关于批转发展改革委等部门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建设总体方案的通知》(国发〔2015〕33号)规定,由赋码主管部门给每一个法人单位和其他组织颁发的在全国范围内唯一的、终身不变的法定身份识别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由十八位的阿拉伯数字或大写英文字母(不使用I、O、Z、S、V)组成。

第1位:

登记管理部门代码,使用阿拉伯数字或英文字母表示。

分为1机构编制;

5民政;

9工商;

Y其他。

第2位:

机构类别代码,使用阿拉伯数字表示。

分为:

机构编制:

1机关,2事业单位,3中央编办直接管理机构编制的群众团体;

民政:

1社会团体,2民办非企业单位,3基金会;

工商:

1企业,2个体工商户,3农民专业合作社;

其他:

不再具体划分机构类别,统一用1表示。

第3—8位:

登记管理机关行政区划码,使用阿拉伯数字表示。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GB/T2260—2007〕)。

第9—17位:

主体标识码(组织机构代码),使用阿拉伯数字或英文字母表示。

(参照《全国组织机构代码编制规则》〔GB11714—1997〕)

第18位:

校验码,使用阿拉伯数字或英文字母表示。

已经领取了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法人单位和产业活动单位必须填写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在填写时,要按照《营业执照》(证书)上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填写。

2.单位详细名称:

指经有关部门批准正式使用的单位全称。

企业、个体工商户的详细名称按工商部门登记的名称填写;

行政、事业单位的详细名称按编制部门登记、批准的名称填写;

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和基层群众自治组织的详细名称按民政部门登记、批准的名称填写。

填写时要求使用规范化汉字填写,并与单位公章所使用的名称完全一致。

凡经登记主管机关核准或批准,具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名称的单位,要求填写一个单位名称,同时用括号注明其余的单位名称。

3.企业地址:

根据本单位办公所在地的详细地址填写。

写明单位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区、市、州、盟)、县(区、市、旗)、乡(镇)以及具体街(村)的名称和详细的门牌号码,不能填写通讯号码或通讯信箱号码。

4.项目名称:

指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等下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计划中所列的建设项目名称。

5.计划总投资:

指建设项目或企(事)业单位中的建设工程,按照总体设计规定的内容全部建成计划(或按设计概算或预算)需要的总投资,没有总体设计的项目,分别按年内施工工程的计划总投资合计数填报。

单纯购置项目应填报单纯购置的计划总投资。

6.项目建设地址:

指建设项目的建设地址,主体工程在企、事业单位内进行建设的,填写本企、事业单位地址;

主体工程在企、事业单位之外进行建设的,填写主体工程的建设地址。

7.在岗职工:

指在本单位工作且与本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并由本单位支付各项工资和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的人员,以及上述人员中由于学习、病伤、产假等原因暂未工作仍由本单位支付工资的人员。

以下人员作为特殊情况,也应该包括在本单位的在岗职工中:

(1)应订立劳动合同而暂未订立劳动合同人员;

(2)处于试用期人员;

(3)编制外招用的临时人员;

(4)派到外单位工作,但工资仍由本单位发放的人员(如挂职锻炼、外派工作等情况)

在岗职工不包括:

(1)本单位使用的且由本单位直接支付工资的劳务派遣人员,应统计在本单位“劳务派遣人员”指标中;

(2)本单位因劳务外包而使用的人员,由承包劳务的单位统计为在岗职工。

8.合同价格:

施工方中标时与招标单位签订的施工合同的中标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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