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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醉酒导致伤亡的;

(三)自残或者自杀的。

劳动者在试用期内发生工伤事故,是否为工伤?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七条的规定: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

”第十九条第四款规定:

“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

在试用期限内,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合同已经生效,双方建立了劳动关系。

劳动者在试用期内发生工伤事故的依法构成工伤。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约定“工伤概不负责”,劳动者发生工伤事故后,能不能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工伤保险具有强制性。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雇工合同“工伤概不负责”是否有效的批复》:

对劳动者实行劳动保护,在我国宪法中已有明文规定,这是劳动者所享有的权利……在招工登记表中注明“工伤概不负责”,既不符合宪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也严重违反了社会主义公德,应属于无效的民事行为。

在这种情况下,劳动者发生工伤事故后,仍然依法享有工伤保险待遇。

在已经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情况下,劳动者是否还可以请求民事赔偿?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规定:

“依法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因工伤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劳动者或者其近亲属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用人单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告知其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处理。

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第三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也就是说,发生工伤事故,属于用人单位责任的,工伤职工应当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如果劳动者遭受工伤是由于第三人的侵权行为造成的,第三人不能免除民事赔偿责任。

工伤保险待遇和人身损害赔偿的范围有什么区别?

根据《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的有关规定,人身损害赔偿的范围包括:

1、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

2、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

3、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4、精神损害抚慰金。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职工因工伤事故遭受伤害或者患职业病,依法享有1、医疗保险待遇,包括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就医交通费、食宿费;

2、停工留薪待遇和生活护理费。

3、伤残待遇。

4、工亡待遇。

怎样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从业人员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遇有特殊情况,经报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从业人员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无锡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后,谁有权提起工伤认定申请?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十七条的规定: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遇有特殊情况,经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在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哪些材料?

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工伤认定申请表;

(二)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三)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工伤认定申请表应当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以及从业人员伤害程度等基本情况。

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除提交本条前款要求的材料外,还可以提交用人单位、相关行政机关或者人民法院已有的证明材料。

工伤认定申请,由哪些部门受理?

工伤认定申请人按着国家规定时限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并且提供的申请材料完整的,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发出受理通知书。

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工伤认定申请人。

工伤认定申请人在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时限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但提供材料不完整的,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书面告知工伤认定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

工伤认定申请人在30日内按照要求补正材料的,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受理。

如果用人单位否认存在劳动关系,怎么办?

根据劳动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

“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

(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

(三)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

(四)考勤记录;

(五)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

其中,

(一)、(三)、(四)项的有关凭证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调查核实和举证责任由谁承担?

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根据审核需要可以对事故伤害进行调查核实,用人单位、从业人员、工会组织、医疗机构以及有关部门应当予以协助。

职业病诊断和诊断争议的鉴定,依照职业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对依法取得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的,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不再进行调查核实。

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时,从业人员或者其直系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

工伤认定程序有哪些?

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决定,并在10个工作日内将工伤认定决定送达申请工伤认定的从业人员或者其直系亲属和该从业人员所在单位。

在工伤认定期间,安全生产监管、公安、卫生、民政等部门对相应事故尚未作出结论,且该结论可能影响工伤认定的,工伤认定程序可以中止。

工伤认定决定应当载明哪些事项?

工伤认定决定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用人单位和工伤人员的基本情况;

(二)受伤部位、事故时间和诊治时间或者职业病名称、伤害经过和核实情况,以及医疗救治基本情况和诊断结论;

(三)认定为工伤、视同工伤或者认定为不属于工伤、不视同工伤的依据;

(四)认定结论;

(五)不服认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的部门和期限;

(六)作出认定决定的时间。

工伤认定决定应加盖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工伤认定专用印章。

应当怎样告知劳动能力鉴定的申请程序?

伤病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治愈或者伤病初愈相对稳定状态,停工留薪期满恢复工作的,因伤病致残或者影响劳动能力的,须向劳动能力鉴定机构要求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一)工伤职工申请进行劳动能力鉴定,须由职工所在单位向劳动能力鉴定机构提出书面申请。

工伤职工符合鉴定条件直接向劳动能力鉴定机构提出申请的,由劳动能力鉴定机构通知用人单位为其履行申报手续。

(二)申请劳动能力鉴定须提供以下资料:

1、单位申请:

2、个人申请;

3、工伤职工身份证(复印件);

4、工伤职工完整连续的原始病历、诊断证明、理化检验报告;

5、《劳动能力鉴定表》;

6、工伤认定决定书;

7、老工伤的需提供证明工伤的原始资料;

8、其他必要资料;

因工受伤或者致残如何赔偿?

因工受伤或者致残的赔偿项目包括:

(1)实际发生的符合国家和本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抢救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

(2)按照工伤人员的致残等级和年龄确定的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工伤复发医疗费等各类费用。

根据受伤的程度不同,共有十级,每级对应不同的待遇(从1级到10级受伤的严重程度一次递减)。

赔偿数额随着年龄的递增而减少。

各个伤残等级对应的赔偿标准附在后面。

(3)经劳动能力鉴定机构确认配置辅助器具项目的费用;

因工死亡的外来从业人员其家属可以得到哪些赔偿?

因工死亡的人员的亲属可以从保险公司领取以下几项赔偿:

(2)丧葬补助金、因工死亡补助金和供养亲属抚恤金等三项合计标准为100个月的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

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在将工伤认定决定送达申请工伤认定的从业人员或者其直系亲属和该从业人员所在单位时,应当书面告知劳动能力鉴定的申请程序。

如果企业没有按照规定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发生了工伤事故由谁承担责任?

在我国工伤保险是一项强制保险,也就是说如果不缴纳,用人单位要受到相应的行政处罚的。

在保险缴纳的时候,是职工、用人单位、国家三方面共同承担的。

工伤保险是为了保护职工利益而设的,所以职工通常情况下不会故意不缴纳工伤保险,而现实中往往会出现用人单位甘冒受罚的风险不替职工缴纳工伤保险的情况,外来从业人员遇到的这类情况更多一些。

如果企业没有依法为外来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的话,发生事故经认定为工伤的,该人员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承担同等情况下缴纳了工伤保险的职工可以享受的保险待遇。

另外,实践中有一些没有缴纳工伤保险的单位会以工伤是由于职工的重大过失造成的而拒绝承担赔偿责任,这是不对的,只要符合工伤或者被视为工伤的情形,职工个人就不用承担责任。

所以,只有两种可能,一种全部由保险公司承担,单位尽了缴费义务当然不承担;

另一种全部由单位承担,因为单位故意不承担国家强制社保的缴费义务。

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用人单位对不予受理决定不服的,应该怎么办?

根据《工伤认定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

“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用人单位对不予受理决定不服或者对工伤认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当事人对工伤认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问题的复函》第二款的规定:

“当事人对不予受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即这种情况下行政复议不是前置程序。

即:

在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用人单位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做出不予受理的决定时,当事人即可以提出行政复议又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其中,提起行政复议应该在知道不予受理决定之日起60日内提出;

提起行政诉讼的,应该在知道不予受理决定之日起3个月内提出。

职工因工伤发生的哪些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答:

1、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

2、住院伙食补助费;

3、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

4、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

5、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

6、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7、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

8、因工死亡的,其遗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因工死亡补助金;

9、劳动能力鉴定费。

农民工如何参加工伤保险?

  答:

凡是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农民工,用人单位必须及时为他们办理参加工伤保险的手续。

对用人单位为农民工先行办理工伤保险的,各地经办机构应予办理。

用人单位注册地与生产经营地不在同一统筹地区的,原则上在注册地参加工伤保险。

未在注册地参加工伤保险的,在生产经营地参加工伤保险。

农民工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后,在参保地进行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并按参保地的规定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用人单位在注册地和生产经营地均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农民工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后,在生产经营地进行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并按生产经营地的规定依法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参加工伤保险,个人是否缴费?

《工伤保险条例》第10条规定,工伤保险费“由用人单位缴纳,职工个人不缴纳”,是指工伤保险费全部由用人单位缴纳,职工本人不承担缴费义务。

它体现了工伤保险遵循的雇主责任原则。

对不予受理决定不服的,应当如何办理?

《工伤认定办法》第19条规定,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用人单位对不予受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根据《行政复议法》和《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而产生的行政争议,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

因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用人单位对不予受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先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再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直接提起行政诉讼。

经劳动能力鉴定后,工伤职工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应该怎么办?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28条的规定,经劳动能力鉴定后,工伤职工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自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1年后,可以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

工伤人员在停工留薪期有哪些待遇?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按照规定,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

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

工伤人员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江苏省《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

劳动合同的订立和变更应遵循什么原则?

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

  劳动合同应以什么形式订立?

应具有什么内容?

劳动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并具备以下条款:

 

(一)劳动合同期限;

 

(二)工作内容;

 (三)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四)劳动报酬;

 (五)劳动纪律;

 (六)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

 (七)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

 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当事人可以协商约定其他内容。

 

 哪些合同书无效合同?

由哪些部门确定其无效?

下列劳动合同无效:

 

(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劳动合同;

 

(二)采取欺诈、威胁等手段订立的劳动合同。

  无效的劳动合同,从订立的时候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

确认劳动合同部分无效的,如果不影响其余部分的效力,其余部分仍然有效。

 劳动合同的无效,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劳动者符合哪些情形,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答: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用人单位符合哪些情形,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内;

 

(二)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三)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

  劳动合同什么时候终止?

  答:

劳动合同期满或者当事人约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劳动合同即行终止。

劳动合同的期限有哪些类型?

劳动合同的期限分为有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

  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以上,当事人双方同意续延劳动合同的,如果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的试用期有什么规定?

根据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

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

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签了三年合同约定三个月的试用期是合理的。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

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如果单位要延长试用期,必须经你协商同意才可,否则不得延长。

而且,这里延长试用期的话,劳动合同期限也必须做出相应的延长,这些主动权都掌握在你的手中,除非你同意。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

违法约定的试用期已经履行的,由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试用期满月工资为标准,按已经履行的超过法定试用期的期间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所以,如果你不同意延长试用期的话,单位就不得延长。

如果单位强制要求你延长试用期的话,你可以到劳动行政部门投诉。

《劳动合同法》的适用范围是什么?

《劳动合同法》第2条规定了该法的适用范围:

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包括以下4种类型:

(1)中国境内的企业;

(2)个体经济组织;

(3)民办非企业单位;

(4)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而《劳动法》的适用范围仅包括3种类型:

1、中国境内的企业;

2、个体经济组织;

3、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的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

可见,在用人单位的适用范围上,《劳动合同法》比《劳动法》多了一个“民办非企业单位”,显然又比《劳动法》前进了一步。

因此,不管是国家机关还是事业单位,不管是以营利为目的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还是以非营利为目的的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只要与劳动者建立了劳动关系,就应当签定劳动合同。

而只要签定劳动合同,都要依照《劳动合同法》执行。

用人单位订立哪些规章制度必须要与职工协商?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条规定,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

通过以上条款可以看出,该法特别规定了职工或者工会对用人单位规章制度提出异议的权利。

较之《劳动法》的规定相比,不仅进一步明确和扩大了规章制度的范围,而且对规章制度的制定、修改、实施都作出了明确的规定。

劳动者到新单位后,什么时候开始签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7条规定:

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

”第10条规定: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根据《劳动法》的规定,劳动关系的建立以订立劳动合同为主要标志。

但是,在实践中出现了很多用人单位用工却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现象。

在总结实践的基础上,《劳动合同法》调整了《劳动法》的有关规定,规定用人单位自实际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并特意强调该劳动合同的形式应为“书面”的,这样规定有利于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单位在新职工到岗后一个月内签订劳动合同可以吗?

《劳动合同法》第10条规定: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上述条款强制性地规定:

单位在建立劳动关系之日起最迟应在“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因此,这实际上是有限度地放宽了订立劳动合同的时间要求,规定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如果在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了书面劳动合同,其行为即不违法。

但如果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则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劳动合同法》第82条)。

这是对用人单位在自用工之日一个月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处罚措施。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年仍未与劳动者签劳动合同怎么办?

针对不少用工单位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问题,《劳动合同法》第14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已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应在此前的11个月中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这是对未在“一年”内与职工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的严厉处罚措施,是《劳动合同法》的一大亮点,《劳动合同法》也因此有更强、更实用的操作性。

用人单位能扣押劳动者的身份证吗?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用人单位如违反本法规定,扣押劳动者居民身份证等证件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处罚。

此外,单位也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如违反本法规定,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劳动行政部门可责令用人单位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以每人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

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劳动合同该由谁持有?

《劳动合同法》第16条规定:

“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生效。

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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