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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以参考方式纳入成员减让表第四部分并在有关辅助资料表中确定的在基期内所提供的支持;

(2)指在实施期任何一年内以及此后提供的支持。

按本协议附件4规定计算得出,并考虑以参考方式纳入该成员减让表第四部分的辅助资料表中使用的相关数据和方法;

(E)“出口补贴”是指视出口实绩给予的补贴,包括本协议第九条中所列的出口补贴;

(F)“实施期”是指1995年开始的六年期,但是为第十三条的目的,它是指1995年开始的九年期;

(G)“市场准入减让”包括所有按本协议做出的市场准入承诺;

(H)“总量支持单位总和”和“MS总和”是指有利于农业生产者的所有国内支持的总和,计算为所有基本农产品的总量支持单位,所有非特定产品总量支持以及所有农产品等量支持单位的总和;

它是指:

(1)成员减让表第四部分中确定的在基期内所提供的支持(即:

基础总量支持单位总和)和在实施期中任何一年或此后允许提供的最大限度的支持(即:

“每年度和最后承诺水平”);

(2)根据本协议规定,包括第六条和根据以参考方式纳入该成员减让表第四部分的辅助资料时间表中所用的数据及方法加以计算,在实施期中任何一年及此后实际提供的支持水平(即“现行的总量支持单位总和”);

(3)上述(F)项中所指并与成员的具体承诺有关的“年度”系指在那一成员的减让表中指明的公历年度,财政年度或销售年度。

第二条产品范围

本协议适用于本协议附件1中所列产品,以下称农产品。

第二部分

第三条减让与承诺的纳入

1.各成员减让表第四部分中的国内支持和出口补贴承诺构成限制补贴的承诺,在此作为1994年关贸总协定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2.在遵守第六条规定的前提下。

一成员所提供的有利于国内生产者的支持不得超过其减让表第四部分第一节中规定的承诺水平。

3_________________h.在遵守第九条第2款(b)项和第4款规定的前提下,一成员对减让表第四部分第二节中确定的农产品或产品组别所提供的第九条第1款中所列的出口补贴不得超出其中确定的预算支出和数量承诺水平,也不得向其减让表那一节未列的任何农产品提供这类补贴。

第三部分

第四条市场准入

1.减让表中包含的市场准入减让是指关税约束和减让,和其他所明确的市场准入承诺。

2.各成员不得维持、诉诸或重新使用已被要求转换成普通关税的任何措施,第五条和附件5中另有规定者除外。

第五条特别保障条款

1.虽然有1994年关贸总协定第二条第1款(b)项的规定,任何成员对一农产品的进口仍可引用下文第4款和第5款的规定,如果本协议第四条第2款所说的该产品的措施已被转换成普通关税,并在其减让表中有“SSG”符号标示从而成为可援引本条规定的减让对象,如果:

(A)在任何年度内,进入给予减让的成员关境的那一产品的进口数量超出与第4款中规定的现行市场准入机会有关的启动水平,或者,但不是同时:

(B)在有关货运的到岸价格基础上确定的,可进入给予减让的成员关境的那一产品的进口价格,以其国内货币表示,低于和有关产品在1986年至1988年间的参考价格相同的启动价格。

2.作为上述第1款提及的减让的一部分的现行和最低准入承诺下的进口,在确定引用第4款的规定所必需的进口量时应加以计算,但该承诺下的进口不应受到根据第1款(A)项和第4款或第1款(B)项和下述第5款规定征收的任何附加税的影响。

3.有关产品的任何正在运输途中的部分,如果其合同是在按第1款(A)项和第4款规定征收附加税之前签订的,应免征此类附加税,只要在随后的1年里,为当年引用第1款(A)项的规定该运输中的部分计算在这类产品的进口数量内。

4.按第1款(A)项规定征收的任何附加税只能维持到征收该税的当年年底,且只能按不超过采取该行动的那一年实际有效的普通关税水平的1/3征收,该启动水平应根据下表以市场准入机会为基础设定,即在数据可得的前3年中进口占相应的国内消费的百分比:

(A)若一产品的该市场准入机会低于或等于10%时,基础启动价格水平应等于125%;

(B)若一产品的该市场准入机会高于10%但低于或等于30%时,基本启动价格水平应等于110%;

(C)若一产品的该市场准入机会高于30%,基础启动价格水平应等于105%;

在任何情况下,在任一年度,若进入给予减让成员关境的有关产品的绝对进口量,超出上述确定的基础启动水平乘以数据可得的前3年间平均进口数量所得积数(X)和与前1年相比该产品国内消费在最近1年中的绝对变动量(Y)之和.则可征收附加税,只要启动水平不低于上述(X)中平均进口数量的105%。

5.按第1款(b)项规定征收的附加税应依下表确定。

(A)若以国内货币表示的该批货的到岸进口价(以下称“进口价”)与按该项中确定的启动价格之差额低于或等于该启动价格的10%,则不应征收附加税;

(B)若进口价与启动价格之间的差额(以下称“差额”)高于10%,但低于或等于启动价格的40%,则附加税应等于该差额超出10%的那一额度的30%;

(C)若差额高于40%但低于或等于启动价格的60%,所征收的附加税应等于该差额超出40%的那一额度的50%,加上(B)项允许征收的附加税;

(D)若差额高于60%但低于或等于75%,所征附加税应等手该差额超出启动价格60%的那一额度的70%,另加上(B)和(C)项允许征收的附加税;

(E)若差额高于启动价格的75%,所征收的附加税应等于该差额超出75%的那一额度的90%,加上(B)、(C)和(D)项允许征收的附加税。

6.对易腐烂和季节性产品在适用上面规定的条件时应考虑这类产品的特性。

特别是在提到基期内相应的时期时可考虑在上文第1款(A)项和第4款下使用较短的时期,并在第1款(B)项下考虑为不同的时期使用不同的参考价格。

7.应用特别保障条款的方式应透明。

依上述第1款(A)项采取行动的任何成员都应以书面形式尽可能提前通知农业委员会,包括相关数据,但无论如何都须在实施该行动后10天内。

在消费数量的变化必须分解到依第4款采取行动的各个关税税目的情况下,相关资料应包括用于分解这些变动量的信息和方法。

按第4款规定采取行动的成员应向有利害关系的成员提供机会,以便就实施该行动的条件与其进行磋商。

按上述第1款(B)项规定采取行动的任何成员应在实施第一个这类行动或在任何时期对易腐烂和季节产品而采取的第一次行动的10天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农业委员会,包括相关资料。

只要可行,各成员保证若在有关产品的进口量正在下降时不诉诸第1款(B)项的规定。

在任一情况下采取这种行动的成员应向任何有利害关系的成员提供机会,以便就采取行动的条件与其进行磋商。

8.若采取的措施符合上述第1至第7款的规定,各成员保证不对这些措施诉诸1994年关贸总协定第十九条第1款(A)项和第3款的规定,或保障条款协议第八条第2款的规定。

9.本条规定在第二十条确定的改革进程期限内有效。

第四部分

第六条国内支持承诺

1.减让表第四部分中成员的国内支持减让承诺应适用于其所有有利于农产品生产者的国内支持措施,按本条及本协议附件2所定标准无须减让的国内措施除外。

这些承诺以支持措施总量单位总和及承诺约束年水平与最终水平的形式表示。

2.根据乌拉圭回合中期审评协议,政府鼓励农业和农村发展的直接或间接的援助措施均是发展中国家成员发展计划的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发展中国家成员农业普遍得到的投资补贴和发展中国家成员的低收入或缺乏财力的生产者普遍得到的农业投入补贴应免除本应在其他情况下适用于这些措施的国内支持减让承诺,同样,发展中国家为鼓励放弃种植非法麻醉品作物而给予生产者的国内支持也应免除减让承诺。

符合本款标准的国内支持不必计入成员的现行支持总量单位内。

3.成员应被视为符合其承担的国内支持减让承诺,如果在任一年内用现行支持数量单位表示的有利于农产品生产者的国内支持未超出该成员减让表第四部分中规定的相应的年度或最后约束承诺水平。

4.(A)不得要求成员在其现行支持总量单位中计人,也不得要求其减少:

(1)其他情况下本应计入成员现行AMS总和的特定产品的国内支持,只要在相关年度该支持未超出该成员的一种基本农产品生产总值的5%;

(2)在其他情况下本应计入一成员现行AMS总和的非特定产品的国内支持,只要该支持未超出该成员农业生产总值的5%。

(B)对发展中国家成员而言,本款所规定的最低百分比应为10%。

5.(A)根据限制生产计划给予的直接支付不应要求作出减少国内支持的承诺,如果:

(1)这种支付基于固定面积和产量;

(2)这种支付基于基期生产水平的85%或更低;

(3)牲畜支付基于固定的头数。

(B)符合上述标准的直接支付免除减让承诺应反映在一成员的现行AMS总和中扣除那些直接支付的价值。

第七条国内支持的一般纪律

1.任何有利于农产品生产者的国内支持措施因其符合本协议附件2中规定的标准而免除减让承诺的,各成员均应确保其符合这些标准。

2.(A)任何有利于农产品生产者的国内支持措施,包括对这类措施所作的任何修改,以及之后采取的任何措施如不能证明其符合本协议附件2的标准或无法按本协议其他任何规定免除减让承诺,则应计入该成员的现行总量支持单位总和内。

(B)如果一成员减让表第四部分中没有总量支持单位总和的承诺,则该成员向农产品生产者提供的支持不得超出第六条第4款中规定的相关的最低水平。

第五部分

第八条出口竞争承诺

每个成员都不得提供出口补贴,除非符合本协议和该成员减让表中规定的承诺。

第九条出口补贴承诺

1.在本协议下,下列出口补贴须作减让承诺:

(A)政府或其代理机构根据出口实绩向企业、行业、农产品生产者,由这些生产者组建的合用社或其他组织,或者向销售局提供的直接补贴,包括实物支付;

(B)政府或其代理机构以低于相同产品在国内市场上向买主索取的可比价格为出口而卖出或处理非商业性农产品库存;

(C)由政府出资,不管是否由公共帐户开支。

对一农产品出口的支付,包括通过向有关农产品或转化为出口产品的农产品征收的税赋收入融资的支付;

(D)为减少农产品出口的销售成本而提供的补贴(而不是普遍提供的出口促进和咨询服务),包括处理、分级和其他加工成本,以及国家运输成本与运费;

(E)出口货物的国内运输费用和运费由政府提供或委托提供的,其条件比国内货物运输优惠;

(F)以其纳入出口产品为条件而向农产品提供的补贴。

2.(A)对于本条第1款所列的出口补贴除(B)项规定的以外,实施期每一年的出口补贴承诺水平,如成员减让表所确定,代表:

(1)如是预算支出减让承诺,则为那一年可分配给或用作有关的一种农产品或一组农产品的这种补贴的最高开支水平;

(2)如是出口数量减让承诺,则为那一年可给予这种出口补贴的一种农产品或一组农产品的最大数量。

(B)在实施期第二年至第五年的任何一年内,成员可以在给定年度内在提供第1款中所列的出口补贴时,可超出该成员减让表第四部分就这些产品或产品组别所规定的相应的年度承诺水平,只要:

(1)自实施期始至相关年度,这类补贴的预算支出累计数额超出在完全符合该成员减让表中所确定的相关年支出承诺水平时所导致的累计额的部分,未达这类预算支出基期水平3%以上;

(2)自实施开始对该相关年度,受益于这类出口补贴的累计出口数量超出在完全符合该成员减让表中所确定的相关年数量承诺水平时所导致的累计额的部分,未达基期数量的1.75%以上;

(3)在整个实施期内这类出口补贴的预算支出与得益于这类出口补贴的数量之累计数额总和不高于在完全符合该成员减让表中确定的相关年承诺水平时所累积的总和;

(4)在实施期结束时,该成员出口补贴的预算支出和得益于这类补贴的数量分别不得高于1986年至1990年基期水平的64%和79%。

对发展中国家成员,这些百分比应分别为76%和86%。

3.与限制扩大出口补贴范围有关的承诺应在减让表中作出规定。

4.在实施期内不得要求发展中国家在上述第1款(D)项所列的出口补贴方面作承诺,条件是这些补贴的实施不会规避减让承诺。

第十条规避出口补贴承诺的防止

1.实施未列入第九条第1款中的出口补贴不得导致规避出口补贴承诺或有导致规避的威胁,也不得使用非商业性交易规避这种承诺。

2.各成员保证共同努力以制订国际上一致同意的有关提供出口信贷、出口信贷担保或保险计划的纪律,并就这些纪律达成协议后,保证在符合这些纪律时才提供出口信贷、出口信贷担保或保险计划。

3.成员如声明未对超出减让承诺水平的任何出口量给予补贴,则它必须证明在有关的出口数量上未给予任何出口补贴,不论第九条是否列明这类补贴。

4.免费提供国际食品援助的成员应保证:

(1)提供的国际食品援助与出口到受援国的商业性农产品没有直接或间接联系;

(2)将根据联合国粮农组织制订的“剩余食品处理原则和协商义务”的规定,适当时,包括“通常销售要求”这一制度开始国际食品援助交易,包括确定为货币形式的双边食品援助;

(3)提供这种援助就应尽可能以完全捐赠的形式或按不低于“1986年食品援助公约”第四条规定的出让条件。

第十一条合并产品

对合并初级农产品的出口补贴一概不得超过初级产品原样出口时可支付的补贴。

第六部分

第十二条出口禁止和限制的纪律

1.任何成员如果按1994年关贸总协定第十一条第2款(A)项规定实施新的出口禁止或限制,须遵守下列规定:

(A)制订出口禁止或限制的成员应对这种出口禁止或限制对进口成员粮食安全的影响给予应有的考虑;

(B)任何成员在制订一项出口禁止或限制以前,应尽可能事先书面通知农业委员会,包括该措施的性质及实施期限的情况,并应要求与任何其他具有实质进口利益的成员就与相关措施有关的事项进行磋商。

制订该出口禁止或限制的成员应要求应向这一成员提供必要的资料。

2.本条的规定不应适用于任何发展中国家成员,除非该措施是由在有关的特定食品方面为食物净出口国的发展中国家成员采取的。

第七部分

第十三条必要的克制

虽然有1994年关贸总协定的规定和“补贴和反补贴措施协议”(本条中称“补贴协议”),但在实施期内:

(A)完全符合本协议附件2规定的国内支持措施仍应:

(1)就反补贴税而言,是不可起诉的补贴;

(2)免于按1994年关贸总协定第十六条和补贴协议第三部分规定采取行动;

(3)对在1994年关贸总协定第二十三条第1款(B)项意义上,依不违规损害或阻碍在1994年关贸总协定第三条下给予另一成员的关税减让利益而采取的行动予以豁免;

(B)完全符合本协议第六条规定,包括符合其中第5款要求的直接支付,如各成员的减让表所示,以及在最低水平之内的国内支持和符合第六条第2款规定的国内支持均应:

(1)免征反补贴税,除非按1994年关贸总协定第六条和补贴协议第五部分确定存在损害或损害的威胁,而且在发起任何反补贴税调查时应表现出必要的克制;

(2)免除依1994年关贸总协定第十六条第1款或补贴协议第五条和第六条采取的行动,只要这类措施给予一特定产品的支持不超过1992年销售年度确定的支持水平;

(3)对在1994年关贸总协定第二十三条第1款(B)项意义上,依不违规损害或阻碍在1994年关贸总协定第二条下给予另一成员的关税减让利益而采取的行动予以豁免,只要这类措施给予特定产品的支持不超过1992年销售年度确定的支持水平。

(C)列入各成员减让表的完全符合本协议第五部分规定的出口补贴应:

(1)只有根据1994年关贸总协定第六条和补贴协议第五部分,基于数量、价格效应或导致的影响确定造成损害或损害的威胁时,才能稽征反补贴税,并且在发起任何反补贴税调查时应表现出应有的克制;

(2)免除依1994年关贸总协定第十六条或补贴协议第三条。

第五条和第六条而采取的行动。

第八部分

第十四条动植物卫生检疫措施

各成员同意实施动植物卫生检疫措施的协议生效。

第九部分

第十五条特殊和差别待遇

1.为维护给予发展中国家成员差别和更优惠待遇是该谈判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这一共识,应按本协议相关规定给予承诺方面的特殊和差别待遇,并应纳入减让和承诺表中。

2.发展中国家成员应有在长达10年的时期内实施减让承诺的灵活性。

不应要求最不发达国家成员作减让承诺。

第十部分

第十六条最不发达国家和食品净进口发展中国家

1.发达国家成员应采取在“关于改革计划对最不发达国家和食品净进口发展中国家可能产生的不利影响的措施的决定”框架内要求采取的行动。

2.农业委员会应视情况监督依本“决定”而采取的后续行动。

第十一部分

第十七条农业委员会

成立农业委员会。

第十八条承诺实施的审议

1.按乌拉圭回合改革计划谈判达成的承诺的实施进展情况应由农业委员会进行审议。

2.审议过程应以各成员按将来确定的固定间隔时间就该类事项提交的通知为基础,秘书处为方便审议过程而根据要求准备的文件也应作为审议的基础。

3.除按第2款提交的通知外,任何新的国内支持措施,或对现行措施的修改,凡要求免于减让的都应立即作出通知。

该通知应包括该项新的措施或修改的措施的详细情况以及如何符合第六条或附件2中确定的公认标准的详细情况。

4.在审议过程中,各成员应对严重通货膨胀率对于成员遵守其国内支持承诺能力的影响给予应有的考虑。

5.各成员同意就其在本协议下的出口补贴承诺的框架内参加世界农产品贸易的正常增长之事项每年在农业委员会磋商。

6.审议过程应给各成员以机会,以便其提出与执行本协议中确定的改革计划下的承诺有关的任何事项。

7.任何成员都可以将其认为另一成员本应通知的任何措施提交农业委员会考虑。

第十九条磋商和争端解决

“争端解决谅解”解释和实施的1994年关贸总协定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应适用于本协议下的磋商和争端解决。

第十二部分

第二十条改革进程的继续

承认通过实质性地逐步减少支持和保护并最终导致根本性改革的长期目标是一个不断进行的过程,各成员同意将在实施期结束的前一年开始继续改革进程的谈判并将考虑:

(A)届时从实施减让承诺获得的经验;

(B)减让承诺对世界农产品贸易的影响;

(C)非贸易关注,对发展中国家成员的特殊差别待遇,和建立一个公正的市场导向的农产品贸易体制的目标,以及本协议前言提及的其他目标和关注的问题;

以及

(D)为实现上述长期目标还需作何种的进一步承诺。

第十三部分

第二十一条最后条款

1.在遵守本协议规定的前提下,1994年关贸总协定和世界贸易组织附件一

(1)中的其他多边贸易协议的规定应适用。

2.本协议的各项附件成为本协议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附件1产品范围

1.本协议应涉及下列产品:

(1)协调税则第一章至第二十四章除去鱼及鱼产品,另加

(2)协调编码2905.43(甘露糖醇)

协调编码2905.44(山梨醇)

协调税目33.01(精油)

协调税目35.01—35.05(蛋白类物质、改性淀粉、胶)

协调编码3809.10(整理剂)

协调编码3823.06(2905.44以外的山梨醇)

协调税目41.01-41.03(生皮)

协调税目43.01(生毛皮)

协调税目50.01-50.03(生丝和废丝)

协调税目51.01-51.03(羊毛和动物毛)

协调税目52.01—52.03(原棉、废棉和已梳棉)

协调税目53.01(生亚麻)

协调税目53.02(生大麻)

2.以上范围不应限制实施动植物卫生检疫措施的协议的产品范围。

附件2国内支持:

免除削减承诺的基础

1.声明免除减让承诺的国内支持措施应满足这样一个根本要求,即它们没有或只有最微小的贸易扭曲作用,或对生产没有或只有最微小的作用。

因此,声明免除减让承诺的所有措施应符合下列基本标准:

(A)所述支持应通过公共基金资助的政府计划提供,包括已开支的政府财政,而不涉及来自消费者的转移;

(B)所述支持不应具有为生产者提供价格支持的作用;

另加下文列明的具体政策标准和各项条件。

政府服务计划

2.一般服务

此类别中的政策涉及与向农业或农村居民提供服务或津贴的计划有关的开支(或已开支财政)。

这些政策不得涉及对生产者或加工者的直接支付。

这类计划,虽包含但不限于下列清单,应符合上述第1款中的一般标准和下面规定的具体政策条件:

(A)研究,包括一般研究,与环境项目有关的研究和与特定产品有关的研究项目;

(B)虫害和病害控制,包括一般的和具体产品的虫害及病害控制措施,如早期预报制度,检疫和根除;

(C)培训服务,包括一般培训和专门培训设施;

(D)传播和咨询服务,包括提供促进资料和研究结果向生产者和消费者转让的途径;

(E)检验服务,包括一般检验服务和为卫生、安全、分类或标准化目的对特定产品的检验;

(F)营销和促销服务,包括与特定产品有关的市场信息,咨询和促销,但不包括不明目的的可为卖主用来降低销售价格或为买主带来直接经济利益的开支;

(G)基础建设服务,包括:

电力网络、道路和其他运输方式,市场和港口设施,供水设施,堤坝和排水规划,以及与环保项目有关的基础建设工作。

在所有情况下,开支都只得用于基本设施的提供和建筑,且应排除以补贴方式提供的农场设施,而不是指向普遍能获得的公共设施网提供补贴。

它不得包括对投入或运营费用的补贴或给予使用者的优惠收费。

3.出于食物安全目的的公共库存

与构成国内立法规定的食物安全不可分割部分的产品库存的积累和保持有关的开支(或已开支的财政)。

这可包括作为该项目一部分的给该私人存储产品的政府援助。

这类库存的数量与积累应与事先确定的仅与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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