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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2.2在动态质押模式中,仓储监管机构对于我行确定的最低价值范围内的抵质押物,出库时只能凭我行签发的指令予以放货,超过我行确定的最低价值部分可由仓储监管机构根据出质人申请放货。

3.4.3.在独立监管模式中,出质人需将货物存入我行指定或认可的仓库,由仓储方对货物进行监管。

3.4.4在输出监管模式中,出质人根据生产经营需要自行指定监管仓库,由我行委托合作仓储监管机构或派驻监管员入驻仓库对货物进行监管。

4职责

4.1分支行负责货押业务的营销、受理、贷前调查、业务办理、中后期管理、贷后管理及权限内审批。

4.2总行贸易金融部负责组织、协调、推动全行货押业务的开展,具体包括货押业务的发展规划及品牌建设、产品开发和制度建设、全行货押业务的管理、仓储监管机构的监督管理以及向风险管理部通报风险预警信号和重大事项等。

4.3总行贸易金融部下设货押中心,负责全行抵质押物价格指导、查库工作的检查、以及全行货押业务的管理。

4.4总行公司金融部负责货押业务的贷前大额授信调查并出具《大额授信调查报告》。

4.5总行授信评审部负责授权范围内货押业务的审查和审批。

4.6总行风险管理部负责放款条件落实情况及合法性的形式审查、贷后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

4.7总行分管授信的副行长负责授权范围内货押业务的审查、审批。

4.8总行授信审查委员会负责授权范围的审议。

4.9总行行长对审议结果行使一票否决权。

4.10总行会计结算部负责货押业务的会计核算手续、会计科目的制定。

4.11总行稽核审计部负责货押业务的稽核审计监督。

4.12总行监察室负责对违反货押业务相关管理规定的处罚。

4.13总行信息科技部负责货押业务系统的开发、管理和维护。

5业务要求

5.1盯市

5.1.1总行货押中心盯市职责:

a)选择抵质押物市场价格的报价渠道;

b)关注市场风险预警信息并向全行发布;

c)不定期对分支行盯市工作进行现场/非现场检查。

d)定期撰写价格走势报告,对价格走势做出预测、分析。

5.1.2分支行盯市职责:

每日跟踪和掌握各种抵质押物当天的市场行情,并与出质时或最近一次调整的价格进行对比,对抵质押物价格跌幅超过约定比例的,立即填写《补款/补货通知单》,同时要求客户经理通知客户对差额部分进行补款/补货。

5.2跌价补偿

5.2.1跌价补偿条款应在分支行与借款人签订的担保文件中明确约定:

如借款人不能按约定对抵质押标的物的价格下跌进行补款或补货的,我行有权宣布授信提前到期,有权处置其银行账户资金及抵质押物。

5.2.2当质物价格下跌幅度超出分支行与借款人约定的比例时:

5.2.2.1分支行在抵质押物价格下跌一个工作日内,向仓储监管机构(我行派驻的监管员)发出《质物价格确定/调整通知书》,同时向借款人发出《补款/补货通知单》,正本须由借款人签收。

5.2.2.2跌价补偿中应补款项或补充货物的计算公式为:

应补抵质押物数量=目前使用敞口余额/(质押率*目前质物市场单价)-原出质质物总数量;

应补资金=(原出质单价-目前质物市场单价)*原出质质物数量*质押率。

其中借款人所补货物品质和等级不得低于原抵质押物,且应为我行批复中认定的抵质押物品种。

5.2.3补款/补货的跟踪与落实:

分支行负责跟踪落实跌价补偿情况。

补款/补货落实后,客户经理应及时将保证金入账凭证或抵质押物入库凭证连同《补款/补货通知单》回执存档备查。

5.2.4若《补款/补货通知单》发出后五个工作日内借款人未能按要求补款/补货,应立即向总行贸易金融部报告,并采取相应风险防范措施。

5.3核查库

5.3.1核库是指我行有关人员在货押业务授信后、第一次出账前进行的现场核查抵质押标的物的行为。

重点是核查质物的数量、价值、权属、是否已办理抵质押及留存形态,确保抵质押权落实,保障授信安全。

5.3.2查库是指我行有关人员定期/不定期向仓储监管机构及监管仓库查验抵质押标的物状况及检查仓储监管机构是否按仓储监管协议的要求履行对抵质押标的物的监管责任的行为。

5.3.3核查库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5.3.3.1仓储监管机构内部风险控制制度和操作流程是否健全,其监管下的库存商品进出记录是否齐全。

5.3.3.2仓储监管机构主要管理人员及主要业务操作人员的综合素质、行业经验以及对我行入库核查的配合情况。

5.3.3.3仓储监管条件核查,主要检查仓库是否达到抵质押物保管所需的条件,如防火、防盗等安保体系的落实情况;

易燃、易爆、易损货物的保管有无必要的安全措施;

需防潮、防晒、防腐蚀的货物是否有专门的防护措施等。

5.3.3.4仓储监管机构是否划分特定的仓位或相对独立的场地保管质物,是否粘贴或悬挂我行所要求的抵质押标识。

5.3.3.5审查运输单据、入库单、帐簿等资料,核实存货人是否为出质人。

将运输单据、入库单、帐簿等资料与仓单进行核对,检查抵质押物生产厂家、种类、规格、包装、质量、数量、重量、价值等方面是否达到我行要求。

5.3.3.6对抵质押物进行现场盘点或抽查,与我行抵质押物账面数据进行核对。

5.3.3.7对于未来货权的仓储监管模式,重点核查货物到货时间、运输单据、收货人、到货仓库是否与我行及出质人之间的约定相符。

5.3.4现货质押业务授信后的第一次出帐,原则上应由出帐前三个工作日内进行核库,如遇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核库时间的,报经总行贸易金融部负责人批准后方可办理。

未来货权业务,需在货物入库后的三个工作日内进行核库。

5.3.5核查库均由双人执行,交叉进行,确保落实核查库的监督、检查作用。

核查库完成后应填写《***银行核库(查库)通知/报告书》。

5.3.6总行贸易金融部的核查库行为不替代分支行、风险管理部及其他有关部门按我行要求履行授信后管理的职责。

5.4货押业务的货物品种应在我行《货押商品目录》内,超出该目录的货物品种须报总行贸易金融部审批。

5.5监管员职责

5.5.1熟悉质押物的堆放秩序,每天按支行核定的质押物库存量进行盘点,并做好详细的记录。

5.5.2监管员必须在监管质押物之日起建立总账、明细账及项目运行情况报告,台账内容必须详细、准确、清晰,以便支行或相关管理部门随时检查。

5.5.3必须每日监督借款人妥善保管监控录像数据(如有)。

5.5.4质押物监管期间,如质押物出现不利于我行债权安全的情况时(包括但不限于他人对质押物主张权利、有权机构查封扣押质押物、借款人不配合监管、质押物出现变质毁损等情况),监管员应立即告知我行。

5.5.5质押物监管期间,按我行要求的工作时间,不间断的对质押物进行监管。

6工作程序

6.1现货质押操作流程

6.1.1在货押业务操作方案和相关授信额度获批后,分支行与借款人及仓储监管机构落实相关业务操作细节,依据授信审批意见,落实审批条件,签订租赁协议等相关法律文件,同时根据抵质押物性质确定是否购买保险。

在最高额质押的情况下,须在质押合同双方约定的其他条款中增加以下内容:

“本合同项下的质押物清单可替换,替换后的质押物清单自动成为本合同项下的组成部分,出质人及质押人对此无异议。

6.1.2核库、查询及出质通知的确认

6.1.2.1出质人向分支行申请办理出质。

6.1.2.2完成核库后,分支行与借款人一同向仓储监管机构发送《查询及出质通知书》,并由其出具《查复及出质确认书》/《质物清单》进行书面确认,同时由出质人提供足以证明质物权属及数量、质量、品质的资料,包括但不限于购销合同、增值税发票(如已开具)、报关单、货运单、质量合格证书、商检证明等,并对上述资料的真实性、有效性负责。

6.1.3核价、出质入库审批、出账审批

6.1.3.1核价相关要求:

a)按照购入价与市场价孰低的原则认定;

b)如果我行处置质物时需要补缴税款的商品,购入价应按不含税价格认定;

无需补缴税款的,国产商品的购入价可以按包含增值税的价格认定,进口商品的购入价可以按其进口完税价格加上进口关税、进口环节其它税收后的价格认定;

c)购入价原则上不含运输费用,但煤炭等运输成本占总成本比重显著的商品价格可以包括铁路运输、沿海运输或多式联运的运输费用;

6.1.3.2核价与出质入库审批

6.1.3.2.1业务发起:

a)提供授信批复、货押业务操作方案批复、单笔业务合同、抵质押物权利凭证的原件或复印件、证明质物价格的资料(发票、合同、报关单、付款凭证或指定市场报价等),《查询及出质通知书》和《查复及出质确认书》/《质物清单》、《***银行核库(查库)通知/报告书》;

若为标准仓单质押,须提供质押登记证明;

b)填写《质押物价格审核确认单》;

c)填写《货押业务出账审批表》;

d)提供放款所需的其他资料。

6.1.3.2.2货押审核:

a)审核提供的抵质押物权利凭证的原件或复印件、《查询及出质通知书》和《查复及出质确认书》/《质物清单》、《***银行核库(查库)通知/报告书》等凭证的要素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我行的批复要求;

b)核价,计算质押率,签注《质押物价格审核确认单》、《货押业务出帐审批表》,登记台帐,并将出质入库相关资料归档管理。

6.1.3.2.3放款审核

a)核对货押业务操作方案意见和授信审批意见是否落实;

b)审查单笔业务合同;

c)签批《货押业务出账审批表》;

d)审查全部出账材料;

e)办理出账。

6.1.4赎货

6.1.4.1在货押方案约定的赎货期内,借款人向分支行提交《提货申请书》原件,同时划入保证金。

6.1.4.2客户经理根据缴存保证金情况确认提货量,在《货押业务提货审批表》上签注提货意见报分支行相关负责人审查,相关负责人审核后在《货押业务提货审批表》中签发同意提货意见,由客户经理向仓储监管机构传真《提货通知书》。

仓储监管机构在收到传真后,核对有关印鉴、签字、传真机号码,并与我行指定人员进行电话核实。

核实无误后,准予出质人提货。

提货后五个工作日内业务经办人将《提货通知书》原件交付仓储监管机构,同时将《提货申请书》、保证金入帐凭证、《提货通知书》复印件、《提货通知书》回执原件存档备查。

6.2未来货权仓储监管模式操作流程

6.2.1在货押业务操作方案和相关授信额度获批后,分支行与借款人及供货商落实相关业务操作细节,依据授信审批意见,落实审批条件,签订租赁协议等相关法律文件。

6.2.2出帐

6.2.2.1业务发起:

提供授信批复、货押业务操作方案批复、仓储监管协议(如有)、经各级人员审批确认的《货押业务出帐审批表》、贸易合同、委托收货协议、变卖协议以及三方合作协议等。

6.2.2.2货押审核:

a)确认收款人是否为未来货权的供应商;

b)确认贸易合同约定价格的合理性;

c)结合额度的使用情况确认出账金额并在《货押业务出帐审批表》中签署意见;

d)登记台帐;

6.2.2.3放款审核:

a)逐条核对货押业务操作方案意见和授信审批意见是否落实;

b)审查单笔业务合同及相关协议;

c)复核《货押业务出账审批表》并签署出账意见;

d)审查全部出账材料后办理出账。

6.2.3放款后的操作要求:

办理首笔业务时,纸质银行承兑汇票原则上由双人送达,并对送达地址、签收人等事项进行核实。

后续业务的,可由总行指定的快递公司用快递方式送达。

6.2.4到货入库

分支行出账后应结合三方合作协议中对发货期的约定及时跟进发货进度,货到后参照本细则6.1.2和6.1.3办理未来货权模式下的抵质押物到货后的核库、查询及出质通知的确认,办理核库和出质入库手续,同时根据抵质押物性质确定是否购买保险。

若发生影响或可能影响发运、入库、抵质押等执行的不利因素,经办机构应及时向相关负责人报告。

6.2.5赎货环节参照6.1.4执行。

6.2.6未来货权仓储监管模式下的货权权属审核、核价、提货与现货模式下各项要求相同。

7监测预警及应急处理

7.1监测预警

监测预警是指在货押业务中后期管理环节中,发现、识别、分析、提示、报告各类货押业务预警信号,及时控制和化解货押业务信贷风险。

7.1.1货押业务预警信号

货押业务预警信号是指在中后期管理环节中发现的,可能会导致企业经营发生重大变化、银行授信业务风险或引发监管突发事件的各类异常现象。

货押业务预警信号是针对货押业务的特点对我行风险预警信号指标体系的补充。

7.1.2货押业务预警信号的类别

根据货押业务预警信号类别的不同,各类风险预警信号按其影响程度分为一级、二级和三级事项预警信号,具体见《货押业务预警信号列表》。

一至三级预警信号的定义是:

a)一级预警信号是指:

情况非常紧急,该借款人对银行的风险已经基本确定,银行必须立即采取措施先控制风险,再研究其他对策;

b)二级预警信号是指:

情况比较紧急,要引起相关人员的高度重视,尽快进行评估分析,并根据评估结果采取相应措施;

c)三级预警信号是指:

情况不紧急,但必须进一步调查分析,了解预警信号的成因和客户风险状况。

7.1.3监测预警操作程序

7.1.3.1分支行发现的三级和二级预警信号,应填写《货押业务中后期管理预警报告》于一个工作日内上报总行贸易金融部,总行贸易金融部在二个工作日内,提出处理意见和风险防范措施,填写《货押业务中后期管理预警处理意见书》回复分支行,并将《货押业务中后期管理预警报告》、《货押业务中后期管理预警处理意见书》一并抄送总行风险管理部。

总行风险管理部收到《货押业务中后期管理预警处理意见书》如有补充措施,应及时书面告知总行贸易金融部。

7.1.3.2总行贸易金融发现的三级、二级预警信号,向分支行下发《货押业务中后期管理监测预警通知书》,要求分支行调查处理,分支行在收到通知书后应在三个工作日内提交书面调查报告,总行贸易金融部根据经营单位的反馈意见,提出处理意见和风险防范措施,填写《货押业务中后期管理预警处理意见书》回复分支行,同时将《货押业务中后期管理监测预警通知书》、《货押业务中后期管理预警处理意见书》抄送总行风险管理部。

7.1.3.3对出现二级、一级风险预警信号的货押业务,未能及时调查清楚或经确认存在风险隐患的,暂停相关企业的出帐业务,待落实整改措施,风险预警信号解除后再予办理相关出账业务。

7.1.3.4分支行、总行贸易金融部、总分行风险管理部对于发现的一级预警信号,应启动应急处理预案机制进行应急处理。

7.1.4货押业务预警信号采取的风险防范措施包括但不限于:

a)提高实地查库频率;

b)增加保证金;

c)增加抵质押物;

d)调整抵质押物品种;

e)要求仓储监管机构按我行要求进行整改或变更仓储监管机构;

f)要求未来货权项下供货商按我行协议要求履行相关责任,或减少其供货额度,或停止合作;

g)宣布授信提前到期,归还我行敞口。

7.1.5分支行、风险管理部及其他管理部门通过日常风险管理和业务管理发现的涉及货押业务授信客户的预警信号,应告知总行贸易金融部。

7.2应急处理

应急处理是指我行的货押业务中出现了危及到我行信贷资金安全的突发事件,为保证我行信贷资金安全所采取的应急措施。

突发事件的具体信号参见本规定的一级事项预警信号。

7.2.1各分支行行长为货押业务应急处理第一负责人。

7.2.2各相关部门在应急管理中的职责分工

a)分支行是应急处理的第一责任人,负责协调在应急处理过程中需企业配合的各类事项,并提供相关的人力支持。

b)贸易金融部负责组织、协调仓储监管机构参加应急行动及进行相关工作。

c)风险管理部负责提供应急行动的法律支持和诉讼保全文件所需的资料。

d)办公室与安全保卫部等提供相应的专业和人力支持。

7.3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的渠道和日常准备工作:

7.3.1总行贸易金融部应监督、协助各仓储监管机构建立货押监管业务应急处理机制,形成完善有效的预警报告方法,制定突发事件应对处理方案。

7.3.2分支行做好应急处理时有效转移抵质押物的准备措施。

7.4突发事件的报告流程

7.4.1突发事件发生后,分支行应立即将相关信息上报至总行贸易金融部,总行贸易金融部应立即将突发事件报告至相关行领导。

7.4.2各部门对突发事件的报告,情况紧急的,一般应先采取电话等口头通知方式,而后补充相关书面材料。

7.4.3突发事件发生后,应急处理相关人员应保持通讯方式畅通,随时可以取得联络,便于应急措施的制定和落实。

7.5主管风险的行领导接获突发事件报告后,指定专人(原则上为贸易金融部负责人或风险管理部负责人)应在12小时内完成调查核实情况并评估风险后,按实际情况确定具体的应急措施。

突发事件的应急措施通常包括:

7.5.1分支行相关责任人、贸易金融部人员必须在最短时间赶往事发地点,与仓储监管机构一起组织控制抵质押物。

对于本地的公司客户,应在2小时内到达现场;

对于省内的异地公司客户,应在8小时到位;

对于在省外异地的公司客户24小时内必须到位。

7.5.2我行应根据实际情况要求仓储监管机构增强现场控制力、责成分支行进一步调查情况,或采取暂停出货、暂停额度使用、纳入我行重点监测范围等措施。

7.5.3总行相关部门应指派专人主动与法院、公安等执法部门进行协调和沟通,借助当地司法、行政部门的力量,争取一切有利的资源对我行信贷资产进行保全。

8.1现货操作流程图

8.2未来货权仓储监管模式操作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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