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科技支撑计划管理暂行办法Word文件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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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责明确,规范管理。

在实施机制中,突出企业技术创新主体地位,充分发挥自治区科技创新团队和科技创新平台的作用,加强对外科技合作,促进产学研用紧密结合。

第六条 

支撑计划设项目和课题两个层次,按照工业、农业和社会发展三大领域,分为重大专项(重大项目)、重点项目和一般项目(含引导项目)三种类型,实施周期按一年、两年、三年三种期限进行布局。

重大专项(重大项目)围绕自治区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科技需求,结合重大工程建设、战略性新兴产业培育和重大民生科技问题,以攻克产业发展中的关键技术和重大产品开发为重点,突破瓶颈制约,增强自主创新能力,提升产业核心竞争力。

重点项目围绕自治区特色优势产业和民生科技需求,以攻克关键、共性技术为重点,研究开发引进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新品种,推动产业技术升级和民生科技进步。

一般项目(含引导项目)以应用研究和培养人才为重点,加强适用性技术开发与示范,培育壮大地方特色优势产业,提高科技服务能力。

第七条 

支撑计划实行保密制度、回避制度、监理制度、信用管理制度、绩效评价制度和公示制度,项目(课题)任务的组织实施强化法人管理责任制;

逐步建立支撑计划绩效评价体系,对计划参与主体加强监督,实行责任追究制度。

第八条 

自治区科学技术厅(以下简称科技厅)负责支撑计划项目的组织实施,并建立科技计划管理信息系统,推动科技资源的合理配置和共享。

第二章组织

第九条 

科技厅负责支撑计划总体实施的组织、管理和监督,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支撑计划的总体设计;

(二)制定相关的管理办法;

(三)组织项目(课题)申报并建立备选项目库,审定项目(课题)立项建议;

顶层设计重大专项,组织项目(课题)可行性论证;

确定项目(课题)组织、承担单位,批复立项;

(四)编制年度计划;

(五)指导并督促支撑计划的实施,协调并处理项目(课题)执行中的重大问题;

(六)组织项目(课题)验收和绩效考评;

(七)汇总登记项目(课题)产生的科技成果,按规定加强管理。

第十条 

项目(课题)组织单位为自治区有关部门(单位)、市县(区)科技局和其他具备组织协调能力的单位或组织,对项目(课题)目标的完成及实施效果负责,其主要职责是:

(一)按要求组织项目(课题)申报并编制项目(课题)立项申请书(可行性研究报告);

(二)组织承担单位开展项目(课题)实施前的各项准备工作;

(三)落实计划任务书约定的其他渠道经费及配套保障条件;

(四)组织项目(课题)的实施,监督、检查项目(课题)的执行情况和经费使用情况,按要求汇总报告项目(课题)年度执行情况及有关信息报表,协调并处理项目(课题)执行过程中出现的有关问题;

(五)督促承担单位及时进行项目(课题)结题验收;

(六)按要求审查项目(课题)验收的有关文件资料,并对项目(课题)所形成的成果资料(包括技术报告、论文、数据、评价报告等)进行归档。

按照有关政策法规加强管理,推动支撑计划成果的知识产权保护和转化应用。

第十一条 

项目(课题)承担单位为具有较强科研能力和条件、运行管理规范、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科研院所、高等院校等,强化法人管理责任制,对项目(课题)任务的完成及实施效果负责,主要职责是:

(一)按要求编写项目(课题)申请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计划任务书;

(二)按照签订的计划任务书所确定的各项任务,组织研究队伍,落实配套经费和保障条件,完成项目(课题)预定的目标;

(三)按规定管理项目(课题)经费;

(四)编报项目(课题)年度执行情况和有关信息报表,报送主管部门和组织单位,及时报告项目(课题)执行中出现的重大问题;

(五)接受科技厅、组织单位或中介机构对项目(课题)执行情况的检查、评估或监理;

(六)按期提交项目(课题)验收申请及有关文件资料,办理结题手续,进行档案归档和成果登记。

第十二条 

充分发挥行业技术专家、管理专家和离退休著名专家在支撑计划项目立项、实施、监督、验收、经费预算等环节中的咨询作用;

专家对咨询结果的公正性、科学性负责;

建立和完善专家遴选、使用、回避和信用制度。

第十三条 

科技服务机构接受委托,开展科技查新、评估、监理、评审、财务审计等工作,对工作结果的科学性、客观性、公正性负责。

第三章立项

第十四条 

支撑计划立项一般包括申请、审批、签约三个基本程序。

第十五条 

支撑计划立项的基本要求:

(一)符合支撑计划的定位及支持重点;

(二)项目(课题)目标明确具体,技术指标可考核,一到三年能够完成,能够形成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成果或相关技术标准;

(三)项目(课题)前期研究基础好,组织实施机制和配套条件有保障,产学研用结合紧密,实施方案和经费配置合理、科学、可操作;

(四)能够带动人才、基地发展,项目(课题)成果具有较强的应用前景;

(五)对于具有明确产品导向和产业化前景的项目(课题),企业应作为实施主体。

第十六条 

科技厅根据自治区科技战略部署和重点任务,确定年度支持重点,发布项目(课题)征集指南;

项目组织单位根据征集指南组织申报;

科技厅审核建立备选项目库,作为年度计划编制的主要来源;

逐步探索实现所有科技计划项目管理的全过程一站式服务,实现各类科技计划的联网查重,杜绝多头申报、重复立项。

第十七条 

重大专项实行顶层设计,由科技厅组织专家进行可行性论证评审;

重点项目和一般项目从备选项目库中遴选论证,组织专家评审,择优立项。

第十八条 

科技厅结合项目(课题)所属行业、实施地点、成果应用等特点,确定立项项目(课题)组织及承担单位。

符合招投标条件的,尽可能以招标形式确定。

第十九条 

科技厅批复项目(课题)立项,并与承担单位签订《宁夏科技支撑计划项目计划任务书》,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条 

建立支撑计划应急机制。

对影响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的突发性事件,如果具有紧迫的、重大的科技需求,科技厅商有关部门、市县直接论证立项,组织实施。

第二十一条 

支撑计划项目(课题)应将获取知识产权、形成技术标准、培养创新人才作为重要考核指标,以增强自主创新能力。

第二十二条 

建立公示制度。

在遵守国家保密规定的前提下,对项目(课题)的立项等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

第二十三条 

严禁同一项目(课题)在不同的科技计划中重复申报立项。

对于重复申报和承担单位弄虚作假的,一经发现将按照信用管理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实施与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 

项目(课题)组织单位会同承担单位负责项目(课题)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

按照项目(课题)批复要求和任务书,检查、督促并落实项目(课题)的相关保障条件,确保项目(课题)按计划执行。

第二十五条 

支撑计划项目(课题)实行年度报告制度。

项目(课题)组织单位按要求编制年度计划执行情况报告及有关信息报表,于每年12月15日前上报科技厅;

执行期在当年度不足三个月的项目(课题)可在下一年度一并上报。

年度报告是项目(课题)下一年度调整、撤销和拨款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六条 

加强对项目(课题)实施的管理、监督和评估。

科技厅委托相关科技服务机构对重大和重点项目(课题)执行情况、组织管理、保障条件落实、经费管理、预期前景等进行评估和监理(重大项目必须进行中期评估)。

评估和监理意见作为项目(课题)调整或撤销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七条 

项目(课题)在实施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况的,应及时调整或撤销:

(一)市场、技术等情况发生重大变化,造成项目(课题)原定目标及技术路线需要修改;

(二)项目(课题)配套资金或其它条件不能落实,影响正常实施;

(三)项目(课题)所依托的工程建设或装备开发已不能继续实施;

(四)技术引进、国际合作等发生重大变化导致研究无法进行;

(五)项目(课题)技术骨干发生重大变化,致使研究工作无法正常进行;

(六)由于其它不可抗拒的因素,致使研究工作不能正常进行。

第二十八条 

需要调整或撤销的项目(课题),由承担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组织单位加注意见,报科技厅核准后执行。

必要时,科技厅可根据实施情况、评估意见等直接进行调整。

第二十九条 

支撑计划撤销的项目(课题),承担单位必须配合组织推荐单位对已开展工作、经费使用、已购置设备仪器、阶段性成果、知识产权等情况做出书面报告,科技厅根据情况,收回节余资金,同时报科技厅核查备案。

第三十条 

项目(课题)接受组织管理或实施部门、受委托科技服务机构等的指导、检查和监督。

第三十一条 

支撑计划实行责任追究制度,对参与计划管理和实施的人员、单位发生的违规违纪行为,追究其相应责任。

(一)对于出现玩忽职守、以权谋私、弄虚作假等行为的管理人员,一经查实,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由纪检监察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对其给予行政(纪律)处分;

(二)对于在项目(课题)申请、评审、执行和验收过程中发现的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剽窃他人科技成果等科研不端行为,以及违规操作或因主观原因未能完成任务并造成损失的科研单位或个人,一经查实,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终止项目(课题)任务并追回经费、取消其一定时期内申请或承担支撑计划任务的资格等处理;

构成违纪的,由纪检监察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对其给予行政(纪律)处分;

(三)对不按时上报年度执行情况报告或有关信息报表、不接受监督检查的项目(课题),采取缓拨、减拨、停拨经费等措施,要求项目(课题)组织单位和承担单位限期整改。

整改不力的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追回已拨付经费,取消其一定时期内参与支撑计划活动的资格;

(四)科技服务机构在接受委托承担项目(课题)的评审、论证、监理、查新、招投标、评估、验收等工作中存在违规违纪行为的,追究当事人责任,追回工作经费,取消其为支撑计划服务的资格。

第三十二条 

加强信用管理,对项目(课题)承担单位及负责人、专家等在实施支撑计划中的信用情况进行客观记录,并作为其参与自治区及国家科技计划活动的重要依据。

第五章项目验收

第三十三条 

科技厅组织支撑计划项目(课题)验收。

项目(课题)验收以项目(课题)批复确定的任务考核指标为依据,验收工作应在规定执行期结束后半年内完成。

第三十四条 

项目(课题)承担单位在项目(课题)执行期结束后,按要求完成研究工作总结报告、技术研究报告和财务决算报告等验收资料,向科技厅提出验收申请,实行监理制的项目(课题)须提供监理单位出具的监理总结报告。

科技厅先行组织财务验收,对财务验收合格的项目(课题),组织专家进行结题验收。

第三十五条 

对项目(课题)在执行期结束后半年仍不能接受验收的,科技厅将对有关单位或责任人进行通报。

项目(课题)因故不能按期完成的,项目(课题)承担单位应提前三个月申请延期,经科技厅批准后按新方案执行;

如未能批准,项目(课题)仍需按原定期限进行验收。

第三十六条 

验收工作由科技厅组织专家组或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科技服务机构进行。

根据项目(课题)特点,可采取会议审查验收、网络评审验收、实地考核验收等多种方式进行,并形成验收结论意见。

第三十七条 

支撑计划项目(课题)验收结论分为通过验收、不通过验收。

(一)项目(课题)目标和任务已按照计划任务书的约定完成,经费使用合理,为通过验收。

(二)凡具有下列情况的,为不通过验收:

1.项目(课题)目标任务完成不到85%的;

2.所提供的验收文件、资料、数据不真实,存在弄虚作假;

3.未经申请或批准,项目(课题)承担单位、负责人、考核指标、研究内容、技术路线等发生变更;

4.超过项目(课题)批复规定的执行期半年以上未完成,并且事先未做出说明;

5.经费使用存在严重问题。

第三十八条 

因提供的验收文件资料不翔实、不准确等原因导致验收意见争议较大,或研究过程及结果等存在纠纷问题尚未解决,需要复议。

需要复议的项目(课题),应在首次验收后的半年内,针对存在的问题做出改进或补充材料后,再次组织验收。

若未按规定时限要求进行改进或补充材料,视为不通过验收。

第三十九条 

项目(课题)通过验收后,承担单位应在三个月内完成成果登记。

除有保密要求外,项目(课题)成果应及时向社会公开。

第四十条 

未通过验收的项目(课题),科技厅将对有关单位或责任人进行通报。

其中,因违反有关政策法规和科技计划管理制度未通过验收的,取消其三年内承担科技计划项目(课题)的资格。

第四十一条 

项目(课题)验收完成后形成的科学仪器、科学数据、科技文献等由承担单位统一管理,向科技厅报送清单进行登记备案后,纳入自治区科技基础条件共享管理体系。

第四十二条 

项目(课题)验收完成后,承担单位要按照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整理、立卷、归档,确保档案的完整、准确、系统、安全。

第四十三条 

逐步建立完善科技项目绩效评价制度。

在项目(课题)验收后,对其成果应用状况和效益进行综合评价,评价结果作为今后持续支持的主要依据。

第六章知识产权、技术标准与成果

第四十四条 

加强支撑计划成果和知识产权的管理与保护,鼓励成果的转让和转化。

支撑计划取得的成果要按照《自治区科技成果登记办法》等有关规定进行登记和管理。

攻关计划的知识产权管理及其产生的知识产权归属和利益分配,按照有关知识产权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范性文件等规定执行。

对于涉及国家秘密的项目(课题)及取得的成果,按照《科学技术保密规定》执行。

第四十五条 

各项目(课题)参与单位在项目(课题)启动实施前,应签订正式协议约定成果和知识产权的权益分配,不得恶意垄断成果和知识产权,如有违反三年内不得参与支撑计划。

第四十六条 

加强支撑计划成果的宣传,鼓励、引导对形成技术标准的成果集成示范和转化应用。

支撑计划形成的论文、专著、专利、产品和标准等成果的宣传推广,必须标注“宁夏科技支撑计划资助”字样及项目编号,并作为评估或验收时确认依据。

第四十七条 

逐步建立健全支撑计划科技报告制度。

项目(课题)组织单位和课题承担单位按照国家有关科学数据共享的规定,按时上报项目(课题)有关数据和成果。

建立健全支撑计划项目数据和成果库,实现信息公开、资源共享。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宁夏回族自治区“十一五”科技攻关计划管理办法》(宁科计字[2007]78号文件)同时废止。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科学技术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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