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自然人课后练习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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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自然人课后练习Word格式.docx

A

解析:

公民以他的户籍所在地的居住为为住所,经常居住地与住所不一致的,经常居住地为住所。

公民离开住所地最后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为经常居住地,但住院治病的除外。

公民由其户籍所在地迁出后至迁入另一地之前,无经常居住地的,仍以其原户籍地为住所。

6、小明是5周岁的未成年人,下列关于他的监护人的论述中,错误的是()。

A、如果小明的父母离婚了,他们仍然是小明的法定监护人

B、如果小明的父母离婚且都不愿担任其监护人,人民法院应指定他们中的一个为小明的监护人

C、如果小明没有父母,其祖父母担任其监护人是他们的法定义务

D、如果小明只有叔叔和姑姑,他的叔叔和姑姑可以协议担任他的监护人

7、南方某村公民甲12岁,父母双亡,祖父母年过80岁,无兄姐,其他亲属中仅有堂叔愿意也有能力担任其监护人,依法应取得()同意。

|

A、甲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

B、人民法院

C、甲住所地的村民委员会

D、祖父母

8、依《民法通则》,监护人只有在()情况下,才能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

A、征得被监护人的同意

B、经被监护人所在单位批准

C、经法院判决认定

D、为了被监护人的利益

D

9、甲、乙同为同胞兄弟,其父母双亡。

乙为未成年人,甲在县城工作。

他们有一叔丙,住在乡下。

甲、丙均不愿为乙的监护人,乙的监护人为()。

A、甲B、丙

C、甲和丙D、甲或丙

A本题涉及父母之外的未成年人的法定监护人问题,祖父母、外祖父母、成年兄姐具有法定监护义务,而叔叔丙部具有法定监护义务。

故在兄、叔叔均不愿担任监护人的情况下,甲级兄应为监护人。

10、自然人在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申请其宣告死亡应经过的时限是()。

A、2年B、3年

C、4年D、5年

11、因意外失踪,利害关系人申请失踪人为宣告死亡人,人民法院寻找失踪人的公告期为()。

A、3个月B、6个月

C、9个月D、1年、

12、甲于1995年2月1日失踪,其妻乙于1999年7月3日向法院申请宣告甲死亡,法院发出1年公告后,于2000年8月4日判决宣告甲死亡。

则依法,甲的死亡日期为()。

A、1995年2月1日

B、1999年7月3日

C、2000年7月3日

D、2000年8月4日

D《民通意见》第36条:

被宣告死亡的人,判决宣告之日为其死亡的日期。

判决书除发给申请人外,还应当在被宣告死亡的人住所地和人民法院所在地公告。

13、阿炳2000年8月1日乘船轮渡时不幸逢翻船事故,与其他乘客一起生不见人,死不见尸,其妻欲申请法院宣告失踪,问最早应在哪一天()

A、2002年8月1日B、2002年7月31日

C、2002年8月2日D、2002年8月3日

C本例中阿炳属于意外事故而下落不明,故下落不明的这一事实状态应自事故发生之日开始计算(2000年8月1日),但依《民法通则》第154条第2款的规定,期间的计算开始的当天不计入,故该2年的期间应为2000年8月2日~2002年8月1日(千万不可两头算),即以8月1日为期满日,因此,最早的申请日是过了期间最后一天的次日,即2002年8月2日。

14、甲被宣告死亡后,其妻乙改嫁于丙,其后丙死亡。

1年后乙确知甲仍然在世,遂向法院申请撤销对甲的死亡宣告。

依我国法律,该死亡宣告撤销后,甲与乙原有的婚姻关系如何

A、自行恢复B、不得自行恢复

C、经乙同意后恢复D、经甲同意后恢复

15、甲被法院宣告死亡,甲父乙、甲妻丙、甲子丁分割了其遗产。

后乙病故,丁代为继承了乙的部分遗产。

丙与戊再婚后因车祸遇难,丁、戊又分割了丙的遗产。

现甲重新出现,法院撤销死亡宣告。

下列哪种说法是正确的

A、丁应将其从甲、乙、丙处继承的全部财产返还给甲

B、丁只应将其从甲、乙处继承的全部财产返还给甲

C、戊从丙处继承的全部财产都应返还给甲

D、丁、戊应将从丙处继承的而丙从甲处继承的财产返还给甲

<

D《民法通则》25条。

16、宣告失踪的法律后果是()

A、婚姻关系解除B、失踪人民事主体资格消灭

C、财产发生代管D、财产发生继承

二、多项选择题

1、依据我国《民法通则》规定,有权指定未成年人的监护人的有关组织包括:

A、未成年人父亲所在单位

B、未成年人的母亲所在单位

C、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

D、未成年人住所地的村民委员会

ABCD

2、依照我国现行法,可以担任精神病人的监护人的有关组织包括()。

A、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

B、精神病人住所地的民政部门

C、精神病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

D、精神病人住所地的村民委员会

3、自然人甲为一精神病人,因离家出走2年多,对是否申请其为宣告失踪人意见不一,下列人员及组织中,有权为申请人的有()。

A、乙,某盲人,为按摩院的按摩师,因甲尚欠其按摩费200元而主张申请

]

B、丙,甲之子,14岁,但很懂事,主张申请以保护甲的财产

C、丁,甲之父,年80,为甲之监护人

D、戊、甲之叔,30岁,为机关公务员

AC

4、甲有二子乙和丙。

乙离家出走,经法院依法判决宣告死亡。

后甲病故,遗产由丙继承。

甲病故3年后,乙返回并要求继承甲的遗产,请判断下列哪种说法是正确的?

  A、乙、丙均为甲的继承人,理由是甲与乙、丙之间是父子关系

  B、只有丙为继承人,理由是继承开始后,乙被宣告死亡

  C、乙无权要求继承甲的遗产,理由是遗产已由丙继承,该继承行为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D、乙有权继承甲的遗产,理由是乙为甲的继承人,且提出权利请求未超过诉讼时效

  答案:

AD。

本题考被宣告死亡之人重新出现时的继承权问题。

乙虽被宣告死亡,但宣告死亡的法律效果只是结束以被宣告人原住所地为中心的民事法律关系,却不能取消该人的继承权。

因此A项正确。

至于乙如何取得他本应继承的财产,法律无明确规定,我以为,可类推适用《民通意见》第40条:

“被撤销死亡宣告的人请求返还财产,其原物已被第三人合法取得的,第三人可不予返还。

但依继承法取得原物的公民或者组织,应当返还原物或者给予适当补偿。

”又根据《继承法》第8条规定:

“继承权纠纷提起诉讼的期限为2年,自继承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犯之日起计算。

但是,自继承开始之日起超过20年的,不得再提起诉讼。

”本案,“权利被侵犯之日”应自被宣告死亡之人重新出现之日起算,故未超过诉讼时效。

5、监护终止的原因主要有()

A、被监护人获得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B、监护人或被监护人死亡

C、监护人丧事民事行为能力

D、监护人自行辞去委托

ABC

监护是一种职责,不能自行辞去委托。

三、判断正误题

1、导致民事权利能力终止的,仅限于生理死亡。

正确

2、

 

四、简答

1、15周岁的甲以科技发明收入作为自己生活来源,自食其力,甲是否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否。

2、一个15岁的中学生要买一台电脑,必须由其法定代理人代为购买吗

不必。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实施的超出其能力范围的民事活动,经法定代理人同意的有效。

3、精神病人甲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其民事行为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是否有效

否,一律无效,不存在追认的问题。

根据《民法通则》第12条第2款及第13条第1款的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它的法定代理人代理进行民事行为。

4、十岁的小明母亲患有精神病,父亲因公失去了一只手臂,但祖父母尚在且身体健康。

谁是小明的监护人。

小明的父亲。

5、甲为家中独子,患有精神病,25岁,未婚,父母相继去世,亲戚中只有两个叔叔乙丙尚在,但乙丙都不愿担任监护人,则能担当甲的监护人的是

甲的单位;

无单位的,由其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民政部门担任。

6、甲两年来不见踪影,只打过一个电话回家,其妻可否申请宣告其失踪

7、精神病人甲被宣告失踪,申请宣告甲失踪的配偶可否成为甲的财产代管人

可以

8、甲被宣告失踪后又重新出现,其债权人乙可否申请撤销甲的宣告失踪

可以。

9、甲在战争期间下落不明,几年后才符合宣告死亡的条件

四年

10、甲被宣告死亡后重新出现,甲尚未再婚的配偶可否拒绝与甲自动恢复夫妻关系

不可以。

11、甲被宣告死亡后,其子乙将继承的房产卖于丙,若甲重新出现后可否要求丙返还房产

12、甲外出打工连续8年下落不明,现甲妻、甲父其中一人提请宣告死亡。

问:

如甲妻提请宣告死亡,法院能否予以支持若甲父提请宣告死亡,法院能否予以支持

配偶是申请人中第一顺序的人,而父母是第二顺序的人,因此,如果妻子提出宣告死亡,父亲不同意,可以宣告死亡,如果父亲提出宣告死亡,而妻子不同意时,法院就不能宣告死亡。

13、甲被宣告失踪,乙为甲的债权人,丙为甲的财产代管人。

现乙欲起诉主张自己对甲的债权,问,应以谁为被告。

丙。

14、个体工商户甲以“南湖商店”为字号,在民事诉讼中,诉讼当事人应为

?

15、个体户甲以经营所得出资购买、供家人共同使用的房产能否用来抵偿甲的债务

能。

16、甲独自经营一间“十里香”饭店,后甲与乙结婚,饭店收入供家庭生活所用,则该饭店所负债务应由谁来承担

甲结婚前,该饭店所产生的债务由甲独自承担;

甲结婚后,该饭店所产生的债务应由甲乙共同承担。

五、案例分析

1、1985年5月,被告乙某(当时14岁)因急事向原告甲某借钱,甲某因与被告的哥哥关系好,将现金100元及另外1374元,共1474元借给被告,并商定4到9个月内还清。

因到期未还,原告到期未还,原告索要未果,起诉至法院,要求追回此款。

但被告之母称,被告乙的钱转借给丙某,而丙下落不明,无法还钱,且被告人未成年,其所实施的行为属无效民事法律行为,所以不能承担责任。

对本案分析。

(钱到底要不要还,还是由监护人还为什么)

分析:

1985年的事情!

排除诉讼时效方面考虑,可作如下分析:

1、乙向甲借钱1474元属于借款合同。

但乙为限制行为能力人,该借款数额及其巨大(我记得1985年的小学学费大约是2元每学期,同期一般职工月工资估计不超过30元),此种借款显然与14岁儿童的年龄、智力不相适应。

依照《民法通则》第58条第二项之规定,此行为应确认为无效民事行为。

(注意与合同法第47条规定的区别)2、民事行为被确认为无效后,当事人负有返还财产的义务,即乙应当向甲返还1474元。

但乙借来的款项已经转借给丙而丙下落不明,可能借款不能回收的损失(此时应查明是否确实会导致损失,债务人下落不明并非一定导致债权落空)。

如果该笔借给丙的借款确实不能全部或部分收回,则可以确认存在损失。

此损失系因甲借给未成年儿童巨额款项所致,故对该损失甲存在过错;

同时,乙的监护人对乙之行为推定存在监护过失,亦应承担责任。

3、若存在上述损失,则依照乙之监护人与甲过错程度分担该损失。

具体比例可能会因案而异、因人而异。

鉴于借款数额实在过于巨大,我个人的看法是甲至少要承担一半以上的责任。

4、返还财产与分担损失通常同案处理,即直接在应当返还给甲的1474元中扣除甲应当承担的损失部分。

*

2、渔民赵某于1992年出海打鱼,遇风浪一直未归。

1998年其妻钱某不得已向法院申请宣告其死亡。

赵某有两个孩子,分别为赵甲、赵乙,赵某夫妇有房屋6间,摩托车一辆。

法院依法作出判决后,赵某留下的遗产开始继承。

房屋一间由父亲继承,其余财产均由钱某和赵甲、赵乙继承。

赵某死后,钱某生活十分困难,1999年,钱某将摩托车卖给了同村的孙某。

后迫于生活压力,钱某又将赵乙送给李某夫妇作为养子。

2000年,钱某改嫁给周某。

这件事情让赵某的父亲无法理解,经劝阻无效后,向法院提出要求自己作为赵甲的监护人,理由是钱某作为赵甲的监护人对其不利。

不久,周某死亡。

2001年,赵某回来了,原来当时被海风刮到A国,失去记忆,现被送回。

请回答下列问题:

(1)赵某的父亲是否有权请求人民法院变更赵甲的监护权为什么?

(2)赵某是否有权要求其父亲返还继承的一间房屋?

(3)赵某是否有权要求孙某返还摩托车为什么?

(4)如果钱某对赵某仍然有感情,赵某与钱某的婚姻关系能否自动恢复为什么?

(5)赵某是否有权要求李某夫妇解除与赵某的收养关系为什么

(1)父母是未成年人的法定监护人,只有父母确实无能力履行监护职责,以及确实明显不利于未成年人的情况下,才可能取消父母对子女的监护权。

本案中,钱某改嫁是其应有的权利,不构成不利于未成年人的情况,因此,赵某的父亲无权要求改变钱某担任赵甲的监护人。

(2)被宣告死亡的人回来后,因继承法而取得其财产的自然人应返还所取得的财产或者给予适当补偿,因此,赵某有权要求其父亲返还继承的一间房屋。

(3)无权。

如果原物已经被第三人合法取得的,可以不予返还。

孙某取得摩托车是合法取得,因此,赵某无权要求其返还。

(4)不能。

被宣告死亡的人的配偶已经再婚的,即使再婚后配偶他方又死亡的,其与配偶的婚姻关系不能自动恢复。

但可通过再次登记而缔结婚姻关系。

(5)无权。

被宣告死亡人的子女被他人合法收养的,被宣告死亡人不能以收养未经其同意而主张收养无效,要解除收养关系应与收养人协商解决。

3、1991年5月小王因受单位行政处分而离家出走,一直下落不明。

1997年6月其妻小惠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

同月,小王单位欲将其除名,亦向同一法院送交小王死亡申请书。

人民法院是否应支持小惠和小王单位的诉讼请求

(1)对小惠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

具体理由不再阐述。

(2)对小王单位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不能予以支持。

理由如下:

第一,宣告死亡的申请人需是失踪人的近亲属或其他与失踪人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人,而小王所在单位只与小王存在劳动关系,不存在民事权利义务关系,故其单位不具有申请人资格。

第二,即便小王单位与小王存在民事权利义务关系,根据《民通意见》第25条第1款的规定:

“申请宣告死亡的利害关系人顺序是:

(一)配偶;

(二)父母、子女、(三)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四)其他具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人。

”上述顺序中,如前一顺序的人不提出申请时,后一顺序的人不得提出申请,除非第一顺序的人构成优位权的滥用。

本案中,小王妻子小惠没有提出宣告死亡申请,小王单位自然也不能提起宣告死亡申请。

退一步讲,小王单位也没有提出这一申请的必要。

因为即使小王和小王单位存在债权债务关系,作为债权人的小王单位完全可以通过宣告失踪来实现自己的权利。

根据《民法通则》第21条的规定:

“失踪人的财产由他的配偶、父母、成年子女或者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代管。

代管有争议的,没有以上规定的人或者以上规定的人无能力代管的,由人民法院指定的人代管。

失踪人所欠税款、债务和应付的其他费用,由代管人从失踪人的财产中支付”。

4、某甲被宣告死亡后,其遗产依法定继承被分割,其妻乙分得房屋一幢后改嫁,其子丙分得汽车一辆后赠与其友丁,其女戊分得粮食1万斤,已经消费完毕。

现甲重新出现,并申请撤销了原死亡宣告判决。

问甲的财产应如何处理

(1)乙返还房屋给甲;

(2)丁取得汽车,勿需返还给甲,但丙应给甲适当补偿;

(3戊应适当补偿甲。

5、原告,钱某,女;

被告,王某,男。

钱某与王某于1987年结婚,婚后生育一男孩,王某自1990年外出打工回来后,经常整天在外吃喝玩乐,甚至与其他女性发生不正当关系,对钱某母子不尽任何家庭义务。

1993年2月,王某再次外出打工,但此后再也没有回来,也未跟家里有任何联系。

1996年4月,钱某向法院起诉,要求与王某离婚,案件审理期间。

王某经公告传唤仍未到庭参加诉讼。

【问题】

(1)法院能否宣布王某为失踪人

(2)法院应否判决钱某与王某离婚

【分析】

(1)本案中虽然王某下落不明已经满两年,但由于其配偶只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没有申请宣告失踪,王某的其他利害关系人也没有申请,因此,人民法院不能依职权主动宣告王某为失踪人。

(2)即使是王某被宣告失踪,也不必然引起其婚姻关系的结束。

但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中提到,夫妻一方下落不明已满两年,且经过公告查找确无下落的,可以判决准予离婚。

该案中,王某离家出走已有三年多,完全符合上述规定;

而且,从王某与钱某的关系来看,王某长期不尽夫妻义务,不珍惜夫妻感情,放弃了对子女的养育,现在钱某提出离婚,显然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法院应当判决离婚。

6、甲被宣告死亡,宣告死亡的日期为2002年3月1日。

3月15日,遗产被妻子、子女共5个第一顺序继承人分割完毕。

经查,甲实际上是2002年4月1日死亡的,并曾于2002年3月20日自书遗嘱,规定遗产留给其子丙。

(1)甲于妻子乙的婚姻关系是否自然解除

(2)甲的遗产应如何处理(3)如甲并未立遗嘱,但在2002年3月1日至4月1日之间经商又赚了6万元,则谁为这6万元遗产的继承人

(1)自然解除;

(2)遗产只给其子丙,其余4个继承人应将分得的遗产返还给丙。

(3)4个子女都是继承人,原妻乙已经不是。

6、某市一居民雇佣了一位17岁的小保姆,约定管吃管住另外一个月还给300元。

该市平均生活水平为400元,年底主人共给小保姆4000元,这时,小保姆的母亲说,该保姆不到18岁,所以不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这钱应由其予以处置。

小保姆要用这钱给自己买项链,而她的母亲却非要给她的哥哥结婚用。

她母亲的主张对不对

不对,因为按照当地的平均生活标准,这个小保姆的收入实际已达到平均生活水平之上,应当视其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7、1995年,周某在丈夫去世后经人介绍与丧偶的刘某结婚,但他们的婚事一直遭到刘某的儿子小刘的反对。

1998年,刘某患上精神病,并久治无效,生病期间一直由周某悉心照料。

1999年5月,小刘提出要担任父亲的监护人,保管父亲的所有财产,并要以其父亲的名义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与周某离婚。

1、刘某的财产应该由谁来保管2、小刘提起的诉讼法院是否应予以受理

1、本案中,周某是刘某的配偶,是第一顺序的监护人,而且完全有监护能力,所以刘某的财产应周某来保管,作为第三顺序的小刘无权要求监护。

此外,监护制度的目的是为了保护被监护人的利益,不是为了监护人的利益。

此案中周某对刘某照顾得很好,小刘没有任何变更监护的理由。

2、周某与刘某之间的合法婚姻关系,非由当事人本人结束,任何人不得干涉。

小刘既然不是刘某的监护人,当然无权以刘某的名义提起离婚诉讼,法院也不应受理。

需要注意的是,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意见》)第16、17、18、19条规定,被有关组织指定的监护人对于指定不服的,应当于接到指定通知的次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法院经审理判决撤销原指定时,可同时另行指定监护人。

可见,法院指定是以单位指定为前提,未经有关组织指定而要求法院指定的,法院不予受理。

复习思考题

1、试析民事权利能力与民事行为能力的区别与联系。

2、试析宣告失踪与宣告死亡的法律效果的区别。

3、试述胎儿利益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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