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警察值庭要求规范化研究细则草案第二次修改合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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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刑事案件庭审警务保障受领

司法警察部门根据案件承办部门的用警申请,明确执行庭审保障警务的任务,并指定庭审保障警务负责人。

1.承受申请

案件承办部门应至少提前三个工作日将提押票、用警申请起诉书副本、判决书等案件有关资料送交本级司法警察部门,并说明该案件的根本情况。

用警申请的主要容包括:

用警部门、用警时间、用警地点、承方法官与联系人、被告人的根本情况〔、性别、年龄、案由、数量〕、在押表现与身体健康状况、旁听人员情况与其他与审判安全有关的信息。

2.审核法律文书

司法警察部门应认真审核案件承办部门送交的提押票、用警申请与案件有关资料,确保准确无误;

对于信息不完备或者有过失的,应当要求用警申请部门与时予以补正。

〔1〕提押票的审验

提押票是司法机关提审、提讯或开庭审理被告人时,由提审机关交给羁押机关,以证明提押被告人的一种法律凭证。

提押票的使用实行“一人一票〞制度。

对提押票进展审核的主要容有:

提押票上是否有两名以上审判人员的签名或盖章;

提押票是否盖有法院的公章;

提押票填写的被告根本情况与申请用警审批表与起诉书中的容是否一致;

提押票票面是否整洁、无破损有关被告人的身份容是否有涂改现象;

被告人人数与与提押票数是否一致;

审核羁押地点与羁押期限;

审核提押票中的提出事由。

如上述某一项出现问题应当与时退回业务庭补正。

〔2〕电子提押票的审验。

电子提押票是人民法院在信息化和数字化法庭建设的条件下产生的,是传统提押文书的创新和开展,适用于上级人民法院远程提讯、远程开庭审理羁押在下级人民法院所在地的被告人案件。

电子提押票特点是较于传统提押票不便于检验真伪,对于审验工作,要特别注意以下容:

1.必须有填写单位和接收单位的公章,接收单位的公章应是原件,不能是复印样式

2.应有两名以上审判人员签名

3.必须有被委托单位的签署名称

4.审查签发日期与执行提解日期是否准确

〔3〕其他文书的审验

司法警察到看守所或者其他羁押场所提押被告人,除了应当持提押票外,局部情况还需要其他文书。

对其他文书进展审验时,要注意被告人的、性别、出生日期、籍贯、提出事由等容是否填写齐全,如有缺损或空白,应退回业务庭补正。

〔二〕民事、行政审判庭审警务保障受领

在民事、行政审判工作中,司法警察部门应当根据案件承办部门的用警申请并经分管院领导批准后,安排警力维护法庭秩序、保证诉讼参与人的安全和审判活动顺利进展。

对具有以下情形的民事、行政案件,相关业务部门在进展风险评估后,认为确实需要司法警察值庭或者维护秩序的,可以提出用警申请:

〔1〕在辖区有较大社会影响的案件;

〔2〕当事人与旁听人员数量众多的案件;

〔3〕当事人之间矛盾容易激化的案件;

〔4〕具有较大社会影响的涉外案件;

〔5〕其他需要司法警察提供警务保障的案件。

2.审核申请

司法警察部门应认真审核案件承办部门的用警申请,并报请分管司法警察工作院领导审批后,安排值庭的组织实施工作。

用警申请应由案件承办部门提前三个工作日向司法警察部门提出,容主要包括:

用警时间、地点、案件承方法官与联系人、风险评估、旁听人员情况等。

三、警务准备

〔一〕掌握案情

司法警察部门在承受任务后,应当向案件的承方法官或书记员确定庭审时间、地点与被告人数量,了解并掌握根本案情、社会影响、在押表现、身体健康状况等容。

〔二〕制定方案

根据庭审时间、地点、规模、案情、被告人根本情况,场地条件与社会影响等因素,制定警务保障实施方案与突发事件处置预案。

实施方案主要容包括:

组织指挥、警力配备、车辆配备、装备配备等。

(三〕进展动员、明确任务与分工

司法警察部门领导应与时组织召开动员准备会,根据警务保障实施方案确定警务负责人与任务分工,设立押解、看管、值庭和处置突发事件组。

〔四〕做好车辆、装备与后勤保障

根据案件性质和被告人数量等情况配备押解指挥车、囚车,必要时配备备用车辆。

司法警察应当配备警棍、手铐、脚镣、对讲机、手持金属探测仪器等警用装备,必要时应当配备武器。

〔五〕实地勘验

提前对押解路线、审判场所、羁押场所、押解专用通道等进展实地勘察,完善各种安全措施,排除各种安全隐患。

必要时,可以协调公安机关予以协助。

〔六〕庭审演练

按照警务保障实施方案与突发事件处置预案的安排部署,进展演练,确保庭审顺利进展。

四、警务实施

押解局部

押解是指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在审判活动中,依法强制将被告人从看守所或其他羁押场所押至法庭承受审判后还押至看守所或其他羁押场所,保证审判活动顺利进展的职务行为。

押解分为提押、法庭押解、还押三个过程。

〔一〕根本要求

1.遵守押解工作纪律,严格执行押解工作规如此;

2.提高警惕,确保押解工作安全;

3.按照规定正确使用警灯、警报器,使用文明、规用语;

4.根据《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配备警械和武器。

〔二〕警力配备标准

1.一名被告人应当由两名司法警察押解;

2.一次押解多名被告人时,押解司法警察不得少于被押解人总数的2/3;

3.对于被告人众多的团伙案件或被告人虽然不多,但有串供可能的案件,要分车提押,警力配备上除必须遵守上述两条原如此外,还需注意每辆车上不得少于两名司法警察;

4.对重刑犯、要犯以与恶性很深、有逃跑、行凶可能的被告人,警力配备上必须由两名司法警察押解一名被告人;

5.徒步押解警力应大于被告人的数量,长途押解应适当增加警力,必要时应配备两至三倍于被告人总数的警力担任押解;

6.女性被告人由女性司法警察押解;

7.庭审时间较长的法庭押解,应适时调换警力;

8.重大刑事审判活动的押解警力配备,一般可按二对一或三对一的力量配备。

〔三〕组织实施

1.提押组织实施

〔1〕办理手续。

根据提押实施方案,执行押解任务的司法警察按照看守所或者其他羁押场所的规定,持提押票、本人人民法院警察证或者其他有效工作证件,办理提押手续,并向羁押场所工作人员了解被告人的在押表现。

〔2〕核对身份。

执行押解任务的司法警察应当逐个核对被告人的、年龄、性别、籍贯、住址、案由等容,防止错提和漏提。

〔3〕告知勤务。

宣布法律,实行告知。

告知被告人:

“XXX,XXX人民法院将对XX一案进展审理,现依法提你到庭,请遵守人民法院的相关规定,否如此将采取强制措施。

〔4〕安全检查。

采取手持金属探测器与手工相结合的方式逐一对被告人进展安全检查。

安全检查应当由两名司法警察协同实施,一名司法警察控制被告人,另一名司法警察进展安全检查。

〔5〕使用戒具。

安全检查完毕后,立即对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使用戒具。

使用戒具时,一名司法警察握住被告人肘部,对其实施有效控制,另一名司法警察实施操作。

对于重大案件被告人,可能发生逃脱或如此其他危险行为的被告人,应当加用其他防逃脱的戒具〔如脚镣等〕。

〔6〕乘车押解。

将被告人押解上囚车时,应当再次清点人数、核对身份、检查械具使用情况与囚车门窗是否锁牢,并告知其应遵守的有关规定。

司法警察应当对被告人实行贴身押解,全程严密监控被告人。

押解患有传染性疾病的被告人时,应当采取有效防护措施。

押解残疾或运动不便的被告人时,可使用轮椅、担架等辅助设施。

被告人上〔下〕囚车时,司法警察应当分别抓住其肘部,一名司法警察先上〔下〕囚车另一名司法警察后上〔下〕囚车,同时加强警戒,防止被告人自伤、自杀、行凶和逃脱等情况发生。

〔7〕徒步押解。

将被告人押解到人民法院指定的羁押场所候审时,司法警察应当在统一指挥下,实施徒步押解。

两名司法警察押解时应分别位于被告人的侧后方,三名司法警察押解时,其中两名分别位于被告人的侧后方,另一名在被告人的正后方。

侧后方的司法警察应抓住被告人肘部,使其处于有效控制。

同时注意使被告人远离窗口、楼梯扶手等处,防止其自伤、自杀或逃脱。

2.法庭押解的组织实施

(1)带入。

根据审判长或独任审判员的指令,将被告人押入法庭,司法警察位于被告人侧后方,抓住其肘部,将被告人带到指定位置,使其面对审判席站立;

(2)戒具使用。

对于重大案件被告人,可能发生自伤、自杀、行凶、脱逃或者其他危险行为的被告人不得解除械具;

在法庭上不得对未成年被告人使用械具,但未成年被告人却有人身危险性、可能严重妨碍庭审活动的除外;

对未成年被告人必须使用械具的,在现实危险消除后,应当立即停止使用。

(3)庭审控制。

在庭审过程中,司法警察应当对被告人实施有效控制,使用束缚椅或者囚笼。

(4)带离。

审判长或者独任审判员下达“将被告人带离法庭〞的指令后,司法警察应当对被告人使用械具并将其带离审判法庭。

3.还押的组织实施

〔1〕带离。

审判活动完毕后,司法警察应对被告人使用械具,进展安全检查,以与将被告人还押看守所或其他羁押场所。

一般不得让被告人在法庭或如此羁押室阅读庭审笔录;

司法警察将被告人押上囚车时,应当再次清点人数、核对被告人身份;

〔3〕乘车押解。

参照提押过程乘车押解执行。

〔4〕办理还押手续。

妥善办理登记交接手续,取回提押票。

看管局部

司法警察根据审判工作的需要,依法在人民法院羁押室或者其他指定场所候审期间,对被告人进展严密有效的看守管理,保证办案活动顺利进展的职务行为。

〔一〕根本要求:

1.严密监控被告人,对羁押室与周边进展巡查、检查;

2.依法告知被告人在看管期间的权利和应遵守的规章制度;

3.不得从事与看管工作无关的事情;

4.根据《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的规定,配备警械和武器。

〔二〕警力配备:

1.警力配置。

对一名被告人的看管一般不少于两名司法警察;

对女性被告人的看管应当由女性司法警察担任;

重大案件应当增加警力。

2.岗位安排。

确定登记人员、监控设备操作人员、安全检查人员和巡查人员。

1.交接登记。

与执行押解任务的司法警察履行交接手续时,应当清点被告人数量、核对身份、了解根本情况,逐一登记被告人、案由与进出羁押场所的时间等,并由执行押解、看管任务的司法警察分别签名确认。

2.戒具使用。

看管期间一般不得解除被告人的械具。

3.人身安全检查。

参照提押人身安全检查规定。

4.告知勤务。

“XXX,请你遵守人民法院看管规定,保持肃静,如有问题,请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

5.监控管理。

采取现场监控与巡查监控相结合的方式,有条件的单位可采取视频监控的方式进展监控管理。

期间严密监控被告人举动,不连续地巡查看管场所,检查看管场所的门窗是否锁闭,结实。

6.实施要求:

(1)对同案被告人、男性被告人和女性被告人、成年被告人和未成年被告人以与其他需要分别看管的被告人,应当分别看管。

(2)对重大案件被告人,可能发生自伤、自杀、行凶、逃脱或者其他危险行为的被告人,应当面对面进展看管。

(3)不得询问或谈论案情,不得谈论国家秘密和审判工作秘密。

(4)不得辱骂、体罚、虐待或者变相体罚被告人。

(5)不得让被告人以外的任何人进入看管场所,不准给被告人带食物或者其他物品,不准给被告人传递口信。

(6)不得在看管场所摄影、录音、录像和采访。

(7)被告人在看管期间有检举、揭发要求时,应当立即报告现场指挥人和案件承办人。

(8)被告人患有传染性疾病时,司法警察应当采取有效防护措施。

7.就餐。

被告人在看管期间就餐时,应当加强监管。

就餐的食物必须由人民法院提供,不得使用金属、瓷器、硬塑料等可能存在安全隐患的餐具。

8.入厕。

被告人入厕前,司法警察应当查看厕所的环境是否安全,厕所有无危险品与障碍物;

入厕时,应当将被告人处于司法警察的有效控制围,一名被告人应当由两名司法警察进展监管,女性被告人由女性司法警察负责监管。

9.羁押场所要求:

(1)羁押场所应当设立看管值班室、押解专用通道与假如干互相独立的羁押室,羁押场所严禁存放与羁押、看管无关的物品。

(2)羁押室的墙体、门和被告人座椅等应当进展软包装处理,被告人座椅应当固定。

(3)羁押室应当采用弱点照明,照明设施应当置于被告人无法触与的位置。

(4)羁押场所应当配备完善的监控设施,确保司法警察在看管过程中能对整个羁押场所与被告人实时监控。

(5)羁押场所应当设立专用厕所,配备消毒设备。

(6)临时羁押场所应当满足便于看管、安全可靠的条件。

情况紧急时可用押解囚车作为临时羁押场所。

值庭局部

在刑事案件审判活动中,维护法庭秩序,保障法庭人员安全,传带证人、鉴定人,传递、展示证据,制止妨碍审判活动的行为,确保审判活动顺利进展的职务行为。

值庭分为审判区值庭和旁听区值庭。

(一)根本要求

1.遵守法庭纪律,精神集中、举止端庄、行为文明、态度严肃;

2.提高警惕,维护法庭秩序,确保庭审活动顺利进展;

3.根据审判长、独任审判员的指令依法履行职责;

(二)职责

1.维护审判秩序;

2.保障参与诉讼活动人员的安全;

3.传带证人、鉴定人;

4.传递证据;

5.制止妨害审判活动的行为。

(三)警力配置

1.审判区警力配置。

一人值庭时,一般应在审判台前靠近书记员的位置。

两人值庭时,应在审判台前两侧。

背向审判台,面向旁听席站立。

根据法庭设置的实际情况一般在审判台的前端,并以能清楚听取审判长的指令和不妨碍审判人员的视线为宜。

2.旁听区警力配置

旁听区值庭司法警察的位置分为固定和流动两种。

一至二名司法警察在固定位置值庭时,一般在旁听区与审判活动区隔离带的两端相向而立,或者在旁听席第一排座位的两端就座。

多名司法警察固定位置值庭时,根据实际情况合理部署。

旁听区流动值庭,是指在法庭旁听区域的过道来回巡察。

〔四〕组织实施

1.值庭法警入庭

〔1〕负责旁听区域值庭任务的司法警察,应在第一时间到达法庭,做好值庭前的各项准备工作,安排旁听人员依次进入法庭就座,并维护好旁听区域的秩序。

〔2〕负责审判活动区值庭任务的司法警察,可在书记员宣布法庭纪律时进入法庭。

〔3〕所有值庭司法警察应在审判人员、诉讼参与人和旁听群众退出法庭后,再退出法庭。

2.安全检查

值庭法警应对进入法庭的旁听人员进展安全检查,有异常的按照相关规定进展处理。

发现进入法庭的人员中有未成年人、精神病人、醉酒的人和其他不宜旁听的人员,应当阻止或者劝其退出审判法庭。

3.维护法庭秩序,制止妨害审判活动的行为

对于一些严重违反法庭纪律的行为,经劝阻、制止无效的值庭的司法警察可以依法采取责令退出法庭、强制带离、强行扣押、收缴、检查等强制措施。

4.与时传唤证人、鉴定人出庭

传唤证人、鉴定人到庭应指定专人负责,负责传唤证人、鉴定人的司法警察应熟悉证人、鉴定人的、所在的位置;

传唤证人、鉴定人到庭时应打开通道门,引导证人、鉴定人到达指定位置。

有多名证人、鉴定人出庭的,必要时还应增派司法警察在证人、鉴定人休息室进展管理。

5.准确传递、出示证据

〔1〕对于证据的传递、出示一般应事先确定值庭司法警察中的一名进展;

特殊、紧急情况下,证据的传递、出示应由靠近证据提供方的值庭司法警察进展传递或出示。

〔2〕值庭的司法警察接取、传递、出示证据时,应注意安全。

不得把证物交到被告人手中,以防毁损;

不得把证据的锋利部位对准被告人、审判人员或检查人员;

一律不得将犯罪凶器递给被告人。

突发情况的处置

〔一〕被告人企图串供,或实施串供行为时:

1.对被告人进展警告,制止其实施串供行为;

2.将被告人分别押解与看管,防止相互串供;

3.必要时应对被告人进展检查、搜身,收缴可能用于串供的物品、字条;

4.处置完毕后,向司法警察部门领导与法官报告情况。

〔二〕执行押解任务的车辆发生交通事故或发生故障等情况时:

1.严密看管被告人,组织对车辆与现场的警戒,防止被告人脱逃与其他意外事件的发生;

2.将被告人转移到备用车辆,在转移被告人过程中,要加强对被告人的看管与现场周围的警戒;

在没有备用车辆的情况下,可以临时征用社会车辆,将被告人与时带离事故现场;

3.向公安部门报警,请有关部门到达现场协助处理,与时向司法警察部门领导报告情况,按照指令采取进一步措施。

〔三〕遇有被告人亲属或其他人员拦阻、哄闹、抢夺被告人时:

1.立即启动应急预案,相关警力迅速到达预定位置,将被告人与其他人员相隔离,防止其他人员借机劫夺被告人,加强对被告人的看管,防止被告人脱逃;

2.对相关人员提出警告,告知其对自己的行为可能要承当的法律后果;

在警告、劝阻无效的情况下,要将有关人员或带头哄闹者强制带离现场或予以暂时看押,必要时可依法使用警械和武器;

3.向法警队与相关领导报告情况,按照指令采取进一步措施,必要时可向公安部门报警。

〔四〕被告人突发疾病的应急处置:

1.看管过程中被告人突发疾病的,看管的司法警察应与时向司法警察部门领导报告并告知审判人员,联系医护人员进展检查和救治;

2.对于是否需要送医救治,由院领导决定;

3.决定送医救治的,司法警察应协助案件承办部门将被告人安全、与时地送到指定地点;

4.在检查、救治的过程中,司法警察应加强看管与现场警戒。

〔五〕被告人哄闹或谩骂看管人员、其他被告人时:

1.应对其进展警告和训诫,对于警告和训诫无效的被告人,可采取强制措施并单独关押;

2.加强对看管场所的警戒,必要时可临时封闭看管区域,防止发生意外事件;

3.严密监控被告人行动,并与时上报相关情况,待增援警力到达后采取进一步措施。

〔六〕被告人企图自伤、自杀、行凶、脱逃或实施其他犯罪行为时:

1.采取措施制服被告人,必要时可依法使用警械和武器;

2.收缴被告人持有的凶器和用来行凶的其它物品;

3.对已经发生伤害后果的,应首先控制被告人,然后再对其进展救治;

4.加强对其他被告人的看管,防止其借机脱逃或行凶,密切监控旁听人员,防止发生意外事件;

5.待险情得到控制后,立即向司法警察部门领导和审判长报告,按照指令采取进一步措施。

〔七〕对于当事人违反法庭纪律、扰乱法庭秩序的处置:

1.押解法警要严密监控被告人,防止其借机脱逃,禁止无关人员接近被告人,必要时可将被告人带离法庭;

2.对违反法庭纪律的人员提出警告,予以劝阻、制止,临时收缴其持有的录音、录像、摄影器材;

3.对严重违反法庭纪律、扰乱法庭秩序,经劝阻、制止无效或者有行为的人员,应根据审判长的指令采取强制措施;

4.在处置过程中,要使用规用语,采取强制措施时,要文明执法。

五、警务总结

〔一〕总结讲评。

还押完毕后,由警务负责人进展总结点评。

〔二〕司法警察应对警械具、武器进展检查、清点,并按规定入库保管。

〔三〕大案、要案、社会敏感案件的警务保障任务完毕后,司法警察部门领导应当将任务完成情况向相关上级领导汇报。

〔四〕属地保障任务完成后,警务负责人应当向上级领导汇报。

六、调警规如此

人民法院调动使用司法警察,是指人民法院根据工作需要,调动使用下级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或请求上级人民法院调派其他法院司法警察,协同完成特定任务的警务活动。

人民法院调动使用司法警察一般以《人民法院调动使用司法警察的命令》(以下简称《调警令》)的形式逐级下达。

非紧急情况不得采用口头或其他形式调动使用司法警察。

《调警令》应写明调警人数、携带装备、集结时间、集结地点与其他具体要求,明确现场指挥员与联络方式。

(一)人民法院遇有如下情况,可以调动使用司法警察:

1.担负特别重大案件开庭保障任务警力不足的;

2.担负刑事执行工作警力不足的;

3.参与民事执行工作警力不足的;

4.发生暴力抗法等重大突发事件的;

5.其他情况需要调动使用司法警察的。

人民法院调动使用司法警察仅限于与保障审判、执行等工作密切相关的警务活动。

(二)人民法院调动使用司法警察经审核后,必须经院长或分管司法警察工作的院领导批准后实施,其他任何组织和个人无权调动使用司法警察。

人民法院调动使用司法警察应填写《人民法院调动使用司法警察审批表》,经院长或分管司法警察工作的院领导批准后,由司法警察部门具体实施。

下级人民法院申请上级人民法院调动使用司法警察,应填写《人民法院申请调动使用司法警察审批表》,经院长或分管司法警察工作的院领导批准后,报上级人民法院审批。

(三)申请用警的人民法院在正常情况下必须提前两天提出申请。

调警令》应提前一天下达至被调警法院司法警察部门。

(四)接到《调警令》后,被调警的人民法院应在一个工作日向调警法院作出答复。

被调警法院的司法警察部门要迅速组织警力,确定负责人并进展工作动员,按照《调警令》要求与时出警。

(五)被调动使用的司法警察在被调动使用期间应当做到:

1.到达集结地点后,立即向现场指挥员报到;

2.服从统一指挥和管理;

3.团结协作,密切配合;

4.依法积极主动履行职责。

(六)特定任务完成后,被调动使用的司法警察应与时进展书面工作总结并向领导汇报;

用警法院应对被调动使用的司法警察作出书面鉴定。

(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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