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型土石方施工安全监理实施细则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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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设备及物资存放安全监督管理规定13

10.1总则13

1.总则

1.1.1创建“安全文明工程”;

1.1.2无人身死亡事故;

1.1.3无重大机械、设备损坏事故;

1.1.4无重大交通事故;

1.1.5无重大火灾、洪灾事故;

1.1.6杜绝重伤事故;

1.1.7杜绝重复发生相同性质的事故。

1.2本细则编制依据

1.2.1国家、部、省及有关部门制订的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定及规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程》JGJ46-88,《爆破安全规程》GB6722-86,《建筑施工安全检查评分标准》JGJ59-99,《建筑机械使用安全技术规范》JGJ33-2001,《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规定》,《工程建设重大事故报告和调查程序规定》等);

1.2.2工程施工合同文件及监理合同文件。

1.3.1协助建设单位对施工单位安全资质、安全保证体系、安全施工技术措施、安全操作规程、安全防台度汛措施等进行审批,并监督检查实施情况;

1.3.2负责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参与协调和处理施工过程中急需解决的安全问题,并监督施工单位落实必要的安全施工技术措施;

1.3.3当承建单位安全生产严重失控时,建议建设单位下令进行停工整改;

1.3.4协助对各类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定期向建设单位报告安全生产情况。

2.监理安全生产监督保证体系

2.1由参建各方和有关部门的主要领导组成工程安全生产委员会,负责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监督与协调。

2.1在监理中心内部建立以总监理工程师为第一责任人,各专业组长分管,专职、兼职监理工程师参加的三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体系,实行全方位、全过程的安全监督管理机制。

3.施工准备阶段的安全监理

3.1在工程开工前,承建单位应向建设单位、监理单位上报以下有关安全生产的文件:

3.1.1安全资质及证明文件(含分包单位)

3.1.2安全生产保证体系

3.1.3安全管理组织机构及安全专业人员配备

3.1.4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安全检查制度,安全生产责任制

3.1.5专项安全生产技术措施、安全防台度汛措施、安全操作规程

3.1.6主要施工机械设备等技术性能及检测检验、验收、备案手续

3.1.7特种作业人员(专职安全员、及电工、焊工、架子工、起重机械工及指挥人员、爆破工等)资格证书

3.1.8职工安全教育、培训记录、安全技术交底记录

3.2根据承建单位申报的有关文件,监理单位配合建设单位进行审查,在满足《工程开工报审表》所列的开工条件的同时,还应具备以下条件后,才能开工:

3.2.1承建单位(含分包单位)安全资质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工程施工合同的规定,并建立、健全施工安全保证体系;

3.2.2建立相应的安全生产组织管理机构,并配备各级安全管理人员,建立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安全生产责任制;

3.2.3编制并落实专项安全技术措施、安全防台度汛措施和安全防护措施;

3.2.4承建单位拟投入施工使用的大型施工机械(特别是起重机,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施工船舶等)安全性能满足要求;

3.2.5特种作业人员必须具备相应的资质及上岗证;

3.2.6对所有从事管理和生产的人员,施工前应进行全面的安全教育,重点对专职安全员、班组长和从事特殊作业的操作人员进行培训教育,加强职工安全意识;

3.2.7分部分项工程开工前应严格执行安全技术交底制度;

3.2.8施工现场的实体安全施工前提条件应满足要求。

4.施工阶段的安全监理

4.1监督承建单位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已经通过审查批准的专项安全施工方案组织施工。

4.2督促承建单位施工过程中应确保安全保证体系正常运转,全面落实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安全生产责任制。

4.3督促承建单位全面落实各项安全生产技术措施及安全防护措施,认真执行各项安全技术操作规程,确保人员、机械设备及工程安全。

4.4督促承建单位认真执行安全检查制度,加强现场自查(班组检查、项目部检查、公司自查);

监理参加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检查,要求承建单位专职安全员应每天进行巡视检查,每旬进行一次全面检查,视工程情况在施工准备前、施工危险性大、季节性变化、节假日前后等组织专项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制定整改措施,限期整改和验收;

不定期抽查现场持证上岗情况。

4.5对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情况进行巡视检查,检查承建单位各项安全措施的具体落实情况。

发现存在事故隐患的,应及时要求承建单位立即进行整改;

情况严重的,由总监理工程师下达暂时停工令并报告建设单位批准;

承建单位拒不整改的应提请建设单位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安全监督机构)报告。

4.6检查施工现场使用的大型施工机械(特别是起重设备,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施工船舶等)、安全设施的验收、备案情况,承建单位对大型施工机械的定期检查和维护保养情况。

对未按照规定检测检验、验收、备案,以及定期检查和维护保养的,总监理工程师应下达暂停使用指令报告建设单位批准,责令承建单位整改;

4.7督促承建单位加强安全生产的日常管理工作,及时提交各阶段工程安全检查报告,并于每月25日前将承包项目的安全生产情况以安全月报的形式报送监理单位和建设单位。

4.8发生重大安全事故或突发性事件时,应当即下达暂时停工令,并督促承建单位立即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安全监督机构)报告,并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应急救援和现场保护工作;

协助有关部门对事故进行调查分析。

4.9按以下要求建立和收集安全监理全过程资料:

4.9.1建立严格的安全监理资料管理制度,规范资料管理工作。

4.9.2安全监理资料必须真实、完整,能够反映监理单位和监理人员依法履行安全监理职责的全貌。

在实施安全监理过程中,应当以文字材料作为传递、反馈、记录各类信息的凭证。

4.9.3监理人员应在监理日志中记录当天施工现场安全生产和安全监理工作情况,记录发现和处理的安全问题。

总监理工程师应定期审阅并签署意见。

4.9.4监理月报应包含安全监理内容,对当月施工现场的安全施工和安全监理工作作出评述,报建设单位。

4.9.5使用音像资料记录施工现场安全生产重要情况和施工安全隐患,并摘要载入安全监理月报。

5.爆破作业安全监理规定

5.1总则

(1)为加强施工现场爆破作业安全监督管理,根据爆破安全规程GB6722-86

制定本规定。

(2)爆破作业安全要求高、破坏性强,因此,承建单位必须对爆破作业人员加强规程、规范知识的教育,安全生产知识的教育。

对施工现场严格检查、爆破作业严密监控、违章现象严肃处罚,及时发现、纠正施工作业中的违规行为,将各类隐患、事故苗头消灭在萌芽状态之中,确保施工区域人、机、物的安全及生产的正常进行。

(3)现场监理工程师将根据本规定的监督管理要求,检查、督促承建单位做好现场爆破作业的安全管理工作。

5.2爆破作业的基本安全要求

(1)认真执行爆破作业安全规程和安全规定,切实做好爆破作业后的安全检查和安全处理。

(2)爆破作业要做到“三统一”,即统一时间、统一指挥、统一信号,划定安全警戒区、明确安全警戒人员。

(3)认真编制爆破方案和安全技术措施,并做好作业技术交底工作。

(4)从事爆破工作的人员必须经过专业安全技术培训,持证上岗。

(5)爆破材料必须符合标准和工地使用条件,每批爆破材料使用前必须进行有关性能、工艺参数的试验。

(6)严禁边打眼、边装药、边放炮及挤压装有雷管的起爆药。

(7)工区内火工器材的采购、运输仓储、保存及工区炸药仓库至施工作业面由各承建单位负责。

(8)严格火工器材的安全管理使用、保管、加工、回收、运输等各环节的安全工作,凡有火工器材的场所严禁烟火。

(9)在同一地点,露天浅孔爆破不得与深孔、硐室大爆破同时进行。

(10)装药前,非爆破作业人员和机械设备均应撤离至指定安全地点或采取防护措施,撤离之前不得将爆破器材运到工作面。

(11)在无照明的夜间、中大雨、浓雾天、雷电和五级以上大风(含五级)等恶劣天气,均不得进行露天爆破作业。

(12)点炮人员事先必须选定安全隐蔽地点,当爆破地点没有安全可靠的撤离条件时,严禁使用火药起爆(按规定要求点炮)。

(13)地下井挖洞内空气含沼气或二氧化碳浓度超过1%时,禁止进行爆破作业。

(14)防止因爆破引起的工程质量事故,以及加剧不良地质地段岩体的恶化。

(15)采用火花起爆、电力起爆、导爆索起爆、导爆管起爆及处理瞎炮时应遵守《爆破安全规程》规定。

5.3爆破作业审批程序、信号、安全警戒

(1)爆破作业的审批程序

(a)预裂爆破、特殊环境爆破(如主要设备、主要建筑物及高压线等附近)或一次起爆药超过2000kg,都必须编制爆破设计书,经承建单位主要技术负责人批准后,由监理单位和建设公司审批。

一次起爆药量超过300kg及一般爆破作业,均需编制爆破设计,报请相关部门审批。

(b)爆破设计时,必须制定安全技术措施,否则不得进行爆破作业。

(c)各施工队在进行爆破作业前,必须领取“爆破作业准爆证”后,在核定的时间内实施并同时向“安全领导小组”进行申报。

(d)“爆破作业准爆证”应由承建单位安全科会同调度室审核签发,保留存根备案。

(2)爆破作业的信号

(a)视觉信号:

各作业点在进行爆破作业前应树立起红旗标志,以提示人们注意爆破的方位,有效地选择避炮地点,作业完毕后收回。

(b)音响信号:

采用警报器、广播等音响工具所发生的信号。

(3)爆破作业的安全警戒

(a)各施工队进行爆破作业时,必须布置严密的安全警戒。

安全警戒一般分为二道设置,离爆破中心点半径300∼500m范围为第一道警戒区,在装药点50m范围内设置第二道警戒区。

第一道警戒区由责任心较强的作业人员担任,第二道警戒

区的警戒任务由爆破作业人员、安全监督员等担任,严禁无关人员进入该警戒区。

(b)担负安全警戒任务的人员应有口哨、佩戴胸卡或持红旗,警戒过程中,必须坚守岗位,严格履行职责。

(c)在预告信号发生后,各安全警戒点应将警戒范围的人员、车辆迅速组织撤离。

所有无关人员应听从安全警戒人员的指挥,迅速撤离,不得无故拖延,影响爆

破作业,否则由此而发生的意外事故,自负责任。

(4)标识与警示

施工区域和现场,应设置文明施工、环境保护的宣传教育标牌、标语及宣传栏(橱窗);

在车辆、行人通行的地方施工、上下层交叉立体施工时,应当设置沟井坎穴覆盖物和施工标识。

夜间施工要保证作业场所和相关通道有足够的照明。

施工现场相关部位的安全警示标识必须醒目,临边、孔洞、人员进出口等部位安全防护设施必须完善。

施工现场出入口处应建立值班检查室,有专人负责,禁止闲杂人员进入施工现场。

6.大型土石方作业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6.1总则

(1)为加强对施工现场大型土石方工程施工的安全监督管理,制定本规定。

(2)现场监理工程师应根据本规定的监督管理要点,检查、督促承建单位做好大型土石方工程作业的安全管理工作。

6.2一般原则

(1)承建单位在进行大型土石方工程施工时,应认真贯彻执行国家颁布的劳动保护法令和工业卫生标准,不断改善劳动条件,保护劳动者在生产中的安全和健康。

(2)开工前,承建单位应按照施工组织设计确定的施工方案、方法和总平面布置图制定行之有效的安全技术措施,并逐级向施工人员交底,确保实施。

(3)施工中应加强技术管理,严格控制施工质量,合理组织施工程序,采取安全措施,防止事故发生。

(4)对整个施工期的地质工作应足够重视。

在开挖过程中当岩体壁面裸露后,若发现与原设计所依据的地质条件有较大差别,或未能预见不良地质现象危及人身安全时,则应及时作出明确判断,采取果断的施工措施,以防止发生事故。

(5)在开挖区域内,若发现有不能辨认的物品、地下埋设物、古物等,均不得任意拆毁或移动,应立即报告有关单位处理后方可继续施工。

(6)在高边坡、滑坡体、洞挖及重要建筑物附近进行开挖时,应加强安全监测措施。

(7)若在有瓦斯地区作业时,应严格按照煤矿有关规程执行。

(8)合理地布置出碴路线和弃碴堆放地点,并应做到不妨碍其它工程项目的施工,施工排水顺畅,不影响后续施工和本身的施工安全。

(9)在大风、大雨和照明不足的情况下,禁止在边坡上工作。

更不得在危险的边坡、峭壁处休息。

6.3土方作业安全监督管理要点

(1)严禁使用掏根搜底法挖土或将坡面挖成反坡,以免塌方造成事故。

若土坡上发现有浮石或其它松动突出的危石时,应通知下面作业人员离开,立即进行处理。

(2)发现边坡有不稳定现象时,应立即进行安全检查和处理。

(3)对已开挖的地段,严禁顺土坡面流水,必要时坡顶应设截水沟排水,以防渗漏或冲毁边坡,造成坍塌。

(4)在开挖的过程中,发现有地下水时,应设法将水排除后再进行开挖。

(5)根据土质和填挖深度等情况,设计安全边坡及马道。

未经设计部门同意,不得任意修改边坡坡度。

当在边坡高于3m、陡于1:

1的坡上工作时,须挂安全绳,在湿润的斜坡上工作,应有防滑措施。

(6)若施工地区受其它条件限制,不能按规定放坡时,应采取固壁支撑措施。

(7)雨后、春溶、解冻以及处于爆破区放炮后,均应对支撑进行认真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8)大型机械挖土时,应对机械停放地点、行走路线、运土方式、挖土分层、电源架设等均应制定施工措施并进行安全施工交底工作。

(9)采用特殊方法进行土方开挖,应制定相应的施工措施并进行安全施工交底,作业过程中应有人员进行安全监护。

6.4石方作业安全监督管理要点

(1)必须采用湿式凿岩或符合工业卫生标准的干式捕尘装置。

否则禁止开钻。

(2)开钻前,必须检查工作面附近岩石是否稳定,有无瞎炮,发现问题应立即处理,否则禁止工作。

严禁打残孔。

(3)确保钻孔质量符合设计要求,以免由于爆破效果不良导致安全事故。

(4)明挖作业开工前应将设计边线外至少5m范围内的浮石、杂物清除干净,必要时坡顶应挖截水沟并设安全防护栏。

(5)采用自上而下的方式进行开挖作业时,应及时清理边坡沿口、坡面的浮石和危石,进行撬挖作业,应遵守下列规定:

(a)严禁站在石块滑落的方向撬挖或上下层同时撬挖。

(b)在撬挖工作的下方严禁通行并应有专人监护。

(c)撬挖工作应在悬浮层清除并撬成一个确无危险的坡度后,方可收工。

(d)撬挖人员应有适当间距。

在悬崖、陡坡上应系好安全绳、配戴安全带,禁止多人共用一根安全绳。

安全绳应挂在牢固的基桩上,禁止用手拉安全绳。

一般应

在白天作业,禁止夜间进行撬挖作业。

7.高边坡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7.1总则

(1)为加强对高边坡施工作业的安全监督管理,防止发生人身、机械设备及工程安全事故,制定本规定。

(2)现场监理工程师应根据本规定的监督管理要点,检查、督促承建单位做好高边坡作业的安全管理工作。

7.2一般原则

(1)开工前,承建单位根据工程特点制定行之有效的安全措施,报监理及建设单位批准后实施。

(2)高边坡施工期间,应建立一套科学完善的边坡安全监测体系,定期进行内、外部观测,用观测资料指导施工。

(3)边坡应自上而下逐层开挖,严禁采取自下而上的开挖方式,并及时支护,在边坡架设防护墙等安全措施。

(4)边坡所有暴露的岩石根据需要及时进行喷护处理,易风化瓦解的土层开挖后及时进行支护。

(5)在开挖边坡上部及时挖截水沟,防止水流冲刷边坡。

(6)高边坡施工时,应仔细检查边坡稳定性,所有危岩或不稳定块体均应及时进行撬挖、清理、支护等处理。

(7)高边坡施工期间,应设置专门的安全警戒人员,发现不安全因素,及时报警并进行处理。

(8)各项防护措施必须落实到位,确保机械设备、材料、施工通道等处于良好的安全状态,凡不符合安全要求的,应及时进行停工整顿。

(9)加强施工人员安全教育,熟悉有关高空及高边坡作业的安全操作规程,定期进行高边坡及高空作业人员身体检查,

8.施工用电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9.1总则

(1)为了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保障施工现场用电安全,防止触电事故发生,确保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特制定本规定。

(2)本规定适用于工程项目现场施工用电安全监督管理。

(3)施工现场用电中的有关技术问题应遵守现行的国家标准、规范或规程规定。

(1)现场监理工程师应根据本规定的监督管理要求,检查、督促承建单位做好施工现场用电的安全管理工作。

8.2施工用电安全监督管理要点

(1)用电的施工组织设计

􀁺

施工项目用电设备在5台及5台以上或设备总容量在50kW及50kW以上者,应编制相应的用电专项施工组织设计。

用电设备在5台以下和设备总容量在50kW以下者,应制定安全用电技术措施和电气防火措施。

用电施工组织设计的内容和步骤应包括:

(a)现场勘察;

(b)确定电源进线、变电所、配电室、总配电箱、分配电箱等位置及线路走向;

(c)进行负荷计算;

(d)选择变压器容量、导线截面和电器的类型、规格;

(e)绘制电气平面图、立面图和接线系统图;

(f)制定安全用电技术措施和电气防火措施。

用电工程图纸必须单独绘制,并作为用电施工的依据。

用电施工组织设计必须由电气工程技术人员编制,技术负责人审核,经主管领导批准后实施。

(2)专业人员

安装、维修或拆除用电工程,必须由专职电工完成。

电工必须持有效的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操作证。

电工等级应同工程难易程序和技术复杂性相适应。

各类用电人员应做到:

(a)掌握安全用电基本知识和所用设备的性能;

(b)使用设备前必须按规定穿戴和配备好相适应的劳动防护用品和安全用具;

并检查电气装置和保护设施是否完好,严禁设备带“病”运转;

电工作业

安全用具要定期检验,以保障使用性能可靠;

(c)停用的设备必须拉闸断电,锁好开关箱;

(d)负责保护所用设备的负荷线,保护零线和开关箱。

发现问题,及时报告解

决;

(e)搬迁或移动用电设备,必须经电工切断电源并作妥善处理后进行。

(3)安全技术档案

(a)施工现场用电必须建立安全技术档案、其内容应包括:

——用电施工组织设计、安全用电技术措施和电气防火措施的全部资料;

——修改用电施工组织设计及有关措施的资料;

——图纸会审和技术交底资料;

——用电工程检查验收表;

——电气设备的试验、检验凭单和测试记录;

——接地电阻测定记录表;

——定期检(复)查表;

——电工维修工作记录。

(b)安全技术档案应由主管该现场的电气技术人员负责建立与管理,其中《电工维修工作记录》可指定电工代管,并于用电工程拆除后统一归档。

(c)用电工程的定期检查时间:

施工现场每月不少于一次,值班电工的现场用电安全巡检每月一次。

但每年不同季节来临前作有针对性的检查,例如:

霉雨季节

前、雷雨季节前、高温、严冬等季节前。

检查情况记录要保持完好。

(d)检查工作应按分部、分项工程和不同作业面进行。

对不安全因素,必须及时处理,并应履行复验手续。

(4)用电安全的基本规定

(a)现场施工用临时线路一般应架空,用固定瓷瓶绝缘。

动力与照明线路要分开架设。

在施工现场专用的中性点直接接地的电力线路中必须采用TIV-S接零保护

系统。

(b)施工现场所有用电设备,除作保护接零外,必须在设备负荷线的首端处设置漏电保护装置。

(c)配电系统应设置室内总配电屏和室外分配电箱或设置室外总配电箱和分配电箱,实行三级配电两级保护。

动力配电箱与照明配电箱宜分别设置,如合置在

同一配电箱内,动力和照明线路应分路设置。

(d)配电屏(盘)内应装设有功、无功电度表,并应分路装设电流、电压表。

还应装设短路、过负荷保护装置和漏电保护器。

(e)严格实行:

“一机、一闸、一漏、一箱”。

施工现场用于电动建筑机械或手持电动工具的开关箱内,除应装设过负荷、短路、漏电保护器外,还必须装隔离开关。

开关箱均应有门可锁、能防雨。

(f)现场变压器周边,必须设安全围栏,并有醒目的安全警示牌。

配电室、动力配电箱、接线开关箱均应有明显的安全警示标识。

(g)现场照明:

照明专用回路应加装漏电保护器;

灯具金属外壳作接零保护;

室内线路及灯具安装高度低于2米应使用安全电压;

潮湿作业场所、洞内、井下和

手持照明灯必须使用安全电压;

夜间施工时,作业场所和人员、车辆行走的道

路、通道必须保障足够的照明。

禁止通行或危险处应设红灯警示。

(h)现场作业面使用的照明灯具、电动工器具(如振捣器、电焊机等)的电源线必须使用配备的电缆线,不得使用塑料线。

(i)闸具、熔断器参数与设备容器应匹配,安装应固定,符合要求。

严禁使用其他金属丝代替熔丝。

(j)电气器材、物资、材料的采购和仓储:

电气器材、物资、材料的采购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质量标准。

严禁购买无生产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的物资。

仓储人员

应加强对电气物资、器材的保管,防止受潮、污染、损坏。

8.3事故报告

(1)施工用电发生事故时,承建单位必须严格按国家和工程局有关规定进行统计报告和处理。

(2)用电事故按其性质分为:

设备事故和人身触电伤亡事故。

用电设备事故由承建单位设备主管部门按设备管理有关规定处理。

触电事故导致人员因工伤亡的按国家有关规定调查处理。

(3)发生人员触电事故后,承建单位、现场人员要积极组织抢救,尤其是对伤者进行人工呼吸,并立即通知(或送)工地医务室或附近医院进行救护。

(4)事故单位应对事故发生的原因进行认真的调查、研究分析。

事故原因涉及到设计、安装、维修等部门时应请有关部门共同参加事故调查,吸取教训,改进工作;

造成严重后果的主要责任部门要承担责任。

事故原因涉及到运行管理方面时要追究领导和当事人责任。

9.设备及物资存放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1)为加强设备、物资存放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而制定本规定。

(2)现场监理工程师应根据本规定的监督管理要点,检查、督促承建单位做好设备及物资存放的安全管理工作。

10.2设备、物资存放的安全要求

(1)设备、物资的堆放和存储要尽可能定点放置,分类保管,符合安全、文明生产的要求。

(2)物资仓储要符合十二防(防锈、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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