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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指从固体废物中提取物质作为原材料或者燃料的活动。

不可回收利用的一般固体废物:

指在工程施工、生活中产生的不可回收的固体废物,主要有建筑垃圾和生活垃圾等。

可回收利用的一般固体废物:

指在生产、办公活动中产生的可回收的固体废物,主要有设备维修产生的金属零件、废纸箱、废木箱、玻璃瓶罐、废塑料、废纸等。

1.3编制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2018修正)

(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4修订)

(3)《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20修订)

(4)《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8修正)

(5)《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1年版)

(6)《xx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

(7)《xx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2020年)

(8)《固体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环办函(2015)491号(征求意见稿)

(9)《固体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国家环保总局令第5号

(10)《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存场、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征求意见稿)

(11)《环境保护图形标志-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GB15562.2)

(12)《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

(13)《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

(14)《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28号)

(15)《环境监测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39号)

(16)《固体废物鉴别标准浸出毒性鉴别》(GB5085.3-2007)

(17)《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4915-2013)

(18)《固体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2013年修订)

(19)《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环保总局第5号);

(20)《国家固体废物名录》2016版);

(21)《固体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4-2001);

(22)《固体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

(23)《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01;

(24)《烧碱、聚氯乙烯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15581-2016);

(25)《一般固体废物分类与代码》(GB_T39198-2020);

(26)《环境保护图形标志一固体废物存(处置)场所》(XG515562.2-195);

1.4企业职责

(1)生产部负责生产区域各固体废物、固体废物的分类、收集与处理,遵循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处理的原则。

(2)安环中心负责对公司固体废物的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对生产的固体废物集中指定处置场所进行统一规划,并负责监督组织实施;

同时做好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的有关管理工作,按所产生的固体废物的种类、数量、去向及处置方式做好记录;

此外需设置固体废物识别标志。

(3)办公室负责固体废物的外联工作。

二企业固体废物管理规定

2.1企业综合管理规定

2.1.1固体废物管理原则

固体废物管理本着“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的原则。

1、推行清洁生产,合理选择和利用原、辅材料和能源,采用先进的工艺技术和设备,减少固体废物的产生量。

2、开展资源综合利用,化害为利,能回收利用的尽量在公司内部或能回收利用的单位回收利用。

3、对不能回收利用的固体废物必须进行无害化处理、处置。

4、严禁将固体废物提供给无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个人)处理、处置。

2.1.2企业工作职责

公司严格按照国家、省、市的有关法律法规及污染控制标准,从事固体废物收运、贮存、处置的经营活动,建立健全固体废物收运、贮存、处理、处置等资料档案。

安环部对公司从事固体废物收运、贮存、处置等各个环节的制度落实情况统一监管。

安环部负责产废单位固体废物委托处置、收运需求及相关信息确认工作,化验中心负责固体废物特性分析、鉴别等工作;

生产技术部负责固体废物产生环节的管理工作;

机修车间负责设备维修等综合保障工作。

从事收运、贮存、处置固体废物的员工,应当接受相关专业知识培训,经培训合格,方可从事该项工作。

从事收运、贮存、处置固体废物的员工和管理人员,要严格遵守公司有关安全管理与安全防护管理制度,作业前要穿戴和配备好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

公司员工在收运、贮存、处置固体废物过程中,严禁丢弃、倒卖、转让,一经发现,将按照公司相关规章制度给予处罚,涉嫌违法的,移送司法机关。

固体废物包装容器以及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固体废物的设施、场所,按照国家相关规范设置固体废物标识。

严格按照符合国家相天规范要求的技术路线进行固体废物收运、贮存、处置等经营活动。

收运车辆运输固体废物,必须采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要遵守国家有关危险货物运输管理的规定,按规定线路行驶,运输途中不得出现撒漏,要避开人群密集区和国家规定的其他限制性区域。

在固体废物收运、贮存、处置过程中发生污染事故或其他突发性事件时,有关部门和个人必须立即向公司安全生产领导小组报告,启动相应应急预案,并采取应急措施,消除或减轻污染危害。

2.2固体废物的收集和存放管理规定

一般固体废物堆场采用围墙棚式结构,固体废物堆场采用房屋建筑结构。

固体废物堆场的大门必须保持经常性关闭上锁状态,钥匙由班组、安环中心及生产部各执一把。

(1)工业固体废物必须集中存放统一处置,严禁擅自倾倒、堆放、丢弃和遗撒工业固废的行为;

1)一般工业垃圾(指不与化学物料直接接触的垃圾)如保温、一般包装物、建筑垃圾等一律按规定及时移至存放在一般固体废物堆场内。

2)阻聚剂的包装内塑料袋为固体废物,班组用完一袋必须及时移至并存放在固体废物堆场内。

阻聚剂的外包装物(包括桶装和纸箱装)在用后必须及时揭下商标等标识物,同时移至固体废物堆场内集中堆放,条件成熟后交由生产企业回收处理。

3)尾气吸附用的活性炭从系统清出后要及时包装并移至固体废物堆场内存放。

4)从装置系统内清理出来的自聚物、物料包装废弃物、淤泥残渣等必须及时包装并存放到固体废物堆场内。

5)成品干燥剂使用清理出来后必须及时包装并移至固体废物堆场内存放。

6)检修维保时产生的废机油必须及时收集并盛装到专门的废油桶内,严禁现场排放。

检修维保时擦拭有机物料和机油用的抹布必须及时收集并及时存放到固体废物堆场

7)分析室所用的试剂空瓶必须及时收集并统一集中存放,严禁乱丢乱放。

(注:

对于如淤泥等内含液体水分的废物可静置晾干后在移至堆场内存放。

(2)生活垃圾按规定放置在现场的垃圾桶内,不得随意丢放

(3)设置固体废物识别标志,固体废物标识是用于向人们提供固体废物产生、转移、贮存和处置利用过程中可能造成危害的符号,具有提醒警示功能。

对固体废物的容器和包装物以及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固体废物的设施、场所,必须设置固体废物识别标志

2.3固体废物的处理与处置

2.3.1一般固体废物的处理

一般固体废物的处理应优先考虑资源的再利用,减少对环境的污染。

可回收的废物由各单位安排人员整理,再转卖给物资回收部门:

不可回收的废物与生活垃圾等,由环卫部门统一运送到垃圾场处理。

(1)危险固体废物的委托处理

a)在生产、办公和生活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废物,可回收利用和一般固体废物可由各单位自行委托当地环王部门处置,危险固体废物由办公室委托专业的单位统一进行处置

b)办公室和各单位应要求固体废物处理单位提供营业许可证明、当地环保部门须发的许可证等有效证件。

c)办公室和各单位应与被委托单位签订委托处理固体废物协议,明确双方职责和在运输、利用及处置过程中的要求和注意事项。

(2)固体废物的处理记录,固体废物的处理情况应记录在《固体废物处理记录》中.

(3)安环中心应每季度检査一次固体废物的存放和处置情况,并记录检查结果

(4)固体废物及固体废物处置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因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固体废物处理记录》等相关文件执行。

三、标识管理制度

根据《固废法》第2条规定及自治区、市环保部门固体废物规范化管理工作实施方案的要求,为进一步规范本单位固体废物标志,加强对固体废物贮存、利用、转运设备的监督言理,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固体废物贮存和标识管理制度,具体内容如下

3.1固体废物贮存和标识的依据和标准

(1)、《固废法》有关规定

(2)环境保护图开标志

(3)《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GB1556-2-1995)

(4)、固体废物贮存汚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

3.2固体废物标识的设置和管理

(1)固体废物置于贮存设施内,贮存时限一般不得超过一年,并设专人管理。

(2)固体废物贮存应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设置泄漏、溢满事故收集、处理防护设施。

3.3固体废物标识的设置和管理

(1)固体废物的容器和包装物必须设置固体废物识别标志,固体废物的贮存、运输、处置固体废物的设施、场所,必须依法设置相应固体废物标识、警示标志和标识牌,标识牌上应注明贮存的固体废物代码、危害性以及开始贮存的时间等内容。

危险废弃物的容器不能有破损、盖子损坏或其它可能导致废弃物池漏的隐患。

废弃物收集容器应粘貼危险废弃物标签,明显标示其中的废弃物名称、主要成分与性质,并保持清晰可见。

(2)设置的标识标志必须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规格尺寸比例和颜色要求,喷涂和印刷质量要求油墨均匀,且不易退色;

图案、文字清晰、完整;

套印准确,套印误差应不大于1mm。

(3)各种标识标志的设置要牢固,位置要准确、明显、醒目,如有标志退色、损坏、固体废物利用暂存、处置场所变更等情况,应及时更换标志。

3.固体废物的标识必须符合《固体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及《环境保护图形标志一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所》(GB15562.2-1995)要求。

附件:

固体废物标志牌式样

A一1固体废物警告标志牌式样一

(适合于室内外悬挂的固体废物警告标志)

B-1固体废物标签式样

(适合于室内外悬挂的固体废物标签)

B-3固体废物标签式样三

(粘贴于固体废物储存容器上的固体废物标签)

B-4固体废物标签式样四

(系挂于袋装固体废物包装物上的固体废物标签)

B-5一些固体废物的危险分类

四、固体废物管理计划制度

根据《固废法》规定及自治区、市、管委会环保部门固体废物规范化管理工作实施方案的要求,为加强本单位固体废物的管理,减少固体废物的危害性、合理利用和无害化处置固体废物,防治固体废物污染环境;

促进本单位清洁利用和循环经济发展的需要,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固体废物管理计划制度,具体内容如下:

4.1固体废物管理计划

由本单位固体废物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按照く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相关规定根据本单位上年度的利用情况及管理计划期限内的利用计划情况制定。

固体废物管理计划以书面形式制定。

4.2固体废物管理计划制定的原则和要求

(1)、根据国家和地方固体废物管理规定制定

(2)、体现固体废物严格控制和重点防治的原则,体现对固体废物利用、贮存、运输、利用和处置全过程监督管理的原则,体现减少固体废物的危害性、充分合理利用固体废物和无害化处置固体废物的原则

(3)、根据《固体废物管理计划制定和备案指南》的要求和本单位实际情况,确定制定固体废物管理计划的内容。

3、固体废物管理计划的备案每年2月1日前,由各部门负责人根据固体废物收集、产生、贮存、利用、转移台账汇总年度的公司的固体废物情况,总结上年度固体废物管理工作进展及存在的问題,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下一年度的固体废物减排计划、综合利用、固废减量化及整改措施。

按照上级的要求填写《固体废物管理计划》,经总经理审核后,由安环部进行执行,固体废物管理计划书应当至少保存5年。

4、《固体废物管理计划》经公司负责人签字盖章,交安环部保管。

5、固体废物管理计划的内容有下列重大改变时,及时向总经理汇报。

(1)增加或者减少固体废物类别的。

(2)新建或者改建、扩建和拆除原有固体废物贮存、利用和处置设施的

(3)因改进工艺、调整产品或搬迁而停止利用固体废物的。

(4)其它政策性原因。

五、一般固体废物处理、处置

5.1工业垃圾的分类和清理

5.1.1对工业垃圾实行分类处理:

(1)生产运行过程中清理出的工业垃圾、残次废品(料)处理按公司有关规定执行;

(2)在施工过程中,施工(检修)合同中规定由施工单位清理的剩余物料、废弃残料(建筑垃圾)等按施工合同条款执行。

5.1.2工业垃圾的清运

(1)项目所在单位督促施工队伍将从各装置清出的废弃物、工业垃圾等存放到合同及相关规定指定的临时堆放地点;

(2)检修及建设项目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工业垃圾由承包商负责清理并运送到垃圾场处置;

(3)负责运送工业垃圾的施工单位在垃圾运送过程中必须采取防止扬尘措施;

(4)清运承包单位不得将运送的垃圾卸到垃圾场以外的任何地点。

因垃圾清运承包单位不遵守本项规定而出现的任何环境责任,由受委托的实施单位承担。

5.2有毒有害固体废物处理、处置

(1)产生有毒有害废物的生产单位负责填报工业固体废物处理、处置申请单,上报生产运行处及安全处等部门鉴定是否具有回用或使用价值,并根据该废物的详细信息,由生产运行处确定废物处理(处置)方案。

(2)对不可填埋的无价值且毒性(较)大的废物由安全处外委有资质和能力的

单位进行处理,并与之签订处理协议,确定处理费用和处理责任。

(3)向企业外转移固体废物的单位必须严格遵守国家、地方政府有关固体废物转

移的规定,由安全处按要求向政府环保主管部门办理固体废物转移审批手续。

5.3无毒无害固体废物处理、处置

(1)产生废物的生产单位负责填报工业固体废物处理、处置申请单,经生产运行处、及安全处等部门确定为无价值且无毒害的固体废物由产生废物的责任单位委托施工单位运送到废渣场进行填埋处置;

(2)生产运行处在公司内部负责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利用固体废物,必须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和其它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

不得在运输途中沿途丢弃、遗撒固体废物。

六、实验室固体废物处置管理制度

6.1实验室固体废物

实验室固体废物指学校、科研院所、检测单位、医疗机构及企业等单位的实验室在科研、教学、检测等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

包括无机、有机废液,废弃的化学试剂,过期或失效的化学试剂,含有或直接沾染固体废物的废弃包装物、容器、清洗杂物和过滤介质等,但不包括按实验室管理要求进行清洗后的废弃的烧杯、量器、漏斗等实验室用品等。

实验室固体废物指列入国家固体废物名录或者根据国家规定的固体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危险特性的实验室固体废物。

实验室固体废物产生单位应根据循环、减量、再利用的原则,最大限度地减少实验室固体废物的产生。

6.2实验室固体废物管理流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三条规定:

“各级各类实验室及其设立单位应当加强对实验室产生的固体废物的管理,依法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实验室固体废物。

实验室固体废物属于固体废物的,应当按照固体废物管理。

根据该法第一百二十条规定,产废单位若存在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造成严重后果的等违反相关规定的行为,由公安机关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的拘留;

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的拘留。

图6-1实验室固体废物管理工作流程

6.3实验室常见固体废物种类

实验室废弃物中气体废物、辐射类、微生物感染性废弃物需专门分开收集交由其它机构安全处置,不在本分类范围。

6.3.1实验室化学废液

6.3.2废弃化学品(药品)

实验室废弃化学品(药品)种类繁多复杂,需要把风险较高的化学品(药品)先识别出来,按高危类、有机类和无机类分成三大类,每大类内再根据化学性质进一步细分,同时固体与液体也要分开。

6.3.3分类管理要求

1、实验室固体废物需按照形态、理化性质和危险特性进行归类,以消除和降低环境风险和安全隐患。

2、分类原则应遵循相容性、可处置的原则:

相容性指的是归入同类的两种或两种以上的实验室废物混合,或实验室废物与收集容器接触时不会发生放热、着火、爆炸、有毒有害物质产生等反应。

实验室废物是否相容可参照《固体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

可处置原则指的是分类后的实验室废物能够被相关处理单位处置。

3、实验室应在合适位置明示实验室废物分类信息,以方便相关操作人员正确识别和弃置固体废物。

6.3.4分类方法

1、混合多种有害成分的固体废物,应按照下图自左而右、自上而下的顺序进行判定,归为其中危险性最高的分类。

2、混合多种有害成分的固体废物,应以其中危险性最高的有害成分定性。

如某种实验室固体废物同时具备两种或两种以上的类别属性应按照危险等级最高类别定性,同时在标签上写明所含成分。

图2实验室固体废物的分类方法

6.4投放与标识

1、容器要求

(1)实验室固体废物与容器的材质应满足化学相容性(不相互反应)不同固体废物种类与一般容器的化学相容性见附录B,收集容器应保持完好,发现破损或污染后应及时更换。

(2)废物收集时应根据废物的种类、数量、危险特性、物理形态、运输要求等因素确定包装形式。

(3)固态废物应存放于满足相应强度和密闭要求的包装容器中。

2、液态度物

(1)液态废物使用的塑料容器应符合《包装容器危险品包装用塑料桶(GB18191-2008)的要求。

(2)为了防止漏液的发生,要求所用的废液桶必须是桶壁厚实,用前检查无渗漏点,内盖有硅胶密封圈,外盖能严丝合缝,不可装得过满(不超过80%),可采用不同颜色标识不同种类废液收集容器。

3、废弃化学品

(1)废弃化学品应存放在原试剂瓶中,保留原标签,若原标签发生污损脱落等情况,应粘贴新标签。

(2)然后,用样品袋或定制的包装袋包装,再按照物性、流向装箱,每类别分别装箱,不同成分的化学品需要将性质接近的装在一个箱中,不可混合,并在箱体上标明危险特性、废物名称、产生源等信息。

4、废弃空容器

废试剂、药剂空瓶必须清空瓶内残留的化学品,用原盖密封,瓶口朝上,统一存放在结实的纸箱内(同化学药品分类装箱),并在纸箱上标明“试剂空瓶”,标明废物名称、危险特性、产生源等信息。

5、沾染化学品的实验器皿、耗材等

沾有化学品的实验器皿、耗材等应分开,并根据所含危险成分的不同,采用密闭塑料袋分别封装好后,放入专用垃圾桶内或带盖开口桶内。

每个塑料袋上都需要贴上相应有害成分及危险特性的标签。

6、投放要求

根据固体废物的分类,将实验室固体废物分别投放到规定容器中。

在常温常压下易爆、易燃、高反应活性及排出有毒气体的固体废物应由产生部门按照《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等相关技术要求进行预处理,参考《实验室废弃化学品安全预处理指南》(HG/T5012-2017),使之稳定后再投放,否则应按易燃、易爆危险品进行贮存管理。

废弃的高反应活性物质(如格氏试剂等)投放前,必须对其中的反应活性物质进行安全淬灭预处理后倒入相应容器内,并做好记录。

7、标识

实验室固体废物贮存设施应按相关规定设置警示标志。

盛装实验室固体废物的容器和包装物应粘贴实验室固体废物标签,标签须用中文全称(不可简写或缩写)标示;

有条件的单位可以同时使用条形码或电子标签。

标签上注明废物类别、废物编码、废物名称、主要成分以及危险类别等信息,具体参考《固体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的规定。

6.5废物暂存

1、实验室应设置固体废物暂存区,暂存区外边界应设置黄色边界线,暂存区标志应符合《环境保护图形标志》GB15562.2的要求。

2、暂存区应按《固体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要求建设防遗撒、防渗漏设施(如防漏容器)。

保持良好通风条件,固体废物应单层码放,并远离火源,避免高温、日晒和雨淋。

3、固体废物按种类分开存放,固态、液态、置于容器中的气态废物分开存放;

性质不相容的废物分开存放;

利用和处置方法不同的废物分开存放;

不相容固体废物分类分区存放,间隔距离至少10cm。

4、实验室管理人员应定期检查暂存区的包装容器和防漏容器的密闭、破损、泄漏及标签粘贴等情况,并做好检查记录。

5、暂存区的固体废物应结合实际暂存情况确定内部清运频次,最大暂存量不宜超过贮存设施装满时的80%,暂存时间最长不应超过30天,剧毒类、易燃易爆类废物的可根据需要随时进行回收处理,做到及时转运、处理,降低环境安全风险。

6.6台账管理

实验室应建立固体废物管理台账,如实记录有关信息,并在广东省固体废物环境监管信息平台上申报固体废物的种类、产生量、流向、贮存、处置等有关资料。

台账原则上保存五年。

1、投放登记

实验室废物投放时应做好记录,实验室固体废物分类投放登记表格样式参见附录C。

2、暂存台账

在实验室固体废物投放、暂存以及贮存环节都应设置台账记录,实验室固体废物产生及暂存台账记录格式参见附录D,鼓励通过使用物联网技术等信息化手段对实验室固体废物环境管理信息进行实时记录管理。

6.7贮存设施建设与管理

贮存设施的建设与运行管理应符合《固体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固体废物收集贮存运输技术规范》(HJ2025-2012)、《常用化学危险品贮存通则》(GB15603-1995)等文件要求,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完成“三同时”验收。

1、具体要求

1、贮存设施应满足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要求;

贮存设施地面须作硬化处理,场所应有雨棚、围堰或围墙。

贮存液体或半固态废物的,还应设置泄漏液体收集装置。

2、收集、贮存固体废物,必须按照固体废物的特性分类进行。

性质不相容、具有反应性且未经安全性处置的实验室固体废物严禁混合储存。

严禁将固体废物与非固体废物混存。

3、实验室固体废物贮存前应进行检验、计量,确保同预定接收的废物一致,并建立固体废物贮存管理台账,如实记录实验室固体废物储存情况。

4、贮存设施(贮存间)应加锁管理,防止无关人员接触、进出贮存设施(贮存间)。

储存废弃剧毒化学品的,应按照公安机关要求落实治安防范措施。

5、贮存设施如储存易燃、易爆等危险化学品,必须安装避雷设备、防静电设备、通风设备,电器设施需符合防火防爆的安全要求。

6.8转移运输

1、转移处置

1、实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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