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县公务用车制度测算口径节支率说明docx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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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改革后公务交通总支出
改革后公务交通总支出二改革后公务交通补贴支出+保留车辆的支出+保留司勤人员的支出+其他相关支出。
上述公式中,改革后公务交通补贴支出二各层级参改人员发放补贴总额-超比例执法执勤用车扣减补贴。
(一)改革后公务交通补贴支出的测算。
1.关于补贴标准及档次。
陕西省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总体方案(以下简称“全省总体方案"
)明确各市(区)公务交通补贴标准及层级划分,可根据实际自行确定。
因此,各市在测算节支率时应将补贴标准层级进行合理划分。
省级方案对正厅、副厅、正处、副处、正科、副科和科以下进行了区分,并按一定级差设置了不同补助标准。
考虑到省级和市(区)同一级别工作人员岗位的差异,市(区)补贴层级可不与省级完全对应。
2.关于补贴发放范围。
交通补贴发放范围为党政机关在编在岗公务人员和参公管理的事业单位人员。
市县测算时需釆用2014年底的统计数据。
(二)保留涉改车辆支出的测算。
1.保留涉改车辆数的测算口径。
一般公务用车:
全省总体方案规定各市(区)、县(市、区)要根据地域面积、人口数量,确定保留一定数量的公务用车。
要求乡(镇、街道办)党政主要负责人参加车改。
各乡(镇、街道办)要根据辖区面积、常驻人口数量,保留1-2辆公务用车。
在公共交通服务薄弱的市、县允许地方党委和政府适当保留少量调研车辆,不固定给专人使用,用于保障地方党政负责同志下乡调研等活动。
接待用车原则上一律取消,通过社会化方式提供。
由于客观条件限制,无法通过社会化方式提供的,可以保留部分车辆。
各市(区)在测算时应严格按照上述确定分层级保留一般公务用车的数量。
执法执勤用车:
全省总体方案规定全省各级在满足节支率要求的前提下,保留的执法执勤用车比例,以现有编制数测算,按市(区)级不超过60%,县(市、区)级不超过70%标准执行。
确因工作需要超过此比例保留执法执勤用车的部门,每多保留1辆车,每年按5万元扣减部门公务交通补贴。
保留车辆比例超过90%的部门,不发放公务交通补贴。
各市
(区)在测算时要按照省上要求,具体确定执法执勤用车保留的数量。
拟通过综合执法平台保留的执法执勤用车:
我省总体方案已明确各地要建立综合执法车辆平台,2年之内建设到位。
优化配置执法车辆并统一喷涂综合执法标识。
对于中央已明确允许配备执法执勤用车的系统之外、在实际工作中担负行政执法任务的部门,通过租赁综合执法车辆平台的车辆保障公务出行。
各市(区)要将综合执法平台的留用车辆数纳入测算范围。
2.保留涉改车辆购置费的测算口径。
具体计算口径为:
保留涉改车辆年均购置费二改革后保留车辆数X平均购置价格/辆:
10年。
3.保留涉改车辆运维费的测算口径。
保留涉改车辆运维费二改革前公车运维费实际支出数:
改革前公车数量X改革后保留车辆数。
(三)保留涉改司勤人员支出的测算口径。
保留涉改司勤人员支出二改革前司勤人员经费统计数:
改革前司勤人员统计数X改革后保留司勤人员测算人数。
省上在测算时对于保留的司勤人员数量按照一般公务用车按1辆车保留1个专职驾驶员;
执法执勤用车、执法执勤特种专业技术用车分别按省级30%、市级30%、县乡20%配备专职驾驶员进行计算(执法执勤用车按规定一般应由正式执法执勤人员驾驶,不应配备专职驾驶员,但考虑到实际使用中存在公车维修、保养等工作,执法执勤车不可能全部都由执法执勤人员驾驶)。
(四)其他相关支出。
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后,普通公务出行实行社会化提供并适度补贴交通费用,但考虑到一些特殊公务活动(如启动应急预案执行重大抢险救灾、事故处理、突发事件等不可预测的特殊任务,以及举办或参加大型活动等特殊情况)需产生一定租车费用,因此各市(区)在测算过程中也要结合各自实际对这部分费用予以考虑。
陕西省公车改革市县执法执勤用车
保留车辆测算审核要点
一、执法执勤车辆范围
我省执法执勤用车改革共涉及12个部门,具体为公安、法院、检察院、司法、安全、工商、地税、纪检监察、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农业、林业、水利(仅限于渔船检验、渔政渔港监督)等部门。
执法执勤车辆包括一般执法执勤车辆和特种执法执勤车辆。
特种执法执勤车辆是指需要长期固定装载特殊专业技术设备的车辆。
执法执勤用车配备应当严格限制在一线执法执勤岗位,机关内部管理和后勤岗位以及机关所属事业单位一律不得配备。
二、保留执法执勤车辆测算与审核
执法执勤车辆审核要按照改革与保障兼顾的原则,既要压缩车辆总体数量,从严配备执法执勤用车,又要保障执法执勤工作需要。
(一)一般执法执勤车辆
1.改革前车辆编制数的确定
2011年公车清理后,已核定过车辆编制数的部门,以车辆编制文件中的数量为准。
未核定车辆编制数的部门,分别依照本部门执法执勤车辆配备标准(具体规定详见附件),根据职能、机构和一线执法执勤岗位等因素测算改革前的编制数。
2.保留比例
根据《陕西省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总体方案》的规定,市级执法执勤部门保留执法执勤用车数少于或等于编制数60%的,不扣减部门公务交通补贴;
超过60%的部门,每多保留1辆车,每年按5万元扣减部门公务交通补贴。
县级执法执勤部门保留执法执勤用车数少于或等于编制数70%的,不扣减部门公务交通补贴;
超过70%的部门,每多保留1辆车,每年按5万元扣减部门公务交通补贴。
市、县保留执法执勤车辆比例超过90%的部门,均不发放公务交通补贴。
(二)特种执法执勤车辆
特种执法执勤车辆经审核确实搭载了长期固定使用的特殊专业技术设备的,可以予以保留。
三、其他担负行政执法任务部门的车辆保障
对于中央已明确允许配备执法执勤用车的系统之外、在实际工作中担负行政执法任务的部门,通过租赁综合执法车辆平台的车辆保障公务出行。
中省执法执勤车辆配备使用有关规定
1.《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公安厅关于印发〈陕西省公安机关执法执勤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陕财办政
〔2012)13号)
2.《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陕西省人民法院执法执勤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陕财办政〔2012)15号)
3.《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陕西省人民检察院执法执勤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陕财办政〔2012)14号)
4.《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司法厅关于印发〈陕西省司法行政系统执法执勤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陕财办政(2012)88号)
5.《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陕西省地方税务系统执法执勤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陕财办政〔2012)88号)和《陕西省地税局关于下达系统车辆编制数的通知》(陕地税函〔2012)245号)
6.《财政部工商总局关于印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执法执勤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财行〔2012)
6号)
7.《财政部中央纪委监察部关于印发〈纪检监察机关执法执勤用车配备管理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行〔2012)86号)
8.《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体统执法执勤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办法(试行)》(陕财办社[2012]93号)
9.《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印发〈农业系统执法执勤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11)454号)
XXx市县公务用车改革节支率说明
按照公务用车制度改革的总体部署,我市布置了全市市县二级基础数据统计工作,统计汇总了20XX-20XX年相关基础数据,共收集数据数XX条,相关数据均经各地各部门主要负责人签字盖章确认。
按照省上有关要求,现将我市公务用车制度改革节支率初步测算有关情况报告说明如下。
一、关于改革前公务交通总支出的测算口径
按照测算口径,改革前公务交通总支出二涉改公务用车平均更新和新增购置费+涉改公务用车运行费+涉改司勤人员支出+已实行车改部门交通补贴+其他相关支出。
我市改革前基期确定为20XX年。
(一)涉改公车平均更新和新增购置费的测算口径。
按照现行预算管理方式,公务用车购置费科目既包括车辆正常报废更新支出,也包括车辆新购置支出。
根据统计数据,20XX年(改革前基期)公务用车实际购置费为XXX万元。
根据测算口径,全市改革前“涉改公务用车平均更新和新增购置费”采用按原值计算的平均更新购置费XXX万元。
其中,市级(含市以下垂管单位,下同)XXX万元,县乡XXX万元。
注:
根据全市统计数据,改革前我市涉改车辆共计XX
X辆(其中一般公务用车XXX辆,执法执勤用车XXX辆),原值共计XXX亿元,全省平均每辆车原值为XXX万元。
(二)涉改公车运行费的测算口径。
此项费用测算主要釆用决算数据,全市共计XXX万元。
其中,市级XXX万元,县乡XXX万元。
(三)涉改司勤人员支出的测算口径。
此项费用测算釆用统计数据,全市共计XXX万元。
其中,市级XXX万元,县乡XXX万元。
(四)已实行车改部门交通补贴的测算口径。
(改革前有已实行车改发放交通补贴的市县,公务用车交通补贴支出纳入改革前支出测算)
(五)其他相关支出的测算口径。
根据实际支出情况予以说明。
综上,我市“改革前公务交通总支出”为XXX万元。
其中,市级XXX万元,县乡X万元。
二、关于改革后公务交通总支出的测算口径
按照要求,改革后公务交通总支出=改革后公务交通补贴支出+保留涉改车辆支出+保留涉改司勤人员支出+其他相关支出。
(一)改革后公务交通补贴支出的测算口径。
按照简化层级、体现节约的要求,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我市在测算节支率时暂将补贴标准层级划分为XX档。
同时,按照省公车改革办的要求,经反复测算,补贴标准暂确定为:
厅级XX元/人•月……科员及其他人员XXX元/人•月。
按照中央要求,补贴发放范围为党政机关在编在岗公务人员和参公管理的事业单位人员。
按此统计,全市公务交通补贴发放总人数为XXX人。
其中,市本级XXX人,包括厅级XXX人,,科员及其他人员XXX人;
县乡合计XXX人,包括厅级XXX人、……、科员及其他人员XXX人。
按照上述标准和人数测算,全市“改革后公务交通补贴支出”共计XXX万元。
其中,市级XXX万元,县乡XXX万元。
(二)保留涉改车辆支出的测算口径。
市级部门保留XX辆,每个县(市、区)统筹保留XX辆,每个乡镇平均保留XX辆。
按照上述口径测算,再加上“鼓励参改人员”保留的工作用车和特种专业技术用车,全市改革后保留一般公务用车共计XXX辆,较改革前XXX辆减少XXX辆,保留比例为XX%。
其中,市级保留XXX辆,县乡保留XXX辆。
市级部门和县级部门(包括公安、司法、工商等在乡镇街道的派出机构)平均保留比例分别为XX%和XX%。
按此测算,再加上特种专业技术用车,全市改革后保留执法执勤用车共计XXX辆,较改革前XXX辆减少XXX辆,保留比例为XX%。
其中,市级XXX辆,县乡XXX辆。
综上,全市保留车辆共计XXX辆,较改革前XXX辆减少XXX辆,保留比例为XX%。
其中,市级XXX辆,县乡XXX辆。
根据统计数据分析,我市改革前每辆公车平均购置价格(原值)为XX万元。
我市改革后公务用车平均单车购置测算价格确定为XX万元。
保留涉改车辆购置费=改革后保留车辆数X(XX)万元/辆:
按此测算,全市保留涉改车辆购置费XXX万元。
其中,市级XXX万元,县乡XXX万元。
保留涉改车辆运维费二改革前公车运维费统计数:
改革前公车数量统计数X改革后保留车辆数。
按此测算,全市保留涉改车辆运维费XXX万元。
综上,全市“保留涉改车辆支出”共计XXX万元。
其中,购置费XXX万元,运维费XXX万元。
(三)保留涉改司勤人员支出的测算口径。
在测算时,我们按以下原则确定改革后保留司勤人数:
一般公务用车按1辆车保留1个专职驾驶员,一般特种专业技术用车按XX%配备专职驾驶员;
执法执勤用车按规定一般应由正式执法执勤人员驾驶,不应配备专职驾驶员,但考虑到实际中不可能全部都由执法执勤人员驾驶,故在测算时,我们确定一般执法执勤用车按XX%配备专职驾驶员,执法执勤特种专业技术用车按XX%配备专职驾驶员。
照此计算,全市保留专职驾驶员总数为XXX人,其中,市级XXX人,县乡XXX人。
保留涉改司勤人员支出=改革前司勤人员经费统计数小改革前司勤人员统计数X改革后保留司勤人员测算人数。
按照上述原则及口径测算,改革后全市“保留涉改司勤人员支出"
共计XXX万元,其中,市级XXX万元,县乡XXX万元。
(四)其他相关支出的测算口径。
改革后“其他相关支出”,如预计的大型活动、应急抢险、救灾等租车支出。
综上,我市“改革后公务交通总支出”为XXX万元。
其中,市级XXX万元,县乡XXX万元。
三、节支率的测算情况
按照计算口径,节支率=(1-改革后公务交通总支出/改革前公务交通总支出)X100%o经测算,我市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改革前公务交通总支出”为XXX万元,“改革后公务交通总支出”为XXX万元,改革后年节约支出XXX万元,节支率为XX%。
其中:
市级(含级以下垂管单位)节支约XXX万元,节支率为XX%;
县乡节支约XXX万元,节支率为XX%。
具体情况详见公务用车改革节支率测算表。
XXX车改办(财政局)
2015年5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