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瓦斯管理制度 煤矿瓦斯防治管理制度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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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调入的瓦斯检查员上岗前,必须经过培训考核,上岗后还应定期进行轮训和考核。

瓦斯检查员队伍应保持相对稳定,不合格的要及时调整,瓦斯检查员的调整须经通风部同意,必须做到先上后下。

瓦斯检查员的数量必须满足矿井安全生产和现生产的需要;

每个瓦斯检查员都必须严格执行“一班三检”制度,并对各作业点的二氧化碳浓度进行检查;

每个采区工作面每班必须配备一名瓦斯检查员,必须严格按《规程》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的检查次数执行(每班坚持“一班三检查制”);

每个掘进工作面每班必须配备一名瓦斯检查员,必须坚持“一班三检查制”、“一炮三检制”和“三人连锁放炮制”。

二、通风部每月必须组织一至二次瓦斯检查员的业务培训会。

三、瓦斯检查仪器每人一台,未经通风部同意,任何人不得调换瓦斯检定器。

并做到定期校正,及时维修,确保完好。

四、瓦检员必须按规定的路线和时间,严格执行瓦斯巡回检查、请示报告和工作地点手上交接班制度,认真填写瓦斯检查和二氧化碳检查数据以及炸药、雷管的消耗量;

严禁空班漏检、假检或托人代检,严禁班中脱岗、睡觉。

每次检查结果都必须记入瓦斯检查手册和检查地点的记录牌上,并通知现场工作人员,做到井下记录牌、瓦斯检查手册和瓦斯日报表“三对口”。

瓦斯浓度超过《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百三十九条的规定时,瓦斯检查员有权责令现场人员停止工作,撤到安全地点,严禁瓦斯超限作业。

五、瓦斯检查记录牌悬挂地点:

掘进巷道新开口的巷道悬挂在与大巷交岔的抬门厢处,并随巷道的推进将瓦斯检查记录牌随巷道的推进挂在放炮地点的警戒线处;

采煤工作面的进风瓦斯检查记录牌悬挂在距工作面上30米处,回风巷瓦斯检查记录牌悬挂在距工作面上或下25米处,错距段瓦斯检查记录牌根据错距段的长短由瓦斯检查员而定,各设备处瓦斯检查记录牌悬挂在所在设备的附近。

各主要回风巷的悬挂地点由通风部确定。

六、井下所有地点放炮,都必须严格执行“一炮三检”制和“三人连锁”放炮制度,并有记录可查。

“一炮三检”指装药前、放炮前、放炮后都必须认真检查放炮地点附近20米范围内的瓦斯浓度。

“三人连锁”放炮制是指放炮前,放炮员将警戒牌交给班组长,由班组长派人警戒,下达放炮命令,并检查顶板与支架情况,将自己携带的放炮命令牌交给瓦斯检查员,瓦斯检查员经检查瓦斯、煤尘合格后,将自己携带的放炮牌和放炮钥匙交给放炮员,放炮员发出放炮口哨后,至少再等10秒钟,方可进行放炮,放炮后三牌各归原主。

“一炮三检”的数据必须严格执行“三对口”制度,其“一炮三检”记录牌板必须悬挂在放炮警戒线的醒目位置。

七、瓦斯浓度超限时,必须按《规程》的有关条文执行。

1.矿井总回风巷或一翼回风巷中瓦斯或二氧化碳浓度超过0.75%时,必须报总工程师,并立即查明原因,进行处理。

2.采区回风巷、采掘工作面回风巷风流中瓦斯浓度超过1%或二氧化碳浓度超过1.5%时,必须停止工作,采取措施,进行处理。

3.采掘工作面及其他工作地点风流中瓦斯浓度达到1%时,必须停止用电钻打眼;

放炮地点附近20米以内风流中瓦斯浓度达到1%时,严禁放炮。

采掘工作面及其他作业地点风流中、电动机或其开关安设地点附近20米以内风流中的瓦斯浓度达到1.5%时,必须停止作业,切断电源,撤出人员,进行处理。

4.采掘工作面及其他巷道内,体积大于0.5立方米的空间内积聚的瓦斯浓度达到2%时,附近20米内必须停止工作,撤出人员,切断电源,进行处理。

5.采掘工作面风流中二氧化碳浓度超过1.5%时,必须停止工作,撤出人员,查明原因,制定措施,进行处理。

6.对因瓦斯和二氧化碳浓度超过规定被切断的电气设备,必须在瓦斯浓度降到《规程》第一百二十九条规定开启局部通风机的条件时,方可人工开启局部通风机。

7.制订了安全措施,经矿长批准的井下和井口房内进行电焊、气焊和喷灯焊接等工作地点的风流中,瓦斯浓度不得超过0.5%,并严格按规程执行。

8.采用专用排放瓦斯的巷道,由通风部制定安全技术措施,报总工程师审批后实施,但要遵守下列规定:

A:

工作面风流控制必须可靠。

B:

专用排瓦斯巷内不得进行生产作业和设置电气设备;

进行巷道维修工作时,瓦斯浓度必须低于1.5%。

C:

专用排瓦斯巷风速不得低于0.5米/秒。

D:

专用排瓦斯巷内必须用不燃性材料支护,并应有防止产生静电、摩擦和撞击火花的安全技术措施。

E:

专用排瓦斯巷必须贯穿整个工作面推进长度且不得留有盲巷。

F:

专用排放瓦斯巷内必须安设瓦斯传感器,瓦斯传感器应悬挂在距专用排瓦斯巷回风口15米处,当瓦斯浓度达到2.5%时,能发出报警信号并切断工作面电源,工作面必须停止工作,进行处理。

八、修复旧井巷时,首先必须进行通风,检查瓦斯。

九、凡井下有瓦斯涌出或有可能积存瓦斯的区域和地点,都应进行瓦斯检查。

主要有以下地点:

1.采煤工作面(包括备用采煤工作面)的进风巷、回风巷、联络巷,工作面煤壁侧,上、下隅角,套子、高顶地点,以及机电设备附近。

2.掘进工作面(包括临时停工的掘进工作面)的局部通风机附近、工作面、工作面回风、放炮地点、掘进巷道回风、高顶地点、掘进巷道的机电设备附近。

3.各采区、水平、一翼回风和矿井总回风流。

其中,矿井总回风巷或一翼回风巷风流中的瓦斯浓度和二氧化碳浓度,均应在测风站内测定。

4.进入串联工作面和井下所有机电硐室的风流。

5.密闭、盲巷的栅栏前以及顶板冒落等可能发生瓦斯积聚的地点。

6.井下烧焊工作地点附近20米范围内的进、回风侧。

7.回收和维修巷道的工作地点、回风流。

8.被排放瓦斯的巷道和排放风流同全风压风流混合处。

9.以上各地点的瓦斯检查由井安通科落实专人负责,并指定检测地点。

十、瓦斯检查次数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1.所有采掘工作面,瓦斯浓度(二氧化碳)的检查次数都必须执行《规程》第一百四十九条的规定,每班至少检查3次(矿井是高瓦斯矿井);

对瓦斯涌出量大,变化异常的采掘工作面,必须有专人经常检查瓦斯浓度。

2.备用采煤工作面和临时停工的采掘工作面,每班至少检查1次瓦斯和二氧化碳。

临时停工停风的掘进工作面,每班必须在栅栏前检查1次瓦斯和二氧化碳,并有记录。

3.机电硐室、炸药房、整流硐室、水泵房、回风流和专供行人的通风巷道,每班必须检查瓦斯和二氧化碳。

采区、一翼、水平、矿井的总回风流中,每班必须检查瓦斯和二氧化碳。

4.可能涌出或积聚瓦斯(二氧化碳)的硐室和巷道的瓦斯检查次数由通风部决定。

5.永久密闭前每班必须检查一次瓦斯和二氧化碳。

6.被贯通巷道地点及回风流中每次放炮前必须检查瓦斯和二氧化碳。

7.风流中停止运转的电器设备及其开关附近在每次启动前必须进行瓦斯检查。

8.采掘工作面放炮地点20米范围内,在每次装药前、放炮前、放炮后必须进行瓦斯检查。

十一、瓦检员有权到任何地点检查瓦斯,发现瓦斯积聚、瓦斯超限或其他“一通三防”问题不能生产时,有权停止作业,并向有关部门和领导汇报。

十二、所有施工场所的作业人员,必须爱护所在地点的“一通三防”管理牌板,任何人员不得随意涂改、挪动、损坏瓦斯检查牌板。

第三节 

交接班制度

瓦斯检查员必须坚持在工作地点手上交接班。

交接班人要交清以下几方面的工作情况:

1.交清分工区域内的通风、瓦斯和安全生产情况。

2.交清分工区域内的各种“一通三防”设施情况,包括通风、防尘、局部通风以及瓦斯监测等有关设备和装置的状态。

3.交清有关领导对某项工作指示的落实情况和还需要请示汇报的问题,并填写交接班记录,做到有据可查。

4.交接班要做到上不清下不接。

接班人对交班人内容了解清楚后,交接班人员都必须在交接班手册(或记录本)上签字,记录备查。

交接班记录手册(或记录本)存放在井口调度室。

5.坚决做到“手拉手,口对口,你不来,我不走”。

第四节 

 

瓦斯巡回检查制度和请示汇报制度

瓦斯检查员实行区域负责制,必须对当班所划分区域内的瓦斯检查工作负责,做到勤于巡回、勤于检查,及时排除和处理事故隐患。

瓦斯检查员每班在井下必须向调度室汇报所在区域的瓦斯、安全状况、通风设施情况,并按规定的时间、规定的地点和路线检查瓦斯,做到有检查、有记录,严禁空班漏检。

凡发现异常现象或危及员工生命安全的情况必须立即制止、处理,并向调度室汇报。

第五节 

瓦斯检查员岗位责任制一、熟悉矿井通风系统,全面掌握采区、局部通风的变化情况。

二、必须严格执行瓦斯巡回检查制度和请示报告制度,严格执行“一班三检制”、“一炮三检制”、“三人连锁放炮制”,严格执行瓦斯检查制度,按规定的检查次数对所辖区域的各测点进行瓦斯和二氧化碳检查,并认真填写瓦斯检查数据,做到瓦斯检查“三对口”,严禁空班、漏检、假检和班中脱岗。

三、尽职守责,对当班所发生的瓦斯变化情况应主动查明原因,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处理。

对危及安全的,有权先停止作业,撤出人员,并及时报告,提出处理的措施和办法,待隐患排除后才能恢复生产。

四、严格执行工作地点手上交接班制度,做好交接班记录。

五、加强顶板、防尘、机电运输管理,并督促检查执行情况。

对现场发现的隐患,有权督促队、组及时解决。

六、瓦检员对所辖区域内各类作业人员贯彻落实“三大规程”和矿安全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负监督检查责任,并有建议处罚权。

第六节 

瓦斯报表一、及时做好通风瓦斯日报表,并注明瓦斯超过规定的地点的原因、处理情况和“一通三防”方面存在的问题;

瓦斯手册上填好自己姓名、代号、仪器编号等,瓦斯日报表上填瓦斯检查员的代号,瓦斯检查员的代号由井编制,并将姓名和代号交通风部备查。

二、瓦斯日报表,由、矿长、总工程师、通风部经理审阅签名____后由安通科留存备查。

三、矿调度室每日将收集到的瓦斯情况填入“瓦斯日报表”,送通风部经理、总工程师、矿长签阅。

矿瓦斯日报表由通风部留存备查。

四、各级安全、技术管理人员应全面掌握井下通风、瓦斯变化情况,审查瓦斯日报表,发现问题,要采取措施,进行处理。

五、瓦斯检查员手册由通风部负责发放,按以旧换新的原则进行更换,通风部将旧的回收后留存备查。

第七节 

盲巷管理一、井下应尽量避免出现任何形式的盲巷。

与生产无关的报废巷道或旧巷,必须予以永久封闭。

二、掘进巷道因检修、停电等原因停风时,必须撤出人员,切断电源,设置栅栏,揭示警标。

当瓦斯或二氧化碳浓度达到3%或其它有毒有害气体浓度超过《规程》规定,不能立即处理时,必须在24小时内封闭完毕。

三、长期停工停风的掘进工作面,必须及时予以封闭,在封闭前必须将其与外部连接的轨道、管路、电缆切断。

四、通风部应建立盲巷管理台帐。

五、恢复有瓦斯或其他有毒有害气体积存的盲巷或打开(启封)密闭时,必须事先编制专门的安全措施,报总工程师审批并严格执行。

第八节 

瓦斯排放一、个别地段瓦斯浓度超过《规程》规定时,必须严格按照《规程》规定和瓦斯排放的等级,及时采取措施进行处理。

二、一级排放管理。

井下停风地点瓦斯浓度超过1%或二氧化碳浓度超过1.5%以及恢复临时短暂停风、停工区域工作面的供风或生产,在能确定其瓦斯浓度不超过3%时,由通维队长、瓦检员、生产班组长、电工负责现场排放。

三、二级排放管理。

瓦斯浓度小于3%,排放瓦斯流经路线短,直接进入回风系统,并不影响采掘工作正常进行,排放前,由通风部井提前3天制定安全措施,经总工程师核实批准,由通风部和通维队负责组织人员进行排放。

四、排放瓦斯的安全措施,必须根据不同地点的不同情况,有针对性,禁止使用“通用”措施,更不准几个地点共用一个措施。

排放瓦斯的安全措施应包括下列内容:

1.要计算排放瓦斯量、供风量和排放时间,制定控制排放瓦斯的方法,严禁“一风吹”,确保排出瓦斯的风流在同全风压风流混合处的瓦斯浓度不得超过1.5%。

2.确定排放瓦斯的流经路线和方向、风流控制设施的位置、各种电器设备的位置,做到齐图齐文,并在图中注明。

3.明确停电撤人范围。

凡是受排放瓦斯影响的硐室、巷道和被排放瓦斯流经的路线,必须切断电源,撤出人员,标明警戒人员的位置。

4.瓦斯排完后,必须指定专人检查瓦斯,只有在排放瓦斯巷道的瓦斯浓度不超过1%和二氧化碳浓度不超过1.5%时,才能指定专人恢复供电。

五、三级排放管理。

凡排放瓦斯浓度超过3%的停风区时,其排放程序必须按以下规定执行,并层层把关,分级负责。

1.由通风部在排放前一周内填制瓦斯排放申请表,制定安全措施,明确排放路线、参加人员,并落实责任。

2.由总工程师召集有关单位(部门)、技术人员并请救护队领导参加的瓦斯排放会议,对通风部制的排放安全措施进行最后审定,确定排放方法、排放时间和指挥负责人,并签字备查。

3.排放前,由排放指挥负责人组织全体排放人员学习安全措施,交待有关注意事项。

具体排放工作请市救护队实施。

六、排放积聚瓦斯必须控制风流,使排出风流与全风压风流混合处的瓦斯浓度不得超过1.5%。

排放路线的整个回风系统内必须停电撤人。

七、排放瓦斯的安全措施必须由总工程师组织有关部门进行会审后方可生效,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私自排放瓦斯。

凡无计划排放瓦斯的,由总工程师组织通风部、生技部等部门进行追查并处理。

八、建立瓦斯排放台帐。

每次排放瓦斯时由指挥者指定专人做好记录。

记录内容包括:

排放前的瓦斯浓度、开始和结束排放的时间、排出风流中的瓦斯浓度等。

排放记录抄送总工程师和通风部备查。

九、当排放地点及相应的回风流中的瓦斯浓度都符合《规程》规定,且无局部瓦斯积聚时,才能结束排放工作,撤离岗哨警戒人员。

由指挥者组织对排放区域供风供电或恢复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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