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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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版
22011版
建设工程施工劳务
分包合同
单位工程名称:
陈家镇中滨路二期(东滩大道~北沿公路)新建工程2标
分包性质:
劳务分包
分包单位全称:
上海长欣劳务服务有限公司
劳务分包合同编号:
上海市第一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
工程承包人(承包人):
上海市第一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全称)
劳务分包人(分包人):
上海长欣劳务服务有限公司 (全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它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鉴于 上海陈家镇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为“发包人”)与工程承包人已经签订施工总承包合同或专业承(分)包合同(以下称为“总(分)包合同”),双方就劳务分包事项协商达成一致,订立本合同。
1、劳务分包人资质情况
资质证书号码:
C2013031011415
发证机关:
上海市建设和交通委员会
资质专业及等级:
劳务贰级
复审时间及有效期:
/
2、劳务分包工作对象及提供劳务内容
工程名称:
陈家镇中滨路二期(东滩大道~北沿公路)新建工程2标
工程地点:
上海市崇明县陈家镇地区
分包范围:
_东滩大道~北沿公路
提供分包劳务内容:
木工、混凝土作业、钢筋制作、砌筑工、模板作业、管道工
3、分包工作期限
开始工作日期:
2011.年__9__月__1__日
结束工作日期:
2012.年_5_月_30_日
总日历工作天数为:
300天
4、合同价款
劳务报酬总价:
人民币 叁佰捌拾肆万陆仟陆佰伍拾柒元整(大写)
本合同价款采用单价包干方式,合同价格为人民币(大写)叁佰捌拾肆万陆仟陆佰伍拾柒元,(小写)3846657.00元(详见附件:
报价书/比价单),不得调整,但如劳务分包人未完成本合同约定的工程量,除按本合同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外,结算只限于就劳务分包人实际所完成的工程量按本合同的单价计算,或按实际所完成的工程量比例计算,超出本合同范围的必须另签补充合同。
5、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
按总(分)包合同有关质量的约定、国家现行的《建筑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和《建筑安装工程质量评定标准》等标准规范,本工作必须达到质量评定等级,其中分项工程一次验收合格率达到 90 %,分部工程合格率必须达到 100 %。
6、安全生产
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有关国家、行业标准。
在分包施工期间人员、设备、火灾、管线等重大事故为零。
7、文明施工
遵守文明施工的行政法规和行业标准,服从工程承包人的统一管理。
在分包施工期间有效保持施工现场的文明、整洁、有序、保护现场及周边地区建筑物、构筑物、文物古迹、环境绿化及各类管线,杜绝相关事故发生。
8、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
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优先解释顺序如下:
(1)本合同;
(2)本合同附件;
(3)本工程施工总承包合同;
(4)本工程施工专业承(分)包合同。
9、标准规范
除本工程总(分)包合同另有约定外,本合同适用标准规范如下:
(1) /
(2) /
(3) /
(4) /
(5) /
10、总(分)包合同
10.1工程承包人应提供总(分)包合同(有关承包工程的价格细节除外),供劳务分包人查阅。
当劳务分包人要求时,工程承包人应向劳务分包人提供一份总包合同或专业分包合同(有关承包工程的价格细节除外)的副本或复印件。
10.2劳务分包人应全面了解总(分)包合同的各项规定(有关承包工程的价格细节除外)。
11、图纸
11.1工程承包人根据发包人图纸提供情况,应在劳务分包相关工作开工 15 天前,向劳务分包人提供图纸 4 套或其他能够保证劳务分包人正常工作的其他技术文件或指令。
12.项目经理
12.1工程承包人委派的担任驻工地履行本合同的项目经理为吕文斌,职务:
现场负责人,职称:
高级工程师。
12.2劳务分包人委派的担任驻工地履行本合同的项目经理为王永元,职务:
现场负责人,职称:
助理工程师。
13.工程承包人义务
13.1组建与工程相适应的项目管理班子,全面履行总(分)包合同,组织实施施工管理的各项工作,对工程的工期和质量向发包人负责;
13.2除非本合同另有约定,工程承包人完成劳务分包人施工前期的下列工作并承担相应费用:
(1)向劳务分包人交付具备本合同项下劳务作业开工条件的施工场地;
(2)完成水、电等施工管线和施工道路,并满足完成本合同劳务作业所需的能源供应及施工道路畅通的质量要求;
(3)向劳务分包人提供相应的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网线路资料;
(4)完成办理下列工作手续(包括各种证件、批件、规费,但涉及劳务分包人自身的手续除外);
(5)向劳务分包人提供相应的水准点与坐标控制点位置;
(6)向劳务分包人提供下列生产、生活临时设施:
大临,水电
,其交验要求与保护责任为:
移交时保持设备的完好 。
13.3负责编制施工组织设计,统一制定各项管理目标,组织编制年、季、月施工计划、物资需用量计划表,实施对工程质量、工期、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计量析测、实验化验的控制、监督、检查和验收。
13.4负责工程测量定位、沉降观测、技术交底,组织图纸会审,统一安排技术档案资料的收集整理及交工验收。
13.5统筹安排、协调解决非劳务分包人独立使用的生产、生活临时设施、工作用水、用电及施工场地。
13.6按时提供图纸,及时交付应供材料、设备,所提供的施工机械设备、周转材料、安全设施保证施工需要。
13.7按本合同约定,向劳务分包人支付劳动报酬。
13.8负责与发包人、监理、设计及有关部门联系,协调现场工作关系。
13.9为劳务分包人代扣代缴法律规定应由劳务分包人缴纳的税金。
14.劳务分包人义务
14.1劳务分包人应具有建设行政部门核发的劳务分包企业的资质证书。
资质范围应与所分包的工作内容相符。
不得假借他人资质证书或冒用他人资质证书,也不得超资质范围从事劳务分包工作。
14.2对本合同劳务分包范围内的工程质量向工程承包人负责,组织具有相应资格证书、工种搭配合理的熟练工人投入工作;未经工程承包人授权或允许,不得擅自与发包人及有关部门建立工作联系;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及有关规章制度;
14.3劳务分包人根据施工组织设计总进度计划的要求,每月底前7天提交下月施工计划,有阶段工期要求的提交阶段施工计划,必要时按工程承包人要求提交旬、周施工计划,以及与完成上述阶段、时段施工计划相应的劳动力安排计划,经工程承包人批准后严格实施;
14.4严格按照设计图纸、施工验收规范、有关技术要求及施工组织设计精心组织施工,确保工程质量达到约定的标准;科学安排作业计划,投入足够的人力、物力,保证工期;加强安全教育,认真执行安全技术规范,严格遵守安全制度,落实安全措施,确保施工安全;加强现场管理,严格执行建设主管部门及环保、消防、环卫等有关部门对施工现场的管理规定,做到文明施工;承担由于自身责任造成的质量修改、返工、工期拖延、安全事故、现场脏乱造成的损失及各种罚款;
14.5自觉接受工程承包人及有关部门的管理、监督和检查;接受工程承包人随时检查其设备、材料保管、使用情况,及其操作人员的有效证件、持证上岗情况;与现场其他单位协调配合,照顾全局;
14.6按工程承包人统一规划堆放材料、机具,按工程承包人标准化工地要求设置标牌,搞好生活区的管理,做好自身责任区的治安保卫工作;
14.7按时提交报表、完整的原始技术经济资料,配合工程承包人办理交工验收;
14.8做好施工场地周围建筑物、构筑物、地下管线、文物、绿化、环境等和已完工程验收前的成品保护工作,因劳务分包人责任发生损坏,劳务分包人自行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经济损失及各种罚款;
14.9妥善保管、合理使用工程承包人提供或租赁给劳务分包人使用的机具、周转材料及其他设施;承担由于使用或保管不当引起的一切经济损失及各种罚款。
14.10劳务分包人须服从工程承包人转发的发包人及工程师的指令。
14.11除非本合同另有约定,劳务分包人应对其作业内容的实施、完工负责,劳务分包人应承担并履行总(分)包合同约定的、与劳务作业有关的所有义务及工作程序。
14.12依法维护所属人员的合法权益,按时、足额发放劳务作业的劳务报酬;及时办理、申报和变更社会保险或人身综合保险,设立维权告示牌或举报电话;提供劳动保护设施设备,发放符合各工种要求的劳动防护用品;组织法律法规规定的各项安全技术培训和上岗前的有关安全、消防等规章制度的培训;承担不按法律法规规定履行或不完全履行义务所产生的一切后果。
15.工期
15.1劳务分包人应当按照本合同约定的开始工作日进场施工。
劳务分包人不能按时开始工作,应当不迟于本合同约定的开始工作日前 7 天,以书面形式向工程承包人提出延期开始工作的理由。
工程承包人应当在接到延期开始工作申请后的 48 小时内以书面形式答复劳务分包人。
工程承包人在接到申请后 72 小时内不答复,视为同意劳务分包人要求,工期相应顺延。
工程承包人不同意延期要求或分包人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延期开始工作要求,工期不予顺延。
15.2因工程承包人原因不能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日期开始工作,项目经理应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务分包人,推迟开始工作日期,并相应顺延工期。
因发包人的原因不能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日期开始工作,项目经理应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务分包人,推迟开始工作日期。
工期能否顺延将视工程承包人与发包人的协商结果确定。
发包人不同意顺延工期的,劳务分包人应无条件接受。
15.3工程承包人在开工前应向劳务分包人提供总工期进度计划和年、季、月施工计划。
劳务分包人应据此在每月底前向工程承包人提交下月施工计划及旬、周作业计划,经工程承包人批准后实施。
计划如有调整,劳务分包人不得擅自更改,应及时将调整后的计划报工程承包人再次批准后方可实施。
擅自更改或未将调整后的计划报工程承包人再次批准即实施的,视为劳务分包人违约。
15.4经工程承包人批准后的施工计划,劳务分包人必须严格执行。
因劳务分包人人员不足、工种不齐、组织不善等原因造成的施工计划不能按期完成或工期延误,由劳务分包人承担违约责任,因此发生的损失由劳务分包人负责赔偿。
15.5劳务分包人应服从工程承包人的工期协调与指挥、当发包人指令或因施工需要工程承包人须对原施工计划进行局部调整时,劳务分包人不得拒绝,并应对施工计划进行相应调整,也不得因此要求顺延工作结束时间。
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如遇发包人无法及时解决有关前期问题而又要求工承包人原工期不变,或者要求工程承包人缩短工期时,劳务分包人应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完成工程承包人调整后的施工计划。
15.6因下列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经项目经理确认,工作结束时间相应顺延:
(1)工程承包人未按约定提供图纸、开始工作条件、设备设施、施工现场。
但因发包人的责任且其不同意工期顺延的情况除外;
(2)工程承包人未按约定支付劳务报酬,致使劳务分包人施工不能正常进行。
但因发包人或工程师未按合同约定支付相关工程款或未按合同约定足额支付相关工程款,致使工程承包人无力支付劳务报酬的情况除外;
(3)项目经理提供指令错误,致使劳务分包人施工不能正常进行;
(4)非劳务分包人原因的分包范围内的工程变更或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