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自然科学研究系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条件试行》Word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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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爱本职工作,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年度考核合格;

任现职以来考核等次均确定为合格以上;

科研业绩所需积分达到规定分值;

学历、资历、继续教育符合相关规定。

第七条对职称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不作统一要求。

确需评价职称外语和计算机水平的由用人单位自主确定。

从事科技咨询和科技管理服务的人员,可适当放宽对毕业学历的专业要求。

第八条自然科学研究系列专业技术任职资格的评审方式,分为认定类和评审类。

第九条通过认定方式申报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须具备以下学历、资历条件:

(一)认定研究实习员专业技术资格:

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在青科研相关岗位上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1年,经单位考核合格,可直接认定;

其中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位,从事科技咨询和科技管理服务的人员,所学专业与所从事专业不一致的,须在现科技管理服务岗位上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2年,经单位考核合格,可直接认定。

(二)认定助理实验师专业技术资格:

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在青实验岗位上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1年,经单位考核合格,可直接认定;

具备大学专科学历认定助理实验师,在青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2年,经单位考核合格,可直接认定。

(三)具备硕士学位,在青科研相关岗位和实验岗位上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1年,符合科研工作业绩要求,经单位考核合格,可直接申请认定助理研究员(实验师)。

(四)具备博士学位,在青科研相关岗位和实验岗位上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1年,符合科研工作业绩要求,经单位考核合格,可直接申请认定副研究员(副高级实验师)。

第十条通过评审方式申报自然科学研究技术专业资格人员,须具备以下学历、资历条件:

(一)申报助理研究员专业技术资格:

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取得研究实习员职称后,从事研究工作满4年。

(二)申报副研究员专业技术资格:

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取得助理研究员职称后,从事研究工作满5年。

(三)申报研究员专业技术资格:

具备大学本科、硕士学历或学位,取得副研究员职称后,从事研究工作满5年;

或具备博士学位,业绩能力突出、作出突出贡献的人员,从事研究工作满2年。

第十一条通过评审方式申报实验技术专业技术资格人员,须具备以下学历、资历条件:

(一)申报实验师专业技术资格:

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位,取得助理实验师职称后,从事实验工作满4年;

具备大学专科学历,取得助理实验师职称后,从事实验工作满5年。

(二)申报副高级实验师专业技术资格:

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位,取得实验师职称后,从事实验工作满5年;

大学专科学历,取得实验师职称后,从事实验工作满7年。

(三)申报正高级实验师专业技术资格:

具备大学专科以上学历,取得副高级实验师职称后,从事实验工作满5年;

或具备博士学位,业绩能力突出、作出突出贡献的人员,从事实验工作满2年。

第十二条科研业绩积分(见附表)的要求:

申报助理研究员专业技术任职资格评审的,任研究实习员以来的科研业绩积分达到400分。

申报副研究员专业技术任职资格评审的,任助理研究员资格以来的科研业绩积分达到1000分。

申报研究员专业技术任职资格评审的,任副研究员资格以来的科研业绩积分达到2000分。

论文的累计积分不超过科研业绩总积分的50%,纳入科研业绩积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不超过3篇。

第三章初级任职资格评审条件

第十三条研究实习员需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基本掌握本学科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初步了解本领域国内外研究现状和发展趋势。

具备从事科学研究、技术应用、开发与推广、科技咨询与科技管理服务等工作的能力,能够胜任基础性工作。

(二)参与相关的理论研究、专业技术分析和服务等活动,并取得相应成果1项(件、篇)。

第十四条助理实验师需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基本掌握本专业基础理论知识和本专业及相关专业的科学研究规程、规范;

基本了解本专业国内外实验技术现状和发展趋势;

参与设计实验方案,了解和熟悉实验工作有关仪器设备的操作方法和规程。

(二)参与完成与实验有关的分析测试工作,并提供分析测试报告、新的测试方法或者论文成果1项(件、篇)。

第四章中级任职资格评审条件

第十五条助理研究员需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系统掌握本学科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掌握必要的研究方法,了解本学科领域国内外研究现状和发展趋势。

能够指导初级研究人员开展工作。

(二)从事基础研究的专业技术人员,参与选定科研项目和制定研究方案,能够独立撰写研究报告或发表研究论文,取得具有科学意义或使用价值的研究成果。

参与完成1项省部级以上科研项目,并且具有以下工作业绩之一:

1.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在国内外公开刊物上发表论文1篇。

2.获已授权发明专利1件。

3.获得省(部)级科学技术奖或州市级科技进步三等奖以上1项(排前三)。

(三)从事应用研究、技术开发与推广的专业技术人员,参与科研课题、科技成果转化或技术推广项目,为解决实际应用中的问题提供理论依据或技术支持,获得一定的经济和社会效益;

或在业务科学工作中获得有意义的科学积累。

参与完成1项省部级以上科研、成果转化或技术推广项目,并且具有以下工作业绩之一:

2.获已授权发明专利、良种审(认)定成果、新品种权1件(项)或实用新型专利3件以上。

4.参与编写行业标准、规程、规范1项,并公布实施;

或参与完成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1个。

5.作为主要参与人从事科技成果转化应用工作,应用成果经省级以上主管部门或具有资质的第三方评价机构验收(鉴定)后,实现技术成果转化年新增产值500万元以上。

(4)从事科技咨询与科技管理服务的专业技术人员,形成一定水平的技术咨询报告并被采纳,取得一定的社会效益。

2.获已授权发明专利1件或实用新型专利、软件著作权3件以上。

4.参与科技咨询、科技管理服务工作,形成总结性技术报告、研究报告4篇,或项目可行性分析报告、事业发展规划、技术咨询报告等被市州级以上政府决策部门采纳1项。

第十六条实验师任职资格评审条件:

熟悉本专业基础理论知识和本专业及相关专业的科学研究规程、规范;

了解本专业国内外实验技术现状和发展趋势;

具有独立设计实验方案、改造实验条件的能力,创造实验条件的能力;

有娴熟的实验技能、技巧和比较丰富的实验经验;

能够对实验工作有关的仪器设备进行维护检修和排除故障,改进有关仪器设备的性能和指标;

能指导初级实验技术人员,参与省级2项以上科研项目的分析测试工作,并独立完成相关试验任务形成实验报告,研究成果已结题验收或通过省级鉴定;

并且具有以下工作业绩之一:

(一)在国内外公开刊物上发表论文1篇。

(二)参与编写行业(地方)标准、规程、规范1项,并公布实施;

或参与创造、改进1项新的测试方法。

(三)获得发明专利1件或者实用新型专利2件。

(四)获得省(部)级科学技术奖或州市级科技进步三等奖以上1项(排前三)。

第五章高级任职资格评审条件

第十七条副研究员需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较强的科研能力和较丰富的研究工作积累,能够创造性地开展研究工作,是本学科领域的学术骨干。

具有指导、培养中初级研究人员或研究生的能力。

(二)从事基础研究的人员,能够提出有较大学术影响和应用价值的研究项目,提出有效的研究途径,制定可行的研究方案,解决科研工作中有重要意义的理论问题;

或能够撰写较高水平的研究报告或发表较高学术价值的研究论文。

作为第二、三项目完成人参与完成1项省部级以上科研项目,并且具有以下工作业绩之一:

1.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在核心刊物上发表论文1篇。

2.作为第一发明人获得与所从事的专业技术工作相关的发明专利1件。

3.获得国家或省(部)级科学技术二等奖以上1项,或省(部)级科学技术三等奖1项(排前五)。

(三)从事应用研究、技术开发与推广的人员,作为技术骨干能够取得具有较高实用价值或较大社会和经济效益的科技成果、关键技术成果、技术推广成效等;

或作为主要发明人能够取得发明专利;

或作为主要完成人撰写省级(行业)以上技术标准,并颁布实施。

2.作为第一发明人获得与所从事的专业技术工作相关的发明专利1件;

或作为主研人员选育的新品种通过审定获得良种审(认)定成果、新品种权1件(项)。

4.作为主研人员(排前三)参与制订编写省级以上标准、规程、规范2项,并公布实施;

或作为主研人员(排前三)参与完成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2个。

5.作为主要参与人(排前三)从事科技成果转化应用工作,应用成果经省级以上主管部门或具有资质的第三方评价机构验收(鉴定)后,实现技术成果转化产生利润300万元或新增产值1000万以上。

(四)从事科技咨询与科技管理服务的人员,在科技咨询和战略政策研究方面取得具有较大影响的学术成果,能够撰写较高水平的咨询报告。

1.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在核心刊物上发表代表性论文1篇。

4.作为主要完成人(排前三)开展科技咨询、科技管理服务工作,形成总结性技术报告、研究报告8篇,或项目可行性分析报告、事业发展规划、技术咨询报告等被省级以上政府决策部门采纳1项。

第十八条副高级实验师任职资格评审条件:

具有扎实的专业基础理论知识,掌握本专业国内外的实验技术现状和发展趋势;

熟悉本专业及相关专业相关的科学研究规程、规范;

有丰富的实验经验和组织、指导大型实验技术工作以及解决关键性技术问题的能力;

能够独立地创造或改善实验技术条件;

主持完成过一定数量的高难度的实验任务,并写出高水平的实验报告;

能指导中级实验技术人员;

参与省级5项以上科研项目的分析测试工作,并独立完成相关试验任务形成实验报告,研究成果已结题验收或通过省级鉴定;

(一)在国内外公开刊物上发表论文3篇。

(2)作为主要参加人(排前三),制定行业(地方)标准、规程、规范1项,并公布实施;

或作为主要参加人(排前三)创造、改进2项新的测试方法。

(3)获得发明专利3件,或实用新型专利5件。

(4)获得国家或省(部)级科学技术二等奖以上1项,或省(部)级科学技术三等奖1项(排前五)。

第十九条研究员需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科研工作能力强,研究工作积累深厚,学术造诣深,学科领域活跃度和影响力强,是本学科领域的学术和技术带头人。

具有指导、培养副高级及以下研究人员或研究生的能力。

(一)从事基础研究的人员,作为学术带头人能够组织带领科研团队从事高水平研究工作,取得具有一定影响的原创性科技成果或具有重要学术价值的科研成果;

或能够开拓新的研究领域,创造性地解决学术问题,提出的学术观点或研究方法被国内外学术界公认和广泛引用,促进学科的发展;

或能够撰写具有较高影响力的研究报告或发表产生较大学术影响的研究论文。

主持完成1项省部级以上科研项目,并且具有以下工作业绩之一:

1.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在核心刊物上发表论文3篇;

或主编出版专著1部。

2.作为第一发明人获得与所从事的专业技术工作相关的发明专利2件。

3.获得省(部)级科学技术一等奖以上1项,或省(部)级科学技术二等奖1项(排前五),或省(部)级科学技术三等奖2项(排前三)。

(二)从事应用研究、技术开发与推广的人员,作为技术带头人取得具有显著社会和经济效益的关键技术成果,或作为技术负责人主持的科技推广项目达到显著规模、获得突出效益,或在解决国民经济、国家安全和社会发展的问题上,提出有价值的新思路、新方法;

或作为第一编制人撰写省级(行业)以上技术标准,或作为主要完成人撰写国家级技术标准,并颁布实施。

1.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在核心刊物上发表论文3篇。

2.作为第一发明人获得与所从事的专业技术工作相关的发明专利2件;

或作为主研人员选育通过国家等级或鉴(认、审)定的新品种、新农药、新兽药、林木良种1项(知识产权均需正式颁布、授权或使用);

或通过省级鉴(认、审)定获得作物新品种权2件。

4.为主研人员(排前三)制定国家标准、规程、规范1项,或主持制定行业(地方)标准、规程、规范1项,并正式公布实施;

或主持完成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2个。

5.作为负责人从事科技成果转化应用工作,应用成果经省级以上主管部门或具有资质的第三方评价机构验收(鉴定)后,实现技术成果转化产生利润500万元或新增产值2000万以上。

(三)从事科技咨询与科技管理服务的人员,在服务宏观决策方面有较大影响力,在咨询研究的理论方面取得具有重要影响的原创性成果,能够撰写具有较高影响力的研究报告。

4.作为负责人从事科技咨询、科技管理服务工作,形成总结性技术报告、研究报告10篇,或项目可行性分析报告、事业发展规划、技术咨询报告等被省级以上政府决策部门采纳2项。

第二十条正高级实验师任职资格评审条件:

具有系统扎实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了解和掌握本学科国内外实验技术现状和发展趋势;

具备丰富的实验操作经验、较强的专业时间能力和组织、指导大型实验技术工作以及解决关键性技术问题的能力;

能指导高级实验技术人员;

主持省级以上科研项目1项,或参与省级10项以上科研项目的分析测试工作,并独立完成相关试验任务形成实验报告,研究成果已结题验收或通过省级鉴定;

(一)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在核心刊物上发表论文2篇。

(二)主持制定国家或行业标准1项,并公布实施;

或作为负责人创造、改进2项新的测试方法。

(三)作为第一发明人获得发明专利1件,或实用新型专利3件。

(四)获得省(部)级科学技术一等奖以上1项,或省(部)级科学技术二等奖1项(排前五),或省(部)级科学技术三等奖2项(排前三)。

第六章转系列

第二十一条由其他系列专业技术职务转任科研系列,晋升业绩积分自转任取得任职资格后重新计算。

第二十二条由其他系列中级专业技术职务转任助理研究员,业绩积分自任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起算,按科研业绩赋分计算达到400分,同时达到助理研究员任职资格评审条件要求。

第二十三条由其他系列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转任副研究员,科研业绩积分自任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起算,且按科研业绩赋分计算达到1000分,同时达到副研究员任职资格评审条件要求。

第二十四条由其他系列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转任研究员,科研业绩积分自任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起算,且按科研业绩赋分计算达到2000分,同时达到研究员任职资格评审条件要求。

第七章破格申报条件

第二十五条自然科学研究系列专业技术岗位上能力业绩突出,作出突出贡献的人员、纳入青海省“高端创新人才千人计划”引进人才范围经单位考核合格的专业技术人员,可不受学历学位、资历等条件限制,直接申报高级专业技术资格。

继续教育可不作必备条件。

第二十六条副研究员破格申报评审条件

(一)获得省级科学技术奖二等奖以上奖励1项(排前三)。

(二)获得与所从事的专业技术工作相关的发明专利2件(排前三),且发明专利转让或许可费用累计500万元。

(三)主持制定省级或行业标准1项,并公布实施。

(四)主持省部级重大重点科研项目1项。

第二十七条副高级实验师破格申报评审条件

(二)主持省部级重大重点科研项目1项。

(三)在实验技术方面具有改革创新或发明创造,负责研制出具自主知识产权的仪器设备或实验装置,在全省范围内应用或推广。

第二十八条研究员破格申报评审条件

(一)获得国家科学技术二等奖以上,或者国家科学技术三等奖1项(排前三)。

(二)作为第一发明人获得与所从事的专业技术工作相关的发明专利3件,且发明专利转让或许可费用累计1000万元。

(三)主持制定国家标准1项或省级(行业)标准3项,并公布实施。

(四)主持国家重点科研项目1项。

第二十九条正高级实验师破格申报评审条件

(二)主持国家重点科研项目1项。

(三)在实验技术方面具有重大改革创新或发明创造,负责研制出具自主知识产权的仪器设备或实验装置,在全国行业范围内应用或推广。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条助理研究员、副研究员、研究员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采用科研业绩积分和专家委员会综合评价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研究实习员、实验师、副高级实验师、正高级实验室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采用专家委员会综合评价的方式进行。

第三十一条本评审条件中的实验职称系列专业技术人员指非教育系统从事实验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十二条高校、科研院所、医疗机构等企事业单位中经批准离岗创业或兼职的专业技术人才,在批准的年限内,可在原单位按规定正常申报省自然科学研究(含实验)系列专业技术职务,其任职年限可连续计算,创业或兼职期间工作业绩可作为职称评审的依据。

第三十三条国家级重大项目是指国家科技支撑计划、科技重大专项和重点研发计划项目,国家级重大项目子课题按照国家一般项目计分;

省部级重大项目是指国家各部委重大项目、省级重大专项和重点研发计划项目,省部级重大项目子课题按照省部级一般项目计分;

科技计划体系改革前的省级攻关项目、重大招标项目和支撑计划项目应按省部级重大项目对待。

国家各部委和省级科技部门直接下达的科研项目,除在项目计划中注明是重大项目的,均认定为是省部级一般项目。

第三十四条同一研究项目既通过成果评价又获得科技奖励的,按高分值计算;

同一研究成果分获不同级别的奖励时,按高分值计算。

第三十五条国家级、省部级和其他项目必须通过验收后,方可按相应的科研业绩积分计算分值。

项目(课题)主持人和主研人员以项目合同书(任务书、计划书)为准,项目组成员发生变更的,需提供变更报告。

自选项目必须通过省级成果评价后,方可按相应的科研业绩积分计算分值。

第三十六条各类各级实验室的开放项目不能按省部级及以上项目对待,通过验收(且验收资料齐全)或通过成果评价的项目按自选课题对待。

省内有关部门下达的与科技有关的建设项目、技改项目不按科研项目对待。

农业部下达“品种区试”试验任务不能作为国家项目计算业绩。

第三十七条用于支持转制院所的发展补助金项目和支持各级重点实验室、省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临床医学研究中心和基础条件能力建设项目建设而下达的项目,不作为职称评审的项目范围,不能作为某个人的项目计算分值。

第三十八条人社部资助的留学回国人员项目和省外专局项目均按省部级一般项目计算,且须同时具备项目验收报告(验收意见及主持验收部门盖章)或科技成果证书,研究报告等。

第三十九条国家级奖是指国务院颁发的科学技术奖。

省部级奖是指以省政府、各部委颁发的科学技术奖。

第四十条标准(规范)是否登记成果均按标准分数计算,即地方标准、行业标准、国家标准分别计算分值,随项目或成果内容而制定的标准不再重复计算。

第四十一条总结性技术报告、研究报告,依托各类科研项目(课题)形成,撰写人须为项目合同书(任务书、计划书)或通过成果评价的自选项目参与人。

第四十二条专利均应为正式授权。

各类标准应为各级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正式发布。

可行性研究报告(包括:

各类科研项目工程设计项目的可研报告、专业规划工艺设计方案、产品开发方案等)必须同时提供该项目立项的正式文件或证明。

第四十三条品种无论是否取得科技成果证书,只要是通过审定委员会审定的品种,随项目或成果已记算分值的,不再重复计算分值(按就高不就低),没有按项目或成果记算分值的,国审品种按省部一般项目记算分值,省级审定的按自选项目记算分值。

第四十四条国内核心刊物是CSCD核心期刊、北大中文核心期刊或省内认定的核心期刊。

论文是指在公开出版发行的专业学术期刊上发表的本专业研究性学术文章。

发表论文的学术期刊均不含增刊、专刊和特刊等。

发表在论文集中的论文、学术会上的论文均不能计分,只有国家正式出版(有正式刊号)的刊物中发表的论文才能计算分值。

出现并列第一作者或并列通讯作者时,此文章仅供并列作者中排名第一者使用。

第一作者硕士、博士毕业申报评审职称,其业绩成果不包括攻读硕士、博士学位毕业的论文著作。

第四十五条著作是指取得ISBN统一书号,公开出版发行的本专业学术专著(科普类、手册类、论文汇编等不在此列)。

专著、编著和蓝皮书、白皮书里的编委、编辑人员不能做为职称评定材料。

编著和编译的编写者,个人参与撰写内容的字数不少于2万字。

第四十六条本评审条件自下发之日起实施,原《青海省自然科学研究系列中级、高级专业技术任职资格评审条件》(青科职改〔2010〕182号)废止。

未尽事宜,按国家和我省有关政策执行。

 

附表

科研业绩赋分表

一、研究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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