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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法史司法考试试题

司法考试历年试题与答案解析:

外国法制史

(1)

  1.下列关于德国法律制度形成与发展的哪一表述是错误的?

(20XX年卷一第19题多选)

  A.1532年颁布的《加洛林纳法典》是一部刑法和刑事诉讼法方面的法律,对德国封建法的发展具有重要影响

  B."潘德克顿学派"的思想构成《德国民法典》的理论基础

  C.希特勒当政期间的德国法坚持维护资产阶级议会制和联邦制

  D.魏玛共和国时期的法律强调"社会本位"

  [考点]德国法律的形成与发展

  [分析][1]德国法律的形成与发展大致分为以下几个时期:

  

(1)封建法制的形成与发展。

  ①在整个封建时代,法律的分散性和法律渊源的多元化是德国法最基本的特点。

习惯法、地方法、教会法、罗马法以及帝国法令长期并存。

  ②封建时代最著名的习惯法汇编是《萨克森法典》,大约编纂于1220年,其内容主要是关于民事、刑事问题的地方习惯法和诉讼规则,以及调整封建关系的采邑法。

  ③封建时代后期出现了一部以帝国名义颁布的刑法典--《加洛林纳法典》(1532年颁布)。

该法典共179条,主要包括刑法和刑事诉讼法方面的内容,被多数邦国长期援用,在德国封建法的发展中具有重要影响。

  

(2)德意志帝国的建立与近代德国法律体系的形成。

  ①统一后的德国以原普鲁士邦国的法律制度为基础,建立了近代法律体系,先后颁布了宪法、刑法典、刑事诉讼法典、民事诉讼法典、法院组织法、民法典和商法典,成为大陆法系的又一个典型。

  ②与此同时,由于德国具有“潘德克顿学派”的理论基础,德国法相对于19世纪大陆法系其他国家而言,结构更加严谨逻辑更加严密,概念更加准确。

  (3)魏玛共和国时期法律的发展。

  1919年,战败的德国进入魏玛共和国时期。

由于政体的变化和社会化思潮的影响,德国加快了民主政治的进程,在沿用原有法律的同时,颁布了大量的“社会化”法律,如调整社会经济的法律和保障劳工利益的法律,使德国成为经济立法和劳工立法的先导。

  (4)法西斯专政时期德国法的蜕变。

  希特勒颁布了一系列法律、法令,将国家政治生活全面纳入战时轨道。

  ①在宪政方面,颁布了《消除人民和国家痛苦法》、《保护德意志人民紧急条例》、《禁止组织新党法》、《德国改造法》等一系列法西斯法令,废除了资产阶级议会民主制和联邦制,维护希特勒个人独裁和纳粹一党专政。

  ②在民事法律方面,颁布了《卡特尔变更法》、《强制卡特尔法》等法令加强对垄断组织的扶持,强化垄断资产阶级对国家政策生活的控制,并且颁布了《世袭农地法》、《德意志血统及名誉保护法》等单行法律,推行种族歧视和种族灭绝政策,巩固法西斯政权的统治基础。

在刑事法律方面,原先法律中的民主原则被彻底抛弃,代之以种族主义和恐怖主义原则。

  (5)二战后德国法的变化。

战后西德建立了德意志联邦共和国,恢复了魏玛共和国时期的法制,并根据1949年波恩基本法确立的和平民主原则,对原有的法律进行了修改,使其中的封建因素大为减轻。

两德统一后,基本上实行原西德的法律制度,但也根据新情况、新问题进行了若干修改。

  [命题思路]作为大陆法系的主要国家,德国的法律制度具有典型的代表性。

而且就大纲的书写来看,德国法律的发展是司法考试的命题重点。

  [常见错误]陷阱:

C——希特勒当政期间的德国法坚持维护资产阶级议会制和联邦制。

希特勒的当政,正是在破坏代议制的基础上进行的。

  [法理导读]在司法考试中,德国法制部分最容易被考察的地方就是德国法制的发展和德国民法点,对这部门内容要引起考生的高度重视。

答案:

C

司法考试历年试题与答案解析:

外国法制史

(2)

  

2.下列关于罗马私法的哪一表述是错误的?

(20XX年卷一第20题-单选)

  A.罗马法有市民法和长官法之分,其中长官法的内容多为私法

  B.在罗马,早期采取"限定继承"的原则,后来逐步确立"概括继承"的原则

  C.在罗马私法上,自然人的人格由自由权、市民权和家庭权三种身份构成

  D.罗马法的婚姻包括"有夫权婚姻"和"无夫权婚姻"两种

  [考点]罗马法

 

 [分析][1]

(1)罗马法的分类:

分类标准

名称

定义

  调整的不同对象

公法

公法包括宗教祭祀活动和国家机关组织与活动的规范;

私法

私法包括所有权、债权、婚姻家庭与继承等方面的规范。

  表现形式

  

成文法

成文法是指所有以书面形式发布并具有法律效力的规范,包括议会通过的法律、元老院的决议、皇帝的敕令、裁判官的告示等;

不成文法

不成文法是指统治阶级所认可的习惯法。

  

  适用范围

自然法

市民法

市民法是指仅适用于罗马市民的法律;

万民法

万民法是调整外来人之间以及外来人与罗马市民之间关系的法律

  立法方式不同

市民法

长官法

长官法专指由罗马高级官吏发布的告示、命令等所构成的法律内容,多为私法。

其主要是靠裁判官的司法实践活动形成的。

  权利主体、客体和私权

人法

  

人法是规定人格与身份的法律

物法

物法是涉及财产关系的法律

诉讼法

诉讼法是规定私权保护的方法

(2)继承制度:

古罗马时期,采取“概括继承”的原则,即继承人必须继承被继承人的所有遗产和全部债务,当遗产不足还债时,也须由继承人负责偿还。

公元前4世纪后,裁判官对“概括继承”加以改革,确立“有限继承”原则,即允许继承人对死者的债务仅就其遗产范围内负责清偿。

至查士丁尼时期,进一步确认了此项原则。

  罗马法中的继承分为遗嘱继承和法定继承,遗嘱继承优于法定继承。

法定继承是死者生前未立遗嘱,按照法律确定继承人顺序的一种继承制度。

当被继承人未立遗嘱、遗嘱无效或遗嘱中指定的继承人全部拒绝继承时,才可以采用法定继承。

关于法定继承人的顺序,在各个时期则有不同的规定。

  遗嘱继承是按照遗嘱确定继承人,分配遗产的一种制度。

在罗马,遗嘱是被继承人以设立继承人为主要目的,并且表示被继承人的最后意思的要式法律行为。

按照罗马法律,未成年人、被敌人俘虏的人以及禁治产者等,不得立遗嘱。

在罗马法发展的各个时期,对遗嘱的方式的规定是不同的。

  (3)自然人:

罗马法上的自然人有两种含义:

一是生物学上的人,奴隶在内;二是法律上的人,是指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主体。

自然人必须具有人格,即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资格。

奴隶因其不具有法律人格,不能成为权利义务主体,而被视为权利客体。

罗马法上的人格由自由权、市民权和家庭权三种身份权构成。

只有同时具备上述三种身份权的人,才能在法律上享有完全的权利能力。

上述三种身份全部或部分丧失,人格即发生变化,罗马法称之为“人格减等”。

  只有年满25岁的成年男子才享有完全的行为能力。

  (4)婚姻制度:

古罗马实行一夫一妻的家长制家庭制度。

古罗马所称的家或家族是指在家父权下所支配的一切人和物的总和,包括家父、妻、子女、奴隶和土地等。

家的特点是以家父权为基础。

共和国后期,家父的权力逐渐受到限制。

罗马法的婚姻有两种,即“有夫权婚姻”和“无夫权婚姻”。

  [命题思路]司法考试的大纲中,外国法制史由三部分构成:

罗马法、大陆法系、英美法系。

罗马的内容是每年所必考。

  答案:

B

司法考试历年试题与答案解析:

外国法制史(3)

  3.英国是普通法系的发源地。

下列关于英国普通法和衡平法的哪些表述是正确的?

(20XX年卷一第64题-多选)

  A.普通法具有"程序先于权利"的特点

  B.普通法的形成是中央集权和司法统一的直接后果

  C.衡平法重实质而轻形式,审判时既不需要令状也不采用陪审制,程序简便灵活

  D.当衡平法与普通法的规则发生冲突时,衡平法优先

  [考点]普通法与衡平法

[1)普通法。

  

普通法是英国法最重要的渊源。

从法源的意义来看,普通法是指由普通法院创立并发展起来的一套法律规则。

“遵循先例”是普通法最基本的原则,指一个法院先前的判决对以后相应法律处理类似案件具有拘束力。

普通法最重要、影响最大的特征是“程序先于权利”。

  

(2)衡平法

  A、现代意义上的衡平法指的是英美法渊源中独立于普通法的另一种形式的判例法,它通过大法官法院,即衡平法院的审判活动,以法官的“良心”和“正义”为基础发展起来。

其程序简例、灵活,法官判案有很大的自由裁量权,因此,衡平法被称为“大法官的脚”,可大可小,具有很大的伸缩性。

  B、普通法与衡平法的区别和联系:

  ①衡平法与普通法一样采取遵循先例原则;

  ②衡平法以“公平”和“正义”为基础,诉讼程序比较简单;

  ③衡平法是一种“补偿性”制度,但是,当它与普通法发生冲突时,衡平法优先。

  [命题思路]英美法系的法律渊源是司法考试外国法制史部分的重点内容。

  [常见错误]这里关键要理解普通法和衡平法的含义及二者的关系,许多考生漏选了BC。

  [法理导读]“普通法”一词在两种意义上使用:

一是在英美法系,普通法指普通通行的法律;二是在成文宪法国家,指与根本法相对应的一般法。

  答案:

ABCD

司法考试历年试题与答案解析:

外国法制史(4)

  4.1804年的《法国民法典》是世界近代法制史上的第一部民法典,是大陆法系的核心和基础。

下列关于《法国民法典》的哪一项表述不正确?

(20XX年卷一第18题—单选)

  A.该法典体现了“个人最大限度的自由,法律最小限度的干涉”这一立法精神

  B.该法典具有鲜明的革命性和时代性

  C.该法典的影响后来传播到美洲、非洲和亚洲广大地区

  D.该法典首次全面规定了法人制度

  [考点]《法国民法典》

  [分析][1]拿破仑执政后,于1800年8月12日成立了民法典起草委员会,4个月写出草案,交司法机关征求意见后,送立法机关审议。

在拿破仑的直接干预下,立法机关通过了法典草案。

1804年3月21日,拿破仑签字正式颁布实施,定名为《法国民法典》。

这部法典,从内容和形式相结合来考查,具有以下特点:

(1)它是一部典型的资产阶级早期的民法典。

在法典中,与自由竞争经济条件相适应,体现了“个人最大限度的自由,法律最小限度的干涉”这一立法精神。

(2)法典贯彻了资产阶级民法原则,具有鲜明的革命性和时代性。

(3)法典保留了若干旧的残余,在一定程度上维护了传统法律制度。

(4)法典在立法模式、结构和语言方面,也有特殊性。

《法国民法典》是资本主义社会第一部民法典,是大陆法系的核心和基础,对法国以及其他资本主义国家的民法产生深远影响,而且随着法国和在其影响下制定本国民法典的国家的扩张,法国民法典的影响又传播到美洲、非洲和亚洲广大地区。

只有D项不属对《法国民法典》表述,本题应选D。

  [命题思路]

  法、德民法典德内容、特点、历史地位是外国法制史的重点,注意类比记忆法、德民法典的区别。

  [法理导读]

  《德国民法典》是19世纪末自由资本主义向垄断资本主义过渡时期制定的法典,也是德国资产阶级和荣克贵族相妥协的产物,具有时代的特征和特点:

  

(1)法典适应垄断资本主义经济发展需要,在贯彻资产阶级民法基本原则方面有所变;

(2)法典规定了法人制度。

承认法人为民事权利主体,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

这是资产阶级民法史上第一部全面规定法人制度的民法典;(3)法典保留了浓厚的封建残余;(4)法典在立法技术上,逻辑体系严密、概念科学、用语精确。

《德国民法典》是资产阶级民法史上的一部重要法典,它的颁行对统一德国法制作用巨大,并成为德国民法发展的基础。

德国法是大陆法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对20世纪大陆法系的发展有重大影响。

相对法国法而言,德国法也继受了罗马法,但在很大程度上保留了较多固有的日尔曼法因素。

它体系完整、用语精确,既体现了自由资本主义时期民法的基本原则,又反映了垄断时代民法的某些特征。

  答案:

D

司法考试历年试题与答案解析:

外国法制史(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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