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直驻肥单位职工住房补贴暂行办法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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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直驻肥单位职工住房补贴暂行办法文档格式.docx

四、坚持按劳分配和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

五、属地同步,与地方住房补贴政策相衔接,协调推进。

第二章 

住房补贴的发放对象

第四条 

住房补贴发放对象为无房和住房面积未达到规定标准的职工。

无房职工指本人及配偶均未购买、未租住公有住房或未参加单位集资建房的职工。

住房面积未达到规定标准的职工指已购或租住公有住房面积未达到本人职级应享受的住房补贴面积标准的职工。

第三章住房补贴的发放标准

第五条 

1998年12月31日之前参加工作的职工住房补贴的发放标准。

一、住房补贴的发放标准根据合肥市经济适用住房平均价格、职工工资、工龄和住房面积标准等因素计算确定,并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等有关因素的变化进行调整。

二、住房补贴额的计算公式为:

职工住房补贴总额=[(每平方米经济适用住房平均价格÷

2-职工年平均工资×

60平方米)+每平方米每年工龄补贴额×

职工1993年以前工龄]×

住房补贴面积标准(或未达标面积)。

1、职工住房补贴总额为每平方米住房基准补贴额与该职工住房补贴面积之乘积,加上工龄补贴额。

2、每平方米住房基准补贴额按合肥市公布的经济适用住房平均价格除以2,与每平方米职工负担额之差计算。

3、职工每平方米负担额按上一年职工年平均工作的4倍除以60平方米计算。

职工年平均工资以统计部门公布的数字为准。

4、工龄补贴额为每平方米每年工龄补贴额与职工1993年以前工龄合计数及职工住房面积之乘积。

每平方米每年工龄补贴额按合肥市届时出售公有住房的工龄折扣额计算。

5、住房补贴面积标准:

县(处)级以下干部(不含县处级干部)、职工以及1986年职改后中级和初级技术职务:

80平方米;

县(处)级及相当的干部、1986年职改后副高级技术职务和1986年职改前中级技术职称:

90平方米;

地(厅、局)级及相当的干部、1986年职改后正高级技术职务和1986年职改前正、副高级技术职称:

110平方米。

三、住房补贴额计算中所涉及的住房面积均为建筑面积。

住房建筑面积的计算按《合肥市商品房销售面积计算及公用建设面积分摊规则实施细则》(合政〔1998〕147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 

1999年1月1日之后参加工作的职工按月发放。

发放标准为职工本人月工资与确定的月补贴比例之乘积,职工本人月工资基数按缴存住房公积金基数确定,月补贴比例依据每平方米补贴标准与规定的职工住房建筑面积标准、职工平均工作年限和职工平均工资等因素确定。

第四章 

住房补贴资金的来源和管理

第七条 

住房补贴资金主要来源于财政、单位原有住房建设资金的转化。

职工住房补贴应从单位原有住房建设资金转化的住房补贴资金支出,不足部分由财政部门根据财政原有住房建设资金可转化为住房补贴的数额和单位的财政供给情况合理确定补贴额。

财政供给的行政事业单位住房补贴资金来源:

财政预算和预算外资金专户拨付的住房补贴;

自管住房出租收入;

留归单位使用的售房收入(不包括按规定提取的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

按规定提取的住房建设资金;

划转的住房折旧、维修和大修理资金;

上级主管部门拨付的住房资金;

住房方面的其它资金;

利息收入。

企业住房补贴资金主要来源:

住房折旧;

公益金和住房周转金中用于住房建设方面的资金(含公有住房出售收入);

不足部分经同级财政、税收部门审核批准后在成本费用中列支。

非财政供给事业单位比照企业执行。

第八条 

各行政事业单位应按财政部门规定在承办政策性住房金融业务的国有商业银行开设单位住房基金专用帐户,建立单位住房基金预决算制度,严格按照财政审核、政府批准的单位住房基金收支预算执行。

财政部门应将经政府批准的单位住房基金收支预算,抄送房改部门和承办政策性住房金融业务的国有商业银行,承办银行应加强对单位住房基金专用帐户的监督,严格按照批准的单位住房基金收支预算办理基金收支业务。

第九条 

按月发放的住房补贴,应存入职工本人在省直住房资金管理中心的住房公积金帐户,实行分帐管理,记帐到人。

在国家有关政策出台前,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归集的职工住房补贴资金,参照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办法管理,执行住房公积金有关政策。

第十条 

从1998年12月31日停止住房实物分配,对行政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发放住房补贴后,财政部门不再安排单位住房建设资金。

第十一条 

财政供给的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当年要按照省财政厅综合财政预算的布置要求,并根据本单位职工住房情况,按照住房补贴发放方式,结合本单位住房补贴资金的划转筹集情况,编制下一年度住房补贴支出预算,于每年10月份报省直房改办提出初审意见后送省财政厅进行审核、汇总、平衡,按规定程序办理报批手续,并将批准的财政住房补贴资金拨付到单位住房基金专户。

第十二条 

一次性发放的住房补贴,在职工购买住房或离退休时,由职工本人申请,经单位审查,省直房改办审批后,职工所在单位直接将住房补贴资金发放给职工本人。

对于因轮候原因,已先期购买了住房的职工,在提供有关材料,并经单位审查和省直房改办审批后,单位也可将住房补贴发放给职工本人。

按月发放的住房补贴由单位按月向省直住房资金管理中心报送缴交清册,并将住房补贴资金划转至在省直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开设的职工个人住房补贴专户,参照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办法进行管理,专项用于职工购买住房。

职工个人可随时查询本人住房补贴的本息情况。

第十三条 

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对住房补贴专户中的资金余额,在保证正常支付的情况下,可以按照住房公积金的使用范围编制使用计划,经省直房改领导小组审批后安排使用。

重点用于职工个人住房贷款,在满足支付需要和安排以上的贷款后,可用于购买国家债券。

第五章 

住房补贴的发放和提取

第十四条 

无房职工住房补贴的发放。

一、1998年12月31日之前参加工作的职工,实行一次性发放。

1、工作年限满32年的或已离退休无房职工,按当年的住房补贴发放标准计算出应享受的住房补贴总额,由职工所在单位直接发放给职工个人。

2、1998年12月31日之前参加工作的职工,可对其1998年12月31日之前的实有工作年限,按住房补贴标准,在购买住房时,一次性核发住房补贴,并从1999年1月1日起,按月计发住房补贴。

3、一次性计发住房补贴后,职工职级发生变动的,按照住房面积未达到规定标准的职工住房补贴方式处理。

4、各单位在发放一次性住房补贴时,应根据可转化资金情况,按照公正合理的原则,建立轮侯制度,确定住房补贴的发放顺序。

二、1999年1月之后参加工作的职工,按月发放。

1、按月计发住房补贴期间在市内调动工作的,原工作单位应从办理该职工调离手续的次月起停止计发住房补贴,并将已计发的住房补贴情况记入本人人事档案和工资关系转移证明,同时将住房补贴本息余额转入新单位职工名下的住房补贴专户。

2、按月计发住房补贴期间调离本市(含经批准出国、出境定居)的,原工作单位应从办理本人调离手续的次月起停止计发住房补贴;

已计发的住房补贴本息余额,该职工可全额支取,并由原单位将已计发的住房补贴情况记入该职工人事档案和工资关系转移证明。

3、按月计发住房补贴期间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或辞去公职、擅自离职或被辞退、除名、开除的,原工作单位应从上述行为发生之日起停止计发住房补贴,并将已计发的住房补贴情况记入该职工人事档案和工资关系转移证明。

该职工如重新参加工作,新工作单位可根据已计发情况,继续向该职工计发住房补贴;

如未重新参加工作,已计发的住房补贴本息余额,在购买住房或离退休时可一次支取。

4、按月计发住房补贴期间如住房补贴发放标准调整,从调整的次月起月补贴比例随之调整。

5、职工在按月计发住房补贴期间去世的,从去世的次月起停止计发住房补贴。

其名下的住房补贴本息余额由其继承人一次性支取,已办理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的,由继承人偿还贷款本息。

6、按月发放的住房补贴,职工在购买住房或离退休时可提供本人住房补贴专户中的本息余额。

第十五条 

住房面积未达到规定标准的职工住房补贴的发放。

对已购公有住房未达到住房补贴面积标准的职工,可在新购住房或离退休时按本人职级应享受的住房补贴面积与已购公有住房面积的差额一次性发放住房补贴;

或征得原产权单位同意并按原购买公有住房时的价格退出原住房后,视同无房职工计发住房补贴。

各单位在发放住房差额补贴时,应根据可转化资金情况,按照公正合理的原则,建立轮侯制度,确定住房补贴的发放顺序。

第十六条现租住公有住房职工住房补贴的发放。

现租住不宜出售的公有住房或租住公有住房未达到住房补贴面积标准的职工,在退出原住房后,视同无房职工计发住房补贴。

第六章 

住房补贴的申请和审批

第十七条 

职工支取住房补贴时,需填写《省直职工住房补贴发放申请表》,并根据具体情况提供以下有关材料:

一、购买住房的职工,应出具与售房单位签订的“预售合同”或“售房合同”的原件和复印件;

二、离退休的职工,应出具离退休证明;

三、调离本市工作的职工,需提供工作调离证明;

四、出国、出境定居的职工,需提供公安部门批准的注销户口等有关证明;

申请表由职工所在单位审核盖章后上报上级财务主管部门审核。

第十八条 

经单位审查和上级财务主管部门审核合格后,由单位将申请表和有关材料及单位要求划转住房补贴的函(报告)报送省直房改办审批。

第十九条 

省直房改办在核验申请表及有关材料、核定住房补贴发放数额后,给单位下达批复。

第二十条 

单位凭省直房改下达的批复到所在承办银行的住房资金专户办理划转手续。

第七章 

附 

第二十一条 

外地调入本市的职工,应出具原工作单位和原所在市县房改部门住房补贴发放证明;

新工作单位根据该职工原住房补贴发放情况及本单位实际,向该职工计发住房补贴。

第二十二条 

在本办法实施过程中,涉及到实物分配和货币化分配政策交叉的职工家庭,原则上只能按一种政策执行。

申请住房补贴的职工,应向所在单位如实提供本人和配偶住房状况等有关资料。

第二十三条 

企业和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可按本办法执行,也可以根据本单位的职工住房、住房补贴资金以及职工工资收入等情况,依照《省直单位深化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和本办法的原则,制定本单位的具体房改实施方案和住房补贴标准,并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报省直房改领导小组批准,但一律不允许再进行住房实物分配。

第二十四条 

省直驻肥单位补贴发放,按照先试点、后推广,成熟一个,实施一个的原则逐步推进实施。

对单位准备不充分,发放条件不成熟、基础工作不扎实的,不予审批住房补贴。

省直驻肥以外单位的住房补贴办法,另行制定。

第二十五条 

中央下划单位暂不纳入住房补贴发放范围。

第二十六条 

本暂行办法由省直房改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暂行办法自1999年1月1日起实行。

附:

省直单位1999年度住房补贴发放标准

一、每平方米住房补贴额经测算为333元。

二、每平方米每年工龄补贴额按省直1999年度出售公有住房的工龄折扣额计算为4.6元。

三、职工住房一次性补贴总额=(333+4.6×

职工1993年以前工龄)×

住房补贴面积(或未达标面积)。

四、年补贴额=职工住房补贴总额÷

32年。

注:

一次性补贴和年补贴额具体数字

补贴面积 

一次性补贴总额 

年补贴额

80平方米 

26640元 

833元

90平方米 

29970元 

937元

110平方米 

36630元 

1145元

工龄补贴额为4.6元与本人19993年前工龄及住房补贴面积之乘积经计算后计入住房补贴总额

五、月补贴额按职工本人月工资与月补贴比例(13%)之乘积计发。

职工本人月工资基数按缴存住房公积金基数确定。

安徽省省直机关事务管理局 安徽省委组织部 安徽省财政厅

关于印发《关于易地调动到省直党政机关工作的

干部住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皖管[2007]27号

省直各单位:

 《关于易地调动到省直党政机关工作的干部住房管理暂行办法》已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七年四月二日

关于易地调动到省直党政机关工作的干部

住房管理暂行办法

为妥善解决易地调动到省直党政机关工作的干部住房问题,根据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建设部、中组部、财政部关于易地调动干部住房管理暂行规定》(厅字〖2003〗13号),结合省直房改有关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经组织决定易地调动到省直党政机关工作的干部(以下简称调动干部)。

  二、承租或购买公有住房

  调动干部一般只能按照房改政策承租或购买一地的公有住房。

因调动造成夫妻两地分居的,可以分别承租两地的公有住房,或购买其中一地的现居住公有住房。

购房面积标准执行调动干部新任职务标准。

  三、申请住房货币化补贴

  

(一)无房干部的住房补贴。

调动干部在原工作地未承租或购买公有住房,以及按照规定退出原承租或购买公有住房的,调入单位可按其新任职务,根据《省直驻肥单位职工住房补贴暂行办法》(皖直房组〖2002〗1号)有关规定,向其发放住房货币化补贴。

在原工作地已领取住房货币化补贴的,自调动次月起按照省直房改政策执行。

  

(二)地区差额补贴。

调动干部在原工作地已经领取住房货币化补贴的,如原工作地的住房货币化补贴低于省直单位标准的,可以向调入单位申请地区差额补贴,补贴额按照两地住房货币化补贴水平的差额计算。

调动干部在原工作地已经承租或购买公有住房的,在合肥市购买商品房时,也可以向调入单位申请领取地区差额购房补贴,但只限于夫妻一方,补贴额按照原职级住房面积标准和两地普通商品房平均价格的差额计算。

  (三)面积差额补贴。

调动干部按照新工作地相应职务享受住房面积标准,原公有住房面积没有达标且未在原工作地领取面积差额补贴的,自调动次月起可以向调入单位申请领取面积差额补贴。

原住房已经达标的,调入单位不再发放面积差额补贴。

  四、建立临时周转住房制度

  

(一)周转住房的筹集。

为适应干部交流的工作需要,调入单位应为调动干部提供临时周转住房。

周转住房的标准应当以满足调动干部的基本工作和生活需要为原则,房源主要从腾退的现有公房中筹集;

确需新建的,应按规定程序进行,并严格控制标准。

原则上不得安排宾馆、招待所作为临时周转住房。

  

(二)周转住房的租金。

调动干部应当按照省直单位规定的公有住房租金标准缴纳租金。

缴纳租金确有困难的,可以向调入单位申请租金补贴或租金优惠。

  (三)周转住房的腾退。

调动干部在合肥市购买住房或调离现工作岗位的,应当在6个月内腾退租住的周转住房。

本办法印发前已经在两地承租公有住房的,其中一地的承租住房可以比照临时周转住房管理。

  五、建立住房档案

  调动干部在办理调动手续时,个人住房档案应随干部行政、工资介绍信一并移交调入单位,并据此办理重新购房、承租手续或领取住房补贴。

住房档案应当说明本人及配偶住房状况和双方购房补贴发放情况。

个人住房档案应由原单位提供并由原所在房改部门审核。

  六、其他

  

(一)调动干部如有瞒报家庭住房情况,或违反规定多占住房、骗取住房补贴的,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规定收回多占的住房和骗取的住房相关补贴,同时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二)省直企事业单位的易地调动干部,其住房问题参照本办法执行。

  (三)易地调动的省级干部住房政策,由国家另行规定。

  (四)本办法由省直机关事务管理局会同省委组织部、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五)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关于调整省直单位住房公积金和提租补贴有关政策的通知

皖行管〔2004〕80号

省直驻肥各单位:

为深化省直单位住房制度改革,加强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规范提租补贴发放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从2004年1月1日起,省直财政供给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为10%,有条件的单位可按照省直房改办《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通知》(皖直房改〔2004〕9号)规定,适当提高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上限控制为20%;

省财政对财政供给单位按10%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和省财政负担比例,安排单位住房公积金补贴。

二、从2004年4月1日起,提租补贴按职工上年末月工资的3%发放。

在职人员提租补贴计发基数为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离退休人员提租补贴计发基数包括离休(职)费、职务补贴、生活补贴、保留津贴、物价补贴(含开放城市补贴)和特殊岗位津贴。

新参加工作职工的提租补贴,从参加工作的次月起,以职工本人当月工资(项目同上)为基数计发;

单位新调入职工的提租补贴,从调入单位发放工资之日起,以职工本人当月工资(项目同上)为基数计发。

住房提租补贴发放基数调整后,2004年省财政负担的单位住房提租补贴不变。

特此通知

安徽省省直机关事务管理局、安徽省财政厅

二○○四年三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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