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行银行承兑汇票承兑业务操作规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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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行银行承兑汇票承兑业务操作规程

(2007年版)

二OO七年七月三十日

目录

一、受理承兑业务申请……………………………………3

二、承兑前调查审查………………………………………6

三、承兑审批………………………………………………10

四、承兑业务授信发放审核………………………………10

五、签署承兑协议,落实担保条件………………………11

六、出票…………………………………………………12

七、承兑…………………………………………………13

八、到期收款………………………………………………15

九、解付到期票款…………………………………………16

十、持票人开户银行委托收款……………………………18

十一、承兑汇票未用注销…………………………………19

十二、挂失与解除…………………………………………21

十三、承兑汇票保证金……………………………………23

十四、承兑汇票凭证………………………………………27

十五、承兑汇票查询查复…………………………………30

十六、承兑业务会计核算…………………………………34

十七、风险控制要点………………………………………36

十八、附则………………………………………………40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行银行承兑汇票承兑业务操作规程

(2007年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行银行承兑汇票承兑业务管理办法(2007年版)》等有关法规制度,特制定本规程。

本规程适用于符合《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办银行承兑汇票承兑业务准入、退出管理办法(试行)》(中银营文[2006]32号)准入条件,并经省分行审批,报总行营业部备案的境内机构。

一、受理承兑业务申请

(一)承兑申请人应具备的条件:

1、承兑申请人符合我行授信客户准入管理要求;

2、承兑申请人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依法从事经营活动,实行独立经济核算,具有贷款资格(贷款证年检有效),信用良好的企业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

3、承兑申请人资信状况良好,具有支付承兑汇票金额的可靠资金来源;

4、承兑申请人与我行具有真实的委托付款关系;

5、承兑申请人与承兑汇票收款人之间具有真实的贸易背景,具有合法的商品交易和债权债务关系;

6、承兑申请人在承兑行开立基本存款账户或一般存款账户(以下简称结算账户),并有一定的结算业务往来;

7、承兑申请人原则上应就敞口风险金额(即承兑汇票金额剔除保证金后的余额),提供足额有效的担保;

8、承兑申请人近两年在我行无不良贷款、欠息以及其他不良信用记录。

对于缴存100%保证金及足额担保的承兑业务,承兑申请人可不受上述第1、7条的限制。

(二)承兑申请人提交资料:

1、办理有风险敞口的银行承兑汇票业务提供资料:

(1)“银行承兑汇票承兑申请书”(附件

(1));

(2)承兑申请人资格证明文件及有关法律文件,包括但不限于:

A、经年审合格的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B、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和授权委托书原件及复印件(不需授权的则不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及复印件);

C、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及复印件;

D、公司章程等;

E、承兑申请人就申请办理的承兑业务已经按照其章程或者其它内部管理文件的要求进行有效决策的相关文件(如承兑申请人为公司的,应按照其公司章程规定提交董事会/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等有效决策性文件)。

F、经年检合格的贷款卡和密码。

(3)与承兑汇票内容相符的购销合同原件与复印件;

(4)承兑申请人开户许可证;

(5)原则上需提供近三年及近期的财务报表(年度报表应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和审计意见;

(6)担保人的基本情况;

(7)担保人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贷款卡及密码;

(8)担保人近三年及近期的财务报表(年度报表应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和审计意见;

(9)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法律法规、监管规定证明担保人提供担保已进行有效决策的相关文件材料(如担保人若为公司的,就担保事项按照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及公司章程规定提交有效的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决议;担保人若为自然人的,应提交其本人身份证明,已婚自然人做为担保人的,保证合同上应由保证人夫妻双方签字,并出具结婚证等证明文件)。

(10)抵、质押物有关资料(清单、权属证明和评估报告等);

(11)其他需要提交的资料。

对于无担保条件的承兑业务,可不受上述(6)至(10)项的限制。

2、办理符合我行质押条件的足额质押承兑汇票业务除上述有关担保资料外,还须提供:

(1)用于质押的定期存单、国债、银行承兑汇票原件及复印件;

(2)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3、办理缴存100%保证金承兑汇票业务须提供:

(1)“银行承兑汇票承兑申请书”;

(2)与承兑汇票内容相符的购销合同复印件;

(3)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以上提供“复印件”的须提交原件供授信人员核对,由授信人员加盖“与原件核对一致”章和授信人员名章,并加盖承兑申请人单位公章。

二、承兑前调查审查

公司业务部门负责受理承兑申请人提交的承兑申请(包括缴存100%保证金及足额担保的承兑申请),严格按照《中国银行商业汇票承兑业务授信风险管理办法》(中银险[2004]372号)、《中国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商业汇票承兑业务授信风险管理的紧急通知》(中银险授[2004]188号)等相关文件要求进行调查审查,重点调查审查以下内容:

(一)根据“了解你的客户”,“了解你的客户的业务”的原则,严格审查承兑申请人实际经营情况,并监控其贸易背景,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要求:

1、按照有关监管规定,要求企业提供购销合同等相关贸易背景证明材料,进行必要的交易背景调查,没有真实性贸易背景的承兑汇票业务,严格禁止办理;

2、贸易合同的内容、金额等须与申请承兑汇票内容相符;贸易合同的商品须属于承兑申请人经营范围;对应一份贸易合同,累计开立承兑汇票的金额,不得超过对应的贸易合同金额;

3、信贷投向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中国银行信贷政策;

4、关联企业母子公司或下属关联企业间,直接或间接以对方为交易对象,向我行申请承兑时,应严格审查其交易及债权债务关系的真实性;

5、承兑汇票付款期限应依据交易双方签订的商品购销合同合理确定,最长不超过6个月;

6、严禁以任何形式提供授信,用于偿付到期承兑垫款,包括承兑汇票转贷款、开新票抵旧票循环承兑等。

(二)承兑申请人以未到期的银行承兑汇票做质押,向我行申请办理承兑汇票,须严格审查以下事项:

1、以未到期的银行承兑汇票做质押办理承兑汇票,质押银行承兑汇票的承兑行应属于总行金融机构部核定的票据贴现业务承兑银行准入范围内的银行同业,非此准入行范围的承兑汇票不得用于质押;

2、承兑汇票背书必须连续,且承兑申请人为质押银行承兑汇票的合法持票人,不得接受背书记载“委托收款”、“不得转让”和“质押”的银行承兑汇票作质押;

3、承兑申请人提交质押的银行承兑汇票到期日,原则上应迟于申请承兑的银行承兑汇票到期日;

4、承兑申请人提交质押的银行承兑汇票到期日如早于申请承兑的银行承兑汇票到期日,公司业务部门应在所签订承兑汇票质押合同中注明所质押银行承兑汇票到期之后由承兑行负责托收且托收款项直接转入承兑申请人保证金账户,并续签保证金协议,同时要求承兑申请人出具如到期承兑行不能按时承付时承担一切经济责任的承诺函;

5、公司业务部门对质押银行承兑汇票票面要素及背书情况进行初审后,填写“银行承兑汇票质押查询申请书”(附件

(2)),连同质押银行承兑汇票原件等材料交营业部(柜台)审核。

若质押银行承兑汇票承兑行为同业,营业部(柜台)对质押银行承兑汇票票面要素、背书等进行审核,同时向承兑行查询质押银行承兑汇票内容是否真实有效、是否挂失止付/公示催告,并取得承兑行的确认,最终查询结果以承兑行查询/查复通知书回复内容作为查询回复最终依据。

若质押银行承兑汇票承兑行为中行机构,营业部(柜台)对质押银行承兑汇票票面要素、背书、汇票专用章等进行审核,同时向承兑行查询质押银行承兑汇票内容是否真实有效、是否挂失止付/公示催告,并取得承兑行的确认。

如票据真实性审验未发现异常,应在查询/查复通知书上注明“经审验,未发现与防伪点要求不符之处”并由经办、复核人员签章。

营业部(柜台)审核、查询完毕,将查询/查复通知书及质押银行承兑汇票原件退公司业务部门。

质押银行承兑汇票查询、查复要严格履行交接手续,明确双方责任人。

6、营业部(柜台)审核未提出异议,由公司业务部签订有效的书面质押合同,并在质押合同中明确授权我行可依法处置质押的银行承兑汇票;

7、出质人(承兑申请人)在质押银行承兑汇票上背书记载“质押”字样并签章、注明背书时间;

8、出质人(承兑申请人)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将权利凭证(未到期的银行承兑汇票)交付质权人(承兑行)保存。

(三)以现金类资产(存单和国债)质押,仅接受中行系统出具的定期存单和代售的记账式国债及凭证式国债质押,质押率根据《关于发送〈中国银行境内公司授信抵、质押率管理办法(2007年版)〉的通知》(中银险[2007]10号)规定执行。

质押担保须保证有关质押担保合同的有效性、严谨性,质押的权利凭证必须交付给质权人。

其中对于以第三方在我行的存单作质押的情况,承兑人、承兑申请人和存单所有权人必须在质押担保合同中明确三方的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

以中国银行单位定期存款作质押,须凭原存款开户证实书和承兑申请人开具的单位定期存单委托书到存款行办理开立单位定期存单(质押贷款专用)和确认书,并办理存单冻结手续。

存单、国债和银行承兑汇票等质押方式不适用于缴存100%保证金的暂不评级客户。

(四)采取第三方保证作为担保方式的,应提供合法有效的保证合同及相关材料,如为异地担保,按照异地授信有关规定执行。

(五)对于在我行有过承兑垫款的承兑申请人,应在其全部清偿原有垫款的前提下,从严审查其承兑授信需求、偿还能力,并认真分析垫款形成原因,本着谨慎的原则提供承兑授信,并采取有效的授信风险监控措施。

(六)承兑授信要按照信贷原则采取相应的授信风险防范措施。

其中,是否收取承兑保证金、保证金的收取比例、担保方式和担保比例,需参照我行为客户核定的信用等级,按照“高等级、宽要求、低比例;低等级、严要求、高比例”的原则掌握。

(七)对于客户缴存100%承兑保证金及足额担保的承兑业务,其贸易背景真实性调查审查,公司业务部门应严格按照银行承兑汇票调查审查程序办理。

三、承兑审批

(一)公司业务部门根据客户整体资信状况和授信需求为承兑申请人申报承兑汇票短期授信总量(授信额度)。

(二)审批流程:

1、二级分、支行发起的银行承兑汇票授信业务审批发放流程

(1)短期授信总量(授信额度)内的承兑业务:

二级分行公司业务部客户经理→二级分行公司业务部主任→二级分行公司业务部部主管行长→授信发放审核。

(2)交纳100%保证金或以合格的国债、存单、银行承兑汇票足额质押或按规定足额占用有关已经按程序批准的金融机构授信额度的承兑业务:

二级分行公司业务部客户经理→二级分行公司业务部主任→二级分行公司业务部主管行长。

(3)敞口承兑授信业务按照“三位一体”授信审批程序审批。

2、具备银行承兑汇票承兑业务准入资格的县支行发起的银行承兑汇票授信业务审批发放流程

(1)短期授信总量(授信额度)内的承兑业务:

县支行客户经理→县支行业务发展部主任→县支行行长→二级分行公司业务部客户经理→二级分行公司业务部主任→二级分行公司业务部主管行长→授信发放审核。

(2)交纳100%保证金或以合格的国债、存单、银行承兑汇票足额质押或按规定足额占用有关已经按程序批准的金融机构授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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