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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质意义的民法是指作为部门法的民法。
实质意义的民法又有广义民法与狭义民法之分。
广义民法是指调整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也就是私法的全部。
因此,凡调整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不论其以何种形式表现出来,均属于民法的范畴。
狭义的民法,在民商分立的国家,指商法以外的私法。
由于我国是民商合一的国家,商法并非作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因此,实质意义的民法是指广义的民法。
二、民法的调整对象
民法调整平等民事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即民法调整的对象就是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1.民法调整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
财产关系是人们基于财产的支配和交易而形成的社会关系。
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是发生于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
其特点是:
(1)强调当事人身份的平等性。
这与发生于上下级之间或与国家之间的调拨、没收、税收、罚款等截然不同,此类具有服从性质的财产关系,不由民法调整。
(2)可以被支配。
不能被支配的资源,如日月星辰、气流风暴,不能作为财产。
(3)人身的物质要素不能作为财产。
如人的器官、血液等。
(4)当事人意思表示自由。
这是由民事主体地位平等的特点决定的。
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可分为两类:
(1)支配型财产关系,又称财产所有关系,表述的是财产归何人控制的状态,回答财产“是谁的”或“由谁利用”这样的问题。
在支配型财产关系中,对物的支配,民法上谓之物权关系;
对智力成果的支配,民法谓之知识产权。
(2)流转型财产关系,又称财产流转关系,反映的是商品交换中的财产关系,表述财产在交易中,即财产因买卖、租赁、借贷、承揽等行为而发生的移转状态。
流转型财产关系在民法上谓之债的关系。
2.民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
人身关系,是“人格关系”和“身份关系”的合称。
民法调整的人身关系即是自然人的人格权关系和身份权关系。
所谓人格是指自然人主体性要素的总称。
人格关系是自然人基于彼此的人格或者人格要素而形成的关系。
人格要素是与自然人人身不能分离的,没有直接经济内容的,包括生命、身体、健康等物质性要素和姓名、肖像、名誉、荣誉、隐私等精神性要素。
人格在法律上不得抛弃、不得转让、继承,也不受他人的非法限制,更不可与人身分离。
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法人亦享有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等有限人格权。
所谓身份是指自然人基于彼此的身份形成相互关系,包括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等亲属关系。
身份关系仅存在于自然人之间,也不得抛弃和转让。
三、我国民法的渊源和适用范围
(一)民法的渊源
1.民法的渊源的概念
民法的渊源,又称民法的法源,是指民事法律规范的来源或表现形式。
我国民法的渊源主要是指国家有关机关在其职权范围内制定的有关民事的规范性文件。
2.民法的渊源的种类
(1)制定法
制定法包括宪法中的民法规范;
民法通则以及民事单行法;
国务院发布的民事法规;
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的、单行条例;
行政规章;
最高人民法院的指导性文件;
国际条约中的民法规范。
(2)习惯法
习惯法指国家认可的、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习惯。
习惯成为法的渊源,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
①相当长时期以来确有人们惯于遵行的事实;
②其内容有比较明确的规范性;
③现行法没有关于该项行为的规定,且与现行法基本原则没有抵触;
④需经国家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施。
瘙嚔真题链接
(2008·
多选)民法的渊源包括()。
A.制定法B.习惯法C.判例法D.自然法
答案:
AB
(二)民法的适用范围
1.时间上的适用范围
(1)民法的生效和失效
民法的生效时间分即时生效和之后生效两种情况。
即时生效是指自民法规范公布之日起生效,例如全国人大制定的《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的决定》,就是从发布之日起施行的(2001年3月15日);
之后生效指民法规范中指定于公布后经过一段时期生效,例如《民法通则》制定于1986年,自1987年1月1日起施行。
民法的失效时间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
新法直接规定废除旧法,例如《合同法》第428条规定,该法自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经济合同法》《涉外经济合同法》《技术合同法》则同时废止;
旧法的规定与新法的规定相抵触的,则抵触部分失效;
国家机关颁布专门的规定宣布某些法律规范失效;
在法院审判中,在对某一个案件可以适用两个以上的法律,而法律之间又相互冲突时,应根据新法优于旧法、后法优于前法的原则,以新法、后法为准。
(2)民事法律规范的溯及力问题
我国民事法律规范贯彻法律不溯及既往的原则,一般没有溯及力。
但司法解释中另有规定的除外。
2.空间上的适用范围
民法在空间上的适用范围,是指民法在哪些地方发生法律效力。
我国立法部门和政府制定的民法规范,其适用的空间范围及于我国的领土、领空、领海,包括我国驻外使馆、在我国领域外航行的我国船舶和飞行器。
但是,一些区域民法规范只能在特定的区域内有效:
(1)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国务院制定的法律法规中明确规定只适用于某一地区的,例如全国人大和国务院制定的适用于经济特区的民事法律规范;
(2)地方性法规、民族自治地方的民事法规、经济特区的民事法规适用于制定者管辖的行政区域之内。
(2010·
单选)民法的空间效力是指()。
A.民法的生效时间B.民法的溯及力
C.民法适用的地域范围D.民法的失效时间
C
解析:
空间效力是指在多大的地域范围内发生效力。
3.对人的适用范围
民法对人的适用范围,是指民法对于哪些人具有法律效力。
《民法通则》第8条第1款规定: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民事活动,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即在我国境内的自然人及法人,除了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均适用我国民法;
我国自然人、法人在国外发生的民事法律关系,一般适用所在地的法律规定,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民法的解释方法
(一)什么是民法的解释以及民法解释的原因
一般而言,民法的解释是阐明民法应有含义的工作。
换言之,民法的解释就是发现民法应有规则的工作。
民法解释的原因主要是:
1.民法规范是一般性规定,而具体案件是多种多样的,将一般性规定适用于多样性的案件,就需要解释;
2.民法具有相对的稳定性,而社会处于不断的发展之中,某些民法规范随着社会的发展可能过时,而社会发展出现的新情况又需对法律作出扩大解释或对法律漏洞作出补充;
3.民法本身也可能存在错误,需通过解释予以纠正。
(二)民法的解释的种类
法律解释可以根据不同的标准分为不同的种类。
1.正式解释与非正式解释。
法律解释由于解释主体和解释的效力不同可以分为正式解释与非正式解释两种。
所谓正式解释,通常也叫法定解释,是指由特定的国家机关、官员或其他有解释权的人对法律作出的具有法律上约束力的解释。
正式解释也称有权解释。
根据解释的国家机关的不同,法定解释又可以分为立法、司法和行政三种解释。
有权作出法定解释的机关、官员和个人,在不同的国家或不同的历史时期都有所不同,通常是由法律规定或是由历史传统决定的。
非正式解释,一般是指由学者或其他个人及组织对法律规定所作的不具有法律约束力的解释。
这种解释是学术性或常识性的,不被作为执行法律的依据。
虽然如此,非正式解释在法律适用、法学研究、法学教育、法制宣传以及法律发展方面还是有着很重要的意义。
2.字面解释、限制解释与扩充解释。
根据解释尺度的不同,法律解释可以分为:
限制解释、扩充解释与字面解释三种。
(1)限制解释。
这是指在法律条文的字面含义显然比立法原意为广时,作出比字面含义为窄的解释。
如《婚姻法》第21条规定:
“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
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
”这里的“父母”与“子女”都应作限制性解释。
前者应限制在未成年或丧失劳动能力的子女,后者应限制在成年和具有劳动能力的子女。
(2)扩充解释。
这是指法律条文的字面含义显然比立法原意为窄时,作出比字面含义为广的解释。
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这里的“法律”一词应作广义解释,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等都包括在内。
“父母子女有相互继承财产的权利”,根据对“子女”的扩大解释,被收养的子女也有权继承。
(3)字面解释。
这是指严格按照法律条文字面的通常含义解释法律,既不缩小,也不扩大。
(三)民法的解释的方法
法律解释的方法是指解释者在进行法律解释时为了达到解释的目标所使用的方法。
它与前面所讲的法律解释的特点、法律解释的意义和解释的目标是密切相连的。
对于法律解释的方法,民法法系和普通法系的国家的概括和表述是不同的。
但法律解释的方法大体上都包括文义解释、历史解释、体系解释、目的解释等几种方法。
文义解释,也称语法解释、文法解释、文理解释。
这是指从法律条文的字面意义来说明法律规定的含义。
文义解释的特点是将解释的焦点集中在语言上,而不顾及根据语言解释出的结果是否公正、合理。
历史解释是指通过研究有关立法的历史资料或从新旧法律的对比中了解法律的含义。
进行历史解释的目的,主要是探求某一法律概念如何被接受到法条中来,某一个条文、制度乃至某一部法律是如何被规定进法律体系中来,立法者是基于哪些价值作出决定的。
体系解释,也称逻辑解释、系统解释。
这是指将被解释的法律条文放在整部法律中乃至整个法律体系中,联系此法条与其他法条的相互关系来解释法律。
目的解释是指从制定某一法律的目的来解释法律。
这里讲的目的不仅是指原先制定该法律时的目的,也可以指探求该法律在当前条件下的需要;
既可以指整部法律的目的,也可以指个别法条、个别制度的目的。
在审判活动中,我们往往需要按照一定的顺序依次使用前述几种法律解释的方法。
在通常情况下,文义解释的方法是最先使用的一个基本方法;
如果不能取得满意的解释,解释者还可以依次使用历史解释的方法、体系解释的方法和目的解释的方法。
其中目的解释是用来解决解释难题的最后方法,具有特殊的意义。
在一些有争议的法律问题上,法官可能同时使用多种方法。
单选)有的公园规定:
“禁止攀枝摘花。
”此规定从法学的角度看,也可以解释为:
不允许无故毁损整株花木。
这一解释属于下列哪一项?
()
A.扩大解释B.文法解释
C.目的解释D.历史解释
五、我国民法基本原则
(一)民法基本原则的概念
民法的基本原则,是贯穿于整个民事立法,对各项民事制度和全部民法规范起统率和指导作用的基本准则。
民法的基本原则,贯穿于整个民事立法,因而不同于民法内部某个具体的制度和原则。
民法的基本原则,是民事法律制度所特有的、并区别于其他法律部门的立法精神与灵魂,因而不同于所有法律部门所共有的原则,如法不溯及既往原则就不是民法的基本原则。
(二)我国民法基本原则的内容
1.自愿原则
所谓自愿原则,是指民事主体在从事民事活动中,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充分根据自己的内心意愿,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
我国民法中的自愿原则是有以下含义:
当事人有依法进行某种活动或者不进行某种活动的自由,他人无权干涉;
当事人有选择行为相对人、行为内容与行为方式的自由;
在商品生产与商品交换的过程当中,当事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的情况下,自由为自己设定权利义务;
当事人有权约定纠纷的解决条款,明确纠纷发生后的解决办法;
在涉外民事法律关系中,当事人还可以自愿确定处理合同纠纷的准据法。
2.平等原则
所谓平等原则,是指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地位平等,而不是经济实力或其他条件的平等。
其具体内容有:
首先,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
任何公民都平等地享有民事权利能力,而不论其在民族、年龄、性别、文化程度、宗教信仰、经济实力等方面是否存在差异,也不论其政治地位的高低、精神的健全与否、是否有识别能力。
除法律有特别规定以外,任何组织、个人均不得限制或者剥夺任何公民的任何民事权利能力。
其次,不同的民事主体参加同一民事关系,适用同一法律,具有平等地位。
即使是国家参加民事法律关系,也必须受民法规范的约束,没有任何特权。
民事法律关系的各方当事人都是平等的,在权利义务的分配上必须平等协商,不得以强凌弱,以上欺下,强迫他方服从己方的意志。
再次,民事权利平等地受法律保护。
任何公民、法人的民事权益受到侵犯时,都可以依法实行自力救济或者公力救济,要求他人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同样,任何民事主体侵犯了他人的权利,都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3.公平原则
所谓公平原则,是指民事主体在进行民事活动中应当合乎社会公认的公平观念,司法机关在行使裁判权的时候,也应当体现公平的观念。
公平是来自道德的观念,提倡公平是社会道德的必然要求。
公平原则的具体内容有:
民事主体在权利的享有和义务的承担上要公平合理,不能显失公平;
民事主体合理承担民事责任,在通常状况下适用过错责任原则,责任与过错的程度相适应,双方对造成损失都没有过错的,按照公平责任原则合理分担损失;
司法机关在处理民事纠纷时,应该考虑公平原则,使裁判既符合法律规定,又公平合理,特别在缺乏具体法律规定的情况下,裁判者更应当本着公平和正义的观念进行妥当的自由裁量。
单选)下列选项中属于我国民法基本原则的是()。
A.过错责任原则B.推定过错原则
C.无过错责任原则D.公平原则
D
其他几项为民法的归责原则。
4.等价有偿原则
所谓等价有偿原则,是指民事主体在从事民事活动中,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以外,应当按照价值规律的要求,取得他人财产利益或者得到他人劳务,均应当向对方支付相应的对价。
这一原则是平等原则在经济利益上的反映,是价值规律在民法上的集中体现,主要适用于财产关系。
单选)等价有偿原则适用于()。
A.租赁关系B.扶养关系C.抚养关系D.赡养关系
A
等价有偿原则仅适用于财产关系,不适用于人身关系。
BCD均属于人身关系。
5.诚实信用原则
所谓诚实信用原则,又称诚信原则,是指民事主体参加民事活动,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都应当诚实守信,以善意的方式履行义务,不得滥用权力去规避法律或合同规定的义务,同时,诚信原则还要求维持当事人之间的利益以及当事人利益与社会利益之间的平衡。
诚实信用原则号称“帝王条款”,民法的许多具体制度都体现了这一原则。
单选)甲知其新房屋南面邻地将建一高层楼房,佯装不知,将房屋售与乙。
半年后,南面高楼建成,乙的房屋受不到阳光照射。
此例中,甲违反了民法的哪一项原则?
()
A.平等原则B.自愿原则
C.公平原则D.诚实信用原则
D6.禁止权利滥用原则
所谓禁止权利滥用原则,指一切民事权利的行使均不得超过其正当界限,否则即构成权利的滥用,应当承担责任。
权利的行使,原则上应当依照权利人的自由意思,不受他人干涉。
但是,任何权利的行使都应当有一定程度和范围。
如果权利的行使完全无视他人和社会利益,则违反了权利存在的宗旨。
禁止权利滥用原则是诚信原则的当然内容。
经典例题
(单选)下列行为中,不违反禁止权利滥用原则的有()。
A.甲将自己废弃不用的汽车置于马路中央的行为
B.乙拒绝接受丁遗赠给其一台电脑的行为
C.丙于下午在自己的房间里唱卡拉OK直到凌晨影响邻居休息的行为
D.丁在自己承包的耕地上建坟的行为
B
第二节民事法律关系
考纲知识精讲
一、民事法律关系概述
(一)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
民事法律关系,是由民事法律规范所调整的社会关系,也就是由民事法律规范所确认和保护的社会关系。
(二)民事法律关系的特征
民事法律关系作为法律关系的一种,有法律关系的一般特征,如它是人和人的关系,是体现国家意志的社会关系等,同时它也有自己的具体特征:
1.民事法律关系是主体之间的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关系。
民法调整一定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赋予当事人以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在民事法律关系产生以后,民事法律规范所确定的抽象的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便落实为约束当事人行为的具体的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
以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为内容,是民事法律关系与其他法律关系的重要区别。
2.民事法律关系是平等主体之间的关系。
民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这就决定了参加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地位平等,他们相互独立、互不隶属。
同时,由于主体地位平等,决定了其权利义务一般也是对等的,一方在享受权利的同时,也要承担相应的义务。
3.民事法律关系主要是财产关系。
民法以财产关系为主要调整对象,因此,民事法律关系也主要表现为财产关系。
虽然民事法律关系也有人身关系,但在数量上只是一小部分。
4.民事法律关系的保障措施具有补偿性和财产性。
民法调整对象的平等性和财产性,也表现在民事法律关系的保障手段上,即民事责任以财产补偿为主要内容,惩罚性和非财产性责任不是主要的民事责任形式。
(三)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
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是指构成民事法律关系的必要因素或必要条件。
任何民事法律关系都是由几项要素构成的,否则民事法律关系便不存在,而且,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发生变化,民事法律关系也会随之变更。
民事法律关系包括主体、内容和客体三个要素。
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也称为民事权利义务的主体或简称为民事主体,是指参加民事法律关系,享受民事权利并承担民事义务的人。
作为民法中的主体有两个基本要件:
客观存在;
为法律所承认。
在我国,能够成为民事主体的主体包括公民、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法人和合伙组织等。
国家作为整体,在一些场合也能成为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
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民事主体所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即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
这种权利义务内容是民法调整的社会关系在法律上的直接体现。
任何个人和组织作为民事主体,参与民事法律关系,必然要享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
民事权利是指法律赋予民事主体所享有的、为实现某种权益而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可能性。
民事义务是指义务人为满足权利人的利益而为一定的行为或不为一定的行为的必要性。
民事义务和民事权利一样,也是由法律所确认的,同样也体现着个人利益和社会利益的统一。
不同的是,民事义务体现了主体行为的必要性,而民事权利体现的是主体行为的可能性。
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民事主体享有的民事权利和承担的民事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
民事法律关系客体主要包括:
1.物。
物是存在于人体之外,能够为人力所支配并且能满足人类某种需要,具有稀缺性的物质对象。
2.行为。
作为民事法律关系客体的行为是专指为满足他人利益而进行的活动,主要是提供劳务、提供服务的一类行为(如运送货物、完成工作等)。
保管、运输、加工承揽、演出等合同关系的客体是行为。
3.智力成果。
智力成果是脑力劳动创造的精神财富,如发明创造、文学作品等。
智力成果是一种无形财产,是知识产权法律关系的客体。
4.人身利益。
人身利益包括生命健康、姓名、名誉、荣誉等。
人身利益是人身权法律关系的客体。
除此而外,有的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还可以是某种民事权利(如权利质押关系的客体是权利)或者民事义务(如债务移转合同的客体即被移转的债务)。
单选)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
A.民事权利B.民事义务
C.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D.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
见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
二、民事权利的概念与分类
(一)民事权利的概念
民事权利是指民事主体依法享有并受法律保护的利益范围,或者实施某一行为(作为或不作为)以实现某种利益的可能性。
简单地说,就是权利主体对实施或不实施一定行为的选择权。
在理解权利的概念时,要注意与权能和权限相区分。
其中,权能通常指权利的具体形式;
而权限是法律准许当事人意思发挥作用的范围。
(二)民事权利的分类
1.根据民事权利是否以财产利益为内容,民事权利可分为财产权和人身权。
财产权,指以财产利益为内容,直接体现财产利益的民事权利。
财产权既包括物权、债权、继承权,也包括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利。
人身权,指不直接具有财产内容,与主体人身不可分离的权利。
包括人格权和身份权。
2.根据权利的作用,民事权利可分为支配权、请求权、抗辩权和形成权。
支配权,指主体对权利客体可直接加以支配并享受其利益的权利。
物权、人身权、知识产权都属于支配权。
请求权,指请求他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
抗辩权,广义上是指对抗请求权或否认他人的权利主张的权利,有的称为异议权;
狭义上就是指对抗请求权的权利。
形成权,指权利人得以自己一方的意思表示而使法律关系发生变化的权利。
3.根据民事权利的效力所及相对人的范围,民事权利可分为绝对权和相对权。
绝对权,又称对世权,指其效力及于一切人,即义务人为不特定的任何人的权利。
物权、知识产权、人身权都为绝对权。
相对权,又称对人权,指其效力及于特定人的权利,即义务人为特定人的权利。
债权为典型的相对权。
4.根据两项相互关联的权利之间的关系,民事权利可分为主权利与从权利。
主权利,指两项有关联的权利中不依赖另一权利可独立存在的权利。
从权利,指两项有关联的权利中其效力受另一权利制约的权利。
5.根据相互间是否有派生关系,民事权利可分为原权利与救济权。
原权利为基础权利,是权利性民事法律关系中的权利。
救济权是由原权利派生的,为在原权利受到侵害或有受侵害的现实危险时而发生的权利,是保护性法律关系中的权利。
6.以是否已经具备全部的成立要件为标准,民事权利可分为既得权与期待权。
既得权,也称完整权,指成立要件已经齐备的权利;
期待权,指因具备取得权利的部分要件,受法律保护,具有权利性质的法律地位。
属于期待权的如保险合同受益人的权利、所有权保留买卖合同中买受人的权利。
三、民事权利的保护
民事权利的保护,是指为保障权利不受侵害或恢复受侵害的民事权利所采取的救济措施。
民事权利的保护分为公力救济和私力救济。
公力救济,又称国家保护,指民事权利受到侵犯时,由国家机关通过法定程序予以保护。
私力救济,又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