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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业成绩占综合考评总分的70%。

学业成绩得分=学年度各门课程总成绩(不包括任选课和辅修专业课程)/课程门数×

70%。

第十条:

参评一等奖学金的学业成绩排名必须在同年级同专业排名50%以内。

第十一条:

拓展性素质评价

(一)社会工作

社会任职

1.任职加分按不同职别参照学校文件规定的分值范围考核加分。

(见下表)

职务

校学生会正(副)主席;

校学生社团联合会主席(理事长);

校艺术团团长;

校学生通讯社社长

院团委副书记;

院学生会正(副)主席;

校学生会和团委正(副)部长(主任);

学生生活园区自律委员会正(副)主席;

校勤工助学中心学生正(副)主任;

校学生社团联合会副主席(理事长);

校艺术团副团长;

校学生通讯社副社长;

学生女子国旗班班长、团支部书记;

学生生活园区党员服务队正副队长;

学生特立服务总队正副队长;

校级通讯社正副社长;

校就业工作学生组织负责人;

国防生团总支(委)书记处成员,国防生军政训练模拟连正副连长、连指导员等

年级长

院团委和学生会正(副)部长(主任);

学生党支部正(副)书记;

团支部书记;

正班长;

学生生活园区自律委员会正(副)部长;

校勤工助学中心学生正(副)部长、院勤工助学分中心主任等;

校学生社团联合会正(副)部长;

各学生社团正(副)会长;

校艺术团正(副)队长;

校学生通讯社正(副)部长;

学院心理分中心学生负责人;

学生女子国旗班队员;

学生生活园区党员服务队正副部长;

学生特立服务总队正副部长、学院学生特立服务分队正副队长;

校就业工作学生组织正副部长;

国防生团总支(委)办公室正副主任、各部正副部长、支部书记,国防生军政训练模拟排正副排长等

副班长

校、院学生会委员(干事);

党支部委员;

党小组长;

班委委员;

团支部委员;

学生生活园区自律委员会委员(干事);

勤工助学中心委员(干事);

校学生社团联合会主要干事;

校艺术团主要干事;

校学生通讯社主要干事;

院刊、《英语桥》等任编辑;

学生生活园区党员服务队队员(干事);

学生特立服务总队干事;

校就业工作学生组织干事;

国防生团总支(委)干事及支部委员,国防生军政训练模拟班正副班长等

寝室长

分值

0-3

0-2

0-1.8

0-1.5

0-1.2

0-0.5

0-0.3

2.任校级各类学生干部职务的,由本人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依据其对班级、学院、学校的贡献,由辅导员(班主任)组织考评小组对其评定加分。

3.任院团委、学生会各项职务的,依据工作态度、工作成效,采用述职、相互打分取平均值的方式进行评分,由团委书记组织实施(该项工作一般结合每学年末团、学干部考核进行)。

4.任年级长、党支部委员、班、团支部委员、寝室室长、党小组长的,由辅导员(班主任)组织班级考评小组在广泛征求同学及相关部门意见前提下,综合其工作态度、工作成绩等方面进行评分(党小组长参照寝室长评分标准评定)。

5.担任职务任期原则上须达一年方能加分。

因工作需要,任期为半年者加分减半,超过半年不足一年者按半年计算;

不足半年者不加分。

6.学生干部受通报批评或警告以上处分的,不加任职分;

若有其他违纪行为和不文明行为,经群众检举和查证属实的,参考情节的轻重决定任职加分。

7.对同一学年任多职的,取最高职务加分。

集体荣誉:

1.所在班级(团支部)当学年被评为国家级先进班集体(团支部)的,班长(团支书)加3分,班委(支委)加2分,成员每人加1.5分;

被评为市级先进班集体(团支部)的,班长(团支书)加2分,班委(支委)加1.5分,成员每人加1分;

被评为校级先进班集体(团支部)的,班长(团支书)加1分,班委(支委)加0.8分,成员每人加0.4分;

被评为院级先进班集体(团支部)的,班长(团支书)加0.6分,班委(支委)加0.4分,成员每人加0.2分。

2.所在学生党支部被评为各级先进党支部的,副书记、支部委员和党员同学分别参照前款给予加分。

3.学院团委、学生会被表彰为国家、市、校级先进集体,主席团成员、部长、干事分别参照本项第1条加分(如获得两项及以上表彰,只计两项,且第二项折半计算)。

4.所在寝室当学年被评为市级文明寝室的,寝室长加1分,成员每人加0.5分;

被评为校级文明寝室的,寝室长加0.5分,成员每人加0.25分;

被评为院级文明寝室的,寝室长加0.2分,成员每人加0.1分。

5.举办团日活动获校级奖励的集体,负责人(原则上限3人以内)加0.5分,其他参与者加0.25分;

获院级奖励的集体,负责人(原则上限3人以内)加0.2分,成员每人0.1分。

6.暑期"

三下乡"

社会实践活动小分队正副队长分别另加0.5分、0.25分。

被评为市级、校级、院级暑期"

社会实践先进个人,分别加1分、0.5分、0.25分。

所在"

社会实践队获市级优秀的,队长加1分,成员每人加0.5分;

获校级优秀的,队长加0.5分,成员每人加0.25分。

同时获集体荣誉和个人荣誉的,取其中最高分。

7.集体荣誉类加分同一人最高不超过4分。

8.集体荣誉加分如因评奖时间滞后的,均放在下一学年度加分。

如集体成员有变化,按原集体成员加分。

9.社会工作类加分累计不得超过6分。

(二)竞赛展演

1.本款所列竞赛展演主要包括文艺展演、体育竞赛、专业竞赛等三大类,其竞赛级别依主办单位级别和实际参赛范围而定。

2.获院级竞赛第一、二、三等奖的分别加0.5分、0.3分、0.2分。

学校学生社团组织的竞赛按院级计算。

3.获校级竞赛第一、二、三等奖的分别加1分、0.7分、0.5分;

其余奖项加0.2分。

4.获省市级竞赛第一、二、三等奖的分别加分3、2、1分;

其余奖项加0.5分。

5.获国家级竞赛第一、二、三等奖的分别加5分、4分、3分;

其余奖项加2分。

6.以团体为单位参加竞赛获奖的,成员按相应等级得分的1/2加分;

非团队成员的组织者每人加0.1分(同一人以获奖团体竞赛组织者身份获得的加分最高不超过0.4分)。

7.若比赛评奖是名次,则第1名视为一等奖,第2、3、4名视为二等奖,第5、6、7、8名视为三等奖。

8.以上各项多次得分者,则:

如属同一文艺展演取最高分,非同一文艺展演可以累加,但文艺展演类加分累计不得超过5分;

如属同一体育竞赛项目取最高分,非同一体育竞赛项目可以累加,但体育竞赛类累计加分不得超过5分;

如属同一内容的专业竞赛取最高分,非同一内容的专业竞赛可以累加,但专业竞赛类累计加分不得超过5分;

同时,文艺展演、体育竞赛、专业竞赛等三类加分累计不得超过10分。

(三)学术科技

1.参加全国大学生“挑战杯”比赛,获一等奖加7分,二等奖加5分,三等奖加4分;

参加省市大学生“挑战杯”比赛,获一等奖加3分,二等奖加2分,三等奖加1分;

参加校级预赛获一等奖加1分,二等奖加0.7,三等奖加0.5分。

同一成果分别参加全国和省市比赛获奖,取最高分;

不同成果可累积加分,但加分累计不得超过7分。

2.参加其他学术科技类竞赛获奖,或科研成果获得奖励,根据获奖等级按下表加分(同一项目获多级奖励取最高分,加分累计不得超过5分):

获奖等级

国家级

市 

校级

一等奖

二等奖

三等奖

鼓励奖

加分分值

5

3

2

1

0.5

0.7

3.获得国家发明专利加7分,获得国家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加2分;

有通过省级以上专业机构鉴定的科研成果,可加1-3分;

对于有重大学术水平、科技含量或应用前景的科研成果,可加3-6分。

同一发明或成果取最高分,不同发明或成果可累积加分,但加分累计不得超过7分。

4.学术论文被SSCI收录,或在A类学术期刊发表论文的:

第一作者加7分,第二作者加3分,第三及后序作者加1.5分;

在国内核心期刊(以《国内核心期刊目录》为准)发表学术文章:

第一作者加4分,第二作者加2分,第三及后序作者加1分;

其他期刊(具有国家正式刊号):

第一作者加1分,第二作者加0.5分,第三及后序作者加0.2分。

同一论文多处发表不累计加分,不同论文可累积加分,但加分累计不超过7分。

5.在《人民日报》、《求是》等国家级报刊上发表理论文章加7分;

在《中国青年报》、《中国教育报》、《重庆日报》等部省级报刊上发表理论文章加4分;

其他报刊(具有国家正式刊号)上发表理论文章加0.5-2分。

(2000字以下减半;

合作成果减半。

)同一文章多处发表不累计加分,不同文章可累积加分,但加分累计不超过7分。

6.学生获得学校创新基金资助,按重点课题、一般课题、普通课题分别给予负责人1分、0.7分、0.5分的加分,课题参与者均可加0.2分。

获得学校“含弘杯”学生课外学术科技大赛一、二、三等奖的,负责人按1分、0.7分、0.5分予以加分,其他参与者折半计算加分分值。

7.参与学院学生学术科技活动提交论文的加0.2分,获得一二三等奖的另加0.3、0.2、0.1分;

8.不同科研类得分可累计,但总得分不超过10分。

(四)文化宣传

1.在等国家级报刊上发表非理论文章(含译作,下同)加4分;

在部省级报刊上发表非理论文章加2分;

其他报刊(具有国家正式刊号)上发表非理论文章加1分。

2.在学院或学校部门刊物、校级刊物(含《学生工作》、《雨僧》)上发表文学作品或正面宣传学校、学院的文章分别按每篇0.2分、0.3分加分。

其中,院刊类发表的文章加分最多不超过0.8分;

在学生处网页,校团委网页、青春缙云上发表通讯稿按每篇0.1分加分,但最多不超过0.8分(学院新闻中心同学的加分从第三篇开始计算)。

3.所发表的文章如系二人合作完成的,第一作者和第二作者分别按60%和40%加分。

4.发表的文章如属一稿多投的情况不重复加分。

(五)其他

1.虽未获奖,但实际参加学校职能部门或学院组织的专业性比赛、展演,每人每次加0.1分,但总共不得超过0.5分。

加分时须提供活动主办方的有效证明,否则一律不予加分。

2.参加假期社会实践并提交实践总结、调查报告、单位评价等材料的,每人每次加0.1分,但总共不得超过0.5分。

3.代表学校或学院参加大型非竞赛类团体活动每人每次加0.2分,但总共不超过0.6分。

4.学院外语文化节参与者每人加0.1分,外语剧目主演及编导每人加0.4分,主持人和其它节目主演每人加0.2分。

(六)以下情况不得加分:

1.学生自主参加社会企业、团体组织的比赛(以及获奖);

2.有报酬的社会活动、勤工助学活动及任职;

3.非因本条前述展演竞赛而获得的个人荣誉。

(七)如有以下情况,予以相应扣分:

1.因违纪受到通报批评或处分的按以下标准予以扣分(对于一学年内违纪多次者,惩处扣分累加记入):

类别

学院通报批评

学校通报批评

警告

严重警告

记过

留校察看

分值

-1

-2

-4

-5

-7

-10

注:

各级通报、处分的年限以相应各级组织处理决定发文之日为准。

2.凡要求必须参加的集体活动,如无故缺席,扣0.5分/次。

党员、团员无故不参加党团组织生活的扣1分/次。

3.旷课扣0.5分/次(3次迟到或早退计为1次旷课。

其他旷课时数计算办法为:

在规定的教学时间内,行课日旷课一天按实际授课时数计;

实习、军事训练、生产劳动、社会调查等,旷课一天按6学时计)。

拓展性素质评价得分应由学生本人根据本细则第十条所列条款如实申报并提供相应证明材料,由学生考评小组根据本细则进行评分;

扣分可由学生考评小组根据事实直接扣除。

若遇特殊情况,由辅导员(班主任)组织考评小组讨论决定。

各年级辅导员(班主任)有权组织本年级同学根据专业具体情况讨论后提出增加加分或扣分项目,但应提交学院综合考评及评优评奖工作领导小组备案。

拓展性素质评价总得分为第十条各部分得分之和,但最高不超过20分。

各专业综合考评分统计工作完成后应进行为期3天的公示。

学生个人如对综合考评分有异议,可在公示期内向学院综合考评及评优评奖工作领导小组提出署名书面申诉,学院综合考评及评优评奖工作领导小组在接到申诉后3天之内进行审查、做出处理意见并通知学生本人。

此处理意见为综合考评最终意见。

第四章先进集体和个人评选

第十二条:

先进班集体的评选采取班级申报、组织演讲形式,由学院综合考评及评优评奖工作领导小组结合申报材料评议,择优推荐。

第十三条:

文明寝室由辅导员推荐,学院综合考评及评优评奖工作领导小组审核产生。

第十四条:

优秀学生干部的评选从年级综合考评分由高到低排名前40%的学生干部中按参评总人数5%的比例产生候选人,采用差额投票的方式在所在集体范围内选举产生(候选人获得的票数应在所在集体实到人数的半数以上。

获得半数以上票数的候选人不足额,可按缺额人数的5/3,以综合测评分由高到低的顺序增列候选人,进行补选)。

评选出优秀学生干部后,从综合考评分由高到低排名前20%的学生中按10%的比例产生三好学生候选人(已评出的优秀学生干部不参加评选),采用差额投票选举的方法在所在集体范围内产生三好学生。

第十五条:

学院考评工作领导小组将在各专业产生的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的基础上,根据其综合素质情况,推荐优秀个人参评校优秀学生标兵。

第十六条:

综合考评进入前70%且补考、重修科目(任选课和辅修专业课程除外)不超过2门的,可以申请精神文明先进个人、科技创新先进个人、体育活动先进个人、文艺活动先进个人、青年志愿者先进个人、自立自强先进个人等单项先进,考评小组统计申报情况后民主评议产生候选名单,按相应比例投票选举产生单项先进个人。

同一学生不得同时参评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和单项先进个人,但可以同时参评最多两项单项先进。

第十七条:

优秀毕业生由班级同学从符合条件的学生中直接投票产生。

第十八条:

参评资格:

1.受到警告及以上纪律处分的,取消参评优秀毕业生资格,且当学年度不得参评奖学金和先进个人;

2.有补考、重修科目(任选课和辅修专业课程除外)的,取消参评优秀毕业生资格,且当学年度不得参评奖学金和先进个人(单项先进可放宽到重修科目不超过2门);

3.因转学或转专业等,学籍关系在本院时间不足1学年,且在本专业实际学习时间在1学期及以下的,当学年度不予参评奖学金和先进个人;

4.其它有严重不当言行,影响恶劣的,或不遵守校纪校规,屡教不改的,经班级考评小组集体讨论认为不宜获奖,报经学院综合考评及评优评奖工作领导小组研究确定,可取消其全部或部分奖项参评资格。

第十九条:

各奖项初评名单应报经学院党政联席会审议通过,公示3天后如无异议上报校学生处。

第五章奖学金评定

第二十条:

本实施细则中的奖学金包括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及西南大学学生奖学金。

各年级、各专业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名额由学院综合考评及评优评奖工作领导小组根据当年上级划拨指标和学院实际集体讨论确定。

第二十一条:

学生综合考评结果经公示确定后,先依据综合考评成绩分年级按专业由高到低依次评定国家奖学金获得者(同时要求其学业成绩排名在本年级本专业前10%,如果没有进入前10%则取下一名,依此类推);

再在学生本人申请的基础上,根据学生综合考评成绩和家庭经济困难情况,从综合考评排名在前30%的学生中(同时要求其学业成绩排名在本年级本专业前30%),由辅导员指导学生综合评定及评优评奖小组评选出国家励志奖学金获得者;

最后按参加综合考评总人数25%的名额在余下学生中依次产生学校一、二、三等学生奖学金获得者。

第二十二条:

获得国家奖学金或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不再兼得学校奖学金。

免费教育师范生不参加国家励志奖学金评选。

奖学金参评资格遵照第十八条规定。

第二十三条:

各奖学金项公示3天无异议后报校学生处。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的解释权归外国语学院综合考评及评优评奖工作领导小组。

在具体实施中如遇特殊情况,学院综合考评及评优评奖工作领导小组有权参照本细则制定的原则进行适当调整。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自下发之日起实施。

二○一二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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