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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批复》,国税函〔2002〕700号

10.19.1.2企业所得税

◎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是指一

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

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条技术转让的范围,包括居民企业转让专利技术、计算机软

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植物新品种、生物医药新品种,以及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的其他技术。

其中:

专利技术,是指法律授予独占权的发明、实用新型和非简单改变产品图案的外观设计。

技术转让,是指居民企业转让其拥有符合以上规定技术的

所有权或5年以上(含5年)全球独占许可使用权的行为。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0〕111号

◎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

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条

从2008年1月1日起,企业从事《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等部门公布的《当前优先发展的高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南(2007年度)》规定项目的研究开发活动,其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实际发生的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软件、专利权、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的摊销费用,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规定实行加计扣除。

企业根据财务会计核算和研发项目的实际情况,对发生的研发费用进行收益化或资本化处理的,可按下述规定计算加计扣除:

(1)研发费用计人当期损益未形成无形资产的,允许再按

其当年研发费用实际发生额的50%,直接抵扣当年的应纳税所得额。

(2)研发费用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该无形资产成本的

150%在税前摊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

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

的通知》,国税发〔2008〕116号

10.19.1.3城镇土地使用税

◎下列土地免缴土地使用税:

(1)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土地;

(2)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土地;

(3)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土地;

(4)市政街道、广场、绿化地带等公共用地;

(5)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

(6)经批准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土地,从使用的月份起免缴土地使用税5~10年;

(7)由财政部另行规定免税的能源、交通、水利设施用地和其他用地。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六条

◎关于免税单位自用土地的解释:

(1)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土地,是指这些单位本身的办公用地和公务用地;

(2)事业单位自用的土地,是指这些单位本身的业务用地;

(3)宗教寺庙自用的土地,是指举行宗教仪式等的用地和寺庙内的宗教人员生活用地;

(4)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土地,是指供公共参观游览的用地及其管理单位的办公用地。

《国家税务局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

规定》,(1988)国税地字第15号

◎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土地,以土地管理机关出具的证明文件为依据确定;

具体免税期限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在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规定的期限内自行确定。

《国家税务局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1988)国税地字第15号

享受免缴土地使用税5~10年的填海整治的土地,是指纳税人经有关部门批准后自行填海整治的土地,不包括纳税人通过出让、转让、划拨等方式取得的已填海整治的土地。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填海整治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968号

◎企业办的学校、医院、托儿所、幼儿园,其用地能与企业其他用地明确区分的,可以比照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对于各类危险品仓库、厂房所需的防火、防爆、防毒等安全防范用地,可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确定,暂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

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补充规定>

的通知》,(1989)国税地字第140号

◎企业搬迁后,其原有场地不使用的,可暂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对企业范围内的荒山、林地、湖泊等占地,尚未利用的,可暂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10.19.2特定方面的优惠政策

10.19.2.1营业税

◎科研机构的技术转让收入免征营业税,对高等学校的技术转让收入自1999年5月1日起免征营业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字〔1999〕45号

◎对上海世博局取得的境内外转让无形资产特许权收入,免征上海世博局应缴纳的营业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10年上海世博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180号

◎对运动会组委会取得的转让无形资产(如标志)特许收入免征应缴纳的营业税。

《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第16届亚洲运动会等三项国际综合运动会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4号

10.19.2.2企业所得税

◎科研机构、高等学校服务于各业的技术成果转让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字〔1999〕45号

10.19.2.3个人所得税

◎自1999年7月1日起,科研机构、高等学校转化职务科技成果以股份或出资比例等股权形式给予个人奖励,获奖人在取得股份、出资比例时,暂不缴纳个人所得税。

10.19.2.4城镇土地使用税

◎非营利性科研机构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性科研机构税收政策

的通知》,财税〔2001〕5号

◎铁道部所属铁路运输企业自用的房产、土地继续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铁路系统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3〕149号

地方铁路运输企业自用的房产、土地应缴纳的城镇土地使用税比照铁道部所属铁路运输企业的政策执行。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铁路运输企业范围及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4〕36号

享受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铁道部所属铁路运输企业是指铁路局及国有铁路运输控股公司(含广铁(集团)公司、青藏铁路公司、大秦铁路股份有限公司、广深铁路股份有限公司等,具体包括客货、编组站,车务、机务、工务、电务、水电、供电、列车、客运、车辆段)、铁路办事处、中铁集装箱运输有限

责任公司、中铁特货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中铁快运股份有限公司。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铁路运输企业范围的补充通知》,财税〔2006〕17号

◎对国家石油储备基地第一期项目建设过程中涉及的城镇土地使用税予以免征。

免税范围仅限于应由国家石油储备基地缴纳的税收。

国家石油储备基地第一期项目包括大连、黄岛、镇海、舟山4个储备基地。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石油储备基地建设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23号

◎自2006年7月1日起,对青藏铁路公司及其所属单位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青藏铁路公司运营期间有关税收等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7〕11号

◎自2008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对符合条件的孵化器自用以及无偿或通过出租等方式提供给孵化企业使用的房产、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科技企业孵化器有关税收政

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7〕121号

◎自2008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对符合条件的科技园自用以及无偿或通过出租等方式提供给孵化企业使用的房产、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大学科技园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7〕120号

◎对核电站的核岛、常规岛、辅助厂房和通讯设施用地(不包括地下线路用地),生活、办公用地按规定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其他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电站用地征免城镇土地使用税的通知》,财税〔2007〕124号

对核电站应税土地在基建期内减半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因地震灾害,经有关部门鉴定,对毁损不堪居住和使用

的房屋和危险房屋,在停止使用后,可免征房产税。

房屋大修停用在半年以上的,在大修期间免征房产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认真落实抗震救灾及灾后重建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62号

◎纳税人因地震灾害造成严重损失,缴纳确有困难的,可依法申请定期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

◎自2009年12月1日起,对在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内单独建造的地下建筑用地,暂按应征税款的50%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8号

◎对行使国家行政管理职能的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含国家

外汇管理局)所属分支机构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

用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所属分支机构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通知》,国税函〔2001〕77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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