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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非流动负债有关的借款费用

非流动负债的期限长,而且一般金额较大,因而利息是一项很重要的因素。

利息的计算方法有单利和复利两种。

复利是一种将前期利息加入后期本金计算利息的方法,俗称利滚利。

计算公式如下:

单利和复利

单利是指在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计息期的情况下,各期的利息均只按最初的本金计算,所生利息不加入本金重复以后期间的利息。

所谓货币时间价值,是指一定数额的货币在不同时点的价值差额。

现实生活中,通常以利率或折现率这样的相对数表示货币时间价值。

在计算复利的情况下,现值和终值的关系如下:

式中,i为利率;

n为期数;

称为复利终值系数,可记为

现值与终值

现值是现在付款或收款的金额。

终值则是未来某个时间付款或收款的金额,也就是本利和。

这两个概念是建立在货币时间价值基础之上的。

在若干期内每期等额付款或收款,称为年金。

每期等额付款或收款的终值,称为年金终值;

每期等额付款或收款的现值,称为年金现值。

如果在每期期末付款或收款,则称为普通年金。

在计算复利的情况下,若用R表示每期付款或收款额,则普通年金的终值与现值可计算如下:

年金

与非流动负债有关的借款费用的会计处理

(1)

《国际会计准则第23号——借款费用》:

借款费用于发生的当期确认为一项费用,而不管借款如何使用。

作为允许选用的处理方法,对于那些可直接计入相关资产的购置、建造或生产成本的借款费用允许予以资本化。

这里的相关资产是指需要经过相当长时间,才能达到可以使用或可销售状态的资产。

与非流动负债有关的借款费用的会计处理

(2)

我国《企业会计准则第17号——借款费用》:

企业发生的借款费用,可直接归属于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的构建或者生产的,应当予以资本化,计入相关资产成本;

其它借款费用应当在发生时根据其发生额确认为费用,计入当期损益。

长期借款的性质与核算内容

长期借款是企业从银行或其它金融机构借入的期限在1年以上的款项。

为了总括反映长期借款的增减变动等情况,企业应设置“长期借款”科目,取得长期借款应记入该科目贷方,偿还长期借款则记入该科目借方。

按照权责发生制,企业应分期确认长期借款的利息。

企业取得的长期借款,通常是到期一次支付利息的,因而应付未付的借款利息与本金一样,属于非流动负债,应贷记“长期借款”科目。

确认的利息费用则应根据借款的用途等情况,确定应予费用化还是资本化,分别借记“财务费用”或“在建工程”等科目。

应付债券的性质

债券是依照法定程序发行的、约定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一种有价证券。

应付债券是企业因发行债券筹集资金而形成的一种非流动负债。

企业发行债券通常须经董事会及股东正式核准。

若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则须经有关证券管理结构核准。

为便于债券的发行,债券发行公司可以聘请信托人充当债券持有者的权益代表。

信托人一般是银行或大信托公司。

债券的发行均附有契约,以说明债券的发行条款及企业用作担保的抵押限制。

债券发行公司如果违反契约规定的条款,信托人可以处置发行公司用作担保的资产,或采取其它法律手段以维护债券投资者的利益。

应付债券的分类

债券的发行价格、市场利率与实际利率

(1)

债券的发行价格,是债券发行公司在发行债券时,向债券投资者收取的全部现金或现金等价物。

债券的发行价格受很多因素的影响,除了债券的面值、期限、票面利率、利息支付方式之外,发行企业自身的信用状况、资本结构等也会影响债券的发行价格。

就企业外部来说,资本市场上的利率水平、供求关系等,也是影响债券发行价格的重要因素。

债券发行价格与市场利率的关系可表示如下:

债券发行时发行企业与债券投资者双方均能够接受的利率,称为该种债券的市场利率。

债券的发行价格、市场利率与实际利率

(2)

债券的实际利率是指将债券在预期存续期间内的未来现金流量折算为该债券当前账面价值所使用的利率(折现率)。

债券发行时的实际利率与市场利率之间的关系取决于债券发行直接相关的交易费用的会计处理的方法。

交易费用的会计处理方法有两种:

第一种是交易费用计入债券的初始确认金额,也就是减少债券的入账金额(账面价值)。

这种情况下,债券发行时的实际利率大于市场利率。

债券的入账金额、发行价格与实际利率之间的关系可表示如下:

第二种方法是交易费用不计入债券的初始确认金额,而是一次性全部计入当期损益或相关资产的构建成本。

这种情况下,债券发行时的实际利率等于市场利率。

分期付息债券按面值发行

对于分期付息债券来说,如果债券的票面利率正好等于其市场利率,则该种债券必然按面值发行。

反过来,如果债券按面值发行,则该种债券的市场利率必然等于其票面利率。

分期付息债券折价发行

一般企业在确定其债券的票面利率时,会尽可能使其与市场利率相一致。

但债券从印制到发行要经历一段时间,而市场利率经常变动。

因而,债券发行时的市场利率常常高于或低于债券的票面利率。

债券的发行价格就会相应低于或高于债券的面值。

债券按低于面值的价格发行,称为折价发行;

按高于面值的价格发行,称为溢价发行。

当分期付息债券的市场利率高于票面利率时,债券的发行价格一定小于债券的面值,两者之差为债券折价。

分期付息债券溢价发行

当债券的市场利率低于票面利率时,债券的发行价格一定大于债券的面值,两者之差为债券溢价。

分期付息债券的发行

利息的确认涉及本期金额的确定以及本期利息应归属何种会计要素这两个方面的问题。

分期付息债券折价发行时的利息

在债券按折价发行的情况下,应付债券折价在本质上是借款成本的一部分。

因为企业发行债券时所得现金低于债券的面值,而债券到期时必须按面值偿还。

因此债券的利息总额实际上由两部分构成:

一是债券按票面利率计算的利息;

二是债券的折价。

债券折价所代表的利息虽然在债券到期时才付给债券持有者,但它是与债券的全部存续期间相联系的,因而应将其在债券的存续期间内分摊,转为各期的利息费用。

分期付息债券溢价发行时的利息

如果债券溢价发行,则意味着债券发行企业在发行债券时所得款项高于债券的面值,而在债券到期时只需按面值偿还本金(此外要分期或到期一次支付债券的票面利息)。

因此,企业实际支付的票面利息,并不都是发行债券的借款成本。

企业溢价发行债券的实际借款成本应为支付的票面利息减去溢价。

为了合理确定各期利息费用,需将债券溢价在债券的存续期间内分摊。

分期付息债券的利息

按直线法摊销债券折价

采用直线法摊销债券折价,就是将债券折价总额平均摊入各期转为利息费用。

按直线法摊销债券溢价

采用直线法摊销债券溢价,就是将债券溢价总额平均摊入各期,以冲减各期的利息费用。

分期付息债券折价与溢价的摊销:

直线法

采用直线法摊销债券折价或溢价,操作较简单。

但这种方法存在一个概念上的缺陷,即每期确认的利息费用完全相同。

从债券的账面价值看,折价摊销会使债券的账面价值递增,而溢价摊销会使债券的账面价值递减。

也就是说,公司债券的各期账面价值是不相等的,所以在利率相同的情况下,各期确认的利息费用应该不同。

用实际利率法摊销债券折价或溢价,能够克服直线法的不足。

实际利率法的要点是:

以期初债券的账面价值乘以债券发行时的实际利率,据以确定当期应确认的利息费用,再将其与当期的票面利息相比,以两者的差额作为该期应摊销的债券折价或溢价。

按照这种方法摊销债券折价或溢价,会使各期的利息费用随着债券账面价值的变动而变动。

按实际利率法摊销债券折价和溢价,意味着期末应付债券是按照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计价的。

实际利率法

分期付息债券的偿还

到期偿还

企业发行的一次还本、分期付息债券到期时,其折价或溢价已摊销完毕。

在支付了最后一期的利息之后,企业偿还债券的数额就是到期债券的面值总额。

提前偿还

企业发行的一次还本债券可能于到期之前即偿还。

企业提前偿还债券的主要目的,在于解除未来的利息负担。

在市场利率降低的情况下,企业能按低于原发行债券利率的条件借入款项,以所得款项提前偿还旧的公司债券,从而获取经济利益。

企业提前偿还债券所支付的款项,一般不等于债券的账面价值。

如果企业按高于账面价值的价格收回债券,则应确认债券购回损失;

反之,如果按低于账面价值的价格收回债券,则应确认债券购回收益。

到期一次付息债券:

票面利息按复利计算

如果规定到期一次付息债券的利息按复利计算,则与分期付息债券一样,在票面利率等于市场利率时,债券按面值发行;

票面利率小于市场利率时,债券折价发行;

票面利率大于市场利率时,债券溢价发行。

不同的是,债券的应计利息需要作为一项长期负债,在“应付债券”科目下设置“应计利息”明细科目进行核算。

票面利息按单利计算

到期一次付息债券的票面利息按单利计算的情况下,债券的发行价格如按复利折算,由于计算到期本利和的方法与计算现值的方法口径不一致,即使市场利率等于票面利率,债券也不能按面值发行,而只能折价发行。

反过来说,如果债券按面值发行,则市场利率并不等于票面利率,而是小于票面利率。

但是,由于一次付息的债券只在到期时付息,按复利折算债券现值,其期数如何确定,具有较大的人为因素。

企业发行的到期一次还本付息债券,有些是按照债券面值发行的,有些则是溢价或折价发行的。

在这种情况下,溢折价的摊销方法也有直线法和实际利率法。

我国会计准则规定,应采用实际利率法进行债券溢折价摊销,并在此基础上确认债券的摊余价值。

摊余价值是指初始入账金额调整应计利息和溢折价以后的余额。

到期一次付息债券的利息费用:

按面值发行

企业按面值发行债券,各期利息费用的确认有票面利率法和实际利率法两种。

采用票面利率法确认各期的利息费用,应根据票面价值和各期票面利率计算利息支出,并确认为利息费用。

结转各期利息费用时,应按票面利息借记“财务费用”等科目,贷记“应付债券——应计利息”科目。

在债券利息支出数额不是很大的情况下,一般可以在年末结转债券利息费用;

如果数额很大,则应分月结转。

采用实际利率法确认各期的利息费用,应以债券到期时的面值与票面利息之和作为终值,以债券的初始入账金额作为现值,计算债券的折现率,即实际利率。

企业确定的折现期不同,实际利率也不同;

然后按照初始投资成本或摊余价值乘以实际利率计算利息支出,确认利息费用。

溢价发行

企业溢价发行债券的利息费用,应为票面利息与溢价摊销额的差额。

企业发行一次还本付息的债券,溢价摊销的方法有直线法和实际利率法两种。

采用直线法摊销债券溢价,即在债券存续期内将债券溢价平均摊销,结转各期利息费用时,应按票面利息贷记“应付债券——应计利息”科目;

按溢价摊销额,借记“应付债券——溢价”科目;

按票面利息与溢价摊销额的差额,借记“财务费用”科目。

采用实际利率法摊销债券溢价,与债券按面值发行情况下的实际利率法相同。

折价发行

企业折价发行债券的利息费用,应为票面利息与折价摊销额之和。

企业发行一次还本付息的债券,折价摊销的方法也有直线法和实际利率法两种。

采用直线法摊销债券折价,即在债券存续期内平均摊销。

结转各期利息费用时,应按票面利息贷记“应付债券——应计利息”科目;

按折价摊销额,贷记“应付债券——折价”科目;

按票面利息与折价摊销额之和,借记“财务费用”科目。

采用实际利率法摊销债券折价,与债券按面值发行情况下的实际利率法相同。

分期还本债券发行价格的确定

与到期一次还本债券一样,分期还本债券的发行价格是债券的本金与票面利息按发行时的市场利率折算的现值。

所不同的是,分期还本债券的本金要按不同的到期日分别计算现值;

在分期支付利息的情况下,各期支付的利息金额不同,因而也需要分别计算现值。

有时为了简化计算,可以将分期还本债券视为多批到期一次还本债券,分别计算各批债券的发行价格。

分期还本债券溢价与折价的摊销,也有直线法与实际利率法两种方法。

对于分期还本债券来说,由于各期应付债券的面值余额不同,因而不能简单地将溢价或折价总额在各期平均分摊。

这种情况下采用直线法摊销时,应当考虑各期债券应付债券面值余额大小。

因而,用于摊销分期还本债券溢价或折价的直线法,又可称为“债券流通法”或“金额期间法”。

按实际利率法摊销分期还本债券的溢价或折价,要以期初应付债券的账面价值(面值加上未摊销溢价或减去未摊销折价)乘以债券发行时的实际利率,确定当期应确认的利息费用,再将其与当期支付的票面利息相比较,以两者的差额作为该期应摊销的溢价或折价。

分期还本债券溢价与折价的摊销

分期还本债券的提前偿付

分期还本债券也可以提前偿付。

企业提前偿付分期还本债券之后,应注销债券的账面价值,即冲销债券的面值与未摊销的溢价或折价,并确认提前偿付债券的损益。

其会计处理的关键在于确定未摊销的溢价或折价。

未摊销溢价或折价的确定与企业采用的摊销方法有关。

在直线法下,债券溢价或折价是按各期流通在外债券的面值余额比例摊销的,因而提前偿付债券应分摊的未摊销溢价或折价,也应按相同的方法确定。

可转换债券的性质

可转换债券是指可以在一定期间之后,按规定的转换比率或转换价格转换为发行企业股票的债券。

可转换债券具有债券性证券与权益性证券的双重性质,可称为混合性证券。

对于可转换债券持有人来说,一方面,他可以定期获取利息收入,到期收回本金,因而可转换债券投资具有一般债券投资的性质;

另一方面,当债券发行企业的股票价格上涨时,可以将债券按规定比率转换为债券发行企业的股票,从而享受股票增值的利益。

对于债券发行企业来说,一方面,要定期支付债券的利息,到期偿还债券的本金,因而可转换债券具有一般债券的债务性质;

另一方面,由于赋予了债券持有人按规定条件将债券转换为本企业股票的权利,即转换权,这种转换权与认股权证相似,从这个意义上说,可转换债券又具有所有者权益的性质。

从理论上讲,可转换债券的发行价格由两部分构成:

一是债券面值及票面价值按市场利率折算的现值;

二是转换权的价值。

可转换债券发行时的会计处理方法有两种:

一是确认转换权价值;

二是不确认转换权价值。

我国现行会计准则要求采用第一种方法,即确认转换权价值。

确认转换权价值

采用这种方法,在可转换债券发行时,要将转换权的价值单独入账。

由于转换权的价值源于债券能转换为普通股,因而应列作资本公积。

采用这种方法的前提条件是,能够比较客观地确定转换权的价值。

不确认转换权价值

采用这种方法,在可转换债券发行时,不单独确认转换权的价值,而将全部发行价格都作为债券本身的发行价格。

采用这种方法的主要理由是:

债券发行企业无法预知债券持有者何时行使转换权,因而转换权的价值应与债券溢价或折价一样,在债券存续期间摊销。

转换权没有独立的市价,入账价值难以确定。

转换权与债券密不可分,债券持有者要行使转换权,就必须放弃债权,因而没有必要单独确认转换权的价值。

采用这种方法,也就是将可转换债券视同不可转换债券,作同样的会计处理。

可转换债券的发行

当债券持有人按规定将可转换债券转换为普通股股票时,企业一方面要注销这部分债券的账面价值,另一方面要反映所有者权益的增加。

问题的关键是企业是否应确认转换损益。

对此,有账面价值法与市价法两种会计处理方法。

我国现行会计准则要求采用账面价值法。

账面价值法

这种方法的特点是:

将被转换债券的账面价值,作为换发股票的价值,不确认转换损益。

理由是:

企业发行证券的交易不能产生损益,如有损益也应计入资本公积或冲减留存收益。

企业发行可转换债券时,就已准备接受债券的转换,现在发生的债券转换,是按照预定条款办理的,由此发生的债券回收与股票发行是一笔不可分离的交易,因而无损益可言。

可转换债券的转换:

市价法

这种方法的特点是:

换发股票按转换日股票的市价或债券的市价入账,股票的入账价值与债券的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确认为转换损益。

其理由主要有两个:

债券的转换可视为债券收回与股票发行两笔交易的混合,股票的发行应以市价为入账依据。

债券的转换属于企业的重要经济业务,而且股票与债券的市价比较容易取得,转换损益可以比较客观地确定,因此应当单独确认债券转换损益。

可转换债券发行后,除了债券持有者按规定主动将债券转换为发行企业的股票之外,还可能发生提前偿付与诱导转换的业务。

至于到期偿付,与一般债券类似,这里不再重复。

提前偿付

可转换债券的提前偿付,是指由可转换债券的发行企业通知赎回或从证券市场上提前购回。

对于这种提前偿付的性质,有两种不同的观点。

与此相应,对这种业务的会计处理也有两种不同的方法。

一种观点认为,可转换债券的提前偿付,与不可转换债券的提前偿付一样,属于债券的收回。

因此,债券收回价格与债券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应确认为当期损益。

另一种观点认为,可转换债券具有股票的某些特征,这种债券在发行之后,其价值会随着债券发行企业的债券具有股票的某些特征,这种债券在发行之后,其价值会随着债券发行企业的股票价值的波动而发生变动,在这种情况下提前偿付债券,可视为股票的收回。

因此,债券收回价格与债券账面价值的差额,应调整资本公积,不应计入当期损益。

可转换债券的偿付:

可转换债券的发行企业按照比原规定更为优惠的条件促使债券持有者提前转换,这种转换称为诱导转换。

诱导转换的手段一般有三种:

提高转换比例;

发给额外的认股权;

转换现金或其它资产。

诱导转换

与一般转换一样,诱导转换的会计处理方法有账面价值法与市价法两种。

所不同的是,在诱导转换的情况下,若采用账面价值法,则应按多交付的证券及资产的公允市价确认债券转换费用。

长期应付款是指企业除长期借款和应付债券以外的各种长期应付款项。

包括采用补充贸易方式下引进国外设备价款应付的租赁费、融资租入固定资产的租赁费等。

为了核算各种长期应付款,企业可以设置“长期应付款”科目,并按长期应付款的种类设置明细科目。

补偿贸易是从国外引进设备,再用该设备所生产的产品归还设备价款。

应付补偿贸易引进设备款是企业依据与外商签订的补偿贸易合同而引进国外设备所发生的长期应付款项。

它包括从国外引进的设备、随同设备一起进口的工具和零配件等的价款以及国外的运杂费等外币金额按规定折合率折合为人民币的金额,以及相应的利息支出和外币折算差额。

企业在引进的设备安装完成投产后,按合同规定的还款方式,用出口产品所得收入归还。

应付补偿贸易引进设备款

应付融资租赁款,是指企业采用融资租赁方式组如固定资产而形成的长期负债。

应付融资租赁款

(1)

企业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在租赁期间没有所有权,但由于其风险和报酬已经实质转移,企业具有实质的控制权,因而视同自有的固定资产进行核算。

在租赁期内,企业一般分期等额支付租金,全部租金一般应能补偿出租方垫付的资本并使其获得相应的报酬。

按我国《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的规定,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按租赁开始日租赁资产的公允价值与最低租赁付款额的现值两者中较低者作为入账价值,按最低租赁付款额确认长期应付款,并将两者的差额作为未确认融资费用。

在租赁谈判和签订租赁合同过程中承租人发生的可直接归属于租赁项目的初始直接费用,如印花税、佣金、律师费、差旅费等,应当计入租入资产价值。

最低租赁付款额,是指在租赁期内,承租人应支付或可能被要求支付的各种款项(不包括或有租金和履约成本),加上由承租人或与其有关的第三方担保的资产余值。

但是,如果承租人有购买租赁资产的选择权,并且所订立的购价预计将远低于行使选择权时租赁资产的公允价值,因而在租赁开始日就可以合理确定承租人将会行使这种选择权,则购买价格也应包括在内。

资产余值是指租赁开始日估计的租赁期届满时租赁资产的公允价值。

应付融资租赁款

(2)

从理论上讲,应付融资租赁款作为非流动负债,应按现值入账。

在实务中,按照我国现行准则的规定,所设置的“未确认融资费用”科目实质上是“长期应付款——应付融资租赁款”科目的备抵科目。

因此,从整体上讲,负债的入账价值与融资租入固定资产的入账价值是一致的。

承租人在计算最低租赁付款额现值时,如果能够取得出租人的租赁内含利率,应采用出租人的内含利率作为折现率;

否则,应采用租赁合同规定的利率作为折现率。

如果无法取得出租人的租赁内含利率且租赁合同没有规定利率的,应但采用同期银行贷款利率作为折现率。

借款费用的内容

借款费用是指企业因借款而发生的利息及其它相关成本。

借款费用本质上是企业因借入资金所付出的代价,因此利息和作为利息费用调整金额的借款折价或溢价的摊销等应是借款费用的主要组成部分。

为安排借款所发生的辅助费用和外币借款汇兑差额,也是借款的代价,应包括在借款费用中。

上述借款费用中的各个项目都是指在每一会计期间按照权责发生制假设应当予以确认的借款费用。

“因借款而发生的利息费用”就是指每期应计的利息费用,而不是指某项借款的全部利息费用,不包括会计期间之前和之后发生的利息费用。

借款费用资本化的资产范围

借款费用的处理有两个基本方法:

费用化和资本化。

前者是将借款费用作为流量处理,于发生的当期确认为费用,计入当期损益,纳入当年的利润表;

后者是将借款费用作为存量处理,将其金额计入相关资产成本,纳入当年的资产负债表,并随该资产的价值流转而流转。

企业发生的借款费用,可直接归属于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的购建或者生产的,应当予以资本化,计入相关资产成本;

其它借款费用,应当在发生时根据其发生额确认为费用,计入当期损益。

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是指需要经过相当长时间(指为资产的购建或者生产所必要的时间,通常为1年以上)的购建或者生产活动才能达到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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