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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合议庭评议适用少数服从多数(仲裁是首席仲裁员的意见),无法形成多数意见时,提交审委会讨论。

14、回避的对象包括:

(申请回避应当说明理由)

审判员(院长)、陪审员(院长)、

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员、勘验人(审判长,非合议庭)。

院长的回避由审委会决定。

15、一个案件只能参与一次,例外:

发回的案件,一审裁判后又进入二审的,原第二审程序中合议庭人员不受此限制。

16、申请回避期间暂停工作,但情况紧急的除外,复议期间不停止工作。

回避后,之前的工作继续,不需要重新进行。

17、二审终审的例外:

最高院一审的案件、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破产还债程序、民诉规定不能上诉的裁定、小额诉讼、宣告婚姻无效的案件。

18、一律不公开:

涉及国家机密的、涉及个人隐私的。

申请不公开:

涉及商业机密的、离婚的。

第四章、当事人

19、法定代表人已经变更,但是未完成登记,变更后的法定代表人要求代表法人参加诉讼的,可以准许。

原法定代表人的诉讼行为有效。

20、个体工商户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经营者为当事人。

有字号的,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字号为当事人,但应同时注明该字号经营者的基本信息。

营业执照上登记的经营者与实际经营者不一致的,以登记的经营者和实际经营者为共同诉讼人。

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合伙企业,该合伙企业是当事人。

未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个人合伙(有字号的列明字号),全体合伙人是共同诉讼人。

(以是否领取执照为标准)

21、以设立分支机构的法人为当事人:

a、法人非依法设立的分支机构;

b、虽依法设立,但没有领取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

22、其他组织,虽然具有民事诉讼权利能力(原、被告),但是没有民事权利能力(民事主体)。

23、环境公益诉讼的原告满足的条件:

a、社会组织;

b、市级以上;

c、专门从事环境保护公益活动连续五年以上。

消费者公益诉讼原告资格:

省级以上消费者协会。

(公益诉讼不以存在实际损害为前提)

24、人民法院应当及时通知继承人作为当事人承担诉讼,被继承人已经进行的诉讼行为对承担诉讼的继承人有效。

25、在诉讼中,争议的民事权利义务转移的,不影响当事人的诉讼主体资格和诉讼地位。

人民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对受让人具有拘束力。

受让人申请以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身份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予准许。

受让人申请替代当事人承担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是否准许;

不予准许的,可以追加其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人民法院准许受让人替代当事人承担诉讼的,裁定变更当事人。

变更当事人后,诉讼程序以受让人为当事人继续进行,原当事人应当退出诉讼。

原当事人已经完成的诉讼行为对受让人具有拘束力。

26、下列情形,以行为人为当事人:

(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登记而未登记,行为人即以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名义进行民事活动的;

(二)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进行民事活动的,但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除外;

(三)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终止后,行为人仍以其名义进行民事活动的。

 

27、老板当被告:

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受害人提起诉讼的,以接受劳务一方为被告。

在劳务派遣期间,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以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为当事人。

当事人主张劳务派遣单位承担责任的,该劳务派遣单位为共同被告。

28、企业法人解散的,依法清算并注销前,以该企业法人为当事人;

未依法清算即被注销的,以该企业法人的股东、发起人或者出资人为当事人。

29、借用业务介绍信、合同专用章、盖章的空白合同书或者银行账户的,出借单位和借用人为共同诉讼人。

30、商业银行、保险公司的分支机构提供担保的,只以分支机构为被告;

其他企业的分支机构为他人担保的,可以该企业法人为共同被告。

31、关于股东会、股东大会、懂事会决议的诉讼:

宣告无效的条件:

决议内容违法法律、行政法规。

撤销决议的条件:

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或内容违法公司章程;

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法院撤销。

股东是原告、公司是被告。

法院可应股东的要求,要求股东提供担保。

32、解散公司之诉:

股东是原告,公司是被告,其他股东是第三人。

33、校园侵权诉讼中,通常侵权人系被告,如学校未尽到管理职责,必须列为共同被告。

(补充责任)

34、公共场所管理人责任:

管理者、组织者系被告;

如是第三人的行为造成损害的,第三人为被告;

如是第三人侵权,管理者或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则第三人和管理者做共同被告(补充责任)。

35、交通事故,所有权转移,但未办理过户手续,交强险赔偿后,超出部分由受让人承担。

盗窃、抢劫、抢夺的机动车发生事故的,由盗窃人、抢劫人、抢夺人承担赔偿责任。

保险公司在交强先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的,可向盗窃人、抢劫人、抢夺人追偿。

36、第三人不能提管辖权异议。

有独三只能自己申请参加诉讼(相当于原告地位);

无独三可以自己申请参加,也可以由法院追加。

37、代位权诉讼中,次债务人为被告,可追加债务人为无独三。

撤销权诉讼中,债务人为被告,可追加受益人为无独三。

38、无独三无权提管辖异议,无权放弃、变更诉讼请求,无权撤诉,但是可以承认诉讼请求。

不能作为无独三的情况:

与当事人约定仲裁、约定管辖,或者专属管辖,善意第三人也不能做无独三。

39、有独三和无独三均可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

第三人的救济方式:

再审、执行异议、第三人撤销之诉。

(再审的当事人范围大于第三人撤销之诉)

40、继承纠纷中,遗漏的继承人应追加为原告,不愿参加诉讼,又不明确放弃的,仍应追加为原告。

但如继承人对遗产提出继承权之外的权利,则应追加为有独三。

41、诉讼代表人:

代表人为2到5人。

行政诉讼中为1到5人。

42、人数确定的代表人诉讼,诉讼代表人由全体当事人推选,也可以由部分当事人推选自己的代表人;

推选不出的,必要诉讼中可以自己参加,普通诉讼中可以另诉。

人数不确定的代表人诉讼,由当事人推选;

当事人推选不出的,可以由人民法院提出人选与当事人协商;

协商不成的,也可以由人民法院在起诉的当事人中指定代表人。

43、人数不确定的代表人诉讼人民法院可以发出公告,通知权利人向人民法院登记。

公告期间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确定,但不得少于三十日。

人民法院登记的权利人,应当证明其与对方当事人的法律关系和所受到的损害。

证明不了的,不予登记,权利人可以另行起诉。

人民法院的裁判在登记的范围内执行。

未参加登记的权利人提起诉讼,人民法院认定其请求成立的,裁定适用人民法院已作出的判决、裁定。

44、普通共同诉讼中,一人的行为对其他共同诉讼人不发生效力。

必要共同诉讼中,一人的诉讼行为经其他诉讼人承认,对其他共同诉讼人发生效力。

第五章、诉讼代理人

45、诉讼参加人=当事人+代理人

46、无行人或限行人的监护人系其法定代理人;

事先没有监护人的,由有监护资格的人协商确定,无法协商的,由法院在他们中指定诉讼中的法定代理人。

法定代理人互相推诿的,由法院指定其中一人代为诉讼。

47、无行人、限行人不能做诉讼代理人。

48、离婚诉讼中,即使有代理人,本人也应该出庭;

离婚案件当事人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庭参加调解的,应当出具书面意见,但本人不能表达意志的除外,但法定代理人应出庭。

49、侨居在国外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从国外寄交或者托交的授权委托书,必须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的使领馆证明;

没有使领馆的,由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驻该国的使领馆证明,再转由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第三国使领馆证明,或者由当地的爱国华侨团体证明。

(在外国的中国人,只使领馆认证,不需要公证;

外国人则需要公证、认证)

第六章、主管与管辖(最后部分)

第七章、证据与证明

50、当事人未承认也未否认+审判员充分说明并询问后+仍不明确肯定或否认的=视为对该事实的承认。

51、代理人的承认==未经特别授权的代理人的承认导致直接认可对方诉讼请求的除外,但当事人在场未否认的,视为是当事人的承认。

52、涉及身份关系、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等应由法院依职权调查的事实,不适用自认。

但身份关系案件中与身份关系无关的部分可以自认。

自认,认的是事实,而不是诉讼请求。

53、无过错责任案件:

高度危险作业、环境污染、动物侵权、产品责任、建筑物倒塌。

无过错责任案件中,加害方的过错,双方均不用举证证明。

54、

案件类型

受害方证明

加害方证明

通常的侵权案件

侵权行为、损害结果、因果关系、加害方主观过错

免责事由

1、专利纠纷

5、第三人过错不再是免责事由。

受害人可让饲养人、管理人赔偿,也可让第三人赔偿。

饲养人赔偿后,可向第三人追偿。

8、医疗机构有无过错,由患者证明

1、产品制造方法不同于专利方法

2、高度危险作业

2、受害人故意

3、环境污染

3、有免责事由;

无因果关系

4、搁置物、悬挂物

(区分倒塌)

4、所有人、管理人无过错

5、动物致害

5、受害人由过错

6、产品责任

6、有免责事由

7、共同危险

7、无因果关系

8、医疗侵权

8、无因果关系

55、校园侵权事件:

归责原则

证明责任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过错推定(推定学校有过错)

学校证明自己无过错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过错责任(学校有过错才承担)

学生证明学校有过错

56、在劳争案件中,因用人单位作出(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发生争议的,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57、书证在对方当事人控制之下的,承担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可以在举证期限届满前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责令对方当事人提交。

申请理由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对方当事人提交,因提交书证所产生的费用,由申请人负担。

对方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交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申请人所主张的书证内容为真实。

58、法院可以依职权通知证人出庭作证、可以依职权调查取证:

可能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

涉及身份关系的;

涉及公益诉讼的;

当事人有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涉及依职权追加、中止、终结、回避的。

未经法院通知,证人不得出庭作证,但双方当事人同意并经法院准许的除外。

证人拒绝签署保证书的,不得作证,并自行承担相关费用。

59、证人的费用由败诉方承担,但专门知识的人的意见视为当事人自己的陈述意见,费用由申请方当事人自行承担。

60、法院可以依职权进行勘验或鉴定。

可以要求鉴定人参与勘验,可以要求鉴定人在勘验中进行鉴定。

61、电子数据:

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网上聊天记录、博客、微博、手机短信、域名、电子签名。

62、本证:

负有举证责任的人提交的证据。

反证:

不有举证责任的人提交的证据。

63、证据保全应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

64、诉前保全的管辖法院:

证据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有管辖权的法院。

65、法院对调查取证申请不予准许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

66、举证期的确定方式:

法院应在答辩期满后的审理前的准备阶段确定举证期限。

举证期可由当事人协商,并经法院准许。

67、举证期限:

一审普通程序不得少于15日;

提供新证据的二审不得少于10日。

68、举证期限届满后,当事人对已经提供的证据,申请提供反驳证据或者对证据来源、形式等方面的瑕疵进行补正的,人民法院可以酌情再次确定举证期限,该期限不受前款67条规定的限制。

69、当事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逾期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不予采纳。

但该证据与案件基本事实有关的,人民法院应当采纳,并予以训诫、罚款。

当事人非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逾期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采纳,并对当事人予以训诫。

70、证据交换的时间:

法院依职权组织:

答辩期满后,开庭审理前。

依当事人申请:

开庭审理前。

证据交换的时间可由法院指定,也可由当事人协商一致后由法院确认。

交换证据开始之日就是举证期限届满之日。

71、法院依职权调查的证据不属于质证对象,但应在庭审时出示,听取双方意见,并可就调查情况进行说明。

72、公开质证的例外:

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商业秘密的。

(法定不公开审理)(申请不公开审理)

73、当事人在审理前的准备阶段认可的证据,经审判人员在庭审中说明后,视为质证过的证据。

74、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a、未成年人所作的与其年龄、智力不相符的证言;

b、与一方当事人或代理人有利害关系的证人的证言;

c、存在疑点的视听资料;

d、无法与原件、原物核对的复制品;

e、无正当理由未出庭作证的证人证言。

75、新证据:

一审:

举证期满后发现的证据;

延期举证后仍无法提供的(无主观恶意)

二审:

一审结束后发现的证据;

一审申请调查取证未准许,二审认为应调取的。

第八章、保全与在先予执行

76、涉外保全,无论是诉前保全还是诉中保全,可以依申请或依职权。

现行的民诉规定的涉外保全的规定与普通保全的规定没差别。

涉外仲裁的保全必须提供担保。

仲裁的证据保全:

证据所在地

仲裁的财产保全:

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基层法院,涉外的为中级法院)

诉前证据保全及财产保全:

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及有管辖权的法院

诉前保全,30日内不起诉或不仲裁,给被申请人造成损失的,由作出保全的法院管辖。

77、诉前保全应提供担保,不提供的,裁定驳回申请。

78、诉前保全,必须在48小时内作出裁定。

诉中保全,只有情况紧急的才在48小时内作出裁定。

79、人民法院对抵押物、质押物、留置物可以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但

不影响抵押权人、质权人、留置权人的优先受偿权。

80、人民法院对债务人到期应得的收益,可以采取财产保全措施,限制其支取,通知有关单位协助执行。

81、债务人的财产不能满足保全请求,但对他人有到期债权的,人民法院可以依债权人的申请裁定该他人不得对本案债务人清偿。

该他人要求偿付的,由人民法院提存财物或者价款。

82、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立即开始执行。

不得重复查封、冻结。

法院保全财产后,应该立即通知被保全人。

83、查封、扣押、冻结担保物权人占有的担保财产,一般由担保物权人保管;

由人民法院保管的,质权、留置权不因采取保全措施而消灭。

84、人民法院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除作出保全裁定的人民法院自行解除或者其上级人民法院决定解除外,在保全期限内,任何单位不得解除保全措施。

85、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对第一审人民法院采取的保全措施予以续保或者采取新的保全措施的,可以自行实施,也可以委托第一审人民法院实施。

再审人民法院裁定对原保全措施予以续保或者采取新的保全措施的,可以自行实施,也可以委托原审人民法院或者执行法院实施。

86、法律文书生效后,进入执行程序前,债权人因对方当事人转移财产等紧急情况,不申请保全将可能导致生效法律文书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可以向执行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

债权人在法律文书指定的履行期间届满后五日内不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87、先予执行的条件:

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不先予执行将严重影响当事人的生活或生产经营、被申请人有履行能力、只能依当事人申请(不能依职权)、受理案件后终审判决作出前采取。

88、当事人诉前保全后没有在法定期限内起诉或仲裁,给被申请人造成损失的,由采取保全措施的法院管辖。

当事人诉前保全后在法定期限内起诉或仲裁,给被申请人造成损失的,由采取保全措施的法院或受理起诉的法院管辖。

89、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对先予执行或保全有异议,可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5日内复议。

法院在收到复议申请后10日内审查。

裁定正确的,驳回申请;

裁定不当的,变更或撤销原裁定。

第九章、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

90、原告也可适用于拘传(必须到庭才能查清案件基本事实的原告,经两次传票传唤)。

91、人民法院可以暂扣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进行录音、录像、摄影、传播审判活动的器材,并责令其删除有关内容;

拒不删除的,人民法院可以采取必要手段强制删除。

92、拘传是针对负有赡养、抚育、扶养义务和不到庭就无法查清案情的被告,经两次传票传唤仍拒绝不到庭的。

(只是可以用拘传,非必须拘传)

93、训诫、责令退出法庭由合议庭或者独任审判员决定。

训诫的内容、被责令退出法庭者的违法事实应当记入庭审笔录。

(区别:

回避应由审判长决定,而非合议庭决定)

94、拘传、罚款、拘留,均需院长批准。

拘传用拘传票;

罚款、拘留用决定书。

罚款、拘留可单独适用、也可合并适用,但对同一妨害行为,罚款和拘留不能连续适用。

95、拘传必须用拘传票,并直接送达被拘传人;

在拘传前,应当向被拘传人说明拒不到庭的后果,经批评教育仍拒不到庭的,可以拘传其到庭。

96、被罚款、拘留的人不服罚款、拘留决定申请复议的,应当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三日内提出。

上级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后五日内作出决定,并将复议结果通知下级人民法院和当事人。

上级人民法院复议时认为强制措施不当的,应当制作决定书,撤销或者变更下级人民法院作出的拘留、罚款决定。

情况紧急的,可以在口头通知后三日内发出决定书。

97、哄闹、冲击法庭,用暴力、威胁等方法抗拒执行公务等紧急情况,必须立即采取拘留措施的,可在拘留后,立即报告院长补办批准手续。

院长认为拘留不当的,应当解除拘留。

98、被拘留人在拘留期间认错悔改的,可以责令其具结悔过,提前解除拘留。

提前解除拘留,应报经院长批准,并作出提前解除拘留决定书,交负责看管的公安机关执行。

第十章、期间、送达

99、期间:

时日月年(刑诉:

日月年)

100、期间的延长:

障碍消除后的10日内申请。

是否准许由法院决定。

101、审限:

简易3个月;

双方同意,院长批准可延长,但不超过6个月;

普通6个月,本院院长批转延长6个月,还需延长的上级法院批准;

二审3个月,还需延长的,本院院长批准;

裁定的二审30天,如需延长的,本院院长批准;

再审自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审查完毕(公告、和解不算),需延长本院院长批准;

特别程序自立案或公告期满后30日内审结。

102、法定绝对不变期间,不适用中止、中断或延长:

a、第三人撤销之诉,自知道或应当知道自己权益受侵犯之日起6个月;

b、申请再审,自文书生效后6个月;

c、生效的调解书申请再审,应当在生效后6个月内提出;

d、法院准许撤回再审申请或者按撤回再审申请处理后,再审申请人再次申请再审的,不予受理,但有新证据足以推翻原文书、原文书认定的主要证据系伪造的、据以作出原文书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变更的、审判人员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的除外;

e、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6个月内申请再审;

f、案外人对驳回其执行异议的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调解书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的,可以自执行异议裁定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向作出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g、对人民法院作出的确认调解协议、准许实现担保物权的裁定,当事人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裁定之日起15日内提出;

利害关系人有异议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侵害之日起6个月内提出;

h、公示催告程序,利害关系人因正当理由不能在判决前向法院申报的,自知道或应当知道判决公告之日起1年内,可以向作出判决的法院起诉。

103、受送达人是公民,本人不在由其同住成年家属签收的,系直接送达。

104、人民法院直接送达诉讼文书的,可以通知当事人到人民法院领取。

当事人到达人民法院,拒绝签署送达回证的,视为送达。

审判人员、书记员应当在送达回证上注明送达情况并签名。

105、向诉讼代理人送达时,适用留置送达。

106、委托送达的,受委托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委托函及相关诉讼文书之日起10日内代为送达。

(刑诉也是10日)

107、受送达人同意采用电子方式送达的,应当在送达地址确认书中予以确认。

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不能电子送达。

第十一章、法院调解

108、调解不公开原则: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调解过程不公开,但当事人同意公开的除外。

调解协议内容不公开,但为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公开的除外。

109、不适用调解的案件:

适用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执行程序的案件,婚姻等身份关系确认案件以及其他根据案件性质不能进行调解的案件,不得调解。

110、调解一方提供担保或案外人提供担保,法院应当准许:

a、担保符合担保法规定的条件时生效;

b、案外人担保的,调解书上应当列明担保人,并将调解书送交担保人;

c、担保人不签收调解书的,不影响调解书生效;

d、调解书确定的担保条款条件成就时,当事人申请执行的,法院应当依法执行。

担保人不签收调解书,调解书对担保人没有约束力(错)

111、当事人拒收调解书,不影响调解协议的效力。

112、当事人自行和解或者调解达成协议后,请求人民法院按照和解协议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制作判决书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

例外:

a、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离婚案件,法定代理人与对方达协议要求发给判决书的,可根据协议内容制作判决书。

b、涉外案件。

113、二审中达成调解的,可以撤回上诉,此时一审判决生效。

第十二章、普通程序

114、起诉书中的被告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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