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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式4:

投标报价成本分析表31

格式5:

企业法人代表授权委托书32

格式6:

投标人声明33

格式7:

投标承诺书34

格式8:

制造厂家资格声明35

格式9:

制造厂家授权书36

第一部分招标邀请书

致:

中国铁建玉树地震灾后重建指挥部就青海省玉树州的部分公共设施(学校、医院、电视台、城镇居民住宅楼、农牧民住房援建项目用水泥采购项目进行邀请招标,特邀请贵公司参加投标,若贵公司有供货意向,请于2011年3月20日18:

00前,以传真或电子邮件形式回复是否参与投标,指挥部物资设备招标领导小组将对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经审查合格者,方可参加投标。

有关事相如下:

1工程概况:

中国铁建玉树地震灾后重建项目位于青海省玉树州结古镇,本工程涉及工程建名173个,总投资约40.2亿元。

其中结古镇城东片区重建任务涉及工程建名109个,投资32.7亿元;

仲达乡重建任务涉及建名64个,投资7.5亿元,这些工程项目将在2011年底完工。

2标的物名称:

水泥

3招标编号:

4发售招标文件:

⑴招标文件售价:

每套人民币伍佰元整(500.00元),招标文件售后不退

⑵发售时间:

2011年3月18日,截止时间2011年3月20日18:

00点

⑶发售地点:

中国铁建玉树地震灾后重建指挥部西宁办事处(青海省共和路23号)

5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

2011年3月23日14:

30

6递交投标文件地点:

青海省西宁市城东区湟中路中铁二十一局青藏铁路花园项目部会议室

7开标时间:

2011年3月23日15:

00

8开标地点:

9招标联系人:

张新堂电话:

薛永强电话:

二〇一一年三月十八日

第二部分投标人须知

1 总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有关规定,中国铁建玉树地震灾后重建指挥部就青海省玉树州灾后重建项目用水泥组织邀请招标,经中国铁建玉树地震灾后重建指挥部物资设备招标投标领导小组评审后确定中标单位及中标价,签发中标通知书,中标人持中标通知书于中国铁建玉树地震灾后重建指挥部签订采购合同。

1.1 招标内容:

中国铁建玉树地震灾后重建项目用水泥。

1.2 供货时间及地点:

青海省玉树州。

1.2.1供货时间:

根据中国铁建玉树地震灾后重建项目施工进度计划安排,预计供货时间2011年4月1日(具体时间以经济合同为准)。

1.2.2供货地点:

根据中国铁建玉树地震灾后重建项目青海省玉树县(具体地点以经济合同为准)。

1.3 招标方式:

本次招标采取邀请招标。

1.4付款方式:

所招物资送到招标人指定地点,经有关人员验收合格后,按供货合同约定付款。

1.5 投标人资格

投标人必须是经国家工商、税务机关登记注册,经营范围与招标内容相符合,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法人实体及其他组织。

1.6 投标费用

1.6.1 投标人应承担所有与投标有关的一切费用,招标人在任何情况下不承担。

1.6.2 投标保证金,所有投标人在开标前必须以现金或支票方式向招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10000元,中标人暂不予退还,其他未中标人在开标后5个工作日内退还。

1.6.3履约保证金,中标通知书发出后,5个工作日内,中标人应以现金、支票或汇票方式向招标人提交中标价的1~2%的履约保证金(最低限额10000元,最高限额100000元)且在中标通知书中规定的时间内与项目部签订合同,否则视为放弃中标项目。

撕标、悔标将不退还保证金。

1.6.4中标人按规定与指挥部部签订供货合同后,招标人向中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或将投标保证金转为履约保证金。

中标人按供货合同供货结束后,招标人向中标人退还履约保证金。

1.6.5中标单位要交纳中标价的2‰(最低限额1000元,最高限额5000元)的中标管理费及服务费,中标管理费及服务费按国家部位和当地政府物价部门的标准和指挥部要求办理,未经许可,不得收取其它费用。

收款单位:

开户银行:

农行青海省玉树分行营业部

账号:

1.7 招标文件的澄清

1.7.1 任何对招标文件提出澄清要求和需要答疑的有关资料,投标人应在不迟于招标人规定的递交投标书截止日期3日前(过期不予受理),按招标邀请书上写明的地址,盖章签字后,以传真方式通知招标人。

1.7.2 收到投标人上述资料后,招标人应在规定的递交投标书截止日期前,用传真或电子邮件的形式对所有投标人给予统一答复。

1.8 招标文件的补充

1.8.1招标人在投标截止日期前任何时间,无论何故,可主动或在答复投标人提出的澄清问题时对招标文件进行补充或修正,补充或修正的内容将通过传真或电子邮件的形式告知所有投标人,同时明确是否延长递交投标书的时间。

投标人在收到修正或补充通知后应立即以传真或电子邮件的形式确认。

1.8.2招标人的书面通知、修改、补充和答疑等都将作为招标文件的一部分。

1.8.3投标人可按本标书所列标的物类型、规模和数量的详细要求,根据自有能力和条件,进行全投或选投;

生产企业可直接投标,也可委托代理经营企业投标。

1.8.4除非有特殊要求,招标文件不单独提供所采购货物使用地的自然环境、气象条件、公用设施、货物运距等情况,投标人应自行进行现场调查。

2 投标文件的内容要求

2.1 投标人应仔细阅读招标文件,在完全了解招标标的物技术规范、要求以及商务条件后,编制投标书。

2.2投标书中所使用的计量单位除招标文件中有特殊规定外,一律使用法定计量单位。

2.3 投标书应在规定签章处由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签字并加盖投标人的公章。

投标书中的内容应清楚工整,凡是修改之处必须有授权委托人的签字。

2.4投标报价

2.4.1投标人须按“投标报价表”(格式3)的格式进行投标报价

2.4.2投标报价中的报价金额出现大、小写不一致时,以大写为准;

2.4.3开标后,最终确定的投标人报价在合同履行完成前必须保持固定有效。

2.5证明投标人合格和资格的文件

投标人须提供以下证明文件(以下文件1~6项为加盖投标人公章的原件,其余为加盖投标人公章的复印件):

①企业简介;

②企业法人代表授权委托书(格式5);

③投标人声明(格式6);

④投标承诺书(格式7);

⑤制造厂家资格声明(格式8);

⑥制造厂家授权书(格式9);

⑦经过年审的营业执照及企业税务登记证;

⑧符合国家或省、部级规定的有效的产品认证证书(包括国家、省、部级机构产品技术鉴定证书、生产许可证、产品合格证、铁路特殊产品必须具有铁道部特许证、科技成果鉴定证书、产品技术鉴定证书、产品检验报告、产品试验报告、铁道部上道技术审查意见等);

⑨银行出具的投标企业资信等级证书或资信证明(有效期内);

⑩投标企业获“ISO9000”系列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

2.6投标人履行合同能力的证明文件

投标人必须提供以下履行合同能力的证明文件:

①会计师事务所或上级主管部门近两年的财务审计报告;

②产品质量保证措施;

③详细具体的售前、售中、售后服务方案;

④业绩情况,重点说明近两年内的业绩,可附用户证明原件及供货合同复印件;

⑤省、部级及以上部门颁发的产品荣誉证书;

⑥提供采用最新技术制造的产品,此产品在近两年内有着良好的销售纪录(附2份销售合同复印件),并有成功的运营经验(应有具有法人资格的单位出具的证明)。

同时提交开标之日起前一年内的产品在使用中未出现因产品质量造成严重影响的说明报告。

3 投标文件的格式要求

3.1投标书的组成和编制顺序

①投标书封面(格式1);

②目录;

③投标声明(格式2);

④投标报价表(格式3);

⑤投标报价成本分析表(格式4);

⑥证明投标人合格和资格的文件(内容和顺序按本招标文件投标人须知第2.5条规定编制);

⑦投标人履行合同能力的证明文件(内容和顺序按本招标文件投标人须知第2.6条规定编制);

⑧对招标人的其他有关承诺;

⑨投标技术条款。

3.2投标书须以A4规格装订成册,装订要整齐坚固,不得使用活页夹装订。

3.3投标书一正两副,正本须原件或复印件加盖单位印签(公章),副本即可是正本的样式,也可是正本的复印件,正本与副本不符时,以正本为准。

在标书封面写明“正本”及“副本”字样。

4投标文件的密封

投标人应将装订好的投标文件正本一份与副本两份用一个信封装好、密封,在封签处加盖投标人公章(或密封专用章)。

在信封上标明“投标文件”字样,同时要写明所投工程项目名称、标的物名称、招标编号,并在信封的最下边注明“在2011年3月23日15:

00开标前不得开封”字样。

5投标文件的报送

5.1报送的地点和时限:

投标人必须在2011年3月23日14:

30之前,将投标文件在招标人指定的开标地点,当面递交招标人。

不按此规定的时间、地点递交的或未按规定标记、密封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接受。

5.2招标人在投递投标书截止时间前收到投标人重新递送的投标书或补充函件仍有效,补充修改的内容为投标书的组成部分。

投标书在投标截止时间后不得撤回、修改或补充。

5.3投标后,中标与未中标单位的投标资料概不退还,招标单位对投标单位提交的投标资料严格保密。

5.4投标有效期:

投标有效期为递送标书截止之日起60天内。

不满足投标有效期要求的投标将被视为非响应性投标而予以拒绝。

6开标

6.1招标人按招标文件中规定的时间、地点开标,届时请所有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委托人出席并签名确认。

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委托代理人必须持有法人证或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原件。

6.2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委托人必须出示本人有效的身份证原件。

6.3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委托代理人未出席开标会,或出席开标会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委托人未能出具法人证或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原件及本人有效身份证原件的,本次投标将被拒绝,投标书将被原封退回。

6.4投标人名称,投标合同包号,投标报价及提供的所有折扣、修改、撤标以及招标人认为需要宣布的其他事项,将在开标会上宣读并记录,任何没有宣读和记录的投标报价及折扣在评标中不予考虑。

6.5投标书的确认

评标委员会认为投标书有疑问时,可以让投标人确认他的投标书,但投标书中任何内容不得更改。

6.6投标报价的修正

6.6.1评标委员会对有算术性错误的投标报价按以下原则进行修正,如果用文字表示的报价与数字表示的投标报价不一致时,以文字报价为准修正数字报价及相应的单价;

6.6.2如果投标人提供有折扣,将据此修正相应的单价。

6.6.3按以上规则修正的各项报价对投标人有约束力,投标人若不接受,投标将被拒绝。

7评标

7.1投标书的响应性评审

7.1.1评标委员会将对收到的投标书进行评审,确认其是否对招标文件提出的所有实质性要求和条件做出响应以及是否有偏差,未能在实质上响应的或有重大偏差的投标将被拒绝。

7.1.2投标书的重大偏差是指:

①投标书没有投标人授权代表签字或加盖公章;

②投标报价表无投标人公章,无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委托人签字;

③投标书载明的产品交货期与招标文件规定不符;

④投标书载明的产品明显不符合招标产品技术规格、技术标准要求;

⑤投标书载明的产品检验标准和方法等不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

⑥投标书附有招标人不能接受的条件。

7.2投标文件的详细评审

按《中国铁建物资设备采购招标评标办法》执行。

7.3投标书的澄清

7.3.1招标人可以要求投标人对投标书中含义不明确的内容做必要的书面说明和澄清,投标人有责任按照招标人通知的时间地点指派专人进行释疑;

7.3.2投标书的说明或澄清不得超出投标书的范围或改变投标书的实质内容;

7.3.3投标人的澄清文件是投标书的组成部分,替代投标书中被澄清的部分。

7.4投标书的拒绝

7.4.1投标人的投标报价经评标委员会认定属于明显不合理的投标书将被拒绝;

7.4.2被评标委员会确定为不完整的投标书将被拒绝;

7.4.3被评标委员会确定为未能在实质上响应或有重大偏差的投标书将被拒绝;

7.4.4投标报价和投标报价表填写不清晰、不齐全、与招标文件要求不一致或没有大写报价的投标书将被拒绝;

7.4.5按照国家或省、部级规定必须进行产品质量认证的,投标书中未附相关认证证书的投标书将被拒绝;

7.4.6投标人以任何不正当行为企图影响招标人决策的努力将导致他的投标书被拒绝;

7.4.7投标书无报价成本分析或经评委会认定报价不合理的投标书将被拒绝;

7.4.8投标书所提供的折扣或降价无具体措施或虽然有具体措施,但经评标委员会认定其降价不合理或不可行的将被拒绝;

7.4.9在评审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招标人将重新组织招标。

①有效投标不足三个。

②经评标小组认定所有投标人串通投标,损害招标人利益的。

③所有投标报价均超过招标人可以接受的价格时,招标人有权拒绝该包的投标。

7.4.10评标委员会没有义务向投标人进行任何有关评标的解释。

7.4.11评标工作结束后,与评标工作有关的所有资料包括投标函、评标资料、评标办法、演算草稿纸和数据信息记录等必须全部交回存档或销毁。

8定标

8.1履约能力的确认:

评标委员会将充分考虑投标人的业绩、财务、技术、产品生产能力和供应、服务方案等因素,对投标人的履约能力和拟提供货物的质量等方面依据评标办法进行综合评价。

根据综合评价结果确认具备履行合同能力的投标人。

8.2推荐中标候选人:

评标委员会对被确认为具备履行合同能力的投标人,按评标得分值的高低进行排序,确定推荐中标候选人顺序,并提出推荐意见。

8.3确定中标人

8.3.1招标人根据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顺序,确定排序第一者为中标人,如果排名第一的候选人放弃中标或因不可抗力提出放弃中标的,招标人可以按中标候选人顺序依序确定中标人。

8.3.2招标人在授予合同时有权分项选择中标人,对招标货物的数量和服务可根据现场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9签发中标通知书

9.1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公布中标结果,向中标人发出书面通知。

中标人按中标通知书中规定的时间和地点以及确定的中标单价与招标人指定的单位签订供货合同。

9.2中标通知书发出后,因中标人自身原因未能在规定的时间内与招标人指定的单位签订供货合同或改变中标结果或放弃中标项目而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

10取消中标资格

10.1自动放弃以及不可抗力所导致不能履行合同的投标人,取消其中标资格;

10.2因自身原因未能在规定的时间内与招标人指定的单位签订供货合同或改变中标结果的中标人,取消其中标资格;

10.3对取消中标资格的包件,招标人可以按中标候选人推荐顺序依次选择中标人。

11限制投标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者,在今后一年内不允许参加招标人组织的任何物资招投标活动。

①提供虚假文件资料的投标人。

②以任何不正当手段或行为企图影响招标人公正决策的投标人。

③因投标过程存在违法违规行为而被取消中标资格的投标人(由不可抗力原因而被取消中标资格的投标人除外)。

④在投标或执行合同过程中不遵守约定,给招标人的招标工作和工程施工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失的投标人。

12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12.1如遇特殊情况,招标单位可酌情延长投标截止日期和开标时间,并通知所有投标人。

12.2本招标文件不做经济合同使用。

第三部分技术规格及质量要求

1 标的物采购清单

序号

材料名称

规格型号

单位

数量

备注

1

普通硅酸盐水泥

52.5

5000

散装

2

42.5

70000

3

32.5

4

袋装

5

6

10000

合计

100000

2质量标准和技术要求

2.1投标人提供的产品质量应符合国家、行业现行质量标准,产品的外形、尺寸、重量等在规范规定的允许偏差范围内,且外观无损伤。

2.2 产品验收方式:

质量按国家、行业现行质量标准验收,数量以施工现场实际验收合格数量为准。

2.3投标人必须将所招产品送到招标人指定的工地,交货前必须随车提供与所送产品相匹配的材质单、产品合格证、检验报告等技术资料。

2.4水泥限定品牌为:

第四部分合同文件

一、合同协议书

ZGTJYSWZ1102合同编号:

SN1102

买方(全称):

卖方(全称):

根据招标文件、中标通知书、卖方的投标文件及相关保证和承诺,就第SN1102包号(项目编号)物资的采购和供应,买卖双方同意按以下合同条件签署买卖合同并共同遵守。

1合同中的名词及术语与以下涉及的合同条款中定义的名词及术语意义相同。

2本合同协议书及所附下列文件是构成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

2.1中标通知书;

2.2专用合同条款;

2.3通用合同条款;

2.4订货明细表;

2.5技术规格书;

2.6投标文件(含经评标委员会接受的澄清和补充资料);

2.7招标文件;

2.8本合同其他条款和上述文件提到的其他有关文件。

上述文件应相互补充和相互解释,在不明确或矛盾时,应按以上顺序在先者为准。

3本合同总价为人民币:

(用文字和数字表示的合同价)元整(附订货明细表)。

4卖方保证按合同规定向买方提供符合合同要求的物资设备,买方按合同规定采用支票、汇票、银行承兑汇票等结算方式支付货款。

5本合同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现行法律进行解释,本合同未尽事宜,均以现行法律的规定作为补充。

6对合同有任何修改或补充,应签订补充协议。

补充协议应为书面形式,且需经双方代表签字和加盖公章,其构成合同文件的一部分。

7卖方负责技术指导及培训

8本合同正本一式份,买卖双方各执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副本份,买方执份,卖方执行份,

9.本合同自年月日经买卖双方代表签字、加盖公章后生效。

合同有效期自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合同双方责任和义务履行完毕之日止。

附件:

廉政协议书

买方全称(加盖公章):

卖方全称(加盖公章):

地址:

地址:

邮编:

邮编:

开户银行名称:

开户银行名称:

银行帐号:

银行帐号:

联系人:

联系人:

电话:

电话:

法定代表人或被授权代理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或被授权代理人签字:

合同签定日期:

年月日

合同签定地点:

二、合同条款

1定义

在合同中,有关名词和术语按下列解释:

1.1“合同”指买方和卖方之间达成的中标合同,包括合同协议书及所有的附件和所有提到的文件,对卖方与买方都具有约束力。

1.2“合同金额”指根据本合同规定卖方在正确地完全履行合同义务后,买方应支付给卖方的价款。

1.3“物资”指根据本合同规定,卖方须向买方提供订货明细表规定的一切物资。

1.4“服务”系指根据本合同规定卖方承担与供货有关的辅助服务,如运输、买方取样试验以及其他的伴随服务和合同中规定卖方应承担的其他义务。

1.5“买方”指本合同协议书中指定的购买物资和服务的单位。

1.6“卖方”指参加投标的中标人,按本合同提供合同物资及服务的公司或其他实体。

1.7“施工单位”指买方指定的接收并使用物资的单位。

1.8“建设项目”指青海省玉树州灾后重建项目。

1.9“监理单位”指本建设项目的工程监理单位,作为合同物资到达施工现场验收单位之一。

1.10“卖方代表”指卖方委派的负责与买方等相关单位联系的人员。

1.11“天”指日历天。

2标准和适用性

2.1本合同下交付的物资应符合技术规格书所述的标准。

如果没有提及适用标准,则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机构发布的最新版本的标准。

2.2除非技术规格书中另有规定,计量单位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3合同文件和资料的使用

3.1没有买方书面同意,卖方不得将由买方或代表买方提供的有关合同或任何合同条文、技术规格书、计划、图纸、模型、样品或资料提供给与履行本合同无关的任何其他人。

即使向与履行本合同有关的人员提供,也应注意保密并限于履行合同必须的范围。

3.2没有买方书面同意,除了履行本合同外,卖方不应使用合同条款第3.1款所列举的任何文件和资料。

3.3除了合同本身以外,合同条款第3.1款所列举的任何文件是买方的财产。

如果买方有要求,卖方在完成合同后应将这些文件及全部复制件还给买方。

4知识产权

4.1卖方应保证买方使用本合同物资或物资的任何一部分时,免受第三方提出的侵犯其专利权、商标权、着作权或其他知识产权的起诉。

如有发生,卖方将承担全部责任以及由此所发生的全部费用。

5联络

5.1卖方应按项目设卖方代表,负责物资生产、供货、质量检验、交接、售后服务等环节的业务协调,以及与买方等相关单位的联络,并在合同生效后3天内提供卖方代表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及授权书。

5.2卖方代表的变更、撤销应获得买方的书面认可。

买方有权根据卖方代表的工作情况,提出撤换人员的要求。

卖方应根据买方的要求尽快重新任命上述人员。

6计划和报告

6.1在供货合同签署后,卖方根据买方需求计划实施供应。

6.2卖方应根据买方的需求计划,每月向买方提交一份进度报告。

如果实际进度比计划进度滞后,应给出原因及改进措施,保证合同进度。

7检验、测试

7.1在交货前,卖方应按合同要求对物资的规格、性能、数量和重量等进行全面详细的检验,并出具一份证明物资符合合同规定的产品质量合格检验证书,此证书将作为付款和运营交接的初步证据,但不作为有关规格、数量或重量的最终检验定论。

卖方检验的结果和细节应附在检验证书后面。

7.2检验和测试可以在卖方生产厂的所在地、交货地点或物资的最终目的地进行。

如果在卖方生产厂的所在地进行,买方有权参加在交货之前对物资的检验与测试。

卖方应免费提供工作条件,包括但不限于必要的技术资料、检测工具和仪器。

7.3如技术规格书中对检验、测试有明确规定,从其规定。

8包装和标记

8.1卖方提供的全部物资均应按技术规格书规定进行包装,包装应适应运输、装卸、防潮、防雨等需要,确保物资安全无损运抵合同约定地点。

8.2物资的包装、标记和证件,须符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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