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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不按规定使用公有住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强制收回公有住房:

1.违反第九条、第十条规定的;

2.擅自改变房屋的结构和用途的;

3.闲置公有住房3个月以上的(企业派出外地工作需返厂人

员除外);

4.转移公有住房使用权的;

5.不具备使用条件占用住房的;

6.有从事违法活动的;

7.未按审批的装修方案进行装修且拒不整改的;

8.在使用期间拒不配合企业对房屋使用情况进行检查的;

9.不按期缴纳租金达3个月以上的;

10.其他严重损害资产所有人权益的。

第十三条使用人有以下情形之一者,在60日内由企业收回其公有住房使用权:

1.与企业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

2.退休、死亡;

3.在石棉城区已购自有住房或配偶单位提供了周转公房;

4.不再属于川股在棉单位的在册职工。

第十四条公有住房使用人出现第十三条情形,但不能按时

退还住房者,须提交延期用房申请,经批准后签订用房延期协议,延长使用期不超过3个月,延期内须按时足额缴纳使用费、水电费、物业费等。

延期用房需正式职工担保,并由担保人缴纳保证金。

延长期满后不退房按强占处理,担保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十五条厂定期清查公有住房使用情况,对不符合使用住房条件者送达收房通知。

使用人自收房通知送达之日起60日内退房,逾期未退房者,收取该房屋强占期间租金总额3倍的强占费,直至实际移交住房之日止,强占费用在使用人缴纳的住房使用保证金中扣除。

使用人强占公有住房达到6个月及以上,除收缴其强占费外,强占公有住房的行为视为侵占国有资产行为,取消当年评先评优资格,并依照《中国国电集团公司职工惩处规定》第二章第二节第五十一条之规定执行“私分、侵占国有资产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处分;

情节较重的,给予降职(降级)、撤职处分;

情节严重的,解除劳动合同”。

第四章退房管理

第十六条退房时应提前三十日通知生产服务部,并填写《员工退房申请表》。

员工办理离职、调离、退休手续时,应同时办理公有住房退租手续并搬离。

第十七条使用人退房前,应做好公有住房的清理,公用设施恢复原貌,退还公有住房的公用物品、房卡及钥匙等并填写退房交接表(见附件7)。

结清使用期内水电费、物业管理费等相关费用。

第十八条厂组织现场检查,确认房屋是否符合退房要求,如不符合要求,则下达书面通知限期整改恢复。

恢复期间,房屋使用人仍须照常支付使用费。

第十九条生产服务部出具证明,使用人方能办理退房及退还保证金等相关手续;

房屋使用期以生产服务部出具的退房证明日期为准。

第五章费用的收取

第二十条住房保证金:

符合用房条件,需提前一次性缴纳住房使用保证金,方可签订用房协议。

退房时,经查验房屋符合退房条件,并办完退租手续后予以退还。

第二十一条住房租金:

1.职工使用企业公有住房坚持有偿使用原则;

2.住房租金标准按《南桠河发电厂公有住房使用费标准》(见附件5)执行;

3.生产服务部每半年出具一次缴费通知,使用人于每半年的第一个月1-10日内将租金缴纳到财务指定账号后,财务产权部向其开具收据,使用人取得收据收后,2个工作日内到生产服务部备案。

第二十二条水电费、物业管理费:

水电费及物业管理费等相关费用按当地供水供电公司和小区物业公司相应收费标准执行,由房屋使用人自行承担。

房屋使用人须遵守物业管理相关规定,按时足额缴纳。

第二十三条以上费用的收取从企业向职工交房之日起计算。

第六章装修及维护管理

第二十四条住房装修应符合建设部《建筑装饰装修管理规定》,确保房屋安全,接受管理部门监督。

第二十五条单身公寓5、6楼入住人员不得擅自变动室内各项公用物资及设施,必须爱护室内设施、设备,损坏照原价赔偿。

第二十六条其他公有住房装修:

1.房屋装修不得改变房屋结构。

装修前需交纳装修保证金。

2.装修由使用人自行确定,费用自理。

装修施工前应提交住房装修申请及方案,经厂审批签订装修协议并缴纳装修保证金后方可施工。

施工结束后通知厂检查是否与审批的装修方案相符,如有不符者,由使用人员负责整改;

3.违规装修造成的损失和责任,由使用人自行承担。

改变房屋结构的,使用人应及时恢复。

因改变结构,对他人房屋造成危害或损失的,由使用人负责赔偿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4.使用人装修后增加的设施等不得危及房屋安全。

经厂检查不符合相关要求,由原使用人自行拆除房屋恢复原貌,并由厂检查验收合格。

企业代为实施拆除或恢复工作的,由原使用人承担发生的所有费用。

5.使用人装修需慎重,不应过度装修公有房屋,自行增加的设施,因协议终止或变更使用人造成的损失自行承担,企业不作补偿;

6.装修保证金由厂按房屋使用人装修规模范围及可能造成公有住房损失的费用预算情况确定,生产服务部核定缴费标准并出具缴费通知,使用人持缴费通知到财务产权部缴纳。

使用人办理退房手续经厂查验合格后一次性退还。

第二十七条维护及修缮规定:

1.公有房屋的修缮执行国家和地方的法规、政策和标准,按照协议明确的修缮责任进行维护和修缮;

2.使用人如因使用不当损坏房屋及设施,应负责修复原状,并自行承担相关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由生产服务部负责解释。

因公有房屋所有权登记、使用、租赁、买卖、修缮等发生纠纷时,当事人可向房屋所在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调解,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经厂长办公会研究后提交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第三十条本办法如与上级公司相关规定及国家法律法规不符,按上级公司规定及国家法律法规执行。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原《南桠河发电厂公有住房出租管理办法》(南电办〔2003〕17号)及《南桠河发电厂单身宿舍分配、调整及管理办法》(南电房改〔1998〕3号)同时废止。

 

附件1

南桠河发电厂公有住房选房办法

第一条公有住房属于国电四川电力股份有限公司所有,为做好公有住房的选房工作,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计分选房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仅适用于符合厂《公有住房管理办法》的“98”职工。

第三条选房原则:

按照积分规则从高到低记分排序,依次选房。

第四条在公有住宅套房不足的情况下,单身公寓作为补充,选完即止。

符合条件的使用人一个家庭可选住宅套房一套(或单身公寓一间)。

第五条计分标准及加分办法

(一)工龄每满一年算1分,厂龄每满一年算1分。

(二)学历、职称加分:

1.研究生加5分、本科生加4分、专科生加3分、中专生加2分、技校生加1分。

2.员级职称加2分、助理级职称加3分、中级(技师)职称加4分、高级职称(副高、高级技师)加6分、教授级职称(正高)加8分。

3.学历、职称分不累加,以高分计。

(三)其他加分

1.获得国电四川电力股份有限公司(或地方市县级)荣誉类称号者加1分;

2.获得国电四川发电有限公司(或省级)荣誉类称号者加2分;

3.获得国电集团公司(或部级、国家级)荣誉类称号者加3分;

4.荣誉称号分不累加,以最高分计;

5.双职工都是“98”职工的只计算一人得分。

(四)学历、职称、荣誉获得期限以住房使用申请人参加工作至《公有住房管理办法》下发之日止。

(五)职工使用公有住房总积分:

总积分∑=工龄分+厂龄分+学历/职称分+其它分。

(六)如果按照积分办法出现总分相同的情况,再按照工龄、厂龄、学历/职称、其他分的顺序比单项分的方式分出先后顺序选房。

第六条符合公有住房管理办法规定的使用住房条件的“98”职工选房仅限本次集中计分选房。

由厂发出通知要求使用人提交书面申请用房到本次进行计分选房的申请报名截止时间结束以后不再受理申请。

本次集中进行计分选房结束后出现的“98”职工申请用房与其他职工一视同仁,租金标准和选房审定均不再作为特殊群体对待。

第七条本选房办法在本次选房工作结束后即废止,如果以后出现新的房源,使用管理按照厂《公有住房管理办法》规定执行。

第八条本办法由南桠河发电厂生产服务部负责解释。

附件2

申请公有住房使用人登记表

一、注意事项:

1.2017年11月23日前交《申请公有住房使用人登记表》到生产服务部。

2.年月日至年月日为审核、统计分数、排名时间。

3.排序结果于年月日至年月日公示。

4.选房时间:

年月日。

5.为了使住房使用管理工作顺利推进,凡申请使用公有住房的职工,在递交《公有住房使用申请表》的同时,还需要交一份身份证、现任职称或职务证书或文件、最高学历毕业证书以及获奖证书等有效证件的复印件(需带原件审核)并提交本人及配偶在石棉城区无自有产权住房的证明和配偶单位无周转房使用证明。

二、申请公有住房使用人登记表(样表):

申请人姓名

身份证号码

 

参加工作时间

工龄

厂龄

职称

最高学历

毕业院校

申请人及配偶石棉县城区有无自有住房或单位周转公房

需提交石棉县房管局出具证明或配偶单位无周转公房证明。

是否参加房改

婚姻状况

配偶姓名

配偶单位

获奖情况

其他说明

备注

1.以上信息必须如实填写并提交证明材料。

2.递交申请时须查验原件并提交复印件一套。

附件3

南桠河发电厂公有住房租赁使用协议书

出租方:

国电四川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南桠河发电厂(以下简称甲方)

承租方:

(以下简称乙方)

甲方将公有住房作为住宿用房租赁于乙方使用,甲乙双方本着诚实守信、有偿使用原则,经充分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形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房屋位置

石棉县电力路1号南桠河发电厂幢号房。

第二条承租方用途、身份证号、电话号码

用途:

职工自己居住。

(不得从事任何带有赢利、违法性质的用途)

身份证号码:

电话号码:

第三条租赁期限:

1年,从年月日至年

月日。

第四条租金计算方法及其支付方式

(一)收费依据及标准

1.按照《国电四川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南桠河发电厂公有住房管理办法》规定收取公有住房租金。

2.房屋面积m2,月租金为元/月;

年租金元/年。

3.住房使用保证金:

(1)按照公租房标准缴纳房屋租金的,保证金按照500元标准缴纳;

(2)按照当地市场价格标准缴纳房屋租金的,保证金按照2000元标准缴纳;

(3)协议签定前,一次性缴纳保证金,保证金不计息。

(二)租金支付方式

1.乙方自行缴纳方式:

按半年缴纳一次,在每半年的第一个月1—10日内自行缴纳房租;

2.乙方委托甲方人力资源部代扣代缴方式:

乙方自愿委托甲方人力资源部在其个人收入中按代扣代缴租金。

(三)房租缴纳地点

乙方持甲方生产服务部出具的缴费通知将租金缴纳到财务指定账号,并将租金收据复印件交到甲方生产服务部备案。

委托代扣代缴的由甲方生产服务部出具代扣代缴通知由人力资源部直接办理,财务出具缴费收据。

第五条甲乙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一)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向乙方提供所租住房,租赁时保证房屋内设施设备能正常使用;

2.甲方向乙方提供水源、电源,但不保证供水供电的可靠性,因停水停电给乙方造成的经济损失,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3.甲方有权对乙方租住房屋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4.甲方若需收回房屋,则提前2个月通知乙方,二个月后协议即终止,甲方不作任何补偿。

(二)乙方权利和义务

1.乙方应按协议中约定的支付方式和时间地点向甲方支付房租,过期3月未交者按强占缴纳强占费及违约金;

2.乙方所租房屋仅限于租房者本人或本人与配偶及双方父母和子女共同居住使用,不得闲置、不得将房屋转租、转借、转让、或私自换房,否则甲方将收回房屋,终止协议,并追究乙方违约责任;

3.乙方租住的房屋只能用于居住,严禁用作商店、麻将馆等其它商业用途,否则甲方有权终止协议,并追究乙方违约责任;

4.乙方必须按照要求合理用水用电、严禁超负荷用电和私拉乱接水管和电线,否则造成的一切后果由乙方负担;

5.严禁乙方在房屋内存放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品,危害公共安全,否则甲方将视为违约,有权立即终止协议;

6.乙方应遵守甲方公有住房管理相关制度和规定,服从治安管理,确实不听劝阻屡次违反的,甲方有权终止协议;

7.租赁期届满前,乙方如需继续租用甲方房屋,则应提前三十天向甲方提出申请,甲方视情况决定是否续签协议;

8.租赁期届满且双方又未续签协议,乙方须在协议终止之日起30日内退回住房;

退房时甲方现场验收房屋,无毁损则退还其住房保证金,否则如有毁损,乙方需照价赔偿。

9.不按规定使用公有住房有下列情形的,企业强制收回公有住房:

(1)擅自改变房屋的结构和用途的;

(2)闲置公有住房3个月以上的(企业派出外地工作需返厂人员除外);

(3)提供给不符合使用条件的人使用或转租的;

(4)有从事违法活动的;

(5)未按审批的装修方案进行装修且拒不整改的;

(6)在使用期间拒不配合企业对房屋使用情况进行检查的;

(7)不按期缴纳租金达3个月以上的;

(8)严重损害资产所有人权益的。

10.凡符合退房条件的,甲方生产服务部发送收房通知,自收房通知发送之日起30日内退房。

逾期未退房者,收取该房屋强占期间租金总额3倍的强占费,直至实际移交住房之日止。

强占费用由甲方生产服务部核实,经审批同意后,发起业务信息系统流程,由甲方财务部门在乙方(或其保证人)保证金中扣除。

11.乙方退房时,应保证所租房屋及设施设备完好,如有损坏应负责修复或根据损坏情况在保证金中扣除一定的维修费用。

12.租赁期满,不再续签租赁协议,退房办理程序:

(1)本人提交退房申请;

(2)甲方组织现场检查,确认房屋是否符合交房要求,如不符合要求,则下达书面通知限期整改恢复,恢复期间,乙方仍须照常支付使用费;

(3)乙方应结清使用期内水电费、物业管理费等相关费用,甲方查验合格;

(4)甲方生产服务部出具证明,乙方方能到甲方财务部退还保证金;

房屋使用期以甲方生产服务部出具的退房证明日期为准。

第六条维护及修缮管理

(一)装修规定:

1.乙方必须爱护室内设施设备,损坏照价赔偿;

2.乙方自行确定是否装修,但不得改变房屋结构,只能作简单装修,费用自理。

装修应在施工前向甲方生产服务部提交住房装修申请及方案,经审查批准签订装修协议并缴纳装修保证金后方可施工;

施工结束后由厂负责检查验收其是否与审批通过的装修方案相符;

3.住房装修应符合建设部颁布的《建筑装饰装修管理规定》,确保房屋安全,接受管理部门监督。

违规装修造成的损失和责任由乙方自行承担。

改变房屋结构的,应及时进行恢复;

4.装修保证金由甲方生产服务部按乙方装修规模范围及可能造成公有住房损失的费用预算情况确定,开具保证金缴纳通知,乙方持通知自行到财务部缴纳;

甲方生产服务部根据乙方的缴费收据办理装修进场许可证,乙方退房时查验合格一次性退还;

5.乙方装修后增加的设施等,退房或协议终止时,甲方对装修不补偿,增加的设施自行拆除,如拆除后对房屋造成毁损,应将房屋恢复原貌(经甲方检查验收,符合相关要求的可保留房屋现状)。

(二)维护及修缮规定

1.因使用不当损坏房屋及设施,乙方应负责修复原状,发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2.共用部分由管理部门核实并经批准后由甲方负责并承担相应费用。

第七条安全责任

1.承租期内,乙方应做好防火防盗、用电、用水等的安全检查,不准在公用部位堆放杂物、垃圾,乙方违反规定发生事故的,由乙方完全负责,出租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2.如乙方擅自乱接、改动水电等设施,所发生的一切事故(如死亡、重伤、轻伤、火灾等)由乙方承担,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而因此给出租方造成的财产损失,他人人身、财产损失,均由乙方承担;

3.出租房内,严禁存放液化气罐、烟花爆竹、汽油等易燃易爆危险品,对于发生事故的,所产生(包括甲方)的损失,均由乙方承担;

4.乙方应负责保护房屋的整体结构,不得私自拆除和改装房屋及影响整体结构,不得破坏房屋外貌。

否则,由此引发的安全事故乙方负全部责任。

第八条租赁协议的终止

(一)甲乙双方订立的租赁协议因租赁期届满而终止。

(二)出现下列违反协议执行情况,甲方解除协议而终止:

1.乙方私自转租、转借、转让、或私自换房;

2.乙方将租住的房屋用作商店、麻将馆等其它商业用途;

3.乙方在房屋内存放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品,危害公共安全;

4.乙方拖欠房租、水电费、电视收视费和卫生清洁费达三个月;

5.乙方改变房屋的建筑结构或在房屋上增设其他建筑物和构筑物;

6.乙方违反甲方各项规章制度和不服从治安管理,造成恶劣影响的。

(三)乙方因退房而导致协议解除而终止。

第九条违约责任

1.在履行本协议过程中,如一方违约应向守约方承担协议年租金总额20%的违约金;

2.违约方在承担上述第一款违约责任后,如守约方尚有其他经济损失,违约方还应予以全部赔偿;

第十条其它补充事项

1.本协议经甲乙双方代表签字盖章即行生效。

2.本协议一式肆份,甲方叁份,乙方壹份,均具同等法律效力。

3.出租公有住房交接房屋登记表,经双方签字后生效,并作为本协议组成部分。

4.若甲方新的房屋出租管理办法出台,本协议自行终止,协议期间租金多退少补。

若乙方仍需租赁,则按照甲方新的房屋管理办法另行签订协议。

5.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效力。

特别说明:

如企业根据有关规定处置资产需提前收回房屋时,应提前二个月通知乙方,乙方应无条件按期退房。

租金多退少补,装修不予补偿。

甲方代表:

乙方代表:

签字日期:

签字日期:

附件4

南桠河发电厂公有住房使用费标准

南桠河发电厂公有住房按有偿使用原则使用。

按照地方政府相关规定及当地市场价格确定使用费标准:

1.“98”住房困难职工使用公有住房的参照石棉县物价局石物价〔2010〕2号文件规定执行租金标准1元/月·

㎡。

2.新进企业毕业生五年内参照石棉县物价局石物价〔2010〕2号文件规定执行租金标准1元/月·

㎡;

五年后与其他租房职工相同,参照当地市场价缴纳使用费。

3.其他需使用公有住房的住房困难人员,参照当地市场价缴纳使用费。

4.房管部门参照市场价提交住房使用费标准,经厂职工代表大会(或专委会)审议确定,原则上使用费两年调整一次,使用协议一年一签。

5.若政策或市场价格发生变化,需调整住房有偿使用费标准,应经厂职工代表大会(或专委会)批准,并向职工进行价格公示。

国电四川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南桠河发电厂

附件5

南桠河发电厂公有住房房源情况

国电四川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南桠河发电厂现公有住房共有套房18套,单身公寓45间。

公有住宅套房情况

序号

幢号

房号

使用面积(㎡)

1

3幢

3606

71.63

2

5幢

5205

68.83

3

5401

4

6幢

6107

55.28

5

6310

54.92

6

6306

7

6108

68.14

8

6308

9

6301

70.69

10

6105

11

6109

12

6208

71.73

13

8幢

8110

60.9

14

10幢

10202

54.27

15

15幢

15102

55.56

16

16幢

16102

17

16402

18

16104

55.95

单身公寓情况

17幢

201

34.7

202

31.46

203

204

205

206

207

208

209

20.3

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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