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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工时加班

标准工时加班

篇一:

教你怎么计算标准工时加班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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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你怎么计算标准工时加班费什么是标准工时制度?

标准工时制度加班费怎么算?

标准工时制度,也称为标准工作制度,是由立法确定一昼夜中工作时间长度,一周中工作日天数,并要求各用人单位和一般职工普遍实行的基本工时制度。

标准工时制是标准和基础,是其它特殊工时制度的计算依据和参照标准。

因此标准工时制具有至关重要的意义,也是各国劳动立法中的重要内容。

问题:

标准工时下计算加班费到底是除以21.75还是20.83?

20.83天是月平均工作天数,21.75天是计薪天数,但标准工时加班费计算到底是按除以20.83天还是21.75天来计算呢?

这是一些劳动者或者用人单位在计算加班费或者带薪年假时仍然存在的一个疑问。

答案:

标准工时计算加班费应该是除以21.75天。

之所以部分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会有上述疑问,是因为原来我国职工的日工资是按月工作日来折算的,但是20XX年劳动部下发了通知,将职工的日工资改按月计薪天数折算,原来按照月工作日天数折算的办法废止。

劳动保障部已发出通知,由于《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规定公民的节日假期由原来的10天增设为11天,职工全年月平均制度工作天数和工资折算办法相应进行调整。

通知规定,职工月工作日由20.92天调整为20.83天。

2000年版通知中规定,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天数为20.92天,职工的日工资按此进行折算,但新的通知中,日工资的折算将依据月计薪天数来定。

这意味着节假日调整后,日工资折算既不会按原来的20.92天折算,也不会按照此前媒体报道的20.83天折算,而是按照21.75天折算。

北京完全按国家要求执行,具体计算办法完全按照劳动部下发的通知来执行。

现计算方式:

年工作日:

365天-104天(休息日)-11天(法定节假日)=250天;

月工作日:

250天÷12月=20.83天;

工作小时数的计算:

以月、季、年的工作日乘以每日的8小时;

日工资:

月工资收入÷21.75天(月计薪天数);

有法律问题,上法律快车/retype/zoom/672c1f2e48d7c1c708a145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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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时工资:

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8小时);

月计薪天数:

(365天-104天)÷12月=21.75天。

[律师提示]这一微妙的变化要求法定节假日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即折算日工资、小时工资时不剔除国家规定的11天法定节假日。

加班费的计算也应当是除以21.75来计算。

这一变化导致部分劳动者的加班费有所减少。

首先是公务员折算日薪减少了。

按照新的“月计薪天数”计算,公务员的加班费比以前按“月工作日”计算减少了。

由于政府机关是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计算加班费的,所以公务员在计算加班费时,折算出来的日工资可能有所减少,但并不会对其月工资总量带来影响。

但是,对于绝大部分在企业上班的职工,不会造成太大影响。

因为大部分企业并不会在职工加班时严格按照这个天数来折算日工资。

而对于以日工资计算劳动报酬的劳动者而言,因其工资不以月薪计算,他们没有月薪这个概念,所以也不会有什么影响。

有法律问题,上法律快车http:

///

篇二:

综合计算工时与标准工时加班费有差异

综合计算工时与标准工时加班费有差异

工作加班不是什么新鲜事,但用人单位应支付劳动者规定的加班费,不同的工时制的工作加班费的计算方法也不同。

若用人单位未按规定支付劳动者加班费,劳动者可依法维护自身权益。

高先生对于自己工作的加班费计算有些疑惑,高先生是名操作工,工作按照小时计算工资,几乎需要天天加班,无论是工作日还是休息日,加班费都按平时工资1.5倍发放。

高先

生的加班费是否合理呢?

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不区分休息日

劳动保障热线的工作人员介绍,不同的工时制加班费的计算也有差异。

每天工作8小时、

每周工作40个小时的工作制属于标准工时工作制。

《劳动法》中规定,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

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150%的工资报酬;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200%的工资报酬;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

支付不低于工资的300%的工资报酬。

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则不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是分别以周、月、季、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但其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

当劳动者在一个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周期内的工作时间超过法律规定的时间时,单位需要按照150%的标准支付加班费;法定节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300%的工资报酬。

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不区分休息日,所以没有休息日加班支付工资200%的工资报酬

规定。

特殊工时工作制需劳动部门审批劳动者维权需保留证据

此外,劳动保障热线工作人员还表示,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及其他特殊工时工作制的用人单位,需要向劳动部门申报,经劳动部门审批后方能实行。

在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签订

的劳动合同中有明确说明该工作属于何种工时制度。

劳动仲裁调解员陈女士表示,若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加班而不安排倒休,或不支付法律

规定的加班费,劳动者应保留有力的书面证据进行维权。

根据《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用人单位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以及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除在规定的时间内全额支付劳动者工资

报酬外,还需加发相当于工资报酬25%的经济补偿金。

(帮办员魏冰即时播报)

篇三:

工时加班

工时制度

工时制度,即工作时间制度,据现有情况,我国目前有三种工作时间制度,即标准工时制、综合计算工时制、不定时工时制。

标准工时制

这是我国运用最为广泛的一种工时制度,在标准工时制下,根据《劳动法》第三十六条、

《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第三条的规定,工人每天工作的最长工时为8小时,

周最长工时为40小时。

并且根据《劳动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一条规定,标准工时制还

有以下几点要求:

①用人单位每周应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1日

②因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一般每天延长工作时间不得超过1小时③

特殊原因每天延长工作时间不得超过3小时④每月延长工作时间不得超过36小时。

显然,根据标准工时制的规定,工作时间比较固定,且延长工作时间有明确严格的限制条件。

综合计算工时制

这类工时制度是以标准工时制为基础,以一定的期限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的工

时制度。

根据《劳动部关于职工工作时间有关问题的复函》的第五条至第七条的规定,该类工时

制度有以下的特点:

①一般以月、季、年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

②其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应当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也就是说,在

综合计算周期内,某一具体日(或周)的实际工作时间可以超过8小时(或40小时),但综

合计算周期内的总实际工作时间应当不能超过总法定标准工作时间

③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制的,无论劳动者平时工作时间数为多少,只要在一个综合工时计算

周期内的总工作时间数不超过以标准工时制计算的应当工作的总时间数,即不视为加班。

超过,则超过部分视为延长工作时间,并按《劳动法》规定支付报酬,且延长时间的小时数,

平均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

根据劳动部《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劳部

发[1994]503号)的第五条规定,企业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职工,可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

作制:

(一)交通、铁路、邮电、水运、航空、渔业等行业中因工作性质特殊,需连续作业的职工;

(二)地质及资源勘探、建筑、制盐、制糖、旅游等受季节和自然条件限制的行业的部分职

(三)其他适合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职工。

从综合工时制的特点来看,其基础仍然是标准工时制,虽然允许一定周期范围内员工

工作时间综合计算,允许具体的某日(或某周)可以超过法定标准工作,但是仍然要坚持一

定周期内总的工作时间及平均工作时间都不能违反法定的标准。

1

不定时工作制

这类工时制度是指,每一工作日没有固定的上下班时间限制的工作时间制度,是针对

因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的关系,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或是需要机动作业

的职工所采用的一种工时制度。

根据劳动部劳部发[1995]309号《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

意见》第67条,《劳动部关于职工工作时间有关问题的复函》的第八条以及劳动部《工资

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三条规定,该类工时制度有以下的特点:

①经批准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不受《劳动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日延长工作时间标准

和月延长工作时间标准的限制

②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用人单位应采取适当的休息方式,确保职工的休息休假权利和

生产。

工作任务的完成

③实行不定时工作制,除法定节假日工作

外,其他时间工作不算加班。

根据劳动部《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劳部发

[1994]503号)的第四条规定,企业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职工,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

(一)企业中的高级管理人员、外勤人员、推销人员、部分值班人员和其他因工作无法按

标准工作时间衡量的职工;

(二)企业中的长途运输人员、出租汽车司机和铁路、港口、仓库的部分装卸人员以及因

工作性质特殊,需机动作业的职工;

(三)其他因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的关系,适合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

不定时工作制,最大的特点就是实行此类工时制的职工工作时间不受《劳动法》第四十

一条规定的日延长时间标准和月延长时间标准的限制,这个特点使得工作时间无法固定的员

工工作时间安排既可以符合法律的规定又能满足工作时间的不确定性,因此只有不定时工作

制可以做到最为灵活的安排员工的工作时间,有效减少成本。

三种工时制度比较

2

加班时间

标准工时制

《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第三条的规定,工人每天工作的最长工时为8小时,周最长工时为40小时。

《劳动法》第四十一条规定:

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超过1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36个小时。

《劳动法》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计件加班问题

《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一条实行计件工资的,用人单位应当科学合理确定劳动定额和计件单价,并予以公布。

确定的劳动定额原则上应当使本单位同岗位百分之七十以上的劳动者在法定劳动时间内能够完成。

用人单位在劳动者完成劳动定额后,安排劳动者在正常工作时间以外工作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支付加班或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

完成劳动定额与正常工作时间要同时具备。

对于超额完成的,可以奖励。

在实践中,单位往往制定很高的劳动定额从而使加班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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