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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出口机电产品生产已有一定规模,连续二年出口检验批次合格率达到95%以上;

2、产品质量信誉良好,最近一年来未发生属生产企业责任的质量索赔或质量事故;

3、生产企业具备较健全的质量保证体系,且运行正常;

4、生产企业检验设施基本齐全,配有专职检测人员;

5、国家规定实施出口商品质量许可制度的,必须获得出口商品质量许可证书;

6、每年由通过CCIBLAC认可或检验检疫系统内注册的且在有效期内的有关实验室进行一次产品安全型式试验且结果合格。

(三)三类管理

未达到一、二类管理条件的均列为三类管理。

四、分类管理的申请、考核及审批

(一)凡要求实施出口机电产品检验一、二类管理的生产企业,应向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提出申请。

(二)检验检疫机构受理申请后,应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对申请企业进行考核。

(三)考核分为书面审核、规场考核。

考核前应制定考核程序并通知申请企业。

(四)经考核,对获准实行一、二类管理的出口机电产品及其生产企业,由各直属检验检疫局予以公布。

五、分类管理的检验方式及批次抽检率

对列入分类管理的出口机电产品,检验检疫机构按照类别实施抽查检验或批批检验。

(一)对实行一类管理的出口机电产品,检验检疫机构的年批次抽检率为10—30%。

(二)对实行二类管理的出口机电产品,检验检疫机构的年批次抽检率为40-70%。

(三)对实行三类管理的出口机电产品,原则上应由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批批检验。

六、后续管理

(一)对于法律法规规定或合同、信用证约定由检验检疫机构检验并出具检验书的、或依据检验检疫机构的检验结果进行计价结汇的出口机电产品,必须实施批批检验。

(二)检验检疫机构应严格按照规定的抽检率检验,并做好抽查检验计划和抽查检验记录。

(三)经抽查检验发现不合格批次的,检验检疫机构应连续抽验三批。

若三批中仍出现不合格的,列入一类管理的企业,应予以降级为二类管理;

列入二类管理的企业,检验检疫机构应加严检验,扩大批次抽捡率或降级为三类管理。

(四)出口机电产品发生因生产企业责任的索赔或重大质量事故,列入一、二类管理的企业应降为三类管理。

(五)所有降级的企业,欲恢复原本的分类管理级别,必须经过整顿,采取有效措施后重新申请。

七、分类管理类别的转换

(一)列入一、二类管理的有效期为2年,企业应在有效期截止日前60天,办理维持或转换手续。

(二)检验检疫机构对申请办理维持或转换手续的出口机电产品及其生产企业进行复审及综合评价,根据评价结论进行检验分类管理的类别转换。

(三)分类管理类别的转换应逐级转换。

外经贸部确定的名牌企业或当地的重点出口企业,在满足其申请的分类管理类别的必备条件的基础上,经考核合格后,可以越级,但出口历史不满一年的企业不能申请一类管理。

八、其它

(一)各直属检验检疫局可根据本要求制定分类管理实施细则并报国家局备案。

(二)各级检验检疫机构每年应进行分类检验管理工作年度总结,由各直属检验检疫局汇总后,于次年二月底以前报国家局。

出口机电产品企业分类管理业务指南

2008-11-01点击数:

273

一、实施企业分类管理的目的、意义

为全面贯彻落实《商检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家质检总局关于推进出口工业产品企业分类管理工作有关精神,便利对外贸易和鼓励出口机电产品生产企业提高管理水平和产品质量,同时,通过企业分类为检验检疫机构对出口机电产品生产企业实施差别化管理提供依据。

二、实施企业分类管理的依据

2003年6月19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的《出口工业产品生产企业分类管理办法》(质检总局第51号令),自2003年10月1日起施行。

2007年3月26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推进工业产品出口企业分类管理工作的指导性意见》(质检检函[2007]56号)

深圳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依据质检总局第51号令、质检检函[2007]56号制定的《关于印发<

深圳地区出口机电产品生产企业分类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的通知》(深检机[2007]283号)

三、企业类别的划分及分类条件

深圳局对出口机电产品生产企业按照一类、二类、三类和特别监管四种类别进行分类并实施监督管理。

分类条件为:

一类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严格遵守《商检法》及其它相关的检验检疫法律法规和规章,企业信用评定等级为A等或达到A等;

(二)企业具有较大的规模和社会影响力

(三)产品信誉良好,检验检疫机构进出口年批次检验合格率为98%以上;

连续两年内未发生属于企业责任的质量索赔和质量事故。

(四)具有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获ISO9000质量体系认证或具备相应的质量保证能力,且运行有效。

(五)具备完善的检测能力,并具备2名以上(含2名)经检验检疫机构备案的检验人员

二类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遵守《商检法》及其它相关的检验检疫法律法规和规章,企业信用评定等级为B等或达到B等以上。

(二)企业具有一定规模。

(三)产品信誉良好,检验检疫机构进出口年批次检验合格率为95%以上;

(四)建立了有效的质量管理体系,且运行有效。

(五)具备一定的检测能力,并具备2名以上(含2名)经检验检疫机构备案的检验人员

三类企业条件:

未列入一、二类分类管理的企业、未申请分类管理的企业以及出口业务不到一年的企业划归为三类企业。

特别监管企业:

(一)在进出口产品实施检验监管过程中发现有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行为的企业。

(二)发生属于企业责任的质量索赔或重大质量事故企业责任的企业。

四、企业申请

企业向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提出申请,填写《深圳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出口机电产品企业分类管理申请书》(从网上下载获取,途径为:

→网上办公→文件下载→机电检验),并提交以下材料各一份:

(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企业报检单位备案登记证书复印件;

(二)ISO9000认证证书复印件(已获证企业);

(三)质量手册、程序文件或生产质量管理制度等文件(提交书面文本及光盘);

(四)国家实施出口质量许可、强制性产品认证或注册制度的,应提交出口质量许可证或经认证的相应证明文件复印件。

(五)备案检验人员推荐材料,包括学历证明、岗位培训及资历证明等。

(六)实施产品型式试验、周期检验的,应提供产品型式试验、周期检验合格报告;

已获国外权威机构产品认证的,还应提供国外权威机构产品认证证书;

未实施产品型式试验、周期检验的,可提供国外权威机构产品认证证书等以作证明。

五、企业分类审核及类别公布

检验检疫机构依据《深圳地区机电产品分类管理企业质量管理体系审查要求》对申请分类管理的企业实施现场审核。

经审核合格,一类企业报国家质检总局审批公布;

二类企业由深圳检验检疫局审批公布。

六、企业分类审核减免条件

(一)首次申请一类企业的,如果企业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免予现场审核(申请企业应提交相关证书复印件、正本备查)

1、出口免验产品。

2、中国驰名商标产品。

3、中国名牌产品。

4、广东省名牌产品。

5、深圳知名品牌产品。

6、省、市级高新技术企业。

7、其他国家及省、市级鼓励称号企业。

8、获得出口产品质量许可证,且在有效期内的产品。

9、获得产品强制性认证证书,经审核且审核报告在有效期内的产品(另需提供审核报告复印件)。

(二)首次申请二类企业的,如果企业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免予现场审核(申请企业应提交相关证书复印件、正本备查)

1、获得出口产品质量许可证,且在有效期内的产品。

2、获得产品强制性认证证书,经审核且审核报告在有效期内的产品(另需提供审核报告复印件)。

3、获得CNAB认可的认证机构颁发的ISO9000认证证书的。

(三)对属于下列情况的申请企业,直接划为三类:

新成立或在我局办理企业报检登记不足12个月的。

七、企业分类有效期

实施一、二类管理有效期为两年。

企业应在分类有效期满前三个月主动联系所在地检验检疫分支机构提出分类管理的复审申请,重新填写《申请书》,并提交企业最新有效版本的申请材料。

八、企业分类的动态管理

深圳局对一、二类企业分类实施动态管理,并遵循下列原则对分类管理企业进行企业分类类别的转换:

(一)企业检验员在检验中弄虚作假的或有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行为的企业,根据情节轻重将企业分类管理级别下调,直至列入“特别监管企业”名单;

(二)发生属于企业责任的质量索赔或重大质量事故企业责任的一、二、三类企业,列入“特别监管企业”名单;

(三)对检验检疫机构年检验合格率未达到要求的企业分类管理级别下调一至二级;

(四)对在企业现场监管检查发现不符合又未按期完成整改或整改复查仍不合格的企业分类管理级别下调一级;

(五)产品型式试验、周期检验、监管抽检不合格,经重新抽样检测仍不合格的,企业分类管理级别下调一级。

降级管理的企业,必须在半年后才能重新申请恢复原分类管理类别。

检验检疫机构联系电话:

单位

联系电话

宝安局

27591964

龙岗局

89989762

蛇口局

26818514;

26818507

皇岗局

83391640

文锦渡局

25102424

沙头角局

25559011

工业品中心

83886188

笋岗局

82481285

机电处

83886108;

83886101

出口工业产品生产企业分类管理办法

145

第一章 

总 

第一条 

为便利对外贸易、鼓励出口工业产品生产企业提高管理水平和产品质量,规范对出口工业产品生产企业的检验监管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以下简称商检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对列入《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的进出境商品目录》的出口工业产品生产企业的检验监督管理。

对危险品及危险品包装、品质波动大或者散装运输产品的生产企业的管理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分类管理是指,为实现科学管理、监管有效、促进出口的目标,根据企业的生产条件、管理水平、检测能力、产品质量状况和产品风险程度,对出口工业产品生产企业采取的不同检验监管模式的检验监督管理。

第四条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统一管理全国出口工业产品生产企业分类管理工作。

国家质检总局设在各地的直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以下简称直属检验检疫局)负责所辖地区出口工业产品生产企业分类管理的监督管理工作。

国家质检总局设在各地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检疫机构)负责所辖地区出口工业产品生产企业分类管理的申请受理、考核以及日常检验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检验检疫机构对出口工业产品的生产企业按照一类企业、二类企业、三类企业三种类别进行分类并实施检验监督管理。

第二章 

企业分类

第六条 

列入分类管理的一类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严格遵守商检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国家质检总局的相关规定;

(二)具有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获得ISO9000质量体系认证或者具备相应的质量保证能力,且运行有效;

(三)国家实施质量许可制度和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的出口产品,必须获得相应的证明文件;

(四)产品质量稳定,出口商品形成一定规模;

(五)产品安全质量、卫生、环保项目抽查测试达到国家有关规定。

按照国家质检总局规定每年必须由指定的实验室进行安全质量型式试验的出口产品,其型式试验结果必须合格;

(六)生产企业建立出口检验的有关制度,设立检验机构,并有完善的检验设施以及经检验检疫机构培训合格并予以备案的检验人员;

(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的年批次检验合格率不低于98%;

(八)产品质量信誉良好,企业诚信度高,2年内未发生由于产品质量责任方面的退货、索赔或者其他事故等。

第七条 

列入分类管理的二类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二)具备较健全的质量体系,且运行正常;

(四)出口商品已有一定规模;

按照国家质检总局规定每年必须由指定的实验室进行一次安全质量型式试验的出口产品,其型式试验结果必须合格;

(六)生产企业检验设施基本齐全,有经检验检疫机构培训合格并予以备案的检验人员;

(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的年批次检验合格率不低于95%;

(八)产品质量信誉良好,1年内未发生由于产品质量责任方面的退货、索赔或者其他事故等。

第八条 

未列入一、二类分类管理的出口工业产品生产企业,以及出口不满1年的出口工业产品生产企业归为三类企业。

第九条 

同一生产企业的不同品种、不同工艺要求的出口产品,根据其生产条件和产品质量的差异,可采取不同类别的管理。

第三章 

申请和考核

第十条 

申请一类企业或者二类企业的出口工业产品生产企业(以下简称申请企业),应当向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书面申请书,包括拟申请分类管理类别、企业名称、出口产品规格、型号等;

(二)按照国家质检总局规定进行的安全质量型式试验合格证书;

(三)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质量管理体系文件;

(四)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出具的上年度年批次检验合格率证明;

(五)国家实施质量许可制度和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的出口产品生产企业,还应当提供相应的证明文件。

第十一条 

检验检疫机构应当对申请企业及时组织考核。

申请一类企业的,由直属检验检疫局组织考核,考核合格的,直属检验检疫应当提出初审意见并附相关材料报国家质检总局;

申请二类企业的,由企业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组织考核,考核合格的,检验检疫机构应当提出初审意见并附相关材料报直属检验检疫局。

第十二条 

检验检疫机构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对申请企业的产品质量、质量管理体系、人员、生产与检测设施等进行考核。

在同一年度内检验检疫机构不得对同一申请企业的同一项目实施重复检测、审查。

第十三条 

国家质检总局对符合一类企业条件的申请进行核准,并将核准的企业名单对外公布。

直属检验检疫局对符合二类企业条件的申请进行核准,并将核准的企业名单对外公布。

第四章 

检验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对实施分类管理的出口工业产品生产企业的产品,检验检疫机构应当按照不同类别实施抽批检验或者批批检验。

(一)一类企业:

年批次抽检率为5%-15%;

(二)二类企业:

年批次抽检率为30%-45%;

(三)三类企业:

年批次抽检率为60%-100%。

第十五条 

检验检疫机构应当严格控制年批次抽检率,并做好检验监管计划和检验记录。

第十六条 

实施分类管理的企业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检验检疫机构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对其作降类处理:

(一)检验检疫机构年批次检验合格率未达到要求的;

(二)发生重大质量问题造成国外索赔的;

(三)检验检疫机构抽查检验连续出现不合格批次的;

(四)企业检验员在检验中弄虚作假的;

(五)有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行为的。

降类的企业必须在6个月后才能申请恢复原来的分类管理类别,且必须经过重新考核、核准、公布。

第十七条 

实施分类管理的出口工业产品生产企业每年应当向检验检疫机构提交分类管理产品质量监控和质量分析报告。

第十八条 

检验检疫机构按照企业分类类别、产品的特性和风险评估程度等,根据有关规定,可对工业产品生产企业选择不同的检验监管模式,对其产品实行出厂前的质量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对工业产品生产企业实施分类管理的有效期为2年,自检验检疫机构公布之日起计算。

愿意继续实施分类管理的企业应当在有效期满前60日,按照本办法第十条规定,重新办理申请手续。

第二十条 

检验检疫机构对重新申请的企业,应当结合对其日常监督管理情况,在组织考核中予以简化手续,符合要求的,核准后对外公布。

第二十一条 

出口工业产品生产企业的产品设计、生产工艺、技术条件等发生重大变更时,应当及时告知检验检疫机构,由检验检疫机构对其分类进行重新认定。

第五章 

附 

第二十二条 

直属检验检疫局按照本办法规定的原则,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订实施细则,报国家质检总局备案后实施。

第二十三条 

检验检疫机构每年应当进行分类管理工作年度总结,直属检验检疫局应当于每年2月底前将上一年度有关情况汇总报国家质检总局。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国家质检总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03年10月1日起施行。

出口机电产品企业分类管理企业须知

2007-08-10点击数:

705

企业应在分类有效期满前三个月主动联系所在地检验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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